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II 服務表現標準
殘疾幼兒暫託服務
(中文譯本)
(作為殘疾幼兒學前服務《津貼及服務協議》的附件)
I 服務定義
簡介
殘疾幼兒暫託服務是為殘疾幼兒提供的一系列學前服務之一,是在特殊幼兒中心或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為殘疾幼兒提供全日、半日或按節數計的短暫日間照顧服務。
目的及目標
設立殘疾幼兒暫託服務的目的,是提供一個安全的地方暫時照顧殘疾幼兒,讓他們的家長/照顧者可偶爾外出辦理各項要事或突發事務,從而減低獨留年幼殘疾幼兒在家所引發事故的危機。
服務性質
特殊幼兒中心提供的服務將須遵守《幼兒服務條例及規例》。
殘疾幼兒可在特殊幼兒中心或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接受暫時照顧。這些中心會為他們提供照顧服務及安排活動。
服務對象
殘疾幼兒暫託服務專為年齡介乎 2 至 6 歲的殘疾幼兒而設。申請資格
殘疾幼兒的家長/照顧者因各種原因暫時不能照顧他們,便可使用這項服務。然而,健康狀況欠佳或染上傳染病的幼兒,並不符合接受這項服務的資格。
家長/照顧者可直接自行申請,或經由醫務社工、家庭個案工作員或學前康復服務中心等工作人員轉介。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每節的平均出席率(備註及定義) | 35% |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以下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基本服務規定
⚫ 每周至少開放 40 小時,以為殘疾幼兒提供全日、半日或按節數計的短暫日間照顧服務。
⚫ 在幼兒中心主任督導下的暫託幼兒工作員,又或幼兒工作員或合資格護士是服務的必要人員。
⚫ 特殊幼兒中心提供的服務將須遵守相關法例及學前機構辦學手冊。質素
與特殊幼兒中心或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的《津貼及服務協議》所規定的相同。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與特殊幼兒中心或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的《津貼及服務協議》所規定的相同。
備註及定義
一年內每節的平均出席率 =
每年出席總次數(按完整節數計) | ||
每年總節數 | x 100% | |
名額 |
[ 1 個完整節數 = 4 小時或以下的幼兒暫託服務
2 個完整節數 = 4 小時以上、8 小時以下的幼兒暫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