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華南產物液化石油氣及液化石油氣鋼瓶綜合保險
110.01.28(110)華產企字第039號函備查
第一章 共同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x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各種附加條款、批單或批註,以及與本保險契約有關之要保書及其他文件,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構成部份。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使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承保範圍類別
x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二項以上保險:一、財產保險。
二、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三、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第三條 自負額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本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
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分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 一般除外責任
x公司就下列事項不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受僱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二、被保險人或受僱人私自非法分裝液化石油氣者。
三、因瓦斯熱水器裝置浴室內,導致液化石油氣外洩或燃燒廢氣所致之體傷、死亡或財物毀損滅失者。
四、蓄意自殺所致之體傷、死亡或財物毀損滅失者。
五、颱風、地震、洪水、海嘯、天然災變及核子分裂鎔解或輻射作用,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叛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軍事訓練或演習、罷工、暴動、民眾騷擾等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人所有之液化石油氣鋼瓶未經檢驗或逾檢驗日期擅自使用者。但消費者能證明被保險人販售時該液化石油氣鋼瓶已逾期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其他保險
發生本契約承保之保險事故,如有其他保險時,本公司按下列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該其他保險為責任保險者屬於財損責任部份,按合計之保險金額與實際應賠金額比例分攤之。於體傷責任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保險金額部份按比例分攤,惟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汽車交通事故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該其他保險為社會保險者,於超過該保險賠付部份或該保險不為賠付部份。
前項所稱「其他保險」,係指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發生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同時有其他不同險別
的保險契約亦承保同一事故之損失而言。
第一項第二款稱「社會保險」指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等政府為實現社會政策,以特定法規命令所規範經營之保險。
第六條 用詞定義
x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向本公司投保並繳交保險費之經營液化氣體燃料分銷業務之分銷商或經營液化氣體燃料直銷、零售業務之分裝場。
二、液化石油氣:係政府許可銷售之液化氣體燃料,並經由合格之經銷商經銷者。
三、液化石油氣鋼瓶:係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及「液化石油氣鋼瓶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檢驗合格裝填液化石油氣容器(含複合式材質所製造)。
四、分裝:係指由合格之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從事液化石油氣充填、灌裝之工作。
五、委託分裝:係指委託合格之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從事液化石油氣充填、灌裝之工作。 六、委託運輸:係指委託合格之運輸公司運送液化石油氣及液化石油氣鋼瓶之行為。
七、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八、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體傷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前述所稱體傷含死亡。
九、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有傷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十、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所有受損之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第八條 防範損失擴大義務
因發生本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保險標的物毀損滅失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有防範維護之義務,倘被保險人未履行其義務,其因而擴大之損失概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履行前項義務,防止或減輕損害為目的而採取措施所支付合理而必要費用,本公司同意償還之,並不因被保險人無損害賠償責任而免除。
第九條 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未依約
定交付保險費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契約變更通知
有關本契約之一切通知,除經雙方同意得以其他方式為之者外,雙方當事人均應以書面送達對方最後所留之地址。本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本公司簽批不生效力。
第十一條 契約之終止
要保人終止契約者,除終止日另有約定外,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時起契約正式終止,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算。
本公司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日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終止契約後應返還之未滿期保險費應按日數比例計算,並於終止生效日前給付。
第十二條 保險權益之移轉
x契約權益之移轉,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對本公司不生移轉之效力。
第十三條 保險賠償之限制
依據本契約之規定,應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應以本契約「保險金額」欄所載之最高保險金額為限,若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本公司以該較少金額賠償之。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之通知與處置
因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之約定:一、立即報請憲警單位處理。
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
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填具理賠申請書﹝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四、本公司認為必要時,被保險人應提供本公司要求之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
五、發生本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理賠時,應檢附出險日最近二個月之保險費收據與被保險人實際購提氣量相關證明文件。除分裝場之被保險人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按約定足額繳交保險費時,於理賠時本公司以不足額保險賠付。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若實際損失金額在保險金額內:
實際損失金額 ×(最近二個月實收保費/最近二個月實際應繳保費)
(二)若實際損失金額逾保險金額:
該險之保險金額 ×(最近二個月實收保費/最近二個月實際應繳保費)
第十五條 遲延利息之給付
x公司賠償之給付期限,應於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檢齊文件、證據、及賠償金額經雙方確認後十五日內為給付。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當自給付遲延之日起,加給年利一分之利息。
第十六條 代位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本公司得於履行理賠責任後,於理賠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進行對
第三人之請求,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被保險人不得免除或減輕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利或為任何不利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理賠金額雖已給付,本公司仍得於受妨害而未能請求之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第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間的起算,依各該款的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 解釋及申訴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本契約內容或理賠有疑義時,得以書面或電話直接向本公司保戶服務部門要求解釋或申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亦得依法向有關單位請求解釋或申訴。
第十九條 申訴、調解或仲裁
x公司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本契約發生爭議時,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得提出申訴或提交調解或仲裁,其程序及費用等,依相關法令或仲裁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管轄法院
x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 法令之適用
x契約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章 財產保險
第二十二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所有之液化石油氣及液化石油氣鋼瓶,於保險期間內,在儲存、分裝(包括委託分裝)、運送(包括委託運輸)、銷售中,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燃燒、碰撞、傾覆所致之液化石油氣及液化石油氣鋼瓶毀損或滅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營業處所之房屋裝修、傢俱衣李,於保險期間內,因液化石油氣爆炸或燃燒直接所致之房屋裝修、傢俱衣李毀損或滅失。
三、被保險人所有之汽車、機車,於保險期間內,因執行業務載運液化石油氣及液化石油氣鋼瓶,發生交通事故所致之汽車、機車毀損滅失。
第二十三條 財產保險賠償之限制
x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一、二款財物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每一意外事故之財產損失合併最高賠償金額以本契約所載最高賠償金額為限。
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載之汽、機車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每一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其實際損失超過汽、機車保險之給付部分給付之,但以本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章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第二十四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契約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三、被保險人因運送、安裝、檢測、檢修其所有或所銷售之液化石油氣及鋼瓶引起之意外事故。四、被保險人所銷售之液化石油氣及鋼瓶於用戶處所引起爆炸或火災事故。
五、被保險人之負責人、配偶與直系親屬及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使用本身所有或管理之陸上運輸工具,載運液化石油氣及液化石油氣鋼瓶至分裝場提氣或至用戶處所往返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毀損之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四款承保事故之保險金額,以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最高新台幣貳拾萬元整,每一個人死亡及失能責任之保險金額最高新台幣壹佰萬元整,每一意外事故傷亡責任之保險金額最高新台幣xx萬元整;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最高新台幣玖拾萬元整為限。
第一項第一、二、三、五款承保事故之保險金額,仍以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準,不受第二項承保事故保險金額之限制。
第二十五條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賠償之限制
x契約載明之營業處所係由數被保險人集中經營分銷業務者,本公司對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以本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兩倍為限;對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以本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兩倍為限。
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之約定為賠償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僅以超過汽、機車責任保險之部份為限。但仍受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之拘束。
第二十六條 特別除外責任
x公司就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所有液化石油氣及液化石油氣鋼瓶在委託運輸及委託分裝時間內,致運送或分裝公司行號之員工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毀損滅失者。
二、被保險人所有液化石油氣及液化石油氣鋼瓶在委託運輸途中因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失能、死亡或財物毀損滅失者。
三、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特別賠償事項
下列事項雖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但為保障無辜消費大眾及第三人,本公司對每一個人體傷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xxx、每一個人死亡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死亡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
一、被保險人所銷售之液化石油氣及液化石油氣鋼瓶,於保險期間內因用戶使用不當、能注意而未予注意或調節器失靈、爐具滲漏、皮管脫落、破裂或其他不明原因發生爆炸或燃燒,致用戶等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而受賠償請求者。
二、被保險人所有液化石油氣及液化石油氣鋼瓶,於保險期間內,因委託運輸或委託分裝時發生爆炸或燃燒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而受賠償請求者。
三、被保險人所銷售之液化石油氣及液化石油氣鋼瓶,於保險期間內因使用於水上船舶或浮動物體上時發生爆炸或燃燒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而受賠償請求者。
第二十八條 和解之參與
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除前條規定之費用外,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同意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 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依下列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額:
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或
二、賠償責任已確定,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失卻清償能力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仍得依前二款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額。
第三十條 求償文件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被請求賠償或被起訴時,應將收受之賠償請求書或法院書狀等影本立即送交本公司。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前條規定申請保險金時,應檢附和解書或法院判決書。
第三十一條 和解或抗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因保險事故發生致受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本公司得應被保險人之要求,協助其代為進行和解或抗辯,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被保險人有協助本公司處理之義務。
本公司協助被保險人和解或抗辯,倘可能之和解之金額超過本契約所載明之保險金額或被保險人不同意本公司協助所為之和解及抗辯時,則本公司協助為和解及抗辯之義務即為終了。
第三十二條 抗辯費用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第三十三條 歸墊或直接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申請歸墊或賠償請求權人直接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直接請求給付體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契約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本公司並得要求賠償請求權人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檢驗診斷,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四、醫療費用收據。
五、賠償請求權人的身分證明。
六、本公司認為必要時,賠償請求權人應提供本公司要求之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
被保險人申請歸墊或賠償請求權人直接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直接請求死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契約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四、受害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賠償請求權人的身分證明。
六、本公司認為必要時,賠償請求權人應提供本公司要求之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
第四章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第三十四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為所有液化石油氣及液化石油氣鋼瓶之業者,於保險期間內,在儲存、分裝、運送、銷售及至用戶安裝、檢測與檢修時,因直接原因發生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所屬受僱人或執行上述業務之人員受有體傷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十五條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賠償之限制
x公司依本契約第三十四條約定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或死亡賠償責任,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以超過其他保險之給付部份為限。但仍受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之拘束。
第三十六條 特別除外責任
x公司就下列事項不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所有液化石油氣及液化石油氣鋼瓶在委託運輸及委託分裝時間內,致運送或分裝公司行號之員工受有體傷或死亡。
二、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三、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四、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失能或死亡。五、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 和解之參與
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除前條規定之費用外,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同意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條 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依下列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額:
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或
二、賠償責任已確定,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失卻清償能力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仍得依前二款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額。
第三十九條 求償文件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被請求賠償或被起訴時,應將收受之賠償請求書或法院書狀等影本立即送交本公司。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前條規定申請保險金時,應檢附和解書或法院判決書。
第四十條 和解或抗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因保險事故發生致受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本公司得應被保險人之要求,協助其代為進行和解或抗辯,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被保險人有協助本公司處理之義務。
本公司協助被保險人和解或抗辯,倘可能之和解之金額超過本契約所載明之保險金額或被保險人不同意本公司協助所為之和解及抗辯時,則本公司協助為和解及抗辯之義務即為終了。
第四十一條 抗辯費用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第四十二條 歸墊或直接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申請歸墊或賠償請求權人直接依本契約第三十八條直接請求體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契約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本公司並得要求賠償請求權人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檢驗診斷,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四、醫療費用收據。
五、賠償請求權人的身分證明。
六、本公司認為必要時,賠償請求權人應提供本公司要求之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
被保險人申請歸墊或賠償請求權人直接依本契約第三十八條直接請求死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契約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四、受害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賠償請求權人的身分證明。
六、本公司認為必要時,賠償請求權人應提供本公司要求之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