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青岛众合世纪招标有限公司(盖单位章)项目编号:ZFCG2021000905
青岛市政府采购
青岛市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运维服务
采 购 人:青岛市商务局(盖单位章)
代理机构:青岛众合世纪招标有限公司(盖单位章)项目编号:ZFCG2021000905
日 期:二零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0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1
1.项目说明 11
2.采购产品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11
3.商务条件 14
第五章 评审办法 16
1.相关要求 16
2.评分标准 17
3.政策加分以及计算方法 19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20
1.采购依据以及原则 20
2.合格的供应商 20
3.保密 21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以及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21
5.踏勘现场 22
6.询问及答复 22
7.偏离 22
8.履约担保 22
9.采购代理服务费 22
10.磋商文件 22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23
12.响应报价 25
13.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5
14.响应文件的密封 26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26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6
17.质疑 26
18.投诉 27
19.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28
第七章 开启响应文件、磋商、成交 29
1.开标程序 29
2.开标 29
3.评标委员会 30
4.资格审查、评标程序 32
5.资格审查 32
6.评标 33
7.澄清有关问题 34
8.定标 34
9.中标公告以及中标通知书 35
10.不合格投标人或投标无效 35
11.废标 36
12.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36
13.违法违规情形 36
14.违规处理 37
第八章 纪律要求 38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38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38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38
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8
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39
1.签订合同 39
2.追加合同金额 39
3.服务质量与验收 39
4.合同主要条款 40
第十章 投标文件格式 45
第一章 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青岛市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运维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青岛市政府 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登录青岛市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报名,注册报名成功后可自行从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直 接 下 载 采 购 文 件 。 未 在 青 岛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上注册、报名、获取采购文件的,响应
无效,并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FCG2021000905
项目名称:青岛市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运维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0 万元最高限价:90 万元
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信用山东(xxxxxx.xxxxxxxx.xxx.xx)及信用青岛(xxx.xxxxxxx.xxx.xx/x00000000/xxxxx.xxxx)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报价;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自 2021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09 时 00 分起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09 时 30 分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方式:在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内登录青岛市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报名成功后免费下载磋商文件;
3.售价:0 元;
4.未按规定获取的采购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负。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 年 10 月 22 日 09 点 30 分(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 000 x
五、开启
时间:2021 年 10 月 22 日 09 点 30 分(xxxx)
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 000 x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 公告媒介:本项目采购公告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预算金额在 500 万以上的项目,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 本项目不支持网上远程开标,供应商必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青岛市商务局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 号世贸中心
联系方式:0532-859102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岛众合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 xxxxx 0 x 000 x
联系方式:0532-8765582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0532-87655829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青岛市商务局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青岛众合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
3 | 项目名称 | 青岛市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运维服务 |
4 | 分包及成交规定 | √本项目不分包 |
5 | 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构成 | 财政资金 |
6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报 价 | √不接受 |
7 | 报价有效期 | 自报价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天 |
8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
9 | 履约保证金 |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
10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 √ 成交人支付,代理费:按中标金额的 1.5%执行收 取。 |
11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采购人依法依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 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
12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详见青岛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 xxx.xx)本项目磋商公告页面,供应商应密切关注上述公告页面的最新澄清信息。澄清和修改一经发布,视为供应商已收到。 |
13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 案 | √ 不允许 |
14 | 响应报价的范围 | 含税全包价,包括服务及服务设备的设计、制作、包 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
15 | 最后报价 | 报价次数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最后报价前必须告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以最后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的,按其前一次报价进行 评审。 |
16 |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及 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标准 | □本包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有关要求详见采购公告和第三 |
章。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本包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有关要求详见采购公告和第三章。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本包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有关要求详见采购公告和第三章。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本包为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标准如下: 1.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工程项目为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工程项目为 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
17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 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
18 | 进口产品采购 | √ 不允许 □ 允许,产品名目清单: |
19 | 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优惠标准 | □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加分幅度详见评分标准。 √本项目无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
20 | 确定核心产品 | / |
21 | 样品 | √不需要 □ 需要,样品要求如下: 1.样品:磋商文件中带“※”标注的货物为供应商开启响应文件时应提供的样品。 2.样品的生产、安装、运输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3.送样截止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送样送达地点: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拒绝接收。 5.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摆放样品并 做好展示,样品不能有供应商的标识及品牌,样品将进行统一编号。 |
6.若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电源线等),届时未能演示的,后果自负。 7.宣布评审结果前,供应商不得将样品整理、装箱或者撤离展示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样品进行整理、装箱或者移动样品的,供应商必须书面提出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移动样品。磋商小组已经确定供应商响应无效或者废标的,供应商签字确认后可以进行样品整理、装箱或者撤离展示区,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其他供应商的样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宣布评审结果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清点、检查和密封样品,由成交供应商 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封存。 | ||
22 | 响应文件要求及数量 | 响应文件应按包进行编制。 1.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伍套,每部分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电子版响应文件壹套: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包括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格式:PDF 格式;介质:“U”盘或者光盘; 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与资质证明材料原件放在一起,与其他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3.资格证明材料。 |
23 | 响应文件装订 | 1.分册装订。分技术部分以及商务部分二册; 2.每册响应文件以 A4 纸张双面打印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授权书、说明书、彩页等成品印刷材料,可以不标注页码,应将这些材料放置在该册最后,折叠成 A4 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不得打钉)。 |
24 | 响应文件密封 | 1.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三个密封件(样品部分除外),分别是技术部分密封件、商务部分密封件、资质证明原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部分密封件。 2.密封件封套上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投标人名称等, 在所有封签处标注“ 请勿在 2021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3.资质证明材料原件部分与电子版响应文件放在一起单独密封(封套要求按照本条第 2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其他响应文件同时递交。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出示并提交,不允许 放在证明材料原件的密封件中。 |
25 | 响应文件签署 | 1.磋商文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中性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 |
26 | 响应文件盖章 | 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 (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 印章。 |
27 | 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 时间:2021 年 10 月 22 日 09 时 30 分 地点:xxxxxxxxxx 00 xxxxx 0 x 000 x |
28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共 1 组,其中:第 1 组采购人代表 1 人,评 审专家 2 人; |
29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30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是,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个数: |
31 |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
31.1 | 书面形式的定义 | 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文本及电子文档,发布的磋商公告、磋商文件及发出的澄清、答 疑、变更等各类公告。 |
31.2 | 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不允许 □ 允许,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
31.3 | 监督和管理 | x次竞争性磋商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部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31.4 | 其他 | / |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提供形式 | 备注 | 必 须 提 交 |
1 | 营业执照、登记 证书、执业许可证等 | 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组织 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的原件 | 是 |
2 | 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 | 声明函原件 | 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1) | 是 |
3 | 信用查询 | 截图文档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 |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信用山东 (xxxxxx.xxxxxxxx.xxx.xx)及信用青岛 (xxx.xxxxxxx.xxx.xx/x00000000/xxxxx .html)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 否 |
4 | 评标办法中评分所需的其他相关 证明材料 | 按要求提供 | 开标时提供评分标准中得分项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业绩、认证等)。 | 否 |
备注:
1、1-2 项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 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 本项目共分为 1 个包进行招标。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
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2.采购产品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2.1 项目概括
青岛市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运维工作主要包括运行监测、现场巡查、运行分析和日常管理、综合管理服务等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2.2服务要求
2.2.1 运行监测
2.2.1.1 设立运维指挥中心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监测追溯城市平台 6 类共 909家流通节点每日数据上报情况,每日汇总当日没有上报追溯数据的企业名单,并进行数据督报,了解并登记数据缺报原因,填写数据督报记录。
2.2.1.2 重点监测各流通节点基础信息是否完整、系统运行是否正常、信息上传是否及时、报送数据是否完整和真实有效,并形成运行数据监测日志。
2.2.1.3 按照监测日志发现问题,协调督促各流通节点主体及时整改。
2.2.1.4 按照需要,组织做好各节点用户端及管理端的系统使用培训。
★要求:建立运行监测日登记制度。
2.2.2 现场巡查
2.2.2.1 批发市场。每周对批发市场进行一次巡检,并现场督促整改。巡检重点:
(1)平台运行日监测发现问题。(2)肉品查验点、蔬菜等进场登记、录入系统的完整
性、真实性。(3)现场网络稳定情况、经营业户自助交易终端使用情况、设备损坏维
修是否及时等。(4)巡访了解自助交易终端使用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要求:每周对各批发市场巡检 2 次,凌晨和上午各 1 次,每次由 2 人共同执行。
2.2.2.2 xx、猪肉专卖店。建立日巡检制度,并现场督导整改。巡检重点:(1)平台运行日监测发现问题。(2)肉菜二维码、追溯节点二维码是否悬挂。(3)追溯查 询链条是否完整、信息是否有效。(4)二维码是否存在遮盖、悬挂位置使用不便等情
况。
★要求:每月对各超市巡检 1 次;每日实时监控专卖店数据上报情况,专卖店系统故障通过远程电脑连接或现场方式诊断故障原因、解决故障,或协调相关承建单位解决问题,专卖店 7*24 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2.2.2.3 屠宰企业。建立平台系统巡检和问题发现督促整改机制,必要时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巡检重点:屠宰企业生猪来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
格证明、违禁药物检测证明等信息登记上传是否及时、完整、有效。要求:1、每月对屠宰厂抽查 1 次。
2.2.2.4 农贸市场。对所有追溯体系内农贸市场追溯运行情况进行系统检查,包括:系统进出场登记信息是否完整、追溯码是否下发;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农贸市场追溯现场巡查。
2.2.2.5 集团消费单位。对所有加入追溯体系的集团消费单位运转情况进行系统
检查,包括:进场信息是否上传、运行情况是否正常等。要求:每月对各集团消费单位巡检 1 次。
★要求以上巡检建立日志登记制度,并形成月度专项问题通报,巡检人员根据节点名录循环检查,问题节点重点巡查。
2.2.3 运行分析和日常管理
2.2.3.1 每日对追溯平台各节点异常数据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实施。
2.2.3.2 建立月通报机制,汇总运行监测和现场巡查情况,按区形成节点运行工作通报。
2.2.3.3 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平台运行的研究分析,按季形成平台运行分析报
告。
2.2.3.4 做好城市平台和商务部平台的对接以及查验点耗材的登记发放。
2.2.3.5 负责云服务器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对云服务器进行远程巡检。
2.2.3.6 汇总并记录城市平台和各流通节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需要改进优化的环节,定期与软件开发单位联络沟通,落实相关软件错误修改与升级的工作进展。
2.2.3.7 为确保城市平台全部追溯相关数据安全,需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对备份数据进行可用性验证。
2.2.3.8 组织追溯体系参与各方定期进行沟通,沟通形式包括周例会、专题研讨会,现场讨论会等,及时就项目进展、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信息分享沟通,就追溯体系中存在问题进行分解、协调与解决。
2.2.3.9 根据青岛市商务局和青岛市重要产品流通追溯运行指挥中心工作动态,对城市平台和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栏目进行日常维护。
2.2.3.10 每周对青岛市重要产品流通追溯运行指挥中心的全部技术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包括远程监控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办公电脑和桌椅及相关设施设备。
★要求:形成运行分析月工作通报和季度平台分析报告。
2.2.4 综合管理服务
2.2.4.1 宣传联络对接。主要负责做好日常的对外宣传和新闻媒体联络,研究制定媒体宣传计划,落实与电视台等媒体的专题宣传。根据需要筹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
2.2.4.2 流通节点引导对接。负责收集相关区市、企业、单位对接追溯平台的申请、审核,并联系软硬件技术方落实节点对接方案。
2.2.4.3 肉品入市信息登记。负责做好生猪产品入市流通追溯信息登记政策咨询、登记初审、相关文件草拟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2.2.4.4 “菜篮子”商品储备追溯节点巡查。根据政府储备任务和肉菜投放计划安排,对xx、储备企业库储备商品追溯二维码悬挂使用巡查和信息核查。
2.2.4.5 肉菜市场运行分析。建立日监测制度,每日定时更新商务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的肉菜上市量、价格等信息,每日监测“菜篮子”市场监测系统企业信息报送情况,每周撰写肉菜市场运行分析报告。
2.2.4.6 档案管理。全面做好追溯平台运行管理档案的归档和信息查阅。
2.2.5 其他行业管理工作
协助市商务局对青岛市各类追溯体系流通节点进行管理,包括:入市备案屠宰企业、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集团消费单位和肉品专卖店等进行追溯体系行业管理检查与其他追溯相关支持和培训工作。
2.2.5.1 对接商务部追溯考核体系。内容:按照商务部考核要求,定期上传青岛市追溯数据信息,排查处理数据上报故障。
2.2.5.2 根据商务部考核要求,结合青岛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青岛市追溯体系考核制度,定期形成并通报考核成绩,根据考核成绩对于考核落后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流通节点单位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方面进行考核改进督导,落实整改措施。
2.2.5.3 定期组织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重要流通节点等项目参与单位进行交流沟通,根据需要组织例会、专题研讨会,现场讨论会等活动,及时沟通项目进展、体系运行情况,确保追溯体系内沟通渠道畅通。
2.2.5.4 执行商务部和青岛市追溯体系有关考核(考评)要求。做好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2.2.5.5 根据商务部、市级追溯考核结果,结合追溯体系运行中各流通节点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期培训,推动各流通节点运行质量提升。针对各流通节点的运行不足,准备培训材料。
包括组织对考核排序落后的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不断提高追溯体系运行质量。
★要求:每周组织项目召开追溯周例会,根据项目进展要求组织专题研讨会和现场讨论会;培训会月均 1 次,每次 1 天。
2.2.6 项目推进
根据追溯工作计划安排,推进新加入追溯体系的流通节点实施等部署工作,并结合追溯体系运行情况与科学技术发展现状,提出追溯体系新技术应用建议,并按照要求予以落实。在新流通节点实施过程中,安排专人到现场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2.2.6.1 完成新增流通节点加入追溯体系实施工作。就新增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集团消费单位、放心肉专卖店等流通节点加入追溯体系,协调区商务主管部门硬件厂商、软件开发商、集成商和项目监理等相关单位,完成实施、培训、督报及相关工作。
2.2.7 人员配备及其他要求
2.2.7.1 本项目需成立配备不少于 7 人专职人员的运维团队,其中项目经理 1 人,软件技术人员 2 人,市场巡检及运行分析、综合管理人员 4 人。
2.2.7.2 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情况,双方妥善协商处理。采购人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如下:
序号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 | 备注 |
1 | |||
2 | |||
…… | |||
3.商务条件
3.1 服务期:
服务期限:运维服务期为一年,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
3.3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服务人员到位且运维服务正常运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款,供应商需按照合同金额的 5%缴纳履约保证金,运维服务期满且达到服务要求,采购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3.4 服务保障及响应时间
3.4.1 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
3.4.2 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 30 分钟内做出响应,1 小时内到达现场,2小时内协调组织维修完毕,对疑难问题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的要在当日提出研究解决方案,并协调督促相关方及时解决。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章 评审办法
1.相关要求
1.1 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2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1.3 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磋商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1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3.2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3.3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3.4 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1.3.5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4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4.2 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1.4.3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5 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1.6 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原件的扫描件,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2.评分标准
2.1 评分汇总
评分因素 | 商务部分 | 技术部分 | 总分 |
分值比重 | 14 分 | 86 分 | 100 分 |
2.2 商务部分
评分项目 | 分数 | 评分标准 | |
商务部分 | 投标报价 | 10 | 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标书投标报价(或最终价格)中的最低投标报价。 最终报价: 1.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服务),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 |
成的联合体的产品 10%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最终报价; 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比 30%以上的,给予 3%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最终报价,报价得分=评标基 准价÷(投标报价或者最终价格)×满分。 | ||||
企业业绩 | 2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有已承揽的同类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满分 2 分。 须同时提供同一项目合同的原件,否则不得 分。 | ||
企业荣誉 | 2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近三年)获得副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与本项目相关的荣誉证书,每份企业荣誉得 1 分,满 分 2 分。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原件,否则不得 分。 | ||
技术部分 | 响 应 情 况 | 基本分 | 15 | 全部满足实质性条款要求的得 15 分; 实质性条款有 1 项不满足的,为无效投标。 |
正偏离 | 5 | 优于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每有一项加 1 分,最高加 3 分;对非实质性要求,每 出现 1 条正偏离,加 0.5 分,最高加 2 分, 以上两项最高加 5 分。 | ||
负偏离 | 0 | 非实质性条款每出现一条负偏离扣除基 本分 2 分,出现 3 条及以上负偏离的,响应情况项不得分。 | ||
运维方案 | 12 | 运维方案优于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得 12-9 分;运维方案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且相 对完备的,得 8-5 分;运维方案较差且相对 |
不完备的,得 4-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技术人员配置 | 9 | 供应商拟投入技术人员和服务队伍配置情况,包括职称、岗位分工、职责等进行评审:人员配备合理的且必须由 7 人及以上专职人技术人员组成、专业经验强,分工明确的,得 9-7;人员配备能满足项目要求、专业经验较强,分工较为明确的,得 6-4 分,人员配备能满足项目要求、专业经验较弱,分工不合理的,得 3-1 分;未提供不得分。注:须提供人员常驻地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或社保网站打印的社保证明原件,未提 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
服务体系 | 7 | 投标人提供的运维服务体系完整、管理制度、流程规范、人员考核办法、激励政策合理的,得 7-5 分;运维服务体系完整、管理制度、流程规范、人员考核办法、激励政策较合理的,得 4-3 分;运维服务体系不完整、管理制度、流程规范、人员考核办法、激励政策基本合理,得 2-1 分,未提供不得 分。 | |
服务定位 | 15 | 从服务好项目角度出发进行综合评分,整体统筹规划合理、认识深刻、定位符合的,得 15-11 分;从服务好业主角度出发对项目的整体统筹规划基本合理、认识较为深刻、定位一般,得 10-6 分;整体统筹规 划、认识、定位不合理得 5-1 分,未提供不 得分。 | |
售后服务方案情况 | 7 | 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完整、合理且可 行,保障措施到位,后续技术支持和应对各种故障和特殊问题能快速解决的,得 7-5 |
分;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承诺较完整、较合理可行,保障措施基本到位,后续技术支持和应对各种故障和特殊问题能较快速解决的,得 4-3 分;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基本完整可行,保障措施基本到位,后续技术支持和应对各种故障和特殊问题能基本解决的,得 2-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措 施、保密措施 | 9 | 投标人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保密措施等能做到机构健全,建立完整的工作台帐、工作信息收集、反馈等客户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全面完善、合理可行、清晰明确的,得 9-7 分;内容无缺漏项,描述较为 合理、清晰的,得 6-4 分;内容有明显缺漏 项,缺乏可行性,描述不清晰的,得 3-1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应急服务措施 | 7 | 有详细、科学且安排合理的应急服务措施并且应急服务措施完备的,得 7-5 分,提供的应急服务措施可行并具有一定可实施性的,得 4-3 分,应急服务措施基本可行,可 实施性一般,得 2-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3.政策加分以及计算方法
3.1 说明:
3.1.1 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 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2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2019〕9 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的规定,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优先采购产品
的,享受政府采购优先政策:
3.3.1 评审时,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折扣(详见评分标准)。
3.3.2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的电子文档。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1.采购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1.6《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7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供应商
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2 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2.4.1 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4.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4.3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4.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5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4.6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5 除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外,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2.6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 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资格。
3.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以及参与采购活动费
用
4.1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 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 时间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 报价有效期
4.4.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 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 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响应 文件有效期的,其响应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4.5 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 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 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及答复
6.1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履约担保
8.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 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 额的 10%。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可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
8.2 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应当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9.采购代理服务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磋商文件
10.1 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1 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4)采购需求;
(5)评审办法;
(6)供应商须知;
(7)开启响应文件、磋商、成交;
(8)纪律要求;
(9)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0)响应文件格式;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2 根据本章第 10.2 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及确认,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
11.3 资格审查部分
11.3.1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第三章序号 1 要求的内容);
11.3.2 资格证书(如有);
11.3.3 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声明函(见附件 1)
11.3.4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11.4 商务部分
11.4.1 投标函;
11.4.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4.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4.4 投标报价:
(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投标报价(即投标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报价项不得空缺、删除或修改,也不可用“……”“-- ”“免费”“无”及“已包含在总价中”等表示。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 金额对应,投标人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无此项报价的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可用阿拉伯数字“0.00”表示,投标人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 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
(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4.5 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若有);
11.4.6 商务响应表;
11.4.7 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
11.4.8 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
11.4.9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11.4.10 中小企业声明函(xx);
11.4.11 监狱企业的证明(若有);
11.4.12 节能、环保等的资质证书或者文件(若有);
11.4.13 招标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若有);
11.4.14 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若有)。
11.5 技术部分
11.5.1 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11.5.2 服务方案;
11.5.3 应急服务措施;
11.5.4 服务响应表;
11.5.5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11.5.6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1.5.7 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1)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2)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3)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投标人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投标人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5)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投标人须全部承担。
11.5.8 招标文件技术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1.5.9 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2.响应报价
12.1 响应报价的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供应商应对所投包中的货物进行报价,对每一包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
12.3 响应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5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6 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12.7 开启响应文件时,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书面确认。
12.8 唱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报价进行唱价。
12.9 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12.10 采购人不接受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
12.1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报价。
13.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3.1 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 响应文件编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响应文件签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供应商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 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4.响应文件的密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 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5.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在磋商文件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销其响应文件。
17.质疑
17.1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依法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7.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7.3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7.4 质疑函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7.5 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17.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8.投诉
18.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 94 号令)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18.2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94 号令)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18.3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18.4 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18.5 代理人提出投诉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18.6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9.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七章 开启响应文件、磋商、成交
1.开标程序
1.1 宣布开标纪律;
1.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1.3 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4 投标人相互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5 按照投标人签到顺序,宣布响应文件开启顺序;
1.6 按照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响应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7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8 开标结束。
2.开标
2.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
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招标会的代表必须签名报到,法定代表人出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 出席。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2.2 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投标人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报现场监督人员和评审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响应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确认无异议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投标人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投标人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 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2.3.1 唱标顺序:按照投标人投标签到顺序进行。
2.3.2 唱标内容: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包、响应报价、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响应方案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响应报价。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以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4.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2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2.4.3 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
2.4.4 开启响应文件后,投标人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2.5 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标和记录,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6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2.7 参加开标会议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评审。
3.评标委员会
3.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只限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评审专家的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3.2 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3.5 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 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 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 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6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3.6.1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3.6.2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6.3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3.6.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3.6.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7 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3.7.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xx地履行职责;
3.7.2 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 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3.7.4 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 编写评标报告;
3.7.7 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3.7.8 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 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
3.8.3 自身与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
3.8.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9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资格审查、评标程序
4.1 资格审查
4.2 宣布评标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3 组织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4.4 符合性审查;
4.5 技术和商务评审;
4.6 澄清有关问题;
4.7 比较与评价;
4.8 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4.9 编写评标报告;
4.10 宣布评标结果。
5.资格审查
5.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未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属于不合格投标人。
5.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信用山东(xxxxxx.xxxxxxxx.xxx.xx)及信用青岛(xxx.xxxxxxx.xxx.xx/x00000000/xxxxx.xxxx)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电脑截屏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投标无效;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投标无效。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5.3 在资格性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见附件 1)审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情况。
5.4 在资格性审查时,对属于不合格投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出不合格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说明。
6.评标
6.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6.1.1 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6.1.2 宣布评标纪律;
6.1.3 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6.1.4 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6.1.5 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1.6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6.1.7 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6.1.8 核对评标结果,有以下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6.1.8.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6.1.8.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6.1.8.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6.1.8.4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1.9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6.1.10 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6.2 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在符合性审查时,对属于投标无效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必须提出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投标无效说明。
6.3 技术和商务评审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6.3.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6.3.3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澄清有关问题
7.1 如果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评标委员会需投标人澄清。
8.定标
8.1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应当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8.2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8.4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8.5 对于分包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可以选择多包投标但限制中标包数的,中标人的选择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分包及中标规定”确定。
8.6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8.7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8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9.中标公告以及中标通知书
9.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投标人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投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招标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公示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9.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不按照规定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投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投标人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不合格投标人或投标无效
10.1 响应报价超出采购控制价;
10.2 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
10.3 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
10.4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10.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者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10.6 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10.7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
10.8 响应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0.9 响应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10.10 评审小组 2/3 以及以上成员认定响应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是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响应文件一部分的;
10.11 评审小组判定投标人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10.12 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
10.13 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带“※”标注样品的;
10.14 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响应文件的;
10.15 资格、资信证明原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未装订于商务文件中的;
10.16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
10.17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响应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审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评审小组做出的决定。
11.废标
1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1.1.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 3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
11.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1.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1.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1.1.5 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1.2 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2.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
12.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
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2.2 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3.违法违规情形
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3.1.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1.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13.1.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3.1.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3.1.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投标无效处理:
13.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3.2.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3.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3.2.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3.3.1 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2.3.2 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13.3.3 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3.3.4 采购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3.3.5 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13.3.6 采购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4.违规处理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情节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
14.1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的;
14.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14.3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4.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4.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4.7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14.8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14.9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纪律要求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签订合同
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 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 4 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 有法律效力。中标人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1.4 有关法规或者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5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并同步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1.7 甲方支持乙方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 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青财采〔2019〕20 号)规定享受信用融资政策。如 乙方按照文件规定向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平台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甲方承诺无 条件允许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号变更为相应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为信用 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变更账号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平台备案锁定。
1.8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3.服务质量与验收
招标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完善服务内容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4.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 住所地: 乙方(中标人): 住所地:
乙方于 年 月 日参加了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 组织的“ (项目名称 及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乙方为 (包及包名称) 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 技术标准:
……
第二条 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服务价格及与之配套的设计、制造、正版软件、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第三条 服务交付 1、交付日期:
2、交付地点:
……
第四条 交付验收
1、甲方应当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时间、方式、程序和内容等事项,组成验收小组,在收到乙方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建议有明显不当的除外)。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2、对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甲方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负担由甲乙双方约定。
3、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乙双方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文件材料的要求共同验收,并且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履约验收报告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
第五条 所有权归属
乙方将服务成果交付甲方,并且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所有权转移给甲方,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乙方,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如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2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总金额价款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开始支付合同价款时才发现产权有瑕疵的,乙方仍须支付上述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乙方应当保证其为甲方出具的有关大会活动创意、策划文案、图案、照片、音视频等资料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包装、装运及运输
1、乙方负责包装、装运和运输,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2、包装费、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
……
第七条 款项支付
1、服务成果交付甲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2、允许并鼓励乙方提供电子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3、付款方式
3.1 预付款比例: %,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 (¥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支票、押金证明、保险单、保函、信用证等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
失。
3、履约保证金在服务交付验收合格 月无质量问题后,填写《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表》、《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和资金往来收款收据交监督部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
第九条 售后服务及承诺
1、服务质量保证期限自提交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并且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有能力提供持续的、本地化售后服务。
3、乙方负责系统安装和调试以及操作人员培训,并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使操作人员能独立进行管理、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及技术文档收集整理,待验收后移交。
4、服务范围:负责招标文件所涉及到的所有服务。
……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乙方保证,甲方在享受服务或者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软件等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
……
第十一条 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二条 乙方责任
1、保证所提供服务为投标文件承诺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满足甲方的需求,保证其配套项目部件为全新的未使用的且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
2、保证所提供服务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对服务以及与之配套的项目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
3、保证其所供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供服务成果及与之配套项目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交付服务成果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时,每逾 1 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3‰的滞纳金。逾期交付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 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
5.甲方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
6.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甲方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
7、因甲方过错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保密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 10%支付违约金。
……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除招标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二份,同级财政部门一
份。
……
第十八条 服务期限
x合同服务期限为 年;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根据《政府采购目录》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双方可以根据法律及各项规定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
2、乙方投标文件;
3、中标(成交)通知书;
4、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5、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十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
包:第 包
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二〇 年 月 日
资格审查文件目录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第三章序号 1 要求的内容);
2、资格证书(如有);
3、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声明函(见附件 1);
4、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 1:
声明函
一、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1、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内容:①投标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②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③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二、我方在参加本项目活动前一段时间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若以上声明不实,我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投 标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招标文件未要求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一栏可删除。
投标文件
包:第 包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二〇 年 月 日
商务文件目录
1、投标函(见附件 2);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附件 3);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4);
4、报价一览表(见附件 5);
5、分项报价明细表(见附件 6);
6、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见附件 7) (若有);
7、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证明材料(若有);
8、投标人荣誉(获奖)情况一览表;(见附件 8) (若有)
9、投标人荣誉(获奖)证明材料;(xx)
10、商务响应表(见附件 9);
11、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见附件 10);
12、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见附件 11);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见附件 12);
14、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13);
15、监狱企业的证明(xx);
16、节能、环保等的资质证书或者文件(若有);
17、招标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若有);
18、招标文件其它规定或者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若有)。
附件 2:
投标函
(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 目名称)(编号为 )的投标,为此,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同意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投标文件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90 日历日。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印章):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投标函由授权代表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 :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姓名)为我公司本次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投标、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授权人
(代表)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姓名: | 性 别: | 年 龄: |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5:
报价一览表
投标包:第 包 包名称:
序号 | 服务名称 | 含税总报价 | 备注 (取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
1 | |||
总计 | 大写: | ||
小写: |
注: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的,投标人报价中无需考虑此费用。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6:
分项报价明细表
投标包:第 包 名称:
序号 | 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报价 |
1 | ||||||
2 | ||||||
3 | ||||||
…… | ||||||
服务项目费用合计 |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7:
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投标包:第 包 包名称:
序号 | 采购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合 同 金 额 (万元) | 项目内容 |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8:
投标人荣誉(获奖)情况一览表
投标包:第 包 包名称:
序号 | 荣誉(获奖)名称 | 荣誉(获奖)内容 | 颁发机构 | 获奖时间 |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9:
商务响应表
投标包:第 包
项目 | 招标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投标人的承诺或说明 |
服务保障要求 | |||
服务期限或者提供服务起止时间 | |||
…… | |||
质量管理、企业信用要求 | |||
能力或业绩要求 | |||
…… |
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 10:
甲方:乙方:
联合投标协议书
(如果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可按照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联合体各方经协商,就响应(采购人名称)组织实施(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联合进行投标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各方一致决定,以 为主办人进行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二、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投标内容对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以及响应等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各方保证对主办人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以及售后服务支持。
四、本次联合投标中,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五、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六、本协议提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七、本协议共份,联合体各方各持一份,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甲方名称: (公章) 乙方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附件 11:
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如果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可按照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 (甲方名称)与 (乙方名称)签订的
《联合投标协议书》的内容,主办人 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 为联合投标代理人,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投标各方均予以认可并遵守。
特此委托。
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 (印章) 职合投标代理人: (印章):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甲方名称: (公章) 乙方名称 (公章)法定代表人: (印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附件 1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
的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日 期:
附件 13: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 | 万元,资产总额为 |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 | ||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 .《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
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投标文件
包:第 包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二〇 年 月 日
技术文件目录
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2、服务方案;
3、应急服务措施;
4、服务响应表(见附件 14);
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见附件 15);
6、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8、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 14:
服务响应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第 包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如实逐条一一对应填写响应情况,如有未响应服务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其为负偏离;
2、请投标人在“偏离情况”一栏详细描述存在正偏离或负偏离服务要求,并标明偏离情况;
3、招标文件服务内容未做要求的,不视为正偏离。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15: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第 包
姓名 | 职务 | 专业技术资格 | 身份证号码 |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后附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16:
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服务类样本)
采购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名称 | ||||||||
供应商 | 项目及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 | ||||||||
分期验收 | 是□ | 否□ | 分期情况 | 共分 | 期,此为第 期验收 | |||||
验收时间 | 验收地点 | 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简易验收 □验收小组验收 | |||||||
验收内容 | 服务质量 | 服务进度 | 人员、设备配备情况 | 安全标准 | 服务承诺实现 | 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 | ||||
合 格□不合格□ | 按 时□不按时□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
专业检测机构 情况说明 | ||||||||||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 ||||||||||
最终结论 | 合 | 格□ | 不合格□ | |||||||
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 ||||||||||
采购代理机构意见 | 采购单位意见 |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xxx x) | xxx: | xxx: (xxxxxx) | ||||||||
xxxxx: | (xx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