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銀行World Mastercard卡
推廣期至2021年4月11日
「東亞銀行信用卡迎新獎賞」條款及細則
• 迎新獎賞只適用於遞交申請日及批核之前6個月內並無持有任何東亞銀行信用卡主卡(不包括東亞銀行公司卡及所有聯營卡和附屬卡)之客戶(不包括特選客戶)。
• 每位合資格之新客戶只可享有迎新獎賞一次, 有關獎賞除特別註明外不可與其他推廣優惠同時使用。
• 所有獎賞先到先得,送完即止。如遇缺貨,本行將保留給予另一款同一推廣時期之獎賞或其他同等價值獎賞之權利。本行保留提供迎新獎賞之最終決定權。
• 如持卡人於開卡後12個月內取消東亞銀行信用卡,本行將會在有關賬戶內扣除於申請時相等有關迎新禮品零售價金額之行政費用而無須事前通知。
•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本行」)就東亞銀行信用卡之批核、信用額及卡類別保留最終審批權。
東亞銀行World Mastercard卡
簽賬要求
1. 持卡人須於發卡後首2個月(「簽賬期」)1.)透過BEA App成功確認新批核之東亞銀行World Mastercard卡(「主卡1」)及 2.)憑卡作本地/海外零售簽賬及/或現金透支滿HK$5,000方可獲贈HK$500海港城禮品卡(「迎新禮品」)。
2. 持卡人於本推廣可選擇同時申請東亞銀行World Mastercard卡及東亞銀行i-Titanium卡(「主卡2」),惟主卡1及主卡2之簽賬並不能合併計算。持卡人須於發卡後首2個月(「簽賬期」)1.)透過BEA App成功確認新批核之東亞銀行i-Titanium卡 及 2.)憑卡作本地/海外零售簽賬及/或現金透支滿HK$3,000可獲贈額外HK$300現金回贈(「額外現金回贈」)。若持卡人於是次迎新推廣只獲批核其中一張主x,他/她只可獲該張已批核主卡之迎新禮遇。
3. 合資格交易並不包括附屬卡簽賬、「好用錢」供款金額、「好用錢」及現金透支手續費、行政費及利息、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轉賬金額、購買及/或充值儲值卡或電子錢包、賭場交易、外幣兌換、財務費用、取消交易、逾期手續費、信用卡年費、網上/自動櫃員機繳款、稅務繳費及本行不時釐定之任何其他交易。如持卡人未能於簽賬期內達到簽賬要求,將不獲贈任何迎新禮品。
發送安排
4. 迎新禮品將於持卡人符合信用卡簽賬要求後2個月內以換領信形式寄往持卡人於本行紀錄之通訊地址。信件如有寄失、被竊、遺失或損毀,本行恕不補發。
5. 額外現金回贈將於持卡人符合信用卡簽賬要求後2個月內存入主卡持卡人之賬戶,並顯示於有關結單。
6. 請憑 1)東亞銀行所發出之禮品信正本;2)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3)你的東亞銀行World Mastercard卡於東亞銀行禮品信發信日起計30日內親身前往海港城銷售櫃檯換領「HK$500海港城禮品卡」乙張。
7. 所有貨品資料、價目及圖片只供參考,一切以供應商提供之資料為準。所有貨品及品牌名稱均為有關貨品供應商或公司持有人所擁有之商標或註冊商標。
8. 本行不會對參與商戶/供應商的貨品、服務或資料之質素和供應作出任何xx或保證,亦不會就參與商戶/供應商的貨品、服務或資料所引起或與其有關的事宜負上責任。如有查詢或投訴,持卡人應直接聯絡有關參與商戶/供應商。
9. 倘若客戶於上述條款(4)的所述期限內未有收到xxx,xxxx0xxxxxxx,xx將視為放棄該推廣優惠。
一般條款及細則
1. 所有簽賬以簽賬日期計算。
2. 合資格海外簽賬包括︰(i)以港元以外貨幣誌賬之香港境外零售簽賬,及(ii)以「即時外幣兌換」方式結算之港元簽賬。
3. 合資格簽賬將完全由本行酌情決定。
4. 以港元以外貨幣誌賬之香港境外合資格簽賬及有關外幣交易費用(如適用)將按Mastercard Asia/Pacific (Hong Kong) Limited/Visa國際組織/銀聯國際及 JCB International Co., Ltd於折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港元,以計算持卡人的簽賬。
5. 簽賬/現金回贈及迎新獎賞將由電腦系統計算。本行紀錄為最終及不可推翻。
6. 未誌賬/取消/退款的交易及任何被發現為欺詐交易或最終被取消/退款之交易,皆為不合資格簽賬。
7. 對於被證實為不合資格之簽賬,本行保留於持卡人之賬戶直接扣除相等於有關迎新獎賞金額之權利。
8. 持卡人之賬戶於推廣期及迎新獎賞發放時必須維持有效。
9. 本行保留隨時更改或取消此推廣及/或修改或修訂此等條款及細則之權利,並作出適當的通知。如有任何爭議,本行所作的決定為最終及不可推翻。
10. 個別優惠之詳情和條款及細則,請瀏覽本行相關東亞銀行信用卡網頁。
11. 除持卡人及本行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益)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東亞銀行信用卡持卡人合約(私人賬戶)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東亞銀行信用卡持卡人合約(私人賬戶)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借定唔借?還得到先好借!
The Bank of East Asia, Limited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刊發
(01/2021)
東亞銀行信用卡資料概覽/服務收費概覽
生效日期:2020年5月1日
利率及財務費用 | ||
1 購物簽賬財務費用(實際年利率) | 當你開立賬戶時,購物簽賬實際年利率為36.43厘(月息2.62厘),並會不時作出檢討。如果你在每月的到期繳款日或之前支付全數欠款,我們不會向你收取利息。否則,利息將按(i)所有未清付的 結欠(顯示於上一期月結單內)須從到期繳款日前一個月結單截數日起按日計息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及(ii)所有在到期繳款日前一個月結單截數日後記誌的新交易款項須根據交易日期起按日計息,直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 | |
1 現金透支財務費用(實際年利率) | 當你開立賬戶時,現金透支實際年利率為39.38厘(月息2.62厘),並會不時作出檢討。徵收的利息會由現金透支當日起,按日計算直至整筆貸款額償清為止。 | |
1 購物簽賬拖欠財務費用(實際年利率) | 如你連續2個月於到期繳款日或之前仍未繳付結單上所示的最低付款額,41.84厘(月息2.96厘)的實際年利率將適用於你的賬戶。拖欠財務費用將取代財務費用,並由下一期結單開始計算。 | |
1 現金透支拖欠財務費用(實際年利率) | 如你連續2個月於到期繳款日或之前仍未繳付結單上所示的最低付款額,45.17厘(月息2.96厘)的實際年利率將適用於你的賬戶。拖欠財務費用將取代財務費用,並由下一期結單開始計算。 | |
免息還款期 | 最長56日 | |
2 最低付款額 | 所有利息、其他費用及收費,包括可能收取的年費,及所欠本金總額的1%(最低為港幣/人民幣50元),及逾期之最低付款額及超逾信用額之全數金額。 | |
收費項目 | ||
3 年費(每張) | 主卡 | 附屬卡 |
- 普通卡 | 港幣300元 | 港幣150元 |
- 金卡 | 港幣600元 | 港幣300元 |
- Titanium卡 | 港幣600元 | 港幣300元 |
- 白金卡 | 港幣1,500元 | 港幣800元 |
- JCB白金卡 | 港幣800元 | 港幣400元 |
- 銀聯雙幣白金信用卡 | 港幣600元 | 港幣300元 |
- Visa Signature卡 | 港幣1,800元 | 港幣900元 |
- Flyer World Mastercard卡 | 港幣1,800元 | 港幣900元 |
- World Mastercard卡 | 港幣3,000元 | 港幣1,500元 |
- 公司卡 | 港幣980元 | 不適用 |
2,4 現金透支手續費 (適用於現金透支及轉賬至本銀行其他賬戶) | 透支額之5%(每次交易)(最低為港幣/人民幣100元) | |
5 外幣交易費用 | 東亞銀行Flyer World Mastercard卡 東亞銀行World Mastercard卡 東亞銀行JCB白金卡 | • 所有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區進行之外幣交易簽賬額之1.95%(已包括Visa/Mastercard/JCB卡對本銀行所收取的費用,如適用)。 • 所有港幣以外之其他貨幣交易,本銀行將於處理該賬目當日,根據Visa/Mastercard/JCB卡所採用之匯率折算為港幣,再加入本銀行收取之服務費。另該匯率是取自Visa/Mastercard/JCB卡進行交易處理當日之匯率價格。交易處理日並不等同簽賬當日,因此匯率可能受市場浮動所影響。 |
東亞銀行 Visa Signature卡 東亞銀行i-Titanium卡東亞銀行Visa白金、金及普通卡和白金、金及普通Mastercard卡 | • 所有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區進行之外幣交易簽賬額之1.5%(已包括Visa/Mastercard/JCB卡對本銀行所收取的費用,如適用)。 • 所有港幣以外之其他貨幣交易,本銀行將於處理該賬目當日,根據Visa/Mastercard/JCB卡所採用之匯率折算為港幣,再加入本銀行收取之服務費。另該匯率是取自Visa/Mastercard/JCB卡進行交易處理當日之匯率價格。交易處理日並不等同簽賬當日,因此匯率可能受市場浮動所影響。 | |
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的有關費用 | • 持卡人在外地消費時,有時候可選擇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此選項屬海外商戶的直接安排,而非由信用卡發卡機構提供。持卡人應於簽賬前向該商戶查詢有關匯率及手續費的詳情,因為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所涉及的費用可能會較以外幣簽賬的手續費為高。 • 本銀行將額外徵收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交易的費用。有關收費詳情,請參閱「在香港以外地區以港幣簽賬的費用」。 | |
6 在香港以外地區以港幣簽賬的費用 | 所有在香港以外地區或非香港登記的商戶所進行之港幣交易(如網上商戶簽賬)簽賬額之1%。此收費為Visa/Mastercard向本行收取,並將誌賬於你的賬戶內。 | |
2 逾期手續費 | 港幣/人民幣350元或最低付款額,以較低者為準 | |
2,7 超出信用額費用 | 港幣/人民幣250元(每期結單) | |
2,8 退票/自動轉賬退回費用 | 港幣/人民幣150元(每次) |
補發新卡費 | 港幣120元(每次) |
2,9 爭議賬項手續費 | 港幣/人民幣150元 |
5,10 銀行櫃位繳付賬項手續費 | 港幣40元(每張信用卡之每次交易) |
繳付賬單手續費 (適用於銀行或信用卡服務、信貸財務及證券) | 繳費額之5%(每次交易)(最低為港幣100元) |
11,12 紙張結單費用 | 港幣50元 |
速遞收費 - 本地 - 海外 - 退回無法速遞的海外文件 | - 不適用 - 港幣300元 - 港幣300元 |
額外結單副本費用 | 港幣50元(每份) |
額外銷售單/現金提取單副本費用 | 港幣50元(每份) |
經客戶服務熱線換領分分獎賞集內禮品的 13 費用 | 港幣50元(每次) |
簽發確認書費用 | 港幣200元(每份) |
2 退還信用卡結餘費用 | 港幣/人民幣50元(每次) |
註:
1. 實際年利率是根據銀行營運守則訂定之淨值法計算。而現金透支年利率之計算已包括現金透支手續費。
2. 東亞銀行銀聯雙幣白金信用卡之費用及收費將按港幣及人民幣賬戶分別徵收。港幣賬戶之收費以港幣為單位;人民幣賬戶之收費則以人民幣為單位。
3. 永久豁免年費只適用於持有有效之指定東亞銀行賬戶之主卡持卡人(指定賬戶包括所有存款賬戶、樓宇按揭貸款、個人貸款及強積金賬戶)。年費豁免亦適用於相關附屬卡。
4. 如透過東亞銀行銀聯雙幣白金信用卡於中國內地進行人民幣現金透支時,有關交易金額及現金透支手續費,將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並誌賬在東亞銀行銀聯雙幣白金信用卡的人民幣賬戶內。
5. 此費用不適用於東亞銀行銀聯雙幣白金信用卡。
6. 此費用不適用於東亞銀行銀聯雙幣白金信用卡及東亞銀行JCB白金卡。
7. 即使持卡人拒絕超出信貸限額安排的要求已生效,於某些交易進行時仍有機會出現超出信貸限額的情況,而本銀行將就此徵收超出信用額費用。交易例子包括:(i)已預先獲得授權的交易,如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循環付款及自動轉賬;(ii)誌賬金額超出授權金額的交易,如因匯率波動之外幣交易;(iii)獲批核但延遲誌賬的交易;(iv)非接觸式交易;及(v)直接由有關發卡機構(例如Visa、Mastercard等)授權的交易。
8. 如逾期手續費已誌賬於東亞銀行信用卡賬戶,同一結單期內的退票/自動轉賬退回費用將不會被收取。
9. 爭議之交易若最終證實屬持卡人責任,本銀行將收取處理爭議賬項手續費。
10.此收費將顯示於下一期信用卡結單。東亞銀行World Mastercard卡持卡人可獲豁免此收費項目。
11.本銀行將在以下情況於每個主卡賬戶收取此費用:(i)於開立賬戶時(如客戶選擇收取紙張結單);(ii)隨後每年的開戶月份(如仍然選擇紙張結單服務),例如︰賬戶於1月份開立,本銀行將於每年2月份的第一個工作天收取此費用;及(iii)客戶每次由電子結單轉用紙張結單。如客戶於1年內多次轉換服務,本銀行將收取多於1次費用,而有關收費不會按比例計算。隨後此費用仍將於每年於開戶月份收取。
不論客戶有否使用該信用卡或1年內發出紙張結單的數量,此費用均不會退還。
12.此費用不適用於東亞銀行公司卡。
13.此費用不適用於東亞銀行i-Titanium卡、東亞銀行JCB白金卡及東亞銀行公司卡。
本銀行可以不時修訂上述費用或其他增設的費用(如適用),並以本銀行認為適當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及將會根據東亞銀行信用卡持卡人合約之有關條款而生效。
CC350 (05/2020)
The Bank of East Asia, Limited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刊發
東亞銀行信用卡持卡人合約(私人賬戶)(「持卡人合約」)主要條款及細則摘要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本行」)謹此簡述持卡人合約中主要條款及細則如下,以供閣下參考,敬希垂注。一切條款及細則概以東亞銀行信用卡(「信用卡」)的持卡人合約全文為準,請詳加細閱。
如需持卡人合約全文,請於本行任何分行索取或瀏覽本行網頁:xxx.xxxxx.xxx。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以英文版本為準。
1. 當你收到信用卡時,必須立刻確認收妥信用卡。信用卡只供你個人使用,並不可轉讓他人。你須合理謹慎保管你的信用卡及私人密碼(「私人密碼」),並切勿將你的私人密碼及信用卡賬戶號碼洩露予任何人士。
如你使用與信用卡有連繫的其他服務或設施(如自動櫃員機或「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你須同時受該等服務或設施的條款及細則約束。
2. 如遇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遺失、被竊或洩露予他人,你須立即通知本行。
3. 只要你並無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且並無將信用卡或私人密碼提供予他人,在我們接獲你或附屬卡持卡人的通知之前所產生的一切未經授權交易賬項中,你應負責的最高限額為港幣500元或不多於適用法律及規例或營運守則所定之數額。此最高負責額不適用於現金貸款,而你須完全負責以私人密碼進行的任何現金貸款。如你未能履行上述第1項和第2項條文所述之責任,你須對信用卡所涉及之一切賬項(不論由你授權認可與否)負上全部責任。
4. 信用卡賬戶之信貸限額,只供你及附屬卡持卡人(如適用)共同使用。你須遵守所獲批核的信用卡信貸限額,本行有權隨時調整此信貸限額,並向你作出適當的通知。你不可使用信用卡支付本行相信或懷疑直接或間接涉及賭博或違法行為的交易。
5. 對於有任何商號拒絕接受信用卡,及對於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素,本行不會負上任何責任。你須自行解決與商號間之任何糾紛。即使你與商號間存在任何索償或爭議,也不可免除你對本行清償欠款之責任。
6. 如結單上顯示任何非由你授權認可之賬項,你須於結單發出日起計60日內通知本行,否則該結單將會作實。
7. 如遇信用卡遺失、被竊或終止使用,你須直接通知有關商戶更改及/或取消自動轉賬指示,並改用其他方式支付賬單。否則,你仍須負責自動轉賬指示更改及/或取消前招致之任何收費、損失、損害或開支。
8. 所有外幣交易,本行均會按卡機構(例如Visa、萬事達卡或JCB等)於處理交易當日採用的匯率折算為港幣,再加入本行所收取資料概覽/服務收費概覽中列明的有關費用,一併記入你的信用卡賬戶。
如以東亞銀行銀聯雙幣白金信用卡簽賬,所有以港幣為貨幣單位進行的信用卡交易,將記入你的港幣賬戶;以港幣或人民幣以外之任何貨幣單位進行的交易,將會根據銀聯於處理交易當日採用的匯率折算為港幣,並記入你的港幣賬戶。
由於清算安排,若干以東亞銀行銀聯雙幣白金信用卡進行的人民幣信用卡交易,或因商戶或財務機構以港幣處理有關交易而記入港幣賬戶,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經由銀通自動櫃員機進行的提取人民幣現金的收費。除上述情況外,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進行的信用卡交易而產生的所有人民幣收費將記入你的人民幣賬戶。
9. 在使用信用卡時,你須繳付資料概覽/服務收費概覽列明有關服務衍生之手續費及適用費用。你須準時償還欠款,以避免支付財務費用及逾期手續費。
如你持有東亞銀行銀聯雙幣白金信用卡,你須以港幣繳付港幣賬戶之結欠,及以人民幣繳付人民幣賬戶之結欠。個別賬戶之結餘不會自動抵銷其他賬戶之結欠。本行不會自動以你繳付港幣賬戶的任何超額款項,繳付人民幣賬戶之結欠,反之亦然。
如你未能如期清付賬款,則須承擔本行在執行條款及細則及向你追討欠款時所產生之一切費用及支出。
10. 根據下述第11項條文,本行可從你在本行開設的其他賬戶內轉賬,以抵銷或清付信用卡(主卡或附屬卡賬戶)的結欠,而無須預先通知。
11. 你須對本身及各有關附屬卡持卡人之一切債項及債務負責。而附屬卡持卡人則僅須對本身之債項及債務負責。
12. 本行可於任何時候取消信用卡,而你亦可隨時親身前往本行任何分行通知終止使用信用卡並交回信用卡及各有關附屬卡。你或附屬卡持卡人亦可親身前往本行任何分行交回附屬卡,以終止使用該卡。
你須對附屬卡之使用負責,直至該卡退回本行。
13. 本行可隨時修訂持卡人合約中之條款及細則,並以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於修訂生效日期前不少於60日發出事先通知。如你及附屬卡持卡人(如適用)於生效日期後繼續使用信用卡,即表示你及附屬卡持卡人(如適用)已接受並同意有關更改,而信用卡賬戶之結欠亦受有關修訂的約束。除非你及附屬卡持卡人(如適用)於修訂生效日期前將信用卡交回本行終止使用該卡。
The Bank of East Asia, Limited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刊發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個人資料收集(客戶)聲明
依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東亞銀行有限公司(下稱「本銀行」)現通知貴客戶以下細則︰
(1)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銀行所提供的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本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2) 若未能向本銀行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銀行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或其他金融服務。
(3) 在延續日常銀行或其他金融關係中,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或存款,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作為本銀行所提供服務的一部分的交易時,又或當客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本銀行溝通時,本銀行亦會以,包括但不限於文書、交易系統、電話錄音系統等形式(視屬何等情況而定)收集客戶的資料。本銀行亦會向第三方(包括客戶因本銀行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本銀行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客戶有關的資料。
(4) 客戶的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i) 處理、考慮及評估客戶有關產品及服務的申請及為客戶提供產品、服務和信貸融通所涉及的日常運作;
(ii)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及通常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貸調查;
(iii) 設立及維持本銀行的信貸評分模式;
(iv)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v) 確保客戶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vi)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第(7)段);
(viii) 核實任何其他客戶或第三方所提供的數據或資料;
(ix) 確定本銀行對客戶或客戶對本銀行的欠債金額;
(x) 執行客戶向本銀行之應負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i)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本銀行或其任何分行或本銀行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a)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之條文);
(b)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稅務局作出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南,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南);
(c) 本銀行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i) 遵守本銀行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本銀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 讓本銀行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銀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xiv)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5) 本銀行會對其持有的客戶資料保密,但本銀行可就以上第(4)段列明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
(i) 就本銀行業務運作向本銀行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 任何對本銀行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本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iii)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有關收款人的資料);
(iv) 客戶因申請本銀行產品及服務而選擇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討欠款公司;
(vi) 本銀行或其任何分行根據對本銀行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本銀行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本銀行或其任何分行與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之間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i) 本銀行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銀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viii) (a) 本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b)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商戶的收單銀行或財務機構、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c)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d) 本銀行及本銀行集團成員公司的品牌合作夥伴(該等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會在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e)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f) 本銀行就以上第(4)(vii)段列明的用途而聘用的外判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郵寄公司、電訊公司、電話銷售和直接促銷代理、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公司和資訊科技公司)。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境外。
(6) 就客戶(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以及不論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本銀行可能會把下列客戶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本銀行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iii) 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iv) 出生日期;
(v) 通訊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況(如:生效、已結束、已撇賬(因破產令導致除外)、因破產令導致已撇賬);及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本銀行提供的資料統計客戶(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香港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7)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x銀行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銀行為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本銀行可能把本銀行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a)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b) 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c) 本銀行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d)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本銀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a) 本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b)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c)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d) 本銀行及本銀行集團成員公司之品牌合作夥伴(該等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e)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由本銀行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以外,本銀行亦擬將以上第(7)(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第(7)(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本銀行為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本銀行可能因如以上第(7)(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本銀行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本銀行會於以上第(7)(iv)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客戶。
如客戶不希望本銀行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本銀行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客戶可向本銀行的集團資料保障主任(聯絡詳情請參閱以下第(12)段)提出同意本銀行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
(8)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i) 查核本銀行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本銀行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本銀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和獲告知本銀行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iv) 要求獲告知那些資料會被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及獲本銀行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 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結束賬戶時,指示本銀行要求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資料庫刪除本銀行曾經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後5年內提出,而該賬戶在緊接結束之前5年內,並無拖欠超過60日的記錄。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本銀行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9) 如賬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賬(因破產令導致撇賬除外),否則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第(8)(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5年。
(10)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任何賬戶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第(8)(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5年,或由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後保留多 5年(以較早出現的情況為準)。
(11)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銀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2)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本銀行的私隱政策及守則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0號 電話︰0000 0000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 傳真︰3608 6172
(13) 本銀行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可要求本銀行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14) 客戶可隨時向本銀行要求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於直接促銷活動,有關要求可根據第(12)段的地址或傳真號碼向集團資料保障主任提出。
(15) 本銀行在結束賬戶/ 終止服務後會繼續持有有關客戶的資料7年或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所規定的期限。
(16) 本聲明不會限制客戶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文義如有歧異,以英文本為準。)
The Bank of East Asia, Limited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刊發
GF 341 (12/2020)
遵從法律補充條款
x遵從法律補充條款須連同附錄所列的協議(“相關協議”)一併閱讀,補充並構成相關條款的一部份。
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與相關協議之間如有任何抵觸之處,以抵觸之處與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的標的事項相關之程度為限,概以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為準。
補充相關協議的條文
1. 提供資料
(a) 你必須在本行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不時提出合理要求下,以本行合理要求的形式及時限內,向本行提供你的個人訊息。
(b) 如你的個人訊息有任何更改或增補,你必須立即通知本行有關更新或增補(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更新或增補日起計三十天)。
(c) 你必須填妥、簽署及作出本行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而不時合理要求的與你在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第1條下的責任有關的該等文件及事項。
2. 披露資料
你同意東亞集團的任何成員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為確保東亞集團任何成員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機關披露你的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
3. 本行可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採取的行動
(a) 如你未能遵從你在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第1條下的責任;
(b) 如你的個人訊息不準確、不完整或未有及時更新;
(c) 本行按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向機關披露你的稅務資料的能力因任何理由受阻(因香港法律要求或其他原因);或
(d) 如本行確定你在適用法律及法規下的類別或狀況會導致你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未能從或透過本行收取免預扣或扣減的款項,本行可隨時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本行完全酌情決定可為確保本行及東亞集團任何成員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必須採取的行動:
(i) 從向你支付的任何款項中或從賬戶中,扣減或預扣款項,有關扣減或預扣金額是為遵照適用法律及法規,就預扣稅、入息稅、增值稅、任何物業出售或處置稅、徵稅或任何其他合法收取款項,而需扣減或預扣的金額(“已收取款項”),並向機關支付該等已收取款項或在適用法律及法規所准許的情況下,以託管形式持有該等已收取款項,而在任何情況下,本行將沒義務向你補償該等已收取款項(你可能就該等已收取款項而提交的任何稅務或資料申報表均屬你的個人責任,你將單獨負責提出反對或就已獲預扣或向機關支付的任何已收取款項提出任何申索要求退款或抵免);
(ii) 拒絕執行你的指示及/或按相關協議向你提供所有或任何產品或服務及/或封鎖或凍結你的賬戶;
(iii) 將本行在賬戶下的全部或部分權益及責任或該賬戶內的任何款項轉移給東亞集團任何成員;
(iv) 向你發出事先通知完全或部份結束賬戶及終止與你的關係;
(v)(在賬戶結束前或後)向有關機關提供為確定本行及東亞集團任何成員均有遵從適用法及法規所需的關於你的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
字彙意思
相關協議所定義的詞語的意思將與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中該詞的意思相同,而以下字彙在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中應具有以下意思:
•“賬戶”指你在本行開立及/或維持的任何賬戶,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賬戶(不論是否在相關協議下開立及/或維持或有否在當中提述)。
•“賬戶資料”指與賬戶有關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賬戶號碼、賬戶結餘或價值、收款總額、 提款及向賬戶進行的存款或從賬戶進行的付款。
•“適用法律及法規”指就下列各項本行需遵從的責任:(i) 任何適用的本地或海外法律、法規、規例、要求、請求、指引及操作守則;及 (ii) 本行(或東亞集團的任何成員)與任何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
•“機關”指任何國家、州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政治分部、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機構、機關、部門(屬司法或行政)、監管或自我監管組織、執法機關、法院、中央銀行或稅務機關。
•“東亞集團”指本行及本行的任何聯繫成員、附屬成員、有聯繫實體、及前述的任何分行及辦事處。
•“香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人士”指個人、獨資經營、合夥經營、法人團體、信託或其他實體。
•“個人訊息”指你的全名、香港身份證/護照號碼、出生日期及地點、住址及郵寄地址、聯絡資料(包括電話號碼),及本行可能合理要求有關你的該等資料。
•“稅務資料”指:(i) 直接或間接關於你的稅務狀況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本行可能不時要求或你可能不時提供的隨附結單、寬免及同意);(ii) 你的個人訊息;及 (iii) 賬戶資料。
•“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指本行或東亞集團任何成員所選擇為其提供服務的任何第三方。
附錄
1. 東亞銀行信用卡持卡人合約(公司賬戶)
2. 東亞銀行信用卡持卡人合約(私人賬戶)
LCS(09/2014)
有關遵從法律補充條款查詢,請聯絡一般銀行服務熱線2211 1333。 The Bank of East Asia, Limited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