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公共設施用地標租投標須知(105.7 版)
一、 土地標示、面積、使用分區、申報地價、標租底價(年租金率)、履約保證金及押標金:詳如所附明細表及位置圖。
二、 租賃期間:自契約辦妥公證之日起至屆滿 3 年止,期滿除得標人有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且所興建之設施狀況良好,及未有違反契約規定之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者得逕行續約,免予重新辦理標租外(但承租期間累計不得超過 10 年),本契約於租期屆滿
時當然消滅,得標人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規定之適用。
三、 租賃用途:限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土地,惟不得作無線電基地台使用。
四、 使用限制:
(一) 得標人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
(二) 得標人依法令規定有興建雜項工作物之需要,本公司得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申領雜項執照後辦理之,惟xxx、地下儲藏庫等須挖除地面未回填之工程除外。得標人如依法令規定申請臨時建築使用,應先徵得本公司同意,由本公司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申請臨時建築許可證,惟不得申請作自用住宅、養魚池、小型xxx、臨時攤販集中場等臨時建築,得標人應另於本公司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一次繳清依實際建築面積按簽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1.65%乘以契約期間之年數所得金額之權利金
(外加營業稅)。
(三) 非經本公司同意,得標人不得將租賃權轉讓第三人,或以其他名義提供第三人使用。經本公司同意轉讓者,於辦理租賃權轉讓後之受讓人人數不得逾 1 人,得標人除須結清地租等舊欠外,如得標人為自然人時,須擔任受讓人之連帶保證人,如受讓人為法人時,並須以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做為本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嗣後代表人如有變更,除應通知本公司外,連帶保證人應隨同變更及辦理公證。
(四) 得標人亦不得作為興建集合住宅、加油站、宗祠及宗教建築、殯葬設施、廢棄物清理及污水處理設施或附件六鄰避型設施之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准作傳統菜市場或夜市使用者除外)。
五、 投標人資格: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但不得由二人(含)以上共同投標。
六、投標時應提出之資格文件:
(一)自然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七、 領取投標須知與標單:凡有意投標者,應於公告期限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區處善化資產課繳納工本費後領取投標須知與標單,每份工本費 500 元,無須登記姓名、地址與電話。函購者可在上述期限內附工本費及限時掛號回郵寄本區處即予寄上。
八、 投標人應依照公告附圖自行前往現場查看,且應自行查明政府機關有無辦理本標案土地之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相關作業或預訂期程,並自行評估相關風險,不得向本公司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九、 得標人應給付租金、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
(一)租金:每年應付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乘以經公開競標後得標之年租金率計收(外加營業稅)。申報地價調整時,隨同調整。
(二)權利金:得標人有第 4 條第 2 款申請臨時建築使用者,應另於本公司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一次繳清依實際建築面積按簽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1.65%乘以契約期間之年數所得金額之權利金。
(三)履約保證金:以實際得標一年分租金計收(未滿仟元免計)。得以設定質權予本公司之銀行定期存單或無記名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繳納,俟契約期滿或終止,依契約規定無息退還或扣抵未繳之租金或代為清理拆除等費用。
十、 押標金:
(一)押標金:詳見後附明細表。
(二)投標人限以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信用部為發票人所開立之即期支票、本票、劃線保付支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匯票繳納押標金,上述票據毋需載明受款人,如載明受款人時,應以本區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為受款人,若受款人非本區處,應經所載受款人背書。
(三)得標人之押標金於得標後依本須知第 13 條規定辦理;其餘由未得標者於開標當日或翌日(辦公時間內)持憑寄標單掛號收執,由本區處驗明原投標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書及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後,原票據無息退還。如委託他人代領,應出具前揭文件及委託書(所蓋印章應與投標單相同),受託人並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具據領回。逾期未領回者,由本區處依一般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十一、 投標單填寫與投標:
(一)投標人應依第 6 條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內容,在投標xxx投標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加蓋印章;其為法人者,應載明法人名稱、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姓名、住址、登記文件字號,並加蓋印章。
(二)投標價(年租金率)應以中文大寫、百分比方式表示,最多至小數點第二位,例如:佰分之捌點伍壹、佰分之壹零點伍壹,並不得低於標租底價。
(三)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押標金之票據連同前揭證件影本裝入本須知所附標單用信封內密封,以掛號函件於 106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 時前寄達善化郵局第 19 號信箱,逾時寄達者
不予受理,原件退還。投寄後不得申請撤回。十二、 開標與決標:
(一)民國 106 年 3 月 21 日上午 10 時在本區處第二會議室開標,歡迎到場觀標(憑寄投標單掛號信執據入場),當天如因天災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之同時間、地點開標。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投標單無效,原件退還投標人:
1.投標單未填標價(年租金率)或押標金不足或未附押標金或所附票據不合規定或無標單者。
2.投標單加註附帶條件或投標價(年租金率)經塗改未蓋章或其字跡欠明汙染難以辨認或低於標租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填寫者。
3. 投標人未依第 6 條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內容,於投標單上載明投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名稱、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姓名、登記文件字號,並加蓋印章者。
4. 未符合第 5 條投標人資格或未檢附資格證明文件者。
5. 未用規定投標信封、封口未密封或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
響開標決標者。
6.投標信封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逕送本區處或持送開標場所者。
7.投標單未簽名或蓋章或簽名與印章非同一人者;簽名或蓋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視同未簽名或蓋章,或一人投 2 標
以上者,或同一標封內寄 2 標以上者。
8.未用加蓋本區處發售蓋有印記之標單或使用自行影印本區處發售之標單或塗改標單字句者。
9.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監(辦)標人認為依法不合或未依投標須知投標者。
10.押標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本區處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者。
(三)開標前本區處有權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租,並得隨時修改內容再公告,投標人不得異議。
(四)決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人於標單上所載投標價(年租金率)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為得標人。如最高投標價(年租金率)有 2 標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
十三、簽約及繳款:
(一)本標租案如原承租人參與投標及通過審查合格後,得以該決標之同一租金率優先承租。於原契約屆滿前由原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者,其起租日期為原契約屆滿之次日。
特定條款:本標案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且案地上有原承 租人所有之地上物,經開標後,如原承租人未得標或放棄優先承租權,且原承租人之地上物於 106 年 8 月 30 日前仍未清除返還土地予本公司時,則本標案即為廢標,押標金無息退還,得標人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公司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二)原承租人如表示願意承租者,應同時繳納相當押標金之金額,並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20 日內繳納第 1 年租金、履約保證金及依附件 5「台糖公司公共設施用地租賃契約書」與本公司完成簽約並辦妥公證等事宜(公證費用,由得標人負擔)。
(三)原承租人逾期未表示優先承租,或表示優先承租而未繳納相當押標金之金額,或逾期未繳納第 1 年租金、履約保證金,以及完成簽約並辦妥公證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由本區處通知得標人於 20 日內繳清第 1 年租金、履約保證金(所繳押
標金保留抵繳部分租金)及依附件 5「台糖公司公共設施用地租賃契約書」與本公司完成簽約並辦妥公證事宜(公證費用,由得標人負擔)。逾期或通知不到視同棄權,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本區處並得通知次高標人依序按決標價決標,限期繳清第 1 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以及完成簽約並辦妥公證等事宜(公證費用,由得標人負擔)。
(四)得標人如為法人組織時,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應作為訂約之連帶保證人,嗣後代表人如有變更,除應通知本公司外,連帶保證人應隨同變更及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 得標人負擔)。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繳之全部押標金不予退還:
1.放棄得標者。
2.逾期不繳或未繳清第 1 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人住址與實際不符,致無法送達得標通知或投標人藉故拒收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退回者。
(六)本標租案土地如於契約期間,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其租金應自都市計畫變更公告實施之日起,改按得標年租金率加 4%計算,差額於繳納次一年期租金時補繳。惟如本標租案決標年租金率已逾 8%,則仍依決標年租金率辦理。
十三、 得標人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區處依第 13 條通知限期訂約及繳款時,應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撤銷決標,並沒收押標金。
十四、 本標租案之土地按現況點交,如有被侵或地上物拆遷補償等事宜均由得標人自理;本公司僅負責提供附表所列額度之資 源(水、電、瓦斯及電信等),其餘由廠商自行向公用事業機構取得,本公司不負提供之責,且得標人應負責維護使用安全,如致生本公司或他人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切與本公司無涉。
廠商如有使用前項附表所提供之資源,應檢附切結書。
十五、 本招標土地於完成招標簽約並辦妥公證後,於本公司實施租金調整方案期間,如經承租人申請獲相關政府機關准予依該縣市自治條例或相關法令規定減免地價稅者,就所減免之地價稅額依全額回饋給承租人之原則辦理,日後本公司停止實
施租金調整方案時則一併停止取消回饋。
十六、 本須知所規定事項如有疑義,應以本區處解釋為準。又刊登報紙或上網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區處公告欄為準。
十七、 投標人於辦理領標、投標等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貪瀆不法情事,請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以書面記載1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2貪污瀆職事實。3證據資料。利用下列信箱及電話號碼,勇於提出檢舉,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信箱:台南郵政 20 之
210 號信箱,本公司政風檢舉專用電話:(00)0000000、傳真機:(00)0000000。
十八、 本須知所附相關書件,如下列所示:
(一) 公共設施用地標租明細表 1 份。
(二) 基地位置圖。
(三) 投標單 1 份。
(四) 投標專用信封 1 只。
(五) 台糖公司公共設施用地租賃契約書 1 份。
(六) 鄰避型設施種類。
(七) 本公司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可提供資源清單及切結書各 1 份。
附件六
鄰避型設施」主要如下:
1、公共設施類:加油站、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收集站、掩埋 場及焚化爐)污水處理廠、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煤氣場、消防站(隊)、消防栓、傳統菜市場、輸變電設施(變電所、電線桿等)及基地台等。
2、其他設施類:乾洗店、教堂、廟宇(神壇)、特種行業(夜店、 pub、ktv、電動玩具、三溫暖)及賭場等。
3、社區福祉設施類: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中途之家;收容受虐婦孺、輟學學童、翹家青少年、吸毒者、精神病患、無依靠老人設施、社會住宅、流浪動物收容所及動物養 殖場等。
註 1:依據本公司 92 年 7 月 29 日第 25 屆第 17 次董事會修正「土地
出租及提供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及本公司 92 年 8 月 13 日資
用字第 09290101029 號函辦理。
註 2:依據本公司 105 年 10 月 17 日資用字第 1050024161 號函修訂。
附表 1
台糖公司台南區處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可提供資源清單
資源 | 土地現況 | 備註 | |
電力 | ☑無 □有 | 每 日 可 提 供 電 量 (hp/kw) | |
供水 | ☑無 □有 | 水權用途: (是否需辦理水權變更應註明) | |
每日可提供用水量 (含民生用水) (M3/日) | |||
電信 | ☑無 □有 | ||
天然瓦斯 | ☑無 □有 | 每日可提供天然瓦斯 (M3/日) |
註1:上開清單仍應視案地實際情形提供,本公司不負債務不履行及瑕 疵擔保之責任,且現有資源本公司有權作適當合理分配。
註2:如有上開資源可提供予廠商者,廠商應依附表2出具切結書,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如工程費、埋設管路償金、固定資產年使用 費等費用),不得要求本公司無償提供使用。
附表 2
切 結 書
x公司 知悉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使用台南區處經管 臺南市
○○區○○段○○地號土地之用水量及用電量超過附表可提供之額度部分,願自行向自來水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供應。
此致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立切結書人:
代 表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如區處無可提供資源,廠商免檢附本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