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KYYH.60B-JA-074
开元壹号60#地块地下机械车位租赁及安拆合同
成本科目编号:3.2.1.1
合同编号:KYYH.60B-JA-074
甲方: 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省泊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1年06月 日
开元壹号60#地块公寓楼地下机械车位租赁及安拆合同
甲方: 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省泊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开元壹号60#地块公寓楼地下机械车位 的租赁及安拆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金额
1.1开元壹号60#地块公寓楼地下机械车位采用可正常运行使用且能够正常停驶车辆的简易升降式机械车位,上下两个车位为一组车位,每组机械车位均为正常可运行机械车位,暂定租赁数量为213组,本合同为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每组机械车位租赁及安拆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为小写¥4050.00元/组/三个月,暂定合同总价为小写:¥86265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陆万贰仟xxx拾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小写:¥837524.27元,大写:人民币捌拾叁万柒仟xx贰拾肆元贰角柒分,增值税金额小写:¥25125.73元,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贰拾xx柒角叁分,税率为: 3 %。如采用不可运行机械车位,车位租赁及安拆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详见合同附件一:机械车位租赁及安拆费用明细表。
1.2以上合同价款包含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拆除、配合规划验收等为完成本工程的全部费用。车位租赁及安拆费在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1.3以上合同中的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为每组车位租赁期三个月的租赁及安拆的总费用,超出三个月租赁期后,增加延租两个月内不收费,如需继续延租,每组机械车位车位延期租赁费为12元/天。
1.4租赁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1.5结算价根据现场实际安装验收合格机械车位种类及数量据实结算,结算价=实际安装验收合格机械车位组数*每组机械车位3个月租金+实际安装验收合格机械车位数量*每组机械车位日租金*延期租赁天数±变更签证-应扣减费用。
2.1机械车位需满足国家规范要求,满足洛阳政府相关验收要求。
2.2机械车位安装前需提供现场安装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安装。
2.3机械车位拆除时,地面固定机械车位用膨胀螺栓,乙方需切断后与地面保持齐平。
三、交货、安装时间和地点:
3.1租赁周期:租赁周期暂定3个月,进场安装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2租赁期起止时间:根据甲方通知,自全部机械车位安装完成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乙方收到甲方下发的机械车位拆除通知之日止。
3.3安装周期:30日历天,具体开始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之日为准。
3.4拆除周期:乙方收到甲方下发的机械车位拆除通知后15日历天内拆除完成,并运输至场外。
3.5因乙方责任未按时完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自愿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若累计延误超过10天,乙方另行支付20000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6履约地点: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壹号60#地块公寓楼地下车库内 。
四、甲方责任
4.1由甲方提供报测绘院认可的设计图纸给乙方按图纸施工。
4.2提供施工场地和必要的用水用电、施工现场和现场通道等,满足施工要求,本工程过程发生的水电费用、垃圾清运、成品保护均由乙方承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总包单位进行计量并由乙方与其协商后收取。
4.3若乙方违反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要求其返工、修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4提供货物存放的场所,协调在配合中产生的纠纷。
4.5如遇需改变车位数的,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为准。
4.6甲方需拆除停车架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7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人: xxx (电话; 00000000000 )
五、乙方责任
5.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和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和整体进度计划,并确保工程的顺利完工及验收。
5.2乙方材料包装物、施工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出场、乙方进场人员做好xx安全施工,遵守安全xx施工管理,
5.3因地面强度不足导致膨胀螺栓无法有效固定的,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4地坪在自行车架拆除后遗留的膨胀螺栓钻孔不属于乙方承担的责任范围。
乙方驻工地代表: xxx (电话: 00000000000 ),负责合同的履行。按甲方要求和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负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代表乙方签署各项书面材料、执行相关事宜。
5.5甲方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若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厂家、产地、材质、工艺、规格、型号等标准或者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形,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部分材料设备清退出场,对已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有权要求乙方全部拆除并重新施工,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各项质量标准,工期不予顺延,由此导致乙方工期及材料费用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向乙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因索赔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损失。为保障建设工程品质、强化施工质量,无论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合格,无论甲方是否未经验收即已投入使用,乙方均承诺:不论何时,只要甲方发现乙方施工的工程存在前述约定的情形,乙方除按照本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该部分材料设备对应的合同价款的叁倍金额另行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该惩罚性赔偿不足xxx的,按xxx计)。除此之外,乙方应当勤勉尽责的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保修事项并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按期完成保修事项并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该部分工程量在质保期满后给予结算100%,乙方拒不履行保修责任或未按期完成保修事项的,该部分工程量甲方不予结算。
5.6本项目其他要求(如有): / 。
5.7乙方维保联系人: xxx ,电话: 00000000000 ;
5.8送货地点: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新伊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开元壹号60#地块公寓楼地下车库 。(现场工地甲方指定且车辆可以到达的地点,该地点为本合同履约地)。
六、付款方式
6.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6.2、全部设备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
6.3、通过规划核实验收,乙方报送完备的结算资料且配合甲方结算完毕,全部机械车位拆除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七、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7.1乙方应提供合规发票,乙方开具发票不合规时出现税务问题,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的损失。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7.1.1对发票不合规的约定:
7.1.1.1乙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7.1.1.2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1.1.3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若增值税税率提高,在新增值税税率生效后发生的应税行为,乙方应对不含税金额进行相应下调,本合同含税总金额保持不变;若增值税税率降低,在新增值税税率生效后发生的应税行为,双方同意保持原合同不含税金额不变,并根据减少的增值税额相应降低合同含税总金额。
若非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2其它税务风险的合同约定
7.3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
7.4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7.5质保金/质量保函: / 。
(1)质保金: / 。
(2)质量保函: / 。
(3)本项目质保金/质量保函有效期为 / 。
八、付款形式
合同总价的【 100 】%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乙方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河南省泊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
账号:7611 0154 7000 05256
九、履约保证金缴纳及退还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人民币 2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备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及相关部门确认后7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补足。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只开收据,不开具发票。
十、争议及纠纷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且未和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送达条款
双方明确送达信息如下:
甲方确认的送达信息为:
送达地址:xxxxxxxxxxxxxx营销中心三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采合约部 0379-60198086
乙方确认的送达信息为:
送达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xxx,18530897878
双方在此共同确认,上述送达信息将作为双方在合同项下邮寄往来通知、函件等任何文件资料的唯一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信息。任何一方变更送达信息,应当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任何一方按照上述送达信息向对方邮寄任何文件资料,自邮件发出后的第三日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对方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论该邮件是否已经由对方实际签收。
十二、合同解约条款
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停工7日(含7日)以上。
2、甲方或监理方对同一施工问题连续下发三次整改通知书后乙方无作为或整改问题未在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解决。
3、乙方购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厂家、产地、材质、工艺、规格、型号等标准的产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用于本工程。
依据本条合同解除后,对于乙方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的按照实际工程量给予结算70%,对于不合格部分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给予结算工程70%。若乙方拒接整改或无作为,甲方对不合格工程量不予支付费用,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拆改、整修等费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日期清理现场撤离。如果乙方不主动拆改、整修,甲方可自行整改,相关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偿。
如合同解约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公司进行施工。
十三、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地点为甲方住所地。本协议用中文书写,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伍份,乙方贰份。
十四、合同附件
附件一:机械车位租赁及安拆费用明细表
附件二:廉政合作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 方: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 乙 方:河南省泊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楼支行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
账 号:0000 0061 4114 1670 7012 账 号:76110 1547 0000 5256
税 号:914103005542480325 税 号:91410104063816197W
日 期:2021年07月 日 日 期:2021年07月 日
附件一:
机械车位租赁及安拆费用明细表 |
|||
序号 |
机械车位形式 |
租赁及安拆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 |
延期租赁费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 |
1 |
正常可运行机械车位 |
4050元/组/三个月 |
12元/组/天 |
2 |
不可运行机械车位 |
1900元/组/三个月 |
12元/组/天 |
附件二:
廉政合作协议
甲方: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省泊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政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并做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3.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甲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5.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政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处罚。
6.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4.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廉政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xxxx,乙方满足其要求且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5-100万元的违约金。
6.如因乙方或其人员在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营造良好的商务环境,甲方建立多种举报渠道(如下)。甲方审计监察人员将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 1)电话:x先生:00000000000
(2)电话:xxx:00000000000
(3)邮箱:xxxxxxx@Xxxxxxx.xxx
(4)直接和审计监察人员约定场所当面举报。
四、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通过第三条约定的渠道进行举报:
1.推诿扯皮、有责不负、处事消极、渎职失职、弄虚作假等行为。
2.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处事不公、隐瞒事故、违章指挥造成公司严重事故隐患的行为。
3.贪污、受贿、盗窃、欺上瞒下等违法乱纪行为。
4.出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危害公司行为。
5.重大经济活动未按公司制度、流程执行的违规违纪行为。
6.利用职权,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搞小利益团体或对同事正当行使权利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7.故意涂改公司文件或以公司名义谋私利,损害公司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8.私自侵占、挪用公司财物,损坏公司重要设备或资产的行为。
9.破坏团队和谐,故意挑拨员工之间关系,对同事恶意侮辱、陷害、制造事端的行为。
10.妄议集团经营、管理、决策部署、会议决议,对正当行使职权的执法部门、员工进行设置障碍、诋毁、恶意侮辱的行为。
11.其它违反法律或者招标人公司相关制度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甲方: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省泊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1年07月 日 签署日期:2021年0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