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所稱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指甲方提供乙方連接網際網路(lnternet)上網使用方式,如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光纖電路(FTT x)、有線電視纜線(Cable Modem)等。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12 年 2 月 3 日通傳平臺決字第 11100645080 號 函核准
立契約書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申請用戶本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第一章服務範圍
x契約所稱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指甲方提供乙方連接網際網路(lnternet)上網使用方式,如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光纖電路(FTTx)、有線電視纜線(Cable Modem)等。
網際網路( Internet )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甲方無法就乙方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
第二條
x服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第三條
x服務之營業區域為甲方與有合作關係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或電路出租業者營業之區域,詳甲方官網公告。
第四條
x服務提供之內容如下:一、數據電路上網。
二、ADSL 上網。
三、FTTX 光纖上網。 四、有線電視寬頻上網。
乙方租用本服務所需之接取電路,由乙方自行租用。第五條
x服務提供網際網路協定(IP)型態分為下列二種:
一、動態IP 位址:係指甲方於乙方每次連線時隨機提供 IP 位址。二、固定IP 位址:係指甲方提供乙方固定 IP 位址。
第六條
x服務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
前項係指本服務不保證乙方與甲方間之傳輸速率,乙方實際上網傳輸速率可能因乙方之終端設備軟硬體、距離、乙方設備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同時使用影音或加值服務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甲方僅以既有之網路資源提供服務。
第七條
乙方使用動態 IP 位址連線超過七十二小時,甲方得予以自動斷線。第八條
x服務使用權利與義務之歸屬,以本服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九條
第二章申請程序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應據實填寫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全名於本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乙方應檢附下列雙證件,並出示正本供甲方核對及留存影本(或影像檔):
一、本國自然人:
(一)國民身分證。
(二)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二、外國自然人:
(一)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三、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商號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但上揭代表人、負責人非屬本國人者,得以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取代。
乙方辦理第一項服務申請時,得以甲方指定且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數位簽章方式簽署申辦文件,並上傳前項證件影像檔留存於甲方系統,供甲方進行身份核 對。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登錄之乙方資料,應保存至本契約終止後一年。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及足以識別乙方與其法定代理人間代理關係之文件,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乙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第十一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應檢附第九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正本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如以電話或網路申請,須於本服務開通前繳交第九條至本條要求之申請書及證件資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服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一、經甲方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乙方提供不實資料或申裝地址未符合甲方或甲方合作業者之營業區域。三、其他依法規或本契約規定不得申請。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收到乙方申請複查之次日起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最短期間為一個月。上揭最短租期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第三章異動程序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得以書面、網路或經由電話申請,甲方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乙方因欠費暫停通信且尚未清償欠費,於其申請異動服務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六條
乙方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乙方以自然人身分租用本服務,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時,乙方之法定繼承人得選用第十九條終止租用或前項更名規定,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
第十七條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服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生效力。
第十八條
乙方變更申請書內之資料,應立即通知甲方,未通知前,對甲方不生拘束力。第十九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 於預定終止日前,向甲方門市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前項費用包括下列款項:
一、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仍應依繳費通知所定期限,繳納所有費用。 二、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
「日」為單位計算。【補貼款總額×(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電信費用補貼款,將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實際補貼款總額×(合約未使用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乙方若於租用期間內申請轉換、適用其他資費方案或申請移機至本服務無法供
裝區域,均視為申請提前終止租用原有方案,並應適用前二項終止租用服務之規定。
第二十條
第四章設備維護與管理
甲方應維持本服務系統設備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修復。
為維護系統正常運作或網路安全,甲方得執行暫停、隔離、刪除等作為,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乙方。
乙方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如因乙方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事業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其使用,待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因此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甲方所提供之本服務,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或甲方服務之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
甲方依前項所為之變更或調整(如:固定 IP 位址、系統設備號碼、連接方式、用戶介面、傳輸型態等),影響乙方使用本服務時,甲方應於七日前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條
第五章 服務費用
乙方申請本服務,應依甲方揭露之各項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甲方應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調整時亦同。乙方若不同意調整,應辦理終止合約並繳清相關費用。甲方應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履約保障機制。
甲方經乙方確認後提供之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取消。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期滿後,須經乙方同意,始得收取費用。甲方按用戶號碼,每月向乙方收取上網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服務以甲方供裝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自起租日起收費,起租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申請終止日之租費不計。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當月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乙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
第二十三條
乙方於甲方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系統設定費及相關費用,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於甲方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之費用依施工情況予以扣 減,如有餘額者,甲方應無息退還之。
甲方經乙方確認後提供之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取消。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期滿後,須經乙方同意,始得收取費用。
乙方租用本服務以甲方供裝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自起租日起收費,申請終止日之租費不計。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起租月之租費按當月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二十四條
乙方申請暫停使用,其停止使用期間ADSL、FTTx 光纖或有線電視寬頻上網費依其服務最低速率收費標準計收。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限屆滿前甲方應通知乙方,逾期上網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
除前項外,乙方申請其他上網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上網費依雙方約定計收。
乙方申請暫停使用,其暫停使用期間,附加應用服務仍可使用時,該附加應用服務費用仍應繳納。
第二十五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除依第三十五條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外,應在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其通信,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其積欠未繳費用,甲方有權先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追討。
乙方未繳費致被暫停通信,甲方應於獲知乙方繳清全部費用後,二十四小時內
恢復通信。
第二十七條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暫停通信,其暫停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雙方另有合意者,從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乙方辦理本服務申裝設定時繳納之保證金,將作為乙方如期繳付各項應付費用及履約之擔保,本契約終止時,甲方得以此項保證金充抵乙方應付而未付之各項費用、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第二十九條
乙方繳納本服務之各項費用,由甲方提供發票予乙方;如有遺失,乙方得申請補發繳費證明。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憑證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第三十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因甲方電信網路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下表之標準扣減月租費。
前項減收標準如下: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月租費) |
6(含) 以上-未滿 8 | 月租費減收 5% |
8(含) 以上-未滿 12 | 月租費減收 10% |
12(含) 以上-未滿 24 | 月租費減收 20% |
24(含) 以上-未滿 48 | 月租費減收 30% |
48(含) 以上-未滿 72 | 月租費減收 40% |
72(含)以上 | 月租費全免 |
乙方租用本服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起至修復日止不收月租費,且不適用前項減收標準。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六章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一條
甲方供租用之網路終端設備,由甲方安裝與維護。乙方租用之網路終端設備於使用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如有毀損或遺失時,乙方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服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服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之。
乙方應確保其帳號及密碼之安全性,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服務有被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暫停使用本服務或更換密碼,甲方應即受理乙方之申訴並辦理之。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服務帳號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一、冒名申裝本服務。
二、散播電腦病毒、干擾電腦或系統正常運作(包含但不限於試圖攻擊或侵入甲方網路或危害網路安全、主動或協助大量傳送垃圾與商業廣告電子郵件),及妨害其他用戶正常使用等不當或不法行為。
三、涉及偽造、不法擷取、移除、修改網路封包標頭等涉及網路傳輸技術所必須之資訊。
四、未得甲方之同意將本服務轉售、租賃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對價之交易。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經有關機關通知後,暫停其使用、終止其租用或配合有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一、於網路上發表或散布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二、建立或利用假冒網站提供不實資訊,或誘騙與導引收信人輸入個人敏感訊息(包含但不限於用戶名、密碼和財務資料等)之網路釣魚情事。
三、有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電子郵件或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危害通信等情事。
四、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五、利用本服務違反相關法令。
前二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服務供他人使用時,亦適用之。
第三十四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乙方各項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均以甲方資料為準,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暫停該服務之使用。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乙方將本服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第三十六條
甲方因提供服務需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蒐集、處理、利用之乙方相關資料
(包含但不限於通信或帳務紀錄),甲方應負保密義務及採取適當安全措施,提供乙方查詢、閱覽、製給副本、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並依法提供有關機關調閱。
前項之乙方資料,如甲方有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外之利用,應先取得乙方同意。惟經甲方處理並確認第三人無從識別乙方本人後之資料,得提供第三人使用。
第三十七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消費爭議者,除可利用甲方之服務專線、網站 外,亦得至甲方服務中心或依「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設立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免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第三十八條
依著作權法規定,乙方或服務使用者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甲方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第七章 契約之終止
第三十九條
乙方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本服務之權利或義務予第三人。
第四十條
甲方於受理乙方申請終止本服務時,應與乙方約定歸還甲方裝設於乙方電信設備之期限,乙方如未於期限內歸還租用之甲方設備,甲方得逕以乙方所繳付之保證金直接抵扣設備賠償金額,且就不足之金額追繳之。但乙方申辦優惠專案者,則依據專案內容辦理,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記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記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及公告,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並通知乙方辦理終止租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第四十二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四十三條
第八章 其他事項
x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甲方各項服務規定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位址分配機構(ICANN)所訂之標準及建議書等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程序外,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五條
甲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四十六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契約人
甲方: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統一編號:97176270
乙方:(簽章)本契約書業經乙方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簽章)本契約書內容乙方現場審視完備,毋需攜回審閱。
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
(乙方簽章部分,由xxx一簽章。)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