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A章
第一章
釋義
101.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中華通市場」 | 指 | 為本交易所接受及不時獲納入規則第 1409(1)(c)條所述中華通市場名單的中國內地股票或交易所買賣基金市場,及倘文意規定,應包括營運該股票或交易所買賣基金市場的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及該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操作的「中 華通市場系統」; |
第十四A章
中華通服務——上海
應用
14A01. (2) 有意透過中華通服務買賣合資格的上交所上市證券、或從事合資格上交所上市證券的保證金交易、證券借貸及賣空活動的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概須遵守本章所載規則。
釋義
14A02. (2) 在本章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合資格機構」 | 就規則第 14A16 條所述有關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而言,指: (a) 由條例第 9 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或登記人管理的任何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或集體投資計劃; (b) 香港結算參與者(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界定的投資者戶口持有人除外);或 | |
(c) 上交所接納或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士; | ||
「證券借貸安排」 | 指 | 規則第 14A16 條所允許的安排;據 此,規則第 14A16(4)至(7)條所指人士 |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借入或借出中華通證券以達到規則第 14A16(2)條所述目的;提及「證券借貸」、「證券貸方」、 「證券借方」、「借出」及「借入」之處亦概按此詮釋; | ||
「滬港通」 | 指 |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於 2014 年 4 月 10 日聯合公布的試點計劃,當中包括由本交易所、上交所、聯交所子公司與及將成為特別參與者的上交所子公司訂立的買賣盤傳遞安排,以及該兩家監管機構就該計劃不時定的任何優化及拓展措施; |
「賣空」 | 指 | 出售賣空證券而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為賣方(或為其利益或代其出售賣空證券的人士)憑藉已根據某證券借貸協議借用有關證券而擁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可將有關賣空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 |
「賣空比率」 | 指 | 個別賣空證券在指定 CSC 交易日透過賣空盤出售的股數/單位數目,除以該 CSC 交易日開始時所有投資者透過中央結算系統持有該賣空證券的股數/單位數目,以四捨五入至兩個小數位的百分比表示; |
「上交所 ETF 市場」 | 指 | 上交所營運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市場; |
「上交所上市 ETF」 | 指 | 不時獲准在上交所 ETF 市場上市及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
「上交所市場」 | 指 | 上交所營運的證券市場,包括上交所主板、上交所科創板市場和上交所 ETF市場,屬第一章界定的中華通市場; |
「上交所規則」 | 指 | 上交所的滬港通規例以及上交所的業務及交易規則及規例; |
「科創板股份」 | 指 | 不時獲准在上交所科創板市場上市及買賣的 A 股; |
「被實施風險警示」 | 就上交所上市的 A 股而言,指相關股份被上交所實施「風險警示」,包括 ST公司及*ST 公司的股份以及須根據上交所規則除牌程序或被上交所暫停上 市的股份;及 |
「單位」 | 指 | 交易所買賣基金或類似的投資安排中 一個不分割份數或不分割實益權益。 |
上交所的中華通服務運作時間
14A03. (2) 上交所的交易日及交易時間載列如下,但可根據上交所規則更改。除(i)
9:20 至 9:25(適用於上交所上市 ETF 及 A 股);及(ii) 14:57 至 15:00(僅適用於 A 股)外,上交所交易時間內通常會接納取消訂單的要求。
上交所交易日 | 星期一至星期五(「T」),T 為中國內地公眾假期時除外 |
上交所交易日 交易時間(適用於 A 股) | 上午開市集合競價時段:09:15 – 09:25 上午連續競價時段:09:30 – 11:30 下午連續競價時段:13:00 – 14:57 下午收市集合競價時段:14:57 – 15:00 |
上交所交易日 交易時間(適用於上交所上市 ETF) | 上午開市集合競價時段:09:15 – 09:25 上午連續競價時段:09:30 – 11:30 下午連續競價時段:13:00 – 15:00 |
(3) 中華通服務的交易日及運作時間載列如下,但可根據規則第1415 條更改。
(b)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或公布外,於 CSC 交易日,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可於下列時間輸入中華通買賣盤以傳遞至 CSC:
(i) 就上交所上午開市集合競價時段:9 時 10 分起;
(ii) 就上交所上午連續競價時段:9 時 25 分起;
(iii) 就上交所下午連續競價時段:12 時 55 分起;及
(iv) (僅適用於 A 股)就上交所下午收市集合競價時段:14 時 57
分起。
這表示 CSC 一般於每節上交所交易時段(上交所收市集合競價時段除外(僅適用於 A 股))開始前五分鐘接收中華通買賣盤。上交所市場系統通常於每個上交所交易時段(見規則第 14A03(2)條)開始時開始處理中華通買賣盤。
上交所上市證券作為中華通證券
14A04. (1) 根據規則第 1407 條賦予本交易所的權力(將證券納入為中華通證券的權力),凡符合規則第 14A04(2)或 14A04(2A)條所載準則的證券,將在規則第 14A04(3)、(4)及(4A)條的規限下納入為中華通證券,合資格作為接受中華通買盤及中華通沽盤的證券。
(2)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下列上交所上市 A 股將納入為中華通證券:
(a) 上證 180 指數成份股;
(b) 上證 380 指數成份股;或
(c) 並非上證 180 指數或上證 380 指數成份股但有相關 H 股同時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上交所 A 股,
惟前提是:
(i) 該等股份並非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在上交所進行買賣;及
(ii) 該等股份並無被實施風險警示。
(2A)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凡於任何定期調整考察時符合以下所有資格準則的上交所上市 ETF 均將納入為中華通證券:
(a) 有關上交所上市 ETF 須以人民幣計價,且最近六個月日均資產規模不低於人民幣 15 億元;
(b) 有關上交所上市 ETF 須已上市不少於六個月;
(c) 跟蹤的標的指數發布時間滿一年;
(d) 跟蹤的標的指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
90%,且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 80%;及
(e) 跟蹤的標的指數或者其編制方案亦須符合以下任何一組條件:(i)
(就寬基股票指數而言)單一成份股佔指數權重不超過 30%;或 (ii)(就非寬基股票指數而言)(A)成份股數目不少於 30 隻;(B) 單一成份證券佔指數權重不超過 15%且前五大成份證券佔指數權重合計不超過 60%;及(C)佔指數權重合計 90%以上的成份股最近一年日均成交金額位於相關證券交易所股票的前 80%。
上述各項資格準則,本交易所會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或通過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刊發。
(3)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納入任何上市證券為中華通證券的時間將依循規則第 14A04(4)條及第 14A04(4A)條(按適用)的規定。此外,在不影響規則第 1407 及 1409 條賦予本交易所權力的情況下,本交易所根據規則第 14A04(2)條或第 14A04(2A)條(按適用)所載列或規定的準則將證券納入為中華通證券及將之剔除包括:上證 180 指數及上證 380 指數的調整、相關 A 股、H 股及上交所上市 ETF 於上交所及╱或本交易所上市或除牌的時間以及相關 A 股被實施風險警示或解除風險警示的時間。
(4A) 本交易所每次就合資格上交所上市 ETF 進行定期調整考察,會在完成後盡快刊發符合規則第 14A04(2A)條所載或訂明的準則的上交所上市 ETF名單。這些合資格上交所上市 ETF 會於本交易所刊發合資格上交所上市 ETF 名單後的第二個星期一或(若該日並非 CSC 交易日)下一個 CSC交易日納入為中華通證券。
上交所上市證券作為特別中華通證券
14A05. (1) 根據規則第 1408 條賦予本交易所的權力(納入或指定證券為特別中華通
證券的權力),規則第 14A05(2)、(2A)及(3)條所述的證券將納入及指定為特別中華通證券,並只合資格接受中華通沽盤而不可接受中華通買盤。
(2)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本交易所會將不再符合規則第 14A04(2)條所載資格準則但仍在上交所上市的 A 股,接納或指定為特別中華通證券。該等證券包括:
(a) 原根據規則第 14A04(2)(a)或(b)條被納入為中華通證券,但其後不再符合規則第 14A04(2)(a)或(b)條(視情況而定)所載資格,而又不符合規則第 14A04(2)(c)條的股份;
(b) 原根據規則第 14A04(2)(c)條被納入為中華通證券,但相關 H 股已於本交易所除牌,而股份本身又不符合規則第 14A04(2)(a)或(b)條的股份;及
(c) 原根據規則第 14A04(2)(a)、(b)或(c)條被納入為中華通證券,但已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份。
(2A)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若有任何上交所上市 ETF 根據規則第 14A04(2A)條納入為中華通證券,但其後於任何就合資格上交所上市 ETF 進行的定期調整考察時符合以下任何成為特別中華通證券的準則,本交易所會納入或指定該上交所上市 ETF 為特別中華通證券,前提是其仍在上交所上市:
(a) 該上交所上市 ETF 於最近六個月日均資產規模低於人民幣 10 億元;
(b) 跟蹤的標的指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
85%,或者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 70%;或
(c) 跟蹤的標的指數及其編制方案符合以下條件:(i)(就寬基股票指數而言)單一成份股佔指數權重超過 30%;或(ii)(就非寬基股票指數而言)(A)成份股數目少於 30 隻;(B)單一成份證券佔指數權重超過 15%,或前五大成份證券佔指數權重合計超過 60%;或(C)最近一年日均成交金額位於相關證券交易所股票的前 80%的成份股佔指數權重合計低於 90%。
(4) 本交易所將根據本條所載原則,按規則第 1409(1)(b)條刊發上交所的特別中華通證券名單。名單上的上交所上市 ETF 會於名單刊發後的第二個星期一或(若該日並非 CSC 交易日)下一個 CSC 交易日納入及指定為特別中華通證券,前提是有關 ETF 仍在上交所上市並符合本交易所不時規定的相關條件。
交易安排
前端監控
14A06. (6) 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是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將按規則第
14A06(8)(a)、(c)及(d)條對其指定中央結算系統股份賬戶的持倉額進行有關其中華通沽盤的前端監控,除非該中華通沽盤是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
或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則規則第 14A06(7A)條或第 14A06(7B)條(視情況而定)適用。
(7) 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並非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則將對其正式委任的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指定給其作為交收中華通證券交易的中央結算系統股份賬戶的持倉額進行有關其中華通沽盤(除非該買賣盤為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或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的前端監控。其中華通沽盤的前端監控將按規則第 14A06(8)(a)、(c)及(d)條進行,除非該中華通沽盤是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或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則規則第 14A06(7A)條或規則第 14A06(7B) 條(視情況而定)適用。
(7A)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輸入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後, 按規則第 14A06(8)(b)、(c)及(d)條在輸入該買賣盤時所指明的特別獨立戶口賬號的對應特別獨立戶口內的持倉額即會接受前端監控。
(7B)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輸入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後,按規則第 14A06(8)(b)、(c)及(d)條在輸入該買賣盤時所指明的 SPSA 集中管理賬號所配對的所有特別獨立戶口內的持倉總額即會接受前端監控。
(8) (a) 除規則第 14A06(8)(c)條所述及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就前端監控進行的任何可出售結餘調整,每個 CSC 交易日內可就各中華通證券傳遞的中華通沽盤(不包括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及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的股份/單位總數,不得超過緊貼該 CSC 交易日開始提供中華通服務前,規則第 14A06(6)或(7)條所述在相關指定中央結算系統股份賬戶內列示的中華通證券持倉總額。
(b) 除規則第 14A06(8)(c)條所述及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就前端監控進行的任何可出售結餘調整:
(i) 每個 CSC 交易日內可就特別獨立戶口內的各中華通證券傳遞的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的股份/單位總數,不得超過緊貼該 CSC 交易日開始提供中華通服務前,規則第 14A06(7A)條所述在相關特別獨立戶口內所顯示的同一中華通證券持倉總額;及
(ii) 每個CSC 交易日內可就已配對至SPSA 集中管理賬號的特別獨立戶口內的各中華通證券傳遞的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的股份/單位總數,不得超過緊貼該 CSC 交易日開始提供中華通服務前,規則第 14A06(7B)條所述在已配對至 SPSA 集中管理賬號的所有特別獨立戶口內所顯示的同一中華通證券持倉總額。
(c) 倘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於持續淨額交收系統中出現中華通證券於到期日尚未進行交收的逾期未交收證券數額,而該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香港結算將要求本交易所從該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在下一個 CSC 交易日的可售結餘扣減逾期未交收證券數額。倘該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為任何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則會從每名此等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在下一
個 CSC 交易日的可售結餘中扣減。如此等逾期未交收證券數額是或被該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指是全部或部分因為特別獨立戶口交付失敗所致,則該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及
/或相關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以及相關特別獨立戶口將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進行調整。若有 SPSA 集中管理賬號出現特別獨立戶口交付失敗,特別獨立戶口交付失敗所牽涉的相關中華通證券的可售結餘或該 SPSA 集中管理賬號下所有中華通證券的可售結餘可能會在下一個 CSC 交易日(或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所規定的更長時間內)歸零。
(d) 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輸入的中華通沽盤於執行時或會超過規則第 14A06(8)(a)或(b)條所述的有關持倉總額,有關沽盤將遭拒絕(規則第 14A06(8)(c) 條所述及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就前端監控進行的任何可出售結餘調整除外)。
(9) 每個 CSC 交易日, 香港結算將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以及除規則第 14A06(8)(c)條所述及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就前端監控進行的任何可出售結餘調整,複製規則第 14A06(6)及(7)條所述的中央結算系統股份賬戶持倉記錄( 客戶戶口及公司戶口的持倉) 及規則第 14A06(7A) 條及第 14A06(7B)條所述的特別獨立戶口持倉記錄,並於每個 CSC 交易日中華通服務開始運作前向 CSC 傳送有關資料,以便本交易所及聯交所子公司實施前端監控程序。各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均同意及授權複製及傳送上述持倉記錄,以便讓本交易所及聯交所子公司進行前端監控程序。若是特別獨立戶口(不論在特別獨立戶口賬號還是 SPSA 集中管理賬號之下),每名獲授權代客戶(包括 SPSA 集中管理賬號持有人,如適用)執行在上述特別獨立戶口內的中華通證券沽盤的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承認及確認其客戶(包括 SPSA 集中管理賬號持有人,如適用)已授權複製及傳送特別獨立戶口的持倉記錄,以便讓本交易所及聯交所子公司進行前端監控程序。
(10) 與規則第 1421(2)條一致,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應訂定適當安排,確保(a)就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及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而言,於發出買賣盤前已分別遵守規則第 14A06(2A)條及規則第 14A06(2B)條;及(b)就客戶或本身發出(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或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除外)的中華通沽盤前,中央結算系統內的相關客戶戶口或公司戶口(按適用)有足夠的證券。當中華通沽盤於上交所市場系統配對後,在上文第 14A06(8)(a)條所指的有關賬戶或有關的特別獨立戶口(視乎情況)內的相關中華通證券數量會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用作證券交收。
納入為中華通證券的上交所上市證券的額度每日額度
14A07. (9) 於每個 CSC 交易日,倘每日額度餘額於下列時間降至零或以下(即如果每日額度用罄):
(b) 上交所上午持續競價時段於 9 時 30 分開始後及上交所收市集合競價時段(適用於 A 股)或上交所下午連續競價時段(適用於上交所上市 ETF)(按適用)於 15 時 00 分結束前,除非本交易所另有
決定,否則 CSC 交易日餘下時段將不會接收中華通買盤,惟於每日額度餘額降至零或以下前輸入的中華通買盤則不受影響,並由 CSC 按正常程序傳遞至上交所市場系統執行。
額度管理
(13)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
(ba) (僅適用於 A 股)於每個 CSC 交易日,在上交所的收市集合競價時段,規則第 14A07(12)條所指的參考價為(i)相關中華通證券的現行買盤價;(ii)倘無現行買盤價,則取相關中華通證券的最新成交價;及(iii)倘無最新成交價,則取相關中華通證券的前收市價;及
中華通證券持股量限制
境外投資者持股限制
14A08. (2)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遵守(並作出適當安排確保客戶亦xx)xxxxxxxx(xxxx證監會有關滬港通的規例)所規定適用於境外投資者(包括中國內地適用法規批准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使用中華通服務的其他投資者)的有關 A 股的 10%個人持股限制。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制定適當監察安排,以確保遵守本條規則及提醒客戶有關的個人持股限制。
遵守中國內地適用法規
14A10. 按上交所規定,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
(4) 確認(並作出適當安排要求客戶確認),若上交所規則遭違反或倘上交所上市規則(包括上交所關於股份在其科創板上市以及 ETF 在其 ETF 市場上市的規則)或上交所規則提及的披露及其他責任遭違反,上交所有權進行調查,並可透過本交易所或聯交所子公司要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包括規則第 537 條及第 1437 條所述其他人士及客戶的資料及個人資料)和協助調查;
稅費
14A11. (2) 有關須就透過中華通服務買賣的中華通證券向上交所、相關中華通結算所或中國內地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支付的任何費用、收費、徵費及稅項,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向本交易所支付該等費用、收費、徵費及稅項(將於香港交易所網站刊發或透過本交易所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通知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以轉交上交所、相關中華通結算所或中國內地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視情況而定)。
禁止場外交易或過戶
14A12. (2) 允許以下的非交易過戶:
(a) 規則第 14A16(2)條允許的證券借貸;
(b) 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之間為修正錯誤交易而進行的轉移;
(c) 基金經理就其管理的基金或附屬基金綜合賬戶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後,將中華通證券分配到不同賬戶的基金或附屬基金;及
(d) 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第 4110iii(e)至(j)條所載的轉移。
存檔
14A13. 為遵守中國內地適用法律及上交所規定,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執行的中華通買賣盤及中華通證券交易的相關賬目及紀錄,以及相關客戶指示及賬戶資料(包括相關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全部妥為保存不少於 20 年。該等賬目及紀錄須包括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保證金交易、賣空及證券借貸的所有相關資料。為免生疑問,就保證金交易而言,有關向客戶提供的資金以及與客戶訂立相關證券保證金融資安排的賬目及紀錄亦應妥為保存。
中華通證券保證金交易
可進行保證金交易的合資格上交所證券名單
14A15. (3) 本交易所將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或按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公布可進行保證金交易的合資格上交所證券名單,並不時更新或修訂該名單。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可進行保證金交易的合資格上交所證券名單將參考上交所市場的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名單編備,但不包括特別中華通證券。
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
14A16. | (1) |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如非根據本規則第 14A16 條進行,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概不得就中華通證券或特別中華通證券訂立或進行證券借貸安排。 |
(2) | 中華通證券進行證券借貸的目的 中華通證券僅可為以下目的進行證券借貸: |
(a) 依據規則第 14A17 條進行賣空,惟證券借貸期(包括借出證券及歸還證券當日)不得超過一個曆月;
(b) 使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能出售其持有但未能及時轉至相關中央結算系統股份賬戶以符合規則第 14A06 條所載前端監控規定的中華通證券,惟證券借貸期僅以不得超過一日為限,且不得重續;及
(c) 本交易所或上交所不時訂定的其他目的。
(3) 就規則第 14A16(2)(a)條而言,證券借貸將限於中華通證券(不包括特別中華通證券),而就規則第 14A16(2)(b)條,證券借貸將涵蓋任何中華通證券(包括特別中華通證券)。本規則第 14A16 條對「中華通證券」的提述應按此詮釋。
獲批准證券貸方及證券借方
可作證券借貸的中華通證券的來源提供承諾╱確認
(10)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根據證券借貸安排向客戶借出任何中華通證券前,須先向本交易所申請擔任證券借出方,並向本交易所提供指定形式的承諾書,保證或承諾以下事項:
(a) 其獲證監會正式認可進行證券買賣業務,而申請時並無任何限制妨礙或約束其買賣證券或從事證券借出活動;
(b) 其須繼續獲證監會正式認可進行證券買賣業務,並於向客戶借出中華通證券時不受任何限制買賣證券或從事證券借出活動的規限;
(c) 倘被證監會暫停或限制買賣證券或從事證券借出活動,其須即時通知本交易所及停止進一步向客戶借出中華通證券;及
(11)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根據證券借貸安排從另一名交易所參與者或合資格機構(作為證券借出方)借入任何中華通證券前,該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先向本交易所提供指定形式的確認書,確認證券借出方已向其提供承諾書,承諾以下事項:
(a)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借入中華通證券時,概不存在任何妨礙或約束證券借出方從事證券借出活動的限制;
(b) 倘相關監管當局暫停或限制證券借出方從事證券借出活動,證券借出方會即時知會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及停止進一步向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借出中華通證券;
(c) 倘證券借出方是非登記交易所參與者或合資格機構,所借出中華通證券乃由其以主事人身份持有或擁有;及
(d) 證券借出方於接獲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通知後,當就借出中華通證券遵守本交易所認為合適的限制(包括上交所施加的任何限制),否則,證券借出方同意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按本交易所的指示終止證券借貸安排。
證券借貸活動報告
(12) 規則第 14A16(10)及(11)條所述,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每月向本交易所遞交報告,按指定形式提供其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活動詳情。
其他
(13)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應作出適當安排,確保其客戶明白及注意到中華通證券借貸適用的限制、規定及條件。
(15) 非登記交易所參與者如有意就中華通證券進行證券借出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c) 以證券借出方身份向相關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提供規則第
14A16(11)條所述的承諾書;
(16) 在不影響本規則賦予本交易所的任何其他權力下,倘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或非登記交易所參與者未有遵守本規則第 14A16 條,本交易所或會採取任何下列行動:
(a) 要求該參與者終止或解除任何證券借貸安排;
(c) 限制或暫停該參與者進行任何有關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活動。
(17)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本規則有關證券借貸的其他條文及附表六不適用於根據本條規則進行的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活動。
(18) 為免生疑問,本規則第 14A16 條對「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提述應包括規則第 590(1)條所述的交易所參與者(透過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進行買賣的交易所參與者)。因此,該等交易所參與者可按本規則的條件、限制及規定進行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而本規則亦適用於該等交易所參與者,猶如彼等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
賣空
14A17. (2) 除非在輸入賣空盤當時有如下情況,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不得輸入任何賣空盤:
(a) 其或(若其正就客戶賬戶執行賣盤)其客戶;或
(b) 其相信及有合理理由相信賣方
憑藉其已根據某證券借貸協議借用有關證券而擁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有關中華通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為免生疑問,規則第 14A06 條所載的前端監控規定適用於賣空盤。
可賣空的合資格滬股通證券名單
(4) 本交易所將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或透過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刊發可賣空的合資格滬股通證券名單,並不時更新或修改名單。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可賣空的合資格滬股通證券名單將按上交所有關上交所市場的可賣空合資格證券名單編制,但不包括特別中華通證券。
賣空盤
(5) 賣空盤只可於上交所開市集合競爭時段、上交所連續競價時段或(僅適用於 A 股)上交所收市集合競價時段輸入。
(8) 輸入 CSC 的賣空盤必須是 100 股/單位的倍數。價格限制
(10) 按上交所規定,若因賣空而借入的賣空證券股份/單位尚未交還,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就透過中華通服務賣出該賣空證券的指示,遵守並要求有關客戶遵守第 14A17(9)條的價格規定,超過尚未交還股份/單位數
目的指示則除外。
為賣空而進行的證券借貸
(12) 為賣空而進行的證券借貸須遵守第 14A16(2)(a)條及本交易所規定的其他限制。
(13) 將賣空盤輸入 CSC 前,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
(a) 如就客戶(包括 SPSA 集中管理賬號持有人,如適用)賬戶行事:
(iii) 若客戶已從該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以外的證券貸方借入賣空證券,其須已要求客戶告知(如賣空盤在上交所市場執行及在執行後)客戶已交還賣空盤所涉及的賣空證券予借出證券的證券貸方(包括有關的交還日期及交還股數/單位數目);及
(iv) 如將輸入的賣空盤是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或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其須已要求客戶確認借入的賣空證券由有關的特別獨立戶口持有、買賣盤符合規則第 14A06(7A) 條或第 14A06(7B)條(視情況而定)所載的前端監控要求及(若買賣盤是在上交所市場執行)其或其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將獲交付借入的證券作證券交收;及
賣空比率限制
(15) 本交易所將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或透過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刊發以下資料(僅適用於 A 股):
(a) CSC 交易日開始前:每隻賣空證券在該 CSC 交易日可成為賣空盤的數量;
(b) 收市後:該 CSC 交易日每隻賣空證券的賣空成交量(包括股數及金額)及賣空比率,以及前 10 個連續的 CSC 交易日每隻賣空證券的累計賣空比率。
匯報規定
(17)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按本交易所不時規定的時間間距,就任何賣空證券的未平倉淡倉及本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資料向本交易所提交報告。就本規則第 14A17 條而言,「未平倉淡倉」指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不論作為主事人或代理)透過中華通服務賣空的賣空證券股份/單位總數減去因賣空而借入並已交還予借出證券的有關證券貸方的股份/單位總數。
暫停及恢復賣空活動
(22) 本交易所可應上交所、證監會或其他人士要求,指令個別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對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或特定客戶可賣空的任何賣空證券的股數
/單位數目施加限制,並按本交易所、上交所或證監會指令匯報有關其或其客戶賣空活動的資料。
本交易所的權力
(24) 即使本規則另有條文,本交易所保留絕對酌情權可:
(b) 限制特定賣空證券可涉及賣空盤的股數/單位數目;
(c) 對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可就本身賬戶或客戶賬戶持有的個別賣空證券的股數/單位數目施加未平倉淡倉限制;
(f) 隨時要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向本交易所披露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就本身賬戶或客戶賬戶持有未平倉淡倉的個別賣空證券的股數
/單位數目;及
(g) 不時規定進行賣空及相關證券借貸所須遵守的其他限制、規定及條件。
(26) 本交易所可不時豁免任何賣空盤、相關證券借貸安排、中華通證券交易及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遵守賣空活動須遵守的所有或任何限制、規定或條件。
第十四 B 章
中華通服務——深圳
應用
14B01. (2) 有意透過中華通服務買賣合資格的深交所上市證券、或從事合資格深交所上市證券的保證金交易、證券借貸及賣空活動的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概須遵守本章所載規則。
釋義
14B02. (2) 在本章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創業板股份」 | 指 | 不時獲准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及買賣的 A 股; |
「合資格機構」 | 就規則第14B16 條所述有關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而言,指: (a) 由條例第 9 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或登記人管理的任何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或集體投資計劃; (b) 香港結算參與者(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界定的投資者戶口持有人除外);或 (c) 深交所接納或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士; | |
「證券借貸安排」 | 指 | 規則第 14B16 條所允許的安排;據此,規則第 14B16(4)至(7)條所指人士依據證券借貸協議借入或借出中華通證券以達到規則第 14B16(2)條所述目的;提及「證券借貸」、「證券貸方」、 「證券借方」、「借出」及「借入」之處亦概按此詮釋; |
「深港通」 | 指 |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於2016 年8 月 16 日聯合公布的計劃,當中包括由本交易所、深交所、聯交所子公司與及將成為特別參與者的深交所子公司訂立的買賣盤傳遞安排,以及該兩家監管機構就該計劃不時定的任何優化及拓展措施; |
「賣空」 | 指 | 出售賣空證券而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 為賣方(或為其利益或代其出售賣空 |
證券的人士)憑藉已根據某證券借貸協議借用有關證券而擁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可將有關賣空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 | ||
「賣空比率」 | 指 | 個別賣空證券在指定 CSC 交易日透過賣空盤出售的股數/單位數目,除以該 CSC 交易日開始時所有投資者透過中央結算系統持有該賣空證券的股數/單位數目,以四捨五入至兩個小數位的百分比表示; |
「深交所 ETF 市場」 | 指 | 深交所營運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市場; |
「深交所上市 ETF」 | 指 | 不時獲准在深交所 ETF 市場上市及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
「深交所市場」 | 指 | 深交所營運的證券市場,包括深交所主板、深交所創業板和深交所 ETF 市場,屬第一章界定的中華通市場; |
「被實施風險警示」 | 就深交所上市的 A 股而言,指相關股份被深交所實施「風險警示」,包括 ST 公司及*ST 公司的股份及相關股份須遵守深交所規則除牌程序或被深交所暫停上市;及 | |
「單位」 | 指 | 交易所買賣基金或類似的投資安排中 一個不分割份數或不分割實益權益。 |
深交所上市證券作為中華通證券
14B04. (1) 根據規則第 1407 條賦予本交易所的權力(將證券納入為中華通證券的權力),凡符合規則第 14B04(2)或 14B04(2A)條所載準則的證券,將在規則第 14B04(3)、(4)及(4A)條的規限下納入為中華通證券,合資格作為接受中華通買盤及中華通沽盤的證券。
(2)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下列深交所上市 A 股將納入為中華通證券:
(a) 市值等於或大於 60 億人民幣的深證成份指數成份股,該市值在指數定期調整時以深交所釐定的方法計算;
(b) 市值等於或大於 60 億人民幣的深證中小創新指數成份股,該市值在指數定期調整時以深交所釐定的方法計算;或
(c) 並非上文(a)或(b)所包括但有相關H 股同時在本交易所上市及買賣的深交所 A 股,
惟前提是:
(i) 該等股份並非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在深交所進行買賣;及
(ii) 該等股份並無被實施風險警示。
(2A)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於任何定期調整考察時符合以下所有資格準則的深交所上市 ETF 均將納入為中華通證券:
(a) 有關深交所上市 ETF 須以人民幣計價,且最近六個月日均資產規模不低於人民幣 15 億元;
(b) 有關深交所上市 ETF 須已上市不少於六個月;
(c) 跟蹤的標的指數發布時間滿一年;
(d) 跟蹤的標的指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
90%,且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 80%;及
(e) 跟蹤的標的指數或者其編制方案亦須符合以下任何一組條件:(i)
(就寬基股票指數而言)單一成份股佔指數權重不超過 30%;或 (ii)(就非寬基股票指數而言)(A)成份股數目不少於 30 隻;(B) 單一成份證券佔指數權重不超過 15%且前五大成份證券佔指數權重合計不超過 60%;及(C)佔指數權重合計 90%以上的成份股最近一年日均成交金額位於相關證券交易所股票的前 80%。
上述各項資格準則,本交易所會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或通過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刊發。
(3)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納入任何上市證券為中華通證券的時間將依循規則第 14B04(4)條及第 14B04(4A)條(按適用)的規定。此外,在不影響規則第 1407 及 1409 條賦予本交易所權力的情況下,本交易所根據規則第 14B04(2)條或第 14B04(2A)條(按適用)所載列或規定的準則將證券納入為中華通證券及將之剔除包括:深證成份指數及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調整、在指數定期調整時以深交所釐定的方法計算的每隻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成份股的市值、相關 A 股、H 股與深交所上市 ETF 於深交所及╱或本交易所上市或除牌的時間以及相關 A 股被實施風險警示或解除風險警示的時間。
(4A) 本交易所每次就合資格深交所上市 ETF 進行定期調整考察,會在完成後盡快刊發符合規則第 14B04(2A)條所載或訂明的準則的深交所上市 ETF名單。這些合資格深交所上市 ETF 會於本交易所刊發合資格深交所上市 ETF 名單後的第二個星期一或(若該日並非 CSC 交易日)下一個 CSC交易日納入為中華通證券。
深交所上市證券作為特別中華通證券
14B05. (1) 根據規則第 1408 條賦予本交易所的權力(納入或指定證券為特別中華通證券的權力),規則第 14B05(2)、(2A)及(3)條所述的證券將納入及指定為特別中華通證券,並只合資格接受中華通沽盤而不可接受中華通買盤。
(2)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本交易所會將不再符合規則第 14B04(2)條所載資格準則但仍在深交所上市的 A 股,接納或指定為特別中華通證券。該等證券包括:
(a) 原根據規則第 14B04(2)(a)或(b)條被納入為中華通證券,但依據相關指數其後定期調整時以深交所所釐定的方法計算股份市值,不再符合規則第 14B04(2)(a)或(b)條(視情況而定)的要求,而又不符合規則第 14B04(2)(c)條的股份;
(b) 原根據規則第 14B04(2)(a)或(b)條被納入為中華通證券,但其後不再是深證成份指數或深證中小創新指數成份股(視情況而定),而又不符合規則第 14B04(2)(c)條的股份;
(c) 原根據規則第 14B04(2)(c)條被納入為中華通證券,但相關 H 股已於本交易所除牌,而股份本身依據相關指數其後定期調整時以深交所所釐定的方法計算的股份市值又不符合規則第 14B04(2)(a)或 (b)條的股份;
(d) 原根據規則第 14B04(2)(c)條被納入為中華通證券,但相關 H 股已於本交易所除牌,而股份本身並非深證成份指數或深證中小創新指數成份股的股份;及
(e) 原根據規則第 14B04(2)(a)、(b)或(c)條被納入為中華通證券,但已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份。
(2A)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若有任何深交所上市 ETF 根據規則第 14B04(2A)條納入為中華通證券,但其後於任何就合資格深交所上市 ETF 進行的定期調整考察時符合以下任何成為特別中華通證券的準則,本交易所會納入或指定該深交所上市 ETF 為特別中華通證券,前提是其仍在深交所上市:
(a) 該深交所上市 ETF 於最近六個月日均資產規模低於人民幣 10 億元;
(b) 跟蹤的標的指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 85%,或者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 70%;或
(c) 跟蹤的標的指數及其編制方案符合以下條件:(i)(就寬基股票指數而言)單一成份股佔指數權重超過 30%;或(ii)(就非寬基股票指數而言)(A)成份股數目少於 30 隻;(B)單一成份證券佔指數權重超過 15%,或前五大成份證券佔指數權重合計超過 60%;或(C)最近一年日均成交金額位於相關證券交易所股票的前 80%的成份股,佔指數權重合計低於 90%。
(4) 本交易所將根據本條所載原則,按規則第 1409(1)(b)條刊發深交所的特別中華通證券名單。名單上的深交所上市 ETF 會於名單刊發後的第二個星期一或(若該日並非 CSC 交易日)下一個 CSC 交易日納入及指定為特別中華通證券,前提是有關 ETF 仍在深交所上市並符合本交易所不時規定的相關條件。
交易安排
前端監控
14B06. (7) 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是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將按規則第
14B06(10)(a)、(c)及(d)條對其指定中央結算系統股份賬戶的持倉額進行有關其中華通沽盤的前端監控,除非該中華通沽盤是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或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則規則第 14B06(9)條或第 14B06(9A) 條(視情況而定)適用。
(8) 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並非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則將對其正式委任的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指定給其作為交收中華通證券交易的中央結算系統股份賬戶的持倉額進行有關其中華通沽盤(除非該買賣盤為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或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的前端監控。其中華通沽盤的前端監控將按規則第 14B06(10)(a)、(c)及(d)條進行,除非該中華通沽盤是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或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則規則第 14B06(9)條或第 14B06(9A) 條(視情況而定)適用。
(9)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輸入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後, 按規則第 14B06(10)(b)、(c)及(d)條在輸入該買賣盤時所指明的特別獨立戶口賬號的對應特別獨立戶口內的持倉額即會接受前端監控。
(9A)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輸入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後, 按規則第 14B06(10)(b)、(c)及(d)條在輸入該買賣盤時所指明的 SPSA 集中管理賬號所配對的所有特別獨立戶口內的持倉總額即會接受前端監控。
(10) (a) 除規則第 14B06(10)(c)條所述及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就前端監控進行的任何可出售結餘調整,每個 CSC 交易日內可就各中華通證券傳遞的中華通沽盤(不包括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及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的股份/單位總數,不得超過緊貼該 CSC 交易日開始提供中華通服務前,規則第 14B06(7)或(8)條所述在相關指定中央結算系統股份賬戶內列示的中華通證券持倉總額。
(b) 除規則第 14B06(10)(c)條所述及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就前端監控進行的任何可出售結餘調整:
(i) 每個 CSC 交易日內可就特別獨立戶口內的中華通證券傳遞的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的股份/單位總數,不得超過緊貼該 CSC 交易日開始提供中華通服務前,規則第 14B06(9)條所述在相關特別獨立戶口內所顯示的同一中華通證券持倉總額;及
(ii) 每個CSC 交易日內可就已配對至SPSA 集中管理賬號的特別獨立戶口內的各中華通證券傳遞的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的股份/單位總數,不得超過緊貼該 CSC 交易日開始提供中華通服務前,規則第 14B6(9A)條所述在已配對至 SPSA 集中管理賬號的所有特別獨立戶口內所顯示的同一中華通證券持倉總額。
(c) 倘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於持續淨額交收系統中出現中
華通證券於到期日尚未進行交收的逾期未交收證券數額,而該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香港結算將要求本交易所從該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在下一個 CSC 交易日的可售結餘扣減逾期未交收證券數額。倘該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為任何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則會從每名此等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在下一個 CSC 交易日的可售結餘中扣減。如此等逾期未交收證券數額是或被該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指是全部或部分因為特別獨立戶口交付失敗所致,則該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及
/或相關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以及相關特別獨立戶口的可售結餘將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進行調整。若有 SPSA 集中管理賬號出現特別獨立戶口交付失敗,特別獨立戶口交付失敗所牽涉的相關中華通證券的可售結餘或該 SPSA 集中管理賬號下所有中華通證券的可售結餘可能會在下一個 CSC 交易日(或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所規定的更長時間內)歸零。
(d) 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輸入的中華通沽盤於執行時或會超過規則第 14B06(10)(a)或(b)條所述的有關持倉總額,有關沽盤將遭拒絕
(規則第 14B06(10)(c)條及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就前端監控進行的任何可出售結餘調整除外)。
(11) 每個 CSC 交易日, 香港結算將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以及除規則第 14B06(10)(c)條所述及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就前端監控進行的任何可出售結餘調整,複製規則第 14B06(7)及(8)條所述的中央結算系統股份賬戶持倉記錄(客戶戶口及公司戶口的持倉)及規則第 14B06(9)條及第 14B06(9A)條所述的特別獨立戶口持倉記錄,並於每個 CSC 交易日中華通服務開始運作前向 CSC 傳送有關資料,以便本交易所及聯交所子公司實施前端監控程序。各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均同意及授權複製及傳送上述持倉記錄,以便讓本交易所及聯交所子公司進行前端監控程序。若是特別獨立戶口(不論在特別獨立戶口賬號還是 SPSA 集中管理賬號之下),每名獲授權代客戶(包括 SPSA 集中管理賬號持有人,如適用)執行在上述特別獨立戶口內的中華通證券沽盤的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承認及確認其客戶(包括 SPSA 集中管理賬號持有人,如適用)已授權複製及傳送特別獨立戶口的持倉記錄,以便讓本交易所及聯交所子公司進行前端監控程序。
(12) 與規則第 1421(2)條一致,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應訂定適當安排,確保(a)就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及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而言,於發出買賣盤前已分別遵守規則第 14B06(3)條及規則第 14B06(3A)條;及(b)就客戶或本身發出(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或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除外)的中華通沽盤前,中央結算系統內的相關客戶戶口或公司戶口(按適用)有足夠的證券。當中華通沽盤於深交所市場系統配對後,在上文第 14B06(10)(a)條所指的有關賬戶或有關的特別獨立戶口(視乎情況)內的相關中華通證券數量會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用作證券交收。
納入為中華通證券的深交所上市證券的額度境外投資者持股限制
14B08. (2)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遵守(並作出適當安排確保客戶亦xx)xxxxxxxx(xxxx證監會有關深港通的規例)所規定適用於境外投資者(包括中國內地適用法規批准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使用中華通服務的其他投資者)的有關 A 股的 10%個人持股限制。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制定適當監察安排,以確保遵守本條規則及提醒客戶有關的個人持股限制。
遵守中國內地適用法規
14B10. 按深交所規定,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
(4) 確認(並作出適當安排要求客戶確認),若深交所規則遭違反或倘深交所上市規則(包括深交所關於股份在其創業板上市以及 ETF 在其 ETF 市場上市的規則)或深交所規則提及的披露及其他責任遭違反,深交所有權進行調查,並可透過本交易所或聯交所子公司要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包括規則第 537 條及第 1437 條所述其他人士及客戶的資料及個人資料)和協助調查;
稅費
14B11. (2) 有關須就透過中華通服務買賣的中華通證券向深交所、相關中華通結算所或中國內地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支付的任何費用、收費、徵費及稅項,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向本交易所支付該等費用、收費、徵費及稅項(將於香港交易所網站刊發或透過本交易所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通知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以轉交深交所、相關中華通結算所或中國內地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視情況而定)。
禁止場外交易或過戶
14B12. (2) 允許以下的非交易過戶:
(a) 規則第 14B16(2)條允許的證券借貸;
(b) 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之間為修正錯誤交易而進行的轉移;
(c) 基金經理就其管理的基金或附屬基金綜合賬戶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後,將中華通證券分配到不同賬戶的基金或附屬基金;及
(d) 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第 4110iii(e)至(j)條所載的轉移。
存檔
14B13. 為遵守中國內地適用法律及深交所規定,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執行的中華通買賣盤及中華通證券交易的相關賬目及紀錄,以及相關客戶指示及賬戶資料(包括相關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全部妥為保存不少於 20 年。該等賬目及紀錄須包括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保證金交易、賣空及證券借貸的所有相關資料。為免生疑問,就保證金交易而言,有關向客戶提供的資金以及與客戶訂立相關證券保證金融資安排的賬目及紀錄亦應妥為保存。
中華通證券保證金交易
可進行保證金交易的合資格深交所證券名單
14B15. (3) 本交易所將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或按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公布可進行保證金交易的合資格深交所證券名單,並不時更新或修訂該名單。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可進行保證金交易的合資格深交所證券名單將參考深交所市場的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名單編備,但不包括特別中華通證券。
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
14B16. | (1) |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如非根據本規則第 14B16 條進行,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概不得就中華通證券或特別中華通證券訂立或進行證券借貸安排。 |
(2) | 中華通證券進行證券借貸的目的 中華通證券僅可為以下目的進行證券借貸: |
(a) 依據規則第 14B17 條進行賣空,惟證券借貸期(包括借出證券及歸還證券當日)不得超過一個曆月;
(b) 使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能出售其持有但未能及時轉至相關香港結算股份賬戶以符合規則第 14B06 條所載前端監控規定的中華通證券,惟證券借貸期僅以不得超過一日為限,且不得重續;及
(c) 本交易所或深交所不時訂定的其他目的。
(3) 就規則第 14B16(2)(a)條而言,證券借貸將限於中華通證券(不包括特別中華通證券),而就規則第 14B16(2)(b)條,證券借貸將涵蓋任何中華通證券(包括特別中華通證券)。本規則第 14B16 條對「中華通證券」的提述應按此詮釋。
獲批准證券貸方及證券借方
可作證券借貸的中華通證券的來源提供承諾╱確認
(10)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根據證券借貸安排向客戶借出任何中華通證券前,須先向本交易所申請擔任證券借出方,並向本交易所提供指定形式的承諾書,保證或承諾以下事項:
(a) 其獲香港證監會正式認可進行證券買賣業務,而申請時並無任何限制妨礙或約束其買賣證券或從事證券借出活動;
(b) 其須繼續獲香港證監會正式認可進行證券買賣業務,並於向客戶借出中華通證券時不受任何限制買賣證券或從事證券借出活動的規限;
(c) 倘被香港證監會暫停或限制買賣證券或從事證券借出活動,其須即時通知本交易所及停止進一步向客戶借出中華通證券;及
(d) 其須就借出中華通證券遵守本交易所認為合適的限制(包括深交所施加的任何限制)。
(11)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根據證券借貸安排從另一名交易所參與者或合資格機構(作為證券借出方)借入任何中華通證券前,該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先向本交易所提供指定形式的確認書,確認證券借出方已向其提供承諾書,承諾以下事項:
(a)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借入中華通證券時,概不存在任何妨礙或約束證券借出方從事證券借出活動的限制;
(b) 倘相關監管當局暫停或限制證券借出方從事證券借出活動,證券借出方會即時知會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及停止進一步向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借出中華通證券;
(c) 倘證券借出方是非登記交易所參與者或合資格機構,所借出中華通證券乃由其以主事人身份持有或擁有;及
(d) 證券借出方於接獲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通知後,當就借出中華通證券遵守本交易所認為合適的限制(包括深交所施加的任何限制),否則,證券借出方同意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按本交易所的指示終止證券借貸安排。
證券借貸活動報告
(12) 規則第 14B16(10)及(11)條所述的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每月向本交易所遞交報告,按指定形式提供其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活動詳情。
其他
(13)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應作出適當安排,確保其客戶明白及注意到中華通證券借貸適用的限制、規定及條件。
(15) 非登記交易所參與者如有意就中華通證券進行證券借出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c) 以證券借出方身份向相關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提供規則第
14B16(11)條所述的承諾書;
(16) 在不影響本規則賦予本交易所的任何其他權力下,倘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或非登記交易所參與者未有遵守本規則第 14B16 條,本交易所或會採取任何下列行動:
(a) 要求該參與者終止或解除任何證券借貸安排;
(c) 限制或暫停該參與者進行任何有關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活動。
(17)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本規則有關證券借貸的其他條文及附表六不適用於根據本條規則進行的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活動。
(18) 為免生疑問,本規則第 14B16 條對「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提述應包括規則第 590(1)條所述的交易所參與者(透過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進行
買賣的交易所參與者)。因此,該等交易所參與者可按本條規則的條件、限制及規定進行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而本條規則亦適用於該等交易所參與者,猶如彼等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
賣空
14B17. (2) 除非在輸入賣空盤當時有如下情況,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不得輸入任何賣空盤:
(a) 其或(若其正就客戶賬戶執行賣盤)其客戶;或
(b) 其相信及有合理理由相信賣方
憑藉其已根據某證券借貸協議借用有關證券而擁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有關中華通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為免生疑問,規則第 14B06 條所載的前端監控規定適用於賣空盤。
可賣空的合資格深股通證券名單
(4) 本交易所將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或透過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刊發可賣空的合資格深股通證券名單,並不時更新或修改名單。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可賣空的合資格深股通證券名單將按深交所有關深交所市場的可賣空合資格證券名單編制,但不包括特別中華通證券。
賣空盤
(8) 輸入 CSC 的賣空盤必須是 100 股/單位的倍數。價格限制
(10) 按深交所規定,若因賣空而借入的賣空證券股份/單位尚未交還,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就透過中華通服務賣出該賣空證券的指示,遵守並要求有關客戶遵守規則第 14B17(9)條的價格規定,超過尚未交還股份/單位數目的指示則除外。
為賣空而進行的證券借貸
(12) 為賣空而進行的證券借貸須遵守規則第 14B16(2)(a)條及本交易所規定的其他限制。
(13) 將賣空盤輸入 CSC 前,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
(a) 如就客戶(包括 SPSA 集中管理賬號持有人,如適用)賬戶行事:
(iii) 若客戶已從該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以外的證券貸方借入賣空證券,其須已要求客戶告知(如賣空盤在深交所市場執行及在執行後)客戶已交還賣空盤所涉及的賣空證券予借出證券的證券貸方(包括有關的交還日期及交還股數/單位數目);及
(iv) 如將輸入的賣空盤是特別獨立戶口買賣盤或 SPSA 集中管理買賣盤,其須已要求客戶確認借入的賣空證券由有關的特別
獨立戶口持有、買賣盤符合規則第 14B06(9)條或第 14B06(9A)條(視情況而定)所載的前端監控要求及(若買賣盤是在深交所市場執行)其或其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將獲交付借入的證券作證券交收;及
賣空比率限制
(15) 本交易所將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或透過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刊發以下資料(僅適用於 A 股):
(a) CSC 交易日開始前:每隻賣空證券在該 CSC 交易日可成為賣空盤的數量;
(b) 收市後:該 CSC 交易日每隻賣空證券的賣空成交量(包括股數及金額)及賣空比率,以及前 10 個連續的 CSC 交易日每隻賣空證券的累計賣空比率。
匯報規定
(17)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按本交易所不時規定的時間間距,就任何賣空證券的未平倉淡倉及本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資料向本交易所提交報告。就本規則第 14B17 條而言,「未平倉淡倉」指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不論作為主事人或代理)透過中華通服務賣空的賣空證券股份/單位總數減去因賣空而借入並已交還予借出證券的有關證券貸方的股份/單位總數。
暫停及恢復賣空活動
(22) 本交易所可應深交所、香港證監會或其他人士要求,指令個別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對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或特定客戶可賣空的任何賣空證券的股數/單位數目施加限制,並按本交易所、深交所或香港證監會指令匯報有關其或其客戶賣空活動的資料。
本交易所的權力
(24) 即使本規則另有條文,本交易所保留絕對酌情權可:
(b) 限制特定賣空證券可涉及賣空盤的股數/單位數目;
(c) 對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可就本身賬戶或客戶賬戶持有的個別賣空證券的股數/單位數目施加未平倉淡倉限制;
(f) 隨時要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向本交易所披露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就本身賬戶或客戶賬戶持有未平倉淡倉的個別賣空證券的股數
/單位數目;及
(g) 不時規定進行賣空及相關證券借貸所須遵守的其他限制、規定及條件。
(26) 本交易所可不時豁免任何賣空盤、相關證券借貸安排、中華通證券交易及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遵守賣空活動須遵守的所有或任何限制、規定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