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组合申购业务委托协议书ABC(2016)7001-1
开放式基金组合申购业务委托协议书ABC(2016)7001-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充分了解开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的运作规则,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双方就开放式基金组合申购业务(简称“组合申购业务”)协商一致,在双方签订并生效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基础上,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与《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
第一条 定义
1.1 组合申购业务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将一笔资金按照基金组合设置的投资比例计算组合内各只开放式基金投资金额,一次性申购基金组合内多只开放式基金。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可多次办理组合申购业务。
1.2 基金组合是乙方根据其代理销售的开放式基金的历史业绩和风险特征设计的,包含多只开放式基金并设置各只基金投资比例的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基金组合仅是一种投资建议,乙方对基金组合和组合内各只开放式基金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甲方申请基金组合申购业务的签约日、申购的基金组合和金额以双方签字或盖章的银行业务凭证的记录为准。
2.2 基金组合内各只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手续费等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3 基金组合的风险等级为组合内各基金风险等级的最高值。
2.4 甲方办理组合申购业务时,须同时满足组合内各只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起点金额、递增金额、最高限额等限制,否则该组合申购及组合内各只开放式基金的申购申请将无法提交。
2.5 组合申购业务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甲方每次办理组合申购业务时,基金组合内各只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价格以申购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为准。
2.6 乙方为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不承担确保基金组合内每只开放式基金交易成功的责任,受理的甲方
委托申请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7 基金组合内各只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按照单只基金赎回业务规则办理。
2.8 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条 变更和终止
3.1 甲方有权申请终止本协议,并到乙方办理解除手续。
3.2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
第四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4.1 完全理解基金组合申购业务规则,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4.2 已接受乙方进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申购的基金组合产品符合本人风险承受能力,或虽超出本人风险承受能力但本人仍坚持要求办理。
第五条 保密事项
双方应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信息,除因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x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七条 协议的组成
甲方在乙方成功办理组合申购业务签约、基金组合产品申购、组合申购业务解约等业务时,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业务完成回单,回单(如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乙方可基于办理本合同项下业务、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查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甲方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查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金融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乙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费用
9.1 乙方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乙方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甲方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乙方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内容约束。
9.2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9.3 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上述条件的证明,甲方不予提供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索取本合同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 360 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9.4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x协议在甲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乙方在业务凭证上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