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機密資訊其內容包括本專案所涉及之甲方所有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技術訣竅(know-How)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重要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口頭、晒圖 、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晶片、模型、或產品,並且包括但不限於方法、技數、製程、還原工程、配方、程式、市場情報、合約之條款內容及合約本身、產品價格、報價及付款條 件、商業決策、工作計畫、特定程序、系統、設計、技術、觀念等,以及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具有商業或財產價值之資訊。
合約編號:○○○○○○請購案號:○○○○○○○○
財團法人亞洲大學合約書
○○○○○○○○○
○○○○○○有限公司
合 約 書
立合約書人:
財團法人亞洲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工程委由乙方施工,甲方就相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之措施告知乙方,乙方充分瞭解後,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如下,乙方保證確實依約履行:
第 一 條 工程名稱:
○○○○○工程。
第 二 條 工程地點:甲方指定之施工處所。第 三 條 完工日期:○○○年○月○日。 第 四 條 合約價款及付款方式:
一、合約金額:新台幣○佰○拾○萬○仟元整 (含稅)。
二、無論工料價格之上漲、金銀匯兌之變動或其他任何原因,乙方均不得要求加價。
三、付款方式:由乙方開立發票交甲方依甲方之付款程序付款。第 五 條 工程施工:
一、乙方保證施作於本工程之設備,均為原廠之新品,絕無任何瑕疵,若涉及交付資通訊設備,廠商不得提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二、乙方施工前應擬訂施工計畫,經甲方認可後,按計畫施工。
三、乙方負責帶足本工程所需之料品,並負責施工至完成,即使未在預算工程內容說明及工料明細表載明者,而為完成本工程所不可缺者,乙方亦應施作完竣,不得藉詞推諉及申請增價。
四、工程施作期間,若有安全上之顧慮或其它任何損害之危險時,乙方應於事前告知甲方,否則應對所致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工程之全部或一部轉包他人施作。六、施作本工程所產生之廢棄物,乙方應負責清理,並於每日施工結束,應即負責整理清除完畢並妥為處置,不得任意丟棄;清理廢
棄物之清理,應符合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否則甲方得於催告後,逕自僱工清理,其相關費用由甲方自工程款中予以扣款,如有不
足乙方亦應負責補足。若因乙方清理廢棄物不當,造成政府處罰或其他第三人因此受有損害,相關責任均由乙方負擔。
七、施工作業期間,乙方對於各種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應預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要求作業人員遵守作業規定;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作業人員失誤引起之一切財物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與賠償,與甲方無涉。
八、乙方於履約過程中應減少或不使用塑膠及一次性物品。
九、乙方簽定合約後,應遵守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施工前由甲方施工承辦人員,聯繫召開施工前安全衛生會議,告知有關其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環保與安衛法相關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並將施工前安全衛生會議之會議內容或施工前宣導內容做成紀
錄,乙方須依據會議結果及相關安全衛生事項執行,其下相關之工作者均需進行先關安全衛生宣導。
十、乙方作業前中後應依機具種類、型式,對機具實施各項相關自動檢查,並作成紀錄備查。
十一、乙方對其危險性機械、設備須依法令取得合格證照方得使用。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特殊作業人員、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急救人員、一般作業勞工等,必須依法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結業或取得合格證照後,方得從事相關工作。
十二、乙方所使用之機器工具及安全裝置等設施,須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得由甲方之承辦單位或環安衛人員令其停用並要求改善,必要時得限期移離工作現場。
十三、甲方之承辦單位或環安衛人員對乙方施工前、中負有隨時監督、檢查、糾正之權責,必要時應以書面之警告糾正或命令停工加以改善。若有立即危險且足以影響公共安全,承攬商應針對違規事項確實改善,否則依規定處置。
十三、施工前進行危害告知,並填寫「亞洲大學現場危害告知表」,所有當日施工人員均須被宣導,並於「亞洲大學現場危害告知表」背面簽名。
十四、緊急應變:
(1)當發生重大人員受傷事件,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之急救與搶救、聯絡與通報。包括對甲方之通報,須通報至甲方之承辦單位、環安衛人員、警衛室等。
(2)乙方聯繫救援人員緊急應變時,應即時展開救援工作或尋求鄰近醫療機構或消防單位支援。
(3)甲方針對重大災害之緊急應變另有要求時承攬商應配合規範執行。
第 六 條 工程變更:
一、甲方因工程需要須變更設計時,一經通知,乙方應即配合施工,絕無異議。變更追加或刪除部份,視為原合約之一部份,其增減金額依變更內容之數量與原工程約定單價計算:如屬新增工程項目,乙方願與甲方協議之。
二、工程變更後,竣工期限倘須調整,乙方願與甲方協議之。第 七 條 驗收:
一、乙方於工程完成後,應即通知甲方辦理驗收,驗收所需人工、機具、設備等,均由乙方無條件配合提供。
二、乙方於工程完成後,經連續執行七天未發生任何故障情形,且經甲方確認無誤後,始完成驗收手續。
三、驗收時如發現品質不符要求或未依甲方所定之條件施工者,乙方願於甲方指定時間內改善完成。逾時未改善完成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自處理,所需之費用得自乙方未領工程款中扣抵,如有不足,概由乙方補足,其因乙方逾期未改善所致甲方之損害,亦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 八 條 維護及保固:
一、保固期間為○年,並自驗收完成後起算。
二、保固期間內,非因可歸責於甲方事由或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損害,乙方應提供包含所有零件免費換修之設備維護及技術支援。
第 九 條 訓練課程:
乙方應甲方之要求,無償至甲方場所,依甲方之需求提供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負責輔導及訓練甲方資訊人員熟悉本合約工程及設備之運作。
第 十 條 智慧財產權:
ㄧ、本合約標的物有關產品,乙方保證無任何侵害他人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合約,乙方並應返還甲方所給付之全部價金。
二、日後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乙方負責;甲方如因而造成之損害,概由乙方無條件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保密協議:
ㄧ、機密資訊其內容包括本專案所涉及之甲方所有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技術訣竅(know-How)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重要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口頭、晒圖、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晶片、模型、或產品,並且包括但不限於方法、技數、製程、還原工程、配方、程式、市場情報、合約之條款內容及合約本身、產品價格、報價及付款條件、商業決策、工作計畫、特定程序、系統、設計、技術、觀念等,以及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具有商業或財產價值之資訊。
二、乙方對於甲方之機密資訊應盡至少與保護自己機密資訊相同程度之義務以保護甲方機密資訊,乙方僅得揭露該機密資訊給其必須知悉之人員,同時乙方必須與其接受甲方機密資訊之人員簽署書面的保密協議,以確保乙方人員能確實遵守本合約之保密義務。
三、乙方暸解對於任何非經授權使用,洩漏或交付甲方之機密資訊與第三人時,金錢賠償將不足以彌補甲方之損害,因此,甲方有權要求於侵害行為發生時,禁止乙方繼續使用該機密資訊。如甲方因此受有其他損害,乙方以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個人,並應連帶賠償其損害。
第十二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一、乙方需詳細閱讀及了解甲方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及罰則,如附件。
二、乙方及其主次承包商從事指定危險作業時,要依規定(前兩週)上網填報通報職安署。
第十三條 罰則:
ㄧ、乙方除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原因,經甲方書面同意展延工期者外,如有逾期完工或未按施工計畫,每逾期一日曆天,罰扣工程總
價千分之五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且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乙方並應負責賠償。
二、本合約期間及保固期間,甲方遇有任何相關問題,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後四個工作小時內趕到現場處理,並應於接到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修復,或以同等級設備替代使用。若超過二十四小時仍未完成,每日按購買價格千分之五之計罰,並累計扣罰至處理完成為止。
三、若因乙方之施工造成甲方、甲方員工或第三人之身體或財物上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若因乙方之施工導致乙方所聘僱員工身體或財物上損害,相關責任應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關。
第十四條 合約終止:
一、本合約採購設備內容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或解除。
二、本合約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全案無法驗收,乙方應依甲方要求無條件更換同等級設備或終止本合約,如甲方受有損害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附則:
一、本合約所有附件及合約存續期間所有經雙方同意之書面文件,均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協商處理。本約字句有疑問時,根據甲方之解釋處理之。
三、本合約所生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六條 合約份數:
本合約經雙方簽章後生效,合約書正本參份,甲方執正本貳份,乙方執正本壹份。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財團法人亞洲大學
代 表 人: x x x
地 址: xxxxxxxxx 000 x
x x: 04-23323456
統一編號: 17713214
乙 方: ○○○○○○○○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
地 址: ○○○○○○○○電 話: ○○○○○○○○統一編號: ○○○○○○○○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亞洲大學承攬商施工場所環境、危害分析告知表
承攬作業名稱:
承攬商名稱: 作業期間:
申請單位: 請購單號:
本承攬商已被亞洲大學經辦單位告知施工場所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等告知事項,同時將針對可能危害因素,採相對防範措施及管理如下:
一、基本遵守事項 1. 承攬商必須遵守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有關法令等規定。 2. 承攬商應防止意外事故發生,須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設備及措施,以消除工作場所可能潛在危險。 3. 承攬商應對所僱用之人員,於工作期間須投保「勞工保險」或意外險等,以維護受僱人員權益。 4. 承攬商作業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於作業期間,須配戴必要安全衛生防護具,其防護具由承攬商自行提供。 5. 承攬商對所僱用之人員,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並紀錄供備查。 6. 對於勞動主管機關指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勞動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同時其操作人員應經勞動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 7. 承攬商於工作場所內使用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依勞動主管機規定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同時須於進場前先提供經辦單位備查。 8. 承攬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於每日作業前實施作業前安全裝備自動檢查及機具檢點並紀錄備查;另經協議認定為危險作業,其工作區域須設置警告標示、管制人員出入等,以維護師生安全。 | ||
二、作業項目 | ||
□ 1.高架作業 □ 2.組模、拆模 □ 3.木料切割 □ 4.施工架組立、拆卸 □ 5.鋼筋組配 □ 6.氣體切割 □ 7.電焊 | □ 8.高壓氣體作業 □ 9.露天開挖 □ 10.吊裝、搬運 □ 11.電氣安裝 □ 12.油漆、粉刷 □ 13.打樁作業 □ 14.擋土支撐架設 | □ 15.預拌混凝土輸送 □ 16.混凝土澆置作業 □ 17.電梯安裝 □ 18.游離輻射作業 □ 19.清運作業 □ 20.其他 |
三、可能之危害 | ||
□ 1. 墜落、滾落 □ 2. 感(觸)電 □ 3. 崩(倒)塌 □ 4. 物料掉落 □ 5. 跌倒 □ 6. 衝撞、被撞 □ 7.夾、捲、切、割、擦傷 | □ 8.火災 □ 9.爆炸 □ 10.缺氧 □ 11.交通事故 □ 12.有害氣體中毒 □ 13.溺水 □ 14.物體破裂 | □ 15.粉塵危害 □ 16.踩踏 □ 17.異常氣壓 □ 18.與高低溫之接觸 □ 19.化學物品傷害 □ 20.輻射曝露及污染 □ 21.其他 |
四、危害防止措施 □ (一) 墜落、滾落 1. 二公尺以上地面或牆面開口部份應設置護欄或護蓋;構台、工作台四周應設置護欄;樓梯、階梯側邊應設置扶手。 2. 勞工於未設置工作平台、護欄等處從事高架作業時,應嚴格監督佩帶安全帶,必要時,其下方並設置安全網。 3.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攬商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a.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b.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c.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d.勞工自覺不適從事該項工作者。 4. 施工架或鋁梯設器使用符合法令標準。 5. 鋁梯作業應夥同作業。 6. 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7. 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如:階梯、梯子)。 8. 使用之合梯應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有安全防滑之梯面。 9. 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10.架設之通道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於每隔七公尺內設置平台一處。 11. 設置之固定梯子應具有堅固之構造、應等間隔設置踏條,踏條應能防滑並避免油污、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十六.五公分以上之淨距、應有防止梯子移位或滑動之措施、不得有妨礙作業人員通行之障礙物、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六十公分以上、梯長連續超過六公尺時,應每隔九公尺以下設一平台、應於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若未能設置護籠或其它保護裝置,應於每隔六公尺以下設一平台 12. 承攬商僱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勞動部頒佈之「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 施標準」辦理。 |
□ (二) 感電
1. 承攬商使用之電工具設備、電線等,於使用前應詳加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本工地電源開關(包含分路開關)所設置之漏電斷路器,不得任意拆卸、破壞,其用電設備之電路,必須經過漏電斷路器。
3. 本工區附近如有高壓電線,除應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裝設絕緣套管外,承攬商於吊舉物件,或搬運長物時,亦應特別小心,避免碰觸。
4. 承攬商自行拉設之電線,應予架高,並加掛標示。
5. 於二公尺以上鋼架從事作業所用之交流電焊機,應使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6. 電焊機外殼應接地並標示,電焊人員須穿戴絕緣手套、絕緣鞋、防護面罩等防護具,作業地點二公尺內應放置滅火器,無法淨空時應於易燃物品上舖設防火毯。
7. 電線嚴禁經潮濕面及走道。
8. 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9. 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如將線路架高或套管等防護方式)。
10. 有發生靜電致傷害勞工之虞之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應就其發生靜電之部份施行接地,使用除電劑或裝設無引火源之除電裝置等適當設備。
11. 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12. 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油漆等作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並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13. 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
14. 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六個月檢驗其性能一次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予更換。
□ (三) 崩(倒)塌
1. 深度一.五公尺以上之露天開挖有崩塌之虞者,應設置擋土支撐,挖出之土方不得堆置於臨開挖面之上方。
2. 模板支撐應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設計,支撐材料有明顯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不得使用。
3. 模板支柱、斜撐、水平繫條、墊木等應依規定構築牢固,避免澆置混凝土時,發生坍塌事故。
4. 施工架與結構體間應以壁連座連接牢固,以防倒塌。
5. 模板、施工架、鋼架上不可放置過重物品,以防崩塌。
6. 施工架應固定於穩固之地面(活動施工架除外),工作台踏板應舖滿,四周應設置欄杆。
7. 堆積物高度應宜在二公尺以下,應有防止碰撞後而崩塌之設措施。
□ (四) 物件掉落
1. 承攬商於高處作業時,應先整頓工作環境,避免物件掉落,擊傷下方人員。
2. 承攬商應嚴格督促所僱勞工進入工作區應佩戴安全帽,並扣好顎帶。
3. 承攬商於高處作業有物體墜落之虞時,應設置擋板、斜籬或防護網。
4. 承攬商於高處作業時,應嚴禁由上方往下方丟擲物件。
5. 承攬商應告誡所僱勞工,不可從吊舉物下方通過。
6. 起重機之吊鉤,應裝設防滑舌片,以防吊物脫落。
7. 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應有至少保持
○.二五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並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設警報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
8.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不得有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已扭結者。
□ (五) 跌倒
1. 承攬商於每日工作前,應先整頓工作環境。
2. 施工用建材堆置,應排放整齊,不可佔用通道及妨礙勞工動作。
3. 工作場所地面應儘量平坦,避免有鼓起或凸出物件,如無法避免,應加防護或警告標示。
4. 樓梯間、地下室等昏暗工作場所,應裝設適當之照明設備。
5. 落差處做好防範跌倒設措施。
□ (六) 衝撞、被撞
1. 起重機作業手吊舉物件時,應謹慎操作避免搖晃,致撞及人員或物品。
2. 抬舉重物下坡時,應放慢腳步,不可跑步,避免撞傷他人。
3. 搬運過程應將物體捆牢並派人指揮。。
4. 車輛機械,駕駛者或有關人員應執行,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駕駛者等依規定就位者除外),否則不得起動。應依製造廠商規定之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等操作。禁止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禁止夜間停放於交通要道。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防止該機械滑走。堆高機駕駛者離開座位置時,應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
5. 車輛機械,應依該就業場所之地質、地形、視線等狀況,規定車輛行駛速率。
6. 堆高機未置備有後扶架者,不得使用。
□ (七) 夾、捲、切、割、擦傷
1. 圓鋸機、研磨機使用時,禁止取下護罩。
2. 工地使用之機械,如有傳動帶、傳動輪、齒輪、轉軸等有使勞工被捲、夾、擦傷者,應設護罩或護欄。
3. 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4. 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裝置,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5. 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 (八) 火災
1. 嚴禁勞工於倉庫及易燃物品堆放處或有「嚴禁煙火」場所吸煙及使用明火。
2. 焊接作業時,下方如有易燃物品,應予移開或舖蓋防火毯。
□ (九) 爆炸
1. 乙炔、氧氣鋼瓶應豎立放置,並加予固定。
2. 高壓氣體容器與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可燃性氣體及氧氣鋼瓶應分開儲存。
3. 工地開挖,如不慎挖破瓦斯管路致洩氣時,應即電請瓦斯公司處理,並設置警戒,嚴禁一切煙火。
□ (十) 缺氧
1. 承攬商僱用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作業時,應依勞動部頒佈之「缺氧症預防規則」規定辦理。
2. 承攬商僱用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缺氧危險作業)前,應先測定各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含量,低於百分之十八時,應禁止勞工進入。
3. 勞工於進入儲水槽、化糞池、人孔、管道等局限空間(缺氧危險場所)作業前,應先行通風換氣。
4.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並對進出該場所勞工,應予確認或點名登記。
5. 缺氧危險場所或其鄰接場所作業時,應標示禁止非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擅自進入缺氧危險場所等注意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使作業勞工周知。
6.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勞工有因缺氧致墜落之虞時,應供給該勞工使用之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7.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指派一人以上之監視人員,隨時監視作業狀況,發覺有異常時,應即與缺氧作業主管及有關人員聯繫,並採取緊急措施。
8. 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工作人員應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9. 勞工在儲槽、隧道或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工作,不得使用具有內燃機之機械,以免排出之廢氣危害勞工。但另設有效之換氣設施者,不在此限。
10.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施檢點。
□ (十一)交通事故
1. 營建車輛進入工區時,應謹慎駕駛,必要時並應設置指揮工。
2. 營建車輛於工區內應按規定時速行駛。
3. 勞工於工區行走時,應避免跑步,並注意行駛中之車輛。
□ (十二)有害氣體中毒
1. 承攬商於僱用勞工於有可能發生有機溶劑中毒、鉛中毒、四烷基鉛中毒及特定化學物質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依勞動部頒佈之「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四烷基鉛中毒預則防規則」及「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處理。
2. 勞工於上述工作場所作業時,應佩戴合適之防毒口罩。
3. 勞工於上述工作場所作業時,應實施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措施。
□ (十三)溺水
1. 地下室、儲水槽、化糞池等如有積水應予抽乾,避免人員不慎掉落溺斃。
□ (十四)物體破裂
1. 吊運易碎物品時,應特別小心,避免碰撞破裂,擊傷下方人員。
2. 安裝玻璃、馬桶、洗臉盆等易碎物品時,應特別謹慎,避免破裂,割傷人員。
□ (十五)粉塵危害
1. 承攬商僱用勞工從粉塵作業時,應依勞動部頒佈之「粉塵危害預防標準」處理。
2. 勞工於有粉塵飛揚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配戴防塵口罩。
□ (十六)踩踏
1. 高度超過 1.5 公尺之工作場所,承攬商應設置樓梯、爬梯等可供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十七)異常氣壓
1. 承攬商雇用勞工從事異常氣壓作業,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佈之「異常氣壓危害 預防標準」辦理。
2. 承攬商僱用勞工從事異常氣壓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 康檢查及管理。
3. 從事異常氣壓作業之勞工,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及管理。
□ (十八) 與高低溫之接觸
1. 承攬商僱用勞工從事高溫作業,其作息時間應依勞動部頒佈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處理。
2. 勞工於低溫工作場所作業時,承攬商應提供保暖衣著,供勞工穿著。
□ (十九) 化學物品傷害
1. 承攬商僱用勞工於放置或使用有害物質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提供必要之防護或衣著供勞工配戴或穿著。
2. 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實施施工人員選配工。
□ (二十) 輻射暴露及污染
1. 承攬廠商及其雇用人應確實遵照「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及「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二十一) 其他
1. 。
2. 。
以上事項,承諾確實遵行,以維護勞工安全健康。
承攬商(負責人或代理人)簽章:
附註:本告知事項由經辦單位及承攬商雙方各執一份,修改時並應再以書面為之。
施工人員安全衛生守則切結書
前言
凡施工人員在簽署本切結書前,均須詳細閱讀或口頭詢問本校主辦部門,至完全瞭解本切結書各項條文內容後始得簽署,一經簽署即表示充分瞭解,日後不得以簽署時有所隱瞞或不瞭解條文真正內容為由推卸應負之責任或要求賠償。且簽署本文件後視同已熟記各項條文內容,祗要在本校施工,不因所施作工程不同或時間不同而失本切結書效力。
約定內容
一、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附屬法規,並須遵守本校有關之安全衛生規定。
二、施工人員指施工之個人、承攬廠商及其聘僱人員。由前述施工人員邀約而進入施工範圍之人員,該邀約人員須充分告知被邀約人有關本須知之各項條文規定,該受邀約人員縱然未簽署本須知,其在本施工範圍所受之任何傷害全部由邀約人負全部責任。
三、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範圍一律必須配戴安全帽,另應依該作業內容特性,配備必要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其所需之防護具及急救器具由施工人員自備。
四、危險性機器設備之操作人員應依法取得合格執照始可操作。
五、進入施工範圍必須自行注意週遭環境安全,以防傷及自己、別人或為人所傷。六、施工人員必須年滿 16 歲以上,且須投保勞工保險或意外保險。
七、承攬廠商對其僱用之工作人員,應予安排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預防災變訓練,施工人員未受過上述訓練者不得進入施工範圍。
八、承攬廠商及施工人員必須負責施工範圍內環境之整理整頓及維護並經常清運廢棄物,第三者因此而受到傷害時由該施工人員或承攬廠商負責賠償。
九、為確保自已之施工範圍不被第三者擅自闖入,對自己施工之區域應加以防護或警告標示。
十、施工人員因施工造成本校人員、財物或病患、病患家屬之身體、財物受到直接、間接傷害,須負完全損害賠償之責。
十一、本校區皆屬明火管制區,施工人員需要從事電焊、氣焊、熔切、加熱、焚燒等明火作業及產生火花之砂輪切割研磨等作業,應確認施工場所及其週圍環境之安全性,將可能被波及之可燃(爆)性物品清移或隔離、地面油污加以清洗、可燃性材質之地板加覆隔熱材等,協助做好消防及其他必要之防火安全措施,以上皆完成後始可動用明火。若在可能有溢散易燃(爆)、有毒性物質之作業區施工時,必須增加檢測氣體(粉塵)濃度,測試之濃度超出安全管制值時嚴禁動用明火。
十二、進入通風不良或有揮發性氣體、有毒性氣體之範圍時,除須有二人以上且一人在區域外負責監視安全外,進入之人員必須有適當之防護裝備及良好之照明和通風設備。
十三、從事震(振)動性之工作,必須對該工作區之四面八方(前後左右上下)能感受震(振)動之範圍內的所有物品器具設備,先做好防護固定等工作,以避免物品器具設備因震(振)動造成損害或發生災害。
十四、凡在同一工作範圍內之施工人員均應於其承攬之工程開工時,加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遵守協議規定及決議事項。「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之負責人由該組織成員推派。未加入該組織或不遵守該組織規定或決議事項之施工人員本校得予以解除承攬或命令其上包商予以解除承攬。
十五、施工作業期間,施工人員對於各種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應事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擬訂緊急應變計劃,並應要求所屬員工嚴格遵守作業規定,隨時隨地注意工作場所(工地)安全衛生,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工作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廠商負其完全責任,與本校無涉。工作人員有意外傷亡或因工作失慎致發生傷害他人情事時,由承攬廠商負責理賠,如有損及本校財物,承攬商應於事發後十五日內負責賠償。
十六、本校對於施工人員之作業設施或作業方法,認為有危害本院設備或從業人員安全之顧慮時,各級主管、監工或安全衛生人員得隨時令其停止工作至危害因素完全消失為止。
十七、明火作業施工場所上下樓層間之孔洞及周圍之水溝、暗渠、線溝、線槽等應確實予以封閉隔離,並清除積存之可燃性物品,火花、焊渣等飛濺區域設置適當防火屏等,以防止火星掉落造成危險。
十八、動用明火之區域,施工人員必須至少於中午休息及下午下班時澈底排除引起延遲燃燒之可能後始得離開。
十九、在雇用吊車時應要求吊車公司指派指揮人員及維持現場安全人員,並檢查應具備之執照。
二十、 起重懸吊等工作須確實注意綑紮之牢固安全,並注意周圍上空環境、氣流及懸吊迴轉區地面人員疏散等安全問題。
二十一、未經本校監工人員同意,施工人員不得擅自接用本校電源或拆移或關閉電源,如因維修須關閉開關,必須在該啟斷之開關上懸掛警示告示或以一般人無法輕易開啟之方式防止被誤送電。
二十二、電氣接於電源開關時,須由電氣專業人員接線,連接用電器具之電線、電纜、接地導線,其線徑大小應符合用電容量,並依法規標準設施。
二十三、交流電焊機應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始可攜帶進入工地。
二十四、操作使用交流電焊機之人員不得遠離電焊機之置放處,如因事須離開,
必須將電源切離,並妥善保管。如因被其他施工人員使用而造成人員財物損傷,該電焊機之攜入者仍負完全賠償之責。
二十五、明火作業收工時,應將火種及火星熄滅,使用之水、電源、氧氣、乙炔等關閉,使用之機具妥善收拾整理好始可離開。
二十六、明火使用期間,使用者如需暫時離開,應暫停明火。
二十七、使用或備用之氧氣、乙炔等氣體鋼瓶,不可平放地面及接近火源、高溫,應予直立放置,並以專用之鋼瓶車或鍊條、繩索等固定於堅固之支持物,以防止其傾倒。
二十八、鋼瓶超過定期檢查期限者或未裝壓力錶、壓力調節器或損壞、故障及橡皮管龜裂、腐蝕者,均嚴禁使用。
二十九、輸送氧氣、乙炔等氣體之橡皮管,其接頭須以專用之管箍束緊牢固,不得放置於易絆倒人員或被踐踏、輾壓、割傷之處。
三十、 鋼瓶之開關閥門、壓力錶、壓力調節器、管接頭及管線,禁止沾附油脂。工作人員之手、手套、工作服沾有油脂時,應先擦拭乾淨或更換才可作業,以免引起火或爆炸。
三十一、電氣配線或移動式電線,應設法避免橫越通路或車輛出入場所,未能免除時,應以管路埋設地下或以厚鋼板、槽鐵等掩護或以架空方式配設,架空配設時,其高度不得被出入之人、車、物品碰觸。
三十二、用電器具應接近電源開關且乾燥之處所,不可置於潮濕、油污或低窪易積水之場所,其裝置在室外露天者,須加設蓋板或雨帆等防雨措施,每日收工及遇下雨天時,應將用電器具覆蓋或移入不被雨淋濕之處所。
三十三、必須在潮濕場所施工時,電焊機應以絕緣體墊高並固定之。
三十四、各項用電器具應選擇容量適當之開關接用並固定妥善,使用中保險絲熔斷時,應洽電氣專業人員以標準規格之材料更換,不得自行更換或用代用品。
三十五、電焊機與各用電器具之外瞉均應接地,配裝之接地線須確實與開關箱接地銅排或接地線以壓著端子、墊圈及螺絲鎖緊,保持接解良好,電焊機二次側地線必須直接配至焊接之工作物本體上,禁止配接於其他設備或管架上,地線應使用軟性並覆有絕緣皮銅導線,禁止以其他金屬物代用。
三十六、各項電器裝置必須以正確方法使用,開關、插座等之護蓋不得任意取下,每一分路電源開關或插座不得使用兩回路以上用電器具。
三十七、電源開關箱及電器線路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三十八、施工人員於作業中有意外接觸或接近電氣裝置致有感電危險顧慮時,施工人員應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如護罩、護網、護欄、絕緣被覆、漏電斷路器、安全警告及禁止標示等)。
三十九、須活電作業或活線接近作業時,施工人員應確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及穿
戴個人防護用具,經檢查核准後始可進行作業。
四十、 檢修電器、線路或在接近電氣線路作業前,應先將電源切斷停電或隔離,確定無殘留電荷且開關已上鎖(未能上鎖者先取下保險絲),並掛置「檢修中禁止送電」警告標示後,始可進行作業,工作完成送電前,須確認人員安全無慮後始可送電。
四十一、施工人員於每日送電前,應執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始可送電,每日下班前或暫停施工時,應將電源開關及開關箱門關閉、電源插座拔出、電纜線等收拾妥當,並檢查確認安全後始可離開。
四十二、電氣導線表皮破損或電氣裝置絕緣不良,應即處理或更換新品。
四十三、工作中遇有任何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停止使用及切斷電源並通知電氣專業人員檢修,未確認安全前不得再開電源。
四十四、工程施工完成時,施工人員應將自備配設之電線、電纜及用電器具等設施拆除清離,有動用本院供電設施(如開關、插座、護蓋)者應妥為復原。
四十五、本校依「菸害防治法」規定全面禁煙,凡在校內吸煙經查者,依規定辦理。
四十六、以上所指「本校」為財團法人亞洲大學。
本人已詳細閱要切結之守則內容並充分瞭解且牢記在心,一經簽署當永遠遵守以上守則。
簽 署 人: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單價分析表
中文品名 | 廠牌/型號/規格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總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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