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體傷害/財物損害 賠償請求之發生係肇因或基於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但因下列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1) 實際或遭指控於提供律師業務時未達法令要求之注意標準、注意義務以及專門技術的標準;或(2) 實際或遭指控有誹謗行為。 本除外不保事項,不適用於本契約擴大承保事項「文書滅失及重置費用補償」所承保之財物損害。 三、契約責任/履約保證 賠償請求之發生係肇因或基於:(1) 被保險人於執行律師業務時所承擔之契約責任或相關義務,超出一般執行業務所具備之專業知識與法定注意義務。(2) 擔保或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