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華通補充條款及細則 (下稱「本條款」)
1 釋義
1.1 除非文義上另有需要,否則本條款(包括本條款附錄)詞彙及短句的涵義與本條款附表或客戶綜合協議內的條款及細則所用者相同。
1.2 如本條款與客戶綜合協議內的條款及細則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本條款為準。
1.3 就本條款而言,「中華通市場」指聯交所認為可接受及被納入有資格進行中華通交易的中華通市場名單中的中國股票市場。
1.4 中英文本如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本為準。
2 授權與應用
2.1 作為xx証券 (香港) 有限公司的客戶,閣下特此委任並授權本公司根據本條款訂明的條款及細則(可不時修訂)提供全部或任何有關經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之投資服務。當閣下向本公司發出相關交易指令時,閣下即同意接受本條款, 並確認閣下已閱讀並理解本條款附件所列之風險披露聲明及其他資訊。
2.2 本條款是客戶綜合協議的增訂及補充,並不損害客戶綜合協議,及構成客戶綜合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儘管客戶綜合協議內有任何規定,當閣下告知本公司或向本公司表示有意透過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時,本條款將適用。
3. 遵守交易限制和市場規則
3.1 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交易都受到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限制,本條款附件列出其中一些相關規則。閣下明白本公司概不對本條款附件中所列資訊的任何不準確或錯誤xx負起責任。
3.2 本條款並不旨在涵蓋所有與中華通相關的規則、規定和特點。閣下須完全理解和遵守不時經修訂的所有市場規定,及完全負責承擔北向交易的任何後果、風險、損失或成本。如需獲得更多資訊,請不時參閱港交所網站和香港證監會網站上與中華通相關的網頁及其他相關資料來源。
3.3 如果本公司按本公司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為中華通法律、中華通規則或市場慣例之目的必須或可取的,本公司有權對中華通的中華通證券交易採取任何程序或要求。本公司或關聯人士不對此程序或要求而導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風險承擔任何責任。
3.4 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可按本公司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執行閣下發出的任何指示:
a. 該指示不符合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或者本公司合理認為該指示可能與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不符,或者本公司經聯交所要求不接受該等指示;
b. 對於任何北向賣出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本公司按本公司之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閣下在發出該等指示時沒有足夠的股票完成交付義務或如果提交該指示將會使本公司違反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下的交易前檢查要求或相關要求;以及
c. 對於任何北向買入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本公司按本公司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閣下在交收日沒有足夠的資金完成付款義務。
在不損害前述條款的不則下,本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收取及/或接受閣下/閣下之保管人關於中華通股票的存入,並不必為此提供任何原因。
3.5 在不影響前述條款的前提下,在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在中華通監管機構要求或指示)下,本公司無需事先通知閣下,可按本公司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暫停、終止或限制閣下通過本公司
進入中華通市場。閣下確認及接受,如閣下下達的任何北向買賣盤不符合任何市場規定,或如相關中華通主管當局相信該買賣盤可能不符合任何市場規定,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亦可拒絕該買賣盤。對於因本公司的拒絕或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的拒絕接受,而引起或產生閣下直接或間接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風險,本公司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6 如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香港結算獲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中國結算或任何其他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政府或監管機構通知,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閣下未能遵守或者違反了任何中
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經本公司要求,閣下應提供本公司合理要求的資訊(如本公司要求,包括中文譯本),使本公司能夠協助相關交易所、結算機構或政府或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
於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中國結算或任何中國政府或監管機構或當局)評估是否存在任何不符合或者違反了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情況和/或不符或違反的程度。透過提供該資訊,閣下被視為放棄可能適用的任何銀行或其他保密法和資料保護法的權益。
4. 風險披露及確認
當指示本公司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時,閣下已確認如下內容:
4.1 閣下已閱讀並理解本條款附件所列的風險披露和其他資訊,並且明白該附件所列閣下的義務、包括違反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的任何後果。
4.2 存在禁止中華通證券交易的風險,並且閣下的中華通證券交易訂單可能不會被接受。
4.3 本公司及關聯人士不對閣下由於本公司及關聯人士就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的作為或不作為
(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款附件所列的任何風險因素的發生)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責任或第三方的申索或要求負責。
4.4 如果發現閣下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客戶進行了或可能進行中華通市場規則規定的任何異常交易或者未能遵守任何中華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閣下提供任何中華通服務,並有權要求本公司不接受閣下的指示。
4.5 如果違反中華通市場規則或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所指的任何披露或其他義務, (i)中華通市場交易所有權進行調查,並且可以通過聯交所 (或聯交所附屬公司、或其他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 要求本公司或關聯人士 (a) 提供與閣下有關的任何資訊和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閣下的身份、個人資料和交易活動的資訊和材料,以及 (b) 協助中華通監管機構進行與閣下或閣下交易活動相關的調查;以及 (ii)如果閣下違反或未能遵守該法律、規則和法規,閣下可能遭受監管調查和承擔法律和監管後果。
4.6 (為協助中華通市場交易所對中華通市場的監管檢查、實施中華通規則以及作為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和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之間監管合作協定的一部分),經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請求,聯交所可以要求本公司就本公司代表閣下或其他人士下達的任何中華通訂單或 者進行的中華通交易,提供與閣下或聯交所中華通規則中所指的其他人士相關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閣下的身份、個人資料和交易活動的資訊)。
4.7 如果中華通監管機構認為存在嚴重違反中華通市場規則的情況,本公司可能被中華通監管機構要求 (a) 向閣下發出(書面或口頭)警告;以及 (b) 停止向閣下提供任何通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服務。
4.8 在本公司通知閣下的北向買入訂單已交收前,閣下將不會就該北向買入訂單所買入的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賣出訂單。
4.9 閣下確認並同意,本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按照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期間間隔和形式,向其提供與閣下和閣下的檔案有關的資訊(包括北向交易買賣訂單的種類和價值以及本公司代表閣下執行的交易),包括就中華通監管機構進行的調查或檢查提供該等資訊。
4.10 閣下確認並將負責支付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要求的與中華通證券和該證券股息或權益相關的所有費用、收費、徵稅和 稅費,並遵守任何相關申報或註冊登記義務。
4.11 閣下確認並接受,本公司受限於中華通規則下保存記錄的要求,因此將會保存與閣下北向交易相關的記錄(包括電話、電子通訊記錄和賬號資訊)20 年或中華通規則或法律要求的其他年限。
4.12 閣下確認並接受,聯交所可根據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的請求,要求本公司拒絕代表閣下發出的任何訂單。
4.13 閣下確認並接受,中華通監管機構和其各自董事、僱員和代理人不對本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閣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i)中華通證券交易或對中華通路由系統對中華通證券的操作;
或(ii)任何對中華通規則的修改、制訂或執行,或(iii) 中華通監管機構為實施其監督或檢查義務或職能採取的任何行動(包括對異常交易活動而採取的任何行動),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責任。
5. 聲明
5.1 閣下持續向本公司作出本條款所列的如下聲明:
(a) 閣下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或於中國人民共和國法律下成立或註冊的公司;
(b) 如果閣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閣下使用閣下合法擁有的、在中國內地境外的資金進行中華通證券投資;或如果閣下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設立或登記的實體,閣下投資中華通證券是根據中國內地有法定資格的監管部門已批准的任何機制(包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機制,如適用)或中國內地有法定資格的監管部門的其他批准進行的;
(c) 閣下瞭解並會遵守相關的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的相關法律和條款(包括關於境外外匯和申報的相關法律),而有關內容將隨時會被更改;
(d) 執行閣下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指示不會違反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以及
(e) 閣下明白並已評估了與中華通有關的風險因素,以及閣下願意承擔與中華通有關的風險。
5.2 在每次下達中華通證券賣出訂單指示當天,閣下向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諾:
(a) 閣下不知曉任何可能對該中華通證券的有效性造成損害的事實,以及閣下有權全權對此接受、處理和發出指示、授權或聲明;
(b) 不存在對該中華通證券不利的權利主張;
(c) 除了聯交所規則或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明確限制外,不存在對該中華通證券轉讓的限制;以及
(d) 在有關交易指示是為出售某中華通證券的一筆或多筆碎股的情況下,該指示乃為涵蓋客戶所持有的該中華通證券的全部碎股而非只是當中部分。
6. 處理訂單
6.1 本公司將會公平的處理客戶訂單。本公司在處理訂單時,可能會將閣下的北向交易訂單與其他客戶或本公司其聯屬公司的北向交易訂單合併處理。這可能在某些時候使閣下處於不利地位,並且由於本條款附件所述限額控制的原因,可能導致閣下的訂單僅部分執行或全部無法執行。
6.2 所有提交適用開市競價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開市」)的客戶訂單或交易(「客戶訂單」)將由本公司按照能夠確保所有該等客戶訂單公平、平等的參與開市的方式進行操作。僅在本
公司系統將客戶訂單提交適用開市競價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之時,本公司方視所有該等客戶訂單已為本公司收悉。
7. 遵守交易前檢查要求
7.1 閣下承諾閣下將會遵守中華通監管機構、中華通機構強制要求的或本公司通知閣下的與交易
前檢查有關的任何要求。
7.2 另外,閣下承諾會確保在適用的截止時間(由本公司不時通知閣下的),閣下賬戶中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 以滿足在有關交易日任何擬作出的賣出訂單。
7.3 如本公司認為在適用的截止時間前(由本公司不時通知閣下的),無論因何等原因閣下的賬
戶內沒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以交收賣出訂單,本公司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
(a) 拒絕閣下的賣出訂單(部分或全部);
(b) 使用本公司在指定的中央結算系統股票賬戶內自有或本公司代客持有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閣下賣出訂單的事前檢查要求。在此情況下,因本公司購入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閣下賣出訂單下未能交付的等量中華通證券所產生的任何費 用、損失或支出,閣下需按照本公司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條款、價格(包括與之相關的費用和支出)和時間補償本公司;或
(c) 採取任何本公司認為為符合交易前檢查和/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所必需或可取的行動以彌補閣下的差額 (包括但不限於,採用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可得的中華通證券) 。
7.4 另外,如果由於任何其他原因本公司認為可能不符合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本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拒絕閣下的賣出訂單(部分或全部)。由於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和/或相關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而造成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將由閣下承擔。
7.5 如閣下對分配給閣下所管理的基金的中華通證券發出賣出訂單,閣下承諾會確保在適用的截止時間(由本公司不時通知閣下的),閣下賬戶中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分配給該基金以滿足相關交易日的該賣出訂單。在所有情況 下,閣下有責任確保閣下所管理的每支基金符合其所適用的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
8. 交收和貨幣兌換
8.1 由於所有的北向交易都以人民幣交收,如果本公司在北向交易買入訂單交收前不能收到足額
的人民幣資金以支付該筆中華通證券買單,交收將會延遲及/或失敗。閣下將可能無法取得
賣出或轉讓該中華通證券的權利。當本公司代表閣下持有任何資金時,如果沒有充足的人民幣資金支付任何中華通買入訂單或其他與中華通有關的支付義務,閣下授權本公司將本公司代閣下持有的任何幣種的資金兌換為人民幣以達到此支付目的。
8.2 無論本公司的客戶綜合協議如何規定,當根據本中華通條款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時,該兌換可由本公司以合理的商業方式自動進行, 無需事先通知閣下。根據本中華通條款將一
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而造成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者費用(包括費用、收費
及/或傭金)將由閣下承擔。
8.3 閣下同意如果閣下不能按時支付任何與中華通證券買入指示有關的付款義務,本公司有權無需事前通知閣下而立即採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以減少或消除本公司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採取任何措施賣出、變現、 處置或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中華通證券),並且閣下應補償本公司並確保本公司免受因行使上述權利而產生的任何責任、費用或 其他損失。閣下進一步同意,本公司無需對閣下因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根據本條採取或未採取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價值減損或其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8.4 無論現有條款如何規定,當本公司認為人民幣的流動性不足,無法交收任何買入訂單時,本公司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閣下下達的該買入訂單指示。
9 銷售、轉讓和追繳
9.1 當本公司根據中華通規則收到中華通監管機構要求本公司出售和清算一定數額的中華通證券之通知(「強制出售通知」)時,本公司將有權向閣下發出相應的通知(「客戶強制出售通知」),要求閣下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指定的期限內出售和清算閣下在本公司賬戶內的任何數額(由本公司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該中華通證券。閣下承諾遵守任何該客戶強制出售通知。
9.2 就任何強制出售通知而言,閣下授權本公司在閣下未能及時遵守客戶強制出售通知時,以閣下的名義,在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所必需的範圍內,按照本公司根據本公司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價格和條款出售或安排出售該中華通證券。
9.3 當受限於強制出售通知的、閣下所擁有的中華通證券已經從交收相關北向交易買入訂單的結算參與人(「原結算參與人」)轉移到另一結算參與人或託管人(「受讓代理人」)時,閣下授權本公司以閣下名義向受讓代理人發出指示要求其將相關中華通證券歸還給原結算參與人,以使原結算參與人根據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進行出售和清算。閣下亦承諾通知受讓代理人此項授權,並且在需要時,閣下承諾指示受讓代理人依此執行。
9.4 如果本公司從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收到通知,要求閣下返還因違反短線交易獲利規則(如附件中 第 15 段(短線交易獲利規 則)所述)所得的任何收益,閣下授權本公司出售或安排出售閣下所擁有的任何數額的中華通證券。
9.5 除以上情況外,閣下授權本公司對閣下所擁有的中華通證券採取出售、轉讓或任何其他行動,如果任何中華通監管機 構向本公司提出該要求,或本公司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
以上作法是為了符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所必須或可 取的。
9.6 本公司及任何關聯人士對本公司或任一關聯人士根據本條採取的任何措施而閣下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不承擔任何 責任。
10 託管
10.1 適用
本條僅適用於當閣下根據中華通規則和中華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檢查向本公司交付中華通證券的情況。
10.2 託管服務的性質
(a) 閣下確認本公司只向閣下提供與中華通規則和中華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檢查有關的託管
服務。由於該託管服務並非本公司的日常業務,因此本公司只會提供有限的託管服務。本條款並不影響閣下與本公司的附屬機構之間達成的任何向閣下提供託管服務的協定。
(b) 閣下確認本公司為其他客戶及其自身進行中華通證券業務。
(c) 閣下應單獨對根據本條款持有的中華通證券所涉及有關的、任何相關政府機構或其他
機構要求的所有申報、報稅和交易報告負責。
10.3 開立託管賬戶
(a) 閣下授權本公司在本公司簿冊中以接收、妥善保管和維護中華通證券為目的開立一個或多個託管賬戶(「託管賬 戶」)。
(b) 本公司將根據其合理的酌情決定權決定是否將擬交付的任何中華通證券接收至託管賬戶。
10.4 託管程序
(i) 在通過最終交收收到中華通證券前,本公司沒有義務將該等中華通證券貸記入託管賬戶。
(ii) 如果本公司收到一個或多個指示使從託管賬戶交付的中華通證券的數量超過已貸記入託管賬戶的數量,本公司可拒絕任何該等指示或按任意順序選擇執行任何指示的部分或全部。
(iii) 閣下確認交付中華通證券和相應的支付可能不會同時進行。因此,如果本公司收到指
示要按付款交付中華通證券或按交付支付中華通證券,本公司可能按照相關市場慣例、規則、以及/或者適用的法律或法規對中華通證券進行或接收支付或交付。
(iv) 本公司僅在收到特定指示後根據特定指示(除非本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對中華通證券進行支付,以及/或者接收或 交付中華通證券。
(v) 除非本公司收到並接受相反指示,本公司無需任何指示可進行如下操作:
(i) 以閣下名義或代表閣下簽署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1)為接收任何中華通證券或資金的目的所需的文件或(2)任何稅務或監管機構所要求的文件。
(ii) 對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支付或分派(無論是依據股息、紅股派送、股份拆細或重組、準備金資本化或其他)進行代收、接收和/或採取其他的必要或適當的措施。
(vi) 閣下確認本公司可在本公司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時間向閣下或閣下的通常託管人再次交付本公司以閣下名義進行交收時沒有使用的任何中華通證券。同樣,閣下確認,本公司可在收到閣下帳戶內中華通證券的任何分派或付款的一個交易日內向閣下或閣下的通常託管人或本公司交付或支付該等分派或付款(扣除閣下應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費用或其他開銷的淨額)。由於對於該再次交付或支付本公司可能需要事先授權,閣下將在收到本公司的請求後立即(向本公司以及/或閣下的通常託管人以及/或任何其他人)發出本公司所需的指示。
(vii)在本公司盡合理努力之後,仍未能(1)向閣下或閣下的通常託管人再交付該中華通證券,或者(2)向閣下或閣下的通常託管人或本公司交付或支付任何分派或付款的情況下,例如但不限於,當閣下未根據本公司的合理請求提供所需指示,並且/或者閣下的通常託管人拒絕接受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付或付款,閣下授權本公司根據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進行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相關中華通證券,並將銷售、變現和/或處置所得以及/或者任何分派或付款過戶至閣下的通常銀行帳戶,或如果沒有銀行帳戶,則過戶至本公司為閣下於第三方銀行(即在收到向閣下所選帳戶進行支付的指示前,本公司根據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所選的第三方銀行)開立的賬戶。
(viii) 本公司沒有任何義務對閣下帳戶內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支付或分派進行代收、接收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包括出席任何股東大會以及/或行使任何投票權),或通知
閣下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通知、通函、報告、公告或 類似公司行為的條款或存在。閣下確認在特定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因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使香港結
算或其代理人(以及本公司或閣下)難以、不能或不被允許行使任何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權利或權益,或參與任何與之相關的行動、交易或其他事項。如果本公司進行了該代收、接收或採取該行為,或向閣下提供該通知,或根據該通知採取任何行動,本公司沒有:
(i) 不對任何不準確或延遲承擔任何責任;以及
(ii) 沒有繼續或重複任何該行為的義務。
10.5 匯集/次託管/結算系統
(a) 本公司可將中華通證券匯集,並視其與其他客戶相同的中華通證券可互換。本公司可在任意時間向閣下分配等量的中華通證券,而不必向閣下歸還閣下向本公司交付的原中華通證券。
(b) 根據法律、法規或市場慣例的要求,本公司可將中華通證券存放在任何次託管人或結算系統,並不對任何次託管人或結算系統的執行或監管或其操作負責。另外,本公司不對任何結算系統的任何行為、疏忽或破產負責。如果閣下因任何結算系統的疏忽、故意違約或破產而產生損失,本公司將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採取合理措施向相關結算系統尋求補償,但本公司沒有義務進行法律訴訟、在任何破產程序中提交申索證明、或採取類似措施。
10.6 閣下確認
(a) 在本中華通條款生效期間,閣下確認:
(i) 閣下有權在託管賬戶保存並持有中華通證券,並且不存在對任何交付中華通證券有或可能有不利影響的申索或權益負擔;以及
(ii) 如果閣下作為閣下客戶的代理人,無論在任何時候是否向本公司明示,該客戶不是或不被視為本公司的客戶或間接客戶,閣下是本條款下的義務的本人。
(b) 閣下將根據本公司的請求立即執行本公司為履行本條款下義務或符合中華通規則或中華通法律的要求所需的文件,並採取本公司為上述目的要求的行為和行動。
10.7 託管職責和責任
(a) 本公司僅有本條款明確提出的職責。本公司沒有受信責任或其他隱含職責或其他任何
類似義務。
(b) 本公司履行本公司的職責受限於:
(i) 所有相關的當地法律、法規、法令、命令和政府法案;
(ii) 任何相關股票交易所、結算系統或市場的規則、操作程序和慣例;以及
(iii) 本公司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事項或情況。
(c) 對於本第 10 條所述任何託管服務:
(i) 本公司不對閣下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除非該損失或損害由本公司的疏忽、
故意不當行為或欺詐所致;
(ii) 對於託管賬戶或本公司有關的服務,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不對任何的間接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負責,無論是否可預見,亦無論該申索以何種行為提出;及
(iii) 對於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本公司的責任不能超過在相關時間替換相關中華通證券的費用或相關中華通證券的市場價值(取其較低者)。
(d) 本公司可確認接收指示的截止時間。如果本公司在已確認的截止時間之後收到指示,本公司可視為在下一交易日接收到此指示,並依此行事。
10.8 利息
閣下託管賬戶將不存在應付利息。
10.9 留置權
對於閣下對本公司的所有欠款,本公司除可能享有的其他救濟外,對代閣下或閣下賬戶所
持有的所有中華通證券,本公司將享有持續的一般留置權。
11 客戶資訊
11.1 若閣下指示本公司代表閣下的客戶進行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客戶交易」),閣下需要
保存與客戶交易有關的任何客戶指示和帳戶資訊(該等記錄「客戶資訊」)不少於 20 年
(或本公司根據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可能指示閣下的其他期限)。
11.2 若閣下指示本公司進行客戶交易,並且閣下知道閣下的客戶(直接或間接通過其他中介)以另一人士的中介人身份行事,而該人士為客戶交易的實益所有人,閣下承諾並確認閣下已經採取措施:
(a) 要求閣下的客戶在 11.1 中所指明的期限內保存或促使保存與該客戶交易的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以及
(b) 使閣下有權在本公司指明的期限內經請求獲得或披露與該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或促使獲得或披露該資訊。
11.3 若本公司收到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有關客戶交易的查詢,閣下應在要求下並在本公司指明
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披露與客戶交易的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或促使披露該資訊。
12 彌償
12.1 除本公司在現有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權利外及在不損害本公司的該等權利的情況下,對於直接或間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相關人士就閣下買賣或投資於中港通證券向閣下提供任何服務而導致的任何申索、索求、行動、法律程序、損害賠償、費用、開支、損失及所有其他任何種類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a)在中華通下交易或持有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任何稅費支出;(b)本條款附件所指任何風險的實現;(c)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相關人士因閣下作出的任何指示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費用;(d)因持有中華通證券而需要向任何結算系統支付的費用和開銷;或(e)因上述第 9 條(銷售、轉讓和追繳)而招致的任何費用,閣下將按完全彌償基準向本公司及每一相關人士作出彌償。
12.2 除本公司可能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外及在不損害本公司可能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的情況下,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透過以本公司絕對酌情決定的方式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或任何相關人士為任何目的在閣下設於本公司或任何相關人士之任何賬戶中全部或部分持有的任何財產,並將所得用於扣減閣下對任何稅務機關或本公司任何相關人士負有的全部或部分負債,以立即滿足上文第 12.1 條提述的任何申索、要求、行動、法律程序、損害賠償、成本、開支、損失及所有其他負債,以及履行本公司或任何相關人士或閣下的繳納各種稅務或為其報賬的義務,而無需進一步通知或提出要求。
12.3 本公司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對本公司或任何相關人士就以上規定採取的任何行動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風險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2.4 關於閣下的任何中港通證券的買賣或投資或持有,閣下須完全及單獨負責支付任何中港通主管當局或任何有關市場規定可能要求的所有費用、收費、徵稅及稅項,並且須遵守中港通主管當局或任何有關市場規定可能要求的任何提交或登記義務。
13 費用和稅費
13.1 閣下應負責支付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規定的與任何中華通證券和該等中華通證券任何股息和權益有關的所有稅費,並須遵守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規定的與任何中華通證券和該等中華通證券任何股息和權益有關的任何申報或登記義務。
13.2 如果根據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本公司被要求支付任何稅費,本公司可在需要時通知閣下並要求閣下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認為為滿足其自身義務所必需的任何相關資訊。閣下必須在接獲請求時立刻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訊和文件,例如但不限於閣下購買中華通證券的費用、閣下或任何實益所有人的稅收狀況或居所。本公司可從應向閣下支付的款項中預提或扣除相關稅費的金額,閣下仍須承擔任何不足部分。
13.3 如果在合理時限內,本公司未從閣下收到任何請求提供的資訊以履行本公司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根據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無需進一步向閣下發出通知或請求,為了滿足本公司或閣下支付或抵付任何金額稅費的義務,立即賣出、兌現或按本公司根據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其他處理方式處置閣下在本公司賬戶內的、為任何目的由本公司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並使用所得款項抵消閣下對任何稅務機關或本公司的欠款。
13.4 本公司沒有責任核對閣下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並且有權依據該資訊履行本公司的義務。
13.5 本公司對未能享受任何稅收減免或沒有獲得稅收抵免優惠不承擔任何責任。
14 責任
無論本中華通其他條款如何規定,對於任何損害、責任或損失(包括利潤損失),本公司及任何關聯人士概不負責,亦不就該等損害、責任或損失對閣下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該等損害、責任或損失是因本公司或關聯人士的欺詐、故意失責或過失所致。
15 終止
閣下及本公司可隨時向對方給予不少於 30 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本條款或本條款在現有條款及細則終止後自動終止。第 3 條(遵守交易限制和市場規則),第 4 條 (風險披露和確認),第 9 條
(銷售、轉讓和追繳)、第 12 條(彌償)、第 14 條(責任)、及第 16.3 在本條款終止後繼續有
效。當本條款終止 時,本公司將根據閣下的指示交付中華通證券及現金。如果閣下未能發出指示,本公司將繼續持有中華通證券和/或現金,並就此收取按照根據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收
費。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繼續 持有中華通證券和/或現金,以便完成需要以閣下名義交收的交易。
16 雜項
16.1 閣下將會按本公司不時的收費標準支付與本條款相關的費用、收費和支出。
16.2 閣下將會按照本公司合理的請求簽署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或提供任何資料和資訊,以便因中華通規則不時修改或補充而變得必要時,本公司能夠履行本公司在本條款下的職責和義務。
16.3 如果中華通監管機構或與港交所或聯交所達成資訊共用安排或協定的交易所、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要求任何資訊,閣下將會根據的本公司的請求提供所有該等資訊(包括中文譯本,如有需要)。閣下確認,如閣下未能遵守本條的規定,可能導致包括暫停向閣下提供中華通服務在內的後果。
16.4 本公司可根據客戶綜合協議條款,經事先書面通知,有權修改任何本條款內的條文。
16.5 如果本條款的任何條文全部或部分被認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執行,該條文將在作出必要的刪除和修改以使其成為合法、有效和可執行並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商業意圖後適用。
16.6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本條款下的任何權利或救濟不應被視為已放棄該權利或救濟;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 救濟亦不妨礙該權利或救濟的其他或進一步行使,或行使任
何其他權利或救濟。放棄追究對本條款的違反行為不構成放棄追究之後其他任何違反行為。
16.7 除另一方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均不可出讓或轉讓部份或全部本條款下的權利或責任。
17 適用法律和管轄
17.1 本條款受香港法律管轄。
17.2 各方同意服從香港法院對本條款下引起的或與本條款相關的任何爭議的專屬管轄權。
附表
定義
以下黑體字詞語具有下述或現有條款含義:
「A 股」指在中國內地 A 股市場(上海和深圳)而非聯交所上市和交易的、由中國內地註冊公司發行的任何證券。
「平均定價」指對基金經理在同一個交易日內交易的中華通證券,按每只中華通證券平均價格分
配或適用於該基金經理管理的每一個基金。
「現金」指本公司根據本條款收到的人民幣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中央結算系統」指香港結算營運的、用於結算聯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的中央結算和交收系統,以及/或者為中華通設立的任何系統。
「中華通」指為互相進入聯交所和相關中華通市場,由聯交所、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香港結算和中國結算建立的或將要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中華通監管機構」指管理中華通和與中華通有關活動的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香港證監會和其他對中華通具有管轄權、職權或責任的管理機構、代表機構
或監管機構。
「中華通機構」指提供中華通服務的交易所、清算系統和其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香港結算、聯交所附屬公司、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和中國結算。
「中華通法律」指香港和中國內地不時頒佈的關於中華通或與中華通活動有關的法律和法規。
「中華通市場」指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
「中華通市場系統」指由中華通市場交易所營運的用於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
系統。
「中華通規則」指由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中華通機構不時頒佈或適用的關於中華通或中華通有關活動的任何規則、政策或指引。
「中華通證券」指任何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上市,並適格於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的證券。
「中華通服務」指聯交所附屬公司向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傳送交易所參與人下達的北向交易訂單以買賣中華通證券的訂單傳送安排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支援服務。
「中華通條款」指可能會不時修訂、更新、以及/或補充的本中華通補充條款。
「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結算參與人」具有香港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所指含義。
「客戶資訊」具有第 11.1 條所指的含義。
「中華通路由系統」指中華通下用於接收和傳送訂單到中華通市場的交易系統以實現自動撮合和執行的中華通交易系統。
「客戶證券規則」指證券和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客戶交易」具有第 11.1 條所指的含義。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指由中國證監會頒佈、規定中華通的開通和運營規則。
「交易所參與人」具有聯交所規則所指含義。
「現有條款」指適用於閣下與本公司之間規管本公司向閣下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的現有條款、客戶戶口協定以及/或者其他相關通知和披露,無論書面還是非書面,包括但不限於,一般條款和任何特別條款(包括任何規管證券現金戶口的特別條款)。
「強制賣出通知」具有第 9.1 條規定的涵義。
「H 股」指由中國內地註冊的公司發行的並在聯交所上市的任何證券。
「港交所」 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一間由港交所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
「中國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具有本條款附件第 14 段所指含義。
「中國內地居民」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並且不在中國內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擁有永久居
留權。
「非交易股票過戶」指涉及中華通證券實益所有人變更的中華通證券過戶,且該過戶未通過中華通服務進行,亦未在中華通市場執行。
「北向交易」指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中華通進行的中華通證券交易。
「人民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
「交易前檢查」指中華通法律下的要求,根據此要求,如果投資者在其賬戶內沒有充足可用的中華通證券,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可以拒絕賣出指示。
「關聯人士」指本公司的任何附屬機構,或者任何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屬機構的董事、高級工作人
員、僱員或代理人。
「人民幣」指中國內地的法定貨幣,在香港可交付使用。
「外管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附屬公司」指聯交所的全資附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授權作為自動交易服務提供者,並根據中國內地相關法律持牌提供中華通訂單傳送服務。
「香港證監會」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律第 571 章)。
「特別中華通證券」指聯交所(詢問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後)不時接受或者選定的只適合中華通賣出訂單而不適合中華通買入訂單的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掛牌上市的任何證券。
「稅費」指所有可追溯、現時或將來的就(i)中華通證券或現金,(ii)根據本條款有效的任何交易,
或(iii)閣下有關的稅款、關稅、徵稅、課稅、收費、估稅、扣除、扣繳和相關責任,包括額外稅款、
罰款和利息。
「交易日」指聯交所開市進行北向交易的日子,“T 日”指交易執行日,“T+1”日指 T 日之後的第一個交易日,或在資金交收的情況下,第一個工作日(香港和中華通市場銀行通常開市營業
日)。
「閣下」指本條款所致的客戶,及為其客戶行事的主事人(如適用)。
「本公司」指xx証券(香港) 有限公司。
附件 :風險披露和其他信息
x附件描述了與中華通有關的部分主要風險因素和其他信息。本附件並未披露通過中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方面。閣下應確保閣下明白中華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質和相關風險,並仔細考慮(並在必要時諮詢閣下的顧問)買賣中華通證券對於 閣下的情況是否合適。買賣中華通證券是閣下自己的決定,但除非閣下充分理解並自願承擔與中華通相關的風險,並有能力遵守相關的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閣下不應該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閣下確認以下風險並同意本附件的條款。閣下有責任關注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的變化,並遵守新的規定。
本公司未聲明本附件中所列信息是最新的,也不承諾會更新本附件所列相關信息。另外,本公司對該信息不提供任何保證,以及該信息不構成 x公司的法律、財務或稅務或任何類似意見。
證券所屬地規則
1 證券所屬地規則
中華通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相關證券所屬地的法律法規對該證券的投資者適用。對於中華通證券而言,中國內地爲其所屬地,因此,通用的原則是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者需遵守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規則和其他中國內地的證券法律法規。如果違反該規則和法規,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有權進行調查。
儘管如此,香港的某些法律和監管規定將仍然繼續適用於北向交易。
交易和交收限制
2 交易前檢查
對於交易所參與人發出的任何北向交易賣出訂單,聯交所需要審查相關交易所參與人是否持有足夠且可供使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該北向交易賣出訂單。交易前檢查將會在每個交易日開始前進行。
因此,由於交易前檢查的相關要求閣下可能無法執行北向交易賣出訂單。閣下需注意本中華通補充條款及細則第 7 條(遵守交易前檢查要求)所列條文。特別注意,如果相關中華通證券因任何原因延遲或未能過戶到本公司任何結算賬戶,或如果出於其他任何理由本公司認爲存在違反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情況,閣下可能無法執行中華通證券賣出訂單。
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和/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
用應由閣下自行承擔。
3 交收
北向交易將遵循 A 股股票的交收循環。中華通證券交易交收方面,中國結算將於 T 日在其參與人
(包括作為其結算參與人的香港結算)的證券賬戶記賬或扣賬,無需付款。本公司現有交收安排可能與中國結算的交收安排不盡一致。除非本公司同意墊款,此等交易的款項交收將於 T+1 日完成。本公司可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提供交收墊款。如果本公司同意爲中華通證券交易交收提供墊款,(a)本公司將保留在 T+1 日從香港結算收到的資金;並且(b)閣下需要償還本公司提供的超額墊款。
儘管中華通證券轉讓先於資金轉讓,中華通服務下中華通證券所有權直到在收到付款確認時才會讓與。因此,對於買賣單據而 已,交收日應當為證券和現金都已交收的 T+1 日,或者,如果購買是墊付的,交收日為證券發還日。
閣下確認本公司不保證會提供交收墊款,如果本公司決定提供交收墊款,本公司可決定在任意時間終止該服務。
4 限額控制
通過中華通購買中華通證券受制於下述限額控制。因此,不能保證買入訂單能夠成功通過中華通承配。
有一種額度限制了在中華通運營期間交易所參與人能夠執行的所有北向交易買入交易的最大淨額 (「總額度」)。另有一種額度 限制了每個交易日交易所參與人能夠執行的所有北向交易買入交易
的最大淨額(「每日額度」)。總額度和/或每日額度有可能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不時變動,投資者應參考聯交所網站和聯交所公布的其他信息以獲取最新信息。
聯交所和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也可能會對買入訂單設置定價和其他限制以防止虛假使用或申報
總額度或每日額度。
如果由於違反總額度或每日額度或相關定價和其他限制導致北向交易購買受到限制、拒絕或暫停
(包括已接受但未執行的任何訂單),本公司將不能夠執行任何買入訂單,並且已經提交但未執行的任何買入指示將會被限制或拒絕。
相反,根據聯交所規則,無論是否存在超過總額度或每日額度的情況,投資者均可以賣出中華通證券。
5 限制回轉交易
中國內地 A 股市場不允許回轉交易。如果閣下於 T 日購買中華通證券,閣下僅可以於 T+1 日或之後賣出。由於交易前檢查的規定,僅在 T+1 日適用的(由本公司不時通知閣下的)截止時間之後本公司方可接受賣出於 T 日購買的中華通證券的 訂單。
6 禁止場外交易和轉讓
閣下、本公司和任何關聯人士不能通過中華通市場系統以外的其他場所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或為該交易提供服務,並且除以下情況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除根據中華通規則通過中華通途徑外,不能以其他方式撮合、執行或安排執行閣下任何買賣或轉讓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或使任何中華通證券的非交易股票過戶或結算指令生效:
(a) 對適格於有擔保的賣空的中華通證券進行股票借貸,並且為期不超過一個月;
(b) 對適格於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的中華通證券進行為期一日(並不可續期)的股票借貸;
(c) 基金經理向其管理的不同基金/子基金交易後分配中華通證券;以及
(d) 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和中國結算指明的其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為以下目的或由於以下原因進行的非交易股票過戶:(i)繼承; (ii)離異;(iii)任何公司或企業解散、清算或結束營業;(iv)向慈善團體捐贈;以及(v)協助任何法院、檢察院或執法機構採取執法程序或行動。
7 落盤
根據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只允許有指定價格的限價訂單,買入訂單不能低於現時最好價格,賣出訂單可以按照指定價格或高於指定價格執行。市價訂單將不被接受。
8 價格限制
中華通證券的價格受限於一個前一交易日收市價的±10%的一般價格限制。另外,風險警示板上的任何中華通證券受限於一個前一交易日收市價的±5%的價格限制。價格限制可能會不時變化。所有中華通證券訂單必須在價格限制範圍內。任何超過價格限 制的訂單將被中華通市場拒絕。
9 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
根據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規則,如果任何一個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上市公司處於退市程序或因財務或其他情況出現運營不穩定,導致其股票存在退市的風 險或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不當的損害,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上市公司將被實施風險警示並被納入風險警示板。風險警示板的任何變化可能 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發生。如果一支中華通證券在中華通機制啟動時適格進行中華通交易,隨後被移至風險警示板,中華 通的投資者僅允許賣出該中華通證券而禁止買入。風險警示板的詳情請不時參考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規則及其他相關信息來源。
10 實益擁有人的賬戶信息
賣出訂單所賣出的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身份需要披露給香港結算和/或者相關中國內地監管
機構。
11 禁止非自動對盤交易和大宗交易
中華通下對北向交易不設非自動對盤交易機制或大宗交易機制。
12 修改訂單及喪失優先級
與中國內地現有做法一致,如果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希望修改訂單,投資者必須首先取消原訂單,然後輸入新的訂單。因 此,訂單的優先級將會喪失。另外,由於每日額度和總額度的限制,新訂單可能不會在同一交易日被執行。
13 特別中華通證券
聯交所將會接受並指定不再滿足中華通證券適格條件的證券(如果該證券仍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掛牌上市)為特別中華通證券。另外,閣下因分派權利或權益、轉換、收購、其他公司行為或異常交易而獲得的任何證券或期權(不適格進行中華通交易的),聯 交所也將接受或指定其為特別中華通證券。閣下將僅可出售,但不得購買,任何特別中華通證券。
中國內地和香港法律問題
14 權益披露
根據中國内地法律、法規和規定,如果閣下對一個中國內地設立的並在中國內地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持有或控制的股票(以總額計算,包括同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在內地和境外所發行的股票,無論該持有是通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或其他投資途徑)達到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披露門坎,閣下必須在相 關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披露該等權益,並且閣下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時間內不得買賣該股票。閣下也必須根據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要求披露閣下持股的任何重大變化。
當一家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同時有在聯交所上市的 H 股股票和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上市的 A股股票時,如果一個投資者持有該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的任何一類具有投票權的股票(包括通過中華通途徑購買的 A 股股票)超過(可能不時指定的)披露門坎時,根據證 券及期貨條例第 15部分的規定投資者有披露義務。當一家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在聯交所沒有股票上市,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5 部分將不適用。
閣下有責任遵守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公布的關於權益披露的規則,並安排任何相關申報。
15 短綫交易獲利規則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規定,如果(a)閣下持有的某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超過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門坎,並且(b)在買入交易後六個月內發生相應的賣出交易或反之亦然,則短綫交易獲利規則要求閣下放棄/退還買賣某特定中國內地上市公司中華通證券所取得的任何收益。閣下(且閣下自身)必須遵守「短綫交易獲利規 則」。
16 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規定,對一個外國投資者可以持有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以及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所有外國投資者的最高總持股比例均設有限制。該等外國投資者所有
權限制可能按總額適用(即,包括同一發行人在境內和境外所發行股票,無論該等股票是通過北
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或其他投資途徑)。閣下有責任遵守所有中華
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不時規定的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閣下。由於諸如資金回流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稅 收待遇、較高的佣金、監管報告要求和對當地託管人和服務提供商的依賴等因素,這些
法律和監管管制或限制可能對中華通證 券投資的流動性和表現帶來負面影響。因此,閣下投資或交易中華通證券可能遭受損失。
如果本公司發現閣下違反了(或合理認為若再執行北向交易買入訂單,則閣下可能會違反)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 或者如果中華通監管機構對本公司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因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發出强制賣出通知,如果閣下未能遵守相應的客戶强制賣出通知,則為了確保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本公司將會根據上文第 9 條(銷售、轉讓和追繳)賣出任何中華通證券。在此情況下,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通知聯交所附屬公司或聯交所外國持股總額已降至低於某一百分比之前,本公司將不接受相關中華通證券的買入訂單。聯交所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對哪一位交易所參與人發出強制賣出通知以及所涉及的股數(這可能按 照後進先出的原 則),並且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的記錄將爲最終和不可推翻的。
另外,根據中國內地法律,當外國投資者持有單一內地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的總額超過一定的百分比(即「警戒水平」)並經中華通市場交易所通知聯交所附屬公司後,聯交所及聯交所附屬公司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暫停接受相關中華通證券的買入訂單。在 此情況下,本公司可拒絕閣下的買入訂單直到外國投資者的總持股比例降至低於中華通市場規定的百分比(「許可水
平」)。
截止本中華通條款的日期,單一外國投資者的限制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票的 10%,所有外國投資者的限制總額設定為 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 30%(警戒水平和許可水平分別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票的 28%和 26%)。該等限額可 不時更改,但本公司沒有任何義務就閣下此等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的變化通知閣下。
17 稅費
x公司xx建議閣下在投資中華通證券前,就閣下作出此等投資可能帶來的香港和/或者中國內地稅務後果徵詢閣下稅務顧問的意見,因為不同的投資者的稅務後果可能不同。
閣下應全部承擔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稅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資本利得稅或其他中國內地稅費,並且需就本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因閣下持有、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中華通證券而産生的所有香港和/或中國內地稅費向本公司及關聯人士作出彌償。
本公司概不負責就任何與中華通有關的稅務問題、責任和/或義務提供意見或處理該等問題、責任和/或義務,也不會就此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適用的法律條款的具體內容請參考中華通補充條款及細則第 13 條(費用和稅費)。
18 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其他市場行為規則
通過中華通進行的北向交易受到中國內地關於禁止構成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和相關罪行的行為的法律和法規所限制。這些限制的範圍和相應的香港法律規定可能不同。特別是,香港市場不當行
為規則下的可適用抗辯在中國內地法律和法規下可能不適 用。如果閣下不熟悉中國內地市場行為要求和限制,閣下應在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前諮詢專家意見。閣下確認,閣下在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時不掌握內幕信息或促使其他人取得。
19 客戶證券規則
作為簡單的背景介紹,客戶證券規則規定了所有中介人士及其關聯實體如何處理客戶資產。然而,
由於通過中華通買賣的中華通證券並不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除非香港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相關的中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否則客戶證券規則將不予適 用。
20 投資者賠償基金
中華通證券交易不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的保障。因此,與買賣聯交所上市的證券不同,當閣下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時,對於閣下因香港證監會持牌或註冊人士違約而遭受的損失,閣下將不會受到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障。
21 中華通證券所有權
香港法律認可投資者對其經紀或託管人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代其持有的股票的所有權益。該認可同
樣適用於結算參與人通過香港結算代香港和海外投資者持有的中華通證券。另外,在中國內地
(中華通證券登記在以香港結算名義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內),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明確規定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香港和海外投資者為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所有人。因此,監管
機構的意圖顯然是在中國內地法律下香港和海外投資者也應該對中華通證券享有所有權。
閣下應自行審閱港交所就中華通證券所有權發布的材料和適用的中華通規則,因其可能會不時修改或補充。閣下也應諮詢閣下的法律顧問,對閣下作為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投資者的權利自行作出評估。
另外,儘管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對中華通證券享有所有權益,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並無義務代表該等投資者在中國內地執行該項權利。
結算機構風險
22 中國結算違約風險
中國結算已建立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監管的風險管理體系和辦法。如果中國結算(作為所屬地中央交易對手)違約,香港結算 已經表示,其可(但沒有義務)採取法律行動或法庭訴訟,通過可行的法律途徑以及通過中國結算的清算程序(如適用),向中國結算追討尚未還清的中華通證券和款項。由於中國結算沒有向香港結算的保證基金作出供款,香港結算將不會使用香港結算保證
基金彌補因結清中國結算持倉後的剩餘損失。反之,香港結算將按照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規定,按比例向結算參與人分發所收回的中華通證券和/或款項。本公司隨後分發的中華通證券和/或款項 僅限於從香港結算直接或間接收回的。儘管中國結算違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投資者在進行北向
交易前應注意此項安排和潛在的風險。
23 香港結算違約風險
x公司根據本中華通條款提供的服務也取決於香港結算履行其義務的情況。香港結算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者香港結算未能或 延遲履行其義務都可能導致中華通證券和/或與之有關的款項無法交收,閣下也會因此遭受損失。本公司及關聯人士對該等任何損失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其他運行風險
24 無紙化證券
中華通證券以無紙化形式進行交易,因此,中華通證券不能以實物形式從中央結算系統存入或取出。
25 企業行為的公司公告
任何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企業行為都將由相關發行人通過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網站和某些指定報章作出公告。香港結算也將會在中央結算系統中記錄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企業行為,並在公布當日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通知結算參與人有 關詳情。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參閱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網站以及相關報章以查閱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亦可在港交所網站的「中國證券市場網頁」(或其不時替代或接替的其他網站)查詢前一個交易日發布的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企業行爲。投資者應注意,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發布的企業行為公告僅爲中文本,沒有英文譯本。
另外,香港結算將盡力及時向結算參與人代收並派發中華通證券的現金股息。一經收到股息,香港結算將在實際操作允許的情況下,在同日安排向相關結算參與人派發現金股息。
根據中國內地的現行市場慣例,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不能委任代表或親自出席股東大會,這與香港目前關於聯交所上市股票的慣例有所不同。
本公司不會也不能確保任何企業行為的公司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及時性,並且本公司以及任何關聯人士不接受由於任何錯誤、 不準確、延遲、遺漏或因信賴該等公告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和損害的責任(無論是侵權或是合同還是其他的責任)。本公司明確聲明概不就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或有關信息對任何目的之適合性的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證承擔任何責任。
26 平均定價適用於基金經理的各個基金
如果閣下以基金經理的身份管理多支基金或以資產管理人身份代表多個客戶,並閣下為閣下管理的多支基金或 客戶預先分配中華通訂單,儘管這些訂單可能在同一交易日的不同時間執行,本公司可對這些訂單提供平均定價。當平均定價適 用時,每支基金或每個客戶將以相同的平均定價獲配中華通證券(或其所得收益),該平均定價可能高於或者低於,如果訂單被逐個處理並按照直接或間接提交給本公司的順序的情況下,該基金或客戶應該支付或收到的價格。本公司及關聯人士對於任何該定價的不同或者因適用平均定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不負責任。
27 披露信息和公開交易信息
為了出版、宣傳或公開分發匯總的中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易量、投資者簡介和其他相關數據之目的,聯交所可要求本公司按照 聯交所不時規定的間隔和形式提供閣下的檔案信息、閣下通過北向交易買賣中華通證券的訂單種類和價值以及本公司 執行的閣下的交易。為監督和調查的目的,聯交所可以將該信息轉交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
28 客戶錯誤
x公司及關聯人士對投資者因基於投資者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或者間接性損失、損害或費用沒 有責任。本公司不能對任何交易進行平倉,投資者也應當注意中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限額限制。
中華通規則一般禁止任何場外交易或轉讓。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允許本公司和閣下為了糾正一項交易而進行轉讓,儘管尚未澄清在何種情況下該轉讓可被允許。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是否需要為了糾正任何交易錯誤而進行任何轉讓,但沒有義務進行。本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對因該錯誤或任何拒絕爲糾正交易錯誤而進行轉讓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不負責。
29 信息保存
閣下確認並接受中華通規則要求本公司保留以下記錄不少於 20 年:(a)所有以閣下名義執行的訂單和交易;(b)從 閣下處接收的任何指示;以及(c)關於北向交易的閣下所有的賬戶信息;以及(d)關於中華通證券孖展交易和股 票借貸的所有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該任何該孖展交易、相關證券孖展交易安排和提供的資金)。
30 中華通市場系統
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在徵詢聯交所意見後)可以,在聯交所規則規定的特定情況下及/或聯交所認為合適的時候,為了公 平有序的市場利益以保護投資者,按照聯交所認為的合理的期限和
頻率,暫時暫停或限制所有或部分中華通證券的所有或任何北向交易的訂單傳送和相關支援服務。在中華通證券被聯交所暫停交易的期間,閣下將不能在聯交所通過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閣下
需尤其注意,儘管聯交所暫停中華通證券交易,該中華通證券仍會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繼續交易。在聯交所暫停中華通 證券交易期間,閣下可能仍將受到由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引起的中華通證券價格波動的影響。
基於運營需要、惡劣天氣、緊急情況或其他任何情況,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在任何時候並且無需事先通知,決定更改中華通服務的運營時間和安排,無論基於臨時還是其他。另外,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在聯交所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永久終止 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
該暫停、限制或終止將會影響本公司接受和處理閣下訂單的能力,建議閣下參考港交所網站和港交所不時公布的其他 信息以獲取最新信息。儘管中華通證券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進行交易,包括並不限於,中國投資者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交易,但不能確保閣下的訂單能夠被接受和處理。
另外,聯交所規則規定,如果任何有相應 A 股股票為適格中華通證券的 H 股股票在聯交所被暫停交易,但該 A 股股票沒有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被暫停交易,該 A 股股票的中華通賣出訂單和中華通買入訂單的傳遞服務一般將照常可用。但是,聯交所可以根據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或限制該服務,閣下下達買入訂單或賣出訂單的能力將因此受到影響。
中華通市場系統是為了通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而搭建的新平臺。本公司在由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運營的中華通市場系統基礎上提供交易服務。本公司不對由中華通市場系統引起的延遲或故障負責,投資者需要承擔通過中華通市場系統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而產生 的所有風險。本公司及關聯人士沒有責任也不對閣下因中華通市場系統或通過中華通路由系統進行北向交易所遭受的任何直 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 暫停、限制或終止中華通服務或中華通路由系統,或無法接入或使用中華通路由系統或中華通服務;
(b) 作出任何特殊安排,或為了應對緊急情況或意外事件而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步驟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取消交易 所參與人輸入的任何或全部中華通訂單;
(c) 任何暫停、延遲、中斷或終止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易;
(d) 由於香港發出 8 號或以上暴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而造成的任何中華通證券的延遲、暫停、中斷、或訂單取消;
(e) 由於系統、通訊或連接故障、電力中斷、軟件或硬件失靈或任何超出聯交所、本公司或關聯人士控制範圍的其他事件而 造成的任何延遲或不能傳遞任何中華通訂單、或者延遲或不能發送任何訂單取消請求或提供中華通服務;
(f) 由於任何原因中華通交易所參與人要求取消的任何中華通訂單沒有被取消;
(g) 聯交所或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要求本公司拒絕任何中華通服務指令;
(h) 任何中華通市場系統或者本公司、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關聯人士賴以提供中華通服務的系統的
延遲、故障或錯誤;
(i) 由於超出聯交所、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本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控制範圍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由中華通監管機構採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做出/不做出任何決定)而造成的任何延遲或不能執行中華通訂單或者任何錯誤執行或撮合中華通訂單。
如果發生上述第(e)段所述的延遲或未能發出任何訂單取消請求的情形,在該訂單已被撮合或執行的情況下,閣下仍有責任履行該交易的任何交收義務。
閣下確認港交所、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的附屬公司和其各自董事、僱員和代理人概不該等任何損失負 責或承擔責任。
31 運營時間
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決定權以不時決定中華通服務時間,也有絕對酌情決定權隨時變更中華通的運營時間和安排,並且無需事先通知,無論是基於臨時還是其他情況。本公司沒有義務通知閣下聯交所對中華通服務運營時間的任何決定。
當,諸如,在中華通服務停止運營期間有任何與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有關的價格敏感信息,該上市公司的 A 股股票可能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繼續交易,且該 A 股股價可能會劇烈波動。在此情況下,北向交易投資者直到下個交易日才能夠通過中華通交易該股票。
32 孖展交易
受限於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某些條件,對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決定適格進行孖展交易的中華通證券(「適格孖展交易證券」),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可以進行孖展交易。港交所將會不時公布一份適格孖展交易證券名單。如果任何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量超過中華通市場交易所決定的限額,中華通市場交易所可暫停該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並在孖展交易量下降到所規定限額時恢復該 A股股票的孖展交易。當中華通市場交易所通知聯交所該暫停或恢復涉及到適格孖展交易證券名單所列某支證券時,港交所將在其網站上披露該信息。 在此情況下,對相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孖展交易(對中華通證券買入訂單的孖展交易除外)將會被暫停及/或恢復。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保留在將來要求向中華通傳遞孖展交易訂單時對其進行標識的權利。本公司及任何關聯人士沒有義務向閣下不時更新適格孖展交易證券名單,或有關孖展交易的限制或暫停。
33 供股
當閣下從一中華通證券發行人處收到任何形式的權益證券時,如果該權益證券:
(a) 是中華通證券,則閣下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
(b) 不是中華通證券,但是是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幣計價證券,則閣下可通過中華通賣出該權益證券,但是不允許買入該權利證券;
(c) 是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但不以人民幣交易,則閣下不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
益證券;以及
(d) 不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上市,則閣下不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除非並且直到香港
結算提供任何適當安排(如有)。也 有可能不會提供該替代安排。
34 碎股交易
中華通證券碎股交易僅適用於賣出訂單,並且所有碎股必須通過一個單一訂單賣出。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訂單和不同的碎股賣 出訂單撮合,形成碎股交易。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訂單和碎股訂單在同一個中華通平臺上撮合,並受限於同一價格。訂單的最 大數額爲 100 萬股,最低上落價位統一爲人民幣 0.01 元。
35 賣空
如果有擔保賣空滿足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所列的要求,包括賣空訂單僅適用於可進行賣空的中華通證券、適當的標註該賣空以及受到高於前成交價規則的限制,可在適當的時候對中華通證券進行有擔保賣空。但是,無擔保賣空中華通證券是被禁止的。 中華通監管機構也可暫停進行中華通證券的賣空,如果賣空活動數量超過相關中華通市場指定的上限。閣下將理解和遵守不時生效的賣空規則並對違反的後果負有全部責任。
36 股票借貸
聯交所公佈,允許為(a)有擔保的賣空以及(b)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的目的對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指定的適格中華通證券進行股票借貸。 對適格的中華通證券的股票借貸受限於聯交所和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列明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 為有擔保賣空的目的進行股票借貸的,有關協議為期不可超過一個月;
(b) 為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的股票借貸的,有關協議為期不可超過一日(且不可續期);
(c) 借出股票僅限於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規定的若干類別人士;以及
(d) 股票借貸行為需要向聯交所提交報告。
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所將決定一個適格於進行股票借貸的中華通證券名單。特別中華通證券不適格於為有擔保賣空的目的而進行的股票借貸(但適格於為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而進行的股票借 貸)。本公司將x向任何聯交所參與人(可能包括保管代理人)提供該信息使該聯交所參與人能夠符合其與中華通證券股票借貸活動有關的每月報告義務。這可能包括(除了其他事項外)股票借方、股票貸方、借入/貸出股票數量、尚未償還股票數目、借入/歸還日期的詳細資料。
建議投資者參閱聯交所中華通規則(當其公佈 時)內以及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內不時適用的相關條款。
37 人民幣兌換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實際兌換安排將視乎於相關時間當時的限制而定。根據第 8 條(交收和貨幣兌換)將任何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的任何兌換可能受到該等兌換限制。如果將相關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發生延遲,北向買入訂單的交收可能會延遲及/或無 法完成。任何因該延遲或無法交收導致的風險、損失和支出將由閣下承擔。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相關風險
38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其他相關風險
與中國內地相關的一般風險
中國內地是一個新興市場,具有以下一個或多個特點:一定程度的政治不穩定性、相對不可預測的金融市場和經濟發展模式、 一個仍處於發展階段的金融市場或一個疲弱的經濟體。投資新興市場通常會帶來較高的風險,比如事件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險、信用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缺口風險、監管/法律風險、交易交收、處理和結算風險以及債券持有人/股東風險。
股權風險
與投資短期或長期債券相比,投資中華通證券可能會有較高的收益。然而,投資中華通證券相關的風險也更高,因為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若干難以預測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突然或持續的市場下滑可能性,以及與每個公司有關的風險。與任何股權投資組合相關的基本風險是其持有的投資價值可能突然及顯著下降。
一般法律和監管風險
閣下必須遵守所有的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並且,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變化都可能對市場情緒造成影響, 從而影響中華通證券的表現。不能預測由該任何變化所造成的影響對中華通證券而言是正面還是負面。最壞的情形是,閣下可能損失大部分閣下對中華通證券的投資。另外,任何在中國內地法院提起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將適用中國內地的法 律、法規和程序,不同於適用於香港法院的法律、法規和程序。
貨幣風險
人民幣尚不能自由兌換,並受制於外匯控制和限制。特別是在香港通過本公司兌換人民幣可能受到相關時間當時的若干限制。在 某一特定時間,投資者可能很難將人民幣兌換成為港幣或其他貨幣(反之依然),並且兌換也將會有兌換費用,該兌換費用和 時間可能與閣下的偏好不符。
另外,人民幣對港幣和其他貨幣的價格可能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不能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人民幣貶值將導致人民幣證券的市場價值和變現價格下跌。進行人民幣證券交易的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如果其隨後將人民幣收益兌換回港幣或其他基礎貨幣也可能會遭受損失。
人民幣資金匯入和匯出中國境內也有諸多限制。如果由於外匯管制或其他限制,人民幣證券發行人不能將人民幣匯入香港或以人民幣進行分配,該發行人可能以其他貨幣進行分配(包括股息和其他付款)。投資者因此需承擔額外的外匯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中華通證券的流動性和交易價格可能受到中國境外有限可得的人民幣和兌換人民幣限制的負面影響。這些因素將會影響投資者的人民幣流動性,並進而消極影響市場對中華通證券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