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采用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法,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2 号:最低资本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构成、计量原则和计量方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由可资本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以下简称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以下简称难以资本化风险)组成。可资本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资本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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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相关风险。
第四条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以应对各类可资本化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五条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由三部分组成:
(一)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二)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即控制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三)附加资本,包括逆周期附加资本、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以及其他附加资本。
第六条 最低资本的计量应以风险为基础,涵盖保险公司面临的所有可资本化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系统风险。
第七条 最低资本的计量应采用相关系数矩阵法,反映各类风险之间的分散效应。
第八条 最低资本计量采用行业统一的方法、模型和参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可资本
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采用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法,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采用监管评价法。
第十一条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不包括非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负债,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不计提根据保险合同由保单持有人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所对应的最低资本,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特定安排导致其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和风险特征,与正常情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银保监会可以调整其最低资本要求,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再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日后 3 年内可终止的,不得计量因再保险合同降低的最低资本。
长期寿险再保险合同的分出人和分入人计量最低资本时,分出人减少的最低资本与分入人增加的最低资本,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有关规定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并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应,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MC ∗ 代表可资本化风险整体的最低资本;
MC向量 代表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行向量;
M相关系数 代表相关系数矩阵;
LA代表特定类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应调整。
第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MC向量 由( MC非寿险保险 ,MC市场 ,
MC信用)组成,其中:
MC非寿险保险 为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相关系数 | |||
1 | 0.1 | 0.15 | |
0.1 | 1 | 0.27 | |
0.15 | 0.27 | 1 |
MC市场 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M相关系数 如下表所示: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MC向量 由( MC寿险保险 ,MC非寿险保险 ,
MC市场 , MC信用)组成,其中:
MC寿险保险 为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非寿险保险 为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相关系数 | ||||
1 | 0.20 | 0.30 | 0.15 | |
0.20 | 1 | 0.1 | 0.1 | |
0.30 | 0.1 | 1 | 0.35 | |
0.15 | 0.1 | 0.35 | 1 |
相关系数 | ||||
1 | 0.10 | 0.30 | 0.15 | |
0.10 | 1 | 0.1 | 0.15 | |
0.30 | 0.1 | 1 | 0.27 |
MC市场 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M相关系数 如下表所示:
第十八条 再保险公司MC向量 由( MC寿险再保险 ,MC非寿险再保险 ,
MC市场 , MC信用)组成,其中:
MC寿险再保险 为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非寿险再保险 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市场 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M相关系数 如下表所示:
0.15 | 0.15 | 0.27 | 1 |
第十九条 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业务应当考虑损失吸收效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一)MC 分红万能账户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计算的市场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MC市场 为分红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后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信用为分红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后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ρ为MC市场 与MC信用的相关系数,ρ=0.35。
(二)β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调整比率,计算公式为:
K 的具体赋值由银保监会发布,并根据市场周期进行调整。
(三)LA上限 为损失吸收效应调整上限,计算公式
为:
PV基础 为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计算的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在基础情景下的现金流现值;
PV下限 为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规定的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和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假设下限重新预测的现金流,采用基础情景下的折现率评估的现金流现值。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2 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计量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附加资本计量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境外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获得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资格的,对于该国家(地区)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分公司,银保监会可认可其母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具体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 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