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为乙方提供十二队养牛示范基地(养牛基地管护用房325.2 m2;养牛基地铁皮棚1758.6m2;养牛基地活动区10亩;牧草种植100亩)作为科技成果示 范推广工作的基地,甲方通过技术服务指导乙方养牛,并协调用地矛盾纠纷。技术服务采取甲方现场指导、乙方向甲方咨询等方式。基地位于海口实验站十二队。
附件4
养牛示范基地技术服务协议
甲方: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口实验站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就建设十二队养牛示范基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技术服务内容
1、甲方为乙方提供十二队养牛示范基地(养牛基地管护用房325.2 m2;养牛基地铁皮棚1758.6m2;养牛基地活动区10亩;牧草种植100亩)作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工作的基地,甲方通过技术服务指导乙方养牛,并协调用地矛盾纠纷。技术服务采取甲方现场指导、乙方向甲方咨询等方式。基地位于海口实验站十二队。
2、乙方按时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
第二条 技术服务时间
合作期限为十年,自2024年9月 日至2034年9月 日。合作期满后,xxx有意继续进行技术开发合作,乙方须在协议到期前6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如乙方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且基地运行良好,甲方与乙方续签协议。合作时间不超过2个合作期限。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技术服务费:第一年 万元,第二年起在第一年基础上逐年按3%递增。技术服务费按年支付,第一年的费用于签订合作协议10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二年起,每年于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的技术服务费。支付技术服务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口实验站
开户银行:农行海口城西支行
开户账号:21-000000000000000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自签订合作协议10日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元(第一年技术服务费金额)。协议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约,在乙方按本协议履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基地使用管理要求
1、乙方所得收益除了支付甲方技术服务费外,其余归乙方支配。
2、乙方负责基地建设与运行,自主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相关投入和安全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
3、在协议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基地转让第三方使用。乙方须确保基地的完整,不被侵占。
4、乙方须按照政府相关管制要求使用基地,不得建设房屋及构筑物。如乙方违反政府管理规定的,乙方应按政府要求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收回基地,没收履约保证金。
5、合作期间,甲方因项目实施对养牛基地投入资金进行升级改造,乙方同意并给予支持配合。升级改造后技术服务费相应提高,提高额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针对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其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当另行支付赔偿金。乙方承担甲方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函费等所有经济损失。
7、若乙方违约,甲方单方面解除协议以后,甲方无条件收回基地,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乙方支付的费用,甲方概不退还(包括履约保证金)。协议解除以后,基地地上附着物全部归属于甲方。
第六条 协议终止处理
本协议因解除、到期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乙方应在协议终止30个自然日内自行搬离,并通知甲方进行交接验收,房屋构筑物、固定设备设施、地面种植物及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均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占有、拆除、清除或破坏。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建设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除恢复原状,乙方在合理期限拒不恢复原状的,甲方自行实施恢复,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1、因发生不可抗力;
2、基地运营过程出现违法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或停止有关违法活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协议项下的土地或甲方固定资产、苗木对外转租,抵押、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合伙经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约定本协议其他相关事项为:
1、乙方应当在养牛基地原有基础上额外增加基础设施,如遇国家或地方征收土地,养牛基地原有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的补偿款归甲方所得,乙方额外增加的基础设施的补偿款归乙方所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索要。
2、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在该基地开展科研试验等活动。
3、乙方建设养牛示范基地期间,人员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4、协议因解除、到期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乙方拒不履行腾退、撤离义务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在腾退过程中若出现损坏、损毁甲方资产的,能重做或者重新购置或恢复原状的,乙方应重做或者重新购置、恢复原状,不能重置、重做或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按照市价赔偿,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未在期限内重置、重做或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自行重置、重做、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条款,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同等有效。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双方应当起诉至协议履行地(儋州市那大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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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印章/手摸)
住所:
代表:
邮编: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帐号:
甲方: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口实验站
住所:xxxxxxxx0x
代表:
邮编:570102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城西支行
帐号:21-000000000000000
纳税识别号:12100000742592498D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海
帐号:21-000000000000000
邮编:570102
纳税识别号:121000007425924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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