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上海华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甲方下属的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工业区、村居部分企业、社区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活动场所、城市运行等需要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乙方有此类服务的项目,且愿意按照本协议之条款条件派遣其接受过完整培训的合格人员来为甲方提供此服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相关名词的含义为:
甲方:指在本协议书中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 00 x的山阳镇人民政府为本协议主体资格并具有支付服务价款能力的机关法人。
乙方:指在本协议书中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上海华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即承担为第三方(即山阳镇区范围内的企业和社区)提供安全技术服务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
书面通知:指通过人工递送、现场递交、挂号信、传真、电报或电传的方式递交的资料。并以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三方安全管理服务项目:是指上海华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合同期的时间段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下属的山阳工业区、村居部分企业、 社区商贸类范围内的企业、八大作业环节、重点单位监管、城市运行安全提供安全技术巡检服务。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在本协议期内,在山阳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区、村居部分企业、社区商贸类企业、八大作业环节、重点单位监管、城市运行安全的需要提供第三 方安全技术巡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宣传、技术咨询等服务,甲方有权指令乙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提供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服务。
1.2 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安全管理人员,与山阳镇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1.3 乙方派遣人员和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目标是:实现金山区山阳镇安全管理开创一流水平和一流的安全管理业绩。
1.4 协助甲方在甲方行政管理范围内相关企业的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有关事故协助调查分析。
1.5 接受甲方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管理、设备实施、环境保护、拆违等相关服务内容。
1.6 参与甲方辖区内安全生产、城市运行、公共安全突发时间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1.7 甲方保留以上服务范围补充的权力。
第二条 服务的内容
2.1 为山阳镇的区域内 150 家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日常巡查,主要巡查企业的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安全规章的建立情况,安全台账的记录情况,现场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帮助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巡查生产现场的工作票制度、防火制度,坠落保护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2 对企业报备的生产装置、防爆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拆除作业、动土作业等危险作业,第三方服务人员在作业期间每天(包含节假日)到现场进行安全措施指导和督促落实。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的,予以制止,并报镇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2.3 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事项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并列入周报问题反馈给甲方指定代表,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甲方及甲方指定代表报告。
2.4 协助政府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如:重大事项或重要节日前的安全综合检查;冬季的防冻、防火工作检查;夏季的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等)。
2.5 第三方服务公司协助镇安全主管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各类活动(如:大型商场的开业、庆典活动,庙会活动、旅游区等)的安全监管,对活动现场的临时用电及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活动正常开展。
2.6 城市安全运行监管模式。由镇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牵头,由第三方服务公司安排人员对区域内各类商铺、旅游区、敬老院、医院、卫生院、学校、农机、农药企业、建设工地、农房改造、房屋装饰维修等进行现场排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减少事故的发生。
2.7 对每周的巡查情况编制第三方服务安全技术周报和月报,报镇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
第三条 协议期限和服务人数
3.1 本协议期限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
3.2 本协议服务人数为 6 人。(后期如增加安全技术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双方再商量增加服务人员)
3.3 本协议到期甲乙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4.1 在本协议期内,乙方应对所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结果负责,确保该服务之履行符合国家、市及金山区现行相关的安全技术管理的要求。
4.2 甲方保留观察与检查的权利,以确保乙方服务满足要求。但甲方的观察与检查不得解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
4.3 乙方无权代表甲方与任何其他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未经甲方授权, 乙方无权代表甲方承担或发生任何费用、债务或义务。
4.4 xxx需授权另一方代表乙方履行本协议之条款的相关服务,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
4.5 无论乙方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授权的另一方代表乙方实施本协议之条款的相关服务,其后果与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6 甲方应书面指定其授权代表处理与本协议项下有关的所有事项。乙方应指定人员作为代表管理乙方人员,并代表乙方处理与该服务有关的事项。若任何一方决定变更其代表,应在此变更前一周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告知替换人姓名与变更生效日。
第五条 服务人员的条件
5.1 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证明包括:人员简历、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消防构建物资格证书或安全管理岗位证书)的复印件,人员到位时提供各类证书原件以备甲方核查。
5.2 人员简历要求: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必须具有 8 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项目经理必须具有 10 年以上专业管理经验。
5.3 除以上资质等要求外,还包括对乙方人员诚信度、在被派遣之前、期间或之后对酒类或药物的使用的审查,以及乙方人员不符合甲方政策之任何其它行为的审核。
5.4 在本协议期间,甲方可以随时检查乙方人员被派遣之后的情况。若甲方认为乙方某人员的经验、能力、勤奋或合作性不够,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立即将该人员调离甲方现场,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人员再次派往甲方作业现场。为此甲方不承担任何额外费用。
第六条 服务费及支付
6.1 甲方按每人 (大写 )元/月,服务人员共 6 人,其中 人负责 150 家企业安全技术服务岗位, 人负责全镇特殊作业(八大作业)安全技术服务岗位。合计 1494000(大写壹佰肆拾玖万肆仟元整整)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经甲方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确认,服务费按月结算。
6.2 乙方与甲方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的办公用房,有甲方提供,乙方支付租赁费。费用另行结算。
6.2 乙方人员的劳动所得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除上述服务费外,也不承担任何一切费用。
6.3 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包含乙方全部经营活动费用,如甲方要求乙方人员出差,乙方人员享用甲方人员的出差政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4 因乙方按照本协议履行服务而引起的针对乙方人员的任何税金、或任何相关罚金、利息等,乙方应予以负责并使甲方不受上述事项影响。
6.5 对于因乙方按照本协议履行服务引起的、根据相关法律应予预扣并向相关税务机构缴纳的任何税金或预提金额,甲方可予以预扣,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能够证明向上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或预提有关金额的所有收据。
第七条 乙方服务人员的职责
7.1 项目经理职责
1)全面负责第三方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2)协调第三方服务人员的工作安排,提高团队服务质量。
3)按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第三方安全服务计划,每天合理安排人员去企业、社区进行安全技术服务。
4)每天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编制《安全技术分析小结》。报公司负责人审核。
5)每周编制《第三方安全服务周报》。汇总问题,报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
6)协助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对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和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对重大活动向公司汇报。必要时公司派专家一起研究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7)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7.2 现场服务人员职责
1)在项目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服务工作。
2)自觉学习国家的法规、标准。每月接受公司一次公司的业务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每天对到企业、社区进行安全技术服务。对发现的问题每天进行汇总到项目部负责人。
4)现场发现的危险问题及时制止,并做好违章事件的记录和汇报。
5)服从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安排的各项事务。认真完成城市运行综合办公
第八条 双方权责
8.1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与该服务有关的任何所有记录(除乙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同意将与本协议提供之服务有关的文档与记录从提供该服务之日起保留至服务结束,按照甲方的需要提供给甲方。
8.2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前 1 个月提供书面说明的理由后,自行决定暂时中止或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或提前终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该通知中应说明将要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服务以及预计的中止期。甲方不承担或不补偿因中止或提前终止服务所需发生的任何费用。
8.3 甲方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乙方未能以勤勉、熟练、安全和相应的专业水平、良好行业
作风等履行服务,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xxx在该通知发出 5 日内未予整改,甲方除了按相关法律进行救济之外,可终止乙方的服务、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用、从乙方获得所有服务成果,并由乙方负担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完成该服务的费用。若甲方向乙方支付了某款项但乙方并未履行服务,甲方可从乙方应付款项中扣除。
8.4 由于乙方的不作为、疏忽或者过错,违反本协议或者未能遵守或履行其承诺和约定,乙方的保证变得不真实而引起的所有索赔、诉讼(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造成的损失、损害、伤害、成本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8.5 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乙方、服务对象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赔偿。
8.6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应将其对乙方人员的行为要求准则告知乙方,乙方应对其人员进行有关教育,确保其遵守甲方的有关安全、防火与保安规定。
8.7 乙方在其人员到位前应进行培训,以符合行业安全规程,并向甲方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所有人员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安全技术管理及甲方的行为要求准则进行了培训。对于甲方提出的特殊培训要求,乙方人员在开始作业前,由甲方协助乙方予以满足。
8.8 乙方应每周编制第三方服务周报和问题以书面形式汇总报镇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周报的主要内容对检查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8.9 乙方应提交所有与服务项目相关的安全技术资料(各种检查记录、培训资料、会议纪要、报告和体系文件、标准等文件资料)。
8.10 乙方规定某设备、资料的用途或操作方法时,应当使甲方免于承担因与该设备、资料的使用或操作方法有关的侵权诉讼引起的损害和费用。
8.11 乙方作为独立实体,在甲方允可的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实施服务的方法与途径。
第九条 管理与责任
9.1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考核
9.1.1 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之规定的服务内容的,扣除当月总服务费 5%。
9.1.2 乙方完成了本协议之规定内容,但质量未满足甲方所要求的。扣除当月总服务费
5%。
9.2 安全生产事故服务与责任
9.2.1 在乙方服务责任范围内,当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国务院 493 号令)时,乙方因服务不到位,甲方根据事故报告的责任定性,扣除乙方当月总服务费的 25%。
9.2.2 在乙方服务责任范围内,应失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扣除当月总服务费 50%;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扣除当月总服务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扣除全年的总服务费。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 具体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乙方在本协议期内应购买或获取并持有以下保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每工日单价中(除非另有规定),与甲方无关。此外,在不限制乙方的义务与责任的前提下,乙方应自费保有任何其认为重要并必需的法律规定的其它保险。
1)社会保险,该保险应符合与乙方人员雇用协议和提供服务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
2)人身意外伤亡险由乙方全面负责。甲方不承担义务。
11.2 乙方已踏勘甲方(工业区企业)的现场,并熟悉可能影响乙方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所有条件,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相关要求实施服务、不违反国家 法规要求、不违反当地法律要求。对于因为乙方违反上述保证而造成的身体伤害、疾病、死亡、财产损坏或遗失,继而引发的需要乙方负责的所有赔偿、 索赔、罚金、诉讼、成本费用,乙方同意予以赔偿,并使甲方免受上述任何损害。
第十二条 xx从业
12.1 具体见附件二《xx从业责任书》。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若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控制、并非由于该方的过失的不可抗力而未 能履行协议,不得被视为违约。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停 产或其它行业骚乱、动乱、战争(无论是否宣战)。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 方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所有必要步骤来消除引起不可抗力的因素,且 在引起不可抗力的因素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协议履行。
13.2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除了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前已经完成的 服务甲方应支付服务费之外,乙方不得因服务中止或终止而向甲方提出支付 服务费的请求及其他任何补偿的请求。
第十四条 协议解除、违约和争议
14.1 在本协议期限内,若协议的一方有违约、破产、被债权人清算(合并与重组的情况例外)、由指定的接收人接收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或公司处于争议的解决期,协议另一方有权通过提前七(7)天发出书面通知来终止本协议。
14.2 本协议一旦终止,乙方应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服务、并将所有工作成果和其所占有的文档、设备、物资以及甲方为乙方实施服务提供的资料交给甲方。
14.3 本协议不得转包,如发现转包,乙方应承担总协议 8%的违约金,并取消本服务项目。
14.4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经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它
15.1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结清服务价款后自动终止,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15.2 本协议终止不得妨碍受害方针对另一方在协议终止前的违约行为提起 诉讼的权利,本协议之保密条款、保险条款和赔偿条款等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甲方: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政府(盖章)地址:xxxxxxxxxxxx 00 x 电话:000-00000000
乙方:上海华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盖章)地址:
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201508
法人姓名:xxx,性别:男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xxxxx银行:工行上海金天地支行账号:1001058509300059272
合同签订时间:2023-11-13
附件一:保密协议
甲方: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政府 乙方:上海华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安全技术服务工作签订如下保密协议:
第一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包括书面及电子版等)仅限于乙方参加甲方服务所需,资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乙方负有保密的责任,乙方保证对甲方递交的资料、信息提供完善的保密措施,不得复制以上的任何资料,或向除甲方、乙方外的其他方泄露。乙方服务人员在任何时候的泄密将视为乙方的泄密。在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归还从甲方直接获得或问接获得的所有资料,如所有图纸,说明、技术数据以及其它任何资料。
第二条 在本协议期间,乙方作为履行服务的结果,均应当为甲方的财产,且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条 乙方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密责任:
1.并非因乙方之过错而成为公众可获得的信息。
2.在乙方按照本协议获得该信息之前,即由乙方拥有的信息,且该信息不是直接或问接来自甲方或承担保密义务的其它方。
3.由乙方从某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乙方外的其他方获得的信息,且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该甲方、乙方外的其他方对甲方或其关联方不承担保密义务。
4 由乙方为乙方雇员独立开发的信息,且该信息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信息。
5.乙方在按照本协议履行服务过程中可能会积累知识,并在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将此类知识用于其日常业务。
第四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的,即构成违的,违约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违约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 10 年,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变更,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x由双方重新签章。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生效。
甲方: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政府(盖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 xx
乙方: 上海华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盖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xxxx
附件二:xx从业责任书甲方: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政府
乙方:上海华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商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xx从业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从业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务交易环境。
(三)加强有关人员的管理和xx从业教育,自觉抵制不xx行为。在商务活动中发现对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投资入股,不得向乙方单位及人员借款或委托买卖股票、债券等。
(四)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其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和子女的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参加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六)不得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购置或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七)不得利用职权通过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为其配偶、子女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或乙方相关单位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甲 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谋取个人私利,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乙方及其它企业和个人。
(九)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上述各项规定禁止事项或要求之外的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项或要求。
第三条 乙方及共人员的责任
(一)不得向甲方及其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礼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为甲方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为甲方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依法行政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六)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
(七)不得为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
(八)不得违反规定安排甲方人员在乙方或乙方相关单位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甲方人员打探有关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九)甲方对涉嫌不xx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乙方有配合甲方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xx从业方面的评价、信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子有关人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乙双方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签订服务协议的,本责任书作为服务协议的附件,与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未签订其他协议,本责任书独立有效。
第六条 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在服务协议履行完毕后,发生或发现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行为,仍按本责任书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政府(盖章)
乙方: (盖章)上海华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赵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