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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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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22 年 3 月 9 日,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或“乙方”)与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船机”或“甲方 2”)在武汉签订了《1600 吨风电安装平台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价格为 4.61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二、合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大津重工通知,因武汉船机对平台总包项目建造组织模式进行了调整,需要其全资子公司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西重机”或“甲方 1”)参与平台项目分包、采购工作,现大津重工与武汉船机、海西重机于上海就上述合同主体变更事宜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和《补充协议》。
(一)武汉船机全资子公司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情况简介公司名称: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03750139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xxxxxxxxxxxx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102,2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2005 年 11 月 8 日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港口装卸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及销售;舰船配套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服务;民用船舶配套设备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冶金机械、水工机械、桥梁设备、化工机械制造及销售;
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安装、销售、维修及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船舶工程施工;海洋平台及海洋工程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及维修;仓储服务(不含冷库、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服务(以上凭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以自有房屋对外租赁;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履约能力分析:海西重机是武汉船机的全资子公司,隶属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港口装卸机械、船舶起重设备和功能性海工平台研发制造,专业提供港口设备及物流系统的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是青岛海西湾造修船产业集群的重要组成部分,总投资 25 亿人民币,
具备年产港口起重设备 200 台以上的制造能力,因此,公司判断其具备履约能力。关联关系:海西重机与天海防务、大津重工或其他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甲方 1: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2: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1、《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甲方 2、和乙方三方就上述原合同变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增加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甲方,即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共同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共同承担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3)三方一致同意由甲方 1 向乙方付款,乙方向甲方 1 开具发票;乙方根据原合同向甲
方 2 开具的发票由乙方红冲后,重新向甲方 1 开具;
(4)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已向甲方 2 开具的履约保函不做调整,仍具有法律效力。后续保函按照变更后的合同主体开具;
(5)三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中“乙方在购买保险中,应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并应确保保险人放弃对甲方及甲方人员的代位求偿权或任何形式的追索权。”变更为“乙方在购买保险中,应将甲方 1 和甲方 2 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并应确保保险人放弃对甲方 1 和甲方 2 及甲
方 1 和甲方 2 人员的代位求偿权或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2、《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甲方 2、乙方三方就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签订后,具体合同付款程序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乙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向甲方项目组提交发票和付款相关资料(如有),甲方项目组核实无误后,由甲方 2 向甲方 1 付款,甲方 1 自收到甲方 2 付款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2)甲方项目组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应及时转交给甲方 1;
(3)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到甲方 1 的付款,甲方 1 和甲方 2 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三、本次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不会产生新增订单金额,仅为原合同主体变更,不会对公司业绩及经营状况产生实质影响,变更后原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签署的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实施过程较为复杂,存在原材料和设备价格不稳定的风险,也存在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交付延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x次《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为公司日常经营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五、备查文件
1、《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2、《补充协议》。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