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香港承銷商
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光銀國際資本有限公司
中國光大證券(xx)xxxxxxxxxxxxxx
xxxx(xx)有限公司
承銷安排及開支
香港公開發售
香港承銷協議
香港承銷協議於2017年4月20日訂立。根據香港承銷協議,我們根據本招股章程、相關申請表格及香港承銷協議的條款並在其條件規限下,按發售價提呈發售56,000,000股香港發售股份以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
待上市委員會批准本招股章程所述已發行及將予發行股份(包括因超額配股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的任何額外股份)上市及買賣後,以及在香港承銷協議所載若干其他條件的規限下,香港承銷商已同意,根據本招股章程、相關申請表格及香港承銷協議的條款並在其條件規限下按各自的適用比例自行或促使認購人認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呈發售但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
香港承銷協議須待國際承銷協議簽訂並成為無條件,且並無根據其條款終止,方可
作實。
終止理由
倘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前任何時間出現以下情況,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可全權酌情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即時終止香港承銷協議:
(a) 違反香港承銷協議所載本公司或光大國際的任何聲明、保證、合同及承諾或本公司或光大國際嚴重違反彼等各自於香港承銷協議或國際承銷協議項下之責任; 或
(b) 發生或發現任何事宜,而倘其於緊接本招股章程刊發日期前已發生或被發現,將導致相關的失實xx或構成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有關國際發售的初步發售通函及╱或本公司就香港公開發售及優先發售發出的任何公告(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有所重大遺漏; 或
(c) 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就香港公開發售將刊登的公告及╱或本公司就香港公開發售及優先發售刊發的任何公告(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載有或已發現載有在任何重大方面對任何事實的失實xx或遺漏xx任何使有關xx(在作出有關xx的情況下)無誤導成分所需的事實,或任何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及╱或本公司就香港公開發售及優先發售刊發的任何公告
(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所載的任何意見表達、意向、預期或前瞻性xx並非整體上公允、誠實及基於合理假設; 或
(d) 發生任何事件、作為或不作為引致或可能引致本公司或光大國際須根據香港承銷協議下的彌償保證承擔任何責任; 或
(e) 涉及令本集團的資產、負債、業務、整體事務、管理、前景、股東權益、利潤、損失、經營業績、狀況或處境、財務或其他方面或表現按整體而言有任何重大不利變動或涉及潛在重大不利變動的任何事態發展或受到影響(「重大不利變動」); 或
(f) 本公司撤回本招股章程(及╱ 或就根據全球發售認購或出售任何發售股份所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 或
(g) 聯席全球協調人察覺到任何不遵守本招股章程(或就擬提呈發售、配發、發行、認購或出售任何發售股份所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任何方面不遵守香港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 或
(h) 任何因任何理由禁止本公司根據全球發售的條款提呈發售、配發、發行或出售任何發售股份;或
(i) 除非經聯席全球協調人事先同意,否則倘聯席全球協調人全權認為,將予披露事宜會對推銷及實行全球發售會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須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或香港上市規則或聯交所及╱ 或證監會任何規定或要求編製或刊發本招股章程(或與擬提呈發售及出售股份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的補充或修訂文件; 或
(j) 須就刊發本招股章程發出同意書並同意按本招股章程所示形式及涵義載入其報告、函件或意見及引述其名稱的任何專家於刊發本招股章程前撤回其各自同意書(任何聯席保薦人無理撤回同意書除外); 或
(k) 發展、發生、出現或存在下列情況:
(i) 於或影響開曼群島、英屬處女群島、香港、美國、英國、日本、中國、新加坡或歐盟(或其任何成員國)(各為「相關司法權區」)的地方、國家或國際金融、政治、經濟、軍事、工業、財政、監管、稅務、外滙控制、貨幣(包括滙率或外商投資規定)、信貸或市場條件、股權證券或股票或其他金融市場條件或任何貨幣或買賣交收系統(包括但不限於港元與美元的聯繫滙率的任何變動或人民幣兌任何外幣的貶值)的任何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的發展,或引致上述變動的任何事件或一連串事件; 或
(ii) 在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任何法院或其他相關機構頒佈任何新法例、或現行法例的任何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的發展或其詮釋或應用的任何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的發展; 或
(iii) 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直接或間接實施或遭受任何形式的經濟制裁,或撤回交易特權; 或
(iv) 影響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任何或連串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制其一般性)任何天災、戰爭、敵對事件爆發或升級(不論有否宣戰)、恐怖主義行動或宣告國家或國際緊急狀態或戰爭、暴亂、公眾騷亂、民眾騷亂、火山爆發、地震、經濟制裁、火災、水災、爆炸、流行病、傳染病爆發、災難、危機、罷工、停工(不論有否保險保障); 或
(v) 由於(A)特殊金融狀況或其他原因,在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全球市場、東京證券交易所、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或倫敦證券交易所一般進行的證券買賣遭禁止、暫停、嚴重干擾或限制或(B)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任何證券或貨幣交收或結算服務受到任何嚴重干擾或(C)相關機關宣佈相關司法權區禁止商業銀行活動; 或
(vi) 頒令或提出呈請將經營實質業務的任何本集團成員公司清盤或任何有關本集團成員公司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和解協議或安排,或任何有關本集團成員公司訂立債務償還安排或通過將任何有關本集團成員公司清盤的任何決議案,或委任臨時清盤人、財產接管人或財產接收管理人接管任何有關本集團成員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或任何有關本集團成員公司發生類似的任何有關事項; 或
(vii) 任何第三方不時共同或個別地提起、作出或提出或威脅或以其他方式涉及任何第三方被威脅或唆使提出針對任何本集團或光大國際成員公司的任何法律行動、申索、調查或法律訴訟程序(「法律行動」); 或
(viii) 任何債權人有效地要求於其訂明的到期日前償還或支付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須承擔的任何債項; 或
(ix)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光大國際違反香港上市規則或適用法律; 或
(x) 本招股章程「風險因素」一節所載的任何風險作實;或
(xi) 任何董事被控以可公訴罪行或因法律的施行被禁止或因其他理由而失去參與管理公司的資格; 或
(xii) 任何有關司法權區的任何監管機關對任何董事採取任何行動或公佈其有意對任何董事採取其他行動,
而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個別或共同全權認為:(A)現時或將來或可能造成任何重大不利變動,或涉及潛在重大不利變動的任何發展; 或(B)已經或可能已經或將來對全球發售的順利進行或獲申請或接納或認購或購買的發售股份水平或發售股份的分銷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或(C)導致按照發售文件訂定的條款及方式進行香港公開發售及╱或國際發售成為不可行、不明智或不適宜; 或(D)已經或將來或可能導致香港承銷協議(包括承銷)
的任何部分無法按照其條款履行或妨礙根據全球發售或根據其承銷辦理申請及╱或付款。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
x公司作出的承諾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0.08條,我們已向聯交所承諾,自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內
(「首六個月期間」),我們不得再發行股份或可轉換為我們股本證券的證券(不論該類別是否已經上市),有關股份或證書亦不得成為我們作出發行的任何協議的內容(不論股份或證券的發行會否於開始買賣起計六個月內完成),惟根據資本化發行及全球發售
(包括因超額配股權獲行使),或香港上市規則第10.08條規定的任何情況除外。
我們控股股東作出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1)條,控股股東已向聯交所、聯席保薦人及我們承諾,除根據資本化發行、全球發售(包括因超額配股權獲行使)或借股協議外,在未取得聯交所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其不會並將促使相關股份登記持有人不會:
(a) 自本招股章程披露其於本公司持股量的日期起至首六個月期間屆滿日期止期間,直接或間接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本招股章程顯示其為實益擁有人的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證券,或就該等股份或證券以其他方式設立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 及
(b) 於首六個月期間屆滿當日起計六個月期間(「第二個六個月期間」),直接或間接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上文(a)段所指股份或證券或就該等股份或證券以其他方式設立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以致緊接該等出售或行使或執行該等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後,其不再為我們的控股股東(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
控股股東亦已向聯交所、聯席保薦人及我們承諾,自本招股章程披露其於本公司持股量的日期起至上市日期起計十二個月當日止期間:
(a) 其向認可機構(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質押或抵押其實益擁有的任何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證券作真誠的商業貸款時,立即書面知會我們有關質押或抵押事項連同所質押或抵押股份或其他證券的數目; 及
(b) 其收到承質押人或承抵押人有關出售任何該等股份或證券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立即以書面知會我們。
我們將於控股股東知會我們上述事宜(如有)後盡快知會聯交所,並於控股股東知會我們後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2.07C條盡快以刊發公告形式披露有關事宜。
向香港承銷商作出的承諾
根據香港承銷協議,本公司及控股股東已承諾如下。
本公司的承諾
x公司已向聯席全球協調人、香港承銷商及聯席保薦人各自承諾,除根據資本化發行及全球發售(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發售及銷售發售股份外,在未經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香港承銷商)事先書面同意且除非符合香港上市規則規定的情況下,本公司不會在香港承銷協議日期起至截至上市日期後滿六個月到期(包括當日)期間(「首六個月期間」)內採取下列行動:
(a) 對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上述任何股份或證券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兌換為或可行使為或代表有權收取,或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購買任何股份),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地配發、發行、出售、接受認購,要約配發、發行或出售、訂約或同意配發、發行或出售、按揭、押記、質押、擔保、借出、授予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同或認購或購買的權利、授出或購買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同或配發、發行或出售的權利,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出售或增設產權負擔(「產權負擔」),或同意轉讓或出售或增設任何類型的按揭、押記、質押、留置權或其他抵押權益或任何購
股權、限制、優先購買權、優先認購權或其他第三方申索、權利、權益或優先權或任何其他產權負擔,或同意轉讓或出售或增設產權負擔,或就發行預託收據而向託管商託管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倘適用); 或
(b) 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據此向另一方轉讓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的擁有權的全部或部分的經濟後果,或上述任何股份或證券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兌換為或可行使為或代表有權收取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上述任何股份或證券的任何權益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購買權利); 或
(c) 訂立與上文(a)或(b)項所述任何交易有相同經濟影響的任何交易; 或
(d) 同意或公佈有意進行上文(a)、(b)或(c)項所述的任何交易,
於每種情況下,不論上文(a)、(b)或(c)項所指明的任何交易是否以交付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不論發行上述股份或其他證券是否會於首六個月期間完成)。於首六個月期間到期日期起計六個月期間(「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倘本公司訂立上文(a) 、 (b)或(c)項所指明的任何交易,或同意或公開宣佈有意進行任何有關交易,則本工程承諾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其將不會造成本公司股份市場混亂或出現虛假市場。
控股股東的承諾
控股股東向聯席全球協調人、香港承銷商及聯席保薦人各自承諾,未經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香港承銷商)事先書面同意及除非在符合香港上市規則規定或根據全球發售或超額配股權的情況下:
(a) 除光大綠色控股根據借股協議借出股份外,其將不會及將促使其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或任何代理人或為其持有信託的受託人將不會在首六個月期間內任何時間:(i)出售、要約出售、訂約或同意出售、按揭、押記、質押、擔保、借出、授出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購買、購買任何購股
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處置或同意(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轉讓或處置任何股份、本公司任何其他股本證券或於當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或交換為或行使為任何股份或代表收取任何股份的權利的任何證券或購買任何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或就此或同意就此增設產權負擔,或就發行寄存單據而向存管處託管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ii)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將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的任何所有權或任何上述者的相關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交換為或可行使為或附有權利獲取任何股份的任何證券,或可購買任何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的經濟後果全部或部分轉讓予他人,或(iii)訂立與上文 (i)或(ii)任何所指明交易具有相同經濟影響的任何交易,或(iv)要約或同意或宣佈有意落實任何上文(i)、(ii)或(iii)所指明的交易,在各情況下,不論上文(i)、 (ii)或(iii)任何所指明交易是否以交付股份或本公司的其他股本證券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不論該等股份或其他證券會否於首六個月期間完成發行);
(b) 於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其將不會訂立任何上文(a)(i)、(ii)或(iii)所指明的交易,或同意或公佈有意落實任何該等交易,以致緊隨該等交易下的任何出售、轉讓或處置或於根據有關交易行使或強制執行任何期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後其不再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 及
(c) 直至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屆滿為止,倘其訂立任何上文(a)(i)、(ii)或(iii)分段所指明的交易,或同意或公佈有意落實任何該等交易,其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其不會引致本公司的股份市場出現混亂或造成虛假市場。
彌償保證
我們已同意就香港承銷商可能蒙受的若干損失(包括彼等履行香港承銷協議規定的責任或我們違反香港承銷協議而引致的損失)向各聯席保薦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香港承銷商作出彌償。
國際發售
預期我們將就國際發售與國際承銷商訂立國際承銷協議。根據國際承銷協議(受當中所載條件規限),國際承銷商將各別但非共同或共同及個別同意促使買家購買,如未能則
自行購買國際發售股份(不包括根據優先發售已接獲有效申請的保留股份)。預期國際承銷協議可按與香港承銷協議相若的理由終止。務請有意投資者注意,倘並無訂立國際承銷協議,全球發售將不會進行。
超額配股權
根據國際承銷協議,預期本公司將向國際承銷商授出超額配股權,可由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國際承銷商於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起計30日(截止超額配股權獲行使當日,即2017年5月27日(星期六 )內行使,要求我們按與國際發售相同的每股發售股份價格配發及發行最多84,000,000股額外股份(相當於初步發售股份約15%),以(其中包括)補足國際發售的超額分配(如有)。
穩定價格
就全球發售而言,穩定價格操作人(代表承銷商)可代表承銷商於上市日期後一段限期內超額分配股份或進行交易,以穩定或維持股份市價高於原來應有的水平,惟須符合香港或其他地區適用法律。有關與全球發售相關的穩定價格、超額分配及借股安排的詳情,請參閱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 — 穩定價格」及「全球發售的架構 — 借股協議」各節。
承銷佣金及開支
香港承銷商將收取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初步發售的香港發售股份總發售價的1.75%作為承銷佣金,並以此支付任何分承銷佣金。國際承銷商將收取根據國際發售發售的國際發售股份總發售價的1.75%作為承銷佣金,並以此支付任何分承銷佣金。此外,我們可能向聯席全球協調人(純粹為其本身利益)支付最多發售價0.5%乘以發售股份總數(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的酌情獎金。
就任何重新分配至國際配售之未獲認購香港發售股份而言,承銷佣金將不會支付予香港承銷商,但會按適用於國際發售的比率支付予相關國際承銷商。
佣金及費用總額連同上市費用、證監會交易徵費、聯交所交易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和印刷及其他與全球發售有關的開支估計合共約為1.377億港元(假設發售價為5.54港元,即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並假設超額配股權並無獲行使),由我們支付。
印花稅
向承銷商購買發售股份的買家除須支付發售價外,可能須根據購股時所在國家的法例及慣例支付印花稅及其他費用。
香港承銷商於本公司的權益
除根據香港承銷協議各自承擔的責任及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香港承銷商概無擁有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股權,亦無擁有可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證券的權利或選擇權(不論可否依法強制執行)。
全球發售完成後,香港承銷商及彼等的聯屬公司可能因根據香港承銷協議履行責任而持有若干部分股份。
聯席保薦人的獨立性
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符合載於香港上市規則第3A.07條適用於保薦人的獨立性準則。
光銀國際資本有限公司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為本公司關連人士。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
3A.07條所載適用保薦人的獨立標準,其並非為我們的獨立保薦人。
承銷團成員活動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的承銷商(統稱為「承銷團成員」)及其聯屬人士可各自個別進 行並不屬於承銷或穩定價格過程一部分的各項活動(詳情載於下文)。
承銷團成員及其聯屬人士為與全球多個國家均有聯繫的多元化金融機構。該等實體為 本身利益及為其他人利益從事廣泛的商業及投資銀行業務、經紀、基金管理、買賣、對沖、投資及其他活動。就股份而言,該等活動可能包括擔任股份買家及賣家的代理人、以
當事人身份與該等買家及賣家進行交易、自營股份買賣及進行場外或上市衍生工具交易或上市及非上市證券交易(包括發行證券,例如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衍生認股權證),而該等交易的相關資產包括股份。該等活動可能要求該等實體進行直接或間接涉及購買及出售股份的對沖活動。所有該等活動可於香港及世界其他地區發生,並可能導致承銷團成員及其聯屬人士於股份、包含股份的多個籃子證券或指數、可能購買股份的基金單位,或有關任何前述項目的衍生產品持有好倉及╱或淡倉。
就承銷團成員或其聯屬人士於香港聯交所或於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發行任何以股份作為相關證券的上市證券而言,有關交易所的規則可能要求該等證券發行人(或其一名聯屬人士或代理)擔任有關證券的市場莊家或流通量提供者,而於大多數情況下,這亦將導致股份對沖活動。
所有該等活動均可能於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 — 穩定價格」一節所述穩定價格期間內及結束之後發生。該等活動可能影響股份的市價或價值、股份流通量或成交量及股價波幅,而每日出現的影響程度亦無法估計。
謹請注意,當從事任何該等活動時,承銷團成員將受到若干限制,包括以下限制:
(a) 承銷團成員(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除外)一概不得就分配發售股份進行任何交易(包括發行或訂立任何有關發售股份的期權或其他衍生工具交易),無論是於公開市場或其他地方,以將任何發售股份的市價穩定或維持於與其原於公開市場的市價不同的水平; 及
(b) 承銷團成員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就市場失當行為作出的規定,包括禁止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操控股價及操縱證券市場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