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江门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服务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江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托人(乙方):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 20 年 月 日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发布的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码: )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合同专用条件;
三、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务。
四、受托人在审核资料完备的情况下,须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的评审
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本合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务计划自 20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20 年 月 日终结。非受托人自身原因导致评审工作时间的延长不纳入评审时限统计范围。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评审服务酬金。
六、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方执 二 份,乙方执 二 份,每份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 托 人:(xx) | 受 托 人:(xx)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
住 所: | 住 | 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合同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署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中路 21 号
第二部分 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务和聘用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务并承担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评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 "建设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实施建设管理的单位,含代建单位。 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有关评审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受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资质条件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评审业务。
第五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评审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评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受托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1.受托人在评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人在评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评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受托人在评审过程中,有权到项目建设单位审阅该项目相关的基建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但必须由评审中心监管员进行组织,且监
管员必须参与全过程。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受托专业人员不按评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评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完成的项目(含初稿、工作底稿、征求意见稿、正式稿等评审成果)进行合规性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受托人评审服务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与评审服务报酬挂扣。
受托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x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评审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支付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评审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务范围
受托人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评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评审依据后,对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并发表审计意见:(1)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2)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概(预)算执行情况;(3)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4)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二条 评审服务依据
受托人必须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 号)、
《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05〕1065 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 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规〔2017〕2 号)等政策法规、行政制度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委托人应指派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作为本项目的监管员,负责对评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受托人应接受监管员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评审业务。监管员应根据受托人开展评审业务的情况,据实填写《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质量考核表》(附件 2)。
(二)受托人的评审报告将会纳入委托人年度抽查复核范围。如年度抽查复核不及格的,委托人将会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登记其行业诚信记录。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还将依法向受托人追讨赔偿。
(三)若评审项目送审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受托人应在初步查看评审资料后,制订相应评审工作方案报送委托人,内容主要包括评审计划、评审原则、评审方法等。
第四条 评审时限要求
受托人须在合同约定的评审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得委托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无正当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评审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并要
求受托人返还所有项目相关的资料。第五条 评审人员安排
1.本项目主审人员必须为执业注册会计师;
2.本项目评审服务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更换的,须征得委托人同意且保证调整后执业人员资历及水平不低于被调整人员;
3.本项目主审人员信息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称: 注册证书编号:
本项目其他评审人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称: 注册证书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称: 注册证书编号:
4.委托人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受托人擅自替换评审人员,一经查实,每次扣除 500 元服务酬金作为处罚金,并督促其进行整改。本合同总处罚金不超过项目服务酬金总金额。
第六条 评审业务开展
1.受托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结合本合同第二条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本项目的建设批文、工程结算定案单、有关合同、协议书、项目有关政府批文、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财务报表、相关会计凭证等资料,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全面详细的评审工作,并对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实地盘点。
2.受托人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与本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联系。与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现场勘察、对数、查账审核、资产盘点等工作,必须提前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负责组织安排。
3.受托人在开展评审业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应及时向委托人反馈,由委托人确定处理方法。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不得擅自处理。
4.只要委托人提前 24 小时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包括口头通知),受托人必须按委托人通知要求派出主审人员按时到达委托人指定的地点,开展相关评审工作。若受托人无正当原因不响应委托人通知或未按时到达委托人指定地点的,
委托人有权督促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受托人任何费用。
5.受托人完成评审工作后,须出具符合委托人要求的项目工作底稿及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准确、完整。评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委托人有权督促受托人进行修改,修改报告的时间纳入评审时限的计算范围。受托人拒不修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受托人任何费用。
第七条 回避条款
1.以下属于回避情况:
(1)受托人指派的评审人员与本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关系的;
(2)受托人与本项目建设单位存在隶属关系、间接利益关系的;
(2)受托人为本项目提供过财务决算编制、审计等其他评审服务的;
(3)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应予回避的情况。
2.如受托人指派的评审人员存在回避情况的,受托人应及时联系委托人进行替换;其他回避情况的,受托人应及时联系委托人并解除合同,委托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受托人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评审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评审报告以外的事项。否则,除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费用及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合同价款结算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受托人的服务酬金:
本项目评审服务酬金=评审项目基准收费×得分系数×(1- 中签下浮率) 1.评审项目基准收费按照《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基
准收费表》(附件 1)计算,计费基数为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评审报告的项目送审价,该表系参照《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粤价〔2011〕 313 号)中财务报表审计收费的七折制定。
2.得分系数根据《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质量考核表》
(附件 2)确定,其中:
(1)实得分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得分系数为 1.00;
(2)实得分 80~90 分(含 80 分)的,得分系数为 0.90;
(3)实得分 70~80 分(含 70 分)的,得分系数为 0.80;
(4)实得分 60~70 分(含 60 分)的,得分系数为 0.70;
(5)实得分低于 60 分的,得分系数为 0。第十条 支付方式
评审报告通过财政部门审批后,受托人向委托人出具等额发票。委托人在收取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请款手续。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国库办结为准。
评审服务酬金的支付须以评审报告通过财政部门审批为前提条件,如评审
报告未能通过审批的,委托人有权拒绝受托人的支付申请要求。
鉴于委托人依约定支付的服务费的特殊性,双方约定明示的付款时间并非委托人支付服务费的最长时间,关于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最终以委托人依程序审批进度及财政资金安排情况为准。委托人依财政资金安排及程序审批并支付服务费时间超过双方约定明示付款时间的,不视为委托人逾期付款,咨询人不得以支付时间为原因拖延项目服务进度和提出相关索赔。
双方同意以人民币作为服务酬金的支付币种。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委托人不支付额外酬金,本项目服务酬金仍按合同专用条件第九条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合同的中止
1.受托人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送审资料因缺少必要的资料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出具有效评审报告的,应及时联系委托人。委托人确认后办理相关退审手续,本服务合同中止。
2.合同中止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项目在退审后半年内由送审人重新送审的,继续由受托人负责审核,并根据重新送审时的法律法规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结算时,不论项目重复送审次数如何,委托人仅以通过财政部门审批的评审报告的项目送审价为计费基数,计算并支付一次的评审服务酬金。
(2)项目在退审后超过半年未重新送审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委托人不向
受托人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暂停、终止
非受托人自身原因导致本项目暂停的,参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第十二条执行。非受托人自身原因导致本项目终止的,受托人应退还相关评审资料。项目
终止后合同自行解除,委托人不向受托人支付任何费用。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对其出具的评审报告内容负法律责任,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受托人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情况,还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的履行完毕不能免除受托人对其评审报告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能按委托人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责令其在合理期限内整改。拒不整改的或故意怠慢的,委托人有权收回评审项目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受托人须自行承担其损失,且返还所有评审项目相关的资料。如因受托人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依法追究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江门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委托人指定专人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服务的资料及收费给予确认。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 1
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基准收费表
项目 | 计费依据 | 计费金额 | 基准收费标准 |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及出具评审报告 | 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送审金额 | 50 万元以下 | 1400 元 |
50~100 万元 | 1.40‰ | ||
100~500 万元 | 0.63‰ | ||
500~1000 万元 | 0.49‰ | ||
1000~5000 万元 | 0.35‰ | ||
5000~10000 万元 | 0.21‰ | ||
10000~50000 万元 | 0.105‰ | ||
50000~100000 万元 | 0.07‰ | ||
超过 100000 万元 | 0.056‰ |
备注:1.本表按计费金额分档累进计费; 2.“计费金额”范围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附件 2
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质量考核表
中介机构名称: | |||
评审项目名称: | 送审金额: | ||
中介机构主审人: | 评审中心监管人: | 评审时间: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扣分 | |
质量 | ①不严格按照立项文件、政府采购文件、项目批复相关资料和合同条款约定等进行评审,每错漏一项扣 2 分 | ||
①项目评审报告(含评审结论、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的内容、数据、格式等错误或不完整的,每错漏一项扣 2 分; ②项目评审报告(含评审结论)、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中提出的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完整、依据不充分的,每错一项扣 2 分、每漏一项扣 5 分 | |||
①工作底稿(含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审核明细表、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表等)的内容、数据、格式等错误或不完整的,每错漏一项扣 2 分 | |||
进度 | ①由于中介机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每逾期 1 个工作日扣 1 分 | ||
①中介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后,由于中介机构原因致使报告有错,收到更正通知后未能在 1 个工作日重新送回的,每逾 期 1 个工作日扣 1 分 | |||
服务 | ①服务态度情况(包括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做好评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等):一般扣 3 分、差扣 5 分 | ||
①拟投入的主审人员与实际主审人员不符扣 3 分; ②主审人对项目不熟悉扣 3 分、项目评审过程不参与的扣 5 分 | |||
扣分合计 | |||
实得分 | 满分 10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