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約方 : (i) 華邦財務有限公司,本公司一間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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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提供貸款之須予披露交易
貸款協議
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交易時段後),出借人(本公司一間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借款人訂立貸款協議,據此,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金為8,500,000港元的貸款,為期十二個月。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貸款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但全部均低於25%,故貸款協議構成本公司一項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之申報及公告規定。
緒言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出借人(本公司一間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借款人訂立貸款協議。根據貸款協議,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金為8,500,000港元的貸款,為期十二個月。
貸款協議之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貸款協議
日期 :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訂約方 : (i) 華邦財務有限公司,本公司一間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及
(ii) 借款人,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深知、全悉及確信為一名獨立第三方人士。
本金額 | : | 八百五十萬港元(8,500,000港元)。 |
利率 | : | 年息18%(每六個月支付一次) |
到期日 | : | 自貸款協議之日期起計十二個月。 |
還款 | : | 除非另有訂明,否則借款人須於貸款到期日悉數償還貸款的本金額連同應計及未付利息。 |
提前還款 | : | 倘借款人就借款及貸款的執行違反任何司法權區的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則貸款須於出借人發出通知後由借款人償還。 |
訂約方可要求提前償還貸款項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未償還本金額,連同應計及未付利息。 | ||
有關本公司及出借人之資料 |
x集團主要從事金融服務業務以及電腦及xx產品業務。出借人為本公司一間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及根據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於香港持有牌照之放債人。
提供貸款之理由及裨益
貸款協議之條款(包括利率)乃由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平磋商釐定,該等條款允許出借人賺取利息收入。鑒於提供信貸融資為出借人的日常業務,董事認為貸款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有關貸款的上市規則第14.07條規定項下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 25%,故貸款構成本公司一項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之申報及公告規定。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將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借款人」 | 指 | 借款人,為一名個人及獨立第三方 |
「營業日」 | 指 | 商業銀行及相關金融市場於香港一般開放營業的日子 (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 |
「本公司」 | 指 | 華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
「董事」 | 指 | x公司之董事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獨立第三方」 | 指 | 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之第三方 |
「出借人」 | 指 | 華邦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一間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貸款」 | 指 | 出借人根據貸款協議之條款向借款人授出為數 8,500,000港元之有期貸款 |
「貸款協議」 | 指 | 出借人與借款人就向借款人授出貸款而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訂立之貸款協議 |
「股份」 | 指 | x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8333港元之普通股 |
「股東」 | 指 | 已發行股份之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華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及行政總裁 陸建明 | ||
香港,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陸建明先生、xxxxx、xxxxx及xxx女士;以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先生、xxxx、xxxxx及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