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免責聲明責任:“Nomura Asia Pacific (ex-Japan) Fundamental Factor Investment Grade Government Bond Benchmark Index(中文名稱為「野村亞太(不含日本)基
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封面
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4月6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36052號函核准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清算。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日為111年4月25日;清算基準日為111年5月 17日。
一、 基金名稱: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指數型基金
三、 基金投資方針: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之「壹、基金簡介」第九條四、 基金型態: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地區六、 本基金計價之幣別:新臺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整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最高壹拾億個單位 九、 保證機構名稱: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無需保證機構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二)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18頁至第19頁,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24頁至第 27頁。
(三)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四)為避免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稀釋基金之獲利,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從事短線交易者,須支付買回價金之 0.5%作為買回費用。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所謂「短線交易」是指受益人自申購日起算第7個日曆日(含)內申請買回者,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定時定額投資、同一基金間轉換者,不在此限。
(五)免責聲明責任:“Nomura Asia Pacific (ex-Japan) Fundamental Factor Investment Grade Government Bond Benchmark Index(中文名稱為「野村亞太(不含日本)基
本面投資等級政府公債指數」)(「基準指數」)為野村國際(香港)有限公司(「野村」)的商標。
野村已授予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非專有、不可轉讓及可撤回特許權,在Yuanta Asia Pacific (ex-Japan) Investment Grade Government Bond Index Fund(「基金」)內提述基準指數,作為元大在基金取得的預定指標。元大作為基金的唯一投資經理,須獨立決定本身用以管理基金所持有政府債券資產組合的方法(「元大方法」)。
野村對使用基準指數所取得的結果及/或於任何一日的任何時間基準指數所顯示的水平或基金或基準指數回報或其他,概不作出任何明確或隱含的聲明。xx及其聯屬公司(「野村集團」)將不會就基準指數的任何錯誤向任何人承擔責任(無論是否因疏忽或其他情況產生),亦無義務就基準指數的任何錯誤通知任何人。野村集團概不就認購Yuanta Asia Pacific (ex-Japan) Investment Grade Government Bond Index Fund(「基金」)或任何與基準指數相關的發售單位或證券的適當性或承擔與之有關的風險作出任何明確或隱含聲明。
基金項下的任何回報與基準指數並無關連,其項下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付款亦並非參考基準指數、基準指數水平及/或指數表現(或未能表現)計算。基金並非由xxxx、認可、銷售或推廣。野村不就投資基金的適當性或投資一般證券的適當性作出明確或隱含的聲明或保證。野村對與基金有關的行政、市場推廣或買賣概不承擔義務或責任,亦未曾以任何形式涉及基金的建構、開發及/或市場推廣。
野村可為其本身或其客戶就基準指數進行交易或訂立安排。該等客戶可包括元大。於進行有關業務時,xx並無責任考慮對任何其他人士有利的情況。
閣下應注意野村就基準指數擔當不同的角色,因而可能產生潛在及實際利益沖突。野村可能向元大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基準指數的資料,以及可能在其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基準指數價值的交易或安排。閣下須在認為適合時尋求獨立意見,以評估此潛在的利益衝突之風險。
野村集團概不就基準指數向基金或第三方(包括任何投資者)負責。野村集團對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直接或間接)投資者或單位持有人或與基金有關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就使用基準指數所取得的結果概不作出明確或隱含保證。野村集團不作出任何明確或隱含的保證,並明確地聲明皆不對基金的商用性或適合某特定目的或用途作出任何擔保。野村集團將不會對任何損失、負債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人士投資或使用基金而導致的任何間接或相應損失承擔責任。
在未得野村書面批准前,由xx提供及於本文件使用的任何資料概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載,亦不得作出基準指數或野村的提述。”
十二、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元大投信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
刊印日期:111年4月28日
封裏
一、經理公司總公司
名 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00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電 話:(00)0000-0000傳 真:(00)0000-0000
經理公司分公司
名 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地 址:xxxxxxxxxxx00-0x0x
x x:(00)0000-0000傳 真:(00)0000-0000
經理公司發言人姓 名:xxxx x:總經理
電 話:(00)0000-0000
二、基金保管機構
名 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000、000、000、000 xx x:xxxxx://xxx.xxxxxxxx.xxx/
電 話:(00)0000-0000
三、受託管理機構無
四、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無
五、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名 稱:道富銀行(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SA
網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話:617-786-3000
六、基金保證機構無
七、受益憑證簽證機構無
八、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無。(受益憑證事務由經理公司總公司處理)九、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xxx、xxx
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xxxxxxxxx 000 x 00 x
x x:xxxxx://xxx0.xxxxxxxx.xxx/xx/x 話:(00)0000-0000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無
十一、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及索取方式
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本基金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索取及分送方式: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前往陳列處所免費索取或洽經理公司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元大投信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十二、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基金交易所生紛爭,投資人可向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00)0000-0000、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00)0000-0000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0000-000-000 , 網址 (xxxxx://xxx.xxx.xxx.xx/)。
十三、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目錄
壹、 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44
壹拾貳、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50
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78
柒、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89
【附錄一】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92
【附錄二】主要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52
一、 發行總面額
x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
x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最低為參仟萬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x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四、 得否追加發行
x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一)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二)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五、 成立條件
x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應立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本基金成立於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
經理公司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各類型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
x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x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有價證券。投資地區包括中華民國、美國、香港、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韓國、泰國、澳洲、紐西蘭、菲律賓、澳門、孟加拉、汶萊、柬埔寨、大陸地區、蒙古、印度、斯里蘭卡、越南、巴基斯坦及標的指數成分債券所在國家或地區,本基金投資標的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之「壹、基金簡介」第九條所列內容。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以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債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2.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外有價證券,主要包含美國、香港、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韓國、泰國、澳洲、紐西蘭、菲律賓、澳門、孟加拉、汶萊、柬埔寨、大陸地區、蒙古、印度、斯里蘭卡、越南、巴基斯坦及標的指數成分債券所在國家或地區等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之政府債券、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以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包括但不限於放空型 ETF)、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債券型基金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型基金等有價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經理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進行本基金資產之投資,將本基金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債券。前述指數化策略,包含(1)完全複製法及(2)分層抽樣方法。考量標的指數成分檔數、目標市場交易特性、標的成分債券流動性及管理成本因素可能使基金無法依指數權值比例購買每一成分債券,為配合實際需要,本基金將以分層抽樣方法進行資產管理,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4.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90 日內追蹤標的指數,本基金開始追蹤標的指數之日期,以經理公司實際公告為準。
5.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含)。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二)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含基金保管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金融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指數、債券、利率之期貨、選擇權、期貨選擇權或利率交換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
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七)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入及匯出時,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一) 投資策略
x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目標,故在投資策略上採行被動式管理之指數化策略,將本基金資產之主要部位投資於債券標的。惟基於現金管理及提升基金整體曝險部位之考量,本基金仍會視基金申贖交易及市場現況評估進行其他有價證券交易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投資。有關本基金整體投資規劃如下圖所示,並就本基金之債券投資、其他有價證券之運用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等部位分別進行以下說明。
本基金整體投資規劃
債券投資組合(70% ~100%)
標的指數成分債券
單一國家
指數成分債券
分層抽樣組合
將各債券進行組合並
配置不同權重,形成多組模擬組合供評估篩選 (每組組合至多4檔債券)
依評估因子及判斷標
準,篩選出最適組合
配置各債券比重
依各國家占指數權重比,
進行各債券權重配置
x基金投資組合
x基金投資組合
依評估因子及判斷標準 ,篩選出最適組合。
※評估因子:
(最貼近該國家債券表現者) (1)調整後存續期間
(2)凸性 (3)票面利率
※判斷標準:
(最符合資產管理目標者) (1)最小化交易週轉率 (2)最小化追蹤誤差
依評估因子及判斷標準 ,
篩選出最適組合。
※評估因子:
(最貼近該國家債券表現者) (1)調整後存續期間
(2)凸性 (3)票面利率
※判斷標準:
(最符合資產管理目標者) (1)最小化交易週轉率 (2)最小化追蹤誤差
x基金投資組合
+
其他有價證券 (比重配置0~10%)
( 債券ETF、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
其他有價證券 (比重配置0~10%)
( 債券ETF、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
證券相關商品 (比重配置0~30%)
(債券期貨、利率期貨等)
+
證券相關商品 (比重配置0~30%)
(債券期貨、利率期貨等)
1.本基金債券投資之運用策略及配置比重
x基金係採用指數化策略,以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為目標,將本基金之資產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債券,並應符合信託契約規定投資於國內外債券之總金額,不
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含)。而前述所稱指數化策略,包含(1)完全複製法及(2)分層抽樣二種方式:
(1)完全複製法
完全複製法對於採被動式操作之指數型基金,是有效的指數管理方式。其操作的方式,即是根據標的指數成分債券的權重,作為基金投資組合成分的縮影。
(2)分層抽樣法
x基金的操作方式主要是運用分層抽樣概念選取債券投資組合。
依照標的指數之債券風險參數,包含修正存續期間(modified duration)與凸性 (convexity),作為未來投資組合調整時之參考。依據國家別分組,經評估流動性與債券風險參數等考量後,自個別國家指數成分中分別選取債券標的以追蹤投資組合,達到最小化指數追蹤偏離與降低交易週轉率之目標。
因本基金所追蹤的標的指數成分債券總數將近 200 檔,由於國際間個別債券最適交易單位金額遠高於個別股票,若以完全複製方式依照指數權重購入全部債券,所需要之資金總和過於龐大,且未來投組調整所需之交易成本亦會提高,且國際間債券指數型商品甚少以完全複製方式追蹤綜合指數之績效,故本基金預計以運用分層抽樣方式來追蹤指數績效。本基金債券組合分層抽樣及調整機制之流程如下:
步驟 A:決定國家配置比重
x基金國家配置比重將依據標的指數國家權重而定。本基金追蹤的野村亞太 (不含日本)基本面投資等級政府公債指數(簡稱:標的指數)目前乃是由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澳洲等八個國家債券所組合而成。假設印尼政府公債占標的指數約 25%,則本基金將配置印尼政府公債約 25%左右。
步驟 B:篩選債券標的投資組合
標的指數的每一國家的債券將依據分層抽樣法來進行挑選每一國家的債券投資組合。每單一國家指數成分債券中,將選取最多 4 檔不同成分債券,組成不同債券投資組合權重,形成多組債券投資組合。接著,挑選該債券投資組合的修正存續期間(modified duration)、凸性(convexity)及票面利率較貼近該國家債券標的指數之修正存續期間(modified duration)、凸性(convexity)及票面利率,並須考量本基金最小化交易週轉率與最小化追蹤偏離的一組最適債券配置比重之債券投資組合。
例如:印尼政府公債於標的指數中有 27 檔成分債券,本基金將從 27 檔取出
4 檔不同的印尼政府公債之債券投資組合,挑選一組修正存續期間(modified duration)、凸性(convexity)及票面利率較貼近印尼政府公債標的,並符合最小化交易週轉率與最小化追蹤偏離的一組最適債券配置比重。
步驟 C:決定本基金債券投資組合
每一國家將依據步驟 B 之投資邏輯進行挑選後,再依據步驟 A 的國家配置比重配置本基金的國家權重,以該國家權重乘上步驟 B 債券投資組合比重,進而得知本基金整體債券投資組合中,每一債券標的占本基金整體債券投資組合的權重。
組合f : 債券A (20%)債券B(10%)債券C(40%)債券D(30%)
組合b : 債券E(25%)債券F(40%)債券G (35%)
組合x :債券H(25%)債券I (25%)債券J(25%)債券K(25%)
組合m : 債券L(30%)債券M (30%)
債券N (40%)
依評估因子及判斷標準 ,
篩選出最適組合。
※評估因子:
(最貼近該國家債券表現者) (1)調整後存續期間
(2)凸性 (3)票面利率
※判斷標準:
(最符合資產管理目標者) (1)最小化交易週轉率 (2)最小化追蹤誤差
範例說明
組合f : 債券A (20%)債券B(10%)債券C(40%)債券D(30%)
組合b : 債券E(25%)債券F(40%)債券G (35%)
組合x :債券H(25%)債券I (25%)債券J(25%)債券K(25%)
組合m : 債券L(30%)債券M (30%)
債券N (40%)
依評估因子及判斷標準 ,
篩選出最適組合。
※評估因子:
(最貼近該國家債券表現者) (1)調整後存續期間
(2)凸性 (3)票面利率
※判斷標準:
(最符合資產管理目標者) (1)最小化交易週轉率 (2)最小化追蹤誤差
範例說明
組合f : 債券A (20%)債券B(10%)債券C(40%)債券D(30%)
組合b : 債券E(25%)債券F(40%)債券G (35%)
組合x :債券H(25%)債券I (25%)債券J(25%)債券K(25%)
組合m : 債券L(30%)債券M (30%)
債券N (40%)
依評估因子及判斷標準 ,
篩選出最適組合。
※評估因子:
(最貼近該國家債券表現者) (1)調整後存續期間
(2)凸性 (3)票面利率
※判斷標準:
(最符合資產管理目標者) (1)最小化交易週轉率 (2)最小化追蹤誤差
組合f : 債券A (20%)債券B(10%)債券C(40%)債券D(30%)
組合b : 債券E(25%)債券F(40%)債券G (35%)
組合x :債券H(25%)債券I (25%)債券J(25%)債券K(25%)
組合m : 債券L(30%)債券M (30%)
債券N (40%)
依評估因子及判斷標準 ,
篩選出最適組合。
※評估因子:
(最貼近該國家債券表現者) (1)調整後存續期間
(2)凸性 (3)票面利率
※判斷標準:
(最符合資產管理目標者) (1)最小化交易週轉率 (2)最小化追蹤誤差
組合f : 債券A (20%)債券B(10%)債券C(40%)債券D(30%)
組合b : 債券E(25%)債券F(40%)債券G (35%)
組合x :債券H(25%)債券I (25%)債券J(25%)債券K(25%)
組合m : 債券L(30%)債券M (30%)
債券N (40%)
依評估因子及判斷標準 ,
篩選出最適組合。
※評估因子:
(最貼近該國家債券表現者) (1)調整後存續期間
(2)凸性 (3)票面利率
※判斷標準:
(最符合資產管理目標者) (1)最小化交易週轉率 (2)最小化追蹤誤差
範例說明
步驟 A 至步驟 C 之分層抽樣範例說明:
標的指數成分債券
標的指數
成分債券
單一國家
指數成分債券
A國家(23%)
成分債券
B國家(27%)
成分債券
C國家(20%)
成分債券
D國家(30%)
成分債券
將各債券進行組合並
分層抽樣 配置不同權重,形成多組合 組模擬組合供評估篩選 (每組組合至多4檔債券)
組合a
組合b組合c
組合a
組合b組合c
組合a
組合b組合c
組合a
組合b組合c
組合z
組合t
組合w
組合o
依評估因
子及判斷標準,篩選出最適組合
組合b : 債券E(25%)債券F(40%)債券G (35%)
依各國家占指數權重比,進行各債券權重配置
配置各債 依各國家占指數權重比,
券比重 進行各債券權重配置
x基金投資組合
D國家(30%)
債券L-9%(30%*30%)債券M-9% (30%*30%)債券N-12% (30%*40%)
C國家(20%)
債券H-5%(20%*25%)債券I -5%(20%*25%)債券J-5%(20%*25%)債券K-5%(20%*25%)
債券A-4.6% (23%*20%) 債券E-6.75%(27%*25%)債券B-2.3%(23%*10%) 債券F-10.8%(27%*40%)債券C-9.2%(23%*40%) 債券G-9.45% (27%*35%)債券D-6.9%(23%*30%)
B國家(27%)
A國家(23%)
本基金投資組合
範例說明
x基金投資組合
組合m : 債券L(30%)債券M (30%)
債券N (40%)
組合x :債券H(25%)債券I (25%)債券J(25%)債券K(25%)
組合f : 債券A (20%)債券B(10%)債券C(40%)債券D(30%)
依評估因子及判斷標準 ,篩選出最適組合。
※評估因子:
(最貼近該國家債券表現者) (1)調整後存續期間
(2)凸性 (3)票面利率
※判斷標準:
(最符合資產管理目標者) (1)最小化交易週轉率 (2)最小化追蹤誤差
D國家(30%)
債券L-9%(30%*30%)債券M-9% (30%*30%)債券N-12% (30%*40%)
本基金投資組合
A國家(23%)
債券A-4.6% (23%*20%)債券B-2.3%(23%*10%)債券C-9.2%(23%*40%)債券D-6.9%(23%*30%)
B國家(27%)
債券E-6.75%(27%*25%)債券F-10.8%(27%*40%)債券G-9.45% (27%*35%)
C國家(20%)
債券H-5%(20%*25%)債券I -5%(20%*25%)債券J-5%(20%*25%)債券K-5%(20%*25%)
本基金投資組合
D國家(30%)
債券L-9%(30%*30%)債券M-9% (30%*30%)債券N-12% (30%*40%)
本基金投資組合
A國家(23%)
債券A-4.6% (23%*20%)債券B-2.3%(23%*10%)債券C-9.2%(23%*40%)債券D-6.9%(23%*30%)
B國家(27%)
債券E-6.75%(27%*25%)債券F-10.8%(27%*40%)債券G-9.45% (27%*35%)
C國家(20%)
債券H-5%(20%*25%)債券I -5%(20%*25%)債券J-5%(20%*25%)債券K-5%(20%*25%)
本基金投資組合
D國家(30%)
債券L-9%(30%*30%)債券M-9% (30%*30%)債券N-12% (30%*40%)
本基金投資組合
A國家(23%)
債券A-4.6% (23%*20%)債券B-2.3%(23%*10%)債券C-9.2%(23%*40%)債券D-6.9%(23%*30%)
B國家(27%)
債券E-6.75%(27%*25%)債券F-10.8%(27%*40%)債券G-9.45% (27%*35%)
C國家(20%)
債券H-5%(20%*25%)債券I -5%(20%*25%)債券J-5%(20%*25%)債券K-5%(20%*25%)
本基金投資組合
D國家(30%)
債券L-9%(30%*30%)債券M-9% (30%*30%)債券N-12% (30%*40%)
本基金投資組合
A國家(23%)
債券A-4.6% (23%*20%)債券B-2.3%(23%*10%)債券C-9.2%(23%*40%)債券D-6.9%(23%*30%)
B國家(27%)
債券E-6.75%(27%*25%)債券F-10.8%(27%*40%)債券G-9.45% (27%*35%)
C國家(20%)
債券H-5%(20%*25%)債券I -5%(20%*25%)債券J-5%(20%*25%)債券K-5%(20%*25%)
本基金投資組合
A國家(23%)
債券A-4.6% (23%*20%)債券B-2.3%(23%*10%)債券C-9.2%(23%*40%)債券D-6.9%(23%*30%)
B國家(27%)
債券E-6.75%(27%*25%)債券F-10.8%(27%*40%)債券G-9.45% (27%*35%)
C國家(20%)
債券H-5%(20%*25%)債券I -5%(20%*25%)債券J-5%(20%*25%)債券K-5%(20%*25%)
本基金投資組合
步驟 D:進行本基金債券投資組合之調整機制
x基金所追蹤的指數之調整時間為每月底與每季底,每月則視審視指數成分債券之權重變化與納入或刪除的成分債券,每季(三、六、九、十二月)底則是調整國家權重,均於月底最後一個營業日收盤後生效。
本基金將會依據指數成分異動訊息,評估是為新增或刪除國家範圍還是現有成分國家之債券成分有異動,若為前者將會買進該新增國家成分債券或賣出刪除國家成分債券與最新的權重進行國家權重之調整,本基金將會視市場現況進行買進該新增或刪除的國家成分債券。
若為現有國家之指數成分債券發生變化,如權重增加或減少、成分新增或刪除,因本基金採用最適模擬債券投組複製指數,並非全部買進所有指數成分債券,遂將會依據新的指數成份債券來評估調整之內容。本基金的評估方式為將會依據投資流程邏輯,重新審視本基金最適的模擬債券投組,是否有需要進行投組調整,主要以最小化追蹤偏離與最小化交易xx率之判斷標準以及修正存續期間(modified Duration)、凸性(convexity)及票面利率之三個評估因子,綜合審視本基金最適模擬債券投組是否要買進新增或賣出刪除成分債券,或調整成份債券權重之必要。
上述債券投資之運用策略及配置比重、交易標的及調整機制,將會因應市場環境、基金規模、法規制度變化進行適當之調整,以符合追蹤標的指數之回報為目標。
本基金債券組合分層抽樣及調整機制之流程
步驟A:
決定國家權重
‧依據標的指數
權重進行配置
步驟B:篩選債券標的投組
步驟C:決定 整體債券投資組合
步驟D:調整 基金債券投資組合
‧依據分層抽樣法配置各國家之債券投資組合 權重
‧將國家配置權重乘上各國家 債券占其國家 比重,以配置 x基金債券投 資組合比重
‧依步驟C所產出的債券投組,配合 指數調整時間及 x基金投資操作 之考量,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投資組
合調整
2.從事其他有價證券之運用策略及配置比重:
(1)運用策略:為提升基金整體曝險部位或基金現金管理之目的。
A.提升基金整體曝險部位:本基金將會選擇類似本基金所追蹤的標的指數之債券 ETF 或債券型基金為主,主要是因為該各國家債券交易面額較大及債券 ETF 或債券型基金交易單位較小,遂在投資證券相關商品會造成追蹤偏離擴大或流動性不足時,將會考慮使用債券 ETF 或債券型基金以方便提升與調節基金整體曝險。
B.基金現金管理:本基金對於現金部位之管理,除了存放於銀行,可選擇投入貨幣市場基金或其他短期投資工具,以增加資金的有效性。
(2)交易標的及配置比重:
本基金從事其他有價證券整體而言,主要以主管機關核准的範圍內以債券相關為主的產品,整體比重最多不超過法令規定上限 10%。
(3)調整機制:
本基金從事其他有價證券之調整機制如下:
A.每日:評估每日的淨申購或淨贖回、基金債券權重等,選擇是否運用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調整,如當有淨申購時,本基金原則上會先審視基金債券投資組合權重偏離狀況等情況來決定是否以其他有價證券或其他部位來調整。
B.每月:因應每月底之指數調整,屆時本基金將會考量指數調整的內容、資金狀況及整體部位狀況,適當選擇運用其他有價證券來調整之必要。
C.不定期:本基金持有其他有價證券比重上限為 10%,並定期審視追蹤標的指數之追蹤偏離狀況來調整該比重。
上述其他有價證券之運用策略、配置比重及調整機制,將會因應市場環境、法規制度變化進行適當之調整,以符合追蹤標的指數之回報為目標。
3.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運用策略及配置比重:
(1)運用策略:為基金現金管理及提升基金整體曝險部位之目的。
本基金為了有效管理資金及資產為主要訴求,在投資組合中除了主要為債券部位外,仍需要透過運用證券相關商品進行曝險投資。本基金為追蹤野村亞太(不含日本)基本面投資等級政府公債指數之指數型基金,若將所有資產投資債券以
貼近標的指數,則本基金將無多餘的資金以因應每日的申購、買回、支付相關費用及債券部位上的調整,此外,由於該標的指數涵蓋的國家範圍較多(目前有八個國家)、每一國家的債券交易單位不同、每一單位債券交易金額相對股票較大、債券價格的買賣價差也相對股票價差大等因素,使得本基金不易因應每日淨申購或淨買回,每日來回買進或賣出債券,易產生較多債券交易損益及交易成本,進而產生追蹤偏離,將可能導致基金之受益人權益受損。故本基金進行投資組合調整時,亦會視資金調度狀況來運用證券相關商品,以靈活管理本資產。
(2)交易標的及配置比重:以利率期貨為主,常態配置 2~10%。
對於證券相關商品之標的選擇的部分,茲因目前主管機關核准可以交易之期貨契約清單中,並無相對於亞太債券指數或單一國家債券指數或亞洲區域國家的利率期貨之相關期貨契約工具,本基金追蹤之標的指數為亞太(不含日本)地區當地國家貨幣計價之債券,該標的指數的報酬來自於債券票面息率、債券殖利率及當地貨幣相對美元或新台幣之匯率,遂評估使用利率期貨。
觀察目前可交易的利率期貨清單中目前多以歐美為主,原則上會挑選與標的指數利率曲線之不同年期的美國利率期貨。若未來有開放或其他更適合的期貨等證券相關商品,仍可以進行配置。由於本基金至少投資債券部位七成,遂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比例最多三成,但本基金將會綜合評估使用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對基金的偏離程度及有效靈活資金管理之考量,以決定適當的配置比重約 2%~10%(以期貨契約價值計算占基金淨資產規模比重)。
本基金之現金部位,除了部分支應期貨保證金外,將會支付固定的基金相關費用及存放於銀行或短期投資工具之用。
(3)調整機制:
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調整機制如下:
A.每日:評估每日的淨申購或淨贖回、基金債券權重等,選擇是否運用期貨進行調整,如當有淨申購時,本基金原則上會先審視基金債券投資組合權重偏離狀況等情況來決定是否以期貨或債券來調整。
B.每月:因應每月底之指數調整,屆時本基金將會考量指數調整的內容與資金狀況,適當選擇運用期貨來調整之必要,如先買進期貨並賣出欲調整的債券部位,之後再將期貨賣出並買進欲買進的債券部位,以因應債券資金上之調度。
C.不定期:本基金目前規劃常態性期貨比重約 2%~10%,並定期審視追蹤標的指數之追蹤偏離狀況來調整期貨比重。如本基金使用期貨來操作時,產生基金偏離程度較大時,將會降低期貨比重。
上述證券相關商品之運用策略、交易標的、配置比重及調整機制,將會因應市場環境、法規制度變化進行適當之調整,以符合追蹤標的指數之回報為目標。
(二) 投資特色
1.以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為操作目標:
本基金以複製「野村亞太(不含日本)基本面投資等級政府公債指數」表現為目標,採用指數化策略進行資產管理,並以標的指數成分債券為投資標的,
以追求貼近標指數之績效表現。
2.掌握亞太市場中長期經濟成長趨勢:
本基金主要以投資亞太地區政府公債等之相關標的為主,投資政府債券將可降低未來市場信用風險的衝擊,而亞洲國家政府債信體質良好,並可提供較多數已開發國家為高的債券殖利率,加上亞洲國家的結構性貿易盈餘以及投資資金持續流入,均有利亞洲貨幣未來之發展。本基金可藉由分散投資多種貨幣與債券標的,從而減低單一標的波動風險,享受亞洲整體經濟的發展成果。
3.被動式操作管理,降低基金週轉率及交易成本:
本基金將依據追蹤標的指數之編製規則及標的指數成分,以分層抽樣方式建構債券投資組合,並依標的指數之異動而調整投資組合比重,以降低因主動市場判斷所產生之交易成本、週轉率及潛在交易風險。
4.基金受益權單位採不配息及月配息機制:
基金受益權單位分 A 類型(不配息)及 B 類型(配息),投資人可以依投資需求進行選擇,增添投資彈性。
十一、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x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野村亞太(不含日本)基本面投資等級政府公債指數」之成分債券,主要收益來源包含可能的資本利得及利息收入,投資人應充分了解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本基金將適度分散配置以兼顧追求收益與控制風險,但仍有受到各投資地區市場影響程度較大之可能性,適合能夠承受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十二、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自 102 年 3 月 18 日起開始銷售。十三、銷售方式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代理銷售各類型受益憑證。十四、銷售價格
(一) 本基金無論其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無論其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 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各類型受益憑證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各類型受益憑證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 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及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作適當之調整,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十五、最低申購金額
(一) 本基金自募集日至成立日(不含當日)止,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不在此限。
(二) 前開期間之後,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不分類型),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 A 類型為新臺幣參仟元整(超過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B類型為新臺幣壹萬元整(超過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十六、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絶申購之情況:
(一)客戶如首次辦理申購經理公司(或稱本公司)之基金或委託,對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之檢核項目如下:
1.客戶為自然人:
(1)驗證身分或生日:取得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護照、居留證、駕照等。如對上述文件效期有疑義,應取得大使館或公證人之認證或聲明。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前段所述身分之證明文件。
(2)驗證地址:取得客戶所屬帳單、對帳單、或官方核發之文件等。 2.客戶為法人、團體:
(1)公司設立登記文件、政府核發之營業執照、合夥協議、存續證明等。 (2)公司章程或類似文件。
(3)高階管理人員(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國籍。
(4)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辨識及證明文件,本公司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3.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者,並須提供下列文件:
(1)信託存在證明文件。如信託之受託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列示之金融機構所管理之信託,信託文件得由該金融機構出具之書面替代之,惟該金融機構所在之國家或地區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者不適用。
(2)規範及約束信託之章程或類似文件。
(3)高階管理人員(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國籍。
(4)信託之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其身分辨識及證明文件。
(二)由代理人辦理申購本公司基金或委託者,本公司應依第(一)款第 1 目第(1)小目要求客戶提供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客戶申購本公司基金或委託者,如有與客戶提供之基本資料不符,本公司得要求客戶提供財富、資金來源及資金去向等佐證資料。
(四)本公司不受理客戶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基金。另於受理申購本公司
基金投資時,對於下列情形,應予拒絕:
1.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2.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但經可靠、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不在此限。
3.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持用偽造、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6.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8.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受理申購或委託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10.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分時,客戶仍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11.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員工不得將確認紀錄、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12.意圖說服本公司員工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13.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14.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15.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16.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17.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員工,以達到本公司提供服務之目的。
(五)本公司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時應遵守前述事項,但如有相關法令修正者,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憑證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買回費用
(一) 本基金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二)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時本基金基金業已成立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仟分之伍(0.5%)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除上述應支付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本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十九、買回價格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買回日)之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為避免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稀釋基金之獲利,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從事短線交易者,須支付買回價金之 0.5%作為買回費用。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所謂「短線交易」是指受益人自申購日起算第 7 個日曆日(含)內申請買回者,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定時定額投資、同一基金間轉換者,不在此限。舉例說明: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7/6 day1 申購日 | 7/7 day2 | 7/8* day3 | 7/9 day4 | 7/10 day5 | ||
7/11 day6 買回日 | 7/12 day7 | 7/13 day8 | 7/14 day9 | 7/15 day10 | 7/16 day11 | 7/17 day12 |
某甲於 100/7/6 購入 A 基金 3000 單位,但於 100/7/8 即申請買回 2000 單位,此舉即抵觸「短線交易」規範,故該筆買回價金將被扣除部份費用,如下:
(x A 基金以 100/7/11 買回日之淨值為 20 元計算者)原應獲取之買回價金:20*2000=40000
需扣除之短線交易費用:20*2000*0.01%=4 (此筆金額將納入 A 基金資產中)實際獲得之買回價款:40000-4=39996(如有跨行匯費須另外扣除)
*因 7/12 為申購之第 7 個日曆日,故需支付短線交易之費用,若客戶於 7/13 起申請買回者,則毋須支付。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一)本基金之營業日指中華民國之銀行及櫃檯買賣交易市場之共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不在此限。前述所稱「一定比例」係指基金投資比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之國家或地區。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營業日認定標準及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休假日情形,於每會計年度之 3、6、9、 12 月之 15 日(含)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本基金次一季度之基金營業日。
(二)臨時性假日
「臨時性假日」係指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如因颱風、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即為非基金營業日,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1.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即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
則。
2.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可先行啟動「臨時性假日」之預備機制;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不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則。
3.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提早收盤),仍視同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營業日,不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則。
二十二、 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一)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新臺幣壹拾億元(含)以下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柒零 (0.70%)之比率計算。
(二)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逾新臺幣壹拾億元(不含)且為新臺幣參拾億元(含)以下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陸伍(0.65%)之比率計算。
(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逾新臺幣參拾億元(不含)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陸零 (0.60%)之比率計算。
二十三、 保管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一)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新臺幣壹拾億元(含)以下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貳參 (0.23%)之比率計算。
(二)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逾新臺幣壹拾億元(不含)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貳壹 (0.21%)之比率計算。
二十四、 保證機構
x基金無保證機構。二十五、 是否分配收益
(一)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不予分配。
(二)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後,為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前述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三個月(含)後,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1.每月分配收益: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扣除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 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孳息收入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2.每年度分配收益: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平準金、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 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後 之可分配收益,且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減經理公司所
決定分配之收益總金額後未使該年結束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價值低於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新臺幣壹拾元時,經理公司得於每年度結束後按該年度之收益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並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應經金 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分配之;每年度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 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後,經理公司得於 翌年三月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分配之。有關前述二種收益分配,其收益分配 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四)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不再視為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
(五)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匯款或按受益人約定方式為之,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惟給付時,若任一受益人應得之收益分配金額為新臺幣xxx(含)以下者,受益人(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財富管理專戶或投資型保單等方式申購本基金者外)同意授權經理公司得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作為當日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為零。
範例如下:
月配
1、評價結果: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評價項目為國外利息收入扣除分擔費用。故 101 年 12 月之評價結果,本基金 12 月份國外利息收入扣除分擔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為 NT$834,437 元,累加前期遞延可分配收益金額 NT$2,000,000 元,故 12 月份可分配收益合計為 NT$2,834,437 元。
民國一○一年十二月
遞延可分配收益 | (2) | (3) | (4)=(2)-(3) | ||||||||
累積投資收益 | 成立日-100.12.31 | 101.01.01-101.11.30 | 合 | 計(1) | 各類所得金額 | 分擔費用 | 可分配收益 | ||||
利息收入-國外 | $1,000,000 | $1,000,000 | $2,000,000 | $1,000,000 | $165,563 | $834,437 | |||||
已實現資本損益-債券 | 1,000,000 | 1,000,000 | 2,000,000 | 1,000,000 | $165,564 | 834,436 | |||||
已實現資本損益-遠外匯 | 1,000,000 | 500,000 | 1,500,000 | 500,000 | $82,781 | 417,219 | |||||
利息收入-國內 | 100,000 | 50,000 | 150,000 | 20,000 | $3,311 | 16,689 | |||||
收益平準 | 500,000 | 500,000 | 1,000,000 | 500,000 | $82,781 | 417,219 | |||||
收入合計 | $3,600,000 | $3,050,000 | $6,650,000 | $3,020,000 | $500,000 | $2,520,000 | |||||
減:費用 | 500,000 | ||||||||||
可分配收益 | $2,520,000 | ||||||||||
基金原始帳戶(受益權單位數) | 100,000,000 |
2、本月實際分配金額:
經經理公司決議本月收益分配總配發金額為 NT$1,500,000 元( 當期收益 NT$834,437 元+前期遞延可分配收益 NT$665,563 元),參與本月收益分配之單位數為 100,000,000 個單位,故每一千受益權單位可配發之金額為 NT$15 元 (1,500,000/100,000,000*1000=15)
民國一○一年第O次實際分配
x次預計分配收益合計 (當月份+當年度+以前年度)本次預計分配收益
每一千受益權單位
累積投資收益 | (當月份)(5) | (當年度)(6) | (以前年度)(7) | (8)=(5)+(6)+(7) | 分攤之金額 | |
利息收入-國外 | 834,437 | 665,563 | 0 | 1,500,000 | 15 | |
已實現資本損益-債券 | 0 | 0 | 0 | 0 | 0 | |
已實現資本損益-遠外匯 | 0 | 0 | 0 | 0 | 0 | |
利息收入-國內 | 0 | 0 | 0 | 0 | 0 | |
收益平準 | 0 | 0 | 0 | 0 | $0 | |
收入合計 | 834,437 | 665,563 | 0 | 1,500,000 | 15 | |
1,500,000 | 15 |
年配
1、評價結果: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年度評價項目為收益平準金、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之總合扣除分擔費用。故 101 年 12 月之年度評價結果,當年度可分配收益為 NT$4,070,000 元,累加前期遞延可分配收益金額 NT$3,600,000 元,故年度可分配收益合計為 NT$7,670,000 元。
可分配金額 | ||||||
累積投資收益 | 成立日-民國100年 | 民國101年 | 合 | 計(1) | ||
利息收入-國外 | $1,000,000 | $334,437 | $1,334,437 | |||
已實現資本損益-債券 | 1,000,000 | 1,834,436 | 2,834,436 | |||
已實現資本損益-遠外匯 | 1,000,000 | 917,219 | 1,917,219 | |||
利息收入-國內 | 100,000 | 66,689 | 166,689 | |||
收益平準 | 500,000 | 917,219 | 1,417,219 | |||
收入合計 | $3,600,000 | $4,070,000 | $7,670,000 | |||
基金原始帳戶(授益權單位數) | 100,000,000 |
2、本年度實際分配金額:
經經理公司決議本年度收益分配總配發金額為 NT$2,000,000 元(當年度收益 NT$1,934,437 元+前期遞延可分配收益 NT$65,563 元),參與本年度收益分配之單位數為 100,000,000 個單位,故每一千受益權單位可配發之金額為 NT$20 元 (2,000,000/100,000,000*1000=20)
本次預計分配收益
x次預計分配
收益合計
(當年度+以前年度)
每一千受益權單位
累積投資收益 | (當年度)(2) | (以前年度)(3) | (4)=(2)+(3) | 分攤之金額 | ||||
利息收入-國外 | $334,437 | $65,563 | $400,000 | $4 | ||||
已實現資本損益-債券 | 1,000,000 | 0 | 1,000,000 | 10 | ||||
已實現資本損益-遠外匯 | 600,000 | 0 | 600,000 | 6 | ||||
利息收入-國內 | 0 | 0 | 0 | 0 | ||||
收益平準 | 0 | 0 | 0 | 0 | ||||
收入合計 | $1,934,437 | $65,563 | $2,000,000 | $20 |
一、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x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經金管會 102 年 2 月 1 日金管證投
字第 1020003890 號函核准,在國內募集並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及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
關法規辦理,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一)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
日起,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二)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三、追加募集者,應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x基金為首次發行。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壹拾之說明)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壹拾壹之說明)
一、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所列九之說明。
二、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一) 決策過程
1. 本基金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投資決定、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步驟:
(1)投資分析:
A.投資決策會議:
(a)投資早會: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就國際股市、債市、總體經濟訊息等進行評析,並討論市場動態與因應對策,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b)投資會議: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就整體全球趨勢分析及針對
基金績效進行檢討,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B.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依據指數編製公司提供之最新指數成分及技術通告、及其他資訊來源之公司活動訊息,互相比對驗證資料之正確性,並對未來標的指數之指數結構進行分析研判工作,作成投資分析報告,經複核人員審核後,呈權責主管核定。該步驟由報告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投資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已核定之投資分析報告之建議及投資決策會議之分析,並考量各項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後綜合判斷,決定投資標的、金額等事項,並作成投資決定書,經複核人員審核後,呈權責主管核定。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投資執行:交易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開立之投資決定書內容,執行每日有價證券之交易,並將投資決定書之執行情形記載於投資執行記錄中,經複核人員審核後,呈權責主管核定。
(4)投資檢討:基金經理人應依其操作之基金,每月分析其操作績效,製作成投資檢討報告,經複核人員審核後,呈權責主管核定。
2.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決策過程:
分為交易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交易檢討四步驟:
(1)交易分析: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載明交易理由及交易條件等項目,並詳述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本步驟由報告人、複核人員及或權責主管負責。
(2)交易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已核定之交易分析報告作成交易決定書,並交付執行;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交易執行: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作成交易執行記錄,本步驟由交易員、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交易檢討: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二)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1.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姓名:xxx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 財務管理研究所
現任:元大投信指數暨量化投資事業群專業資深副理 2017/8/1~迄今經歷:第一金投信國內投資部資深投資襄理 2016/7/4~2017/7/10
台灣工銀證券新金融商品部副理 2016/3/1~2016/6/30富邦投信量化及指數投資部基金經理人 2013/6/24~2016/2/29
資格:本基金之基金經理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並已接受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在職訓練。
權限:基金經理人應依相關投資會議、分析報告,在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範下運用本基金,依據基金投資目標填具投資決定書,再
依公司之核決權限完成覆核後,交付執行之。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2.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xxx 2018/08/01~迄今
(三)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基金經理人目前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元大 20 年期以上 AAA 至 A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基金、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醫療保健債券 ETF基金、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公共事業電能債券 ETF 基金、元大 10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銀行債券 ETF 基金、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2.經理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另外,經理公司對於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含)以上基金之防火牆規範如下:
(1)不同基金間對同一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不得於同日或同時為反向操作。但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或公司內部作業規範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
(2)不同基金之投資決策應分別獨立。
(3)同一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相同之有價證券於同一日同時進行買賣時,應力求公平對待每一基金。
三、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無,本基金由本公司自行操作管理。
四、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委任國外顧問投資公司,其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無,本基金無委任國外顧問公司。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一)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投資於股票、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結構式利率商品;
2.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3.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4.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6.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7.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8.投資於標的指數任一成分債券之總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不得超過該成分債券占標的指數之權重,但因指數組成內容調整或因應指數複製策略所需,且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者,不在此限;
9.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10.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11.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12.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3.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14.投資於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
15.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16.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二)前項第 5.款所稱各基金,第 13 款及第 14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前述第(一)項第 9 款、第 11 款至第 13 款規定比例、金額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四)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一)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但經 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 證券。
六、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本基金不投資股權相關之有價證券,故不適用。
七、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一)投資於國內之基金者: 1.處理原則及方法:
(1)經理公司應依據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支持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但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表決權。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轉讓
或出售該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作業流程: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投資基金經理公司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之作業流程為:
(1)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A.經理公司接獲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應立即通知權責單位(操作單位)。
B.依法令規定得不指派或指派人員代表出席該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C.開會前需將表決票整理並附其清單交權責單位(操作單位)主管勾選議案,並於清單上蓋章表示完成此項作業。
(2)作成書面記錄:受指派人員代表本基金出席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後
填具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上開書面記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3)本公司受指派人員不得對外透露本基金所投資基金投票內容之相關訊息。
(4)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委託書,或藉行使持有該基金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而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二)投資於國外之基金者: 1.處理原則及方法:
(1)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於接獲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時,會以傳真或電子方式即時告知基金經理人,並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再傳真或電子方式回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委由其執回該外國基金管理機構;如受益人會議有重大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亦會經基金經理人指示後代表本基金出席該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以盡力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2)作業流程:
A.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即告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並將相關資料通知經理公司。
B.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行使表決權,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傳真或電子回覆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並委由國外受託保 管機構執回表決票或出席該基金之受益人會議,以行使表決權。
八、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揭露事項
(一)主要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及證券交易市場簡要說明:(詳附錄二)
(二)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無,本基金無投資於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
(三)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外匯收支所從事避險交易,其避險方法敘明:
1.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就本基金外幣資產,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以規避外幣之匯兌風險。本基金所投資以外幣計價之資產(包含持有現金部位),於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Basket Hedge)(含換
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入及匯出時,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2.本基金於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交易之操作時,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嗣後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四)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經理公司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
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則及方法。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肆所列六、七之說明。九、指數型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一)指數編製方式及經理公司追蹤、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 1.指數編製方式:
(1)指數成分債券選取標準:
本指數編製方式為先選取本指數所定義的國家,接著再選取個別國家的成分債券,詳細說明如下:
A.國家選取原則
依據野村國際(香港)有限公司所定義的亞太地區國家中,若符合Moody’s、 S&P、Fitch、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A. M. Best、Capital Intelligence or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等數家國際信評機構評定至少有一個 BBB或相對應等級以上則納入本指數,但不含日本與台灣,亦不包含其 他針對境外投資人訂定投資進入限制之國家。
B.個別國家之成分債券選取原則
個別國家成分債券將依據其債券種類、計價幣別、剩餘到期日、在外流通量及流動性篩選來進行篩選,茲敘述如下:
(a)債券種類:固定利率政府債券;
(b)債券計價幣別:當地國家貨幣計價;
(c)債券剩餘到期日:債劵到期日必須於一年期以上;
(d)債券在外流通量:須符合個別國家在外流通量的最低需求標準;
(e)債券流動性篩選:將按照每日、周及月的債劵成交量來進行流動性篩選。
候選債券的成交量必須於過去三個月達到或超過設定的標準值才可被納入本指數。指數債券的成交量必須於過去三個月內的其中兩個月達到或超過設定的標準值才可維持作為本指數。
(2)指數成分債券權重計算:
本指數成分債券權重的計算方式,為先計算各別國家占指數之權重,接著計算個別成分債券佔該國家的債券市值之權重,最後將兩者權重相乘,即為該個別成分債券佔本指數之權重,茲詳如下:
A.成分國家占指數之權重計算:
分別以七項基本面因子評估個別國家基本面相對強弱勢,針對個別基本面因子,將成分國家之基本面表現由高至低排列,排名前者可分配到較高之
基本面因子分數。由七項基本面因子綜合計算後之權重總和即為當期個別國家占指數之最新權重,並於每季底調整生效。
七項基本面因子說明如下:
基本面因子名稱 | 基本面因子之計算方式 | |
1 | 匯率動能 | 過去3個月匯率變動幅度 |
2 | 匯率風險 | 過去3個月匯率波動率 |
3 | 信用品質 | 政府負債占GDP 比重年增率(YOY) |
4 | 經濟成長動能 | GDP年增率(YOY) |
5 | 未來經濟成長預估 | 預估下一期GDP年增率(YOY) |
6 | 債券殖利率 | 指標十年期公債殖利率 |
7 | 未來債券價格預估 | 預估未來指標十年期公債殖利率變動 |
B.個別成分債券佔該國家之權重計算:
根據野村國際(香港)有限公司資料庫內個別國家符合條件之債券,依其在外流通市值計算加權在外流通市值權重。
(a) 每一債券在外流通債券市值計算:
其中,MV(t):t 日債券在外流通市值 IAO(t):t 日債券在外流通面額 P(t):t 日債券除息價
AI(t):t 日債券累計前手息
(b) 債券指數權重計算:
其中,W(t):t 日債券指數權重
MV(t):t 日債券在外流通市值
C.個別成分債券占指數之權重計算:
將個別成分債券佔該國家之市值權重乘以該成分國家占指數之權重,即可計算個別成分債券占指數之權重。
(3)指數成分債券之調整方式:
A.每月調整:每月主要審視個別國家之成分債劵資格,於每月底審視個別國家之新發行債券、剩餘到期日及在外流通量等是否符合。本指數個別國家之成分債劵調整的公告日為每月25日,並於當月底最後一個營業日指數收盤後生效。此外,若有原指數成分國家因國家主權信用評等遭調降至不符合成分國家選取原則時,亦於最近之月調整日剔除該成分國家之債券。但若其它非指數之亞太國家之國家主權信用評等經調升後符合成分國家選取原則且經由野村國際(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其資格後,將會依據其宣告調整時間進行調整,原則上以宣告後最近之月調整日納入。
B.每季調整:本指數於每季(3、6、9、12月) 審視個別國家之流動性篩選等是否符合並重新審視國家權重,將會重新計算個別國家七項基本面因子之表現,依每項基本面因子評估個別國家基本面相對強弱勢並賦予權重,作為成分國家之權重調整依據。本指數成分國家占指數之權重每季調整的公告日為每年3、6、9、12月的25日,並於當月底最後一個營業日指數收盤後生效。
(4)指數之計算方式:
指數以2005年12月30日為基期(100),本指數的計算公式如下:
Indext = IndexS_reb × {1 + ∑t ∑ WeightCountry ×
s=S_reb+1 Country={Index Components} Q
s
P&LCountry}
其中,IndexS_reb 為指數計算期間內第一個工作天公布的指數價格
Q
Weight Country 為國家每季基本面權重
P&LsCountry 為個別國家指數值
Q
上述有關個別國家指數值( P&LsCountry)與國家每季基本面權重(Weight Country )
的計算公式如下:
A.個別國家指數值(P&LsCountry)之計算公式如下:
LCGBICountry – LCGBICountry
P&LCountry = S S−1
s LCGBIS_reb
S
其中,LCGBI Country為在S天內公布的當地政府債劵指數的指數價格
B.國家每季基本面權重(WeightQCountry )之計算方式如下:
首先,先計算個別國家之每一基本面因子的分數權重,再依據野村國際(香港)有限公司所定義的七大基本面因子的因子貢獻權重,來決定國家間的基本面權重,說明如下
(a) 個別國家之每一基本面因子的分數權重(Factor_ Weight Q Factor Country)之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N 為指數成分的國家數量
Factor_Ranking Q Factor Country 為 N 個國家針對每一個基本面因子值,依據基本面相對強勢至弱勢,由高至低排序(如:1、2、…、N-1、N),分數最高的成分國家為 1,最低的成分國家為 N。若兩個以上的國家擁有相同的基本面因子值,將會參考上次基本面因子值來進行排名。
(b)國家每季基本面權重之計算方式如下:
WeightCountry = ∑ ContributionFactor ∗ Factor_WeightFactor,Country
Q Q
Factor={7 factors}
其中, ContxxxxxxxxXxxxxx x為每一基本面因子所賦予的貢獻權重
Factor_ Weight Q Factor Country 為在 Q 期間內,個別國家於每一基本面因子的分數權重。
2.經理公司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
本基金係採用指數化策略,以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為目標。前述所稱指數化策略,包含(1)完全複製法及(2)分層抽樣二種方式:
(1)完全複製法
完全複製法對於採被動式操作之指數型基金,是有效的指數管理方式。其操作的方式,即是根據標的指數成分債券的權重,作為基金投資組合成分的縮影。
(2)分層抽樣法
依照標的指數之債券風險參數,包含修正存續期間(modified duration)與凸性 (convexity),作為未來投資組合調整時之參考。依據國家別分組,經評估流動性與債券風險參數等考量後,自個別國家指數成分中分別選取債券標的以追蹤投資組合,達到最小化指數追蹤偏離度與降低交易週轉率之目標。因本基金所追蹤的標的指數成分債券總數超過 200 檔,由於國際間個別債券最適交易單位金額遠高於個別股票,若以完全複製方式依照指數權重購入全部債券,所需要之資金總和過於龐大,且未來投組調整所需之交易成本亦會提高,且國際間債券指數型商品甚少以完全複製方式追蹤綜合指數之績效,故本基金預計以運用分層抽樣方式來追蹤指數績效。
(二)基金表現與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1.定義:
本基金提供緊貼或追蹤野村亞太(不含日本)基本面投資等級政府公債指數回報,以最小追蹤偏離度(Tracking Difference)為投資管理之目標。
2.計算公式:
【追蹤偏離度=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報酬%(註一)-當期標的指數報酬%(註二)】
(註一):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報酬%=(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前一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前一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註二):當期標的指數報酬%=(當期標的指數收盤價-前一期標的指數收盤價)/
前一期標的指數收盤價
(註三):由於本基金主要資產參與美元或其他外幣兌新臺幣之曝險,故標的指數報酬以指數編製公司所提供之新台幣計價指數報酬為準。
一、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野村亞太(不含日本)基本面投資等級政府公債指數」成分債券,屬於亞洲國家之政府債券投資,分散配置於各國家中信用評級為投資等級之政府債券。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以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回報,並以最小追蹤偏離度(Tracking Difference)為目標經營,在合理風險下,謀求中長期投資利得及投資收益。惟證券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地
區政治經濟變動、標的指數成分股於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價格波動風險、市場風險及標的指數有授權終止或其他必需更換之情事發生時,可能對本基金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有影響等因素,均可能產生潛在的風險,故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2*。
二、請投資人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細閱讀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投資風險揭露,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 及 Sharpe值等 ) 可 至 投 信 投 顧 公 會 網 站 之 「 基 金 績 效 及 評 估 指 標 查 詢 專 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
*風險報酬等級為本公司經依基金之投資策略、風險係數等因素整體綜合考量後,並參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所訂,該分類標準係計算過去 5 年基金淨值波動度標準差,以標準差區間予以分類等級,分類為 RR1-RR5 五級,數字越大代表風險越高。惟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如:投資標的產業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等),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並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後辦理投資。
投資風險揭露如下: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一、 類股過度集中及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以追蹤野村亞太(不含日本)基本面投資等級政府公債指數表現為目標,因本基金未投資股票,因此較無類股過度集中及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採指數化操作,基金投資組合以複製標的指數表現為目標,因標的指數編製已針對債券分散性及流動性有一定的篩選標準,原則上基金將不會集中投資某些債券,故應可適度分散持債過度集中之風險。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在合理風險程度下,投資分散於亞太債券市場,故無特定產業景氣循環之虞。
三、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資產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之成分債券,雖然基金標的指數對其成分債券之篩選均設有流動性之限制,基金投資標的流動性均經指數提供者檢驗,然因本基金投資地區可能包括新興市場國家,若遭遇投資地區有重大政經變化導致交易狀況異常時,該地區之流動性風險並不會因此完全避免。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1)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亞太地區之有價證券,因此亦有
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2)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將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五、 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亞太地區之有價證券,其區域間之政經情勢變化(例如罷工、暴動、戰爭等)或法令之變動,均可能會影響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此外,勞動力不足、罷工、暴動等亦可能會對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而我國市場頗受政治因素之影響,因此,如兩岸關係之互動及未來國內外金融經濟情勢之變化將可能使債券之市
場利率或其價格隨之起伏。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在從事投資操作時,可能面臨不同機構之信用與財務風險,故在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將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本基金投資過程均依循一套嚴謹的投資流程,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信用風險,惟不排除有信用風險之可能性。
2.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無此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商品,故無此風險。八、 本基金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一)投資債券指數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ETF) 及放空型 ETF 之風險:
1.所持有的一籃子投資組合類型本身面臨的風險。例如,該ETF 持有一籃子債券投資組合時,則有利率、信用等主要潛在風險。
2.另外,ETF 係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基金,其買賣價格以市場撮合的買賣成交價為準而非傳統基金以基金淨值為買賣價格,而 ETF 成交價格易受股市走勢及市場供需影響而與 ETF 淨值產生折溢價風險。另外,ETF 次級市場交易量若不足,可能影響本基金買賣該 ETF 之交易,故本基金亦需承擔 ETF 次級市場交易流動性風險。
3.傳統 ETF 以持有一籃子債券來追蹤指數的報酬,放空 ETF 多以與交易對手承做 SWAP,以持有一籃子交易對手想要的部位所得的報酬來交換指數漲跌反向的報酬,因此若交易對手 SWAP 履約的問題,將造成無法完全複製指數的風險。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走勢錯誤,縱為避險操作,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本基金並無從事借券之操作,故無此風險。十一、其他投資風險
(一)利率風險:本基金承作利率交換交易後,因市場利率上升或是下跌,導致所承作的契約產生損益變化的價格風險。由於利率變動的不確定,帶給基金淨資產價值影響,而利率風險大小取決於市場利率波幅高低及基金整體投資組合存續期間的大小。當市場利率上揚或與預期利率方向相反時,將使債券價格下跌,而債券價格與利率走勢呈反向關係,將使基金資產產生虧損並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二)債信風險:投資債券皆可能隱含債券發行主體無法償付本金或利息之風險。另外,發行主體之財務體質轉佳/轉弱、或該債券信用評等被調升/調降時,都可能導致債券價格上揚或下跌之波動,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三)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交易的風險:
1.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當事人,因其交易對手違約時,所承受的損失。
2.流動性風險:指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失序,無法將信用衍生性商品平倉變現的風險。
3.市場風險:指市場價格不確定變動,導致可能發生虧損的風險。
(四)大量贖回之風險:本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因此,本基金可能會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五)市場停止交易的風險:交易所或政府機關,當遇不可預知的情況,如地震、風災、雨災、火災或盤勢變化太大導致市場安全機制啟動等,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情形,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買賣狀況的風險。
(六)基金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本基金以追蹤野村亞太(不含日本)基本面投資等級
政府公債指數【Nomura Asia Pacific (ex-Japan) Fundamental Factor Investment Grade Government Bond Benchmark Index】為目標,當上述指數波動劇烈或下跌時,本基金基金的淨值亦將隨之等幅波動。
(七)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指數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指數編製方式,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的情形等,即使本基金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仍可能產生基金追蹤偏離之風險。
(八)標的指數授權終止之風險:本基金與所配合之指數提供者簽訂指數授權合約,
其內容包含終止授權合約之相關條款,經理公司與所配合之指數編製公司若有終止授權合約之情事,例如:合約雙方任何一方發生破產、違反合約規範等終止授權合約之事由,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則有終止授權之風險。
(九) 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之施行細則,要求外國金融機構(以下稱「FFI」)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並自 103 年 7 月 1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規定,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之扣繳稅。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之扣繳稅,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故此,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此外,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之扣繳稅之風險,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1)拒絶申購;(2)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3)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一、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不予分配。
二、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後,為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前述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三個月(含)後,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每月分配收益: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扣除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孳息收入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二)每年度分配收益: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平準金、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減經理公司所決定分配之收益總金額後未使該年結束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價值低於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新臺幣壹拾元時,經理公司得於每年度結束後按該年度之收益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並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三、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分配之;每年度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後,經理公司得於翌年三月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分配之。有關前述二種收益分配,其收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四、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不再視為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
五、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匯款或按受益人約定方式為之,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惟給付時,若任一受益人應得之收益分配金額為新臺幣xxx(x)以下者,受益人(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財富管理專戶或投資型保單等方式申購本基金者外)同意授權經理公司得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作為當日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為零。
一、 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於募集期間或募集期間屆滿後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受益權單位者,應填妥申購書(加蓋登記印鑑)、首次申購經理公司系列基金前應加填開戶書蓋妥印鑑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應
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法人,係指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依規定繳納申購價金,辦理申購手續。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二) 1.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00 前以電子交易
方式(註)及傳真委扣或下午 4:30 分前以書面或傳真書面方式辦理申購手續,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30。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註)電子交易方式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2.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以公告之方式,調整截止時間。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三) 未於收件截止時間完成辦理申購者,或申購款未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基金之指定專戶者,該筆申購當日無效。
(四)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一)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無論其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各類型受益憑證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本基金成立日起,各類型受益憑證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及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作適當之調整,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二) 申購價金之給付方式
1.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轉帳、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本票、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並以兌現當日為申購日,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申購無效(支票、本票之發票人以申購人或金融機構為限)。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其他基金銷售
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價金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一)經理公司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而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之處理 (一)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二)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確定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2. 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憑證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始得受理買回申請。
(二) 受益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請求,所需之文件如下:
1. 身分證明文件。
2. 買回申請書(受益人應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印鑑,如係留存簽名者,應加具簽名)及買回收件手續費(至經理公司買回者,免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3. 委任書(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應提出表明授權代理買回事宜之委任書;前述委任書,受益人應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印鑑,如係留存簽名者,應加具簽名)。
(三)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但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B 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xx個單位者,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四) 1.買回截止時間: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前以書面資料或於每營業日下午 4:00 前以電子交易方式《註》辦理買回手續,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30。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註》電子交易方式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2.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以公告之方式,調整截止時間。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五) 對於所有買回本基金之投資人,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一)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 1.本基金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仟分之伍(0.5%)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定時定額交易、同一基金間轉換者,不在此限;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對受益人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應公平對待所有受益人。除上述應支付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本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
(三) 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四) 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五)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指定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代理
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一)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且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二) 如有後述五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四、受益憑證換發
x基金受益憑證係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故不換發受益憑證。五、買回價金延遲給付之情形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任一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標的指數成分債券權重佔標的指數總權重達百分之三十;
5.指數提供者突然無法提供標的指數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
6.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三)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包括:
(一)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
列權利: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年報。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
(一)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詳見附表一)
【附表一】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 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
經理費 | (一)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新臺幣壹拾億元(含)以下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柒零(0.70%)之比率計算。 (二)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逾新臺幣壹拾億元(不含)且為新臺幣參拾億元 (含)以下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陸伍(0.65%)之比率計算。 (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逾新臺幣參拾億元(不含)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陸零 (0.60%)之比率計算。 |
保管費 | (一)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新臺幣壹拾億元(含)以下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貳參(0.23%)之比率計算。 (二)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逾新臺幣壹拾億元(不含)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貳壹 (0.21%)之比率計算。 |
指數授權費 (註一) | 按本基金每季總平均淨資產價值之規模以每年之百分之零點一(0.1%)計算 之,每季支付。 |
申購手續費 | 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之4%乘以申購單位數,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 基金銷售策略及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作適當之調整。 |
買回費用 | x基金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除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本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 |
短線交易 買回費用 | x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時本基金基 金業已成立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仟分之伍(0.5%)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買回收件手續費 |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臺幣伍拾元,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 免收手續費。 |
項目 | 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
召開受益人會議 費用(註二) | 預估每年新臺幣壹佰萬元。但並非每年固定召開,若未召開受益人會議, 則無此費用。 |
其他費用(註三)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尚包括但不限於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直接成本及經紀商佣金、證券交易手續費等必要費用及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 捐、訴訟或非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 |
(註一):指數提供者於每年將收取指數授權費用,指數提供者保留調整指數授權費用之權利,若指數提
供者調整指數授權費用,本基金所產生之指數授權費用亦將隨之調整。
(註二):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發生。
(註三):指依本基金信託契約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及本基金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及其他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申購手續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購、買回時另行支付,買回費用(含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於申請時自買回價金扣除,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一)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準用修正後財政部(81)台財稅字第 811663751 號函、
(91)台財稅字第 0910455815 號令、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相關法令修正時,從其新規定。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其僅屬一般性說明,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人之稅務責任,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1)所得稅
依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修正案規定,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故免納所得稅。
(2)證券交易稅
A.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B.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非屬證券交易範圍,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二)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三)本基金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財政部 96.4.26 台財稅字第 09604514330號函、101.12.13 台財稅字第 10104656530 號函及 107.03.06 台財際字第 10600686840 號函之規定,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以符「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之規定,俾
保基金受益人權益。如為因應國稅局或外國稽徵機關審核之要求或查核所需,經理公司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供其查核。
(四)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明定利息所得與股利所得為補充保險費扣費標的之一。衛生福利部 107/12/6 衛部保字第 1071260572 號函、衛生福利部 107/09/17 衛部保字第 1070129303 號函規定,經理公司發行證信基金(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於配息時,收益分配來源為大陸企業發行之「債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股票」或「受益憑證」所獲配之股利所得,經理公司應於分配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四、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一) 召開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1.修正信託契約者,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換經理公司者。
3.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終止信託契約者。
5.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8.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亦未提供替代指數,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者。
9.其他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前述第 8 點之情形,當指數提供者係因遭聲請破產、解散等事由而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者,經金管會核准免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得逕洽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
(二) 召集程序
1.依法律、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 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 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受益人亦得以 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 以上之受益人。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前述 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 B 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 B 類型受益 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
以上之受益人。 (三) 決議方式
1.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 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如決議事項係有關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事項或其他專屬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者,則受益人會議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 並行使表決權,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 B 類型受益憑 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 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 提出:
(1)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終止信託契約;
(3)變更本基金種類。
(四) 受益人會議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規定辦理。
一、 依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一)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年報。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1.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2.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僅須通知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3.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指數授權契約終止、變更標的指數或指數提供者。
8.本基金標的指數發生重大事項,對受益人有重大影響者。
【重大事項釋例說明】:
(1)標的指數編製方法變動,使預估變動後標的指數成分證券檔數變動比例將超過原標的指數成分證券檔數達 20%以上。
(2)指數提供者停止標的指數之計算或發布。
(3)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或經理公司認為應通知之事項。
9.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
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三)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1.前項規定之事項。
2.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本基金之年報。
8.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本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檔數或期貨交易部位曝險比率與所追蹤標的指數編製成分證券檔數或曝險比率有重大差異者;本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及期貨交易部位之調整,導致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表現之追蹤差距(Tracking Difference)有重大差異者)。
【前述所稱重大差異係指】:
(1)「本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檔數或期貨交易部位曝險比率與所追蹤標的指數編製成分證券檔數有重大差異者」,其中重大差異係指若連續 5
個基金營業日之平均規模大於新臺幣 30 億元(含)時,本基金投資於指
數成分證券檔數少於 60 檔且本基金所投資成分債券檔數與所追蹤標的指數成分債券檔數覆蓋率低於 20%,或連續 5 個基金營業日之平均規模小於新臺幣 30 億元時,本基金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檔數少於 30 檔且本基金所投資成分債券檔數與所追蹤標的指數成分債券檔數覆蓋率低於 10%。
(2)「本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及期貨交易部位之調整,導致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表現之追蹤差距(Tracking Difference)有重大差異者」,其中重大差異係指因部位調整使得近 20 個營業日累計追蹤差距落後標的指數達 3%,視為重大差異。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一)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受益人地址變更時,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合法送達。
2.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者(網址:xxxxx://xxxx.xxxx.xxx.xx/):
※本基金之財務報告。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公告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者(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僅須通知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本項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相關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變更標的指數或指數提供者。
※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本基金標的指數發生重大事項,對受益人有重大影響者。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本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檔數或期貨交易部位曝險比率與所追蹤標的指數編製成分證券檔數或曝險比率有重大差異者;本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及期貨交易部位之調整,導致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表現之追蹤差距(Tracking Difference)有重大差異者)。
公告於經理公司網站者(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營業日。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本項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
其規定。)
※本基金標的指數發生重大事項,對受益人有重大影響者。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本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檔數或期貨交易部位曝險比率與所追蹤標的指數編製成分證券檔數或曝險比率有重大差異者;本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及期貨交易部位之調整,導致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表現之追蹤差距(Tracking Difference)有重大差異者)。
(二)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1.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一、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三)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三、 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一)下列二大國際資料庫系統提供免費的指數收盤資訊供會員查詢,另有即時報價資訊提供會員查詢,但需另外付費:
1.xxx系統
2.路透社系統
(二)投資大眾可透過經理公司《YuantaETFs 網站》(xxx.xxxxxxxxxx.xxx),免費查詢包括指數型基金簡介、指數收盤價、基金投資組合、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資訊。
(一)淨資產總額之項目、金額及比例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頁 | 1 |
淨資產總額明細表 20220331 | 單 | 位:新台幣百萬元 |
佔淨資產 項 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 額 百分比% | ||
受益憑證 | 0 | 0.00 |
存託憑證 | 0 | 0.00 |
股票 | 0 | 0.00 |
上市股票 | 0 | 0.00 |
上櫃股票 | 0 | 0.00 |
承銷中股票 | 0 | 0.00 |
股票合計 | 0 | 0.00 |
債券 | 0 | 0.00 |
上市債券 | 0 | 0.00 |
上櫃債券 | 185 | 87.88 |
未上市上櫃債券 | 0 | 0.00 |
債券合計 | 185 | 87.88 |
短期票券 | 0 | 0.00 |
利率交換 | 0 | 0.00 |
銀行存款 | 25 | 12.04 |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 0 | 0.08 |
淨資產 | 210 | 100.00 |
(二)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股票之名稱、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無
債券名稱 | 證券市場名稱 | 投資金額 (新台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
AUSTRALIAN GOVERNMENT 3.75% 04/21/2037 | 上櫃債券 | 3 | 1.66 |
AUSTRALIAN GOVERNMENT 2.5% 05/21/2030 | 上櫃債券 | 3 | 1.6 |
AUSTRALIAN GOVERNMENT 2.75% 11/21/2029 | 上櫃債券 | 2 | 1.02 |
CHINA GOVERNMENT BOND 3.8% 07/09/2023 | 上櫃債券 | 9 | 4.35 |
CHINA GOVERNMENT BOND 2.2% 07/27/2025 | 上櫃債券 | 8 | 4.23 |
CHINA GOVERNMENT BOND 3.03% 06/24/2024 | 上櫃債券 | 6 | 3.25 |
INDONESIA GOVERNMENT 8.25% 05/15/2029 | 上櫃債券 | 13 | 6.52 |
INDONESIA GOVERNMENT 8.125% 05/15/2024 | 上櫃債券 | 4 | 1.94 |
INDONESIA GOVERNMENT 7.5% 05/15/2038 | 上櫃債券 | 3 | 1.65 |
INDONESIA GOVERNMENT 7.5% 04/15/2040 | 上櫃債券 | 2 | 1.26 |
KOREA TREASURY BOND 4% 12/10/2031 | 上櫃債券 | 13 | 6.46 |
KOREA TREASURY BOND 1.375% 06/10/2030 | 上櫃債券 | 4 | 1.99 |
KOREA TREASURY BOND 1.5% 03/10/2025 | 上櫃債券 | 3 | 1.73 |
MALAYSIA GOVERNMENT 3.757% 05/22/2040 | 上櫃債券 | 4 | 2.23 |
(三)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債券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111 年 3 月 31 日
MALAYSIA GOVERNMENT 3.885% 08/15/2029 | 上櫃債券 | 4 | 1.94 |
MALAYSIA GOVERNMENT 4.065% 06/15/2050 | 上櫃債券 | 3 | 1.8 |
MALAYSIA GOVERNMENT 4.059% 09/30/2024 | 上櫃債券 | 3 | 1.66 |
MALAYSIA GOVERNMENT 3.955% 09/15/2025 | 上櫃債券 | 3 | 1.66 |
NEW ZEALAND GOVERNMENT 2.75% 04/15/2025 | 上櫃債券 | 8 | 3.94 |
NEW ZEALAND GOVERNMENT .5% 05/15/2024 | 上櫃債券 | 4 | 2.25 |
NEW ZEALAND GOVERNMENT 3% 04/20/2029 | 上櫃債券 | 2 | 1.4 |
PHILIPPINE GOVERNMENT 2.625% 08/12/2025 | 上櫃債券 | 5 | 2.51 |
PHILIPPINE GOVERNMENT 3.375% 04/08/2026 | 上櫃債券 | 5 | 2.49 |
PHILIPPINE GOVERNMENT 3.625% 09/09/2025 | 上櫃債券 | 4 | 2.32 |
PHILIPPINE GOVERNMENT 8.125% 12/16/2035 | 上櫃債券 | 4 | 1.93 |
PHILIPPINE GOVERNMENT 3.5% 09/20/2026 | 上櫃債券 | 4 | 1.92 |
PHILIPPINE GOVERNMENT 3.5% 04/21/2023 | 上櫃債券 | 2 | 1.06 |
SINGAPORE GOVERNMENT 3.5% 03/01/2027 | 上櫃債券 | 4 | 2.12 |
SINGAPORE GOVERNMENT 3.375% 09/01/2033 | 上櫃債券 | 4 | 2.09 |
SINGAPORE GOVERNMENT 2.375% 07/01/2039 | 上櫃債券 | 3 | 1.67 |
SINGAPORE GOVERNMENT .5% 11/01/2025 | 上櫃債券 | 3 | 1.52 |
SINGAPORE GOVERNMENT 2% 02/01/2024 | 上櫃債券 | 2 | 1.31 |
THAILAND GOVERNMENT BOND 3.4% 06/17/2036 | 上櫃債券 | 3 | 1.63 |
THAILAND GOVERNMENT BOND 3.775% 06/25/2032 | 上櫃債券 | 2 | 1.11 |
(四)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比率、保管費比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無
二、 投資績效: 111 年 3 月 31 日
(一)最近十年每單位淨值走勢圖:(本基金成立於 102 年 4 月 3 日)
(二)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本基金成立於 102 年 4 月 3 日
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基金(A):收益不予分配。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基金(B):
年度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收益分配金 額(單位:元 /每受益權單位) | N/A | 0.21 | 0.36 | 0.345 | 0.251 | 0.25 | 0.24 | 0.215 | 0.194 | 0.163 |
註:上述表格所稱年度係以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為準
(三)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註:102 年度資料期間:102/4/3(基金成立日)~102/12/31; 資料來源:Lipper
(四)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本基金成立於 102 年 4 月 3 日)
項目/期間 | 累計報酬率(%)-A | 累計報酬率(%)-B |
最近三個月 | 0.31 | 0.31 |
最近六個月 | -0.73 | -0.73 |
最近一年 | -4.23 | -4.23 |
最近三年 | -4.14 | -4.15 |
最近五年 | 1.50 | 1.50 |
最近十年 | N/A | N/A |
自基金成立日起算 | -13.20 | -13.20 |
資料來源: Lipper
(註)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之計算公式為:
TR=
ERV -1
P
TR:基金評估期間之累計報酬率 P:評估期間期初受益人投資本基金之金額
ERV:評估期間期末受益人買回本基金所得之金額)
本公式假設受益人分配之收益均再投資本基金(不考慮銷售費用與贖回費用)
(五) 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x基金自 2013/04/30 開始追蹤標的指數各期間報酬比較表:
期間 | 最近三個月 | 最近六個月 | 最近一年 | 最近三年 | 最近五年 | 最近十年 | 基金成立日起 |
基金報酬率(%) | 0.31 | -0.73 | -4.23 | -4.14 | 1.50 | N/A | -13.20 |
標的指數(%) | -0.05 | -0.97 | -3.36 | 1.34 | 12.15 | N/A | 5.06 |
資料來源:元大投信整理。基金報酬以 A 類型(不配息)受益權單位之淨值報酬為準。標的指數報酬以新臺幣計算之。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年度 | 106 年 | 107 年 | 108 年 | 109 年 | 110 年 |
費用率(%) | 1.51 | 1.21 | 1.17 | 1.09 | 1.11 |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淨資產價值報告書、投資明細表、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詳見後附財務報告
五、 最近年度及本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無)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無)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四、 本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所列一、二之說明。
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經理公司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各類型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無須辦理簽證。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柒之說明。
一、 基金之成立: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所列五之說明。
二、 基金之不成立: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柒所列四之第二款之說明。
一、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基金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五)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六)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由本基金承擔。
(七)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八)買回費用(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九)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不得處分。
一、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一)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及本基金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二)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三)指數授權費用及其衍生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四)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五)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六)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第十三項及第十四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七)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不在此限;
(八)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本基金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 x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收益分配(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或其他必要情形時,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個別之投資情形與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x所列一之說明。
壹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報金管會。
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申購手續費。
(四)買回費用。
(五)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十一、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
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四、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二十、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
告知申購人。
二十一、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序。
一、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本基金在
國外之資產所在地或地區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 x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 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惟各該保管、處分及收付之作為、不作為,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監督及指示,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二)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三)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有關證券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數據,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執行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事務。
九、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一)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1.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6.給付因運用本基金從事短期票券交易所生之集保費用。
(二)於信託契約終止,清算本基金時,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三)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十、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 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及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 金檢查表、資產負債報告書、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交付 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一、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收受就信託契約所載事項或信託契約下任一當事人之權利或義務之履行有關係之人(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申購人、受益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同業公會、存款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院及委任之律師、會計師等)所送達之有關標的指數成分債券或本基金之資料後,應將該等資料轉知經理公司知悉。
十二、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或有違反之虞時,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金管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三、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四、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五、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六、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七、本基金不成立時,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
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八、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壹拾貳、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所列九及肆所列五之說明。
一、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不予分配。
二、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後,為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前述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三個月(含)後,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每月分配收益: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扣除本基金B 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孳息收入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二)每年度分配收益: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平準金、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本基金B 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減經理公司所決定分配之收益總金額後未使該年結束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價值低於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新臺幣壹拾元時,經理公司得於每年度結束後按該年度之收益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並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分配之;每年度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後,經理公司得於翌年三月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分配之。有關前述二種收益分配,其收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四、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不再視為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
五、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匯款或按受益人約定方式為之,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惟給付時,若任一受益人應得之收益分配金額為新臺幣xxx(含)以下者,受益人(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財富管理專戶或投資型保單等方式申購本基金者外)同意授權經理公司得以該收
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作為當日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為零。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捌之說明。
壹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金管會核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第四至七條規定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之,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時差問題,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時前,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四)本基金有關國外資產價值之計算,除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時應依其規定辦理者外,並依下列方式計算,但若因同業公會所擬訂經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修正而無法適用者,則應依相關法令最新規定辦理:
1.債券:以計算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資訊(Bloomberg)、路透社資訊(Reuters)所取得之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計算日當日無中價者,依序以其最近之成交價或買價代之。但前述債券計算價格如xx資訊(Bloomberg)或路透社資訊(Reuters)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價格顯已無法反映當時實際市價者,得由經理公司洽商國外證券經紀商所取得之買賣價平均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依前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之規定辦理。
2.基金股份、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或投資單位:上市或上櫃者,以計算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資訊(Bloomberg)、路透社資訊(Reuters)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依前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之規定辦理;未上市或上櫃者,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所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即淨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依前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之規定辦理。
3.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1)證券交易所交易者,以計算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資訊(Bloomberg)、路透社資訊(Reuters)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非證券交易所交易者,以計算日依序自xx資訊(Bloomberg)、路透社資訊 (Reuters)所取得之最近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期貨: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4.其他有關國外資產之淨值計算價格資訊取得來源:以本條第三項所訂計算日之
時間內所取得xxx訊(Bloomberg)最近收盤之價格為計算依據;如當時無法取得xxx訊(Bloomberg)之價格者,則改以當日前述時間內自路透社資訊 (Reuters)所取得最近收盤之價格替代。
(註: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之規定,本基金如持有暫
停交易之國外上市(櫃)股票者或國外債券者,將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有關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之陸所列內容;如持有暫停交易之上市(櫃)國外共同基金者,將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按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計算出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但本基金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信託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不在此限。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承受、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二)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以命令更換者;
(三)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四)經理公司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並經金管會核准;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有正當理由,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拒絕。
二、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經理公司之承受、移轉或更換,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承受、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四)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五)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業務,並經金管會核准;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除有正當理由,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拒絕;
(六)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 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解除。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 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移轉或更換,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壹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信託契約終止︰
(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二)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四)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五)本基金成立滿一年後,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六)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本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而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七)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八)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九)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或者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或提供標的指數而未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但經理公司若於指數授權契約終止前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辦理,並洽商提供其他替代標的指數之指數提供者完成簽署其他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者,不在此限;
(十)受益人會議不同意更換標的指數者。
二、信託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金管會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信託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一、信託契約終止後,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處分資產。
(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四)分派剩餘財產。
(五)其他清算事項。
六、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清償本基金之債務,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清算餘額分配前,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其內容包 括清算餘額總金額、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 之比例、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清算人 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前項之通知,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一、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前項受益人名簿,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一、依法律、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前述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 B 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修正信託契約者,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更換經理公司者。
(三)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四)終止信託契約者。
(五)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六)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七)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八)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亦未提供替代指數,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者。
(九)其他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四、前項第(八)款情形,當指數提供者係因遭聲請破產、解散等事由而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者,經金管會核准免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得逕洽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
五、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六、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如決議事項係有關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事項或其他專屬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者,則受益人會議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 B 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
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一)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信託契約;
(三)變更本基金種類。
七、受益人會議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規定辦理。
請參閱【基金概況】壹拾之說明。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並經金管會之核准。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但仍應經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意,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供投資人查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經理公司概況】
壹、事業簡介
一、設立日期:民國 81 年 8 月 14 日
xxx:xxxxxxxxxxxx00xxxxxxx:(00)0000-0000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 | 每股面額 | 實收股本 | 股本來源 | |
股數 | 金額 | |||
101.7-迄今 | 10 元 | 226,923,463 股 | 2,269,234,630 元 | 合併增資、註銷庫藏股 |
三、營業項目:
(一)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四) 期貨信託事業;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四、沿革:
(一)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1. 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募集成立「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及「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2. 民國 106 年 3 月 29 日募集成立「元大新興亞洲美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3. 民國 106 年 6 月 15 日募集成立「元大美國政府 7 至 10 年期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 7 至 10 年期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美國政府 7 至 10 年期債券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 7 至 10 年期債券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美國政府 7 至 10 年期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 7 至 10 年期債券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4. 民國 106 年 8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標普金日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日圓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元大標普金日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日圓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及「元大標普金日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高盛黃金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5. 民國 106 年 9 月 19 日募集成立「元大台灣高股息低波動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6. 民國 106 年 11 月 1 日募集成立「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 100 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型基金。
7.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募集成立「元大新興雙印四年到期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8. 民國 107 年 1 月 19 日募集成立「元大多元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20 年期以上 BBB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多元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 1 至 3 年期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多元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金融債 3 至 5 年期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9. 民國 107 年 1 月 30 日募集成立「元大實質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
10. 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道瓊白銀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11. 民國 107 年 6 月 19 日募集成立「元大 MSCI 中國 A 股國際通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2. 民國 107 年 9 月 20 日募集成立「元大 20 年期以上 AAA 至 A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3.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亞洲優選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14. 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人工智慧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5. 民國 108 年 3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產業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醫療保健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產業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公共事業電能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產業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銀行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6. 民國 108 年 4 月 25 日募集成立「元大標普美國高息特別股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7. 民國 108 年 6 月 10 日募集成立「元大台股 ETF 連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台灣卓越 50 ETF 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台股 ETF 連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台灣高股息 ETF 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台股 ETF 連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富櫃 50 ETF 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 ETF 連結型基金。
18. 民國 108 年 8 月 15 日募集成立「元大臺灣 ESG 永續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9.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未來通訊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20.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募集成立「元大新興債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中國政策性金融債 5 年期以上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新興債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5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 ETF 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21. 民國 109 年 3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22. 民國 109 年 6 月 22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未來關鍵科技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二) 最近五年度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1. 本公司奉准於民國107年2月裁撤高雄分公司。
(三) 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1. 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更換情形:
106年5月31日 xxx女士辭任監察人職務,並自106年6月1日生效。
106年10月24日 股東臨時會補選第十屆監察人1席,xxxxxx選監察人,並自
106年10月24日生效。
107年6月25日 xxx先生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107年8月1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指派xxxxxx法人股東代表擔任董事,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108年1月30日 xxx先生申請退休,並自108年1月30日起卸任董事長職務。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鄭玉蘭女士接替xxxxxx本公司第十屆之股權代表人暨董事,並於108年1月30日董事會選任劉宗聖先生擔任董事長及鄭玉蘭女士擔任副董事長,並自108年1月30日生效。
108年6月1日 原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指派劉宗聖先生、鄭玉蘭女士、xxxxx、xxx女士、xxxx生及xxx先生為法人股東代表並經股東常會選舉擔任第十一屆董事;xxx女士當選董事;xxx女士、xxx女士當選第十一屆監察人,任期自108年6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108年6月1日董事會選任劉宗聖先生擔任董事長。
109年7月1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xxx替xxxx生為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09年7月1日生效。
110年2月1日 xxxx士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10年2月1日生效。
110年2月23日 xxxxxx任董事職務。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xxx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10年2月23日生效。
2. 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變動情形 111年3月31日
近五年度持股增/減股數 身分及姓名或名稱 (單位:仟股) | 106 年 | 107 年 | 108 年 | 109 年-迄今 | |||
增 | 減 | 增 | 減 |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劉宗聖 | 0 | 0 | 4,914 | 0 | 795 | 0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鄭玉蘭 | - | - | 4,914 | 0 | 795 | 0 |
近五年度持股增/減股數 身分及姓名或名稱 (單位:仟股) | 106 年 | 107 年 | 108 年 | 109 年-迄今 | |||
增 | 減 | 增 | 減 |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xxx(註) | - | - | 4,914 | 0 | 795 | 0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xxx(x) | - | - | 4,914 | 0 | 795 | 0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xxx | - | - | 4,914 | 0 | 795 | 0 |
主要股東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 0 | 0 | 4,914 | 0 | 795 | 0 |
註:董事xxx任期至109年6月30日止,自109年7月1日改派董事xxx。董事xxxxxx110年2月
22日止,自110年2月23日改派董事xxx。
(四) 最近五年度經營權之改變:無。
(五) 最近五年度其他重要紀事:無。
貳、事業組織
一、股權分散情形:
(一) 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11 年 3 月 31 日
股東結構 數 量 | 本 國 法 人 | 本 國 | 外國 | 合計 | |||
上市或上櫃 公司 | 其他法人 | 自然人 | 機構 | 法人 | 自然人 | ||
人 數 | 2 | 13 | 402 | 0 | 0 | 6 | 423 |
持有股數(仟股) | 179,202 | 19,226 | 26,208 | 0 | 0 | 2,287 | 226,923 |
持股比例 | 78.97% | 8.47% | 11.55% | 0% | 0% | 1.01% | 100% |
(二) 主要股東名單:股權比例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111 年 3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 | 持有股數(仟股) | 持股比例 |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69,538 | 74.71% |
二、組織系統:經理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一)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結構
(二)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111年3月31日
總人數:276人
各主要部門 | 所營業務 |
稽核部 | 負責稽核檢查各單位對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並提出改善建議及缺失追蹤 複查等業務。 |
風險管理部 | 負責管理、控制公司整體部位之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模型風險、流動 性風險及系統性風險,對各業務單位進行盤中監控及盤後分析等業務。 |
法令遵循部 | 負責公司經營業務相關法令規定之蒐集及其適法性之分析與檢核,公司對外各類契約之研擬與管理,法律爭議或訴訟案件之諮詢與處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及掌管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 業務。 |
專戶管理部 | 負責全權委託業務之資產配置管理、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國內外經濟情勢研判與證券市場趨勢分析研究、各項個股及產業投資分析報告與推 薦等業務。 |
環球市場投資部 | 負責國內外股權型、組合型與xx型基金、固定收益類與債權型基金之資產配置管理、基金投資組合管理、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全球總體經濟研究及景氣趨勢判斷、市場趨勢研究、產業及個股研究、債券及外匯 市場分析研究與評論等業務。 |
台股投資部 | 負責轄下基金之資產配置管理、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經濟情勢研究分 析、個股與產業投資分析報告等業務。 |
指數暨量化投資事業群 | 負責轄下基金之相關投資管理、研究分析、模型研發與產品開發、指數 股票型基金之初級巿場申購及買回作業、機構法人與借券服務之經營拓展、市場投資人教育及推廣活動,及與證券投資顧問事項有關等業務。 |
期貨信託部 | 負責期貨信託基金研究及發行、研究全球期貨、選擇權及衍生性商品市 |
各主要部門 | 所營業務 |
場,建立衍生性商品另類投資操作領域等業務。 | |
通路事業部 | 負責券商、銀行及壽險通路之業務推展及服務、信託業務之開發、代銷 市場業務之建立、異業結盟規劃與執行等業務。 |
理財事業部 | 負責高資產客戶及專業投資機構之開發與維繫、協助客戶或政府基金之 理財規劃服務、舉辦投資理財研討會等業務。 |
國內分公司 | 負責在地高資產客戶與專業投資機構開發與維繫、客戶理財規劃、服務與諮詢、信託業務之開發、代銷市場業務之建立、舉辦在地投資理財研 討會等業務。 |
綜合企劃部 | 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策略、經營績效管理追蹤、轉投資事業管理、基金送件、產品行銷業務規劃與推廣、產品審議委員會、媒體公關策略規劃、 公共關係、公司形象及綜理公司各式會議與獎項申請統籌等事宜。 |
數位金融部 | 負責電子平台及新興金融科技導入等數位金融業務之企劃、推展及營運 管理、新型態商業發展之行銷企劃及企業識別系統等事宜。 |
交易部 | 負責有價證券投資交易執行及分配、交易券商評估與管理及基金之資金 調度等業務。 |
結算部 | 負責辦理交易交割資料事項、交割問題處理、連結投資前端準備作業與 強化交易後端交割作業,規劃整合相關作業循環等業務。 |
財務部 | 負責本公司財務會計、基金會計與全權委託會計制度之建立與執行、各項帳務審核與處理、財務報表編製與申報、公司預算之編製、資金調度 與銀行往來等業務。 |
基金事務部 | 負責執行基金申購及買回作業、基金受益人及受益憑證相關作業、基金 受益分配、客戶臨櫃業務與電話諮詢、消費爭議等業務。 |
資訊部 | 負責各項電腦化系統之評估、規劃與管理、資訊軟體開發、硬體設備維 護、資訊安全控管、資訊源及資訊相關設備之採購等業務。 |
數位科技部 | 負責電子商務、行動應用、數位研發、資料科學相關資訊系統之評估、規劃、開發、維護與管理,導入及推動金融科技尖端技術研發,以及專 利案件之統籌管理等業務。 |
管理部 | 負責本公司資產、機電、通訊、設備、事務用品等之購置、修繕、管理, 與勞工安全衛生及辦理董事會之相關事務等業務。 |
人力資源部 | 負責招募任用、教育訓練、員工發展、績效管理、薪酬福利、勞資關係等之規劃與推動,公司組織與部門架構之建立與調整、人事規章辦法之 研擬修訂,及考勤、保險、獎懲、證照等各項作業之管理。 |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11 年 3 月 31 日
職 稱 | 姓 名 | 就任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
股數 | 持股比例 | |||||
總經理 | xxx | 000/00/00 | 0 | 0% | 曾任元大人壽投資部副總經理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 學研究所 | 財團法人榕園統計文教基金會之榮譽董事 |
執行 副總經理 | 高毅瑞 | 111/03/16 | 0 | 0% | 曾任元大期貨主管區執行副總經理 國立臺灣大學國際 企業研究所 | 無 |
執行 副總經理 (資訊安全長) | xxx | 110/01/01 | 150,000 | 0.07% | 曾任元大證券作業中心資深副總經理東南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 |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監事 |
副總經理 | 蔡玉蘭 | 110/01/0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作業中心副總經理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 館學系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107/03/01 | 20,000 | 0.01% | 曾任華潤元大基金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 銘傳大學財務金融 學系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000/00/00 | 04,388 | 0.01% | 曾任寶來投信國際業務處資深經理 英屬哥倫比亞大學 國際財務金融系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007/05/01 | 34,531 | 0.02% | 曾任寶來投信資訊處協理 美國州立北阿拉巴馬大學企業管理研 究所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107/11/01 | 7,194 | 0.003% | 曾任寶來投信全權委託投資處協理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 管理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10/07/01 | 55,000 | 0.02% | 曾任群益投信法令遵循部副理 國立中正大學會計與資訊科技學系研 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05/06/01 | 0 | 0% | 曾任元大金控稽核部專業協理 國立台北大學國際 財務金融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000/00/00 | 0 | 0% | 曾任華潤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資 | 無 |
職 稱 | 姓 名 | 就任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
股數 | 持股比例 | |||||
管理部指數團隊負責人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 經濟研究所 | ||||||
資深協理 | xxx | 108/06/01 | 0 | 0% | 曾任荷銀投信資產管理處襄理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 管理系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06/06/01 | 14,388 | 0.01% | 曾任寶來投信基金事務部協理 中國工商專校電子 資料處理科 | 無 |
資深協理 | 郭美英 | 107/11/01 | 0 | 0% | 曾任力碁國際財務部會計管理師 國立政治大學經營 管理研究所 | 無 |
協理 | xxx | 109/02/16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風險管理部協理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 管理研究所 | 無 |
協理 | xxx | 110/06/01 | 0 | 0% | 曾任華南期貨經理事業部經理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研究 所 | 無 |
協理 | xxx | 000/00/00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人力資源部協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科技教育學研 究所 | 無 |
協理 | xxx | 110/11/01 | 25,000 | 0.01% | 曾任群益投信企劃部副理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 研究所 | 無 |
協理 | xxx | 110/12/23 | 0 | 0% | 曾任華南永昌投信專戶管理部投資經理 國立臺北大學經濟 學研究所 | 無 |
協理 | xxx | 111/01/0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資訊系統開發部協理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 學研究所 | 無 |
協理 | xxx | 111/01/0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管理 暨勞安部資深經理 | 無 |
職 稱 | 姓 名 | 就任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
股數 | 持股比例 | |||||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 學院會計統計科 | ||||||
資深經理 | xxx | 110/06/01 | 0 | 0% | 曾任xx投信基金行政部副理 朝陽科技大學財務 金融學系 | 無 |
經理 | xxx | 109/10/01 | 0 | 0% | 曾任元大銀行上新莊分行經理 中國文化大學中國 大陸研究所 | 無 |
經理 | xxx | 110/11/01 | 0 | 0% | 曾任元大金控數位金融事業處專業資深襄理 香港中文大學文化 研究文學研究所 | 無 |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數額及比例、主要經歷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111 年3 月31 日
職 | 稱 | 姓 名 | 選任/指派日期(註) | 任期屆滿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仟股/持股比率 | 主要經歷 | 備註 | |
選任 /指派時 | 現在 | |||||||
董事長 | xxx | 108.05.16 (註 1) | 111.05.31 | 163,828 72.20% | 169,538 74.71% | 曾任寶來投信總經理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 研究所博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代表人 | |
董 | 事 | xxx | 108.05.16 (註 1) | 111.05.31 | 163,828 72.20% | 169,538 74.71% | 曾任元大證券副總經理逢甲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代表人 |
董 | 事 | xxx | 110.02.23 | 111.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任元大人壽投資部副總經理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研 究所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 |
董 | 事 | xxx | 000.00.00 (註 2) | 111.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任元大證券綜合企劃部資深經理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 元大金融控 股(股)公司代表人 |
曾任輔仁大學法律學 | 元大金融控 | |||||||
院副院長兼學士後法 | 股(股)公司 | |||||||
董事 | xxx | 108.05.16 (註 1) | 111.05.31 | 163,828 72.20% | 169,538 74.71% | 律系主任 曾任行政院消費者保 | 代表人 | |
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 | ||||||||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 |
職 稱 | 姓 名 | 選任/指派日期(註) | 任期屆滿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仟股/持股比率 | 主要經歷 | 備註 | |
選任 /指派時 | 現在 | ||||||
學博士 | |||||||
董 事 | xxx | 108.05.16 | 111.05.31 | 0 | 0 | 美國加州州立大學學士 | |
(註 1) | 0.00% | 0.00% | |||||
元大銀行法令遵循部 | |||||||
監察人 | xxx | 108.05.16 (註 1) | 111.05.31 | 0 0.00% | 0 0.00% | 資深經理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 | |
士 | |||||||
元大金控風險管理部 | |||||||
監察人 | xxx | 108.05.16 (註 1) | 111.05.31 | 0 0.00% | 0 0.00% | 資深經理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銀 | |
行保險科 |
註:
1.選任日期為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日期。新任生效日期為 108 年 6 月 1 日。
2.指派日期為法人股東改派xxxxx接替xxx先生之函文日期。新任生效日期為 109 年 7 月 1 日。
參、關係人揭露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 1 個月月底,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包括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經理人、股權比例 5%以上股東、其他決定基金運用之人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及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包括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經理人或股權比例 5%以上股東者,應揭露該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股東或其他人員之名稱及職稱、擔任上市、上櫃公司及證券商之職稱。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名單 111 年3 月31 日
名 稱 | 關係說明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x公司董事擔任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之經理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x公司董事擔任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之經理人 x公司員工之配偶擔任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之經理人 |
元大期貨(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期貨 (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元大創業投資(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創業 投資(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元大投顧之經理人 |
元大證券(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證券 (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名 稱 | 關係說明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國際 資產管理(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元大人壽保險(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人壽 保險(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公司董事長擔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董事 x公司經理人擔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監事 |
PT Yuanta Asset Management | 本公司董事擔任印尼 PT Yuanta Asset Management(原名: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之 Commissioner |
飛得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監察人之配偶擔任飛得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 人,其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 |
創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監察人之配偶擔任創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人 |
亞太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董事擔任亞太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
x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x公司董事擔任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 事 |
xx(股)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xx(股)公司之董事長及 10%以 上之股東 |
捷普科技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捷普科技有限公司之董事及 10% 以上之股東 |
兟齊綜合事業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為持有兟齊綜合事業有限公司 10%以上之股東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為兟齊綜合事業有限公司 10%以上之 股東及董事 |
記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記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及 10%以上之股東 |
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人 |
財團法人國光慈善事業基金 會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財團法人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之 經理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 x公司監察人之配偶擔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經理人 |
廣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董事之配偶為廣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
廣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董事之配偶為廣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
財團法人元大文教基金會 | x公司董事兼任財團法人元大文教基金會董事 |
廣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董事之配偶為廣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
鑫齊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鑫齊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以上之股東及董事長 |
財團法人榕園統計文教基金 會 | x公司董事兼任財團法人榕園統計文教基金會之榮譽董事 |
恆冠營運管理顧問商業有限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恆冠營運管理顧問商業有限公司 |
名 稱 | 關係說明 |
公司 | 10%以上之股東 |
【註: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情形之公司。】
肆、營運情形
一、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1 年3 月31 日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 2001 基金 | 1993/2/18 | 27,902,118 | 3,684,536,633 | 132.05 |
元大多福基金 | 1994/3/16 | 54,595,697 | 4,931,530,352 | 90.33 |
元大多多基金 | 1994/10/11 | 27,489,663 | 908,094,659 | 33.03 |
元大得利貨幣市場基金 | 1995/9/21 | 1,394,006,987 | 22,973,626,628 | 16.4803 |
元大卓越基金 | 1995/11/22 | 108,377,409 | 7,124,106,302 | 65.73 |
元大店頭基金 | 1997/1/27 | 98,038,663 | 1,753,915,639 | 17.89 |
元大萬泰貨幣市場基金 | 1997/2/19 | 1,397,404,568 | 21,363,601,051 | 15.2881 |
元大高科技基金 | 1997/12/1 | 206,867,040 | 7,807,952,228 | 37.74 |
元大經貿基金 | 1998/11/24 | 37,571,010 | 2,328,088,413 | 61.97 |
元大新主流基金 | 1999/8/20 | 82,076,985 | 3,906,119,218 | 47.59 |
元大得寶貨幣市場基金 | 2001/8/8 | 1,140,703,154 | 13,844,995,422 | 12.1372 |
元大台灣卓越 50 基金 | 2003/6/25 | 1,569,000,000 | 217,053,523,899 | 138.34 |
元大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 | 2004/9/17 | 136,608,107 | 6,269,530,420 | 45.894 |
元大全球 ETF 穩健組合基金-新台 幣 R 類型 | 2005/3/8 | 1,188,269 | 19,091,542 | 16.07 |
元大全球 ETF 穩健組合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 | 2005/3/8 | 69,821,571 | 1,122,194,638 | 16.07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美元 | 2005/6/2 | 122,828 | 50,347,266 | 14.321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人民 幣 | 2005/6/2 | 338,428 | 21,530,351 | 14.12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05/6/2 | 110,891,470 | 1,019,332,434 | 9.19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05/6/2 | 75,294,889 | 1,085,405,463 | 14.42 |
元大亞太成長基金 | 2006/1/24 | 73,312,473 | 597,519,793 | 8.15 |
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基金 | 2006/6/27 | 32,258,963 | 452,020,466 | 14.01 |
元大台灣中型 100 基金 | 2006/8/24 | 13,500,000 | 809,380,789 | 59.95 |
元大全球 ETF 成長組合基金 | 2006/9/14 | 76,690,613 | 938,634,613 | 12.24 |
元大全球地產建設入息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07/5/17 | 38,545,967 | 396,918,453 | 10.3 |
元大全球地產建設入息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07/5/17 | 27,086,779 | 203,739,235 | 7.52 |
元大台灣電子科技基金 | 2007/7/4 | 4,988,000 | 331,938,075 | 66.55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台商收成基金 | 2007/7/4 | 6,124,000 | 188,997,455 | 30.86 |
元大台灣金融基金 | 2007/7/4 | 79,654,000 | 2,143,355,182 | 26.91 |
元大全球公用能源效率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07/11/12 | 9,897,023 | 68,535,204 | 6.92 |
元大全球公用能源效率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07/11/12 | 45,966,668 | 445,640,321 | 9.69 |
元大台灣高股息基金 | 2007/12/13 | 3,544,534,000 | 118,867,370,174 | 33.54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基金 | 2008/9/9 | 18,726,140 | 462,421,990 | 24.69 |
元大新中國基金-美元 | 2009/4/2 | 187,900 | 62,699,889 | 11.658 |
元大新中國基金-人民幣 | 2009/4/2 | 671,888 | 34,757,907 | 11.49 |
元大新中國基金-新台幣 | 2009/4/2 | 84,133,552 | 906,157,040 | 10.77 |
元大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美元 | 2009/5/21 | 73,601 | 27,223,713 | 12.923 |
元大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人民幣 | 2009/5/21 | 357,065 | 20,495,824 | 12.74 |
元大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新台幣 | 2009/5/21 | 25,510,505 | 413,000,248 | 16.189 |
元大標智滬深 300 基金 | 2009/8/4 | 134,116,000 | 2,758,616,614 | 20.57 |
元大印度基金 | 2009/10/27 | 22,787,613 | 350,673,220 | 15.39 |
元大新興亞洲基金 | 2010/2/3 | 43,562,929 | 530,025,344 | 12.17 |
元大巴西指數基金 | 2010/9/24 | 55,305,683 | 342,701,879 | 6.197 |
元大印尼指數基金 | 2010/9/24 | 23,032,884 | 204,930,906 | 8.897 |
元大華夏中小基金 | 2010/10/18 | 55,735,699 | 521,877,473 | 9.36 |
元大富櫃 50 基金 | 2011/1/12 | 16,446,000 | 348,684,147 | 21.2 |
元大摩臺基金 | 2011/4/21 | 11,718,000 | 777,357,831 | 66.34 |
元大中國xx基金-人民幣 | 2012/4/25 | 2,667,583 | 42,676,342 | 3.55 |
元大上證 50 基金 | 2012/4/25 | 37,778,000 | 1,240,130,647 | 32.83 |
元大中國xx基金-新台幣 | 2012/4/25 | 24,959,331 | 398,327,817 | 15.96 |
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3/4/3 | 16,172,643 | 140,378,992 | 8.68 |
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13/4/3 | 10,754,959 | 69,789,866 | 6.4891 |
元大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新台幣 | 2014/6/27 | 24,503,263 | 280,007,722 | 11.4274 |
元大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人民幣 | 2014/6/27 | 5,501,351 | 305,956,646 | 12.3477 |
元大台灣 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4/10/23 | 90,584,000 | 12,385,678,312 | 136.73 |
元大台灣 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4/10/23 | 10,056,149,000 | 52,312,201,801 | 5.2 |
元大大中華 TMT 基金-人民幣 | 2015/1/23 | 988,088 | 57,087,857 | 12.83 |
元大大中華 TMT 基金-新台幣 | 2015/1/23 | 55,826,670 | 640,282,073 | 11.47 |
元大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5/5/6 | 1,481,606,000 | 24,632,648,218 | 16.63 |
元大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5/5/6 | 27,948,000 | 259,026,143 | 9.27 |
元大全球股票入息基金-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5/7/1 | 25,351,121 | 268,206,650 | 10.58 |
元大全球股票入息基金-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5/7/1 | 6,276,892 | 50,252,221 | 8.01 |
元大全球股票入息基金-美元 B 類 型配息 | 2015/7/1 | 62,044 | 15,590,965 | 8.78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5/9/15 | 14,843,406 | 168,130,111 | 11.3269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15/9/15 | 54,771,681 | 430,611,712 | 7.8619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美金 | 2015/9/15 | 365,495 | 97,275,293 | 9.2987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人民 幣 | 2015/9/15 | 691,416 | 29,196,194 | 9.3752 |
元大標普 50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5/12/2 | 190,688,000 | 1,260,320,292 | 6.61 |
元大標普 50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5/12/2 | 8,416,000 | 607,283,027 | 72.16 |
元大標普 500 基金 | 2015/12/2 | 265,485,000 | 10,574,285,820 | 39.83 |
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新台幣 | 2016/3/10 | 25,236,335 | 232,894,357 | 9.2285 |
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美元 | 2016/3/10 | 2,384,586 | 729,451,859 | 10.6877 |
元大歐洲 50 基金 | 2016/6/1 | 9,031,000 | 253,291,308 | 28.05 |
元大日經 225 基金 | 2016/6/1 | 5,925,000 | 207,463,742 | 35.01 |
元大新東協xx基金-新台幣 | 2016/8/1 | 42,614,833 | 380,397,018 | 8.93 |
元大新東協xx基金-美元 | 2016/8/1 | 63,647 | 17,963,968 | 9.861 |
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 基金 | 2017/1/11 | 542,192,000 | 20,717,421,965 | 38.2105 |
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7/1/11 | 5,576,000 | 112,068,209 | 20.0983 |
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7/1/11 | 141,594,000 | 2,052,112,923 | 14.4929 |
元大美國政府 7 至 10 年期債券基 金 | 2017/6/15 | 7,712,000 | 286,902,365 | 37.2021 |
元大台灣高股息低波動 ETF 基金 | 2017/9/19 | 218,012,000 | 9,839,768,898 | 45.13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美元 B 類型配息 | 2017/11/1 | 181,868 | 47,469,072 | 9.119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澳幣 B 類型配息 | 2017/11/1 | 67,399 | 13,570,082 | 9.399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7/11/1 | 6,159,593 | 61,625,956 | 10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7/11/1 | 6,290,316 | 54,504,984 | 8.66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新台幣 I 類型 | 2017/11/1 | - | - | 10 |
元大美國政府 1 至 3 年期債券 ETF 基金 | 2018/1/19 | 586,014,000 | 17,462,387,413 | 29.7986 |
元大 20 年期以上 BBB 級美元公司 債券 ETF 基金 | 2018/1/19 | 817,609,000 | 32,362,140,704 | 39.5814 |
元大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金融債3 至 5 年期債券 ETF 基金 | 2018/1/19 | 393,122,000 | 18,563,977,532 | 47.2219 |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基金-新台幣 | 2018/1/30 | 26,587,154 | 293,886,824 | 11.05 |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基金-美元 | 2018/1/30 | 166,840 | 53,938,713 | 11.295 |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基金-人民幣 | 2018/1/30 | 222,863 | 11,387,860 | 11.34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 MSCI 中國 A 股國際通 ETF 基金 | 2018/6/19 | 40,488,000 | 1,012,560,088 | 25.01 |
元大 20 年期以上 AAA 至 A 級美 元公司債券 ETF 基金 | 2018/9/20 | 1,385,103,000 | 55,850,183,152 | 40.322 |
元大全球人工智慧 ETF 基金 | 2019/1/16 | 89,248,000 | 3,585,560,331 | 40.18 |
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公共 事業電能債券 ETF 基金 | 2019/3/22 | 5,706,000 | 209,218,261 | 36.6664 |
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銀行 債券 ETF 基金 | 2019/3/22 | 8,066,000 | 302,687,553 | 37.5264 |
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醫療 保健債券 ETF 基金 | 2019/3/22 | 5,306,000 | 206,658,717 | 38.9481 |
元大標普美國高息特別股 ETF 基 金 | 2019/4/25 | 41,225,000 | 730,986,907 | 17.73 |
元大台灣高股息 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9/6/10 | 29,583,655 | 385,885,744 | 13.04 |
元大台灣卓越 50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9/6/10 | 164,584,998 | 3,134,650,446 | 19.05 |
元大富櫃 50ETF 連結基金-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9/6/10 | 1,389,475 | 24,063,843 | 17.32 |
元大台灣卓越 50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9/6/10 | 37,705,952 | 657,546,436 | 17.44 |
元大台灣高股息 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9/6/10 | 62,921,749 | 967,340,887 | 15.37 |
元大富櫃 50ETF 連結基金-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9/6/10 | 5,439,972 | 101,935,330 | 18.74 |
元大臺灣 ESG 永續 ETF 基金 | 2019/8/15 | 329,444,000 | 11,650,666,604 | 35.36 |
元大全球未來通訊 ETF 基金 | 2019/11/11 | 207,412,000 | 6,299,232,177 | 30.37 |
元大 15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 ETF 基金 | 2019/12/26 | 386,151,000 | 13,066,065,481 | 33.8367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I 類型配息級別 | 2020/3/23 | 73,597,056 | 804,435,951 | 10.93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I 類型累積級別 | 2020/3/23 | 295,008,767 | 4,268,176,880 | 14.47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20/3/23 | 1,208,624,729 | 13,203,814,428 | 10.92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20/3/23 | 1,412,728,960 | 20,434,666,630 | 14.46 |
元大全球未來關鍵科技 ETF 基金 | 2020/6/22 | 262,024,000 | 7,589,102,311 | 28.96 |
2-期貨信託基金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黃金期貨信託基金 | 2010/11/4 | 14,333,977 | 130,885,545 | 9.13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 ER 指數股票型 期貨信託基金 | 2015/4/1 | 52,514,000 | 1,357,377,671 | 25.85 |
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指數股票型 期貨信託基金 | 2015/8/27 | 234,321,000 | 4,426,345,709 | 18.89 |
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6/9/30 | 680,203,000 | 5,795,608,064 | 8.52 |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6/9/30 | 17,103,000 | 205,115,818 | 11.99 |
元大標普美元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 信託基金 | 2017/3/6 | 25,644,000 | 497,132,914 | 19.39 |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 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3/6 | 29,934,000 | 580,840,313 | 19.4 |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 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3/6 | 4,688,000 | 81,995,416 | 17.49 |
元大標普日圓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 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8/23 | 9,084,000 | 116,710,423 | 12.85 |
元大標普日圓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 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8/23 | 4,855,000 | 105,685,260 | 21.77 |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8/23 | 52,073,000 | 1,567,575,099 | 30.1 |
元大道瓊白銀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 信託基金 | 2018/5/23 | 85,299,000 | 2,181,480,967 | 25.57 |
二、最近二年度經理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詳見後附財務報告
伍、最近二年受金管會處分及糾正之情形
日期 | 函號 | 違規情形 | 主要處分內容 |
20200917 | 金管證期罰字第 1090352898 號 | 金管會對公司經理 OO 期貨信託基金辦理檢查,核有下列缺失: 1.公司經理 OO 期貨信託基金,依基金期貨信託契約所定特殊情形調整投資策略,未留存經適當核決或授權之簽核紀錄,且分層負責明細表未事先明定簽核程序。 2.期貨信託基金交易投資分析報告、決定書、執行紀錄、檢討報告之複核程序,明定由非屬權責主管之業務員代理權責主 管,致權責主管請假、外出或出差時,係 | 處新臺幣 60 萬元罰鍰,以及命令受處分人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專案審查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審查報告 |
日期 | 函號 | 違規情形 | 主要處分內容 |
由其餘非權責主管之代理人核准,而未陳報上一層主管核准,且因部門主管兼任基金經理人,其出具之投資分析報告、決定書、檢討報告亦未陳報上一層主管核准,不符內控牽制原則。 3.公司經理 OO 期貨信託基金,依基金期貨信託契約所定特殊情形調整投資策略,未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所定期限辦理公告作業,且對公告事項之發布未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作業規範。 4.公司運用 OO 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交易或投資,其部分投資分析報告未具備合理基礎與根據,部分檢討報告未就基金因應特殊情形調整操作策略一事辦理操作 檢討,分析及檢討作業流於形式。 | |||
20210118 | 金管證投罰字第 1100360156 號 | 金管會對公司辦理業務檢查,發現前任基金經理人x XX x,有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他人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公司對於x XX 君前開違規行為亦未能善盡督導之責,核有違失。 | 處新臺幣 60 萬元罰鍰,及命令受處分人停止前基金經理人x XX 君一年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 110 年 2 月 15 日至 111 年 2 月 14 日止 |
20210118 | 金管證投字第 11003601561 號 | 金管會 109 年 6 月 29 日至 7 月 9 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缺失: 1. 前基金經理人之關係戶於該基金從事個股交易期間有同日買賣相同股票,造成消息洩露予他人疑慮之情事。 2. 辦理客戶資料審查及風險評估作業,對客戶風險評估項目及客戶資料審查作業欠妥。 3. 董事未申報其配偶擔任董事之企業,影 響對利害關係公司之控管。 | 糾正 |
20210121 | 金管證期罰字第 1090372087 號 | 金管會對公司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業務檢查,發現公司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追加募集配售作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 | 處新臺幣 36 萬元罰鍰,以及命令受處分人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專案審查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審 查報告 |
陸、訴訟或非訟事件
x公司之重大訴訟如下:
本公司受委託人委託運用資產於國內投資或交易:
本公司擔任委託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自民國 103 年 2 月 17 日起已改制,以下簡稱勞退)國內投資契約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受託
人,因已離職之前寶來投信全權委託處瞿姓經理人,於民國 100 年至 101 年間受託處理政府基金之買賣國內股票交易,涉有不法犯行,勞退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起訴書為據,前於民國 103 年 1 月 28 日對本公司與x姓經理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本公司為免權益受損,已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x姓經理人所涉前揭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一審判決並將本案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勞退於民國 105 年 9 月 5 日已將其對本公司與x姓經理人請求
連帶賠償之金額縮減為 108,411 仟元,嗣前揭刑事案件為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後,勞
退復於民國 106 年 4 月 28 日將前述求償金額減縮為 71,575 仟元。依前述刑事一、二審判決均認定x姓經理人背信行為對象係元大投信,至於勞退並非其受託處理事務之本人,且起訴意旨所述之損害勞退而為先行交易等刑法背信行為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內線交易行為,應屬不能證明犯罪。而勞退據以提出本案民事訴訟主張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對於x姓經理人之前述行為有何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其權利致使受有損害、其所請求損害金額與其行為間之相當因果關係等要件,亦均未能舉證證明,則勞退請求本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核無依據,故本案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一審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二審判決,駁回其起訴及上訴在案。
勞退於民國 111 年 1 月 7 日聲明上訴第三審。本公司與勞退達成協商,勞退於民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撤回對本公司之本案起訴。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電話】一、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名稱(總公司) | 基金銷售機構總公司地址 | 總公司電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67 號地下一層 | 02-2717-5555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 00-0 x | 00-0000-0000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0 x 0 xx 00 x | 00-0000-0000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 xxxx 00 x | 00-0000-0000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00、000、000、000、 000 x | 00-0000-0000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 1 段 66 號 1 至 10 樓及 68 號 1 樓、2 樓、2 樓之 1、7 樓、9 樓 | 00-0000-0000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 00 x | 00-0000-0000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 x 0、0、0、 0、0、00 x | 00-0000-0000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 x 0 xxxx 0 x | 00-0000-000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 xxxx 00 x | 00-0000-0000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x 0 x 000 x | 00-0000-0000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 x | 00-0000-0000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0 xx 000 x | 00-0000-0000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0 x | 00-0000-0000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 x 000 x | 00-0000-000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 x | 00-0000-0000 |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 x 0 x 00 x、00 x及 72 樓之 1 | 00-0000-0000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xxx路 1 號 1、2、12、13、14、 15、16 樓 | 00-0000-0000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00 x 00、00 x | 00-0000-0000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00 x | 00-0000-000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 x 0 x | 00-0000-0000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 x | 00-0000-0000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 177 號 1 樓及 179 號 3 樓 至 6 樓、17 樓至 19 樓 | 00-0000-0000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0 x | 00-0000-0000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46 號 1 樓、2 樓、6 樓、6 樓之 1、6 樓之 2 | 00-0000-0000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 000 x | 00-0000-0000 |
基金銷售機構名稱(總公司) | 基金銷售機構總公司地址 | 總公司電話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6 號 1、3、4、5、19、 20、21 樓、32 號 3、4、5、19、20、21 樓及 32 號 3 樓之 1、32 號 4 樓之 1、32 號 5 樓之 1 | 00-0000-0000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00 x 0 x、00 xx 00 x | 00-0000-0000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 0 x 00 x | 00-0000-0000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0 x 0、0 x | 00-0000-0000 |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 xxxxxxxxx 00 x | 00-0000-0000 |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0 xx 000 x 0 x | 00-0000-0000 |
x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 x | 00-0000-0000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x 0 x 00 x | 00-0000-0000 |
有限責任xxxxxxxxxx | xxxxxxxxxxx000x | 00-0000-0000 |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xxxxxxxxxxxx000x | 00-0000-000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0 x 00 x | 00-0000-0000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0 x 1 至 3 樓 | 00-0000-0000 |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0 x 0、0 x | 00-0000-0000 |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 x 0 x | 00-0000-0000 |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 0 x 0 x、0 x、0 x、00 x | 00-0000-0000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成功里明水路 698 號 3 樓、700 號 3 樓 | 00-0000-0000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56 號 11 樓之 1~之 3、11 樓之 6、12 樓、12 樓之 1~之 3、12樓之 5~之 6、13 樓、13 樓之 1~之 3、13 樓之 5~之 6、14 樓之 1~之 3、14 樓之 5~之 6 | 00-0000-0000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4 段 54 號 4 樓、4 樓之 2 至 4 樓之 12、5 樓、7 樓之 3、7 樓之 9、7 樓之 10 | 00-0000-0000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 x 0 x、00 x及 20 樓 | 00-0000-0000 |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 x 000 x 0、0 x | 00-0000-0000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虎嘯里敦化南路 2 段 333 號 19 樓、20 樓暨 335 號 6 樓、10 樓、18 樓、19樓、20 樓、21 樓、22 樓 | 00-0000-0000 |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00 x 0 x | 02-8712-1322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 x 000 xxx 0 x、0 x部分、10 樓部分、14 樓部分、15 樓 | 00-0000-0000 |
基金銷售機構名稱(總公司) | 基金銷售機構總公司地址 | 總公司電話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x 0 x 000 xxx 0 x | 02-2528-8988 |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0 x 0 x(部分) | 00-0000-0000 |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 x 0 x | 00-0000-0000 |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00 x 0 x | 00-0000-0000 |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 x 0 x 0 xx 0 至 85 及 9 樓之 1、2 | 00-0000-0000 |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 x 0 x | 00-0000-0000 |
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 x 0 x | 00-0000-0000 |
xx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0 x 00 x | 02-7707-7799 |
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xxxx | xxxxxxxxxx 0 x 000 x 0 xx 0 | 02-7706-0708 |
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xxxx | xxxxxxxxxx 0 x 000 x 00 x 0 x x 0 | 00-0000-0000 |
【註】:投資人可至受益憑證銷售機構總公司及其分公司洽詢申購或買回代理收付業務。
二、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名稱 |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地址 | 電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總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67 號地下一層 | 02-27175555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分公司 | xxxxxxxxx 0 x 00-0 x 0 x | 04-22327878 |
【特別記載事項】
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一、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x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會成員之專業背景請參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之「貳、事業組織」之所列四說明。本公司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其公司治理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係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專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九)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
董事會應認知公司營運所面臨之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及其他與公司營運有關之風險等),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
二、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x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其職權為造具營業計畫書、編造財務報告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本公司經理人之職權,依相關法令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其負責公司營運各項作業,並制定公司營運所須相關制度及規章,但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限存否及其範圍,由董事會訂定之。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x公司設監察人二至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為 3 年,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四、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一)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資產及財務之管理職權均予明確化,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二)本公司之經理人皆無與關係企業經理人相互兼任之情形。
(三)對於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對於簽約事項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絕無利益輸送情事。
(四)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員工、供應商、或公司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並尊重及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本公司將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五)每月通知並調查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公司利害關係人是否有新增或異動利害關係人之情形,以作為公司經理基金投資限制之參照,並按相關法令申報。
五、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一) 本公司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之基金資訊,並建立發言人制度,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即
時允當揭露。並已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提供英文版財務、公司治理或其他相關資訊。本公司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第 10 條規定揭露之)
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投資人利益、與風險考量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
益予以一致化,以提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的長期穩健發展。
1.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2.適用對象:本公司基金經理人。
3.本守則所稱之酬金範圍如下:
(1)報酬:包括薪資、職務津貼、其他津貼、退職退休金、離職金及其他各種獎金。
(2)酬勞:員工酬勞、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3)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或專屬個人之支出等。
4.基金經理人之績效目標及酬金標準之原則訂定:
(1)參酌董事會建議設定公司營運及基金績效目標,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依據未來風險考量調整後之公司營運及基金長期績效,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訂定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3)本公司董事會應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風險管理規範有關之風險因子,審核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4)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本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應配合未來風險考量調整後之獲利,以避免本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例以遞延方式支付。
(6)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之效益水平,以了解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前述獲利貢獻之評估,應綜合考量基金經理人之個人績效、部門績效、公司整體經營成果,以及法令遵循的落實程度。基金經理人連結績效之酬金政策應以長期為基礎。
(7)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考量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5.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1)基金經理人之考核項目:
A.工作目標績效:依據年度公司目標設定個人當年度工作績效指標。 B.適性評估:公司核心能力、專業能力等職能項目。
(2)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政策:
本公司薪酬架構分為固定薪資與變動薪資
A.固定薪資:評估基金經理人之學、經歷背景,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並依據本公司各職等職稱薪資結構給付合理薪資。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津貼,其餘條件則以任用表敍薪內容為依據。
B.變動薪資:本公司變動薪資為績效獎金。獎金設計原則以重視個人及團隊績效,追求基金長期穩定績效及風險考量為績效評量基礎,以作為獎金核發依據。
六、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68 條規定本公司應揭露之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已揭露於本公司網站之「永續責任」,投資人可自本公司網站查詢或下載。本公司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肆、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附錄一】之說明。
110 年 9 月 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00363392 號函核准
一、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以該債券之到期日(Maturity)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另,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Maturity)攤銷之。
三、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ETF 連結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所單一連結之 ETF 主基金,以計算日該 ETF 主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五、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股票:
1.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經金管會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及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以買進成本為準,經金管會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如後撤銷上市、上櫃契約者,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認購已上市、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準用上開規定;認購初次上市、上櫃〈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之股票,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以買進成本為準。
2.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如低於每股淨值時,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如高於每股淨值時,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始恢復按上市、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在成交量、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櫃)之股票,屬吸收合併者,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櫃)之股票,屬新設合併者,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櫃)之股票,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櫃)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減資新股票於上市(櫃)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以上所稱「財務困難」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1)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公司違反上市(櫃)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二)受益憑證:上市(櫃)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
(櫃)者,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三)台灣存託憑證: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四)轉換公司債:
1.上市(櫃)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其評價方式準用第(一)款規定。 2.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櫃)轉下市(櫃)者,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依相關
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所稱之問題公司債,則依「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
(五)公債: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上櫃者,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含)以上者,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含)區間內,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不含)以下者,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六)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其他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出售部分持券者,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1)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未上市、上櫃者,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櫃)轉下市(櫃)者,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出售部分後之持券,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購買者:
(1)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含)區間內,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未上市、上櫃者,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A.債券年期(Maturity)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以 1 個月為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以預定到期日為準;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或-,一律刪除(例如:「A-」或「A+」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 券,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以資產擔保債券者,視同無擔保,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次順位債券,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按本條第(十五)項 2 之規定處。
3.債券若為「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所稱之問題公司債,則依「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
(七)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八)認購(售)權證: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九)國外上市/上櫃股票: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者,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
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如:一個月、二個月等)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如:一周、一個月等)。
(十)國外債券: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成交價、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持有暫停交易、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者,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如:一個月、二個月等)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如:一周、一個月等)。
(十一)國外共同基金:
1.上市(櫃)者,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未上市(櫃)者,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 算。
(十二)其他國外投資標的:上市者,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者,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投資說明書、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十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四)結構式債券: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出售部分持券者:依本條(六)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出售部分後之持券,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購買者: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含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十五)結構式定期存款: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者: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購買者: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十六)參與憑證: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六、國內、外證券相關商品:
1.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期貨: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
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遠期外匯合約: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七、第五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櫃)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平均價格、結算價格、最近價格、成交價、買價、中價、參考利率、公平價格、公平價格之平均值、結算匯率者,以最近之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平均價格、結算價格、最近價格、成交價、買價、中價、參考利率、公平價格、公平價格之平均值、結算匯率代之。
八、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經理公司對於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上櫃股票或債券,遇有重大特殊事件包含經濟環境或投資標的發行人情事者,應依經理公司所制定之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一、啟動時機
(一)投資標的暫停交易;
(二)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三)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四)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五)基金遇有大規模或佔基金淨值 30%(含)以上之投資標的發生暫停交易之情事; (六)其他事件導致基金持有標的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
基金所持有資產如因故已為下市、下櫃之投資標的且以公允價值為零作為評價標準者,雖得免適用該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但基金經理人仍應按季追蹤前述投資標的之財務報告、評價資訊或交易可能性。
二、可能採用評價方法
依據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所訂之評價方法為市場法。
前項「市場法」係指使用相同或具有類似屬性之資產或資產群組之市場交易價格及其他相關資訊,以評量或估計公允價值。
三、評價委員會之決議及追認內容應陳報總經理,經核可後,次一營業日即以評價委員會決議之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前述決議及評價結果或追認內容應按季彙整提報董事 會,並按月彙整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各投資標的自遇有上述重大特殊事件起至情況解除 前,應每月召開評價委員會重新評價或依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追認內容,以確保評價結果符合客觀、中立、合理及可驗證原則。
柒、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一、法源依據及目的
x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時差、匯率、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導致需調整淨值,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
法。
二、適用情形
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以保護投資人。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應賠償投資人外,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一)貨幣市場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二)債券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含);
(三)股票型: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四)xx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含);
(五)保本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 宜。
五、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淨值低估時
1.申購者: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贖回者: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舉例如下表:
淨值低估 | 偏差時 | 調整後 | 說明 |
申購者 | 申購金額$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 申購金額$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 | 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 價金$800。 |
贖回者 | 贖回 100 單位 | 贖回 100 單位 | 贖回金額應為 |
NAV:$8 | NAV:$10 | $1000,故由基金資 | |
贖回金額$800 | 贖回金額$1000 | 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 | |
之損失$200,以維持 | |||
正確的基金資產價 | |||
值。 |
(二)淨值高估時
1.申購者: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贖回者: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原則上,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 足,舉例如下表:
淨值高估 | 偏差時 | 調整後 | 說明 |
申購者 | 申購金額$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 申購金額$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 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800。 |
贖回者 |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1000 |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800 | 贖回金額應為$800,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份,對基金 資產進行補足。 |
六、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一)知會金管會、同業公會、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二)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三)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四)檢具會計師報告,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五)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並為妥善處理。
(六)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並自公
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七)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處理步驟、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八)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及xx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基金/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錄一】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 | 項 | 款 | 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說明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 | x 訂 x 基 金 名 稱、經理 | ||||||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元大 |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 募 集 | 公 司 名 | ||||||
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 稱 x 基 金 )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 稱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 ||||||
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 | 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 | |||||||
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 | 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 | |||||||
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 | 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 |||||||
前言 | 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 | 前言 |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 | |||||
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 | 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 | |||||||
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 | 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 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 | |||||||
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 | 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 | |||||||
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 | 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 | |||||||
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 | 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 | |||||||
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 | 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 | |||||||
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 | 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 | |||||||
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 | 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 | |||||||
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 | 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
人。 | ||||||||
1 | 1 | 1 | 金管會: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1 | 1 | 1 | 金管會: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名 稱 之 修正,爰修 訂 文 字。 |
1 | 1 | 2 | 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依本契約所設 | 1 | 1 | 2 | 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依本契約所設 | x 訂 x 基 金 名 |
條 | 項 | 款 | 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 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說明 |
立之元大亞太政府公債 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稱。 | ||||||
1 | 1 | 3 | 經理公司:指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 之公司。 | 1 | 1 | 3 | 經理公司: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 金之公司。 | 明 訂 經 理 公 司 名稱。 |
1 | 1 | 4 | 基金保管機構:指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於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 1 | 1 | 4 |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 託業務之銀行。 | 明 訂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
1 | 1 | 5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指依 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及地區相關法令規定,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保管本基金存放 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 新增 | 依 x 基 金 投 資 範 圍 修 訂;其後款 次 依 序調整。 | |||
1 | 1 | 9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經理公司發行並以帳 簿劃撥方式首次交付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日。 | 1 | 1 | 8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經理公司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採 無 實 體 發 行;並依本 基 金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分 類 修 訂。 |
1 | 1 | 10 | 基金銷售機構: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 1 | 1 | 9 |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 依「證券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募 集 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