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范围:乙方位于无锡市 XDG—2006—78 号地块拆迁范围线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上述区域占地 113708.09 平方米,
搬迁补偿协议
甲方(拆迁人):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被拆迁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因开发建设需要,双方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甲方对乙方相关房屋及土地的拆迁补偿等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补偿范围:乙方位于无锡市 XDG—2006—78 号地块拆迁范围线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上述区域占地 113708.09 平方米,
建筑面积 96580.40 平方米,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人为无锡市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范围见评估报告)。
二、房地产评估价值:甲乙双方确认:经南京永华会计师事物所有限公司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土地的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等对被拆迁房屋及土地进行评估,土地评估价为 4184.45 万元,房屋评估价为
7921.36 万 元,附属物评估价为 665.46 万元,合计 12771.27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柒佰柒拾壹万贰仟柒佰元整)(具体见评估报告)。
三、甲方(拆迁人)对乙方(被拆迁人)房屋及土地拆迁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款为 13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
四、甲方对乙方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费为 1300 万元,其他补偿费为 5100 万元,合计 6400 万元(大
写人民币陆仟肆佰万元整)。同时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装修补偿款400
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上述第三、四条甲方共向乙方支付补偿费为 19800 万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万元整),分别在以下期限支付:
(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额的 10%;(2)在乙方启动拆迁土建工作时,支付总额的 30%;(3)在乙方新建厂房完工后,支付总额的 30%;(4)在乙方启动设备搬迁时,支付总额的 10%;(5)在乙方交付被拆迁房屋后,支付总额的 10%;(6)在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即总额的 10%。
六、被拆迁房屋土地的移交:
乙方应在以下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
(1)乙方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其出租企业意黛喜公司在其承租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移交甲方。
(2)乙方应在2009 年3月31日前,完成上述搬迁补偿范围内所有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移交。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证书交给甲方,办理注销手续。
(3)乙方在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不可拆迁设备外,其余的设备均应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包括该建筑物内承租户的设备)。
七、其他约定:
(1)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的,甲方愿按补偿总额的 3%-5%一次性支付乙方作为奖励费;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每延期一个月按补偿
总额的 2%因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不可拆迁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按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前应确保拆迁范围内财产的完整,对移交财物、设备等遗失、损坏的,乙方应按照评估价向甲方赔偿。
(3)甲方对拆迁范围内承租企业的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由乙方按照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费用。、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2007 年 8 月 15 日
搬迁补偿协议
甲方(拆迁人):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被拆迁人): 无锡小天鹅清洁设备有限公司
因开发建设需要,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就有关拆迁补偿等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补偿范围:甲方需对乙方位于无锡市 XDG—2006—79
号地块拆迁范围线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上述区域占地 20978.90
平方米,建筑面积 9385.59 平方米,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人为无锡小天鹅清洁设备有限公司(具体范围见评估报告)。
二、房地产评估价值:甲乙双方确认:经南京永华会计师事物所有限公司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土地的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等对被拆迁房屋及土地进行评估,土地评估价为 938.80 万 元,房屋评估价为
252.09 万 元,附属物评估价为 32.42 万 元,合计 1223.31 万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叁万叁仟壹佰元整)(具体见评估报告)。
三、甲方(拆迁人)对乙方(被拆迁人)房屋及土地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款 123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叁拾万元整)。
四、甲方对乙方设备搬迁费及停产、停业等损失一次性补偿,补偿费为 123 万元,其他补偿费 337 万元,合计 460 万元(大写人民币
肆佰陆拾万元整)。同时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装修补偿款 130 万元(人
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万元)。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上述第三、四条甲方共向乙方支付补偿费为 1820 万元(大写壹仟捌佰贰拾万元整),分别在以下期限支付:(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额的 10%;(2)在乙方启动拆迁土建工作时,支付总额的 30%;(3)乙方新建厂房完工后,支付总额的 30%;(4)在乙方启动设备搬迁时,支付总额的 10%;
(5)乙方交付被拆迁房屋后,支付总额的 10%;(6)在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款项即总额的 10%。。
六、被拆迁房屋土地的移交:
乙方应在以下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
(1)乙方应在 2008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上述搬迁补偿范围内所有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移交。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证书交给甲方,办理注销手续。
(2)乙方在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不可拆迁设备外,其余的设备均应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包括该建筑物内承租户的设备)。
七、其他约定:
(1)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的,甲方愿按补偿总额的 3%-5%一次性支付乙方作为奖励费;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每延期一个月按补偿总额的 2%因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不可拆迁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按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
物前应确保拆迁范围内财产的完整,对移交财物、设备等遗失、损坏的,乙方应按照评估价向甲方赔偿。
(3)甲方对拆迁范围内承租企业的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由乙方按照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费用。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2007 年 8 月 15 日
搬迁补偿协议
甲方(拆迁人):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被拆迁人): 无锡小天鹅苏泰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因开发建设需要,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就有关拆迁补偿等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补偿范围:乙方位于无锡市 XDG—2006—79 号地块拆迁范围线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上述区域占地 25170.20 平方米,
建筑面积 9435.34 平方米,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人为无锡小天鹅苏泰洗涤机械有限公司(具体范围见评估报告)。
二、房地产评估价值:甲乙双方确认:经南京永华会计师事物所有限公司根据被拆迁房屋房屋及土地的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等对被拆迁房屋及土地进行评估,土地评估价为 1128.50 万 元,房屋评估价为 756.49 万 元,附属物评估价为 55.07 万元,合计 1940.06 万 元
(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肆拾万零xxx整)。
三、甲方(拆迁人)对乙方(被拆迁人)房屋及土地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款 2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四、甲方对乙方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费 200 万元,其他补偿费 350 万元,合计 550 万元,大写人民币 xx伍拾万 元整。同时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装修补偿款 130 万
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万元)。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上述第三、四条甲方共向乙方支付补偿费为 2680 万元(大写贰仟陆佰捌拾万元整),分别在以下期限支付:(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额的 10%;(2)在乙方启动拆迁土建工作时,支付总额的 30%;(3)乙方新建厂房完工后,支付总额的 30%;(4)在乙方启动设备搬迁时,支付总额的 10%;
(5)乙方交付被拆迁房屋后,支付总额的 10%;(6)在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款项即总额的 10%。。
六、被拆迁房屋土地的移交:
乙方应在以下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
(1)乙方应在 2008 年 3 月 31日前,完成上述搬迁补偿范围内所有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移交。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证书交给甲方,办理注销手续。
(2)乙方在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不可拆迁设备外,其余的设备均应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包括该建筑物内承租户的设备)。
七、其他约定:
(1)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的,甲方愿按补偿总额的 3%-5%一次性支付乙方作为奖励费;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每延期一个月按补偿总额的 2%因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不可拆迁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按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
物前应确保拆迁范围内财产的完整,对移交财物、设备等遗失、损坏的,乙方应按照评估价向甲方赔偿。
(3)甲方对拆迁范围内承租企业的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由乙方按照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费用。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2007 年 8 月 15 日
搬迁补偿协议
甲方(拆迁人):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被拆迁人): 无锡飞翎电子有限公司
因开发建设需要,双方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就有关拆迁补偿等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补偿范围:乙方位于无锡市 XDG—2006—79 号地块拆迁范围线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上述区域占地 19101.20 平方米,
建筑面积 19885.35 平方米,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人为无锡飞翎电子有限公司(具体范围见评估报告)。
二、房地产评估价值:甲乙双方确认:经南京永华会计师事物所有限公司根据被拆迁房屋房屋及土地的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等对被拆迁房屋及土地进行评估,土地评估价为 862.37 万元,房屋评估价
为 1851.44 万元,附属物评估价为 45.32 万 元,合计 2759.13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玖万壹仟叁佰元整,甲乙双方已确认。
三、甲方(拆迁人)对乙方(被拆迁人)房屋及土地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款 280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整)。
四、甲方对乙方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费 280 万元,其他补偿费 190 万元,合计 470 万元,大写人民
币肆佰柒拾万元整。同时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装修补偿款 200 万元
(人民币大写贰佰拾万元整)。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上述第三、四条甲方共向乙方支付补偿费为 3470 万元(大写叁仟肆佰柒拾万元整),分别在以下期限支付:(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额的 10%;(2)在乙方启动拆迁土建工作时,支付总额的 30%;(3)乙方新建厂房完工后,支付总额的 30%;(4)在乙方启动设备搬迁时,支付总额的 10%;
(5)乙方交付被拆迁房屋后,支付总额的 10%;(6)在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款项即总额的 10%。。
六、被拆迁房屋土地的移交:
乙方应在以下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
(1)乙方应在 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上述搬迁补偿范围内所有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移交。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证书交给甲方,办理注销手续。
(2)乙方在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不可拆迁设备外,其余的设备均应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包括该建筑物内承租户的设备)。
七、其他约定:
(1)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的,甲方愿按补偿总额的 3%-5%一次性支付乙方作为奖励费;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每延期一个月按补偿总额的 2%因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不可拆迁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按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
物前应确保拆迁范围内财产的完整,对移交财物、设备等遗失、损坏的,乙方应按照评估价向甲方赔偿。
(3)甲方对拆迁范围内承租企业的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由乙方按照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费用。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2007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