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 定義:本合約中所述之甲方及乙方定義如下
1. 甲方: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雲端架站/雲端郵件服務契約
2014-07 版
2. 乙方:向甲方租用雲端架站/雲端郵件業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即為「台灣固網雲端架站/雲端郵件業務申請書」之「用戶」。
二. 服務內容
1. 甲方對乙方提供雲端架站服務之項目如下:係指甲方提供數種不同硬碟空間租用的套裝方案供乙方選擇租用,以協助架設專屬的網站。不同套裝方案的服務功能及計價標準依甲方當時媒體公告為準,乙方如有特殊需求或租用其他服務者,得依甲方規定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
2. 甲方對乙方提供雲端郵件服務之項目如下:係指甲方提供數種不同郵件主機空間組合的套裝方案供乙方選擇租用,以擁有專屬的郵件帳號名稱。申請不同數目郵件帳號之計價方式依甲方當時於網站上公告者為準。
3. 甲方基於業務需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二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服務項目。
4. 乙方申請服務時,應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服務,並依甲方就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公告之費率或雙方另行協議之收費標準,依甲方通知繳款期限繳交各項費用。
5. 本服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不得將本服務供作違反法令規定、營業規章或服務契約規定之使用。
三. 網路使用約定:基於維護甲方所有客戶之權利,乙方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乙方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任何系統之企圖與行為。
2. 乙方須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智慧財產權相關保護規定,如有違反,乙方除須自行負擔所有責任外,就甲方或第三人因之所受損害,亦應負責賠償。
3.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之網路提供之服務從事違反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或主管機關命令之行為。
4. 乙方不得破壞網際網路上各項服務之相關規範。
5. 如乙方有濫發電子郵件、破壞網際網路相關規範或依甲方之合理認定,乙方就本服務之使用行為可能影響甲方之網路品質、甲方其他客戶之權益或正常通訊品質或導致整體網路資源之浪費並加重甲方網路系統之負擔時,甲方除得不經催告終止本服務外,甲方或其他乙方如因而受有損害,乙方亦應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6. 非經甲方或權源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乙方不得擅自利用任何網路資源或為從事任何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7. 以上事項,乙方如有違反情事,乙方除須自行負擔所有責任外,甲方得不經催告暫停乙方使用服務之權利,或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服務,甲方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8. 乙方租用本服務時,由甲方提供之各種服務相關之文件資料、相關應用程式及軟體,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甲方,乙方僅得基於使用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不得複製、修改、製作衍生物或行使其他智慧財產權,亦不得將甲方提供之各種服務相關之文件資料、相關應用程式及軟體擅自提供他人使用或有其他侵害甲方權益之情事,如有違反,甲方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四. 租賃設備保管約定
1. 乙方如基於使用本服務之目的而向甲方租賃設備,於租賃期間,該設備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乙方除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妥為保管維護外,且不得擅自將設備出售、出借、質押、出租、轉讓或為其他之處分或設定負擔行為,否則甲方除得終止租賃並自設備設置處所取回設備外,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之所生一切損害。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租賃標的滅失或遭竊時,乙方應按租賃標的之原始購買價格加計年息百分之十之利息並扣除乙方已支付之租金總額後支付甲方,以作為賠償損害。
2. 乙方向甲方租賃之設備,乙方應依甲方指定時間協助甲方執行設備盤點之相關事宜。
3. 租賃標的於正常使用情形下發生故障毀損,由甲方依本項規定提供維修服務。但租賃標的因不可抗力事故、人為破壞、乙方或其人員之故意或過失或非經甲方同意拆卸、改裝或其他非正常使用或其他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致之損害,以及軟體更新、升版等,均不在甲方之維修範圍。乙方如要求甲方提供維修服務,甲方將自行或委由維修服務商執行各該服務,乙方應按維修當時甲方或其指定維修服務商公告費率計算支付維修服務費用及所有耗材及設備零件費用。
五. 網域名稱相關規定
1. 乙方如要求甲方代為向 TWNIC 申請網域名稱時(Domain Name),應同意遵守 TWNIC 有關網域名稱登記之規定,提供正確資訊予甲方。乙方因提供不實資訊,致使網域名稱取消,因此所生損害概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
2. 乙方更改網域名稱時,須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未通知甲方而生之損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
六. 一般注意事項
1. 於法令許可範圍內,甲方得依實際服務提供需求變更或調整服務項目或其內容,服務項目或其內容之變更調整將於甲方之網站上公告。
2. 因網際網路上各種資源眾多,並由各自不同單位負責維護更新,故甲方無法保證乙方所擷取之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若乙方因擷取資料所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3.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火災、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甲方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4. 乙方提出減少租用硬碟空間或更換主機(平台)之異動申請時,因甲方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故乙方須自行將該資料製作備份。如乙方未製作備份或其他必要措施,因此所生之損害概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
5. 為保障乙方維護更新其存放資料資訊之權益,乙方須於申請租用本服務後,自行修改維護帳號及密碼,並對該帳號及密碼負擔保管及使用的責任。
6. 乙方租用本服務,為保障自身權益,得視需求為所存放於甲方硬碟空間之資料自行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降低乙方可能之損害風險。
七. 賠償責任
1. 甲方提供乙方雲端架站服務之賠償約定:
(1) 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乙方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服務者,於無法連線使用期間,甲方暫停計費,並應以相同於無法連線使用之日數,延長乙方之使用期限。
(2) 乙方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維護之責,因乙方系統設備之障礙,造成之服務中斷,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
(3) 如因電信業者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而造成服務中斷或任何損失,甲方將協助乙方聯繫相關電信業者進行維修,但不負責線路維修或對乙方之損失負任何賠償責任。
2. 甲方提供乙方雲端郵件服務的賠償約定:
(1)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使用本服務,於無法使用期間,連續阻斷 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5%;24 至 48 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10%,48 至 72 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15%,72 至 96 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20%,96 至 120 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25%,120 至 144 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30%,144 小時以上,當月月租費全免,其月租費應依以上規定扣減,且乙方不得請求甲方負擔其他賠償責任。
(2)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主動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3. 本契約之損害賠償範圍以直接損害為限,間接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所失利益及所失商業機會等)不在賠償之列。且甲方因本契約所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以甲方依本契約實際收取之金額為上限。
八. 收費約定
1. 甲方所提供之各項服務自啟用之次日起開始計費,啟用日之決定依甲方通知乙方之日期為準。乙方就各項服務之啟用有疑義者,應於收到甲方之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檢附理由通知甲方,未通知甲方或未檢附理由者,視為乙方已確認接受甲方提供之服務及其啟用日。
2. 乙方應依甲方服務費用帳單所載繳款截止日前,依服務費用帳單指定繳款方式繳納所有款項。乙方如有逾期繳款情事,甲方得暫停止提供乙方任何服務,如乙方經催告仍未繳清欠款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3. 乙方對甲方服務或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如未通知甲方者,不得以此理由拒絕或遲延支付任何服務費用。
4. 乙方使用甲方之服務,最短租用期間應連續滿一個月以上。
九. 退費約定:乙方因故不繼續使用甲方服務時,應於停用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甲方並註明停用日期。甲方將依下列原則處理費用補繳或退費事宜:
1. 乙方如於最短租用期間申請終止租用,乙方應補繳自終止租用日起至最短租用期間屆滿日止之各項服務月租費。
2. 乙方申請暫停使用,或因違反法令、欠費或有其他違約事由而遭甲方暫停使用者,於暫停使用期間,乙方仍應照繳各項服務之月租費。
3. 乙方申請終止使用且可退費者,應填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寄回甲方,甲方於接獲後應即辦理退費程序,並以支票支付退費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