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17860號函修訂
壹、前言
x契約所稱婚紗攝影服務,指提供婚紗拍攝及禮服租用之服務。但單純提供禮服租用者,不適用之。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以下同)○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貳、契約條款
茲為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與業者(以下簡稱乙方)間之婚紗攝影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服務範圍
x契約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婚紗攝影服務項目」。
第二條 契約總金額
x契約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元,除另有約定外,乙
方不得增收其他服務報酬及費用。
第三條 服務報酬及押金之交付
交付金額及交付日期如下:
一、定金:
□不收定金
□定金:○元
交付日:○年○月○日
二、選定禮服或擇定拍照日期:○元
交付日:○年○月○日
三、拍攝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四、選定樣片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選定樣片係指選定底片、毛片或數位攝影之電子檔案)
五、取件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取件係指受領選定之樣片及照片)
六、取得禮服付清尾款:○元
交付日:○年○月○x
x、禮服押金:
□不收押金
□押金:○元
交付日:○年○月○日
八、其他約定收費服務項目:○元
交付日:○年○月○日
乙方收取前項各款金額之比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項第一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
分之五十;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
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金額之累
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八十。
三、前項第七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
第四條 瑕疵擔保責任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
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五條 消費者之協力義務
雙方約定之化妝、試穿、拍攝、外景拍攝等日期之工作,需
甲方協力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未為者,乙方應定七日以上期
限,催告甲方為之。
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
約,並得請求賠償因解除契約所生之損害。
第六條 外景拍攝之風險分擔
外景拍攝之天候,與雙方所約定(□晴天□陰天□雨天□其
他:○)不符,致無法完成拍攝工作時,由雙方約定:
□另擇期拍攝
□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
□其他:○
依前項約定另擇期拍攝,如原約定日期已完成造型、化妝
時,其另擇期拍攝,須再次之造型、化妝者:
□不須收取任何費用
□須收取:○元
第七條 受領xxx責任
甲方應於約定之日期選定樣片或取件。
甲方違反前項約定者,乙方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
選定樣片或取件。
甲方未於前項期限內選定樣片或取件者,乙方自期限屆滿之
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負保管責任。
乙方自第二項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後得不負保管責任。
第八條 瑕疵修補義務
經甲方選定樣片後,因照片製作有瑕疵者,甲方得請求乙方
於約定期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
乙方未於前項期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
者,甲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發生第一項瑕疵者,甲方除依前
二項之規定主張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九條 禮服租用押金之返還及賠償
租用之禮服無毀損、滅失情形,或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致毀損、滅失者,乙方應返還收受之押金。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租用之禮服有毀損、滅失之情形
者,乙方求償金額以押金為限。但乙方如能證明所受損害超
過押金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
經甲方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乙
方,著作財產權人為甲方。
第十一條 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
未經甲方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乙
方不得使用,並應銷毀之。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致生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危險負擔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一部或全部不能
者,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如乙方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契
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延續。
第十三條 業者給付遲延責任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
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乙方不負遲延責
任。
第十四條 消費者終止契約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終止契約時,乙方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
其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五條 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之變更
甲方如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者,乙方不得任意更換該被指
定人員。
前項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
方重新選定。
前項情形,甲方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者,得終止
契約,並得請求xx返還所收取之指定費。終止契約時,
乙方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之報酬。
第十六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法律適用與法院管轄
x契約之解釋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執,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用。
第十八條 補充規定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
處理之。
第十九條 契約書收執
x契約一式二份,由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簽x)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子郵件信箱:○○○
電話:○○○
乙方:○○○(公司/商號)
統一編號:○○○
負責人:○○○(簽x)
所在地:○○○
電子郵件信箱:○○○
網址:○○○
電話:○○○
傳真:○○○
中華民國○年○月○日
消費者姓名:○
聯絡電話:○
門市聯絡窗口及電話:○
一、時程安排:
(一)選定禮服日期:○年○月○日
(二)拍攝日期:○年○月○日
(三)選定樣片日期:○年○月○日
(四)取件日期:○年○月○日
二、拍攝地點:
□棚內攝影,攝影地點:○
□外景攝影,攝影地點:○
車輛提供:
□是,車型與年分:○
□否
三、拍攝組數:
(一)底片○組;至少選定○組;超過至少選定組數之加選,每組
○元。
甲方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約定:
□乙方得使用,用途:○
□乙方不得使用,若有違反,甲方得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主
張權利。
四、攝影師或造型師:
(一)攝影師:
□指定(攝影師:○)
□指定收費:○元
□指定不收費
□不指定
(二)造型師:
□指定(造型師:○)
□指定收費:○元
□指定不收費
□不指定
五、相本、相框及照片之數量及規格:
(一)相本:
樣式:○
數量:○本
規格:○
(二)相框:
樣式:○
數量:○張
規格:○
(三)照片:
數量:○本
規格:○
六、禮服租用件數、式樣及使用歸還日期:
(一)禮服租用件數及式樣:
-
項目
數量
樣式編號
男西服(套)
男特色服裝(禮服套數)
女xx(套)
女晚禮服(套)
女特色服裝(套)
(二)禮服使用歸還日期:
1.選定日期:○年○月○日
2.取件日期:○年○月○日
3.歸還日期:○年○月○日
七、禮服使用之費用及押金收取:
(一)禮服費用:
□全區不加價
□加價區每套○元
(二)禮服清潔費:
□不收費
□收費,每件○元
(三)禮服押金:
□不收
□收,每件押金○元,禮服件數共○件,收取押金共○元。
(禮服押金總額不得逾本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
八、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