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 2021 年,随着全球新冠疫苗接种工作的陆续展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但受部分国家病毒变异、疫苗接种难以达到预期等因素的影响,疫情控制出现一定的不可控因素 。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全球民航业将在各国恢复经济的诉求和疫情引发的波动间逐步实现复苏。根据国际航空运输行动组织(ATAG)的预测,航空旅行要到 2024 年左右才能恢复到疫情之前的水平。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主办券商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录
一、关于公司与本计划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的核查意见 2
九、关于本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估值参数取值、计提费用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12
十一、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有激励对象出具承诺的情况的核查意见 14
十二、关于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涉及财务资助和资金来源的核查意见 14
十三、关于本计划内容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一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拓开源”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恒拓开源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出具本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本计划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恒拓开源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2、最近 12 个月xx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二)关于本计划激励对象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首次授出权益的激励对象为 69 人,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3 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本计划包含预留权益,预留激励对象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预留部分将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本计划的预留权益失效。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首次授出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
2、《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的;
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5、对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本意见之“一、(一)关于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所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本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监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本计划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核查意见
2021 年 7 月 8 日,恒拓开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名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1 年 7 月 9 日,恒拓开源披露了《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
2021 年 7 月 20 日,恒拓开源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7 月 20 日,恒拓开源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名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监管指引》《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标的股票来源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方式为向激励对象发行公司普通股股票。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方式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1 年 7 月 9 日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恒拓开源通过临时公告、公司网站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包括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已在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公告、公司网站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安排如下: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x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x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 12 个月,第二个行权
期的等待期为 24 个月。首次授予部分的等待期与预留部分的等待期一致,即预
x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 12 个月,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 24
个月。
(三)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及行权安排
1、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xx,xxxxxx;
(0)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期间。
2、行权安排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自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起计算。股权激励计划届满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有效期内行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 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 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 权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 权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等待期满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 12 个月内行权。股权激励计划届满后,所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本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及行权安排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本计划的行权价格的定价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一)价格确定方法
x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人民币 3.92 元。
根据公司经审计《2020 年年度报告》,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3.53 元;根据公司《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止 2021 年 3 月 31 日,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3.51 元。公司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及每股净资产。
本次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不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格 80%。本次行权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以及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的 80%。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以及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分别为 4.81 元/股、4.90 元/股、4.86 元/股、4.64 元/股。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份 3.92 元,是参考上述公司净资产、二级市场价格,并与授予对象沟通协商后确定。
(二)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1、行业形势xx,期权定价有利于激励目标的实现
2020 年度,全球新冠疫情形势xx,航空运输业、大型商用飞机市场、机场运营等遭受重创,航空制造军民领域业务也曾一度停产怠工,甚至出现员工失业,计划削减,各国经济发展深受影响。
进入 2021 年,随着全球新冠疫苗接种工作的陆续展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但受部分国家病毒变异、疫苗接种难以达到预期等因素的影响,疫情控制出现一定的不可控因素。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全球民航业将在各国恢复经济的诉求和疫情引发的波动间逐步实现复苏。根据国际航空运输行动组织(ATAG)的预测,航空旅行要到 2024 年左右才能恢复到疫情之前的水平。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的长期预测也显示,全球客运量要到 2024 年左右才会恢复到 2019 年的水平。
在这一市场环境背景下,公司作为民航业生产单位的核心业务系统的服务提供商,也需在危机和机遇中寻求发展壮大,伴随行业的恢复逐步增长。为此,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顺应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和企业自身的状况,通过引入微服务架构,逐步建立业务中台和数据中台,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形成以数据为基础,覆盖民航信息化整体业务的智慧民航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提供标准化、敏捷化和智能化的产品和服务,以更全方位、更高质量、更智慧化的产品响应客户需求,为我国民航业的安全发展和数字化提升保驾护航;2)继续积极拓展智慧机场业务,加强面向大客户的项目群交付能力,提升行业品牌知名度,实现引领行业的目标;3)继续加强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引入人工智能、数据挖掘、云计算等领域产品,助力民航信息化建设。
公司拟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员工进行激励,设置一系列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未来经营目标。由于受产业链和市场投资者对航空行业预期的影响,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与公司业绩可能无法完全正相关,即使完成考核指标也会存在无法行权或激励效果有限的可能。因此期权行权价格按照市场参考价的 80%进行定价,有利于实现本次股权激励的目标。
2、期权定价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作为技术密集型、人员密集型的高科技公司,公司管理效率对公司降本增效至关重要,而公司核心软件和硬件产品研发、交付均需以技术人员尤其是高端技术人才为支撑。因此,公司需要提升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的长期稳定性和忠诚度。此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有助于激发员工动力、增强员工与企业粘性,吸引并留住优秀的行业人才,是公司保持行业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3、高标准设定行权业绩考核指标,切实发挥激励机制作用
x次股权激励以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2021 年相较于 2020 年增长 20%,2022 年相较于 2020 年增长 60%。在民航业尚处于恢复期的xx环境下,本次股权激励设定的净利润增长指标对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在长期经营质量和业绩的可持续性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合理的激励价格,能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发挥激励机制作用。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和最近一期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且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具有合理性,股权激励计划具有可行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本计划获授权益的条件设置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未设定获授权益的条件。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本计划不设置获授权益的条件,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本计划行使权益的条件设置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益的条件设置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在股转系统挂牌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4、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
2、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的;
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指标
x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预留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一致。公司结合未来的业务发展定位,从有利于公司快速、持续发展的角度,合理设置了业绩考核指标。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考核期 | 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475 万元 |
第二个考核期 | 公司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3300 万元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为剔除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及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公司业务所处业的未来发展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成本的估计等因素。
若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达不到上述行权条件或激励对象在行权有效期内放弃行权,则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完成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对全体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置个人绩效考核指标,以自然年为考核期间,设置考核指标。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者,则公司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予以办理行权,若考核不合格,则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1)工作态度(满分 15 分):主要考核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及团队协作能力;
(2)工作能力(满分 15 分):主要考核激励对象业务技术水平、操作技能的运用发挥情况;对各部门负责人,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问题的能力;按能力评估结果;
(3)工作业绩(满分 70 分):主要考核激励对象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公司和部门整体层面上的年度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作为主要考核要素。
2、考核方法
对考核对象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个维度采取逐级考核(自评—间接领导评分—直接领导评分)、百分制考评,最终以直接领导评分为考核得分:
(1)按照公司的部门划分和员工职务确定考评关系,并由各部门直接领导确定以上三个维度中各指标的权重;
(2)按照考核内容对激励对象的三个维度考核内容进行逐级评分;
(3)考核创新及超额工作加分:考核期间有效果明显的工作创新或完成工作量较大的超额工作,经董事会确认,获得额外加分,数值一般不超过 5 分。
(4)重大失误和违纪减分:工作期间本人或下属发生重大差错或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或收受回扣、贪污等重大违纪行为应予减分 5 分以上,直至取消业绩分数。
3、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级按照考核得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其他共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考核得分 | 得分≥85 | 75≤得分<85 | 60≤得分<75 | 得分<60 |
考核评级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其他 |
4、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的依据。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根据个人绩效考核评级确定,即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可行权比例(N)。
激励对象可行权比例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评级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绩效评级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其他四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所有考核对象:
考核评级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其他 |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N) | 100% | 80% | 60% | 0 |
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按照本计划规定未能全部或部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绩效考核指标合理性的说明
x激励计划绩效考核要求的设定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
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合理性,考核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综上,本计划行使权益的条件设置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九、关于本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估值参数取值、计提费用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估值参数取值、计提费用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授权日会计处理:公司在授权日不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二)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以 2021 年 7 月 8 日为
计算的基准日,假设 2021 年 7 月授出期权,以 2022 年和 2023 年每年 7 月 30日为行权期首日,对授予日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选取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4.80 元/股(假设授权日收盘价为草案公告前一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37.38%、44.75%(采用公司截至 2021 年 7 月 8 日最近 1
年、最近 2 年的历史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41%、2.64%(采用截至 2021 年 7 月 8 日 1 年、2 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
本期授出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以最终的评估值为准。
(三)预期股权激励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授权日为 2021 年 7 月 28 日,
假设公司本计划的业绩指标可以实现且被激励对象全部行权,则 2021 年-2023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1 年(万 元) | 2023 年(万 元) | 2023 年(万 元) |
800.00 | 1,167.29 | 346.38 | 624.92 | 195.99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股权激励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本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估值参数取值、计提费用具有合理性,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同时,主办券商提示:本预测数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十、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全体激励对象签署的《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已与全体激励对象签署了《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已确认本计划的内容,并约定了公司与激励对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一、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有激励对象出具承诺的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本人作为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保证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全体激励对象已出具承诺:“如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本人将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经核查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激励对象已按照《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
十二、关于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涉及财务资助和资金来源的核查意见
公司已出具承诺:“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系激励对象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本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全体激励对象已出具承诺:“本人尚未向公司缴纳任何与
行权相关的款项,本人将来根据行权需求向公司缴纳行权款项时,本人将确保所有资金来源于本人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本人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等相关方对本人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本人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公司与全体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主办券商认为: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系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况,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本计划内容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2、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3、激励对象范围、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权益的情况;
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定价合理性的说明;
6、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7、激励计划生效、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8、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9、绩效考核指标,以及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挂牌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13、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4、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本计划内容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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