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750524073X的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xxxxxxxxxx 00 x
xxxxxxx 00 xxx:00000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致: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x天股字(2019)第 221-9 号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等法律文件。
由于xxx和就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更新的《审计报告》,且自
《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
(二)》出具以来至今,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发生了变化。
本所律师现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所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于《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
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二、发行人的独立性 7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7
四、发行人的业务 7
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8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
八、发行人的税务 14
九、对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5
十、结论性法律意见 1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6,680万元,其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二)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A股不超过 9,170 万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由中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计算。中辰有限成立于2003年6月 18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017
年、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807.55万元、7,601.84万元、8,479.71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额不少于1,000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750524073X的
《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6,680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9,17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5 、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 W[2016]B065号《验资报告》、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9NJA20079《股本及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和XYZH/2018NJA20105《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中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关于经营范围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电线电缆及电缆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9、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10、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及计票制度,并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1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1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近三年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近三年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以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独立运作;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三、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及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以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股东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四、 发行人的业务
(一)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以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上所载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以来,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19 年度(元) |
碧玉青瓷 | 瓷器 | 74,933.99 |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电缆、绝缘材料 | 29,796.45 |
(2)销售商品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19 年度(元) |
河北承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线缆 | 48,551.72 |
内蒙古瑞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线缆 | 111,620.69 |
(3)向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项目 | 2019 年度(元)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2,580,395.61 |
(4)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
关联方 |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元) |
河北承大建材有限公司 | 56,320.00 |
(5)关联方应付账款余额
关联方 |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元) |
碧玉青瓷 | 10,676.99 |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3,670.00 |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2019 年 7-12 月,关联方为发行人新提供的担保如下:
序号 | 担 保 方 名 称 | 被担保方名称 | 担保金额 (万元) | 起始日 | 到期日 | 担保是否 已经履行完毕 |
1. | 中辰控股、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9.8.6 | 2020.2.6 | 否 |
2. | 中辰控股、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 | 1,500.00 | 2019.9.17 | 2020.3.17 | 否 |
3. | 中辰控股、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 | 250.00 | 2019.10.22 | 2020.4.22 | 否 |
4. | 中辰控股、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 | 250.00 | 2019.11.8 | 2020.5.8 | 否 |
5. | 中辰控股、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 | 500.00 | 2019.12.2 | 2020.5.31 | 否 |
6. |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9.12.26 | 2020.6.26 | 否 |
7. | 金鱼陶瓷、中辰控股、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9.8.28 | 2020.8.28 | 否 |
8. | 金鱼陶瓷、中辰控股、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2019.9.3 | 2020.9.3 | 否 |
9. | 中辰控股、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2019.9.11 | 2020.9.10 | 否 |
10. |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2019.10.10 | 2020.6.17 | 否 |
11. |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 | 2,500.00 | 2019.11.4 | 2020.5.4 | 否 |
12. |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 | 1,500.00 | 2019.11.7 | 2020.5.7 | 否 |
13. |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 | 2,500.00 | 2019.11.19 | 2020.7.23 | 否 |
14. | 中辰控股、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2019.11.29 | 2020.11.29 | 否 |
15. |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 | 2,500.00 | 2019.12.11 | 2020.7.28 | 否 |
16. | 中辰控股、 杜南平 | 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 | 1,500.00 | 2019.12.20 | 2020.6.12 | 否 |
17. | 中辰控股、 杜南平 | 山东聚辰电 缆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9.8.12 | 2020.8.11 | 否 |
18. | 中辰控股、 杜南平 | 山东聚辰电 缆有限公司 | 1,500.00 | 2019.9.9 | 2020.9.8 | 否 |
19. | 中辰控股、 杜南平 | 山东聚辰电 缆有限公司 | 1,500.00 | 2019.9.24 | 2020.9.23 | 否 |
20. | 中辰控股、 杜南平 | 山东聚辰电 缆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9.10.30 | 2020.10.29 | 否 |
21. | 中辰控股、 杜南平 | 山东聚辰电 缆有限公司 | 2,400.00 | 2019.11.15 | 2020.11.5 | 否 |
22. | 中辰控股 | 山东聚辰电 缆有限公司 | 3,000.00 | 2019.7.9 | 2020.7.9 | 否 |
23. | 杜南平 | 山东聚辰电 缆有限公司 | 1,000.00 | 2019.11.15 | 2020.11.5 | 否 |
(二)新增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
2019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0 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
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但交易双方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租赁租期延长情况
2019 年 12 月 20 日,常州拓源与宜兴市锦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常州拓源承租宜兴市锦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位于宜兴市高塍镇红塔村工业集中区 1 号 3 号车间及附属房(苏 2019 宜兴不动产权第 0016690 号),作
为仓储使用,面积为 1836.18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 23 万元/年。
(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以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获得注册商标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商标样式 | 注册号 | 核定类 别 | 到期日期 | 权利人 | 取得方式 |
1 | ZHONGCHE NDIANLAN | 第 38112885 号 | 第 9 类 | 2030/01/06 | 中辰电缆 | 原始取得 |
2 | ZHONGCHE NDIANQI | 第 38095742 号 | 第 9 类 | 2029/12/27 | 中辰电缆 | 原始取得 |
(三)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以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获得授权专利 9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权利人 |
1 | 一种多功能铝护套电力电 缆 | 实用新型 | ZL201920588797.X | 2019/4/27 | 原 始 取得 | 中辰电缆 |
2 | 一种环保型 27.5KV 单向交 流铁路用电缆 | 实用新型 | ZL201920588796.5 | 2019/4/27 | 原 始 取得 | 中辰电缆 |
3 | 一种可撕裂阻燃通信软电 缆 | 实用新型 | ZL201920588794.6 | 2019/4/27 | 原 始 取得 | 中辰电缆 |
4 | 一种耐高温型新能源汽车 用软电缆 | 实用新型 | ZL201920588793.1 | 2019/4/27 | 原 始 取得 | 中辰电缆 |
5 | 一种耐磨升降机电缆 | 实用新型 | ZL201920588792.7 | 2019/4/27 | 原 始 取得 | 中辰电缆 |
6 | 一种新型环保自交联聚烯 烃阻燃电线 | 实用新型 | ZL201920588788.0 | 2019/4/27 | 原 始 取得 | 中辰电缆 |
7 | 一种中压防火电缆 | 实用新型 | ZL201920588787.6 | 2019/4/27 | 原 始 取得 | 中辰电缆 |
8 | 侧定位线缆盘具 | 实用新型 | ZL201822018089.0 | 2018/12/4 | 原 始 取得 | 江苏拓源 |
9 | 一种额定电压 20kv 交联聚 乙烯架空绝缘电缆 | 实用新型 | ZL201920744045.8 | 2019/5/21 | 原 始 取得 | 山东聚辰 |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
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以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显著影响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1、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及以上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 借 款人 | 贷款人 | 合同编号 | 贷款金额 (万元) | 期限 | 担保方式 |
1 | 中辰 电 | 宜兴农村商业银行 十里牌支 | (03)宜银借字[2019]第 2042 号 | 1000.00 | 2019/11/29 -2020/11/29 | 保证 |
缆 | 行 | |||||
2 | 交通银行无锡分行 | 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 书 BOCYX-A003 (2019) -1108 | 2,500.00 | 2019/11/4- 2020/5/4 | 保证、抵押 | |
3 | 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 书 BOCYX-A003( 2019) -1111 | 1,500.00 | 2019/11/7- 2020/5/7 | 保证、抵押 | ||
4 | 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 书 BOCYX-A003 (2019) -1119 | 2,500.00 | 2019/11/19- 2020/7/23 | 保证、抵押 | ||
5 | 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 书 BOCYX-A003 (2019) -1140 | 2,500.00 | 2019/12/11- 2020/7/28 | 保证、抵押 | ||
6 | 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 书 BOCYX-A003( 2019) -1143 | 1,500.00 | 2019/12/20- 2020/6/12 | 保证、抵押 | ||
7 | 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 BOCYX-A003(2020)-1007 | 1,500.00 | 2020/1/14- 2020/4/21 | 保证、抵押 | ||
8 | 渤海银行 | 渤锡分流贷(2019)第 40 号 | 1,000.00 | 2020/1/8 -2021/1/7 | 保证 | |
9 | 建设银行 宜兴支行 | HTZ320616200LDZJ2020000 10 | 3,000.00 | 2020/2/27- 2021/2/26 | 保证 | |
10 | 农业银行宜兴市支 行 | 32010120200002247 | 2,000.00 | 2020/2/24- 2021/1/20 | 保证、抵押 | |
11 | 山东聚辰 | xxxxxxxxxx | (xxxx)xxx(0000) 年第 1114701 号 | 1,000.00 | 2019/11/14- 2020/11/5 | 质押、保证 |
12 | (陵城农商)流借字(2019) 年第 1114702 号 | 2,400.00 | 2019/11/14- 2020/11/5 | 保证、抵押 | ||
13 | 德州银行 陵城区支行 | 2019 年德银陵城区字第 8091820191030000005 号 | 2,000.00 | 2019/10/30- 2020/10/29- | 抵押、保证 |
2、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担保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2019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 “BOCYX-D064(2019)-1023”的《抵押合同》,发行人以其位于xxxxxxxxxxx“x(0000)宜兴不动产权第 0012491 号”的土地及房产为其发生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7 日期间的最高额不超过 17,213.51 万元的融资提供抵押担保。
2019 年 11 月 14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山东聚辰与xxxxxxxxxx
xxxxx“(xxxx)xx(0000)年第 1114702 号”的《抵押合同》,山
东聚辰以其评估价值为 17,786,311 元的机械设备为双方签订的编号为(陵城农
商)流借字(2019)年第 111470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 2,400 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山东聚辰与xxxxxxxxxx
xxxxx“(xxxx)xxxx(0000)年第 1114701 号”的《最高额动产
质押合同》,山东聚辰以其评估价值 21,746,103.34 元的存货为其发生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1 月 05 日期间的最高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的融资提供抵押担保。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发行人与农业银行宜兴市支行签订编号为
“32180120190013831-2”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发行人以 2,000 万元的保证金为双方签订的编号为“32180120190013831”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
3、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3,000 万及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 号 | 合同名称 | 销售方 | 客户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万元) | 签约日期 |
1 | 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 | 中辰电缆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 公司 | 低压电力电缆等 | 4,530.80 | 2019.11.2 8 |
2 | 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 | 中辰电缆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 公司 | 电力电缆 | 7,583.14 | 2019.11.2 8 |
3 | 货物框架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 | 中辰电缆 | 广西电网有限责 任公司 | 低压电线等 | 4,591.96 | 2020.02.1 1 |
4 | 货物框架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 | 中辰电缆 | 广西电网有限责 任公司 | 架空绝缘导线 等 | 10,244.2 2 | 2020.02.1 1 |
4、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及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购买方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约日期 |
1 | 宜兴市鑫伟安金属 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聚辰 | 铜杆 | 1854.40 | 2020.02.11 |
2 | 常州一加上上电缆 销售有限公司 | 中辰电缆 | 高压电缆 | 1986.45 | 2020.01.17 |
5、银行承兑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以上银行承兑协议如下:
序 号 | 出票人 | 承兑银行 | 协议编号 | 承兑汇票金额 (万元) | 保证金比例 |
1 | 中辰电缆 | 农业银行宜兴市支 行 | 32180120190013831 | 4,000.00 | 50% |
2 | 交通银行无锡分行 | BOCYX-A009(2020)-1002 | 4,000.00 | 50% | |
3 | 宜兴农村商业银行 十里牌支行 | (03)字[2019]第 2036 号 | 1,000.00 | 50%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新确认的财政补贴情况
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以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2019 年 7-12 月新确认的财政补贴明细如下:
序号 | 补贴主体 | 补贴金额(万元) | 补贴项目 |
1. | 中辰电缆 | 6.92 | 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 |
2. | 19.95 | 宜兴市个人所得税奖励 | |
3. | 1.41 | 高速中压(35kV)电缆生产线技改项目奖励 | |
4. | 50.00 | 宜兴市市长质量奖 | |
5. | 山东聚辰 | 4.40 | 政府人才项目补助 |
6. | 0.97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
7. | 0.60 | 2018 年度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 |
8. | 4.35 | 核 E 级科技研发项目资金补助 | |
9. | 10.00 | 陵城区鼓励校地、校企合作补助 |
10. | 常州拓源 | 27.45 | 2018 年度武进国家xx区科技奖励资金 |
11. | 3.00 | 2017 年度武进区新进规模企业扶持资金 | |
12. | 0.50 | 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 |
13. | 1.00 |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 | |
14. | 江苏聚辰 | 0.05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经本所律师核查财政补贴依据文件及相关入账凭证,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真实、有效。
九、对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x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进行修订招股说明书的工作,已审阅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并对发行人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等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和确认。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等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以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影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重大事项,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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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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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2 月 【】日
本所地址:xxxxxxxxxx 00 x
xxxxxxx 00 x,xx: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