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機器碼」之機器之持有人,享有使用「機器碼」之若干權利與授權,且接受「授權合約」及所適用之附件與附錄(「本授權」)就該等「機器碼」所定責任與義務,因而成為 被授權人,惟需與 IBM 就「機器」簽訂合約或需使用「機器」,此合約關係始得成立。被授權人係因使用「機器」而接受「本授權」者,被授權人於 IBM 提出要求時或係基於「本授權」所定被授權人持續權利之明文條件者,應於該項要求被提出後三十 (30) 日內將完成簽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