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3号)许可,天阳宏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200,000股,发行价格为21.3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199,308,00 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9,175,698.7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
证券代码:300872 证券简称:天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1
天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天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3号)许可,天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200,000股,发行价格为21.3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199,308,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9,175,698.7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467号《天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2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银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丰盛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 万元) | 募 集 资 金用途 |
天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 萨分行 | 32030078801200000257 | 32,999.9980 |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及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 萨分行 | 32030078801900000258 | 52,393.944196 | 超募资金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 701020100100084923 | 20,976.3485 | 新 一 代 银 行 业 IT 解决 方 案 建 设 | |
北京银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 分行 | 11050163990000000611 | 6,161.02 | 产 业 链 金 融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升 级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丰盛支 行 | 00000000000000000 | 0,930.87 | 研 发 中 心 升级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银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称为甲方,上述四家银行统称为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丙方。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过震、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