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P/20 號公開招標
第 3/P/20 號公開招標
向衛生局提供化學滅蚊服務
承投規則
承投規則
目錄
1. 招標標的
x承投規則適用於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提供化學滅蚊服務,期間為 2020 年
5 月 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2. 招標條件
2.1 所需提供之服務要求載於本公開招標【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技術規格】內,投標人必須按有關服務要求提供報價。
2.2 在本招標或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調升價格。
3. 投標書內容之有效期
根據 7 月 6 日第 63/85/M 號法令第 36 條所定的投標書之有效期,不少於九十(90)日;但在任何情況下,延長不得逾一百八十(180)日。
4. 提供滅蚊服務要求
4.1 服務內容:
在衛生局指定的範圍內進行滅蚊工作;接載衛生局和外判人員以及運送滅蚊器械和滅蚊藥物往來衛生局指定地點。
4.2 服務時間:
4.2.1 2020 年 5 月 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期間,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的辦公日提供服務,每名操作人員及每台車輛(連司機)工作時數xxx 000xx,xxx 000 xx;
4.2.2 以上午八時三十分(8:30)至十二時三十分(12:30),下午二時三十分(14:30)至五時三十分(17:30)為主(辦公日每天提供服務時數為 7 小時);
4.2.3 上述服務須在接獲本局書面通知日起計,24 小時內提供。
4.3 操作人員:
超低容量噴霧是殺滅白紋伊蚊的有效方法,進行化學滅蚊時操作人員須長時間背負超低容量噴霧機(ULV)開展工作,超低容量噴霧機淨重約 12 公斤,對操作人員的要求如下:
4.3.1 10 名操作人員;
4.3.2 所有操作人員曾接受基本訓練者優先;
4.3.3 操作人員年齡不大於五十五(55)歲優先;
4.3.4 有能力長時間背負 ULV 滅蚊儀器或其他器械於戶外工作;
4.3.5 操作人員可以中文進行簡單對答;
4.3.6 須按本局人員指示執行工作;
4.3.7 所有操作人員一經確認,未經本局同意不得隨意更換。
4.4 設備:
必須使用本局提供的超低容量噴霧機;被判給人須自備工作人員的防護設備,而所有設備必須經本局技術人員檢查及認可後方可使用。
4.5 滅蚊藥物:
必須使用由本局提供的滅蚊藥物。
4.6 車輛:
4.6.1 2 台 7 座的小型客貨車;
4.6.2 2 名司機;
4.6.3 車輛須要有足夠空間以擺放滅蚊器械;
4.6.4 車輛有分隔乘客及器械設備為優先考量;
4.6.5 必須提供車輛型號資料連圖片。
4.7 費用的計算方式:
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計算,由到達衛生局指定地點開始計算時間至離開最後一個工作地點的時間計算。
4.8 其他要求:
本局有權要求被判給人出示有關工作人員的勞工意外保險。
5. 付款
5.1 任何款項均需經由有關權限實體審批後方能繳付。
5.2 以每月結算方式支付有關服務款項。
5.3 款項將於有關發票確認後四十五(45)天內繳付。
5.4 發票必須列明公開招標編號、合同編號、採購單編號或公函編號。
6. 處分
6.1 被判給人如在提供服務期間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地履行義務,衛生局除保留依法追究責任權利外,被判給人還可能遭受以下處分:
6.1.1 倘若被判給人出現下列情況,又未經本局接納之書面解釋,被判給人將被本局處以罰款。每次罰款計算金額以獲判給一(1)個月服務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三(0.3%),而罰款之最高金額為判給的總金額。
a) 不按時到達指定地點或不按時提早離開;
b) 不按指示或規定方法使用滅蚊器具;
c) 不按指示或規定方法配製或使用滅蚊藥物;
d) 不按衛生局人員指示進行滅蚊;
e) 所提供的服務人員或車輛不符合衛生局要求。
6.1.2 如被判給人未能提供適當服務而導致衛生局需向他人支付相同或類似服務費時,除處以罰款外,還須支付有關額外之差額。
6.1.3 對任何因被判給人不適當履行服務條款而引致的損失,衛生局保留追索全部賠償的權利。
6.2 上述第 6.1 點 6.1.1)項至 6.1.3)項之罰款將在被判給人的全部或部份確定擔保作抵償,或由被判給人向衛生局司庫科繳付。
7. 解除合同
7.1 合同可在立約雙方協議下隨時解除,有關後果應在同一協議內訂明。
7.2 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可導致解除合同,且衛生局保留依法追究責任的權利。
7.3 導致解除合同之原因如下:
7.3.1 經常不按照計劃提供服務;
7.3.2 不向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交月結報告或下月工作計劃;
7.3.3 不使用本局專用滅蚊器具;或不按衛生局提出或生產商訂定的方法儲存、運送、配製和使用滅蚊藥物;
7.3.4 被判給人被警告後,再次不遵守合同上任何規定而導致衛生局遭受任何損失。
7.4 單方面解除合同必須理據充分,且應在最少六十(60)日前通知另一方。
7.5 衛生局有權以公共利益為理由,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
7.6 衛生局有權作出解除合同的行為,一旦實行則視為確定行為。
8. 合同的期限
合同期間為 2020 年 5 月 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9. 解決糾紛
立約雙方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各項問題,倘雙方未能以協商、仲裁等其他方式解決,雙方立約人協定將合同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專門管轄及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解決。
10. 最後規定
10.1 訂立合同時,必須嚴格遵守合同內之條款,以及屬合同組成部分之文件內容,還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中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之規定,例如經 5 月 15 日第30/89/M 號法令修訂之12 月15 日第122/84/M 號法令、7 月6 日第63/85/M號法令、第 15/2017 號法律及第 2/2018 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的《勞動關係法》。
10.2 合同之組成部分為招標方案、承投規則、技術規格及投標書。
10.3 上述第 10.2 點內所指文件之內容出現差異或矛盾時,應以上述文件排列次序最先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