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提述 (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公佈;(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的通函(「該通函」); (i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 日的公佈,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增資;及(iv)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的公佈(「該公佈」),內容有關補充協議(「第一份補充協議」)。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本公佈所用詞彙該通函內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關於五菱新能源增資的須予披露交易的
第二份補充協議
茲提述 (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公佈;(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的通函(「該通函」); (i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的公佈,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增資;及(iv)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的公佈(「該公佈」),內容有關補充協議(「第一份補充協議」)。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該通函內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進一步延長增資之付款日期
誠如該公佈所述,本公司及五菱工業注資的付款日期已延長至廣西汽車完成其出資(轉讓在建工程及土地除外)之日或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以較遲者為準)。
由於達成增資協議的先決條件需要額外時間,本公司、廣西汽車、五菱工業及五菱新能源均同意進一步延長本公司及五菱工業注資的付款日期。
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本公司、廣西汽車、五菱工業及五菱新能源訂立增資協議的第二份補充協議(「第二份補充協議」),據此,訂約方已同意延長本公司及五菱工業注資的付款日期至不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以較遲者為準)。
訂立第二份補充協議之理由
第二份補充協議的條款乃經訂約方經公平磋商後達成,當中考慮先決條件獲達成後完成注資所需的預期時間。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經第一份補充協議修訂的增資協議的所有其他條款和條件保持不變,並繼續具有十足效力。董事認為,第二份補充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代表董事會
五菱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xxx
xx,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xxxxx(主席)、xxxxx及xxxxx;非執行董事xxxx;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xx先生、xxx先生及米建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