契約編號:金訊管約字第 10801MS 號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月 日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109 年-111 年主管座車租賃契約書
契約編號:金訊管約字第 10801MS 號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月 日
109 年-111 年主管座車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承租人)
公司 (以下簡稱出租人)
茲因車輛租賃事宜,經甲乙雙方合意簽訂本契約,並恪遵下列各條款約定。第一條 租賃期間標的物及租金
x契約之租賃車輛、期間、租金給付,詳如下表所載:
一、租賃期間 | 自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 |
二 、租賃車輛 | 租賃車輛甲: LEXUS ES300h 旗艦版(全新),出廠年份 2019 年 9 月份以後。 | |
外 觀:爵色黑 | ||
租賃車輛甲 | 內 裝:尊爵黑 排 氣 量:2,487 cc | |
數 量:壹輛 租 賃 期 間:3 年 | ||
其他規格、配備及附件:如『客戶交車確認表』 | ||
廠牌型式: LEXUS ES300h 尊榮版(全新),出廠年份 2019 年 9 月份以後。 | ||
外 觀:爵色黑 | ||
租賃車輛乙 | 內 裝:尊爵黑 排 氣 量:2,487 cc | |
數 量:壹輛 租 賃 期 間:3 年 | ||
其他規格、配備及附件:如『客戶交車確認表』 | ||
租賃車輛甲,每輛每月租金:新台幣 元整。 | ||
三、租 金 | 租賃車輛乙,每輛每月租金:新台幣 元整。 | |
(內含營業加值稅) | 繳款方式:每月計壹期租金,共計 36 期,每期起租日起三十 | |
日內以 FEDI 方式繳付租金。 | ||
四、履約保證金 | 承租人不須支付車輛之保證金。 |
餘依車輛租賃需求規格所載(詳附件)。第二條 租賃車輛交付日期
出租人應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前,交付完成。
第三條 租賃車輛交付地點
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 81 號(B2 停車場)。第四條 交付與驗收
承租人簽妥客戶交車確認表後,視為租賃車輛交付與驗收完畢,但屬車輛本身潛在瑕疵,或未簽妥客戶交車確認表前,租賃車輛之風險,由出租人自行負擔。
第五條 服務項目
x契約標的出租人之服務項目,包含下列各款:一、車輛年度稅費。(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
二、領牌規費及代辦費。(不含選牌費,牌照遺失、行照遺失補發費用)
三、年度檢驗費。
四、無償定期保養費及消耗性零組件等一般維修費,如下列各目,包括但不限此範圍:
1. 出租人應提供一年至少 30,000 公里保用里程,並以累計月數計算保用總里程數。但於期滿或中途解約時,如使用里程超過保用總里程,超過部分每公里出租人加收不得超過 2 元費用。
2. 正常使用損耗之輪胎,由出租人負責以原廠輪胎更換。如輪胎爆胎或插入異物,所
產生之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3. 於保用里程數內,承租人享有依原廠所訂之定期保養及消耗性零組件更換服務,車輛之保養維修服務以承租人所指定之原廠保修廠為限,出租人並應於保養後,檢附原廠服務或更換紀錄單予承租人。
五、維修代用車服務。
六、車體出險代用車服務。七、車輛失竊代用車服務。
八、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出險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使用本租賃車之代用車服務。
九、取送車服務(包含定期保養及一般機件維修、出險、檢驗)。十、全台 24 小時免費道路救援及拖吊服務。
第六條 一般約定
租賃期間之約定事項,依下列各款:
一、承租人應由有合格駕照之員工或指定人員,遵照政府有關法令及交通法規使用租賃車輛。
二、租賃期間,承租人平時注意機油、煞車油、冷卻水及電瓶水等,以維護租賃車正常機件功能,並依租賃車輛原廠使用手冊之規定操作、維護車輛,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三、車輛使用中如發現機件有異狀,或在途中拋錨,應即通知出租人至承租人指定之原廠保修場作緊急修護,或通知出租人進行拖吊。
四、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不得利用租賃車輛攬載客貨營業、擅自改造測試、轉租、質押、從事違法行為或置放違禁品、允許第三人非法占有或無駕照者,使用本租賃車輛。
五、租賃期間內,承租人營業處所如有變更時,應即通知出租人。
六、出租人之人員,進行租賃車輛必要或例行性之檢驗或保養,為取回租賃車輛進出承租人停車場,應事先告知承租人,並依承租人門禁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租賃期間內,租賃車輛因承租人之員工或指定人員,有任何違反交通規則或其他法令規定所受之罰款、過路費、停車費及其他類似之法定費用,概由承租人負擔,若已由出租人墊出(惟應通知承租人協助相關事宜)時,應由承租人償還。
八、租賃車輛於保險出險理賠、失竊協尋及維修期間內,承租人仍應照常繳付租金。惟出
租人應遵期提供同等級之代用車。
九、租賃車輛於承租人交付出租人檢修或處理期間,其風險應由出租人承擔。
十、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至本契約交付地點,將租賃車輛返還出租人點交;租賃車輛未完成點交前,承租人仍負本契約承租人責任,惟因出租人怠惰或未遵期點收者,不在此限。
十一、 租賃期間內之保險範圍,係由承租人依其實際需要與能力所指定,並由租金涵蓋其保險費用,由出租人負責其保險投保及理賠洽繫保險公司相關事宜,另保險理賠不足部份及未保險部分,如有發生損失時,如屬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所生之損失概由承租人負責。
十二、 出租人應配合相關監理、維修、保養、保險等業務之辦理,倘因承租人未能配合辦理所致之損失或影響出租人之權益時,由承租人負擔。
十三、 出租人應交付合於約定使用目的之車輛,於辦牌前承租人得以驗收檢查租賃標的物。出租人同意租賃車輛因設計或製造之瑕疵等,應負責處理,如有下列情形而致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者,承租人得要求出租人另行提供或更換同等級之車輛,或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1. 交車後 30 日之內,於行駛中煞車失靈,經送原廠檢修 2 次而未修復者。
2. 交車後 30 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起火燃燒者。
3. 交車後 30 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熄火故障,經送原廠檢修 2 次而未修復者。
4. 交車後 30 日之內,於排檔時發生暴衝者。
5. 交車後 30 日之內,於行駛中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原廠檢修 2 次而未修復者。
6. 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虞,經送原廠檢修 2 次而未修復者。
十四、 租賃車輛使用燃料由承租人自理。承租人需使用出租人建議合格(等級)燃料,如因使用不合格燃料造成租賃車輛損傷,其損失概由承租人負擔。但非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若因承租人之使用需求,由出租人同意依承租人指示代為於租賃車輛上另行加裝額外配備,如 FRP 車箱、帆布、冷凍(藏)機組、尾門昇降機組,於租賃期間內,此額外配備之保養與維修等費用,均由承租人自行處理與負擔。且加裝額外配備之規格,係承租人所指定,如有違反法規,其罰款及需重新驗車及變更車箱規格等之衍生費用,均由承租人自行負擔與處理;如因此影響承租車輛之性能、安全結構等,由承租人自行負責,而與出租人無涉。
十六、 若承租人擅將車輛交由無駕駛執照者使用,發生意外事故而不屬保險理賠之範圍,其一切責任由承租人負擔,並應賠償出租人所受之損失。
十七、 承租車輛如發生重大車體損傷時,是否為全損、是否繼續修復,概由出租人決定。
十八、 承租車輛如發生全損或失竊時,雙方同意得提前終止本契約。承租人已依本契約相關約定賠償或負擔自負額者,免再依提前解約約定支付折舊補償金。如係可歸責於第三人事由者,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免賠償及免負擔自負額並免再依提前解約約定支付折舊補償金。
前項各款如有任何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者,致承租車輛不能合於正常使用目的者,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特別約定
租賃車輛(2019 年 9 月以後車款)在約定交付日前因原廠尚未能提供時,出租人應提供行車執照原發照日起二年內且經承租人同意之同級以上代用車供承租人使用,直至出租人交付 2019 年 9 月以後最新車款之新車為止,惟最遲不得逾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交付予承租人,逾期者,承租人得逕行解除契約,且不負擔代用車費、任何費用及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保險約定
x契約租賃車輛之保險項目包括下列各險種:
一、強制第三人責任險:每一意外事故每一個人傷亡 2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每一個人體
傷醫療 20 萬元。
二、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每一意外事故每一個人傷亡 2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
5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總額 2,000 萬元。
三、乘客責任險:每一個人傷害 300 萬元,每一意外個人死殘 3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
總額 1200 萬元。
四、駕駛人傷害保險:住院日額每日 2000 元,最高理賠 90 日,每一意外個人死殘 300
萬元。
五、車輛竊盜損失險:承租人自負額 10%。
六、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最高理賠金額 30 萬元。七、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八、酗酒駕車責任險。
九、甲式車體損失險:承租人無自負額。
前項並由出租人付費投保,租賃期間若承租人主動要求提高保險保額,或增加投保其他保險項目,則增加之保險費全數由承租人自付,亦由出租人代為投保。
承租人若自行投保保險,應將保單副本交付出租人。
車輛竊盜險由出租人提供時,承租人遇發生車輛失竊時,承租人應負擔自負額(計算公式:車輛保險金額 ×賠償率 × 10% = 承租人應負擔之自負額)及補償該保險年度未到期保險費之損失予出租人。
本租賃車輛發生事故時,承租人應即請警察機關處理,並應於事故發生後四十八小時內通知出租人,俾利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理賠,如承租人怠於前項通知致喪失保險請求權時,所有之損害均由承租人負擔。
意外事故發生時,如可歸責於承租人者,承租人除自願負擔損失,並配合出租人之協助與對方和解外,應即於四十八小時內通知出租人,租賃車輛之毀損,非經出租人或保險公司之勘估,不得逕行修理。
承租人若因出險率過多時,出租人得以書面通知重新調整租金。但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事由者,不在此限,且調整租金應經雙方協商後,始得調整租金。
第九條 代用車約定
依本契約約定服務項目由出租人提供代用車服務時,於租賃期間內,原承租車輛失竊、出險或進廠進行相關維修作業等無法使用本租賃車時,出租人同意於事件發生之日起 3 日內,免費提供維持良好狀況之 LEXUS ES300h 尊爵款或同等級經承租人同意之車輛予承租人代用,承租人使用暫用車輛期間之義務,依本租賃契約之相關規定。出租人如未於期
限內提供代用車服務,致承租人增加支出(如另行租車之費用),出租人應全額補償承租人,承租人得自租金扣抵。
使用期間,出租人提供之代用車應提供乙式以上車體損失險,其餘理賠項目比照原租賃車輛項目辦理。
出租人提供代用車,以每次事件提供一次為限,代用車若發生車體碰撞出險時,出租人不再提供第二次代用車。惟若係代用車機件故障,無法正常使用,或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事由者,出租人仍應提供相同等級車輛替代至租賃車輛修護完成日止。
第十條 取送車服務約定
x租賃車輛由出租人提供取送車服務時,承租人應於需服務前一個工作日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安排服務。
租賃車輛如於取送期間發生事故,承租人同意優先以保險出險理賠處理之,但自負額部分由出租人提供之服務人員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 違約處理
承租人如有違反以上各條義務或本契約任何約定條款,或信用狀況發生不良變化等情事時,經出租人書面催告限期改善後仍未補正者,出租人得逕行書面終止契約並收回或請求返還租賃物及請求損害賠償。承租人應無條件付清全部積欠租金及其他應付之款項(如:其他法令之費用)。
出租人若有違反契約約定時,自違反之日起至實際依約履行之日止,按日以月租金之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承租人得由次月之租金中扣除,違反契約約定違約金,以本契約全部租賃車輛租賃期滿之租金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承租人同意應依約定日期給付租賃車輛租金及代墊款項,遲延償付租金及代墊款項應自遲延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時台灣銀行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租賃期間內,若有另一方要求中途解約,得於二個月前以書面終止契約,倘承租人要求提前終止契約時,承租人同意繳付租賃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折舊補償標準如下列各款:
一、已用期數在 1~12 個月內者,以不超過未到期總租金百分之四十為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為限。
二、已用期數在 13~24 個月內者,以不超過未到期總租金百分之三十為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為限。
三、已用期數在 25~36 個月內者,以不超過未到期總租金百分之二十為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為限。
第十二條 租金調整
營業稅、車輛稅規費、保險費、年度檢驗費等費用,如遇政府公佈調整時,其差額經承租人同意者,由租金做多退少補之調整。
第十三條 契約效力
x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之,至契約期間屆滿之日止失其效力,並自契約簽訂日起,取代簽訂日前一切口頭及書面之同意或協議事項,甲乙雙方並依誠信原則為履約最高指導原則。
本契約各條款內容適用時,如因嗣後法律變更或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一部無效或部分失
其效力者,不影響他部或全部之效力。
本契約附件與各條款之約定,有同一效力,如有衝突者,應以本契約條款為優先適用,或有重覆約定者,應以補充範圍較廣及明確者,為優先適用。
本契約之各附件適用時,採從新適用原則,惟嗣後新附件,未經雙方書面同意或簽章者,無效。
本契約之內容,有未盡明確或未記載者,除本契約簽訂後,另有書面約定外,逕依中華民國民法暨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營業秘密法、智慧財產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等規定為適用。
第十四條 訴訟管轄
雙方同意於履行本契約時,如有任何爭議或糾紛者,得先提交仲裁,以仲裁法為依據,仲裁地為台北市,或有訴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契約移轉及複委託
x契約之權利義務,應經他方書面同意後,得移轉予第三人,他方並應配合辦理相關移轉事項,未經他方書面同意,而逕行移轉者,對他方不生效力,並得為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事由。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就契約標的不得複委託第三人處理,如有違反,對甲方不生效力,並得為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事由,如因此致生他方損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契約變更
x契約各條款及附件,除有另訂新約或增補附約時,或法律有相關規定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嗣後有任何變更或修訂者,應經契約雙方之書面同意或簽章後,始生效力。
第十七條 通知效力
雙方之通知,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得以信函、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如 E-MAIL)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送達於本契約所立地址或其聯絡地址,始生效力,嗣後連絡人或地址如有變更者,他方未為變更通知者,不影響一方通知送達效力,屬營業登記所在地,未依法變更登記者,亦同。
聯絡人姓名、電子郵件及電話如下:一、承租人
姓 名:xxx
電 話:(00)0000-0000 # 0000
E - MAIL:Xxx_Xxx @xxxx.xxxx.xxx.xx
傳 真:(00)0000-0000
二、出租人
姓 名:
電 話:
E - MAIL:
傳 真:
第十八條 契約附件
x契約附件,計有下列各款:
一、「車輛租賃需求規格」,計壹份(附件)。第十九條 契約書本
本契約書正本貳份,副本肆份,由承租人執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出租人執正本乙份,正本各自貼足印花稅(副本得僅供參酌,免貼印花 )。
立契約書人承 租 人
名 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總經理 xxx
x x編 號:16744111
地 址:xxxxxxxxxxxxxxxx x:(00)0000-0000
出 租 人 名 稱:負 責 人:統 一編 號:地 址:
電 話:
簽 約 日 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
車輛租賃需求規格 附件
壹、 租賃標的:
一、租賃車輛甲:出廠年份 2019 年 9 月份以後(全新) LEXUS ES300h 旗艦版。外 觀:爵色黑
內 裝:尊爵黑 排 氣 量:2,487 cc數 量:壹輛
租 賃 期 間:3 年
二、租賃車輛乙:出廠年份 2019 年 9 月份以後(全新) LEXUS ES300h 尊榮版。外 觀:爵色黑
內 裝:尊爵黑排 氣 量:2,487 cc數 量:壹輛
租 賃 期 間:3 年
得標廠商於交付租賃標的時,除車輛本體外,應包含原廠配備表所列各項備件、工具及其他書面資料(含車輛進口及出廠年份證明、各類保險投保證明,並於每年度或重新投保時亦須再次提供投保證明)。
貳、租金應含下列各險種,且各項保額不得低於下列金額,並由出租人負責代辦:
一、 甲式車體損失險。二、 車輛竊盜損失險。
三、 強制第三人責任險(每一意外事故,每一個人傷亡 200 萬元,每一個人體傷醫療 20 萬元)。
四、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害 200 萬元,每一事故總額 2,000 萬元、財損險 50 萬元)。
五、 乘客責任險:每人保額 300 萬元(每一事故總額 1,200 萬元)。六、 駕駛人傷害險:保額 300 萬元。
七、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最高理賠金額 30 萬元)。八、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九、 酗酒駕車責任險。
參、租賃期間,出租人應負責協助處理租賃車輛之各項相關事項(如:代辦提高保險保額或增加投保其他保險項目等)。
肆、租金應含:
一、 車輛年度稅費(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
二、 領牌規費及代辦費(選牌費、牌照遺失、行照遺失補發費用除外)。三、 年度檢驗費。
四、 保險費。
五、 定期保養及一般維修費(應提供一年至少 3 萬公里保用,以累計月數計算保用總里程數),於期滿或中途解約時,如使用里程超過保用總里程,超過部分每公里加收不得超過 2 元。
六、 代用車服務。
(一)維修代用車服務。
(二)車體出險代用車服務。 (三)車輛失竊代用車服務。
(四)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出險代用車服務。 (五)取送車服務(含定期保養及一般機件維修、出險、檢驗)。
伍、租賃車輛甲 LEXUS ES300h 旗艦版及租賃車輛乙 LEXUS ES300h 尊榮版之車窗需加裝全車隔熱紙(含前擋)及行車記錄器,行車記錄器、隔熱紙之品名色樣經承租人同意後始可安裝。
陸、保養維修服務
於保用里程數內,承租人享有依原廠所訂之定期保養及消耗性零組件更換服務,車輛之保養維修服務以承租人所指定之原廠保修廠為限。
柒、代用車應提供乙式以上之車體損失險,其餘理賠項目比照原租賃車輛項目辦理。
捌、租賃車輛在約定交付日前,出租人如因原廠交貨排程未能依約履行時,出租人應提供行車執照原發照日二年內且經承租人同意之代用車供承租人使用,直至出租人交付新車為止,惟出租人最遲應於 109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新車交付。
x、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時,租賃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之標準:
一、 已用期數在 1~12 個月內者,以不超過未到期總租金百分之 40 為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為限。
二、 已用期數在 13~24 個月內者,以不超過未到期總租金百分之 30 為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為限。
三、 已用期數在 25~36 個月內者,以不超過未到期總租金百分之 20 為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