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h Securities Account Agreement
Cash Securities Account Agreement
現金股票賬戶協議書
(Corporate/Individual/Joint)
(公司╱個人╱聯名)
(中文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轄下持牌法團(中央編號BGU193) | ||
第1 | 類(證券交易) | 第2 類(期貨合約交易) |
地址: 香港金鐘道89號xxxxx0x00x0000x
xx: (000) 0000 0000
傳真: (000) 0000 0000
致客戶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通告
收集個人資料的理由
客戶在開立或維持賬戶,以及使用或繼續使用股票經紀服務時,需要不時向德健證券有限公司((「德健」)提供其個人 資料。倘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德健無法為客戶開立賬戶或維持賬戶,或繼續提供股票經紀服務。
xxx日常業務過程中持續為客戶提供服務時,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例如當客戶提取支票或實物股票。
目的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 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日常運作;
• 進行信用審查;
•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用審查及債務追討;
•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 根據客戶用途設計產品及服務;
• 推廣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
• 確定德健對客戶或客戶對德健不時的負債額及相關的抵押;
• 向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 遵守xx或任何集團公司就以下各項負上或與之有關的責任、要求或安排(不論強制或自願性質):
(i) 現在及將來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法規、判決、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
(ii) 現在及將來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所提供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指導或要求,及任何國際指引、內部政策或程序;及
(iii) 對德健整體或任何部分或任何集團公司具有司法權限的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司法、行政、公營或執法機關, 或政府、稅務、稅收、財政、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 組織或協會或彼等的任何代理向德健或任何集團公司施加的、與彼等訂立的或適用於彼等的任何現在或將來的合 約或其他承諾;
• 任何有關執行客戶指示或涉及德健的業務或交易。
轉交個人資料
德健將對其持有的客戶資料保密,惟可能會將該等資料提供給下列各方作上述用途:
• 就德健的業務運作提供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 任何對德健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xx旗下已承諾將資料保密的成員公司;
• 信用調查機構,及倘客戶欠賬時,則會將該等資料提供給債務追收代理;
• xx根據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例或規定有責任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及
• xxxx或任何集團公司的客戶權利及責任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
德健或會於香港或外地轉移或使用任何客戶的資料以遵守任何根據本地或外地法律、規例、判決或法庭命令而引致的現在或將來的責任、承諾或安排,包括:與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賄賂、貪污、逃稅、欺詐、制裁或其他非法活動有關的責
任、承諾或安排;或根據本地或外地機關(不論政府、稅務、執法、監管、司法、行業或其他)發出的任何指引、指導、守則或要
求、或適用於德健或任何集團公司的內部政策或程序的國際指引而引致的責任。查閱及更正個人資料
根據且按照條例,任何個人均有權:
• 查核德健有否持有其資料,❹查閱該等資料;
• 要求xx對任何有關其的不準確資料作出更正;
• xxx健關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❹獲知會德健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 在與客戶信貸有關的情況下,要求獲知會有關日常會向信用調查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披露的資料項目,❹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用調查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提出查閱及更正資料的要求。
按照條例的條款,德健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更正,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類別的要求,請按以下地址向下列人士提出:香港金鐘道89號
力寶中心第2座35樓3509室
德健證券有限公司(資料保障主任收啟傳真:(000) 0000 0000
本通知❹不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可享有的權利。
目錄 | |
頁數 | |
客戶資料(個人╱聯名賬戶) | 4 |
客戶資料(公司╱獨資公司╱合夥企業賬戶) | 7 |
現金股票賬戶交易服務條款及條件 | 11 |
風險披露聲明書 | 24 |
聯名賬戶指示 | 33 |
董事會決議 | 35 |
附錄一-買賣創業板上市證券附加條款 | 37 |
附錄二-互聯網服務條款 | 39 |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 | 43 |
FATCA* | 47 |
W-8BEN(個人╱聯名賬戶)* | 48 |
W-8BEN-E(公司╱獨資公司╱合夥企業賬戶)* | 50 |
W-8IMY(金融機構賬戶)* | 59 |
* 請參照英文版第47 頁至66 頁。
客戶資料
(個人╱聯名賬戶)
個人資料
客戶姓名(英文) (中文) | |
出生日期 | 國籍 |
香港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 | 性別 |
住宅地址 | |
通訊地址(如有不同) | |
電子郵箱 | |
郵寄方式(僅選其一,所有通訊包括客戶結單將寄往) □ 電子郵箱[ 請填妥本表「客戶同意書(電子通訊)」] □ 住宅地址 □ 通訊地址 Address □ 其他 | |
資產淨值 | 年度收入 |
資金來源 | |
與德健證券有限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的員工有無任何關係? □是 □否 | |
如有,請列明員工姓名 | 關係 |
閣下是否以當事人及實益擁有人的身份買賣或以其他方式交易該等 閣下指示本公司買賣的證券? □ 是 □ 否 如否,請指明 閣下以甚麼身份買賣或交易該等證券: | |
就業情況 □ 全職 □ 兼職 □ 自僱 □ 退休 □ 無業 □ 其他: | |
任職公司 | |
閣下是否任職於銀行或財務機構,而該公司從事任何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的活動? □ 是 □ 否 如是, 閣下是否同意本公司將會知會 閣下的僱主❹取得他們有關 閣下開立及維持本賬戶的同意? □ 是 □ 否 | |
公司地址 | |
業務性質 | 職位 |
往來銀行 | 銀行賬號 |
電話號碼(住宅) (辦公室) | 傳真號碼 |
電子證券交易服務-互聯網服務
互聯網服務 閣下要求本公司為 閣下在本公司所開立的賬戶提供互聯網服務。 閣下同意須接受附錄二所載的互聯網服務條款約束。 □ 是 □ 否 |
投資目標(請在適當處加上「✓」,可選擇多個項目)
□ 收入 | □ 資本增值 | □ 短期增長 | ||
□ 期權長倉 | □ 沽出備兌期權 | □ 沽出無備兌期權 | ||
□ 對沖 | □ 期權投資 | □ 期權策略 | ||
投資經驗 | ||||
股票 | 認股權證 | 期權 | 期貨 | |
年數 | ||||
每年交易宗數 | ||||
一般交易金額(港元) |
衍生產品買賣經驗
閣下在過往3 年內曾否在交易所或交易所以外進行5 個或以上的衍生產生或結構性產品買賣? □ 是 □ 否 |
簽署指示
聯名賬戶的簽署指示為:(請指明單獨簽署、兩名聯名簽署或所有聯名簽署等) |
客戶聲明
本人╱吾等確認以上所提供的資料均為真實、完備及準確。如上述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本人╱吾等將通知 貴公司。
客戶姓名 | |
客戶簽署 | |
日期 |
請附上下列文件的經核證副本:–
• 香港身份證或護照。
• 三個月內的住宅地址證明。
如屬聯名賬戶,請另行複印本表格,❹由每名客戶填寫表格各一張。
客戶同意書(電子通訊)
本人╱吾等,以下簽署之客戶,謹此同意 貴公司通過電子通訊向本人╱吾等於下列所指定之電子郵箱地址寄發綜合日結單、月 結單及其他通訊(該等通訊)。
本人╱吾等指定之電子郵箱地址:
本人╱吾等確認及接受通過電子通訊收取該等通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載于現金╱保證金客戶協議書中所列的風險,❹同意及 承諾免除 貴公司因 貴公司通過電子通訊提供該等通訊而令本人╱吾等產生、蒙受及╱或承受的一切虧損、損失、利息、費 用、開支、法律訴訟、付款要求、索償等等的責任。本人╱x等明白本人╱吾等只可從以郵寄形式或電子通訊選擇其一,收取該 等通訊,一經選用電子通訊,本人╱吾等將不會收到以郵寄形式寄發之該等通訊。於本人╱吾等選用電子通訊期間,本人╱吾等 將第一時間通知 貴公司有關本人╱吾等電子郵箱位址的變更。假若 貴公司寄發該等通訊後連續兩次收到錯誤之訊息, 貴公 司有權選擇以郵寄形式取代電子通訊。如本同意書中、英文本之解釋或意思有不相同,客戶同意以英文本為准。 貴公司已向本 人╱x等解釋本同意書,本人╱x等聲明本人╱x等完全明白同意書之內容。
客戶姓名 | |
客戶簽署 | |
日期 |
客戶資料
(公司╱獨資公司╱合夥企業賬戶)
公司資料
賬戶名稱(英文) | |||||||
賬戶名稱(中文,如有) | |||||||
私人有限公司 | 公眾有限公司 | 獨資公司 | 合夥企業 | 其他 | |||
□ | □ | □ | □ | □ | |||
註冊成立地點 | 註冊成立日期 | ||||||
公司註冊證書編號 | 商業登記號碼 | ||||||
業務性質 | |||||||
登記地址 | |||||||
商業地址(如有不同) | |||||||
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
電子郵箱 | |||||||
郵寄方式(僅選其一,所有通訊包括客戶結單將寄往) | |||||||
□ 電子郵箱[ 請填妥本表「客戶同意書(電子通訊)」] | |||||||
□ 登記地址 | □ 商業地址 | □ 其他: |
電子證券交易服務-互聯網服務
互聯網服閣下要求 □ 是 | 務 x公司為 閣下在本公司所開立的賬戶提供互聯網服務。 閣下同意須接受附錄二所載的互聯網服務條款約束。 □ 否 |
獲授權操作賬戶的人士(「獲授權人士」)
姓名 | 香港身份證╱護照號碼 | 電話號碼 | 簽名樣式 |
簽署指示
獲授權人士的簽署指示為:(請指明單獨簽署或任何兩名或全體獲授權人士聯名簽署等) |
董事
姓名 | 香港身份證╱護照號碼 | 國籍 |
股東
姓名 | 香港身份證╱護照號碼 | 國籍 | 持股百分比 |
財務狀況(以港元計)
資金來源 |
法定股本 |
已發行股本 |
營業額 |
上一年度毛利╱(虧損) |
淨值 |
上一年度純利╱(虧損) |
投資目標(請在適當處加上「✓」,可選擇多個項目)
□ 收入 | □ 資本增值 | □ 短期增長 | ||
□ 期權長倉 | □ 沽出備兌期權 | □ 沽出無備兌期權 | ||
□ 對沖 | □ 期權投資 | □ 期權策略 | ||
投資經驗 | ||||
股票 | 認股權證 | 期權 | 期貨 | |
年數 | ||||
每年交易宗數 | ||||
一般交易金額(港元) |
衍生產品買賣經驗
閣下在過往3 年內曾否在交易所或交易所以外進行5 個或以上的衍生產生或結構性產品買賣? □ 是 □ 否 |
銀行參考資料
銀行名稱 | ||
賬號 | ||
地址 |
客戶聲明
本人╱吾等確認以上所提供的資料均為真實、完備及準確。如上述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本人╱吾等將通知 貴公司。
客戶名稱 | |
客戶簽署 | |
日期 |
請附上下列文件的經核證副本:
• 組織章程大綱
• 註冊證書
• 商業登記證書
• 所有獲授權人士;董事及股東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
• 最近期的周年申報表
客戶同意書(電子通訊)
本人╱吾等,以下簽署之客戶,謹此同意 貴公司通過電子通訊向本人╱吾等於下列所指定之電子郵箱地址寄發綜合日結單、月 結單及其他通訊(該等通訊)。
本人╱吾等指定之電子郵箱地址:
本人╱吾等確認及接受通過電子通訊收取該等通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載于現金╱保證金客戶協議書中所列的風險,❹同意及 承諾免除 貴公司因 貴公司通過電子通訊提供該等通訊而令本人╱吾等產生、蒙受及╱或承受的一切虧損、損失、利息、費 用、開支、法律訴訟、付款要求、索償等等的責任。本人╱x等明白本人╱吾等只可從以郵寄形式或電子通訊選擇其一,收取該 等通訊,一經選用電子通訊,本人╱吾等將不會收到以郵寄形式寄發之該等通訊。於本人╱吾等選用電子通訊期間,本人╱吾等 將第一時間通知 貴公司有關本人╱吾等電子郵箱位址的變更。假若 貴公司寄發該等通訊後連續兩次收到錯誤之訊息, 貴公 司有權選擇以郵寄形式取代電子通訊。如本同意書中、英文本之解釋或意思有不相同,客戶同意以英文本為准。 貴公司已向本 人╱x等解釋本同意書,本人╱x等聲明本人╱x等完全明白同意書之內容。
客戶名稱 | |
客戶簽署 | |
日期 |
現金股票賬戶交易服務條款及條件
致: 德健證券有限公司xxxxx00x
xxxxx0x00x0000x
(xx《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冊,獲准從事第1 類(證券交易)、第2 類
(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
鑑於 貴公司同意開立或操作賬戶及╱或附屬賬戶(全部此等賬戶統稱為「賬戶」),❹作為本人╱吾等的代理購買及出售所有類別的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種類及在任何地方發行、報價、買賣、或寄存的股份、股票、認股權證、期權、債券、債權證、票據、匯票、證書及商業票據(「證券」),本人╱吾等明白及同意,所有以本人╱吾等名義或代表本人╱吾等開立、維持及操作的賬戶,將會按照本人╱吾等的口頭或書面指示、或本人╱吾等的口頭或書面授權,由 貴公司酌情按以下的條款及條件開立、維持 及操作。本人╱x等的責任是確保上述資料的準確性❹及時向 貴公司匯報任何差異之處。同時, 貴公司亦須告知本人╱x等就 貴公司的資料中任何重大之變更,包括但不限於 貴公司的名稱、地址、註冊狀態、服務和收費情況的變更。
1. 本人╱吾等的賬戶及╱或附屬賬戶的所有交易,均須遵循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他香港或外地的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下稱「交易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或 貴公司代表本人╱吾等進行交易所在的其他香港或外地的結算公 司(下稱「結算公司」)不時經修訂的相關組織章程、規則、規例、附例、慣例及使用方法,❹須符合香港及其他地方的不時經 修訂的相關法律。 貴公司可直接於其獲准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交易所進行所有該等交易,或 貴公司可選擇透過其酌情決 定僱用的其他經紀在任何交易所進行所有該等交易。
2. 賬戶的運作
按照本人╱吾等的指示在交易所及╱或場外進行的所有交易,均應繳納交易徵費及交易所不時徵收的任何其他費用(如適用)。 貴公司獲授權根據交易所不時規定的規則代收任何該等徵費。
3. 就按照本人╱吾等的指示而達成的交易而言,交易所及結算公司的規則(尤其是有關買賣及結算的規則)對 貴公司及本 人╱吾等有約束力。
4. 任何為本人╱吾等或代表本人╱吾等購入的任何證券、或本人╱吾等在其中擁有權益❹由本人╱吾等的賬戶持有的證券,須 受制於一般留置權,以履行本人╱吾等因買賣證券而須向 貴公司履行的責任。 貴公司在執行留置權時,可全權決定將予 出售的證券(其涵義由不時經修訂或重新制定的《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及將予終止的合約。
5.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人╱吾等授予 貴公司作為本人╱x等的真實且合法的代理人的充分權力,以執行本協議的條款,以及採取 貴公司認為為實現本協議之目的而必要或合宜的任何行動和簽署 貴公司認為為實現本協議之目的而必要或合宜的任何文據。
6. 本人╱x等茲指示❹授權 貴公司以本人╱吾等的名義,於簿冊開立❹維持一個或多個賬戶,用於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 件,不時購買、投資、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和常規交易所有類別的證券。 貴公司在此經授權,有權作為本人╱吾 等的代理人,購買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證券以及註冊、撤回或收集證券或證券產生的分配或行使證券產生的或與證券有 關的任何權利或權利主張,包括(但不限於)股息、購股權、附條件現金要約或其他公司行動。
本人╱x等將通過親自發出命令的方式,操作本人╱x等的賬戶,或如果本人╱吾等通過委任其他人士代表本人╱x等發出 命令的方式,操作本人╱吾等的賬戶,則本人╱吾等將向 貴公司提供該被委任人士的姓名和地址,❹由委任書作證明,否 則貴公司可以拒絕根據本人╱吾等的指示行動。
本人╱吾等的所有指示均應通過專人或電話以口頭形式發出,或通過掛號信、專人、傳真、互聯網服務或 貴公司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以書面形式發出。 貴公司應有權依賴 貴公司合理認為來自經授權代表本人╱吾等行事的人士的任何指示、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訊,且本人╱吾等應受此約束。本人╱吾等不可撤銷❹無條件地同意賠償 貴公司❹保證 貴公司免受所有因該依賴而合理產生的損失、費用和支出(包括法律費用)。
無論本協議如何規定, 貴公司應始終有權自行酌情決定,拒絕根據任何本人╱x等的指示行動,且❹無義務必須為此說明 任何理由。尤其是(但不影響前文普遍適用性),如果該等證券未以 貴公司的名義登記,或 貴公司未持有與該等證券有關 的所有權文件,或在該指示發出時,賬戶中沒有足夠的證券或金錢可在相關結算日結算相關交易, 貴公司可拒絕或延遲根 據出售證券的指示行事,或 貴公司自行認為,該等指示與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相悖且 貴公司應有權修改該等指示 以使其符合該等法律、規則或規例。 貴公司未執行任何指示的行為不得使本人╱吾等有權對 貴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定義見下文)提起任何權利主張。
7. 除非 貴公司註明(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或其他合約單據內)以當事人的身份進行交易,否則 貴公司將以本人╱吾等的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貴公司可以根據 貴公司自行酌情決定的條款及條件,與任何其他代理人簽署合約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交易或通過任何其他代理人簽署合約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交易,包括以任何方式與 貴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有關聯的任何人士或當事方,以執行本人╱吾等發出的任何指示。 貴公司應有權自行酌情決定,招攬、接受和保留與根據本協議條款及條件, 為本人╱x等和任何人士展開的任何交易有關的任何利益,包括與之有關的佣金、回扣或類似款項,❹從公司或其他代理人 為其他客戶收取的標準佣金中提取回扣。 貴公司還應有權自行酌情決定就此提供任何類似利益或款項,無需通知本人╱吾等。
8. 本人╱吾等確認,如果指令與本人╱吾等不擁有的證券有關,適用法律法規可能禁止 貴公司代表本人╱吾等發出出售指令
(以下簡稱為「賣空指令」)。本人╱吾等承諾:
(i) 在發出賣空指令之前,本人╱吾等將向 貴公司告知,該出售指令涉及賣空,且本人╱吾等已經達成可令 貴公司接 受的有效的證券借貸安排或其他擔保安排,由此確保相關證券將在規定結算時間之前被交收;以及
(ii) 在執行該指令之前,本人╱吾等將向 貴公司提供證明文件,確保該指令已經以 貴公司要求的方式獲得充足擔保, 包括但不限於與相關證券的借貸安排有關的證明文件(比如相關證券借貸協議、出借人書面確認書或 貴公司要求的其他證據的經核證副本)。
9. 本人╱x等不時將就所有交易向 貴公司支付其所通知本人╱吾等的佣金及費用,以及繳付聯交所或結算公司收取的適用徵費和所有適用印花稅,立即支付到期的銀行收費、轉讓費用、利息、代名人或託管開支。 貴公司可按 貴公司酌情決定的時間從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中扣除該等佣金、費用、收費、開支、徵費及稅項。
10. 就每宗交易而言,除另有協議外或除非 貴公司已代本人╱吾等持有現金或證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則本人╱吾等將會 在 貴公司就該項交易通知本人╱吾等的期限之前:
(a) 向 貴公司交付交割款或可以交付的證券;或
(b) 以其他方式確保 貴公司收到該等資金或證券。
貴公司如已就上述交易通知本人╱吾等(無論口頭或書面),而本人╱吾等未能作出上述事宜, 貴公司可:–
(a) (如屬買入交易)轉讓或出售任何買入的證券;或
(b) (如屬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證券以進行交易的交收,❹本人╱吾等對於 貴公司的義務。
11. 本人╱x等將就 貴公司因本人╱x等未能進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及開支承擔責任。
12. 就買入交易而言,倘若賣方經紀❹非由於本人╱吾等所引致或允許的任何行為或事項而未能於交收日內交付證券,導致 貴公司須買入證券進行交收,本人╱吾等毋須為買入該等證券的費用向 貴公司負責。
13. 如任何寄存在 貴公司但❹非以 貴公司代名人的名義登記的任何證券,有累計應得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則應按代本 人
╱吾等持有的證券總數或金額的比例,存入本人╱吾等在 貴公司的賬戶(或按協定支付給本人╱吾等)。如 貴公司就寄 存在貴公司但以 貴公司代名人的名義登記的證券產生任何損失,可按照代本人╱吾等持有的證券總數或金額的比例,從 本人╱吾等的賬戶中扣除(或按協定由本人╱吾等支付)。
購買證券時,本人╱吾等可決定不將該等證券重新登記於本人╱吾等或 貴公司代名人的名下,以避免在登記期間不能買賣 該等證券。倘本人╱吾等決定不將該等證券重新登記,則本人╱吾等明白,本人╱吾等可能無法獲得就該等證券可能宣派的 股息。
本人╱x等明白,倘若本人╱吾等擬收取於暫停辦理股東登記前派發的股息,有關證券必須重新登記,而本人╱吾等可選擇 以本人╱吾等的名義或 貴公司代名人的名義登記該等證券。
若證券以 貴公司代名人的名義登記,則本人╱x等明白 貴公司會把證券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或應得利益,記入本 人╱吾等的賬戶。
本人╱吾等表明,倘若證券以本人╱吾等的名義登記,則本人╱x等收取任何股息,乃本人╱吾等與該等證券的有關公司 及╱或該公司過戶處的事務。
14. 在 貴公司與本人╱吾等訂立任何有相反規定的協議書的規限下,本人╱吾等授權 貴公司隨時及不時預扣、提取、支付 予貴公司以及純為 貴公司本身用途及利益而保留在任何時間或不時賺取、應計、獲付、計入或於其他情況下隨時及不時 來自保留(i)由 貴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屬法例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設立的任何信託賬戶的任何數額; 及
(ii) 於其他情況下,就任何目的或根據任何交易,由 貴公司或 貴公司任何代名人、代理、代表、聯絡人或往來銀行代本 人
╱吾等的賬戶不時支付、收取或持有的任何數額所產生之利息或溢價之任何款項。
15. 任何由本人╱吾等寄存於 貴公司或由 貴公司代表本人╱吾等購入❹由 貴公司保管的任何證券,可在 貴公司酌情決 定:
(i) 以本人╱吾等的名義或以 貴公司代名人的名義登記;或
(ii) 由 貴公司往來銀行的指定賬戶或(如證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證券及令證監會滿意的提供文件保管設施的任何其他機構妥為保管。在香港以外地區保管的證券,須遵循適用的法例、規則、規定及慣例及╱或附例。
16. 貴公司有關本人╱吾等任何賬戶的扣賬或存賬記錄(如無明顯錯誤),為決定性的及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
17. 貴公司應以 貴公司不時決定的格式和內容,向本人╱吾等發送顯示賬戶倉盤的月度報表。在收到該月度報表後,本人╱吾 等應檢查該報表,❹在該報表規定時間內,向 貴公司提出書面異議。如果 貴公司未收到本人╱吾等的就相關月度報表的 書面異議,本人╱吾等應被視為已經確認該月度報表在所有方面均真實且正確。無論上文如何規定,如果該等內容已經在相 關成交單中載明,且本人╱吾等已經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認或被視為確認該成交單真實且正確,則本人╱吾等應無權 對月度報表中的具體內容提出任何異議。
18. 貴公司將盡合理努力遵守及履行本人╱吾等就操作本人╱吾等賬戶,或就本人╱吾等的賬戶及╱或代表本人╱吾等進行的 任何證券交易而給予 貴公司的任何指示,x(i) 貴公司有權全權拒絕執行任何此等指示且毋須給予任何理由,以及(ii) 本 人╱吾等確認, 貴公司毋須就本人╱吾等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不論此等損失是否由於 貴公司未能遵循或履行任何 該等指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者,或(在無損前文的一般性下)由於政府管制、證券交易所或股市的裁定、任何適用法律或規例 轉變、暫停交易、戰爭、罷工或其他 貴公司不能控制的情況或情形所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損失。
19. 不論本協議任何條文是否有相反的規定, 貴公司可在其全權酌情決定下,隨時終止以本人╱吾等的名義及╱或代表本 人╱吾等開立的任何賬戶,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20. 貴公司可將 貴公司與本人╱吾等之間的所有電話通話或其他形式的通訊錄音,以核證本人╱吾等的指示。本人╱x等同意 接納該等錄音內容為本人╱吾等最終及具決定性的指示。
本人╱x等確認❹同意,本人╱吾等將對所有交易承擔全部責任, 貴公司僅需負責交易的執行、清算和實施。 貴公司(包括 貴公司的董事、職員及代理人)無須對任何引薦公司、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方(如有)對賬戶或其中的任何交易作出的任何行為、行動、xx或聲明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本人╱x等也知悉, 貴公司將不會就任何交易或預期交易向本人╱吾等提供諮詢服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顧問。本人╱x等將對所有交易自行判斷❹作出決定, 貴公司無須就任何交易的適合性、盈利性、稅務、法律或會計後果,對本人╱吾等承擔任何責任。
21. 貴公司應在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或與之相關的附屬法例或相關交易所的規則(經不時修訂或更換)規定的期間內,不時向本 人╱吾等發送與 貴公司為賬戶實施的任何證券交易有關的成交單的副本。 貴公司應根據 貴公司的記錄中顯示的最新郵 寄地址,向本人╱吾等發送成交單副本。本人╱x等應在收到成交單後,檢查成交單❹立即向 貴公司告知本人╱吾等是否認為存在任何不正確的資料。如果 貴公司沒有在成交單規定時間內收到本人╱x等的任何書面異議,本人╱吾等應被視為已經確認成交xxx的所有交易資料在所有方面均真實❹準確。
22. 各賬戶須按 貴公司接獲本人╱吾等的指示後不時決定的貨幣(當時決定的貨幣為「參考貨幣」)維持,而各賬戶的一切交易均 以參考貨幣記錄。至於任何賬戶於任何交易所或市場以任何其他貨幣進行的證券交易:
(i) 因有關該等其他貨幣的匯率出現被動而產生的任何兌換費用、開支及成本,以及盈虧,將全部由本人╱吾等享有❹承 擔風險,❹按 貴公司認為合適的時間相應記入賬戶或從賬戶扣除(視情況而定);
(ii) 除非本人╱吾等作出特別要求,❹獲 貴公司以書面表示同意,否則就有關交易記入賬戶或從賬戶扣除的款項(視乎情況而定),將是以其他貨幣為單位的有關款額按當時通行的貨幣市場匯率換算為以參考貨幣為單位的總款額;及
(iii) 假如本人╱吾等因為上述交換或兌換貨幣(無論是否根據本人╱吾等指示的任何交易而執行)或根據本協議第三十二條或其他規定而執行的兌換,而產生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 貴公司(包括 貴公司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毋須為此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是疏忽責任還是其他責任)。
23. 對於履行本人╱x等在本協議書下的義務而言,時間性在任何方面均是最根本的因素。 貴公司未能在任何時間嚴格遵守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款或條件,或繼續作出以上行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或被視作 貴公司放棄行使本身的權力、補救措施或特權。
24.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有效的發出通知形式下,任何按照第五至十一頁「客戶資料」所載地址郵遞給本人╱吾等的通告、繳款通知 單或其他通訊,除非 貴公司獲書面通知更改地址,否則將被視為 貴公司於發信後的營業日親自交付予本人╱吾等。
25. 茲明確表示明白 貴公司可以 貴公司的名義、以 貴公司所委任的代名人的名義、以本人╱x等的信託人的名義或按本 人
╱x等的指示,代表本人╱吾等買入證券。 貴公司可經代理人、結算經紀或交易商(包括與 貴公司有聯屬關係的實體) 為任何賬戶進行任何買賣。 貴公司亦有權獨自酌情決定在有需要或適宜的情況下,就於任何賬戶的交易向所涉及的第三方 披露本人╱吾等的身份。
26. 為本人╱吾等保管的任何現金,應遵照適用法例不時的規定,存放於一家持牌銀行所開立的客戶信託賬戶內(此等現金不包 括貴公司就交易收取❹就交收而轉付或轉付予本人╱吾等的現金)。
27. 本人╱x等知悉,將證券交給 貴公司保管可能存在風險。例如當 貴公司持有本人╱吾等的證券而 貴公司無力償債時, 本人╱吾等取回證券的時間可能會受到嚴重阻延。本人╱x等願意承擔此等風險。
28. 如果指令無法被執行或全部被執行, 貴公司無義務必須及時通知本人╱吾等。本人╱吾等理解,由於各類限制因素,報價 或交易可能出現延誤, 貴公司可能無法按在特定時間的報價交易。 貴公司無需對因為 貴公司未能或無法遵守本人╱吾 等指示的任何條款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如果 貴公司無法完全執行任何指示, 貴公司有權僅執行部份指示,無需提 前獲得本人╱吾等的確認。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本人╱吾等發出執行指令的請求,本人╱吾等均應接受執行後果❹受之約 束。 貴公司應本人╱吾等的要求而下達的任何即日證券買賣指示,如於有關市場收市後,或於交易所及╱或市場所規定的 其他期限到期後仍未予以執行,則該等指示應視作已被自動取消(如只執行了部份,即在未執行的範圍內)。
本人╱吾等茲授權 貴公司在任何時候按 貴公司的絕對酌情權,為了取得較好的買賣價格和╱或減少指示數量而將關於代本人╱吾等購入和╱或出售證券的本人╱吾等指示,與 貴公司收到的來自 貴公司其他客户的類似指示,進行合併和╱或 分拆處理,但前提是這類合併或分拆不會導致以差於前述指示單獨分別執行時原可得到的價格來執行這類指示,且在可獲得 的證券數量不足以滿足合併後買盤數量時,實際所購證券的數量將按 貴公司接到這些買盤時每一指示的先後順序而定。
29. 本人╱x等茲同意,在毋須通知本人╱吾等的情況下,本人╱吾等須就(在任何判定之前及之後)本人╱吾等欠 貴公司的所 有到期未付結餘及╱或各賬戶不足結餘,按照不超過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釐定之港元最優惠借貸利率加年息6 厘的利率或 貴 公司不時釐定的任何其他利率,向 貴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應於每個月最後一天或 貴公司發出任何付款通知書時付予 貴 公司。
30. 本人╱x等❹無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6 條以書面授權 貴公司:
(i) 將本人╱吾等的任何證券存放在銀行機構,作為 貴公司所獲墊款或貸款的抵押品,或存放於結算公司,作為 貴公 司履行在結算系統下的責任的擔保;
(ii) 借入或借出本人╱吾等的任何證券;及
(iii) 就任何目的放棄本人╱吾等的任何證券的管有權,但不包括根據本人╱吾等的書面指示作出。
31. 本人╱吾等授權 貴公司在需要把資金兌換為其他貨幣當日或之前,訂立必要的外匯合約,以便支付購入證券的款項。此等外匯合約應以市場匯率❹按 貴公司日常慣例訂立。訂約時間由 貴公司全權酌情決定。
32. 抵消、留置權及賬戶的合併
貴公司可隨時在毋須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儘管有賬戶結算或任何其他事宜),但補充於❹無損 貴公司在任何適用法律或本協議下有權享有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其他類似的權利, 貴公司可(為自己及作為 貴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定義見下文)的代理人於任何時候在不通知本人╱吾等的情況下),把本人╱吾等(單獨或聯同其他人)目前在 貴公司或 貴公司的任何集團公 司
(定義見下文)開立及維持以買賣證券及╱或以任何方式及在任何地方發行、報價、買賣或寄存的其他工具或投資的所有或 任何該等賬戶(包括現有賬戶)合併或綜合。 貴公司亦可為清償本人╱吾等在任何賬戶或任何其他方面欠 貴公司的債務、 債項或負債,扣除或轉賬任何一個或以上該等賬戶的款項(任何貨幣)(視合適情況而定),而不論此等債務、債項或負債是否 為目前或將來,實際或或有;主要或附屬;個別或共同;有抵押或無抵押。及╱或本人╱吾等對於 貴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 的其他義務或責任,無論此等義務及責任是實際還是或有的、有保證還是沒保證、共同還是各別。如上述合併、扣除或轉賬 須要作出貨幣換算,則須按照 貴公司於合併、扣除、轉賬日期或前後全權酌情選定的外匯市場當時的現貨匯率(由 貴公 司最終釐定)換算。
貴公司或 貴公司的任何控股公司(兩者定義見《公司條例》)(統稱為「各集團公司」,單獨稱為「集團公司」)或任何該等控股公 司的附屬公司(定義見《公司條例》)或 貴公司任何附屬公司或與 貴公司有聯繫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個人(包括與貴公司有 任何形式的交易、經紀、代理或結算關係者,各稱為(「聯繫人士」)於任何時候為本人╱吾等持有的所有證券(無論為個別持 有或聯同其他人士持有),或 貴公司、任何集團公司或聯繫人士於任何時候以任何身份為任何目的而管有的所有證券、款 項及財產,均須受制於 貴公司所享有的一般留置權,以及作為支付及償付本人╱吾等在任何賬戶結欠的任何債務及其他債 項或負債的抵押。 貴公司在執行留置權時,可全權決定將予出售的證券及將予終止的合約。
33. 責任及彌償
本人╱吾等同意向 貴公司及 貴公司的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彌償因本人╱吾等違反在本協議書項下的責任而引致或涉及的任何損失、費用、索償、負債或開支,包括 貴公司為追收任何欠 貴公司的債項或為暫停及╱或結算賬戶或以其他方式履行任何義務而合理產生的任何費用。
34. 如果本人╱x等因為以下原因遭受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損害, 貴公司和 貴公司的任何董事、員工或代理人均無需對此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是疏忽或其他責任):
(i) 貴公司根據本人╱x等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或依賴本人╱x等發出的任何指示,無論該指示是否是根據 貴公司 或 貴公司的任何董事、員工及╱或代理人的推薦、建議或意見發出的;
(ii) 不在 貴公司和 貴公司的任何董事、員工或代理人的合理控制或預期範圍內的任何情況或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因為通訊設備的傳輸干擾、中斷、事故或故障、電子或機械設備故障、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問題、未經授權使用接入代碼、屆時的快速市場狀況、政府機構或交易所行動、盜竊、戰爭或類似戰爭的情況(無論是否宣戰)、恐怖主義行動、政治危機或非常規情況、嚴重的氣候災害、地震和罷工而導致指令發送延誤;
(iii) 貴公司行使本協議條款賦予 貴公司的任何或所有權利;或
(iv) 根據本協議、就本協議或因為本協議,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
本人╱吾等承諾,如果 貴公司及╱或 貴公司的任何董事、員工或代理人直接或間接因以下原因而合理遭受或引致任何費用、索賠、要求、稅金、損失、責任、損害賠償和支出,本人╱吾等將就此賠償 貴公司(無論 貴公司是代表 貴公司自身或作為 貴公司的董事、員工和代理人的代理人):
(i) 就 貴公司根據本協議的條款或本人╱吾等的指示或通訊而做出的行為或未做出的行為,而導致 貴公司或致使 貴公司達成的任何交易;
(ii) 本人╱吾等違反本人╱x等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貴公司催收任何債務或以其他方式實現 貴公司 享有的債權或暫停或關閉全部或任何賬戶時致使 貴公司招致的任何費用;或
(iii) 貴公司及╱或 貴公司的董事、員工及╱或代理人在強制執行本協議條款時合理引致的全部損害賠償、稅金、費用和支出(包括全額賠償的法律費用)。
本協議(包括本協議附件)規定的所有賠償均應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35. 儘管本人╱x等預期 貴公司會將本人╱吾等的賬戶的所有資料保密,但本人╱吾等謹此明確表示,同意 貴公司可應交易 所或結算公司的要求,向彼等提供賬戶的任何詳情,以便彼等進行任何調查或查詢。
36. 假使證券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交易,如本人╱吾等由於 貴公司違約而蒙受金錢損失,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而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賠償責任將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章)附屬法例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申索)規則所規定的有效索 償。
37. 利益衝突
本人╱吾等確認,在交易賬戶時, 貴公司可能擁有與相關投資或交易存在實質性關聯關係的利益、安排或關係。相關利 息可能影響本人╱吾等,且無法在任何交易之前或之時或在任何其他時間,分別向本人╱吾等披露。該等利益包括(但不限 於):
(i) 貴公司或 貴公司的董事、員工或代理人可能已經、正在或未來將擔任本人╱吾等交易或以其他方式涉足的證券的發行商(或其任何關聯公司)的財務顧問或貸款行,無論是以個人身份或官方身份;
(ii) 貴公司可能在該等證券項下,衍生自該等證券或以其他方式與該等證券存在直接或間接關係的任何相關類型的證券或資產中,享有持股、交易或做市倉盤,或以其他方式買賣或交易該等證券或資產;
(iii) 貴公司可能因為向任何公司提供業務,已經或正在收到回付款或其他利益;
(iv) 貴公司可能已經保薦或承銷或以其他方式參與或可能正在保薦或承銷或以其他方式參與任何交易;
(v) 貴公司可能已經或未來將是本人╱吾等交易的證券的發行商(或其任何關聯公司)的關聯方;或
(vi) 貴公司可能將本人╱吾等的交易與 貴公司或另一客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集團公司)的交易匹配。
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視為禁止 貴公司或 貴公司的任何董事、員工或代理人:
(i) 購買、出售、持有或交易任何證券或取得與本人╱吾等的指令相悖的任何倉盤,無論 貴公司是自行或代表 貴公司的其他客戶如是做;
(ii) 以任何身份,為其他人士行事;或
(iii) 為 貴公司自身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購買、出售、持有或交易任何證券,無論是否已經收到本人╱吾等或代表本 人╱吾等收到關於購買、出售或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交易該等或類似證券的指示;
但前提是,在該等情況下,任何該等交易的條款的優惠程度對本人╱吾等而言,均不得遜於與 貴公司或 貴公司的其他客戶以外的當事方達成交易時有效的交易條款,但須遵守任何適用的監管要求。在任何上述情況下, 貴公司❹無義務對所取得的任何利潤或利益作出解釋,且 貴公司❹無責任向本人╱x等披露 貴公司在以任何身份為任何其他人士或 貴公司本身開展行動的過程中獲悉的任何事實或情形。
38. 違約事項
(a) 以下任何一項事項均構成違約事項(下稱「違約事項」):
(i) 本人╱吾等於到期時未能繳付任何購買價或任何本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款項;
(ii) 對本人╱吾等提出破產、清盤呈請或展開其他同類訴訟;
(iii) 針對本人╱吾等或任何賬戶之任何扣押的實施、強制執行、執行或其他程序;
(iv) 本人╱吾等未有妥善履行或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遵守任何適用法律、規例、則例、規則、任何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例;
(v) 有關批准及授權簽訂本協議書的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案被全部或部份撤銷、暫停、終止或不再具有全面效力及作用;
(vi) 本人╱吾等(個人)去世;
(vii) 發生 貴公司認為可能影響 貴公司在本協議項下任何權利的任何事件;
(viii) 貴公司收到關於本人╱吾等發出的任何指令或指示的有效性的爭議通知;以及
(ix) 本協議的繼續履行將變為非法或被任何政府當局宣佈為非法。
如果賬戶由兩名或多名人士聯名持有,「吾等」係指該等聯名賬戶持有人中的任何一人。
(b) 如發生違約事項,在不影響 貴公司可能對本人╱吾等施行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下,以及在 貴公司毋須另行 通知本人╱吾等的情況下, 貴公司有權:
(i) 取消任何或所有代表本人╱吾等提出而未執行的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ii) 終止 貴公司與本人╱吾等所訂立的任何或全部合約,透過在交易所購買證券進行補倉,或透過在交易所出售證券進行平倉;
(iii) 出售、轉讓處置或以任何形式處理賬戶任何證券及抵押品或代本人╱吾等持有的其他財產,❹將該財產之收益
(包括任何存款或貸方結餘)用於任何賬戶以清償向 貴公司之欠款的全部或任何部份;
(iv) 根據本協議,合併、整合或抵消本人╱吾等的任何或全部賬戶;
(v) 借入或購入任何將代本人╱吾等執行指令而需交付的證券;及╱或
(vi) 終止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份。
當發生違約事項,本協議下本人╱吾等拖欠 貴公司的全部款項應立即到期❹被支付。
39. 根據本協議出售或清算賬戶取得的收益應根據以下優先順序使用,餘額應根據第四十(b) 條的規定,被歸還予本人╱吾等:
(i) 支付 貴公司在轉讓和出售賬戶中的全部或任何證券或財產或完善其所有權時適當引致的所有費用、收費、法律費用和支出,包括印花稅、佣金和經紀人費用;
(ii) 支付所有到期應付利息;
(iii) 支付本人╱吾等(如果聯名持有賬戶,我們中的任何一人)應向 貴公司支付、拖欠 貴公司或使 貴公司引致的所有款項和負債;
(iv) 支付本人╱x等應向任何集團公司支付、拖欠任何集團公司或使任何集團公司引致的所有款項和負債。
在受制於《客戶資金規則》的前提下, 貴公司就抵押或代表本人╱吾等持有的其他證券接收或應收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 款項可由 貴公司使用,猶如他們是在本協議項下所進行之出售交易的收益,無論出售權是否未產生,也無論在本協議簽署 之後, 貴公司是否已經向本人╱吾等支付任何該等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
依據本協議作任何出售時:
(i) 若 貴公司已盡合理的努力以當時可得到之市場價格出售或處置全部或任何部份證券,則 貴公司對因此而產生的任何有關損失(不論如何產生)不承擔任何責任;
(ii) 貴公司有權以當時可得到之市場價格將全部或任何部份證券轉讓予 貴公司自身,或者出售或處置予 貴公司的任 何集團公司或聯繫人士,而無須以任何方式對因此而產生的相關損失(不論如何產生)承擔任何責任,也不對 貴公 司、貴公司的集團公司和╱或聯繫人士賺得的任何利潤承擔責任;及
(iii) 本人╱吾等同意❹承諾,如出售所得淨資金不足以償還本人╱吾等尚欠 貴公司的全部款項,差額部份將由本人╱吾 等支付給 貴公司。
40. 終止
(a) 本協議書的任何一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書,惟本協識書只在 貴公司實際收到以上書面通知後最少兩個辦公日方被視為由本人╱吾等終止。以上通知不會影響於 貴公司收到通知前進行的任何交易,亦不影響 貴公司在收到該通知前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責任。
即使接到本人╱吾等另有相反意思的指示, 貴公司也無須再負有任何義務代表本人╱吾等購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或處理任何證券(除非 貴公司基於 貴公司的絕對酌情權選擇按照本協議書下 貴公司的其他權利和權力作出該等行為)。
(b) 當按照上文(a) 分條終止本協議書後, 貴公司可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除非與本人╱吾等另行同意)結束所有以本人╱吾等的名義開立的賬戶及此等賬戶的所有存款,❹將此等賬戶或屬於此等賬戶之一切款項兌換為港元,或將任 何抵押證券變現。於清付本人╱吾等欠 貴公司的所有款項後, 貴公司應將任何餘款存入本人╱吾等的銀行賬戶、或 按該等賬戶的餘款開出支票,以郵遞方式,寄往最後所知的本人╱吾等地址,郵誤風險概由本人╱吾等承擔,❹將有 關該等賬戶的證券的所有權文件(包括有關股票過戶文件)送交本人╱吾等。
(c) 儘管上文另有規定,假如本人╱吾等有未平倉交易或未履行的責任或義務,本人╱吾等無權終止本協議。
41. 本人╱吾等應盡快向 貴公司申報任何賬戶在執行指示時所出現的明顯偏差或錯誤,❹採取所有必要的措施減輕可能由此引致的潛在影響。
42. 本人╱x等同意,本人╱吾等就每宗交易自行作出判斷及決定,而毋須依賴 貴公司。 貴公司亦毋須為 貴公司的任何高 級職員或僱員提供的任何資料或建議而承擔責任,而不論該等建議是否在本人╱吾等的要求下提出。
43. 貴公司毋須為由於政府干預或天災或其他不受 貴公司控制的原因以致未能取得足夠資金而承擔責任。
44. 一般規定
如本協議書任何條文被任何法院或監管機構或自律監管機構或組織裁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則此等無效不能執行的裁決,只適用於該有關條文,其餘條文的效力概不受影響,而本協議應繼續履行,猶如該等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條文❹無載於本協議書。
45. 本協議書中的單數詞彙亦包括眾數意思,反之亦然。指稱某一性別時亦包括所有性別,而指稱人士的詞彙亦包括公司、獨資公司、合夥企業、財團及法人團體等,反之亦然。
46. 倘 貴公司的業務有任何重大變更,❹且可能影響 貴公司為本人╱吾等提供的服務, 貴公司將會通知本人╱吾等。
47. 貴公司毋須對本人╱吾等因通訊設施故障或傳送失靈(包括電腦故障及╱或 貴公司在合理情況下不能控制或預期的失靈)而蒙受的任何性質的損失及╱或損害負責。
48. 本人╱吾等(倘為個人)保證本人╱吾等為成年人士。
49. 倘本人╱x等指示 貴公司操作賬戶,以買賣於聯交所創業板市場(「創業板」)上市的任何證券,本人╱吾等同意本人╱吾等須受附錄一所載的附加條款及條件約束。操作賬戶買賣於創業板上市的證券時,倘附錄一所載的條款及條件與本協議書所載者不一致,應以附錄一所載的條款及條件為準。
50. 倘本人╱x等指示 貴公司開立本人╱吾等可透過互聯網操作或本人╱吾等使用 貴公司網站所提供的服務,本人╱吾等同 意本人╱吾等須受附錄二所載的條款及條件約束。
51 本人╱x等謹此授權 貴公司向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提供本人╱吾等的名稱及地址,以便本人╱吾等可直接收取本人╱吾等身為股東的上市公司的公司通訊。
52. 本協議第五至十一頁「客戶資料」所載資料或由本人╱吾等或代表本人╱吾等就開立任何賬戶而向 貴公司提供的其他資料均 為完備、真實及正確。 貴公司有權倚賴此等資料,直至 貴公司接獲本人╱吾等以書面通知有關上述資料的任何更改為止。
53. 本人╱x等茲授權 貴公司查詢或調查本人╱吾等的信用狀況,以確定本人╱吾等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
54. 本人╱x等承認假如 貴公司向本人╱吾等招攬出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就本人╱吾等的財務狀況、投資 經驗及投資目標而言,合理適合本人╱吾等。本協議的其他規定或 貴公司要求本人╱吾等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及 貴公司 要求本人╱x等作出的任何聲明,均不得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金融產品」指任何「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定義之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55. 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FATCA 是一項美國稅務法案,主要旨在防止美國納稅人利用非美國金融機構、離岸投資工具逃避美國稅項。
FATCA要求經紀在支付指定的源自美國收入予應繳稅之客戶時,需按30%稅率扣繳美國預繳稅,及識別由美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賬戶,❹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相關賬戶信息。經紀須直接或通過本地的相關機構向美國稅務局申報某些客戶賬戶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美國稅編碼、賬戶號碼及賬戶餘額予美國稅務局,經紀或會要求客戶提供美國稅務表格(W-8╱W-9 類表格)或客戶FATCA 身份的自我聲明書以確認其非美國或美國的稅務身份。
若客戶未能提供所需的資料或文件,經紀須匯報至美國稅務局,❹在支付指定的源自美國收入予應繳稅之客戶時,需按30%稅率扣繳美國預繳稅。
就有關稅務問題,客戶應自行向專業稅務顧問尋求意見或參考美國稅務局網頁。
56. 本人╱x等確認,本人╱x等已閱讀本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亦獲 貴公司以本人╱吾等明白的語言解釋本協議書內容。本 人
╱x等接納本協議書,以及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理事會可能不時指定的其他細節。
本人╱x等茲同意, 貴公司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本人╱吾等有關修改內容的方式,修訂本協議條款。該等修訂應被視 為已獲得本人╱吾等接受,除非 貴公司在發出有關通知後的10 個工作日內收到不予接受的書面通知。
57. 本協議書及其項下的所有權利、義務及責任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管轄,❹按此詮釋。本人╱x等茲承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就本協議書下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所有事項具有非排他性司法管轄權。
58. 本人╱x等同意及瞭解如本協議書的英文版本及其條款與條件與本協議書的中文版本及其條款與條件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協議訂立日期:
(適用於個人賬戶)
簽署人姓名 | ) |
) | |
見證人:– | |
(適用於公司╱獨資公司╱合夥企業) | |
獲授權簽署人的姓名 | ) |
) | |
代表 | |
見證人:– | |
(適用於聯名賬戶) | |
(1) 聯名賬戶持有人姓名 | ) |
(2) 聯名賬戶持有人姓名 | ) |
(3) 聯名賬戶持有人姓名 | ) |
(4) 聯名賬戶持有人姓名 | ) |
(* 倘若聯名賬戶持有人數目超過四位,請另加簽署頁) | ||
見證人:– | ||
經 | 代表 | |
德健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 ||
承認及接納 | ||
授權簽署 |
風險披露聲明書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得一文不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閣下已預備好接受此風險。你已準備好接受該等風險。
期權及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權及衍生產品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即使 閣下設下了備用指令,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 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因此, 閣下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權及衍生產品,以及根據自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
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 閣下。如果 閣下買賣期權及衍生產品,應先熟悉行使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 閣下在行使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買賣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衍生權證、牛熊證、股票掛鉤票據及以衍生工具構成的其他產品)涉及風險。除非 閣下已經完全理解❹願意承擔與之相關的風險,否則切勿投資衍生產品。
對於每次發行的衍生權證、牛熊證和股票掛鉤票據, 閣下應當仔細閱讀❹理解基本上市文件(包括任何附錄)所載有關衍生產品的條款及條件,以及發行商的財務和其他資料,以及相關補充之上市文件。
閣下亦應確保理解衍生權證、牛熊證和股票掛鉤票據的性質和風險,❹在合適情況下徵詢個人法律、稅務、會計、財務和其他專業顧問意見,以保證投資衍生產品的決定適合於 閣下的特定情況和財務狀況。
與衍生產品有關的風險
如衍生產品發行商出現資不抵債、其上市證券出現違約情況, 閣下將被視為無擔保的債權人。對於發行商持有的任何資產, 閣下❹不享有任何優先權。因此, 閣下應當密切注意衍生產品發行商的財務實力和信用狀況。
非抵押衍生產品❹無資產擔保。如果發行商破產, 閣下可能損失 閣下的全部投資。 閣下應當閱讀上市文件,以確定產品是否屬於非抵押。
衍生權證和牛熊證(CBBC) 等衍生產品乃槓桿投資工具,其價值可依據與相關資產有關之槓桿比率而發生急速變化。 閣下應當瞭解,衍生產品的價值可能跌至零,屆時初始投資資金將盡失。
衍生產品設有一個到期日,到期日後,衍生產品將可能變得一文不值。 閣下應當瞭解產品的到期時限,❹選擇一個到期時限 與閣下的交易策略配合之產品。
由於市場供求因素等的外部影響,衍生產品的價格可能會與其理論價格不同。因此,實際的交易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理論價格。
買賣不以港幣計價的衍生產品的相關資產亦存在外匯風險。貨幣兌匯率的波動可能對相關資產之價值產生不利影響,❹同時影響衍生產品的價格。
根據聯交所之要求,所有衍生產品發行商均必須為每一發行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是為產品提供雙向報價,從而便利產品的買賣。如果流通量提供者違約或不再履行其職責,在新的流通量提供者被委任之前, 閣下可能無法購買或出售產品。
買賣衍生權證涉及的額外風險
正常情況下,衍生權證的價值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越接近到期日,價值越低。因此,衍生權證不得被視為長期投資。衍生權證價格可依據相關資產的價格之引伸波幅而上漲或下跌。 閣下應當瞭解相關資產的價格波幅。
買賣牛熊證(CBBC) 涉及的額外風險
買賣牛熊證時, 閣下需瞭解牛熊證可被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點。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價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
價格╱水平,牛熊證將停止買賣。屆時, 閣下將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
(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牛熊證被收回, 閣下將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公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股票掛鉤票據涉及的風險
閣下將面對相關證券和股票市場的價格波動、股息和公司行動的影響以及交易對手方的風險。 閣下亦必須準備好面對所收到的相
關股份或款項的金額低於 閣下的初始投資額的風險。
如相關證券的價格與 閣下的投資見解背道而馳, 閣下可能損失部份或全部投資。
閣下應當注意,相關證券的派息可能因除息定價而影響該證券的價格,及影響股票掛鉤票據的到期償付。投資者亦應當注意,發行商可能因對相關證券採取的公司行動,而對股票掛鉤票據進行調整。
雖然大部份股票掛鉤票據的收益高於固定存款和傳統債權的利息,但投資回報將不會超過股票掛鉤票據的潛在收益。
對於與買賣股票掛鉤票據有關的費用和收費,以及到期付款╱交收的問題, 閣下應當諮詢證券經紀人的意見。香港交易所公佈的潛在收益❹未考慮費用和收費。
於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資產的風險
持牌或註冊人士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的客戶資產,須受有關的境外司法機關的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規管,而這些法律及規例可能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571 章)及其規則不同。
因此,此等客戶資產可能無法享有如在香港境內收到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倘若 閣下向持牌或註冊人士提供授權書,允許持牌或註冊人士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 閣下便須盡速親身收取❹仔細閱讀所有關於 閣下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以確保及時發現任何差異或錯誤。
買賣創業板股票的風險
創業板股票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毋須具備盈利往績及毋須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票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閣下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票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本聲明不旨在披露創業板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大方面。
倘若 閣下對本風險披露聲明書的內容或創業板股票的性質及買賣創業板股票所涉及的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在開始進行任何買賣活動之前自行對在創業板上買賣證券進行研究,❹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 閣下在買賣該項試驗計
劃的證券之前,應諮詢 閣下的交易商,❹熟悉該項試驗計劃。 閣下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❹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電子交易的風險
在需求高峰期、市場波動期、系統升級或維護期,又或受其他因素影響,互聯網或其他電子設備的接入可能受到限制或被拒絕。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設備進行的交易可能因無法預見的網絡堵塞和公司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受到干擾、傳輸中斷或傳輸延誤。由於技術上的限制,互聯網是一種本身不可靠的交流媒介。由於該不可靠性,傳輸和接收指示以及其他資料可能出現延誤,
❹可能導致指示的執行出現延誤及╱或指示的執行價格不同於指示發出時有效的價格。此外,通訊和個人資料可能需由未授權第三方評估,交流期間可能出現錯誤理解或錯誤,❹且該等風險應完全由 閣下承擔。 閣下確認❹同意,一經發出,指示通常不可能被取消。
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ETF) 的風險
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ETF) 存在風險。 閣下必須理解❹認真評估不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結構將產生的影響。 閣下必須在買賣交 易所買賣基金之前理解其性質和風險。
閣下應當仔細閱讀❹理解發售文件所載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條款及條件以及財務報表和其他資料,❹在合適的情況下,徵詢個人法律、稅務、會計、財務和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以保證投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決定適合於 閣下的特定情況和財務狀況。
交易所買賣基金一般旨在追蹤若干指標、市場板塊或股票、債券或大宗商品等資產組合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採用不同策略實現該目標,但一般情況下,他們❹無在市況轉差的市場中採取防守性倉盤的酌情權。 閣下必須準備好承擔與相關指數╱資產有關的損失和波動風險。
追蹤誤差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其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之間的差異。追蹤誤差的產生原因可能是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和支出的影響、相關指數╱資產的組合變化以及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代表性抽樣以及合成複製,詳見下文)。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價格可為其資產淨值(NAV) 的折價或溢價。該價格差異是因為供需因素引起的,最常見於高市場波幅和不確定性期間。對於追蹤受制於直接投資限制的特定市場或板塊的交易所買賣基金,該情況也可能發生。
買賣相關資產不以港幣計價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存在匯率風險。匯率的波動可能對相關資產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❹同時影響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
證券莊家(SMM) 是為方便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買賣而提供流動性的交易所參與者。雖然大部份交易所買賣基金由一個或多個證券莊家支持,但無法保證是否能維持活躍的交易市場。如果證券莊家違約或不再履行其職能, 閣下可能無法購買或出售產品。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旨在以與其基準相同的權重,投資全部成分股票╱資產。採用代表性抽樣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將投資部份(而非全部)相關成分股票╱資產。對於直接(而非通過第三方發行的合成工具)投資相關資產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對手方風險一般較小。
採用合成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採用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以達到基準。目前,採用合成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以被進一步分為以下兩類:
i.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 總回報掉期允許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複製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基準表現,無需購買相關資產。
•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將面臨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方風險,如果該等交易商違約或無法履行其合約承諾,則可能遭受損失。
ii.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亦可採用其他衍生工具,合成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衍生工具可由一家或多家發行商發行。
•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將受制於衍生工具發行商的交易對手方風險,如果該等發行商違約或無法履行其合約承諾,則可能遭受損失。
即使交易所買賣基金取得抵押,仍存在抵押提供方是否履行其義務的風險。此外,買賣該等基金亦涉及以下風險:如果抵押權利被行使,抵押物的市場價值可能嚴重低於所擔保的金額,從而導致交易所買賣基金出現巨額損失。
投資債券的風險
發行商可能無法按時向 閣下支付利息或本金。如果利率上升,固定利率債券的價格通常下跌。如果 閣下希望在到期之前出 售閣下的債券, 閣下所獲得的價格可能低於 閣下的買入價。如果 閣下持有可贖回債券,在利率下跌時,發行商可提前贖回 債券。若出現該情況, 閣下需將所得收益進行重新投資,而市場中其他債券的收益通常會較低。
債券發行商可能無法按客戶投資的債券的約定支付票息和本金。債券的票息和本金的再投資率將低於購買債券時有效的預期再投資率。債券市場的規模遠遠小於股票市場的規模,債券買賣的二級市場也是有限的。
通脹風險是指經濟中價格指數的上升使與債券有關的回報率變低。如果債券以其本國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價,則投資者將面對匯率風險。發行商償還債券債務的能力可能因單一的事件或情形而受到重大影響。
投資人民幣計價產品的風險
人民幣產品受制於投資風險,其本金可能無法受到保護,即產品所投資或參照的資產可能下跌或上漲,從而導致產品產生收益或 出現損失。這表示,即使人民幣升值, 閣下也可能遭受損失。根據人民幣產品的性質及其投資目的,可能亦存在針對特定產品的 其他風險因素,而 閣下應就此作出考慮。 閣下應確保 閣下理解人民幣產品的性質、投資目的、策略、關鍵特徵和風險,❹在投資人民幣產品之前,根據 閣下個人投資需求和風險偏好,考慮這些產品是否適合於 閣下。如有疑問,請徵詢專業意見。
人民幣產品亦受制於流動性風險,因為人民幣產品是新型產品,可能沒有定期交易或活躍的二級市場。因此, 閣下可能無法及時出售 閣下對產品的投資,或 閣下可能必須以大幅折價出售產品。
人民幣產品受制於其發行商的信貸和資不抵債風險。 閣下應當在投資之前,仔細考慮發行商的信用狀況。此外,由於人民幣產品可投資衍生工具,亦可能發生交易對手方風險,因為衍生工具發行商的違約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❹導致巨額 損失。
一般而言,如果持有人民幣以外當地貨幣的非大陸(包括香港)投資者投資人民幣產品,他可能面臨貨幣風險。因為人民幣是受 限貨幣,存在外匯管制,在投資人民幣產品時, 閣下可能必須將當地貨幣兌換為人民幣。在 閣下贖回╱出售 閣下的投資 時,閣下也可能必須將在 閣下的投資被贖回╱出售後收到的人民幣兌換為當地貨幣(即使贖回╱出售的收益是以人民幣支付 的)。在此期間, 閣下可能產生貨幣兌換費用,❹將面臨貨幣風險。換言之,即使在 閣下購買和贖回╱出售人民幣產品期間, 人民幣產品的價格保持不變,在 閣下將贖回╱出售收益轉換為當地貨幣時,如果人民幣貶值, 閣下仍將遭受損失。與任何其他 貨幣相同,人民幣的匯率也可能上升或下跌。此外,人民幣亦受制於兌換限制和外匯管控機制。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買賣的風險
如果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國內市場正式掛鉤的市場)開展交易, 閣下可能需面對額外風險。該等市場可能提供不同或較少投資者保護的條例。在交易之前, 閣下應當詢問與 閣下的特定投資有關的任何規則。 閣下的當地監管機關將無法在 閣
下開展交易的其他司法管轄地,強制執行監管機關或市場的規則。在開始交易之前, 閣下應當從與 閣下交易的公司獲取關於可在 閣下的本國司法管轄地和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地獲得的各類補償的具體內容。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x聲明❹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❹不適合,你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1. 期貨
1.1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 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1.2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 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
「長」倉 或「短」倉同樣的高。
2. 期權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❹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 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 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 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
「備兌」, 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❹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3.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3.1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 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3.2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❹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3.3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3.4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
或增加你的虧損。
3.5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3.6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3.7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3.8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3.9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 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客戶確認
本人╱吾等聲明❹確認:
• 已按照本人╱吾等選擇的語言(英文或中文)獲得風險披露聲明書;及
• 本人╱x等已獲邀閱讀風險披露聲明書,❹按本人╱吾等的意願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法律、金融及其他意見。本人╱x等已仔細閱讀風險披露聲明書,完全明白其中的內容和意思,❹同意受其約束。
客戶姓名: |
客戶簽署: |
日期: |
持牌人士聲明
本人 (持牌人士姓名)茲確認已:
• 按照上述客戶所選擇的語言(英文或中文)提供風險披露聲明書;及
• 邀請客戶閱讀該風險披露聲明書、按意願提出問題及徵詢獨立意見。
持牌人士簽署: |
證監會中央編號: |
日期: |
聯名賬戶指示
鑑於 貴公司為下述簽署人維持聯名賬戶,下述簽署人共同及個別同意,吾等於本授權書(可不時予以修訂)中指定的獲授權人 士,有權代表該聯名賬戶指示 貴公司使用現金或以其他方式買入、賣出(包括賣空)及另行透過作為經紀的 貴公司買賣任何 及所有類別的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種類及在任何地方發行、買賣或寄存的股份、股票、認股權證、期權、債券、債權證、票 據、匯票、證書及商業票據(統稱為「證券」);代表聯名賬戶收取付款通知書、通知、確認書、報告、賬戶結單及各類通訊;代表 聯名賬戶收取證券、款項及各類資產,以及予以處置;代表聯名賬戶與訂立與上述事項有關的協議及終止或修訂該等協議或豁免 其中任何條文;❹一般地代表聯名賬戶與 貴公司充份及全面地進行交易,猶如彼獨自於該賬戶中擁有權益,而毋須向於該賬戶 中擁有權益的其他人士發出通知。 貴公司獲授權遵循任何下述簽署人有關於 貴公司開立的上述聯名賬戶所有方面的指示,以
及向任何下述簽署人或按其指示交付上述聯名賬戶的任何及所有證券,❹向任何下述簽署人或按其指示就上述聯名賬戶的任何或所有證券支付款項,及如任何下述簽署人可指令或指示支付上述聯名賬戶隨時或不時的任何或所有資金,則按其指令支付(即使該等交收及╱或支付應向該名人士個人作出,而非按上文所述對聯名賬戶的下述簽署人作出)。 貴公司❹無責任或義務查詢要求交收證券或付款的目的或適當與否。 貴公司不必了解任何下述簽署人據此獲交付或獲支付或應其指令獲交付或獲支付的上述證券及╱或款項的有關使用或處置。本授權書賦予的權力一直有效,直至 貴公司總辦事處接獲撤銷該項授權的書面通知為止。
下述簽署人應共同及個別承擔上述賬戶的債務責任。下述簽署人進一步共同及個別同意, 貴公司於任何時間為任何一名或多名下述簽署人持有或保有的任何及所有資產及資金,須受制於 貴公司的留置權,以履行聯名賬戶對 貴公司的責任,該留置權乃附 加於且不得替代 貴公司本應享有的其他權利及補救措施。
茲進一步協定,倘任何一名下述簽署人身故,尚存者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 貴公司有關事宜, 貴公司可在收到該等通知之前或之後,採取 貴公司可能視為合宜的程序、要求 貴公司可能視為合宜的文件或稅項寬免、保留 貴公司可能視為合宜比例的賬戶交易及╱或限制賬戶交易,以保障 貴公司毋須按任何現行或將來法例或其他規定,承擔稅項、負債、罰金或蒙受損失。任何已 故下述簽署人的遺產應承擔,以及各尚存者應繼續共同及個別承擔 貴公司因完成在接獲死者身故通知前計劃的交易或結束賬戶 或各有關方調整權益而以任何方式產生的任何淨借記餘額或虧損。
*(a) 下述簽署人明示彼擬設立尚存者具有權利的聯權共有,而非分權共有的遺產或賬戶。倘任何一名下述簽署人身故,則聯名賬戶的全部權益按所持賬戶的相同條款及條件歸屬尚存者,而不會以任何方式解除前一段所述死者遺產須承擔債務的責任。
*(b) 倘任何下述簽署人身故,則於死者身故當日(或倘身故之日❹非營業日,則為下一個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時的賬戶權益應如下:–
參與者姓名 | 遺產百分比 |
惟因死者身故或透過其遺產或代理人行使於賬戶的任何權利而產生的任何稅項、費用、開支或成為對賬戶的留置權的抵押或應從賬戶支付的其他支銷,應盡可能從死者遺產的權益中扣除。本條不得解除死者遺產就本授權書上文「(a)」段所規定的債務承擔。
根據本說明書的規定,下述簽署人有關聯名賬戶的一切通知或通訊均按以下地址寄給以下人士:
姓名: |
地址: |
聯名賬戶持有人的簽名樣式: (1) |
(2) |
(3) |
日期: |
* 請刪去不適用的(a) 段或(b) 段,如保留(b) 段,請填寫各方的名稱及所佔權益比例。
董事會決議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本公司」)
於 (日期及時間)在 (地址)
舉行的公司董事(以下簡稱「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所通過決議之核證真實副本,而該董事會議自始至終有足夠法定人數出 席。
出席人員:(主席)
(董事)
於德健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開立現金股票賬戶。
董事會決議:
1. 於德健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德健」)開立和維持的現金股票賬戶交易戶口(「戶口」),❹指示德健為本公司之代 理,為本公司持有資金以不時代表本公司作出任何證券買賣、持有或其他證券交易。本戶口的維持和所有相關之證券買賣、 持有或其他證券交易均需依據德健不時規定有關戶口的條款細則,有關之客戶資料表格、現金客戶協議書或保證金客戶 協議書及其他補充文件已提交予❹經所有董事考慮❹獲批准;
2. 任何下述 位人士(請填上數目)均特此獲委任為本公司的授權文件簽署人員(「授權簽署人員」)❹獲授權進行以下事項:
(a) 簽署、簽訂❹交付因與xx之結算證券交易或有關戶口的開立或運作而德健所要求的任何與全部協議、同 意、指示函或其他文件;
(b) 向戶口或從戶口提取或轉賬任何資金、證券、抵押品或其他財產;及
(c) 作出、簽署❹交付按本決議授權生效所需要的任何與全部書面背書及文件:
姓名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 簽名樣式
3. 任何下述 位(請填上數目)人士均特此獲委任為本公司的交易人員(「交易人員」)❹獲授權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 就戶口的交易代表公司或以本公司名義給予德健指令或交易指示。所有由交易人員發出的指令或交易指示均對本公司有 絕對約束力。xx未有任何責任就交易人員發出之任何指令或指示之授權提出質詢或進行核實,本公司將對於交易人員 代表本公司作出之全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的指令或指示付上所有責任:
姓名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 簽名樣式
4. 本公司應不時通知xx任何可使客戶資料表中資料變得不實或誤導的變更;
5. 在不影響上述第2 和第3 段的情況下,xx的現金或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包括隨附之風險披露聲明書(已提交董事會考慮) 獲批准,任何授權簽署人員特此獲授權代表本公司簽署或簽訂客戶協議書、❹代表本公司簽署、簽訂與填妥有關開立與運作 戶口的全部其他相關文件及確認其知悉所涉及的潛在風險;及
6. xx獲提供其認為與戶口開立與運作有關而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董事、交易人員及授權簽署人員的身份 證或護照、公司註冊證書、商業登記證書以及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其他組織文件的副本、公司財務報表和有關戶口的 任何決議的核證真實摘要。
核證
本人謹此證明,上述為本公司董事會在正式召集的董事會上有效通過❹接納的決議之完整、真實及準確副本,及上述決議已記入本公司會議記錄簿內;及該等決議亦未被撤銷或修改,現仍維持有效。本人進一步證明,本公司有效組織❹存續,且有權為上述決議作出行動。
主席簽署日期:
附錄一
買賣創業板上市證券附加條款
1. 賬戶
1.1. 本人╱吾等確認第五至十一頁「客戶資料」所載資料均屬完整及準確。倘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本人╱吾等將會通 知貴公司。本人╱x等茲授權 貴公司對本人╱吾等的信用進行查詢,以核實所提供的資料。
1.2. 貴公司將會對本人╱吾等的賬戶的有關資料予以保密,但 貴公司可以根據聯交所及證監會的規定或應其要求,向彼 等提供該等資料。
2. 法例及規則
貴公司按本人╱吾等的指示而在創業板進行的一切證券交易(「交易」),須根據適用於 貴公司的一切法例、規則和監管指示 而進行。這包括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的規則。 貴公司根據該等法例、規則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 動,均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
3. 交易
3.1 除非 貴公司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或其他合約單據內,註明以當事人的身份進行交易,否則 貴公司將以本人╱吾等 的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3.2. 倘若沽出指令是有關本人╱吾等❹無擁有的證券(即涉及賣空交易),本人╱吾等將會通知 貴公司。
3.3. 本人╱吾等會就所有交易支付 貴公司通知本人╱吾等的佣金和收費,繳付聯交所徵收的適用徵費,❹繳納所有有關 的印花稅。 貴公司可以從賬戶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及稅項。
3.4. 就每宗交易而言,除另有協議外或除非 貴公司已代本人╱吾等持有現金或證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則本人╱吾等將 會在 貴公司就該項交易通知本人╱吾等的期限之前:
• 向 貴公司交付交割款或可以交付的證券;或
• 以其他方式確保 貴公司收到該等資金或證券。如本人╱x等未能作出上述事宜, 貴公司可:
• (如屬買入交易)出售買入的證券;及
• (如屬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證券以進行交易的交收。
3.5. 本人╱x等將就 貴公司因本人╱x等未能進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及開支承擔責任。
3.6. 本人╱x等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項(包括對本人╱吾等裁定的欠付債務所引起的利息),按 貴公司不時通知本 人╱吾等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利息。
3.7 就買入交易而言,倘若賣方經紀❹非由於本人╱吾等所引致或允許的任何行為或事項而未能於交收日內交付證券,導 致貴公司須買入證券進行交收,本人╱吾等毋須為買入該等證券的費用向 貴公司負責。
4. 證券的保管
4.1 在 貴公司酌情決定下,由 貴公司妥為保管持有的任何證券可:
• (如屬可記名證券)以本人╱吾等的名義或以 貴公司的代名人名義登記;或
• 存放於 貴公司的往來銀行或提供文件保管設施的任何其他機構妥為保管。如屬香港的證券,該機構須為證監會接受的提供保管服務的機構。
4.2 倘證券非以本人╱吾等的名義登記, 貴公司於收到該等證券所獲派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時,須按本人╱吾等與 貴公司的協定,記入本人╱吾等的賬戶或支付予或轉賬予本人╱吾等。倘該等證券屬於 貴公司代客戶持有較大數量的 同一證券的一部份,本人╱吾等有權按本人╱吾等所佔的比例獲得該等證券的利益。
4.3 本人╱x等❹無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6 條以書面授權 貴公司:
(a) 將本人╱吾等的任何證券存放在銀行機構,作為 貴公司所獲墊款或貸款的抵押品,或存放於結算公司,作 為貴公司履行在結算系統下的責任的擔保;
(b) 借入或借出本人╱x等的任何證券;及
(c) 就任何目的放棄本人╱吾等的任何證券的管有權(交予本人╱吾等持有或按本人╱吾等的指示則除外)。
5. 代本人╱x等持有現金
為本人╱吾等保管的任何現金,應遵照適用法例不時的規定,存放於一家持牌銀行所開立的客戶信託賬戶內(此等現金不包 括貴公司就交易收取❹就交收而轉付或轉付予本人╱吾等的現金)。
6. 本人╱x等在訂立本協議書時,將簽署及確認本協議書所載的風險披露聲明書。
7. 一般資料
7.1. 所有本人╱吾等賬戶內的證券均受制於 貴公司的一般留置權,以確保本人╱吾等履行對 貴公司代本人╱吾等買賣 證券而產生的責任。
7.2. 倘 貴公司沒有依照本協議書的規定履行對本人╱吾等的責任,本人╱吾等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惟須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不時的條款制約。
7.3. 倘 貴公司的業務有任何重大變更,❹且可能影響 貴公司為本人╱吾等提供的服務, 貴公司將會通知本人╱吾等。
7.4. 本人╱x等確認本人╱x等已閱讀❹同意本協議書的條款,而且本人╱x等已獲 貴公司以本人╱吾等明白的語言解 釋該等條款。
附錄二
互聯網服務條款
1. 本人╱x等同意使用本人╱吾等不時獲提供的互聯網服務:
(a) 作為 貴公司與本人╱x等就下達買賣證券指令的通信方式,及
(b) 作為 貴公司與本人╱x等就一切其他有關互聯網賬戶的事宜(包括登入互聯網賬戶及傳送數據、報表、通知、付款通知書及其他文件)的通信方式。
2. 本人╱x等同意 貴公司可以電報、傳真、電話或電郵方式,按本人╱吾等就通訊用途不時知會 貴公司的任何號碼,向本 人
╱x等發出任何通知、付款通知書及其他通訊,所有訊息於發出(倘以電報或電子郵件)或通話(倘以電話作出)時或收到傳 送確認(倘以傳真作出)後視作已收到,而 貴公司或 貴公司的代表毋須簽署有關通知、付款通知書或通訊。
貴公司不會被視為已經收到本人╱吾等的指示或已經執行本人╱吾等的指令,除非本人╱吾等以電子或紙質形式,收到 貴 公司關於本人╱吾等的指令的書面確認函或指令執行確認函。
3. 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已閱讀及明白有關使用╱運作及操作 貴公司網站向本人╱吾等提供的互聯網服務的全部條款 及條件,❹進一步確認,該等條款及條件可被通過 貴公司不時發出的任何通知(包括在 貴公司的互聯網網站上刊登)、信函、刊物或其他文件(「互聯網服務條款」)不時修改,而且該等條款及條件就本人╱吾等使用互聯網服務及互聯網賬戶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
4. 本人╱x等確認,本人╱x等乃 貴公司授權使用互聯網服務的唯一使用者,❹同意僅按不時列載的互聯網服務條款使用互 聯網服務。本人╱吾等承諾,不會以任何方式干預或更改或進入或試圖進入互聯網服務條款授權本人╱吾等進入的部份以外 的其他部份。
5. 本人╱x等同意:
(a) 本人╱吾等全權負責本人╱吾等使用互聯網服務時的身份及登入密碼的安全及保密,❹承諾僅將該身份及密碼用於透 過互聯網服務進行的所有證券買賣;
(b) 透過使用本人╱吾等的身份及登入密碼利用互聯網服務進行的所有證券買賣,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❹應視作由 本人╱吾等進行交易,而本人╱吾等須對所有透過互聯網服務作出的指令負上獨有及全部責任;及
(c) 於 貴公司互聯網網站記錄的交易內容,待 貴公司以書面向本人╱吾等確認後,即屬最終及具決定性的記錄。
6. 本人╱吾等承諾將如下情況立即通知 貴公司:
(i) 倘本人╱吾等知悉有任何人士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或登入本人╱吾等的身份及登入密碼或互聯網服務或透過互 聯網服務提供的任何資料。
(ii) 本人╱x等收到本人╱吾等❹未指示作出或非按本人要求作出的買賣的任何形式的確認。
7. 本人╱吾等承諾及同意:
(a) 不時透過互聯網服務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分析、評論及市場、財務及其他資料(「資料」),乃由 貴公司編製或取自證券 交易所或與 貴公司不一定有關連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而 貴公司❹不擔保任何上述資料的及時性、次序、準確性 或完整性;
(b) 資料的版權乃由 貴公司、有關服務供應商成第三方所有人擁有,本人╱吾等承諾,除供本人╱吾等作個人的非商業 用途外,不會以任何形式使用、複製、轉發、發放或商業性使用任何該等資料;
(c) 貴公司及╱或資料供應商概不就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準確性、可靠程度、完整性或適時性)或本人╱吾等倚賴透過互聯網服務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按該等資料作出的決定承擔任何責任;及
(d) 本人╱吾等不會作出任何將會構成違反有關資料的任何權利的行動。
8. 本人╱x等同意支付所有 貴公司就使用互聯網服務而不時收取的所有訂閱及服務費用(如有)。
9. 儘管本附錄有所規定, 貴公司有權在毋須通知本人╱吾等及毋須招致任何責任的情況下,全權終止本人╱吾等登入互聯網 服務或其任何部份。
10. 本人╱x等承諾,就違反本附錄的條款或就任何人士因本人╱吾等使用互聯網服務而提出的任何申索而導致的所有申索、要求、訴訟、損失、損害、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及開支,向 貴公司、貴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作出全面彌償。
11. 在不限制本協議的其他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本人╱吾等承諾及同意, 貴公司、貴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毋須就
(i) 使用互聯網服務或登入代碼,包括但不限於因互聯網服務或任何通訊設備或設施的傳送出現故障、受到干擾或傳送失靈、或互聯網服務及╱或其所載資料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被存取、竄改或更改;
(ii) 在 貴公司的互聯網網站上提供的任何資料或其他數據、訊息或資料的不準確、錯誤或遺漏,或其未能提供或中斷提供;或
(iii) 貴公司不能控制或預期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或任何證券交易所實施限制、暫停證券買賣、惡劣天氣情況、地震及罷工)導致指令的傳送、收訖、執行或確認出現延誤或失敗而使本人╱吾等蒙受或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且倘本人╱吾等透過互聯網服務與 貴公司通訊時遇上問題,本人╱吾等應使用本人╱吾等可使用的其他方法與 貴 公司通訊。
12. 本人╱x等承認及接納以下為使用互聯網服務作為通訊方式所涉及的風險:
(a) 由於互聯網為公開通訊的方式,屬於不可靠的通訊及資訊提供媒介,以該方式通訊及提供服務的安全性、可靠性及能力受多項非 貴公司能控制的因素影響,包括服務供應商的營運及該等供應商及其他用戶使用的設備及設施;
(b) 互聯網服務或任何通訊設備或設施可能出現擠塞、受干擾、中斷或傳送失靈的情況,或於傳送及接收指令及其他資料時出現錯誤、漏失或延誤,以及執行及確認指令時出現錯誤、漏失及延誤,可能導致指令不能按互聯網上列出的價格執行;
(c) 互聯網服務及╱或其任何部份或內容可能會在未經授權下被登入、竄改、修改或變更而可能導致資料被操控、非法使用、盜用或遺失,包括本人╱吾等的個人資料。
13. 本人╱x等同意互聯網服務及任何其他電子證券交易服務(「電子證券交易服務」)須根據以下附加條款及條件運作❹受其規限:
(i) 本人╱吾等明白電子證券交易服務為一項透過互聯網絡運作之設施,讓本人╱吾等可以發出指示,以及發出或獲取有 關任何指示之其他資訊;
(ii) 本人╱吾等保證及承諾本人╱吾等不得及不可試圖竄改、修改、解構、反向、設計及╱或以任何方式改動,以及不得 及不可試圖未經許可而取用電子證券交易服務之任何部份。本人╱x等同意,如果本人╱吾等在任何時間違反本保證 及承諾,或 貴公司在任何時間有理由懷疑本人╱x等已違反本保證及承諾,則 貴公司可對本人╱吾等採取法律行 動。本人╱吾等承諾,倘本人╱吾等知悉任何其他人士作出本段所述之任何行動者,須立即通知 貴公司;
(iii) 本人╱x等對於基於本人╱吾等之身份識別號碼發出而 貴公司透過 貴公司的電子證券交易服務收訖的任何指示承擔全部責任,而有關指示被視為由本人╱吾等發出,即使該指示由第三方在獲得或未得本人╱吾等授權的情況下發出 亦然;
(iv) 貴公司❹無責任執行任何指示,亦有權拒絕執行任何指示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尤其是,但不限於,倘出現以下情況
(如適用):
(a) (i) 賬戶內❹無足夠即兌款項;及╱或
(ii) 賬戶內❹無足夠證券以供有關指示結算之用;及╱或
(b) 有關指示所須之款額與執行所有其他尚未完成之指示所須款額之總和令賬戶之所須款額超出每日 貴公司與本人╱吾等先前議定的投資金額;
(v) 對於由於任何原因❹無透過 貴公司的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執行的任何指令, 貴公司概不負責;
(vi) 本人╱吾等接受在執行交易前所報出的價格可能隨時改變,而❹非所有指令均會按照下單的先後次序順序執行。本 人╱x等作出的一切指示或指令均當作於 貴公司收到指示或指令時作出,亦與 貴公司所收到指示或指令的格式相 同(不論在有關時間當時的情況,而 貴公司的電子證券交易服務亦無須進一步查詢指示及╱或發出指示的人的授權或 身份的真偽), 貴公司可執行有關指示或指令而無須向本人╱吾等作進一步核實;
(vii) 凡 貴公司透過其電子證券交易服務發出的任何確認書或通知,均當作被本人╱吾等收訖處理,而本人╱吾等須因而 受其約束,即使由於任何原因本人╱吾等❹未實際收訖有關確認書或通知亦然。倘若 貴公司所收到的任何指示屬 於或被 貴公司真誠地認為屬於含糊不清、互相矛盾或有所衝突,則 貴公司可不理會(全部或部分)有關指示或按 照 貴公司以真誠方式對有關指示所作出的解釋執行(全部或部分)有關指示,而無須向本人╱吾等進一步查詢或諮 詢;
(viii) 本人╱吾等確認透過 貴公司的電子證券交易服務下達買賣盤(包括市價盤)指令❹不保證該買賣盤指令會被收悉、接納或執行。本人╱吾等無權推定買賣盤已被執行、取消或修改,直至本人╱吾等收到 貴公司就該宗買賣發出的確認 通知為止;
(ix) 本人╱吾等接受 貴公司概不保證根據本人╱吾等的要求而取消或修改買賣盤指令將會作實。只有在本人╱吾等取消 或修改買賣盤的要求被 貴公司妥為收悉而買賣盤在執行前被成功取消或修改,有關取消或修改買賣盤方可作實;
(x) 對於使用身份識別號碼而接達 貴公司的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後所下達的任何買賣盤及訂立的交易,本人╱吾等應負上全部法律責任,尤其是(但不限於)本人╱吾等應受該等買賣盤約束,而不論在作出該等指令時是否出現任何排字或按 鍵方面的錯誤、或在透過 貴公司的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傳送買賣盤指令時可能出現的任何損毀或歪曲、或該等買賣盤 超過任何持倉或交易限額或限制(不論是否由相關交易所、貴公司或其他人士施加的限額或限制)。儘管該等買賣盤可 能被視為 貴公司與任何相關交易所的買賣盤,但 貴公司❹無責任審閱、偵查、改正或以任何方式停止任何該等買 賣盤指令;
(xi) 本人╱吾等知悉, 貴公司為本人╱吾等提供兩種接達戶口的途徑:透過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及電話。本人╱x等同意, 若透過任何一種方法與 貴公司聯絡時出現任何問題,本人╱吾等將利用另一種方法與 貴公司聯絡,❹通知 貴公 司本人╱x等所遇到的困難;
(xii) 本人╱吾等同意及理解由於未可預計的交通擠塞和其他原因,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可能❹不可靠,及存在透過電子服務 進行的交易在傳輸和接收本人╱吾等的指示或其他資訊過程中可能會被耽誤、延遲執行本人╱吾等的指示或有關指示 以有別於本人╱吾等發出指示時的市價執行、指示在傳輸時被中斷或停頓、甚或完全不獲執行等風險。在通訊過程中 也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以及在發出了指示後,通常也不一定可以取消。因此類中斷、耽誤或被第三方進入而可能 使本人╱吾等遭受的任何損失, 貴公司概不承擔責任;及
(xiii) 基於互聯網的公開性質或 貴公司的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籍互聯網進行通訊可能出現傳遞停頓、中斷、被截取、或資料傳遞失準。籍互聯網傳遞之信息不能確保完全安全。本人╱x等接受及同意經 貴公司的系统傳送出或由 貴公司的系統傳進入之任何信息╱指示皆存在延誤、損失、失準、變動、損毀或病毒入侵的風險。 貴公司對此等情況所引起或蒙受之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14. 本人╱x等確認,本人╱吾等已閱讀本附錄的條款及條件,❹已經獲 貴公司以本人╱吾等明白的語言全面解釋本附錄的內容,本人╱吾等接納本附錄二的條款及條件。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
滬港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經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 在中國內地與香港兩地證券市場建立的互通機制,旨在實現兩地投資者通過己方交易所及結算公司買賣及交收在對方市場上市的 股票的目標。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均可透過滬港通買賣於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滬股通」)或(「北向交易」),而內地投資者亦可透過滬港通買賣於聯 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或(「南向交易」)。
滬港通交易買賣
(a) 不容許回轉交易。
(b) 設有交易前檢查。客戶於交易日出售股份前,必須於該交易日開市前將其股份結存於經紀的中央結算系統戶口。
(c) 所有交易必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❹不設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
(d) 不得透過滬港通進行無備兌賣空活動。
(e) 如實施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強制出售安排):經紀有權於接獲聯交所的強制出售通知時「強制出售」客戶的股份。
(f) 客戶完全了解❹遵守內地有關短線交易利潤及披露責任的法規。
(g) 於緊急情況下,如香港懸掛八號颱風訊號,經紀有權取消客戶的訂單。
(h) 在緊急情況下,例如聯交所失去與上交所的所有聯絡渠道等,經紀或未能發出客戶的取消買賣盤指令;如訂單經已配對及執行,客戶仍須承擔交收責任。
(i) 客戶須遵守上交所規則及中國內地有關滬股通交易的適用法律。
(j) 經紀可向聯交所轉發客戶身份資料,聯交所亦可繼而轉發予上交所以作監察或調查之用。
(k) 倘有違反上交所規則、或上交所的上市規則或上交所規則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責任的情況,上交所有權進行調查,❹可能透過聯交所要求經紀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協助調查。
(l) 聯交所或管應上交所要求,要求經紀拒絕處理客戶訂單。
(m) 客戶接納滬股通所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買賣滬股通股票的禁限、對違反上交所上市規則、或上交所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及規例負責及承擔法律責任。
(n) 上交所或會要求聯交所要求經紀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戶提供滬股通交易服務。
(o) 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若因為滬股通交易而直接或間接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香港交易所、聯交所、聯交所子公司、上交所、上交所子公司、經紀以及其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負責。
(p) 客戶需要持有足夠的人民幣進行交收。如客戶的交易戶口內❹沒有足夠的人民幣及客戶在有關的交易日結束前(滬股通收巿)
❹沒向經紀作出任何有關換匯指示,客戶同意經紀可在經紀視為合宜的時間,將客戶戶口內的任何其他貨幣(相當於所需人 民幣的等值金額)按市場匯率作出換匯。經紀概不會因上述貨幣換匯而產生的任何匯兌損失而須負上任何責任。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❹不涵蓋滬港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或南向交易。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責事項而導致任何國籍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
就港股通南向交易而言,由於中國內地的證券商❹非香港證監會的持牌人或註冊機構,亦不受到證監會的規管,因此投資者賠償 基金將不涵蓋港股通南向交易。
就滬股通北向交易而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聯交所)及認可期貨市場(期交所)上買賣的產品。由於滬港通北向交易違責事項❹不涉及聯交所和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因此一如買賣海外證券的投資者,投資者賠償基金亦不涵蓋滬股通北向交易。
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為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對於參與北向 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該券商❹非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滬股通北向交易。
額度用盡
當北向交易與南向交易分別的總額度餘額少於每日額度時,相應買盤會於下一個交易日暫停(但仍可接受賣盤訂單),直至總額度餘額重上每日額度水平。
而每日額度用完時,亦會即時暫停相應買盤交易訂單(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可繼續接受賣盤訂單),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訂單,但會視乎總額度餘額狀況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買盤交易。
交易日差異
於滬港通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A股的情況。客戶應該注意滬港通的開放日期,❹因應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港通非交易期間承擔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就滬股通落沽盤訂單時,客戶必須確保其開立的戶口有足夠股份。若股份存效於另一聯交所參與者或託管人的戶口,客戶必須先於交易日前一天將股份轉至給經紀,才可以於交易日出售該股份。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
當一些原本為滬港通合資格股票被調出滬港通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戶口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戶口需要密切關注兩地交易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貨幣風險
戶口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資產,由於要將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戶口便需承受匯率風險。在匯兌過程中,將會牽涉轉換貨幣的成本。即使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但如果人民幣貶值,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客戶亦會有所損失。
交易及交收貨幣
滬股通投資以人民幣進行交易及交收,經紀可就客戶的滬股通投資提供換匯服務。如兌換人民幣時,經紀在計算客戶的任何借貸結餘。
有關匯率乃由經紀參考外匯市場當時之匯率後全權釐定。
經紀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任何方式或時間,將款項從任何貨幣或轉換為任何貨幣。
若須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轉換的成本及任何因有關貨幣匯率波動而引致的損失,全部歸於客戶及由客戶承擔風險;及客 戶授權經紀從客戶的賬戶扣除在進行任何貨幣轉換時招致的任何開支。
適用法律及規定
滬港通交易均應受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的法規所管轄。客戶同意採取經紀可能要求的行動以確保遵守所有有關或適用的法
律、條例、法規、細則、憲章、命令、指令、通知、通函、守則、習俗和慣例(不論屬政府機關、機構、交易所、市場、結算所的或結算系統的,也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資料的披露
根據現行中國的法律,當客戶持有或控制上交所上市發行股份達5% 時,客戶須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中國證監會及有關 交易所匯報,❹通知上市發行人。客戶不得於該三日內繼續買賣有關上市發行人的股份。就客戶而言,每當其持股量增加或減少 5%,即須於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披露。由披露責任當天起至作出披露後兩個工作日內,客戶不得買賣該上市發行人的股份。若客戶的持股量變動少於5%,但導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該上市發行人的已發行股份總量低於5%,客戶亦須於三個工作日內披露有關信息。
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中國證監會規定,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滬股通持有內地A 股,會受以下持股比例限制:
單一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對單一上市的A 股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及
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對單一上市的A 股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
境外投資者指利用QFII、RQFII及滬港通買賣A股的投資者。當所有境外投資者的持股比例總和達28%,聯交所將會停止接受該A股之買賣指示,直至持股比例總和回落至26%;若持股比例總和超出30%,而有關超出乃由滬股通交易引至,聯交所將會於核實有 關交易的相關交易所參與者後,投資者將會被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對超過限制的部份按照「後買先賣」的原則予以平倉。客戶需遵守
單一境外投資者10% 持股比例的限制,以及就強制出售的可能性之安排。
稅務及其他付款
客戶透過滬港通買賣滬股通股票將須繳納上交所現行的交易經手費和證管費、以及中國結算所的過戶費。
某些中央結算系統費用將仍然適用於滬股通股市,包括與交收指示相關的股份交收費用以及款項交收費用。香港結算就提供存管及代理人服務以代其結算參與者持有滬港通股票收取證券組合費。證券組合費將按月以港幣收取。
國家稅務總局就上交所交易所收取的稅項,包括印花稅及股息稅,亦將適用於北向交易及透過滬港通買入的滬股通股票。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項(如適用),香港交易所將與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