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心为商业汇票交易提供的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大厅、交易系统、交易系统主机、PC 及移动客户端、附属设施和通信系统等组成。
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商业汇票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注册会员的交易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促进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 号)、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京政发〔2019〕4 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参与者在本中心实施的商业汇票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在本中心实施商业汇票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规则及中心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公平自愿、 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明确约定并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第四条 中心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加强自律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交易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 证
商业汇票交易活动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 中心服务
第五条中心设立商业汇票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中心交易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负责为商业汇票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组织开展商业汇票交易以及与交易相关的鉴证、登记、信息发布、居间撮合、为会员之间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以及其他客户服务等。中心交易平台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在线交易的撮合角色存在,仅提供商业汇票转让交易信息发布和撮合成交服务,中心交易平台不是商业汇票转让交易中的参与方,不对商业汇票转让方、商业汇票受让方双方及/或任何交易提供任何形式担保或条件,也不对商业汇票转让方、商业汇票受让方双方之间或任意一方与第三方之间因转让事宜产生的纠纷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中心交易平台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商业汇票转让方、商业汇票受让方双方应独立判断并作出决策。
第六条 中心为商业汇票交易提供的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大厅、交易系统、交易系统主机、PC 及移动客户端、附属设施和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七条 中心交易时间一般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的 9 点至17点,遇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交易时间,中心调整交易时间的,需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在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
交易信息发布不受交易时间限制。
第八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拟成为中心会员的参与者,需满足中心会员管理的各项规定,且需通过注册及资格审核流程,成为合格参与者。中心会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心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严格自律,自觉维护自身及中心的商业声誉。
中心会员管理制度见《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会员服务与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业务和流程
第九条 中心主营业务包括:
(一)商业汇票交易业务
中心以单向竞价的交易模式,为会员开展商业汇票转让、融资服务、质押融资等业务提供服务,并配套提供鉴证、登记、报价信息管理、质押信息查询等各项服务。
(二)商业汇票信息服务
1. 信息登记:中心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对在中心交易平台流转的商业汇票交易进行全流程信息登记。
2. 信息发布:商业汇票行业动态、市场价格等信息发布。
3. 业务咨询:包括与商业汇票相关的基础知识、实务、风险防控、法律案例及业务创新等。
(三)商业汇票信用信息和评价服务
中心通过对接相关征信机构、评级机构以及中心交易平台数据沉淀等方式,逐步建立大数据信用信息服务体系。
1. 会员履约信用评价
通过关联银行实名账户确认交易主体,结合中心交易平台交易记录情况、企业经营情况以及外部征信系统和评级系统等对会员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2. 承兑人承兑信用评价
依据行业公认评级和中心交易平台交易记录情况等信息,建立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信用评价机制。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评价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评价承兑人主要财务指标情况,以及签发商业汇票与其财务状况匹配情况(;2)以商业汇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数据沉淀基础,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3)对接相关征信机构、评级机构,完善信用信息体系。
第十条 中心通过建立单向竞价的交易规则,引导商业汇票交易参与者在中心交易平台发布信息、进行交易,并逐步实现电子商业汇票实时交易,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一条 商业汇票转让交易流程
商业汇票的转让应符合《票据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一)电子商业汇票转让流程
1. 会员注册申请,并向中心提交认证资料;
2. 中心审核通过,会员登录账号,发布商业汇票交易信息;
3. 交易双方通过单向竞价达成交易,并在中心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协议,确认交易行为;
4. 商业汇票受让方将交易款项存入中心在资金结算托管机构开立的资金存管专户;
5. 商业汇票转让方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对标的商业汇票进行背书转让,并在中心交易平台完成“背书确认”操作;
6. 商业汇票受让方在 ECDS 签收标的商业汇票,并在中心交易平台完成“收票确认”操作;
7. 中心将资金存管专户的对应款项划付至商业汇票转让方注册登记的指定账户;
8.商业汇票转让方确认收款,完成交易。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融资服务交易流程
1. 会员注册申请,并提交认证资料;
2. 中心审核通过,会员登录账号,按金融机构要求完成签
约;
3. 商业汇票转让方通过中心交易平台网站跳转至金融机构操作、提交商业汇票融资服务手续;
4. 金融机构签收商业汇票,将融资服务资金转入商业汇票转
让方开立的账户并向中心支付服务费;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中心实行全额结算制度,会员应保证及时、足额履约和结算。
第十四条 中心建立托管资金监督制度。资金存管专户资金与中心自有资金严格区分,专户管理,中心不得挪用、占用。资金存管专户及资金接受资金结算托管机构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中心建立商业汇票增信机制,提高交易汇票的信用度,降低风险。
第十六条 中心建立信息保密机制,未经中心允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披露、传播中心要求保密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中心建立利益保护机制,任何会员不得损害中心及其他会员利益。
第十八条 中心强化内控机制,通过技术、后督等手段加强对单向竞价、交易撮合、资金划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约束,防止业务人员道德风险。
第十九条 中心自觉接受政府监管、会员和公众监督,制订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商业汇票交易风险防控体系。
第五章 交易监测
第二十条 中心负责商业汇票交易的日常监测。会员发现票据业务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心反映或举报。中心接到会员反映、举报,或发现商业汇票交易中的异常情况,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向交易各方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当事的交易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中心调查,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本规则认定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破坏交易秩序的;
(三)涉嫌欺诈、虚假交易、洗钱、诈骗或其他刑事犯罪的;
(四)危害其他会员利益的;
(五)危害中心交易系统安全的;
(六)拒不履行资产交收和资金兑付等义务的;
(七)违反商业汇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和交易规则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会员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电话提醒、书面警示、约谈、谴责、通告、限制或停止相关交易、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
行业监管部门报告以及向合作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通告。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之间发生的商业汇票交易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仲裁、起诉等方式解决。
会员应将其涉及的商业汇票交易纠纷解决方式及结果及时告知中心。
第二十三条 会员与中心发生争议,依照会员与中心协议约定方式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对商业汇票交易及相关服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x规则未尽事宜,由中心相关细则、管理办法、通知等进行解释和说明;中心规则体系所规定的具体流程、标准、参数或未尽内容,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予以调整或确定,具体以中心通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x规则由本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x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