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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作業要點
一、辦理依據
x要點係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規定訂定之。
二、辦理目的
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台灣天使投資環境,藉由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提供新創事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並借重天使投資人投資經驗,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
三、辦理方式
x方案執行五年,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新臺幣 10 億元支應;本方案申請受理、審議、撥款及投資後管理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委任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執行機構)辦理。
四、本要點名詞定義
(一)本方案所稱「天使投資人」係指至少能提供 1 名業師輔導被投資事業之機構、組織或其成員,包含:
1. 天使投資基金
以投資新創事業為主要標的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該基金委託之專業管理機構。
2. 創業投資事業
依公司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創業投資事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事業。
3. 天使投資組織
以投資新創事業為主要標的之組織,其主要成員過去二年曾參與一件(含)以上之新創事業投資案。
4. 天使投資俱樂部
設有天使投資基金之投資俱樂部,包含但不限於大專院校所設之投資俱樂部。
5. 加速器或育成中心
可連結天使投資基金之國內外創新創業加速器或育成中心。
(二)現任職或曾隸屬上述投資機構、組織之成員,或具有投資新創事業實績的天使投資人或企業投資代表,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下列佐證文件之一以資查驗:
1. 曾參與一件(含)以上之新創事業投資案;
2. 提供月薪達新臺幣 20 萬元(含)以上或淨資產達新臺幣
1,500 萬元(含)以上財力證明。
(三)本方案所稱「新創事業」設立未逾 3 年、實收資本額或實際
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8,000 萬元之企業。五、投資對象
設立於我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且以新設或增資擴展者為限。
六、申請資格
x方案可由天使投資人或新創事業提出申請,新創事業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者,本方案得優先考量投資。
七、投資原則
(一)本方案投資對象以設立於我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且以新設或增資擴展者為限。
(二)本方案天使投資人應提供投資對象輔導協助。
(三)本方案天使xxxxxxxxxx發展基金共同搭配投資。 (四)本方案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為原
則。
(五)本方案將依地區、產業、經營團隊成員組成情形提高共同搭配投資比率。
(六)本方案參與事業投資之股權比率,原則上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增資後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之 20%。
(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計其他政府機構之官股比率占被投資事業股權比率應低於 50%。
(八)天使投資人應充分揭露與申請本方案共同投資事業之利害關係。
八、投資評估審議機制
(一)本方案案件申請、審議或其他交議事項,由投資評估審議會進行相關審議。
(二)每次審議會應有 5 位審議委員出席,除主席外,由本基金自審議委員名單中抽籤排序,並依序邀請審議委員出席。
(三)申請案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本方案始參與投資;惟天使投資人與新創事業具利害關係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九、申請暨審議流程
(一)申請人提出投資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投資案申請表。
2.申請人為天使投資人,應同時檢附天使投資人投資評估報告書,內容建議包含新創(被投資)事業說明、新創(被投資)事業募資規劃、天使投資人概述(建議包含但不限於現有資金規模、過去投資實績、現有投資組合主要投資領域及投資概況等)等項目。
3.申請人為新創事業者(含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或尚未獲得推薦者),應同時檢附新創(被投資)事業營運計畫書,內容建議包含公司簡介、公司營運說明、經營團隊說明、募資規劃等項目。
4.申請投資之新創事業應檢附稅籍登記及商業登記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二)審議流程
1. 申請人應提出投資案申請表,並依據申請人身份別同時檢
具天使投資人投資評估報告書、新創(被投資)事業營運計畫書等文件,向本方案執行機構提出投資申請。
2. 申請人提出投資申請後,由執行機構檢視申請文件內容、確認申請案符合本方案投資規範,並依據申請文件填具投資申請案檢核表後,提請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
3. 提請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時,由投資申請案之申請人向投資評估審議委員報告申請投資內容;若申請人係新創事業且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該天使投資人應同時出席會議。
4. 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通過投資案,執行機構檢視符合審議會決議後,始參與投資。
5. 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完成審議之申請案,由執行機構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十、投資管理
(一)為確保本方案投資款專款專用原則,執行機構應洽請金融機構擔任本方案信託管理機構,開立信託資金專戶,辦理本方案投資撥款等事宜。
(二)本方案由執行機構與天使投資人、被投資事業簽訂投資協議書,並通知信託管理機構辦理信託資金專戶投資撥款事宜。
(三)執行機構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後,應取得被投資 事業股票或權利證明憑證,並委託本方案信託管理機構保管。
(四)執行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被投資事業投資後管理及公司治理事務,並每年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報本方案辦理情形。
(五)執行單位應按季提供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有關被投資事業之財務資訊及營運概況資料,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得會同執行機構前往被投資事業訪視,以瞭解其經營情形。
(六)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年報中揭露本方案相關投資資訊。
(七)針對被投資事業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行為,應遵循下列規定:
1. 所稱有利害關係,係指交易人與被投資事業符合公司法第
369-1 條至第 369-12 條所稱之關係人或關係企業。
2. 本方案辦理被投資事業投資評估審議決策時,利害關係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且不得參與表決。
3. 經投資審議同意投資之新創事業須設獨立監察人,且經執行單位同意。
4. 關係人交易應逐案事前提報董事會討論,並函知執行機構。十一、資金管控
執行機構得參酌實際運用情形預估投資進度,按季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申請撥付投資案所須預估股款至信託資金專戶。
十二、激勵措施
為激勵天使投資人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及網絡連結等 協助,本基金得於投資時與天使投資人及新創事業經營團隊約定,在共同投資期間 7 年內,被投資事業股票尚未上市(櫃)前,各得
以本基金帳列投資餘額之 1.5 倍優先購買本基金持有被投資新創事業之半數股份或受讓本基金對被投資事業之半數出資額。
十三、退場機制
被投資事業於本基金投資後 7 年內辦理首次現金增資時,本基金得以該次現金增資價格或每股淨值孰高之 90%為出售價格,將全數持股出售予共同投資之天使投資人或該事業經營團隊,並以天使投資人優先;若該事業 7 年內未辦理現金增資,該被投資事業應以每股淨值買回本基金全數持股或辦理該事業之清算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