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白露大道与青香路交叉口东南侧C、G、H 地块。
合同编号:柳土出字 2021 号
x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通讯地址: 柳州市xx一路北一巷 7 号河东综合服务楼 6 x;xxxx: 000000 ;
电 话:0772-2825279 ; 传 真:0772-2821556 ;
收款单位名称: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 ;开户银行:柳州银行办证厅支行 ; 账号:70402015201110000148。受让人: ;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
电 话: ; 传 真: ;开户银行: ; 账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x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8-05-076 号,宗地总面积为大写玖 万伍仟xx壹拾贰点玖陆平方米(小写95512.96平方米),实际出让宗地面积
为大写玖万伍仟xx壹拾贰点玖陆平方米(小写95512.96平方米)。其中,C地块:68408.6 平方米,G地块:10165.81 平方米,H地块:16938.55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xx大道与青香路交叉口东南侧C、G、H 地块。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详见附件 1 坐标;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C地块:建筑高度不大于 80m,竖向界限以“场地 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 95m;G地块: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 34m ;H地块:建筑高度不大于 60m,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 70m。详见附件 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x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C地块:城镇住宅用地,G地块:商业 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H地块: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出让土地于 2022年 7 月 13日之前交付给受让人。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xx环境应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 x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城镇住宅用地 70 年,商业用地 40 年,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 70 年,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50 年,按双方签订土地交接单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x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上述宗地内的树木、绿化及原有管线(包括电力线及设施、通讯、自来水、排水、燃气等)、人防设施、基础设施的改造和迁移由受让人负责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九条 x合同项下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肆仟xx捌拾万元 整(小写¥45800000.00元),其中,包括人民币大写 x元整(小写
¥ 元)的定金。受让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大写肆仟xx捌拾万元整(小写¥45800000.00元)在成交后自动转为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即 年 月 日之前;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
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万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 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为: 城镇住宅、商业、城镇社区服务设施、老年人社会福 利;
建筑容积率:C地块:不大于 2.5 且不小于 1.5,G地块:不大于 1.5 且不 小于 1.0,H地块:不大于 1.5 且不小于 0.5;
建筑密度:C地块:不大于 22%且不小于 15%,G地块:不大于 35%且不 小于 15%,H地块:不大于 25%且不小于 15%;
绿地率应达到:C地块:30%,G地块:30%,H地块:30%;
建筑限高:C地块:建筑高度在-15 米与+80 米之间,G地块:建筑高
度在-10 米与+24 米之间,H地块:建筑高度在-10 米与+60
米之间;
其他土地开发利用要求:竞得人需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建设规划横一 路和规划纵二路(道路等级均为次干路,长度分别为 301 米和 438 米,红线宽度均为 28 米),建成后产权无偿给政府指定部门;需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附件 4要求建设公园绿地,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土地成交后,竞得人须就上述道路、公园绿地的建设、交付和产权移交等事宜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土地成交后,竞得人或其母公司须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建设与新材料、环保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按以下要求建设:
(一) \ ;
(二) \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须先行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或公用设施:
(1)C 地块:
①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权属归 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所有;
② 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权属 归所在地人民政府所有;
(2)G 地块:
①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权属 归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所有;
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权属 归所在地人民政府所有;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2023年 7 月 13日之前开工建设,在 2026年 7 月 13日之前竣工。开工日期以受让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
证并进场施工之日为准。竣工日期以受让人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准。
受让人须在项目开工及竣工后 15 日内向所在城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提供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复印件)。受让人不执行上述申报制度的,出让人有权停办该宗地相关业务,可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受让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书面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x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已完成固定资产总投资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六条 x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 个月,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 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 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六条 x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x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二)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x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x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 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 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x合同和附件共21页,以中文书写为准,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x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x合同一式贰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x): 受让人(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二○二一年 月 日
附件 1:
出 让 宗 地 平 面 界 址 图
北
比例尺:1: 1000
附件 2: C 地块:
宗地建筑竖向界限
上界 高程 | |
限高程
h=+80m
起算点
h=-15m
下界限高程
采用的高程系: 1985 年国家高程系 比例尺:1: 1000
G 地块:
宗地建筑竖向界限
上界 高程 | |
限高程
h=+24m
起算点
h=-10m
下界限高程
采用的高程系: 1985 年国家高程系 比例尺:1: 1000
H 地块:
宗地建筑竖向界限
上界 高程 | |
限高程
h=+60m
起算点
h=-10m
下界限高程
采用的高程系: 1985 年国家高程系 比例尺:1: 1000
附件 3:
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P(2021)69 号地块
一、建设净用地面积为 95512.96m²(合 143.27 亩)。二、各地块规划控制要求如下:
(一)C 地块
1.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为 68408.60m²(合 102.61 亩)。
2.地块规划使用性质:城镇住宅用地。
3.地块相应控制指标:地块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 2.5 且不小于
1.5,建筑密度不大于 22%且不小于 15%,绿地率应达到 30%。(注:
①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建筑密度计算中建筑基底的面积应包括架空层投影面积,高层建筑投影密度不大于 18%且不小于 10%;②建筑高度不大于 80m,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 95m,场地标高参照用地xx城市道路规划标高进行设计,采用 2000-1.5 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 国家高程基准,建筑控制高度按建筑檐口高度计算。)
4.城市设计要求
(1)该地块应根据《柳州市北外环西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着重处理好建筑空间布局及外立面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方案应提供不少于三个的多方案比选,并附夜景灯光设计。
(2)建筑形式、风格应采用现代建筑形式,建筑色彩按《柳州市色彩规划》设计,以xx度、中低彩度的灰色系为基础色,并应与xx环境特别是滨水环境相协调。
(3)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楼退地块北面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 9m,退地块东北侧规划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不少于 15m。
高层建筑主楼退地块北面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 15m,退地块东北侧规划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不少于 20m。
建筑退地块南面、东面用地边界线不少于 10 m。
(4)在地块建设净用地红线范围内,沿地块北面规划道路各设置不少于 3m 宽的绿化带。上述绿化带内应种植连续的灌木,间种乔
木,不应只种植地被植物。绿化带每隔 20~30m 可垂直道路设置一处宽度不大于 2m 的人行通道,除地块规划出入口外,不得在绿化带另设机动车通道。
(5)在地块建设净用地红线范围内东北侧与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相交处设置开敞空间或集中绿地,该区域面积不应少于 300m²,且应做好景观设计,宜设置园林景观小品。如按集中绿地设置,应种植连续的灌木,间种乔木,不应只种植地被植物,同时应注意所种植的植物在机动车进出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遮挡行车视线。
(6)沿城市道路宜留出不少于 50%的通透面,沿一侧城市道路建筑展开面不宜超过 60m。
(7)地块内高层建筑高度应错落有致,临江侧适当降低建筑高度以营造丰富的城市天际线景观效果。
(8)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大型广告。
5.配套要求
(1)按人防要求配设人防设施。
(2)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 2‰且不少于 100m²,业主委员会用房占物业服务用房比例不超过 20%且面积不低于 20 m²)、配电间。
(3)青少年、老年活动用房(建筑面积应各不少于 200m²)。
(4)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 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按每 100 户住户不少于 30m²配建,如居住小区 规划居住户数达到1500 户以上的按不低于500 m²标准集中规划建设;应设置于地上建筑一层,并可对外使用且应方便群众出入办事,建 成后无偿移交给柳北区政府,权属归柳北区政府所有)。
(5)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按每 100 户住户不少于 20m²配建,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北区政府,权属归柳北区政府所有)。
(6)用地内商业服务用房按 370-450m²/千人的规模配设。
(7)居民健身场所(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0.1 m²,室外人
均用地不低于 0.3 m²,结合绿地临路设置,内设篮、排球等球类运动场地及其它健身运动设施,并采取相应的隔音措施避免对居民生
活环境造成干扰,其面积不计入绿地率)。
(8)城镇住宅和商业配套停车位按就近原则分别独立设置,城镇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按 1.5 车位/户配建[其中基本配设数量为
1.0 车位/户标准停车位,剩余 0.5 车位/户指标可按新能源小型停车位尺寸(4.3m×2.2m)设置],配套非机动车位不少于 2.0 车位/户;商业服务用房部分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1.2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8.0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注:配套停车位中机动车停车位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位不少于 25m²/车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 30m²/车位;非机动车位用地面积计算按地面停车位不少于 1.2m²/车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 1.5m²/车位。)
(9)居住配套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商业配套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
6.交通出入口方向:机动车出入口位于北面、东面规划城市道路,距道路交叉口不小于 70m、宽度不大于 7m。
(二)G 地块
1.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为 10165.81m²(合 15.25 亩)。
2.地块规划使用性质:商业、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3.地块相应控制指标:地块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 1.5 且不小于
1.0,建筑密度不大于 35%且不小于 15%,绿地率应达到 30%。(注:
①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建筑密度计算中建筑基底的面积应包括架空层投影面积;②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 34m,场地标高参照用地xx城市道路规划标高进行设计,采用 2000-1.5 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 国家高程基准,建筑控制高度按建筑檐口高度计算。)
4.城市设计要求
(1)该地块应根据《柳州市北外环西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着重处理好建筑空间布局及外立面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方案应提供不少于三个的多方案比选,并附夜景灯光设计。
(2)建筑形式、风格应采用现代建筑形式,建筑色彩按《柳州
市色彩规划》设计,以xx度、中低彩度的灰色系为基础色,并应与xx环境特别是滨水环境相协调。
(3)建筑退地块北面、西面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 9m,退地块西北侧规划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不少于 15m。
(4)沿城市道路宜留出不少于 50%的通透面,沿一侧城市道路建筑展开面不宜超过 60m。
(5)如考虑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大型广告或标志、标牌,应在建筑设计阶段与建筑外立面一并设计并报审批,建筑建成后不另行审批设置广告牌。
5.配套要求
地块须按规划要求用于“邻里中心”功能,应设置社区公共服务、商业金融、餐饮等服务设施以满足社区公共服务功能。
(1)按人防要求配设人防设施。
(2)管理用房、配电间。
(3)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按不少于 1000m²配建,并可对外使用且应方便群众出入办事,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北区政府,权属归柳北区政府所有)。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m²,可独立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权属归柳北区政府所有)。
(5)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m²,含老年大学用
房)。
(6)公厕(在建筑地面一层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 m²,应
确保可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
(7)农副产品市场(宜按街市+超市的形式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m²,宜在地上建筑一层设置,市场内不得设立单独小开间铺面)。
(8)配套停车位按就近原则分别独立设置,商业用房配套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1.2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配套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少
于 8.0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若安排旅馆类用房开发建设,旅馆用房
配套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0.6 车位/客房,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2.0
车位/客房);农副产品市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1.0 车位/100m²
建筑面积,配套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8.0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套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0.5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配套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4.0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其他城镇社区
服务设施用房配套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1.2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配
套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4.0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注:配套停车位中机动车停车位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位不少于 25m²/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 30m²/位,非机动车位用地面积计算按地面停车位不少于 1.2m²/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 1.5m²/位)
(9)配套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
6.交通出入口方向:机动车出入口位于北面、西面规划城市道路,宽度不大于 7m。
(三)H 地块
1.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为 16938.55m²(合 25.41 亩)。
2.地块规划使用性质: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3.地块相应控制指标:地块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 1.5 且不小于
0.5,建筑密度不大于 25%且不小于 15%,绿地率应达到 30%。(注:
①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建筑密度计算中建筑基底的面积应包括架空层投影面积;②建筑高度不大于 60m,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 70m,场地标高参照用地xx城市道路规划标高进行设计,采用 2000-1.5 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 国家高程基准,建筑控制高度按建筑檐口高度计算。)
4.城市设计要求
(1)该地块应根据《柳州市北外环西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着重处理好建筑空间布局及外立面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方案应提供不少于三个的多方案比选,并附夜景灯光设计。
(2)建筑形式、风格应采用现代建筑形式,建筑色彩按《柳州市色彩规划》设计,以xx度、中低彩度的灰色系为基础色,并应与xx环境特别是滨水环境相协调。
(3)建筑退地块西面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 9m。
(4)沿城市道路宜留出不少于 50%的通透面,沿一侧城市道路建筑展开面不宜超过 60m。
(5)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大型广告。
5.配套要求
(1)按人防要求配设人防设施。
(2)管理用房、配电间。
(3)配套停车位按就近原则分别独立设置,其中配套机动车停车位不少 0.4 车位/100 m²建筑面积,配套非机动车位不少于 0.5 车位
/100 m²建筑面积。(注:配套停车位中机动车停车位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位不少于 25m²/车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 30m²/车位;非机动车位用地面积计算按地面停车位不少于 1.2m²/车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 1.5m²/车位。)
(4)配套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
6、交通出入口方向:机动车出入口位于西面城市规划道路,出入口宽度不大于 7m。
三、建筑退规划用地边界距离及建筑间距:按《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区标准)执行,并满足消防、抗震、环保等要求,且与地界xx现有建筑间距应满足有关日照、采光要求。
四、其它
(一)经计算,上述三个地块的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 2.166且不小于 1.229,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24.3%且不小于 15%,绿地率应达到 30%。各地块具体的规划设计还应按相应控制指标安排。
(二)各城镇住宅地块内要求配套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须先行建设实施;各居住地块内要求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青少年和老年活动中心等)在规定的规模不减少且便利出入的基础上,可考虑相对集中在一栋独立建筑内设置,其建筑楼层安排可作适当协调。
(三)以上三个地块需设置的停车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三个
地块内统筹设置。
(四)附件 4 中要求设置的公园绿地由取得以上地块的业主负责出资建设。
(五)规划横一路和规划纵二路道路等级为次干路,长度分别为 301 米和 438 米,红线宽度均为 28 米,道路用地总面积约 31.82亩,均采用单侧机动车道 (3.5 米)+机动车道(3.5 米)+非机动车道(2.5 米)+人行道(4.5 米)的断面形式。道路需敷设 d500、d400污水管、d1500、d1000 雨水管以及电力管沟、绿化、交通、照明设施等,且道路建设应按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办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六)处理好基地内竖向和场地设计,注意与xx城市道路系统的衔接,并与xx用地相协调。
(七)项目配套排水系统管线应与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施工图同步设计,同时报批;项目配套的变压器、环网柜等供电设施须设置于建筑内,不得露天设置,禁止临城市道路设置;给排水、燃气、电力等基础设施管线应以地下管、沟形式接入城市市政管线系统。
(八)各地块内的项目建设涉及消防、人防、环保、地质、抗震、水利、文物保护等相关方面内容的,应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处理有关事宜。
(九)项目开发应处理好用地内原有片区自然排水通道,确保原有排水的顺畅,不影响xx自然排水。项目实施时应做好地块及xx排水管渠探测工作,涉及对原有排水管(渠)改造的,应提出改造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
(十)如建设净用地内有现状架空电力线,在未完成迁移改造前,不得在电力线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建设。
(十一)各地块内的建筑应按相关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十二)总平面图应绘于近期实测 1:1000 地形图上;开发地块位于城市重要景观区域,规划建筑方案要结合三维城市模拟景观分析合理布局,以形成片区良好的城市景观效果,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十三)其它未尽事宜请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划建设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