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6762244932022602
新场垃圾分流转运中心新建工程代建管理服务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676224493202260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 目和资产管理中心 | 乙方: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xxxx 000 x | |
邮政编码:201210 |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人:xxx | 联系人:xxx |
第一部分 代理建设管理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基建中心基建项目代建单位管理细则》,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代建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新场垃圾分流转运中心新建工程
项目最终批复: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批复的概算投资为准
资金来源:浦东新区财力资金建设地点: 浦东新区
建设内容:垃圾压缩转运车间土建工程,工艺、除臭、机电及监控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场内道路、绿化等室外总体工程,及生产辅助设施、生活管理设施等附属工程,以及征地动迁等前期工程。总建筑面积约 5310 平方米。
建设工期:24 个月合同有效期:
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建方”)对于新场垃圾分流转运中心新建工程项目进行代理建设管理。代建管理内容为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建设管理代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手续;
2、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和中标合同报区稽察办和委托方备案;
3、负责参与各类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合同管理。各类合同除特殊规定,均签署委托方、代建单位、供应服务商三方合同。
4、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设计方案优化工作;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手续;
5、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图;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
6、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房屋征收、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绿化、市政等与代建项目相关的报批报建手续;
7、负责按照进度节点要求落实绿化搬迁、管线搬迁、土地回收,受新区征收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落实征收腾地等前期工作;
8、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相关安全xx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施工中🎧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审批调整手续;
9、编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项目用款申请或补贴资金申请。
10、按月向委托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11、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做好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审查工作;
12、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项目验收,办理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13、根据有关合同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工作,组织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14、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15、负责做好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资料归档及保修期间的工程管理工作;
16、协助委托方和相关街镇做好因项目引起的信访矛盾化解工作。
17、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不超概算。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 。代建管理期限:24 个月。
安全管理目标:保证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代建管理费(暂定)
金额(大写):壹佰肆拾壹万元整 人民币(含税金、质量缺陷等一切费用)¥: 1410000元。(代建管理费按《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沪浦发改投(2012)338 号文执行),暂按中标金额计取。
实际应付代建管理费为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确定的金额。
五、本合同组成文件
1、代理建设管理合同书
2、通用合同条款
3、专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委
托方和代建方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也将视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日期:2022-06-13 | 日期:2022-06-13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
(2)“委托方”是指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
(3)“代建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方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方协助委托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参与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双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方权利
第四条 委托方可在项目决策阶段,向代建方书面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等进行认定并提出深化意见。
第五条 委托方有权就本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合理的要求,并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六条 委托方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或报批。 第七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赔偿因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
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
第八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未经委托方同意,代建方不得调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骨干人员。
代建方权利
第九条 代建方根据委托方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工作程序行使委托方委托的各项建设管理的职能,在本合同规定的代建管理工作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代建方有权拒绝委托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在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后,代建方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与责任委托方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负责协调代建方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并办理相关报批文件。
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向代建方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办理项目手续所需的各项材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协助代建方顺利完成代建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工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在项目建成且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督促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协调相关部门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方核拨代建项目管理费。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方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方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对代建方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第二十条 委托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
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建方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建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代建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
项目管理部,配备相应的管理及技术力量(相关人员名单作为本代建合同的附件),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二条 代建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 代建方应配合委托方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参建工作单位的采购或委托,并负责对各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建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组织编制并向委托方提出用款计划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代建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单位监督。第二十六条 代建方应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xx施工等进行管理,组织各单项工程
的质量验收。在项目建成后,组织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协助委托方组织竣工验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相关管理单位,并负责落实质保期内的设施管养。
第二十七条 代建方应在竣工验收前,监督落实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建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将
工程档案、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完成备案,并同步移交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九条 代建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因代建方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代建方应按照《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浦
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实施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政府财力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基建中心基建项目代建单位管理细则》等,接受并配合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以及委托方对其进行管理考核。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代建方应将本工程设施量和土地手续等有关此工程的全部资料和权利无偿移交给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第四章 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 工程价款由新区财政局根据浦财城(2002)13 号《浦东新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点办法》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由委托方开设“零余额账户”,并办理工程价款支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1)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相关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相关工程进度资料,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报委托方和代建方。
(2)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相关合同约定提交工程进度款项支付申请,经代建方审核后报委托方审定。若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度的,由代建方报委托方和新区财政局、新区发改委联合委派的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共同审核。
(3)委托方审核后或委托方和新区财政局、新区发改委联合委派的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共同审核后,在新区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额度内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由于委托方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当代建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或延迟履行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方可发出警告,代建方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代建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六章 争议、索赔和免责
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本着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或变更,若协商不成,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九条 合同双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
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七章 费用支付及奖惩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联合下发的沪浦发改投(2012)338 号文件的规定,委托方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方支付代建项目管理费 壹佰肆拾壹万元整(RMB 1410000 元整,该费用为暂定价)。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总投资内。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最终确定的代建管理费结算金额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审定金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 代建单位在每阶段请款之前,须向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申报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代建管理费申请表,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对总结报告进行审核或现场检查通过后,且委托方收到本项目相应比例的财政拨款额度后,由委托方向代建方支付,具体为:
1、本合同签订之后,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 30%。
2、工程进度完成至总进度的 60%时,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 30%。(至此已累计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 60%)。
3、代建方完成项目送审工作后,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 30%。(至此已累计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 90%)
4、项目审计结束后,代建方向委托方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在项目财政额度全部到位后 5 个工作日内,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委托方与代建方对代建管理费进行决算,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剩余代建管理费,如已经支付的代建管理费超过应付金额,代建方应当返还委托方。
5、对区属国有代建单位所承担的项目,若建安投资金额在 5 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类
设施项目,或建安投资金额在 3 千万元及以上的社会事业建筑类、信息化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增加一次付款环节,即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 20%(至此累计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 80%)。该类项目完成送审工作后,则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 10%,其他项目均按四次支付。
6、代建方每次请款时,由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委托方依据上年度考核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核,具体审核标准为:
(1)考核得分在 80 分以上的(含 80 分),支付当期代建管理费;
(2)考核得分在 60 分(含 60 分)到 80 分之间的,支付当期代建管理费的 50%,并要求代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待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和委托方认可后,再予支付另外 50%代建管理费;
第四十三条 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经最终审计决算价较审批部门确认的同口径投资额节约 10%以上的,经工作小组和委托方审核后,代建单位可获奖励,奖励费用可冲减违约金、赔偿金、罚金。
第四十四条 因代建方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
1、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或因履行不力,导致代建项目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前期工作或工程实施节点,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所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赔偿费用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除,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2、安全事故
对于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或其他造成财产、人身损失的,由代建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代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代建项目🎧现安全事故的,由代建方负责一切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工程质量事故
(1)对于发生了重大、较大质量事故的,由代建方负责一切赔偿责任,并对委托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代建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3)上述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方向相关参建单位进行追偿。
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 1000 元/日计,最
多不超过 30000 元(如因政策、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则应顺延工期)。
5、代建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给委托方带来资金和名誉损失,每发生一次,违约赔偿金为 5000 元;如未在委托方指定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的,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代建方返还已收取的代建管理费。
6、如上述违约事项导致委托方损失或承担对外赔偿责任的,委托方可向代建方按实索赔,索赔内容应当包括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委托方、代建方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方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接收。
第四十六条 委托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七条 委托方的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第四十八条 代建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 20 日按委托方要求,提交书面材料。
附件 1、 代建管理部人员名单表
(具体详见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人员配置情况表)
附件 2、采购需求书
1 总则
采购需求书
新场垃圾分流转运中心新建工程代建管理服务
预算金额 141 万元,最高限价 141 万元。
一、说明
1.1 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资质)和相关手续(如果有),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1.3 供应商在磋商前应认真了解项目的实施背景、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项目考核管理要求等,一旦成交,应按照磋商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1.4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包括磋商补充文件)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可在收到或下载磋商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并附相关证据。
1.5 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采购人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新场垃圾分流转运中心新建工程代建管理服务
二、预算金额
本项目财政采购意向金额为141万元,招标控制价为141万元;各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该招标控制价;工可批复后按批准的项目建安投资由投资监理按投标文件重新核算合同价
格。
三、服务区域
浦东新区
四、服务期限
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五、工程概况
1、本项目选址于新场镇 16 号线核心单元PDS2-0101 控制性详细规划 22-03 地块,四至范围是:东、南至 22-02 地块,西至康新公路,北至 22-01、22-02 地块,规划用地面积约 5043 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转运垃圾 500 吨/日,服务范围主要为新场镇和航头镇。
2、主要建设内容:
垃圾压缩转运车间土建工程,工艺、除臭、机电及监控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场内道路、绿化等室外总体工程,及生产辅助设施、生活管理设施等附属工程,以及征地动迁等前期工程。总建筑面积约 5310 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 11285 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 7772 万元(建
安费 6441 万元)。
六、服务范围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前期阶段:组织审核施工图纸、代理发包人办理各项报建审批手续/各种配套项目的申请/办理各阶段图纸报审/各种许可证的办理、组织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
(2)项目建设阶段:组织设计交底、工地内外部协调、组织施工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对质量瑕疵及安全隐患提🎧整改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协助办理签证变更手续、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款的流转;
(3)工程竣工阶段: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搜集竣工结算资料交发包人审核;
(4)工程保修阶段:负责保修协调。
3、承包方式
3.1 依照本项目的磋商范围和内容,成交供应商以包管理的方式实施项目管理。
3.2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合同签订方式
4.1 本项目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及验收标准、考核管理、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并互相补充和解释。
5、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
5.1 结算原则
磋商报价包括项目采购范围内确定的工作内容,为暂定总价包干合同。工可批复后按批准的项目建安投资由投资监理按投标文件重新结算。
5.2 支付方式
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金额。
5.3 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采购人将不予计量和支付。
附件 3、验收标准和程序
1、 成立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为单数。
2、 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小组成立后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履约验收前掌握该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及政府采购合同内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验收前相应的准备工作。
3、 验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验收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进行履约验收。
4、 如遇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需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监测机构,参与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书面报告。如遇技术复杂的服务项目需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5、 验收应以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6、 验收小组成员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实地审查验收。根据标的所示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采购相关内容和相关人员的情况。验收时,应做好验收纪录。验收纪录必须精确、详细的记载和反应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7、 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所有验收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进行详细纪录和如实反应,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提出处理办法。
8、 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对验收报告的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意见并说明理由。
9、 验收报告单与采购合同、发票作为支付合同金额款项的必备依据。验收时发现问题应立马通知供应商进行处理并严格按合同履约。
10、 各经办处应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及时归档。
11、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为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
附件 4、履约验收书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服务类)
采购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名称 | |||
供应商 | 项目及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 | |||
验收时间 | 验收地点 | 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简易验收 □验收小组验收 | ||
验收内容 | 服务质量 | 服务进度 | 人员配备 | 服务承诺实现 | 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 |
□合格 □不合格 | □按时 □不按时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 |||||
最终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
采购单位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单位公章) | ||||
供应商确认 |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