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公司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报》)和指定网站(www. sse.com.cn)公布。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7年5月31日公司三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良性发展,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
权益。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公平披露信息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保密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涉及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资本市场反馈等方面的内容,包括: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各类信息以及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七)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更不得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和资本运营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参股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积极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和资本运营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
(二)沟通与联络;
(三)公共关系;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提供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
(二)充分、及时、准确、完整、公平、有效地披露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的信息和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各种信息;
(三)负责筹备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通过定期组织投资者恳谈会等方式,完善多种沟通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证监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保持密切接触,形成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变动、股价交易异动、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并实施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七)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推介会、环境参观、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网络、媒体报道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报》)和指定网站(xxx.xxx.xxx.xx)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网站) 公司应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论坛等形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站。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的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二十四条(分析师推介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
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环境参观)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或募集资金场所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一对一沟通)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公平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七条(邮寄资料) 公司可以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八条(媒体报道) 公司维护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关系,公司邀请新闻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必要、客观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接受采访。
第二十九条(电话咨询)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时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三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证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
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要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
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