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 XXXX 号地块(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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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 XXXX 号地块(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监管协议
(送审稿)
甲方:XX 镇办、XX 行业主管部门乙方:竞得人名称
地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电话:
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一)宗地编号:石狮市XXXX 号。
(二)宗地位置: 镇 村。(具体位置以土地出让红线图为准)。
(三)宗地面积: 平方米(折 亩)。
(四)宗地用途: 。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义务:
1、从事产业:乙方在本宗地上从事 生产/ 仓储物流,未经甲方和市自然资源局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本宗地的工业用途、仓储用途或工业生产类别。
2、开竣工时间:
本宗地的成交时间为 年 月 日;交付时间为年 月 日;
乙方承诺:自交地之日起,必须在 6 个月内办理完成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环境评价等手续并开工建设。从开工之日起,须在 个月内完成厂房建设并投产。项目未能按期开竣工的,应提前 30 日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延期不超过 3 个月,投产延期
不超过 6 个月。未按时开竣工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原因(政府未按时交地、规划调整等)导致开工延期的以实际处置情况为准。应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手续 1 个月内和取得竣工
验收备案手续 1 个月内向甲方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备开工和竣工资料。
3、投资额:至项目竣工投产之日,乙方对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不低于 万元/亩,总投资额不低于 万元。
4、税收贡献:乙方必须在石狮市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依法纳税,在项目竣工投产(项目竣工后第四个月起即自动视为已经投产) 后 5 年内, 每个完整纳税年度亩均纳税额不低于万元(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由乙方负责提供)。
5、土地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8 年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且不得转让企业、变更重大投资主体(指发生超过 50%以上股权持有人变更)。《监管协议》约定期限内,乙方用地不得自行转让。因司法原因转让的,受让人应无条件承接《监管协议》中约定的乙方义务。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为乙方投资建设提供支持服务,协助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期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二)未经甲方和市自然资源局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宗地工业用途、仓储用途或工业生产类别的,乙方同意由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已建建筑物、构筑物由土地出让方按残值评估补偿,乙方不提出抗辩。其它地上物由甲方责令乙方限期自行拆除清场,乙方逾期不清场的,视为乙方放弃,由甲方直接清除。
(三)至项目全部竣工投产之日,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约定投资额的,乙方须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 5%标准向甲方缴交违约金,并在 1 年内将未达到的投资额补充到位,乙方逾期未将投资额补充到位的,每延期一日,乙方须按实际总投资额与约定总投资额的差额部分的 1 ‰的标准,向甲方缴交违约金,直至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与违约金之和达到约定总投资额。
(四)乙方税收贡献如未能达到本《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
乙方须按实际纳税额与约定纳税额的实际差额部分的规定比例,向甲方缴交违约金,否则由土地出让方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可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由乙方自行拆除清场,对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折旧后的残值补偿或责令乙方限期无偿自行拆除清场。其它地上物由甲方责令乙方限期自行拆除清场,乙方逾期不清场的,视为乙方放弃,由甲方直接清除。
四、争议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法院起诉。
五、协议效力
(一)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须与甲方同时签订本协议,甲方负责对本协议约定内容进行监管。本协议是《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和市自然资源局各执两
份。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四)本协议和附件共 页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说明
x协议中开工标准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类型的,
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标准指“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本协议同步抄送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商务局、工信科
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附件:出让宗地红线图。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
电话:
乙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