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话 :
传真:
鉴于:
转让方系“ ”(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受托人为: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转让方、受让方经双方友好商讨,就本信托受益权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方转让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 份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为 元,受让人同意受让。
第二条 转让价款
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 ),转让价款应于
支付。
第三条 受益人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受托人处办理完成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后,受让方成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第四条 信托利益和受益人
自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受托人处办理完毕转让登记手续(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告知函》为准)后,受让方成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包括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未分配的信托利益,不含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
第五条 转让方的xx与保证
1、其转让的信托受益权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而不受任何权利的限制。
2、如转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转让方保证其转让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同意、批准和授权,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超越其权利和营业范围,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3、本合同签署后,即构成对转让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六条 受让方的xx与保证
1、受让方因受让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所支付的对价是受让方的合法财产;如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让方保证其支付对价的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同意、批准和授权,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超越其权利和营业范围,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受让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清晰的了解并自愿承担本信托计划的各项投资风险。
3、受让方保证履行《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4、本合同签署后,即构成对受让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 登记
本协议可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向受托人提交,受托人凭转让方、受让方在受托人处面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受托人对本协议的条款及转让交易的履行情况无任何责任和义务。
办理转让登记时,转让方须将转让标的相关《信托合同》及其相关法律文件原件交由受托人登记后交付受让人;如原件遗失的,转让人应先办理信托合同挂失手续,再办理转让登记。
第八条 通知
1、受托人和转让方、受让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第九条 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受托人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同意由 承担向受托人缴纳受益权转让手续费 元。
2、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转让方、受让方、xxxxx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转让方(自然人签字/机构加盖公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让方(自然人签字/机构加盖公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