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泰保险〔2020〕医疗保险 044 号
信泰附加安泰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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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 6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1.4
❖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 您应当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2
❖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6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1.5 非保证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7.3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7.4 适用主合同条款
8.释义
8.1 周岁
8.2 意外伤害
8.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8.4 | 住院 |
保险费的支付 | 8.5 | 同一次住院 |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6 | 重症监护病房 |
4.1 明确说明 | 8.7 | 同一次重症监护病房住院 |
4.2 如实告知 | 8.8 | 毒品 |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9 | 酒后驾驶 |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10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5.1 受益人 | 8.11 | 无有效行驶证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8.12 | 潜水 |
5.3 保险金申请 | 8.13 | 攀岩 |
5.4 保险事故鉴定 | 8.14 | 探险 |
5.5 保险金给付 | 8.15 | 武术比赛 |
5.6 诉讼时效 | 8.16 | 特技表演 |
8.17 | 现金价值 |
信泰附加安泰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安泰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➊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的订立 |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1.3 | 投保年龄 |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8.1 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五周岁。 |
1.4 |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1.5 | 非保证续保 | 本产品为非保证续保产品。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您可以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接受您的投保或续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本公司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1)本产品已停售; (2)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周岁; (3)本附加合同中“4.2 如实告知”、“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7.2职业或工种的变更”等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即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2.2 | 保险责任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 |
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基本保险责任 | ||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8.2 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3 住院 8.4 治疗的,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三十日后的住院治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 8.5 的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实际给付天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
可选保险责任 | ||
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重症监护病房 8.6 住院治疗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三十日后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同一次重症监护病房住院 8.7 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实际给付天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8;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8.11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8.12、跳伞、攀岩 8.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 险 8.14、摔跤、武术比赛 8.15、特技表演 8.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2.4 |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 除“2.3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 “4.2 如实告知”、“5.2 保险事故通知”、“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投保或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基础而计算。 | |
❹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4.1 | 明确说明 |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4.2 | 如实告知 |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4.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附加合同“4.2 如实告知”规定的本公司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❺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 | 本附加合同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受益 |
保险金、意外重症监 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 人为被保险人。 |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 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住院医疗费用凭证等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事故鉴定 |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5.5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5.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❻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8.17。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您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
❼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 |
7.1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本附加合同解除权适用“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7.2 |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 我们将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现金价值。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不在本附加合同承保范围之内的,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不在本附加合同承保范围之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3 |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
7.4 | 适用主合同条款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地址变更; (2)合同内容的变更; (3)争议处理。 |
❽ | 释义 | |
8.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2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8.3 |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
8.4 | 住院 |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天 24 小时监护、护理、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形式。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未全天(连续 24 小时)在医院入住的情况;挂床住院期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标准执行;不合理住院期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5 | 同一次住院 | 指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入住医院治疗,并且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三十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
8.6 | 重症监护病房 | 即 ICU,指医院为多器官衰竭病人进行深度治疗和护理而专门建立的特殊治疗单位,包括冠心病重症监护治疗病房(CCU)、心肺重症监护治疗病房(CPICU)、心脏外科重症监护治疗病房(CSICU)、神经外科重症监护治疗病房(NSICU),婴幼儿重症监护治疗病房(IICU)等专门性的重症监护病房,以 24 小时仪器深度监护和专人治疗护理为特征。不包括所有手术病人均进入并接受术后监护的术后恢复室、术后监护病房等。 |
8.7 | 同一次重症监护病房住院 | 指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自入重症监护病房日起至出重症监护病房日止之期间;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并且前次出重症监护病房与后次入重症监护病房日期的间隔未达三十日,则视为同一次重症监护病房住院。 |
8.8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9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10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8.11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12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8.13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8.14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8.15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8.16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8.17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