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帳金融卡」:即持卡人除得依 貴行金融卡約定條款使用外,並得於國外貼有Visa/MasterCard 標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及國內外 Visa/MasterCard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委託 貴行於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 貴行請款時,將款項自持卡人指定於 貴行開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轉帳付款之卡片。簽帳金融卡非信用卡,卡片無信用延後付款功能,亦無預借現金功能。
第七章 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
第一條
本章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以下簡稱「本約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簽帳金融卡」:即持卡人除得依 貴行金融卡約定條款使用外,並得於國外貼有Visa/MasterCard 標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及國內外 Visa/MasterCard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委託 貴行於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 貴行請款時,將款項自持卡人指定於 貴行開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轉帳付款之卡片。簽帳金融卡非信用卡,卡片無信用延後付款功能,亦無預借現金功能。
(二)『持卡人』:指經 貴行同意並經核發簽帳金融卡之立約人。
(三)『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四)『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 Visa/MasterCard 簽帳金融卡交易之商店。
(五)『每日交易限額』:係指 貴行核給或經雙方另行約定持卡人「每日累計使用簽帳金融卡國內外刷卡消費」及「每日累計使用簽帳金融卡國外提款」合併計算之最高限額。
(六)『扣款日』:指 貴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自持卡人指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轉帳支付該款項之日。
(七)『結匯日』: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或提款後,由 貴行或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Visa/MasterCard 國際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八)『結帳日』:指 貴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 (即每月最後一日) 。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九)『補款截止日』:指持卡人依 貴行通知應補足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十)『對帳單』:係指 貴行交付持卡人之交易明細。
第二條
一、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各欄位,並依 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並以於 貴行開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指定為簽帳金融卡帳款直接轉帳付款之帳戶(以下簡稱「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
二、簽帳金融卡申請人需為年滿二十歲之本國或外國自然人(含大陸人士),且已於貴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者,始得申請簽帳金融卡,每一存款帳戶以向 貴行請領一張簽帳金融卡為限,已持有 貴行一般金融卡者得申請轉換為簽帳金融卡。
三、簽帳金融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之連絡地址、電話、職業、職務或其他相關資料有所變動時,持卡人本人應立即通知 貴行更正。
四、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應於新卡核發後四個月內,依 貴行規定程序執行開卡作業,始得啟用卡片功能,逾期未開卡者, 貴行得基於安全考量將簽帳金融卡逕行作廢。
第三條
一、持卡人每日累計國內外刷卡消費額度與每日累計國外提款額度合併計算。二、貴行得與持卡人約定「每日交易限額」,交易時將檢核此額度且不得超過「指
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內之可用餘額(不包括帳戶項下之定期性存款金額及質借金額)。
三、國外刷卡消費及國外提款以當地貨幣換算為等值新臺幣計算。
四、一般簽帳金融卡「每日交易限額」預設為新臺幣xxx,頂級簽帳金融卡(Visa無限卡、MasterCard 世界卡)「每日交易限額」預設為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持卡人因使用需要調整前述限額者須另外向 貴行申請,最高額度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限。 貴行得隨時調整「每日交易限額」,惟應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告之。
五、持卡人得向 貴行申請依據持卡人之需求臨時調高「每日交易限額」,臨時額度不受前項每日最高額度之限制,「有效期間」自 貴行核准日起三十日內為有效,並於有效期間屆滿後,恢復原「每日交易限額」。
六、持卡人在國外自動櫃員機使用簽帳金融卡提款(須輸入國外提款密碼),除應遵守貴行約定事項外,尚須遵照 Visa/MasterCard 國際組織及當地自動化機器有關憑卡提款之規定。
七、若簽帳金融卡在國外遭 ATM 留置時,持卡人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 ATM 所屬當地金融機構出示護照、比對簽名或身分證號碼,經核對無誤後要求立即領回卡片。持卡人如無法及時領回卡片,應即以電話及其他方式先向 貴行辦理掛失,並於回國後至 貴行辦理補發新卡手續。
八、持卡人至國外自動櫃員機使用簽帳金融卡提款所產生帳務糾紛,自交易日起,應於三十日內向 貴行投訴,由 貴行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收單機構、Visa/MasterCard 國際組織洽詢,如涉及其他銀行且需加以仲裁時,則交由Visa/MasterCard 國際組織處理,持卡人同意接受該處理或
仲裁之結果。
九、持卡人對超過本條第二項或第五項所定限額及「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存款餘額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第四條
一、申請人收到簽帳金融卡時,應自行設定「國內提款密碼」及「國外提款密碼」,並立即於簽帳金融卡背面簽名欄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有關密碼長度及限制,持卡人同意依 貴行規定辦理。
二、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於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簽帳金融卡而取得商品、勞務或其他利益,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三、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簽帳金融卡。貴行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內使用,不得轉借、讓與、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簽帳金融卡移轉占有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若有違反本約定致發生損失,概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四、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以使用簽帳金融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五、持卡人不得以簽帳金融卡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六、持卡人使用自動化設備進行交易,或於網路進行交易時,就其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
七、持卡人於系統未連線或無法連線,或因交易之特殊性無須在簽帳單上簽名時,除持卡人業已依第十二條之約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且由貴行負擔損失之情形外,對因此產生之消費款項,持卡人均應負付款相關義務責任。
八、因持卡人違反本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約定而產生之帳款,持卡人亦應負清償責任。
九、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五條
一、頂級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於 貴行核發頂級簽帳金融卡後,除經 貴行同意免收年費外,應於 貴行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年費收取方式詳見申請書及官網),且不得以第十五條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但如有本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約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頂級簽帳金融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持卡人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未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三、申請人於收到簽帳金融卡九日內,得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手續費。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仍負清償責任。
四、持卡人使用網路交易驗證服務前,應於 貴行網頁審閱並同意相關服務使用條款。
第六條
一、持卡人於特約商店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時,於出示簽帳金融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二、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確認,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替代之。
三、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絶接受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一)簽帳金融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欄為空白、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二條第一款辦理掛失或本約款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持卡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簽帳金融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人非貴行同意核發簽帳金融卡之本人者。
(四)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者。
(五) 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將超過第三條規定之「每日交易限額」或「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存款餘額」。但經 貴行特別授權特約商店接受其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四、發生前項第一款至三款情形之一者,特約商店得拒絶返還該簽帳金融卡。五、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三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絶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
交易或以使用簽帳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 貴行提出申訴, 貴行應自行或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依 貴行作業規定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上述之情事, 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持卡人刷卡購買延續性商品或服務前,宜審慎評估將來是否無法獲得商品或服務之風險,因該類性質商品或服務,於交易存續期間,特約商店可能發生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情事。
第七條
一、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 行動裝置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簽帳金融卡 付款, 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 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之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需使用簽帳單或 當場簽名, 貴行為維護持卡人存款安全,對於風險較高之特約商店得隨時 限制其交易金額或(及)次數。本項交易情形,若 貴行之作為已善盡相當責 任或符合Visa/MasterCard 國際組織規範時,持卡人不得僅以未簽名為理由,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二、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參仟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 Visa/MasterCard 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三、自動化設備交易中之「自助加油」交易,因屬特殊授權交易, 貴行得先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內之可用餘額(不包括帳戶項下定期性存款金額及質借金額)內圈存保留固定金額(目前設定為每次新臺幣壹仟xx元),持卡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若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於交易完成時傳送實際交易金額, 貴行將改為圈存保留實際交易金額。若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於交易完成時未傳送實際交易金額,將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於扣款日向貴行請款時,解除該圈存保留固定金額後,再按實際應付消費款項扣款支付之。前揭圈存固定金額, 貴行得基於風險考量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埸所或 貴行網站公告。
四、持卡人持簽帳金融卡於台灣高鐵(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自動售票機購票時,得於螢幕畫面以選按「信用卡」交易並輸入 貴行指定密碼(出生月日)方式購票,免手續費,惟 貴行保留隨時修改之權利,並應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埸所或 貴行網站公告。
第xx
x、貴行如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轉帳支付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及國內外提款款項,應於次月月初寄發對帳單供持卡人對帳,惟持卡人指示不予寄發者,不在此限。對帳單方式得以簡訊、自動化設備或網路等方式呈現。
二、貴行將持卡人刷卡消費及國內外提款交易明細,逐筆登錄於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內,持卡人得自行透過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查詢。
三、如持卡人於當月結帳日(每月最後一日)起七日內,仍未收到對帳單,應即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 貴行負擔。但如持卡人請求
貴行補送 5 年前之對帳單,應依據 貴行規定透過指定管道(為客服中心)申請,每次每個月份應繳交補送明細單手續費新臺幣 100 元,並授權 貴行逕自持卡 人之「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中扣繳。前揭費用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生 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 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四、簽帳金融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 貴行者,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方式為 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 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方式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五、持卡人對消費明細如有任何疑義,例如無此筆交易、重複扣款等,應立即向貴行客服專線詢問,並得依第九條約定申請疑義帳款處理。
第九條
一、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有關商品或服務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請求返還帳款或拒絶清償帳款之依據,如無法解決時,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持卡人於國內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發生帳務糾紛時,依 貴行現行金融卡作業方式處理。
二、簽帳金融卡爭議款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持卡人於當期對帳單寄發日起三十日內,如對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 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退款收執聯或其他交易相關之文件等) ,通知貴行協助處理。
(二)貴行對持卡人主張之消費爭議款項,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回覆持卡人處理狀況或進度,並依調查狀況將持卡人主張消費爭議帳款之金額,臨調回存至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之存款帳戶,持卡人得動用該回存款 項。
(三)貴行受理爭議款案件後,需依國際組織規範期限調查處理,如需重新入客戶帳,應向持卡人聯繫說明。
(四)持卡人主張之消費爭議款項,如經 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
三、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 貴行者,推定交易或「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之對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持卡人日後不得以此抗辯拒付。
四、貴行依第二項後段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經 貴行證明「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對帳單所載事項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不得扣款時,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 貴行經通知持卡人後,得
於通知之扣款日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扣除該款項支付之,不足部份,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五、持卡人如有請求 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退款單或其他交易單據時,應給付 貴行調單手續費,每筆為新臺幣 100 元。如調查結果發現帳款疑義係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單手續費由 貴行負擔。前揭手續費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六、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進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七、其餘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依 貴行作業規定及 Visa/MasterCard 國際組織之規範辦理。
第十條
一、持卡人同意於刷卡消費或國外提款時, 貴行得先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內之可用餘額(不包括帳戶項下之定期性存款金額及質借金額)內將該應付消費或國外提領款項予以圈存保留(持卡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貴行請款時(即扣款日), 貴行再將該應付款項扣款支付之。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刷卡消費八個日曆日(日本地區消費為三十個日曆日)仍未向 貴行請款, 貴行得解除該圈存之保留款項。該保留款解除圈存後,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始向貴行請款時,持卡人同意 貴行逕至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內之可用餘額內圈存保留並扣款支付。
二、為避免國外匯率波動導致 貴行保留款不足支付,持卡人同意於國外刷卡消費及提款時, 貴行得先至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內之可用餘額內圈存保留該應付消費或國外提款款項外,另附加圈存保留該筆應付款項百分之 1,持卡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 貴行請款時(即扣款日), 貴行再依實際應付款項扣款支付之。
三、部分交易因作業方式、資料傳輸及交易特性,致 貴行無法於刷卡消費或國外提款時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中保留應付之交易款項, 貴行得於該交易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請款時(即扣款日)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扣除該款項清償之,不足部分,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四、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內之可用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刷卡消費款項或國內外提款金額時,持卡人同意貴行得先行墊付,並於墊付範圍內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中之可用餘額(例如第三
人匯入之款項)予以圈存,並通知持卡人應於七日內補足不足之部份。在持卡人未補足款項前, 貴行得拒絕持卡人動用 貴行圈存之金額。若持卡人未於貴行通知七日內補足或仍有不足時, 貴行得自補款截止日之次日起,按月計收「逾期補款手續費」(即違約金)新臺幣 200 元(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收),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上限。前述手續費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五、前項情形 貴行得自應扣款日起,逐日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扣除存款餘額,至應付消費款項、逾期補款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全部支付清償完畢為止。
第十一條
一、持卡人所有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國外交易(含辦理退款或提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及國內交易但特約商店之收單銀行為外國銀行之新臺幣交易(含辦理退款、提款或網路交易)時,則授權 貴行依 Visa/MasterCard 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並加收百分之 1.5 之國際清算手續費(含給付國際組織之費用)後結付。
二、持卡人授權 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簽帳金融卡在國外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三、持卡人於國外自動櫃員機提款,每筆除收取本條第一項之國際清算手續費外,另加收新臺幣 70 元手續費。前揭各項手續費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四、持卡人於國外消費或國外提款,若因匯率變動致圈存金額與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不符時,以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為準;「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於扣款日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時,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第十二條
一、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被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或遭竊取卡片上資料、密碼等資料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立即(即前述事由發生日起 24 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 貴行辦理掛失停用暨換發新卡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 100 元,暨授權 貴行得逕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扣帳。但如 貴行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
檢具報案證明文件補行通知 貴行。前揭掛失手續費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二、持卡人自依前項規定辦妥掛失停用手續費後(惟受理當下倘發生不可歸責於貴行之系統異常,則須待 貴行系統正常並完成掛失停用手續後始生效),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全數由 貴行負擔,但下列有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全部負擔掛失停用後被冒用之損失:
(一)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簽帳金融卡、卡號或密碼等交其使用者。
(二)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三)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四)他人冒用係以輸入密碼之交易方式完成交易者。
(五)未依約定方式辦妥掛失手續及繳交費用者。
(六)遺失被竊之簽帳金融卡係由立約人之配偶、家屬、與其同住之人、受僱人、代理人、直系血親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立約人證明已對其提出訴追者,不在此限。
(七)簽帳金融卡被冒用後,拒絕接受調查或提出訴追者。 (八)其他不法情事者。
三、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一)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完成時起前 24 小時內被冒用者。 (二)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四、持卡人使用金融卡密碼所進行之一切交易,包括在自動化設備提領現金、轉帳,及於網銀以輸入密碼之方式完成交易者,不適用前項自負額之約定。
五、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且 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第三項約定:
(一)持卡人得知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卡號或密碼洩漏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或持卡人發生此等情形後,自當期消費款對帳單寄送日之當月月底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 貴行者。
(二)持卡人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約定,未於簽帳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 貴行所請求之文件,
拒絶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十三條
一、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並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簽帳金融卡不堪使用, 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二、持卡人於申請補發新卡或屆期續發新卡時,應依 貴行規定方式辦理新卡開卡手續及繳納費用(毀損補發新卡:每卡新臺幣 100 元),並授權 貴行得逕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扣帳。前揭費用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三、簽帳金融卡之有效期限為卡片上所載有效期限之當月末日屆滿。
四、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九日內以第十六條所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款,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手續費,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五、貴行於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十六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惟 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持卡人同意於簽帳金融卡卡片期限屆至、功能終止、停用或發生無法使用之原因時,得不續發新簽帳金融卡予持卡人。
六、簽帳金融卡於有效期間屆滿後,卡片將無法刷卡簽帳及國外提款,惟仍可行使一般金融卡功能,持卡人同意接受及履行存款開戶及「金融卡約定條款」之約定。
第十四條
x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將置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供持卡人查閱,並寄發綜合對帳單通知, 貴行依上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之約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持卡人或於營業場所及 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並於該書面、通知或上開揭示內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修改或增刪之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內以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一)增加持卡人手續費或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二)簽帳金融卡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依第十二條通知貴行之方式。 (三)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簽帳金融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有關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五)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十五條
一、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
「每日交易限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一)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者。
(二)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進行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三)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款日起連續二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四)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和解、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五)持卡人為我國法務部所公告之制裁名單。
(六)持卡人如使用簽帳金融卡不當或 貴行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並收回簽帳金融卡予以作廢。
二、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 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
「每日交易限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一)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三項, 貴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或持卡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二)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款日起連續一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三)持卡人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超過「每日交易限額」或「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之可用餘額」使用簽帳金融卡契約者。
(四)持卡人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契約者。
(五)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六)持卡人因其他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財產犯罪被偵查或起訴者,或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没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七)對 貴行(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其他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滯本金或利息者。
(八)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三、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 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每
日交易限額」或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四、貴行為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及維護 貴行權益,於持卡人卡號有遭偽冒使用或變造之虞,或接獲 Visa/MasterCard 國際組織、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得於通知持卡人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刷卡簽帳及國外提款功能。如持卡人不願配合處理者,可依第十六條第一項之方式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款。如 貴行無法即時通知到持卡人者,持卡人同意 貴行得逕行依本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
一、持卡人得隨時以本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款。
二、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三、持卡人因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或本條第一項之事由終止或解除本約款時,應以電話通知貴行註銷或本人攜帶簽帳金融卡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持卡人為外國人)至分行辦理註銷作業或依 貴行同意之方式處理後,始生終止或解除之效力。
四、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存款契約如終止時,本約款亦同時終止。
五、本約款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不得再使用簽帳金融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惟本約款之終止或解除不影響持卡人就已進行交易之履行義務。
六、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於不停止持卡人使用一般金融卡功能及終止本約款之情形下,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取消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及國外提款功能。
第十七條
x約款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貴行綜合存款約定條款、金融卡約定條款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