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等级要求 |
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具有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②列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咨询企业(备案专业含公路)且持有综合甲级资信(或公路咨询甲级资信)证书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在业绩、人员和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 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2.1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指相应资质的联合体成员)资质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资质单位应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 (2)监理资质单位应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监理资质企业名录; (3)对未列入上述名录的或备案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2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2)联合体所有成员总数不得超过3家。 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联合体投标的含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的除外)。 |
注:1、多个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任务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x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下列(1)、(2)、(3)、(4)业绩: (1)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1条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的项目管理(或代建); (2)2017年1月1日以来(以施工图批复或行政决定许可书时间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成员之一)完成过1条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咨询或施工图设计初审); (3)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成员之一)按一个监理合同段完成过1条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 (4)2017年1月1日以来(以施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成员之一)完成过1条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代理。 |
注:1.项目管理(或代建)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的复印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咨询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联合体业绩还需体现对应承担的任务),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与“建设管理”同义。
2.施工图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咨询或施工图设计初审)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1)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的复印件;(2)施工图批复文件或行政决定许可书的复印件。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设计人(或咨询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施工图批复文件或行政决定许可书、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联合体业绩还需体现对应承担的任务),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监理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2)质量证明文件(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的复印件。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监理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监理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监理项目评定书、交工验收证书、合同协议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联合体业绩还需体现对应承担的任务),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出具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有关数据信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1)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或行政决定许可书)复印件;(2)招标代理合同复印件;(3)所代理项目的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招标代理单位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或行政决定许可书)、招标代理合同、所代理该项目的施工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招标代理服务内容的(联合体业绩还需体现对应承担的任务),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5. 若提供联合体中标业绩,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成员之一)在该业绩中承担的任务应与其在本次投标中对应承担的任务相匹配。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1.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年龄60周岁及以下; 2.担任过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3. 具有咨询工程师(投资)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指交通运输部或住建部注册类证书,如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且不得与监理分项负责人同一人。 4. 未在其他在建项目工程中担任项目管理(代建)项目负责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指挥部的指挥长或总监理工程师。 5.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技术负责人 |
1 |
1.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年龄60周岁及以下; 2.担任过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3. 未在其他在建项目工程中担任项目管理(代建)项目负责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指挥部的指挥长或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分项负责人 |
1 |
1.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交通运输工程(公路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年龄60周岁及以下。 2.担任过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的总监或副总监(或一级监理机构的驻地或副驻地)职务1周年及以上; 3.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4.监理分项负责人须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监理行业协会核发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合格证书》、《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合格证书》,其中 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交通运输部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无须提供《交通建设工 程安全监理合格证书》、《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合格证书》复制件。 5.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总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在24分(不含)以下。 6.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监理分项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1. 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包括下列岗位其中之一: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或代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或代建)技术负责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指挥部的指挥或项目指挥部分管工程的副指挥或监理办总监或副总监(一级监理机构的驻地或副驻地)(以上岗位系指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人,如实际称谓有变动以实际为准)。
(a)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项目所在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上材料中应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
(b)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项目所在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上材料中应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
2. “在建项目”的地域及投资性质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项目”的起止界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止。如建设项目负责人已经更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建设项目负责人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4.监理分项负责人经历按规定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上公开,并提供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上查询结果含水印的打印件,未提供含水印信息公开的打印件或提供的信息公开打印件不一致的,其监理经历不予认可。拟委任的监理分项负责人还应提供监理经历证明文件(监理项目评定书、执业管理手册或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并经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书面材料),未提供监理经历证明文件的,其监理经历不予认可。
5.本项目中的技术负责人定义为“负责项目管理、技术管理相关工作的专项负责人”
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分项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7.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道路桥梁、桥隧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8.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分项负责人的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
9.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分项负责人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职称证书、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10.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分项负责人须为投标单位自有人员(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单位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提供上述人员2021年12月-2022年2月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部门盖章的参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经由社保系统自助拉取的参保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且参保单位与投标单位须一致;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若无法提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则由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拟委任的主要人员2021年12月-2022年2月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3.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1.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以上信誉要求。
2. 投标人无须提供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由招标人向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