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B68005【202203】
PAB68005【202203】
授信额度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额度授予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部门: 职位:
联系电话: 邮箱:
乙方(额度申请人): 住所(地址):
【机构适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部门: 职位: 联系电话: 邮箱:
【自然人适用】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向甲方申请授信额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为免疑义,本合同中若涉及选择项的,请在选择项内打“√”,并对不选项打“X”,但如“□”内未打“√”或“X”,则“□”所对应的内容为不选项。
第一条 授信额度及品种
1.1 授信额度金额:受限于本合同项下条件与条款,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币种)人民币(小写) (大写) 的授信额度。
1.2 授信额度期限为以下第(2)项:
(1)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
(2) √□
个月 □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计算。如乙方违反
x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宣布授信额度期限提前届满。
额度期限内,额度 □可循环使用 □不可循环使用。额度期限届满后, 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为免疑义,本合同中提及的额度期限是指额度项 下所有具体单笔授信的最长存续期间,额度项下具体单笔授信的起始日期 必须在额度期限内,具体单笔授信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期限到期后 天。在此前提下,具体单笔授信的起始日期及终止日期以具体单笔授信业 务文件的约定为准,具体单笔授信业务文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上的出账确认书、出账申请书、提款确认书及各类数据 电文等。贷款出账凭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署的纸质和/或电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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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方面出具的划款凭证、放款回单、借款借据等、从甲方网站打印的对账单等。
1.3 额度项下具体单笔授信方式、金额、利率、费率及期限,以单项具体单笔授信文件、借款借据或其他授信凭证为准。
第二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2.1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具体单笔授信承诺。额度项下具体单笔授信业务,乙方应逐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额度项下单笔授信,如经甲方审查后同意发放单笔授信,根据业务性质甲方可要求另行签署相应的单笔授信合同(如有)。
2.2 授信额度使用的先决条件
甲方在授信额度每次使用前均有权审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满足,并根据审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允许乙方使用授信,但此类审查不构成甲方的义务:
(1) 乙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授信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交付等法定手续(如有);
(2) 有关的担保合同及担保权已生效(如有);
(3) 乙方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如有);
(4) 乙方已满足了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条件;
(5) 乙方及担保人(如有)经营、财务状况及其他履行还款义务(针对乙方)/担保义务(针对担保人)的能力未发生不利变化;
(6) 乙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如有)担保意愿未发生变化;
(7) 乙方未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违反乙方与甲方所签署任何其他合同文件约定之情形;
(8) 乙方未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或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之重大不利事件。
2.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担保。
2.4 甲方有权对授信额度的使用、授信资金的去向进行监管,乙方应予以配合。
2.5 额度使用前或额度使用过程中,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甲方监管部门对甲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或其他非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的,甲方有权暂停及/或终止本额度使用,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或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额度项下债务,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三条 还款
3.1 乙方在甲方处开立账户,在约定的还款日之前,将应还款项全额存入该账户内。
3.2 额度内每笔授信到期时,乙方须按期足额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否则,将作为逾期贷款处理。
3.3 乙方未能足额、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根据具体单笔授信文件及/或其他相关文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计收罚息、复利、其他违约金等。
第四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乙方非自然人时:
4.1 乙方是其所在地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拥有从事目前业务所需要的全部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自身及其投资人、控股股东、经营者信用状况良好。
4.2 乙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签署本合同是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导致违反其章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或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乙方签署本合同时未违反任何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并承诺签署本合同后严格遵守该类法律、法规与规章。
4.3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甲方以外,乙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4.4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及甲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客观,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财务报表为严格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
乙方是自然人时:
4.5 乙方已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产等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并以个人和家庭收入、财产作为还款保障。
4.6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乙方以外,甲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乙方为自然人及非自然人时:
4.7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者将借款挪作他用。乙方保证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使用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商家出具的消费清单等)。
4.8 乙方确认,无论是乙方本人或者他人使用乙方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甲方电子渠道或者线上服务平台后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代表乙方本人的意思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9 乙方承诺将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等与 办理及使用借款有关的信息。乙方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有关账户信 息和密码。对于因账号、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发 现由他人冒用或者盗用本人账号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要求其暂停相关服务。同时,乙方理解甲方对相应的请求 采取行动需要合理的期限,在此之前针对该账户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 的借款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4.10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及其上级机构在信贷申请阶段及贷款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电信运营商及其他合法机构以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原因查询甲方财产、资信、个人信息、信用信息及地址位置信息等情况,用于乙方信贷业务申请与贷后风险管理,乙方知悉,即便乙方已结清贷款本息,但只要在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因信贷管理需要,有权根据乙方授权查询其征信信息。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及其上级机构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乙方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和挪用的罚息等),收取乙方应付的费用,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划收上述本息及费用。
5.2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决定是否核定乙方授信额度,且在核定乙方授信额度后,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管控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的调低、调高,额度的暂停、冻结及终止)。乙方获得的具体单笔授信额度以甲方信贷系统记录为准。甲方核定的乙方授信额度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单笔授信承诺,额度项下具体单笔授信业务,乙方应逐笔向甲方提出用款申请,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
5.3 甲方有权限定乙方授信额度项下每月申请提款的次数及单笔提款金额下限,具体以甲方受理乙方申请后的终审意见为准。甲方有权依据贷款发放时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对乙方收入、经营状况和具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5.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且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调查、审查、检查授信使用情况和乙方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乙方应给予配合。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5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如乙方为自然人,则含其个人、家庭及其所经营企业;如乙方为非自然人,则含其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经营主体)的收入、财产、负债情况及还款计划。
5.6 甲方有权对贷款资金的去向进行监管,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有权通过账户
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5.7 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提前归还贷款、停止发放已核准但未发放的贷款和\或宣布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期限提前届满。
5.8 甲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定期或不定期查询乙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情形,甲方有权单方更改还款方式、提高利率、要求乙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5.9 甲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乙方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查询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等。如发现所经营企业发生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情形,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更改还款方式、要求乙方追加担保或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5.10 一年期(不含一年)以上额度,甲方有权自额度生效第二年起,依据额度生
效时合同约定的授信条件对乙方和保证人(如有)经营财务状况和具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授信金额、期限和利率。
5.11 如有抵(质)押物(含权利质押项下的xx,xx)x,x方有权要求每年由甲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抵(质)押物价值明显下降的,已不足以作为主合同债务的担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应偿还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甲方因向乙方催收欠款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同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12 乙方应当事先征求联系人的同意后,向甲方提供联系人信息,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若乙方出现违约或账户安全等风险时,甲方及其委托追索债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权请求乙方预留联系人向乙方转达违约事宜、获取乙方的必要信息或协助处理其他事项。
5.13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以下情况除外:(a)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b)在任何法律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披露;(c)向甲方所在集团或平安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披露;(d)向所雇佣的专业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催收机构,及该等机构的具体人员)披露;(e)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以披露的情形或乙方授权甲方向特定第三方提供的情形;或(f)乙方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秘密信息的。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向甲方申请办理具体业务,并由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事。
6.2 乙方为集团客户时,应在发生净资产 10%以上的关联交易之日起十日内向
甲方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以及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前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任一特征的企事业法人:(a)在股权上或者经营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b)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c)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或(d)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6.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后方可进行(但依甲方合理判断未对本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除外):
(1) 经营体制、股权结构、产权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兼)并、收购、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发生托管(接管)、企业出售、产权转让、减资等;
(2) 出售、赠与、出借、转移、抵(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价值超过其净资产 10%的资产;
(3) 分红超过当年税后净利润的 30%或者超过全部未分配利润的 20%;
(4) 本合同额度生效后新增对外投资超过其净资产的 20%;
(5) 更改与其他银行的债务条款,或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6) 偿还对乙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7) 向其他银行申请授信,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减免第三方债务,涉及债务金额超过其净资产的 20%。
6.4 □乙方保证在额度使用期内保持合理的财务指标。
□ 额 度 使 用 期 x 财 务 指 标 应 保 持 始 终 满 足 以 下 标 准 :
6.5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乙方的身份信息、联系人信息、联络信息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催收机构)用于贷款催清收,且甲方将督促上述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如第三方违反该义务,甲方将追究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6.6 乙方同意,若乙方逾期还款,或乙方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将乙方信息记入相关合作方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公民征信系统、将乙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乙方其他相关信息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披露。
6.7 在发生(a)(如为自然人适用)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抵押物贬值、毁损、被查封、经济情况恶化、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重大负面舆情,或(b)(如为非自 然人适用)乙方或乙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人,或前述任一主体的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 裁或卷入此类行政、刑事调查程序、或其主要资产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或财 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履行本合同义 务之事件,或乙方或担保人(如有)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 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歇业、停业、停产、停业整顿、清算、改组、被撤销、 被解散、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任一情形的(如根据本合同 6.3 条约 定,需乙方提前征求甲方意见的,则乙方仍应履行相应义务),或(c)其他 可能对甲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任一事项 时,乙方除应在该等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的七日(或经甲方同意的其 他时间)内及时通知甲方外,还应配合甲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 它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发生前述任一不利事项,乙方未按约 定及时通知甲方、或虽通知甲方但未追加令甲方认可的其他增信或担保措 施的,甲方有权宣布乙方违约,并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到期,及/或要求甲方立即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 利及其他费用(如有)。
6.8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协助配合提供反洗钱交易监测及报送所需数据,并对信息及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为满足境内外各级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有权在不预先知会乙方的情况下采取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相关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提供任何服务。乙方同意在甲方要求时协助甲方根据有关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采取的适当行动及调查,并认可甲方所采取的行动及调查不构成违约。
6.9 乙方应按期足额归还所有债务,并根据本合同项下条件和条款申请和使用额度。
第七条 违约条款
7.1 发生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之违约事件:
(1)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具体授信项下贷款发生欠息、逾期、垫款或出现 乙方的任何其他应付未付债务,或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或未配合甲方对于贷款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不提供贷款用途证 明材料、提供虚假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等);
(2) 乙方未按约定方式支用授信或贷款资金或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授信或贷款受托支付约定的;
(3) 乙方违反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或提供的声明、保证或承诺虚假;
(4) 乙方违反本合同和/或具体单笔授信项下贷款相应文件约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5) 乙方就本合同签署或履行而向甲方所提供的信息或材料不准确、不完整、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或有重大遗漏或具有误导性的;
(6) 乙方未按要求及时办妥与本合同有关的担保登记手续(如需)的;
(7) 乙方或担保人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逃废债务;
(8) 乙方或担保人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的;
(9) 乙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甲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
(10) 乙方或担保人违反与甲方(包括平安银行的任何分支机构)及/或其他机构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或在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项下违约;
(11)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或担保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完成;担保物价值明显减少、灭失或权属发生争议,或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等;
(12) 乙方或担保人(如有)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1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6.2、第 6.3 条或第 6.7 条项下任一义务的,甲方认为前述任一事项可能影响其债权的安全的;
(14) 乙方或担保人的经营期限在本授信额度期限内到期,且未办理到期延续手续;
(15) xx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时适用);
(16) 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自然人时适用);
(17) 发生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能力之事件或情形的。
7.2 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调整、取消或终止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或调整额度期限、额度金额等授信条件;或暂停发放新的授信或暂停批准新的提款申请;
(2) 宣布本额度项下的授信全部或部分立即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授信本金、利息及费用,并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对已发放的授信项下债务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乙方清偿全部授信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为免疑义,前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参见本合同第 7.3
条);
(3) 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措施;
(4) 有权直接从乙方或相关担保方账户上扣款,以清偿乙方在本合同及/或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甲方要求提前清偿的债务),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5) 有权行使相关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或通过依法处分抵押物及/或质物实现担保权利;
(6) 甲方依法向乙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请求法院撤销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7) 采取法律允许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3 本合同项下“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乙方未按期偿还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债务,导致甲方为催收等所产生或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公证、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过户产生的税费等。本合同项下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8.1 通知和送x原则
x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条款发往对方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对方。双方指定的最初联系地址、电话、传真、邮箱以及联系人(如有)在本合同文首列明。
8.2 乙方送达地址
乙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
邮寄地址:【※借款人住址※】
【※注册或办公地址※】(乙方为非自然人时适用)
收件人:【※主操作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乙方为非自然人时请指定收件人)
乙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借款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借款人电子邮箱※】
乙方承诺并确认:上述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乙方有效授权且为乙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3 上述乙方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
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甲方及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乙方为受送达人。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甲方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8.6 本条所称电子方式送达,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 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送达人或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信息或具体操作指引发送至受送达人在本合同项下填写的手机号码,乙方应注意查收短信,并及时登录相应的电子地址查阅推送的法律文书。乙方同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后,可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8.7 乙方承诺和确认:上述送达地址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诉讼、仲裁阶段中,乙方还应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对于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送达人而言视为未变更,送达人按照变更前送达地址作出的送达为有效送达。
8.8 因乙方提供的邮寄地址或电子终端地址填写不准确、填写错误或变更后未按要求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
8.9 本条关于送达之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不受本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效力变动的影响。
第九条 扣收约定
9.1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当乙方欠付甲方任何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应偿未偿债务时,甲方有权随时从乙方在平安银行任何及/或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该等债务本息及/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全部或部分,及/或处置变现该等账户中的乙方资产
用于清偿乙方所欠甲方债务;由此产生的利息及/或投资损失由乙方承担。
9.2 甲方在扣收或处置变现扣收后通知乙方,并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不足部分
(若有);扣收所得款项涉及多笔债权或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及/或费用)时,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甲方有权决定所扣收款项的具体清偿顺序。
9.3 扣收过程中涉及币种换算的,按甲方扣收时公布的外汇汇率执行。
第十条 线上融资
10.1 甲乙双方同意,若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电子渠道向甲方申请办理线上融资业务,则双方同意按照本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
(1) 本条款项下所称“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是指平安银行研发实施的旨在为融资业务各相关参与方提供线上服务的一套电子化金融服务系统,并通过该系统与银行内部的信贷管理系统、账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等多个关联系统的整合,以及与各相关业务合作方系统数据信息的协同与共享,旨在为客户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融资、结算、资金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服务等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最大限度地实现与业务相关的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各类信息的高度透明和共享。在本条款项下也称“甲方平台”。
基于甲方为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所设定的不同的业务流程和操作 规则,乙方可通过甲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以电子签名方式进行 各类业务操作,如通过甲方平台提交、签署、确认、修改与各相关 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对应的各类业务申请(如借款申请、质押申请、还款申请、担保物置换\处置\担保解除申请及各类信息服务申请等)等相关法律性文件,并根据甲方平台的具体功能进行各类业务申请 处理状态的查询、统计、预警等。
(2) 本条款项下所称“线上融资业务”,即全部或部分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所对应的服务功能通过甲方平台予以成功实现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等各类基础融资产品;现货质押等各类资产抵质押融资、保理等应收账款类融资、先票\先款后货预付融资等各类供应链融资业务;各类结算和信息增值服务等。
10.2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申请办理线上融资业务前,须与甲方签署了《平安银行线上融资服务平台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系统使用协议》),并确保该协议的持续有效。双方承诺各自通过甲方平台以电子签名形式完成各类交易和电子指令交换的法律效力;认同以电子化形式通过甲方平台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件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10.3 乙方申请办理本条款约定的线上融资业务项下贷款时,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本条款“关于贷款业务的约定”等约定条款。
(1) 乙方通过甲方平台办理线上融资业务项下贷款时,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署相应的单笔贷款合同,而改为乙方通过甲方平台向甲方提交借款申请的业务办理方式,甲方也将通过该平台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双方在此明确:根据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甲方保留要求乙方不再出具单笔业务申请书而需签署具体单笔授信合同的权利,同时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和其它有关授信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不会因合同签署形式的原因而增加。
(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办理具体单笔授信业务时,仍应根据甲方要求另行签署相应的单项授信业务主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授信业务。
(3) 乙方在非通过甲方平台办理贷款时,也应根据甲方要求签署纸质的贷款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授信业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各类授信业务的合同/业务申请书等法律文本的签署方式,乙方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并愿意无条件配合。
(5) 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限内,乙方申请办理线上融资业务时,若以其网上银行客户号、客户证书和密码对本合同项下各业务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性文件进行了电子签名,并通过甲方提供的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甲方提供的任何电子化服务平台或系统等)向甲方提交了业务申请,则该类业务申请一旦经过甲方确认,即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受其约束。
乙方若以上述方式向甲方申请办理业务,则乙方承诺其已经与甲方签署了网上银行用户服务协议或甲方要求的其他协议,并正式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功能及其它各有关电子渠道的服务功能。
(6)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双方认同以电子化形式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件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7)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本条款约定的线上融资业务项下单笔贷款业务时,应通过甲方平台向甲方提交借款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的申请书,是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关于贷款业务的约定
11.1 在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之前,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足额担保或其他增信(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保证、乙方或者第三方提供的财产抵押、质押、保险等)的,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和其他增信措施,确保担保和其他增信措施持续有效。相应担保和增信措施项下的合同应妥善签署且办妥相应的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11.2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向甲方提交借款申请,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发放日等各项借款要素,借款申请须经甲方审核确认。双方在此确认,当本条款项下任一贷款所涉上述要素与甲方向乙方实际发放的贷款情况、最终形成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要素出现不一致时,以甲方系统实际记载为准。双方均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双方约定的义务。
11.3 在甲方向乙方实际发放贷款之前,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和金额缴纳保证金(若有),具体金额、比例和保证金适用的利率等以乙方每次提交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借款申请中的记载为准。借款申请未明确的,则应以甲方实际要求的为准。
业务办理过程中乙方追加保证金的,视为对本条款有关保证金条款的自动修改,无需双方另行确认。
11.4 若无特别约定,单笔借款申请项下贷款将不分次发放,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发放。
11.5 贷款利率
(1)本额度项下每笔贷款之利率为:甲方根据该具体贷款(即本合同额度项下所对应的某单笔贷款,下同)发放日适用的、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且有效的最新 LPR 的对应档次利率加上或减去一定浮动点(BPS)后确定贷款利率。具体执行利率[包括加/减浮动点
(BPS)]以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信息为准。贷款利率按借款实际天数计息,人民币币种日利率=年利率/360。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化利率采取单利方法计算。
(2)贷款期限在 5 年以下的,按照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利率
加/减浮动点确定执行利率;贷款期限在 5 年(含)以上的,按照 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利率加/减浮动点确定执行利率。
(3)贷款利率浮动及调整方式为:采用固定利率,在该具体贷款的贷款期限内不进行调整。
(4)如根据法律或监管机构政策,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法律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利率下限(若有)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法律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利率下限。
(5)本条款项下任一单笔贷款所适用的贷款利率,若乙方每次提交的与经甲方确认的借款申请所记载的贷款利率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在任一单笔贷款发放前,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适用的贷款利率水平,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针对具体单笔贷款业务,双方商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与上述 1)至 5)款约定的标准和规则不一致的,以双方商定的为准。
11.6 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实际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均以单笔贷款业务文件为准。具体单笔贷款业务文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上的出账确认书、经甲方确认的出账申请书、提款确认书及各类数据电文等。贷款出账凭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署的纸质和电子凭证、甲方单方面出具的划款凭证、放款回单、借款借据等、从甲方网站打印的对账单等。
11.7 贷款计结息
(1) 计息
利息从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日计息,英镑和港币日利率=年利率/365,其他币种日利率=年利率/360。
(2) 结息
采用净息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的,遵循以下结息日规则:
首期还款日为乙方贷款发放的次月结息日,以后还款日为每月的结息日,首期还款金额以借款实际天数计算为准。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期还款日。
贷款发放日如为【※1※】至【※20※】日的,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 1 次结息日,利随本清;贷款发放日如为【※21 至 31※】日的,每月结息日为【※20※】日,贷款最后到期日为最后一期的【※20※】日,利随本清。
(3) 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前将应付本息存入指定的扣款账户;否则,乙方授权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所属银行系统内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则甲方有权自次日起按照本合同件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8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1) 任一单笔贷款资金的划付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贷款资金支付一般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全额受托支付,即甲方根据乙方的借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乙方账户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手。
②部分受托支付,即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乙方账户支付 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手;其余贷款资金由乙方自主支付,即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乙方账户,由乙方自主 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手。
③全额自主支付,即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乙方账户,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手。
(2) 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
①双方签署的其它相关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向乙方发放的任一单笔贷款资金均需要划转至乙方交易对手的,则双方同意按照“全额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资金的支付划转;
②若没有其它约定的,则乙方同意在□授信额度/□累计支付金额达折合人民币 万元(含)以上时,必须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交易对手;
③若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单笔借款申请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出账确认书约定的为准;
④采取受托支付的,在满足下列支付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资金:
I.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交支付申请书及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且支付申请书所列交易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证明材料相符;
II. 支付申请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
III. 乙方授权甲方向特定交易对象支付贷款资金;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支付申请书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并有权拒绝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的支付申请。
⑤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发放后,乙方应按月书面向甲方汇总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交易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及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乙方应予以配合。
(3) 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对受托支付金额标准进行调整,或将支付方式变更为全额受托支付:
①采用自主支付的,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定期汇总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或拒绝配合甲方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甲方受托支付;
③乙方信用状况下降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④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⑤监管部门调整受托支付标准。
(4) 账户管理
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处开立以下账户接受甲方的监控:
①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处开立贷款发放和还款账户,户名为 ,账号为 。贷款资金的发放、支取和归还均通过该账户办理。甲方有权对
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停止支付等措施。乙方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甲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②若xxxxx,xxxxxxxxxx,x:x方作为自然人,其偿债能力发生负面影响;乙方作为非自然人主体,出现经营不善、资金回笼速度较慢、库存较多等情况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甲方要求增加担保。
③当上述贷款发放账户与单笔借款申请所记载的不一致时,以出账确认书记载的为准。只要是甲方向乙方实际发放了贷款,乙方承诺不以单次贷款项下所涉贷款发放和\或接收账户的不一致为由而提出任何异议,并承诺双方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任何影响。
11.9 贷款的偿还
(1) 还款方式分为净息还款、等额本息、等额本金。
①净息还款:按日计息,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②等额本息,即借款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月应还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还款月数) ➗((1
+月利率)还款月数 -1)
③等额本金,即借款人按月归还等额本金,以及每月利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月应还本息=(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
x金)×月利率 ,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
(2) 本金还款时间:
①采用净息还款法的:贷款为到期一次性还本。
②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的:在每月结息日摊还,如贷款最后到期日与最后一个结息日不一致,剩余本金需在最后到期日全部结清。
(3) 乙方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分期还款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全部未还本金,并有权对未归还的全部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4) 乙方如需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提出申请且征得甲方同意。
(5)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从乙方在平安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全部到期或提前到期的贷款本息、甲方对乙方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11.10乙方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11.11违约责任的特别规定
(1) 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 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2) 乙方挪用贷款的,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根据违约使用天数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 10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3)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乙方扣收款项用于还款时按照先前期、后当期进行。贷款逾期 90 天以
内的(含 90 天),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复利;(3)利息(含罚息);(4)本金。贷款逾期 90 天以上的,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本金;(3)利息(含罚息);(4)复利。甲方有权单方变更上述贷款本息偿还顺序,变更指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贷款资金用途承诺
12.1 乙方承诺本次贷款将用于经营,不会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住房、归还信用卡、股票和理财产品等权益性投资或其它非法经营活动。
12.2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贷款用途管理措施如下:
(1) 用途类型:以合同中的用途类型为准,合同中填写的用途类型,必须与本承诺书保持一致。
(2) 用途资料:乙方在贷前必须提供用途资料,出账后需配合甲方进行用途检查并提交相关凭证。
(3) 处罚措施:乙方违反用途管理规定的(含用途使用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无法提供资金使用凭证等情况),甲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或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项下提及的“到期”或期限“届满”包括自然到期以及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项下提及“利息”时,除非根据上下文意另有所指,
应视为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复利(如有)。
14.2 有关公证的特别约定:
□ 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已经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规定有完全明确的了解,本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对所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无疑义,并按照甲方指定公证处相关要求,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未按期履行或完全履行债务,甲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继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合同项下债务,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乙方均放弃对甲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且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甲方有权选择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是否优先于本合同第 14.9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执行。
□ 本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14.3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内甲方应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4.4 债权证据及其他文件。
(1) 本合同项下所涉单项授信申请书、授信合同、借款借据、授信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发送的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性文件、双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支付凭证、账户月结单、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乙方账户的交易记录、甲方向乙方发送的各种通知、乙方向甲方单方面出具的承诺函、声明书等文件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2) 除非有经法院认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和系统记录,甲方出具或保留的乙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支付凭证及银行催收、提示的记录、凭证、通知等,均构成有效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3) 就对账单而言,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业务对账单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对账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已认可对账单所列全部内容。
(4)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双方可约定并记载于上述第十条(其他 约定事项)中,也可以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 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5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及其上级机构在乙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
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乙方个人或相关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用于乙方信贷业务申请与后续管理。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乙方个人或相关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4.6 甲方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同 意该等转让。如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合同贷款项下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贷款本金余额、利息金额)、本 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出账文件、本合同所涉及的司法程序中所形成 的文件提供给该第三方,以便该第三方行使其作为债权人和/或质权人的 权利以及履行相应义务。
14.7 本合同任何内容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或内容的有效性;若发生前述情形,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本合同项下所有授信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乙方应当配合立即向甲方返还全部授信本金、以及相当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计的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款项。
14.8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乙方未使用额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4.9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港澳台法律,下同)并按其解释;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出账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该地的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另双方一致同意:(1)如欠款本息 10 万元以下的,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如涉及法院诉讼时可选择在线诉讼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立案、线上送达、线上证据交换、线上开庭等。送达地址适用以上所有送达方式。本合同一方选择在线诉讼模式时,另一方默认选择该模式,无需另行确认。
14.10 如乙方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可通过客服热线 95511 转 3、 在线客服(官网:xxxx://xxxx.xxxxxx.xxx、平安口袋银行 APP 、 个人网银的在线客服或意见反馈入口) 、 服务投诉邮箱
(xxxxxxxxxx@xxxxxx.xxx.xx)或甲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馈。甲方受理甲方的问题后,将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为乙方提供解决方案。
14.11 本合同签署方式为:
如为线下方式签署纸质版合同,则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含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且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以及 □ 担保人执 份、 □ 登记机关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为线上方式签署,则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通过点击甲方电子渠道页面的“确认”、“同意”、“下一步”、“提交”、“确认”、“签名”等类似可以表达乙方同意本合同内容的按钮的方式签署后生效。
本合同当事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和声明其已各自对前述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阅读、理解并确认同意,且甲方已就前述合同文件中的重要及/或加粗提示条款向乙方提供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据此,当事方在此签署如下:
甲方(盖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签署日: 年 月 日
乙方(自然人时签署):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地:
乙方(非自然人时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