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编号:GXZC21513020
广东省政府采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计划编号:440001-2021-68274
采购项目编号:XXXX00000000
项目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采购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广州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广州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的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概述
1.名称与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采购计划编号:440001-2021-68274
采购项目编号:XXXX00000000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718,764.93元
2.项目内容及需求情况(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采购包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采购包预算金额:1,718,764.93元
品目 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 技术规格、参数及 要求 | 是否允许进口 产品 |
1-1 | 燃气设备安装 |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 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 1.00(项) | 详见第二章 | 否 |
x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合同履行期限:总工期80日历天,计划2022年3月底前竣工验收。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
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
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及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1级许可证
(2019年前许可证需注明含“PE专项”)。 2)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及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1级许可证(2019年前许可证需注明含“PE专项”)。
4)投标人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5)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以下之一: 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2)具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➁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6)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8)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地点: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
获取方式:在线获取。供应商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后,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响应登记并在线获取磋商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资格将被视为无效)。
售价:免费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自响应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响应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个日历日)
地点: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
五.公告期限、发布公告的媒介:
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
六.本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联系方式: 020-382561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州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0000xxxxXx503联系方式: 020-85530825-6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xxx
电话: 000-00000000-000
4.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云平台联系方式:400-183-2999
数字证书CA技术服务热线: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广州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燃气主干管起点为江石西路南侧规划市政燃气支管,终点至校园内第一、二、三食堂厨房内。中压燃气管道设计压 力:0.4MPa;低压燃气管道设计压力:5Kpa。庭院管材、管件均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管(HDPE,PE100级),燃气管道设计总长度约为1026米。室内管材、管件均采用带环氧防腐涂层无缝钢管(成品),钢管材质为20#钢,质量符合国际现行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管】GB/T8163的有关规定。具体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为准。(具体数据以施工图纸及相关验收规范为
准)。
采购包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总工期80日历天,计划2022年3月底前竣工验收。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建设地点:白云区江高镇环镇西路155号 |
响应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30%,签订合同并生效后,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并提供预付款担保; 2期:支付比例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的85%; 3期:支付比例12%,工程结算审定后支付工程结算价的97%; 4期:支付比例3%,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100% |
验收要求 | 1期:由采购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内容组织现场验收。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比例:3%,说明: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3%,质保期满后退回。 |
其他 | 1、安全方面:(1)埋地管施工安全要求需强度、严密试验,吹扫记录等安全工艺。 (2)埋地管热熔、电熔全程需GPS定位,指模开机上写广燃集团数据库等安全规范、全方位监管。 (3)户内无缝钢管焊接焊口采用100%无损探伤拍片工艺,最终以拍片口数据移交广燃集团档案库。 (4)厨房内安装全自动感应劫断电磁阀门和泄漏报警装置,联动到监控室,全面显示控制实行数据流优化管理安全。 2、质量方面:(1)符合广燃设计规范要求。 (2)符合广燃验收合格标准,达到通气点火。 3、资料方面:(1)施工方配合负责施工许可证和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的通气申请报批,开、竣工资料的归集、整理、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市档案馆报备、归档。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核心产品 ( “△ ” )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 (元) | 分项预算总价 (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燃气设备安装 |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 项 | 1.00 | 1,718,764.93 | 1,718,764.93 | 建筑业 | 详见附表 一 |
注:若存在多项核心产品,当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任意一项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则视同其是所响应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供应商。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1 | 招标内容: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完成项目的室内外燃气工程施工及有经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本项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包含但不限于: 1)从接驳原有市政燃气管开始,包括校内外管网的燃气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2)按招标图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燃气管道的各项报建、报装、报监、报验等工作(并支付所产生的费用)。 3)办理道路开挖申请手续,包道路开挖及恢复工作及支付所产生的费用。 4)办理与原有市政燃气管道接驳申请手续、包与原有市政燃气管道接驳及支付所产生的费用。 5)负责室内、外管道走向的深化和优化设计及燃气管道穿越建筑基础、墙、楼层、园林绿化、道路等部位的开凿及恢复工作。 6)办理符合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管道点火的有关手续,并按时通气点火工作。 7) 办理符合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政府部门验收要求的手续及 竣工验收资料。 | |
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形式承包,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要求和相关资料、招标范围,由承包人对招标范围包报建、 |
附表一: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参数性质 | 序 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1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
2 | 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 ,通气使用、包安全生产、包xx施工、包税金(增值税)、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竣工验收、包档案移交、包监理(指燃气公司监理)、包规划测量、包带气接驳、包市政道路开挖及补偿包材料和设备检验及试验、包培训、包通气、包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验收不能通过所需要发生的整改费用等等完成本工程所需发生的全部一切费用。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及项目措施费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水电、机械及材料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而调整,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原因(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 | |
3 | 质量标准及质量保修期: (1)工程质量必须一次验收合格 (2)质量保修期:本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 |
4 | 工期: (1)总工期80日历天。 (2)计划2022年3月底前竣工验收。 | |
5 |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另册。 | |
6 | 各项单价下浮比例按扣除非竞争性项目金额的总价下浮比例计算。 |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或被拒绝。
请注意: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响应文件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中并取得回执,逾期上传或错误方式投递送达将导致响应无效。
一、名词解释
1.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是指广州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责整个采购活动的组织,依法负责编制和发布磋商文件,对磋商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不以任何身份出任磋商小组成员。
2.采购人:本项目是指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验收与评价等义务。
3.供应商:是指在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完成本项目响应登记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磋商小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5.“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经采购人按照规定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的或磋商小组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认的供应商。
6.磋商文件:是指包括磋商公告和磋商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7.电子响应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加密并上传到系统的响应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标书”的文件)
8.备用电子响应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同时生成的同一版本的备用响应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备用标书”的文件)
9.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是指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资质,具备承担因数字证书原因产生纠纷的相关责任的能力,且在广东省内具有数量基础和服务能力的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即CA数字证书)。供应商应当到相关服务机构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介质和应用。电子签名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其他个人的电子形式签名;电子印章包括机构法人电子形式印
章。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是不同使用场 景,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响应)文件指定位置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对允许采用手写签名的文件,应在纸质文件手写签名后,提供文件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进行后续操作。
10.“全称”、“公司全称”、“加盖单位公章”及“公章”: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全称”或“公司全称”的应在对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涉及“加盖单位公章”和“公章”应使用投标人单位的数字证书并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
11.“投标人代表签字”及“授权代表”: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投标人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应在投标(响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
12.“法定代表人”: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应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
13.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二、须知前附表
x表与磋商文件对应章节的内容若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1 | 采购包情况 | x项目共1个采购包 |
2 | 开启方式 | 现场电子开标 |
3 | 评审方式 | 现场电子评标 |
4 | 评审办法 | 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 |
5 | 报价形式 | 采购包1:总价 |
6 | 报价要求 | 各采购包报价不超过预算总价 |
7 | 现场踏勘 | 否 |
8 | 响应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9 | 响应保证金 | 采购包1:保证金人民币:0.00元整。开户单位: 无 开户账号: 无开户银行: 无 支票提交方式: 无 汇票、本票提交方式: 无 响应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响应保函提交方式: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办理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凭证,成功出函的等效于现金缴纳响应保证金。 |
10 | 成交候选供应商 推荐家数 | 采购包1: 3家 |
11 | 成交供应商家数 | 采购包1: 1家 |
12 | 有效供应商家数 | 采购包1:3家 此人数约定了开启与评审过程中的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当家数不足时项目将不得开启、不得评审或直接终止采购。 |
13 | 项目兼投兼中规 则 | 兼投兼中:本项目仅一个包组。 |
14 | 成交供应商确定 方式 | 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人。 |
15 | 代理服务费 | 收取。 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中标金额 (万元):100万元 以下,0.80% ;中标金额 (万元):100-500,0.56% 。 |
16 | 代理服务费收取 方式 |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
17 | 响应文件要求 | (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1 份(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 )。 (2)若现场无法使用系统进行电子开启、评审的,供应商须在开启现场递交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 1 份。供应商保证该后备步骤。 (3)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1 份,纸质响应文件副本 3 份。供应商须满足上述事项“一、电子响应文件”中(1)或(2)的要求,和“二、纸质响应文件”的要求。请保证电子投标文件应与纸质投标文 件(如有)一致,如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18 | 其他 | 其他,1.供应商应对本项目进行整体响应报价。即对项目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整体响应,不得分拆,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2.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电子评标,开标时,响应供应商需带CA至开标现场解锁电子响应文件。因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需要进行最终报价,开标时,建议响应供应商自行携 带电脑进行最终报价。 |
19 | 开标解密时长 | 说明:具体情况根据开标时现场代理机构人员设置为准 |
20 | 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 | 采购包1:否 |
三、说明
1.总则
x磋商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项目信息公告及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且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竞争性磋商项目,是以磋商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适用范围
x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3.进口产品
x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5.以联合体形式磋商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5.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5.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响应,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响应,若违反规定则其参与的所有响应将视为无效响应。
5.3联合体应以联合协议中确定的牵头方名义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进行项目响应,录入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并使用成员单位的电子印章进行联投确认,联合体名称需与联合体协议书签署方一致。对于需交响应保证金的,以牵头方名义缴纳。
5.4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5.5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5.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6.关联企业响应说明
6.1对于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响应。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6.2对于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采购项目(采购包):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响应。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7.关于中小微企业响应
中小微企业响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工程均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或者服务均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响应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8.纪律与保密事项
8.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8.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响应价格、响应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也不得私下接触磋商小组成员。
8.3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8.4获得本磋商文件者,须履行本磋商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不得将磋商文件用作本次响应以外的任何用途。
8.5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启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8.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询价小组披露。
8.7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9.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9.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9.2除非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货币单位:元。
10. 现场踏勘(如有)
10.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0.2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
10.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不构成对磋商文件的修改或不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
四、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出;不足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3.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件。
4.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五、响应要求
1.响应登记
供应商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并点击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响应登记并在线获取磋商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资格将被视为无效)。
2.响应文件的制作
2.1响应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说明。如因不按要求编制导致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2供应商应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编制、标记、加密响应文件,成功加密后将生成指定格式的电子响应文件和电子备用响应文件。所有响应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关于电子磋商报价说明如下:
(1)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首轮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磋商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2)磋商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施工、服务、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运输、保险、税款等。
(3)磋商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2.3如有对多个采购包响应的,要对每个采购包独立制作电子响应文件。
2.4供应商不得将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采购包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2.5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2.6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供应商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2.7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指定的格式填写各种报价,各报价应计算正确。除在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如:报折扣、报优惠率等),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
2.8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9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应当书面知会代理机构,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响应文件的提交
3.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须将电子响应文件成功完整上传到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且取得响应回执。时间以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系统将不允许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已上传响应文件但未完成传输的文件系统将拒绝接收。
3.2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的,不承担责任。
3.3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属于未成功提交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响应文件未完整上传并取得响应回执的。
(2)响应文件未按响应格式中注明需签字盖章的要求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加盖电子印章,或签名(含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不完整的。
(3)响应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
4.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与撤销
4.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未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并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修改后重新生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系统,到达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
4.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响应文件。
5.响应文件的解密
到达开启时间后,供应商需携带并使用制作该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参加开启解密,供应商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解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6.响应保证金
6.1响应保证金的缴纳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缴纳要求缴纳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采用转账、支票、本票、汇票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从供应商基本账户递交,由广州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州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请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至广州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到账情况以开启时广州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查询的信息为准。
如采用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开具的响应保函、响应保证保险函等形式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保函或响应保证保险函须开具给采购人(保险受益人须为采购人),并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办理电子保函,电子保函与纸质保函具有同样效力。
注意事项:供应商通过线下方式缴纳保证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的,需准备缴纳凭证的扫描件作为核验凭证;通过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如遇开启或评审现场无法拉取电子保函信息时,可提供电子保函打印件或购买凭证作为核验凭证。相关凭证应上传至系统归档保存。
6.2响应保证金的退还:
(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采购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未成交的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备注: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
(3)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
(4)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响应有效期
7.1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响应保证金(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担保机构索赔保证金。
7.2出现特殊情况需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如有)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但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响应有效期超出保函有效期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提示响应供应商重新开函,未获得有效保函的响应供应商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
8.样品(演示)
8.1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8.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若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
8.3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之一。未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尽快自行取回样品,否则视同供应商不再认领,代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理。
9.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9.1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9.2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9.3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9.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9.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六、磋商、评审和结果确定
1.响应文件的开启
1.1开启程序
工作人员按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供应商名称、解密情况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开启分为现场电子开启和远程电子开启两种。
采用现场电子开启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磋商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开启,并携带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响应文件时加密所用的数字证书、存储有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U盘前往开启现场。
采用远程电子开启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磋商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启。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0分钟,应当登录云平台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签到时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开启时,供应商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响应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在开始解密后按照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如遇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供应商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采用远程电子开启的,各供应商在参加开启以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如在电子开启过程中出现无法正常解密的,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启上传备用电子响应文件通道。系统将对上传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验证,若发现提交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编制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视为无效响应。如供应商无法在代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响应将被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1.2异议
供应商代表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1.3开启时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响应无效处理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
(2)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
(3)如需使用备用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无法提供备用电子响应文件或提供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投标客户端编制同时生成的)。
2.评审(详见第四章)
3.成交
3.1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成交结果,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结果公告同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除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供应商没有成交的书面形式,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它方式另行通知。
3.2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结果公告时,在云平台同步发送至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可在云平台自行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唯一合法依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不得放弃成交。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终止公告: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七、询问、质疑与投诉
1.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联系方式见《响应邀请函》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质疑
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
(4)提出质疑的日期。
2.3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委托主体提出。
2.5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6质疑联系方式如下:质疑联系人:刘小姐
电话:000-00000000-000传真:020-85520192
地址:xxxxxxxxx0000xxxxXx000xx:000000
3.投诉
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如下联系方式向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名称: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000xxxx000x
电 话:020-83188580、83188586、83188500、83188511
邮 编:510030
传 真:020-83357559
八、合同签订和履行
1.合同签订
1.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市规定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签订合同),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采购人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2.合同的履行
2.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备案。
第四章 评审
一、评审要求
1.评审方法
采购包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
2.评审原则
2.1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的基本依据,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2具体评审事项由磋商小组负责,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响应供应商。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广州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统一对外发布。
(2)对广州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3)不得收受响应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4)全体评委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5)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响应无效
4.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4.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4.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或购买电子保函支付款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4.7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4.8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使用该项目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该项目的其他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同时,项目评审时被认定为串通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响应: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6.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
详见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磋商文件其他响应无效条款。
7.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8.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对供应商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9.价格修正
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首轮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5)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电子响应文件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
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在系统上进行价格澄清。供应商澄清后的价格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1.节能、环保要求
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体按照本磋商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为准。
2.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
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
采购包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序号 | 情形 | 适用对象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承接本项目的投标人或联合体 | ||||
1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 3% | 成员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时,给予C1的价格扣除(C1为扣除比例,取值范围为3%-5%) ,即:评标价=核实价×(1-C 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 |
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 | ||||
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 ||||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响应)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 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 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承接的服务。
(2)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
说明: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三、评审程序
1.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根据《资格性审查表》(附表一)和《符合性审查表》(附表二)的内容逐条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审查每份响应文件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只要不满足《资格性审查表》和
《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各项要求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对响应有效性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决定。
磋商小组对各磋商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或无效响应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磋商小组组长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及时告知报价当事人。
系统抓取并记录到供应商与同项目(采购包)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表一资格性审查表:
采购包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格审查内容
序号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 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 |
2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 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3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 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 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
4 | 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 | 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
5 |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 准来认定) |
6 | 信用记录 |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7 | 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
8 |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及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1级许可证(2019年前许可证需注明含“PE专项”)。 2)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及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1级许可证(20 19年前许可证需注明含“PE专项”)。 |
9 |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 投标人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10 |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以下之一: 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2)具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➁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
11 |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
12 |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 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
13 |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 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4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 格要求 | / |
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采购包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序号 | 评审点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1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90天) |
2 | 签署和盖章 | 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签署和盖章要求 |
3 | 实质性条款 | 满足“用户需求书”中的实质性条款要求(带“★”) |
4 | 响应报价 | 响应报价在规定的范围内,且响应报价是固定唯一的 |
5 | 报价合理性 | 响应报价没有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人的报价;或者磋商小组认为报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人能在规定时间内应磋商小组要求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报价人不能证 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6 | 其他 | 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无经评委认定为无效标的。 |
2.响应文件澄清
2.1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在评审过程中发起在线澄清,要求供应商针对价格或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代理机构可根据开启环节记录的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发送
短信提醒或电话告知。
供应商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的等候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响应),并加盖电子印章。
若因供应商联系方式错误未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或超时未进行澄清(响应)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磋商
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进行最终报价或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最后报价
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4.3除法规规定的特殊性情形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5.详细评审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分值构成 | 商务部分40.0分技术部分40.0分 报价得分20.0分 | |
技术部分 | 施工组织方案 (10.0分),(等次分值选择: 0.0; 2.0; 6.0; 10.0; ) | 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定的施工组织方案: 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布置内容完整、施工工艺和紧急事件处理措施逻辑清晰,对于工程进度、质量要求考虑全面,切实可行得10分; 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布置内容较完整,针对施工布置、施工工艺和紧急事件处理措施逻辑较清晰,对于工程进度、质量要求考虑较全面,较切实可行得6分; 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布置内容不完整,针对施工布置、施工工艺和紧急事件处理措施逻辑不清晰,对于工程进度、质量要求考虑不全面,未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2分。 其他情况 或未提供的,得0分 。 |
工程质量目标 (10.0分),(等次分值选择: 0.0; 2.0; 6.0; 10.0; ) | 工程质量目标明确、质量保证措施详尽、有力,针对性强,得10分; 工程质量目标清楚、质量保证措施具体、得当,针对性一般得6分; 工程质量目标模糊、质量保证措施含糊、不切合实际,没有针对性得2分; 未提供措施 ,得0分。 | |
安全xx施工措施 (10.0分),(等次分值选择: 0.0; 2.0; 6.0; 1 0.0; ) | 安全xx、环保施工保证措施详尽、有力,针对性强,得10分; 安全xx 、环保施工保证措施具体、得当,针对性一般得6分; 安全xx、环保施工保证措施含糊、不切合实际,没有针对性得2分; 未提供措施,得0分。 | |
工期计划 (10.0分),(等次分值选择: 0.0; 2.0; 6.0; 10.0; ) | 施工进度计划详尽,进度计划保证措施有力,针对性强,施工工期计划目标对比招标文件要求提前5天或以上完工,得10分。 施工进度计划具体,进度计划保证措施得当,针对性一般,施工工期计划目标对比招标文件要求提前1至4天完工,得6分。 施工进度计划含糊,进度计划保证措施不切合实 际,施工工期计划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 无提供的得0分。 | |
商务部分 | 类似业绩 (12.0分) ) | 2018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完成过燃气管道工程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分, 最多得12分。(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
业绩满意度评价 (3.0分) | 对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完成后用户反馈情况评价,每获得1项良好或满意或以上评价,得0.5分,最多3分。(注:提供相关用户反馈材料复印件,否 则不得分。) | |
投标人认证 (6.0分) |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且都在有效期内,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6分。(注: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 |
相关奖项 (6.0分) | 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今获得过质量或安全xx施工等方面奖项的,每项2 分,最多6分。提供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
团队实力 (12.0分) | (1)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1 名)具有市政工程或机电工程或石油化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得4分;具有市政工程或机电工程或石油化工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最高得4分。 (2)拟投入人员具有施工员、资料员、质量员、造价员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或认可的相关上岗证书(包含岗位证或管理手册或培训合格证),每提供一名得2分,最高得8分。 (注:以上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的在职员工,各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兼任;否则只计该人员最高得分的岗位一次。需提供上述人员的至投标截止时间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否则不得分。) | |
服务便利性 (1.0分) | 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后续服务响应时间: (1)自接到通知在1小时(含)内到达指定地点的,得1分; (2)自接到通知超过1小时、但在3小时(含)内到达指定地点的,得0.5分; (3)自接到通知在其他时间(超过3小时)到达指定地点的,不得分。 注:需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营业执照或办公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并提供上述地址到采购人所在地的百度地 图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得分 (20.0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 唯一依据。 |
6.汇总、排序
采购包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编写书面的评审报告,按综合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 第一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三的供应商为第三成交候选人。 综合得分相同的,按下列顺序比较确定:(1)最终报价(由低到高);(2)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综合得分相同、评审价和技术评分均相同的,名次由磋商小组抽签确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7.其他无效响应的情形:
(1)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2)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响应、串通响应、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响应的。
(4)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招标公平、公正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五章 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白云区江高镇环镇西路155号
发包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白云区江高镇环镇西路155号
工程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完成项目的室内外燃气工程施工及有经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本项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包含但不限于:
1)从接驳原有市政燃气管开始,包括校内外管网的燃气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2)按招标图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燃气管道的各项报建、报装、报监、报验等工作(并支付所产生的费用)。
3)办理道路开挖申请手续,包道路开挖及恢复工作及支付所产生的费用。
4)办理与原有市政燃气管道接驳申请手续、包与原有市政燃气管道接驳及支付所产生的费用。
5)负责室内、外管道走向的深化和优化设计及燃气管道穿越建筑基础、墙、楼层、园林绿化、道路等部位的开凿及恢复工作。
6)办理符合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管道点火的有关手续,并按时通气点火工作。
7) 办理符合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政府部门验收要求的手续及竣工验收资料。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1.施工范围所包含的分部工程:
(二)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形式承包,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要求和相关资料、招标范围,由承包人对招标范围包报建、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通气使用、包安全生产、包xx施工、包税金(增值税)、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竣工验收、包档案移交、包监理(指燃气公司监理)、包规划测量、包带气接驳、包市政道路开挖及补偿包材料和设备检验及试验、包培训、包通气、包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验收不能通过所需要发生的整改费用等等完成本工程所需发生的全部一切费用。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及项目措施费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水电、机械及材料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而调整,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对承包
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原因(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三、合同工期
总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书面通知为准。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格暂定中标价人民币 ¥ 元(大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及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
(11)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12)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七、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x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空白无正文)
发包人(xx):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1999】313号)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x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x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
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 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 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 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1)。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
(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x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1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及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
(11)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12)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内容不同时,以专用条款内容为准。合同专用条款未予表达的内容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为准。上述文件中属同一类文件的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行业、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标准、规范或规程。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在合同总价内综合考虑。
4.图纸
4.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
4.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施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4.1.2 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发包人分阶段向承包人提供4 套图纸,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3承包人应按合同第9.8款规定对工程保密。
4.4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
4.4.1专业工程深化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深化设计图纸交总体设计单位审核,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1)深化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按工期进度提交。
(2)深化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4套。
(3)深化设计费用已在合同总价内综合考虑。
4.4.2在施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指定的标准图集里缺少的施工详图(大样图、节点图等),需要由承包人进行施工详图(大样图、节点图等)设计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交施工详图(大样图、节点图等),由发包人交设计单位审查确认,此项工作设计费用已在合同总价内综合考虑。否则,因提交资料不及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工程师
5.2.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1) 监理单位:
(2) 任命为监理工程师。
5.2.2监理工程师职权:发包人授予其履行监理合同规定职责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
(2)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3)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
(4)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使用替换材料;
(8)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10)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11)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
(12)停工令、复工令、涉及工期和合同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分部工程与整体工程验收、合同价款支付与工程预结算,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及新技术等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否则,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批复无效。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合同调整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5.3 发包人代表
5.3.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履行5.3.2条规定的职责。
5.3.2发包人代表职权:代表发包人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负责现场有关技术方面的签证及与发包人相关的现场协调工作,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发包人更换现场代表或调整现场代表职责范围时,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通用条款第5.6款不适用本工程,删除。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通用条款第6.2款不适用本工程,修改为以下内容:
6.2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
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
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
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7.项目经理
7.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责。
7.6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要求: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现场项目管理部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
序号 | 人员 | 姓名 | 职称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
2 | 技术负责人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2)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 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施工期间,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含节假日),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
(4)承包人应在工地上提供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在相关专业领域中业务熟练且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完成工程施工而需要的工人。劳务工人的素质必须符合其岗位要求。技术工人需持有有关工种的资格证书。
(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的任何雇员。承包人应立即从工地上将其撤离,而且没有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重新参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工作。
(6)对从工地撤走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尽快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人员替代,同时做好撤走人员的思想工作,避免对工程的不利影响,如产生不利影响的,由承包人负责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7)除合同文件中另有特殊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从当地或其它地方雇用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负责安排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及社会保险。与上述工作有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8)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要求,按发包人或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间隔,提交表明承包人在现场雇用的职员、各种等级的劳务人员的姓名、人数等相关情况及承包人设备的详细报告。
(9)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更换必须报送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在承包人进场10天内,发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体以场地移交之日起算;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从接驳点接入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自行考虑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同时,承包人负责安装独立施工用水用电表及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并承担费用;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承包人在投标前已踏勘现场情况,进出场的通道发包人已开通,由承包人自行与当地村民解决通行事宜;场内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解决。上述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发包人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6)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三天;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7天内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承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款执行。
8.2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协调政府城管部门关系,保证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承包人自行考虑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4 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
(1)对本工程使用材料设备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
(2)发包人有权根据本建设项目需要和设计要求变更部分工程。
(3)批准承包人的施工详图、工艺文件、车间工艺图纸或变更。
8.5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10天内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但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工作人员、雇员、专业项目施工单位、发包人有关合作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另外,发包人有权根据整个校区工程管理需要调整承包人施工场地范围,提前派驻保安人员接管现场,管理出入车辆、人员以及其它安全保卫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设计及业主
确认后使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向工程师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的一切安全保卫义务,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xx施工等的管理规定,规定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承包人需及时支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7)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市xx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实施施工方案;配置施工机械设备;组建项目管理机构;落实工期保障计划、工程质量保证措施、xx安全施工措施等。
(10)承包人必须与总包单位配合完成室外工程建设并通过主体项目的综合验收。
(11)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 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B. 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C.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D.承包人在投标前已踏勘现场情况,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村路)的维护工作,并做好与当地村民的协调工作,同时,承包人自行考虑场内施工便道,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同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索赔工期。
E.承包人承担施工用水用电费用,负责从发包人提供的接驳点接入施工场地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F.承包人应超前考虑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
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G.承包人应自备临时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设施,以备临时停水或停电时应急使用。 H.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表格及形式提交有关报表及文件。
I.承包人应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施工图、技术资料,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发包人审批。
J. 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
a. 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施工组织设计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
b.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 7 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
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修复或更换。
c.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 3 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K.承包人应对自身雇用的工人或其分包单位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负责。对于此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担涉及此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对于承包人的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因事故的处理需要由发包人参与协调、仲裁、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根据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垫付了相关费用,在发包人垫付了此类款项后,承包人应立即全额向发包人偿还此类费用(含利息)。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付此类费用(含利息) 。
L.因施工场地有限,临时工程以及材料加工堆放场地由承包人统筹考虑,场地布置方案应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后施工。需要使用现场以外的场地时,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关问题。
M.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需要时使用;
N.承包人应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的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O.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物业管理人员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各系统操作、各系统维护和各系统安全等内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P.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排水、降水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列入措施项目包干范围,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S. 承包人配合发包人新校区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发包人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和按设计要求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除9.1款特别说明外,承包人完成9.1款各项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追加合同价款。
9.3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8.1(4)款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和特征;
(2) 水文和气候条件;
(3)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xx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 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 现场地表树木、障碍物等的清理;
(7) 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情况。
9.4 交通运输
9.4.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9.4.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9.4.3 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9.4.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
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9.5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9.6 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约定:
承包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
(1)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及日期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
9.7 承包人劳务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工作证分别由承包人、发包人盖章、签发。承包人雇员工作证发放情况应报发包人备案。
9.8 承包人保密工作约定:
承包人应做好保密工作,应对其获知的所有有关工程的图纸、资料、数据进行保密,所有对外沟通仅限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指定的其它单位,或发包人授权之宣传活动,或政府人员依其职权审查工程施工工作时进行的沟通。合同文件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交还其持有的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并保证在承包人停止执行工程后的任何时间都不使用、利用、告知他人任何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承包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如因承包人未严格执行上述保密条款而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承包人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10.1.1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及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总体及各分部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说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包括:
(1)组织机构设置和投入的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和劳动力情况;
(2)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计划的保证措施;
(3)机械设备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
(4)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5)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6)安全xx施工措施;
(7)质量保证措施;
(8)总承包管理的配合协调方案。
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发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
10.1.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在
7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 7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承包人计划的提交必须提前 14 天,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0.2 通用条款不适用本工程,删除。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为便于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前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须说明原因),须附进度照片。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
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本工程的开工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总工期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书面通知为准)。
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开工通知后的3天内组织进驻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进场后5 天达到开工条件。本项目最迟从收到开工通知书7天开始计算工期,如果实际开工时间延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72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2.暂停施工
12.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2.1.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
(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2)不可抗力;
(3)质量事故;
(4)安全生产事故。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1.2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工程师管理;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3)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xx;
(0)xxxx;
(0)擅自允许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应予停工的情形。
12.1.3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工程发生紧急情况,而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
12.2 复工的要求: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3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1)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2)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①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➁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③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④擅自停工的;
⑤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
⑥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
⑦政府部门举行的特殊活动;
⑧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行为。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本合同第 39.3 条规定处理。
13.工期延误
13. 1工期顺延
13.1.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7条规定处理。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深化设计工作延误导致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除外),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2)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3)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4)重大工程变更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发包人风险事件;
(8)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9)发包人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
(10)政府行为造成工期延误。
13.1.2 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 13.1.1 条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次性延误 5 天以内 (不合本数)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 5 天以上(含本数)的,超过 5 天部分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3.1.3 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同时,还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
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13.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32.1 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32.4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14.3 延迟竣工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可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14.4 误期赔偿
14.4.1 误期的赔偿: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4.4.2 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
(1)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时间 — 计划竣工时间 —发包人批准的延期天数
(2) 节点工期延误时间=节点项目实际进展(完成)时间 — 该项目计划进展(完成)时间
(3)施工进度滞后天数=检查期间(每月末)关键线路上项目实际进展(完成)时间—该项目计划进展(完成)时间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1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15.1.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
15.1.3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7)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由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3 工程的照管
15.3.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15.3.2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6.2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6.3 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
16.4 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6.5 测量放线
16.5.1 测设施工控制网: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后 14 天内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给监理工程师确认。
16.5.2 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16.5.3 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16.5.4 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按国家相关测量规范要求执行。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
16.5.5 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为止。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验收要求按穗建质监字(2009)59 号文件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及后续关联工程承建等有关单位。
17.2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 的,可按照第18款规定重新验收。
17.3 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7.4 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
18.重新检验
18.1 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剥露、开孔费用及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的费 用,工期相应顺延。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8.2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规范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9.工程试车
19.1 试车内容按照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执行。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绿色施工安全防护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xx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施工内容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20.1.1安全xx施工要求
承包人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广州市建设现场xx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 号)的规定。
(1)本工程的安全目标为: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
(2)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施工措施和xx施工进行不定期检查。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承包人须进行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本工程所有安全xx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包干使用。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1.2承包人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xx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xx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xx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6)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0.2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xx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xx施工,并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xx施工费。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xx施工工作,定期对其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xx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xx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xx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20.3 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xx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0.4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20.5 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xx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xx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xx施工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承包人不落实xx施工措施的,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承包人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 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 人。
21.安全防护
通用条款第21.1~21.2款不适用本工程。修改为以下内容:
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
(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安全防护: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及监测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及监测措施费由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4)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相应的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22.事故处理
22.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2.2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工程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暂定合同价款并在协议书内约定。
本工程招标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承包方第一次报价为人民币 元 ,第二次报价为人民币 元 。二次报价包含的非竞争性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元,暂列金额: 元,各项单价下浮比例按扣除以上所列非竞争性项目金额的总价下浮比例计算。
23.2 本合同在招标控制价(¥ )范围内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包方式,即分部分项工程固定综合单价、措施项目
(包括单价措施项目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总价措施项目)固定综合总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结算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如果超过招标控制价,本合同按招标控制价总价包干结算,包干内容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项目现场情况完成本项目建设。
23.2.1合同包括的工作内容:合同工作内容应包括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图纸、标准与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协议书约定的承包范围完成的施工、安装及验收等工作内容,在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量清单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
(一)对于依据施工图纸、标准与规范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存在偏差的工作项目,承包人须依据施工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变化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包干范围,综合单价不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标准与规范表示的内容互为解析,互为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内容与图纸、标准与规范表示的内容有偏差时,以描述更全面、更准确的内容为准。
23.2.2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量。在合同履行期间,综合单价不调整。
23.2.3措施项目费(包括模板、脚手架等单价措施项目费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总价措施项目费):固定综合总价包干。在合同履行期间,措施项目费不调整。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充分踏勘现场,措施项目费包干内容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采取的所
有措施项目。
23.2.4其他项目费
(一)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23.3.1(四)、(五)条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在确定工程实体项目工程造价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四)、(五)条的计价原则计算工程造价。
(二)预算包干费
预算包干费内容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规定,不超过规定的费率。若超过,竣工结算时按规定的费率修正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预算包干费。预算包干费固定综合总价包干,在合同履行期间,预算包干费不调整。施工期间渠道内雨水排水、降水工作列入预算包干费包干内容。
23.2.5工程计量和计价
(一)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为准;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中没有规定的,以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
(二)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三)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除按照第23.3 条款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
23.3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23.3.1 合同履行期间,固定单价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一)后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以上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二)工程量偏差影响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同履行期 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实际发生调整合同价款。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量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量,综合单价不调整。
(三)费用索赔或反索赔影响合同价款
索赔的价款调整: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费用索赔时限及要求:按照合同第36条款执行。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四)工程变更影响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29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二)条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①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果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的主材消耗量高于现行定额规定的消耗量,调整换算时主材消耗量按现行定额规定套取。
➁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变更时,计算主材(设备)价差,即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主材(设 备)价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消耗量(不得高于现行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其中,主材价差=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合同类似项
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格,变更后的主要材料与设备价格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8条计价。如果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的主材消耗量高于现行定额规定的消耗量,调整换算时主材消耗量按现行定额规定套取。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2018 年广东省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综合定额及下列原则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报发包人审批。
①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单价采用投标书中的价格(投标书中相同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出现不同价格时,取其低者);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按本合同第28条约定原则确认的价格计价;投标书中没有的机械台班价格按施工期间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信息价格;
➁辅助材料费及其它机械费按 2018 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基价计算;
③计价费率沿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相关工程的最低费率,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无相关工程的费率可参考,则按与上述定额配套的计价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下限值计费 。
④结算价:按上述①~③原则计算出的工程造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作为结算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 中标总价格 / 最高报价限值 )×100%
如果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
(4)如果 2018 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由承包人及发包人另外协商解决。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及相关费率等参照 第(3)条约定的原则计价。
(五)现场签证影响合同价款
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现场签证的提出: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参考工程变更申报及审批程序处理。
现场签证的要求: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
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
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签证的限制: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按工程变更计价原则确认与支付。
现场签证的其它约定:所有涉及本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投标时承包人均应已充分考虑,承包人不应以现有提供的各种条件不满足运输、制作、起吊安装、堆放保管条件为由而要求签证。同时也不应以实际施工条件与招标时发生变化作为索赔任何费用的依据。
(六)不xx报价影响合同价款不xx报价的价款调整:
在投标报价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部分项目综合单价高于按以下原则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或低于按以下原则计算出
来的综合单价的70%时,确定为不xx报价。
①计价定额:为2018年建筑、安装、装饰、市政等专业综合定额。
➁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2021年5月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结算价格;
③主要材料设备单价采用广州市2021年5月份的信息指导价。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项目,采用 2021年第1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辅助材料费及其它机械费按2018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基价计算。
④计价费率按与上述定额配套的计价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下限值计费。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不xx报价事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在工程结算审核中,发包人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不xx报价”项目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23.3.1(四)款约定核减“不xx报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修正该投标文件的不xx报价,由此引发的损失及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而且,承包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23.3.2 合同履行期间,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与材料设备价格不因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物价涨落)而调
整。
23.3.3 在第23.3.1款各种合同价款调整情况下,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不因合同价款调整而调整。
23.3.5 在第23.3.1款之外的任何情况不在合同价款调整范围。
23.4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23.4.1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23.3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
别按照第23.3款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
23.4.2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23.4.3调增价款的核实::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 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约定的争议处理。
23.4.4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支付。
23.4.5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23.5 合同价款支付事项
23.5.1支付工程款项: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进度款按照第26条的规定支付;
(2)结算款按照第33条的规定支付;
(3)质量保证金按照第34条的规定支付。
23.5.2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果发包人主观上有意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
23.5.3 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
项。
23.5.4 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
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23.5.5 支付事项的其它约定:
(1)承包人凭单位介绍信指定两名正式员工为取款人。若取款人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2)发票抬头:“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4.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照第26 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 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按相关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送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批后,可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26 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
25.4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
的,按照第37 条规定处理。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通用条款的26.1至26.4款不适用,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以下约定:
26.1 工程进度款支付:
签订合同并生效后,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并提供预付款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
(扣除暂列金额)的85%;工程结算审定后支付工程结算价的97%,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100%。质量保修期满后14个日历天内,甲方将3%工程结算金额余款支付乙方。
26.2 工程变更款支付:承包人完成工程档案资料验收及结算终审完成后,工程变更款并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
26. 3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款)审核与支付时间约定: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款项申请表后,在 7天内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初审意见后,14 天内完成复审工作。工程款的到位时间具体以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财政集中支付的办理时间或银行贷款审批支付的办理时间为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停工或索赔工期。
26. 4在工程款(含预付款)支付前,承包人应提供等额税务发票。
26. 5进度款中应扣留(扣回)的款项:违约金、罚款等。
26. 6承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支付进度款额度有争议时,以广东省财政厅审定金额为准。上述金额到位时间具体以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财政集中支付或银行贷款审批支付的办理时间为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停工或窝工、怠工。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通用条款第27.1~27.6款不适用,修改为以下内容。
27.1 发包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发包人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从下列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确定本工程上所用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
(1)确定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牌范围,确认样板,委托承包人负责采购;
(2)采取发包人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的方式,购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
27.2 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48.2 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
27.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出现不符合要求时,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7.5 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27.6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顺延工期;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27.7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27.8 约定结算方式: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规费、税金。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通用条款第28.1~28.6款不适用,修改为以下内容。
28.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招标文件确定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范围内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等级要求为合格品。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
材料、设备选用范围:发包人已提出品牌(厂家)要求的主要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根据《主要装修材料推荐选用一览表》要求和有关说明,采用同档次(或以上)同规格的产品;《主要装修材料推荐选用一览表》未涉及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根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要求和有关说明,采用同档次(或以上)同规格的产品。
(1)投标书中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品牌(产地)与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及产地相符时,承包人采用投标书中的品牌,或者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范围内推荐其它品牌(产地)时,材料及设备价格仍按投标书中的材料(设备)单价执行。
(2)如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不符并未经发包人审查,或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或在施工过
程中擅自(或变相)更换原经审查的材料、设备的品牌、等级、规格、型号,或以次充好或使用假冒产品时,发包人可直接调换该项材料或设备,该项材料或设备价格仍按投标书中的材料或设备单价执行。如果发包人更换后的材料或设备价格超出承包人投标价格时,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一切损失。
(3)对于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或设备,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实,若在投标时没有确定参考品牌的,承包人应推荐质量档次与性能价格比相当的三个品牌供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选定,材料或设备价格按原投标材料(设备)单价。
(4)发包人保留更换主要材料(设备)种类、品牌、产地、规格型号的权利,发包人更换主要材料或设备种类、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时,或者在招投标文件以外新增材料设备时,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价格结算,原则上按施工期间市场价,不高于《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同时不高于《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 75%。
(5)出现新增材料设备,或承包人拒绝按合同约定采购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发包人直接供料”,或“发包人负责招标,承包人负责采购”,或“发包人确定样板,承包人负责采购”等方式确定该部分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及结算价格(如果因为承包人实际供货与招标文件或施工前发包人确认的样板不符,发包人更换的材料设备时,仍按 第(2)条约定结算)。
(6)对于投标文件中选用材料设备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承包人须按招标文件及设计要求采购材料设备,材料或设备价格按原投标材料(设备)单价。
28.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在材料和设备订货前 15 天,承包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范围内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列明数量及质量标准,并提供样板,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订货。
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检验。
28.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无论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无条件到生产、制造现场监造或验收,该类材料设备到达施工场地后经验收发现质量问题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或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4 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8.5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9.3 款和第49.4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28.6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时,必须提前14天提出书面申请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能代用。承包人提出材料变更时,所更换的材料设备质量不能低于被代换材料设备质量,且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8.7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28.8 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范围之外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必须符合第28.1款合同约定。
28.9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28.9.1 进入现场检验试验
(一)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
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二)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由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三)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
(1)经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括样板房等);
(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
(3)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
(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经检查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四) 政府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扩大抽检项目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政府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承包人应返工,直到达到抽检合格为止;如政府质监部门经两次监督抽检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五)承包人负责的检测或试验项目,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符合要求的检测试验单位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承包人与核准后检测试验单位签署合同。经检测质量标准未达到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不得使用。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作出的检测试验结果将不被认可。
(六)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检。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承担违约责 任。
(七)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 5 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 无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由于发包人责任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时,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九)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28.9.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
验。
(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 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 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28.9.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28.9.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含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支付。
28.9.5 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
(1)当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要求进行反复检查、检验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但反复检查、检验后结果证明材料、设备符合本工程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通过反复检查、检验后结果证明材料、设备不符合本工程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除合同约定的检测、检验项目外,发包人可以另外委托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储运全过程,工程成品与半成品,施工过程等进行第三方检查、检验,承包人须提供便利条件(含 水、电及垂直运输等)。对检查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8.9.6 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28 . 9 . 7 发包人保留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品质确认审查的权利及保留另行委托专业队伍对本工程进行独立检测的权利,有需要时将进行抽样送检,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10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8.10.1承包人自备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了修建临时设施的相关费用。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8.10.2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8.10.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八、工程变更
通用条款第29款不适用本工程,修改为以下内容。
29.工程变更
x合同工程变更仅限于设计变更。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
30.其他变更
通用条款第30款不适用本工程,删除。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及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第26.2款约定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通用条款第32.1款~32.8款不适用本工程,修改为以下内容。
32.1 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32.1.1竣工验收条件:
(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要求;
(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过一期工程消防联动系统验收。
32.1.2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求:
(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前 14 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竣工图及有关资料一式六份
(竣工验收时签发的文件除外)。
(2)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
(3)工程基本完工时,承包人在(预)验收完成后,认为满足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方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单位工程预验收通知。监理工程师预验合格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2.1.3 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32.2 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32.3 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2.1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2)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 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
32.4 组织验收和确认:
32.4.1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组织工程整体验收评定。
32.4.2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的,工期顺延。
32.5 组织验收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32.4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28 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
32.6 不组织验收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第32.4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29 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
32.7 接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2.8 竣工日期的写明: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14.1 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2.9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第32.3 款、第 32.7 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 件。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32.10 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32.9 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34 款规定进行修复。
32.11 竣工清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照发包人要求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建筑物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2.12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7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32.13 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2.14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37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2.15 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32.15.1承包人的工程档案资料必须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院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执行,并满足发包人对档案资料管理、收集、汇总、整理的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做好整个工程的档案的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
(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六份:
(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
(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
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核,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承包人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及移交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内不能完成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及移交工作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2.15.2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在原来的施工图电子文件基础上重新绘制竣工图电子文件。竣工图电子文件提交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新绘制的竣工图纸一式六份。竣工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竣工图纸应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所有设计修改通知单为依据,并出完整新图组成最后竣工资料。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2.15.3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
32.15.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金额赔偿责任。
32.16 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管理
32.16.1承包人应督促专业施工单位完成相关专业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收集、汇总、整理,需要时签章。
32.16.2统一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1)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收集齐所有竣工备案资料(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其中发包人留 3份),对于其他相关专业单位提供的资料,有责任进行跟踪和协调,及时向发包人反馈收集进度和协调情况。
(2)收集齐所有竣工备案资料后,负责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备案资料,并向发包人反馈备案办理进度情况。
(3)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合同中施工范围内符合规范要求和规定的竣工资料。做到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缺项,不漏项,审批手续齐全,施工组织(方案)、总结内容针对性强,原材料、建材送件检批数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记录、检测报告、安全功能抽查记录齐全、合格。
33.竣工结算
通用条款33.1~33.6款不适用本工程,修改为以下内容。
33.1 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竣工验收后 60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结算文件初审限制: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 33.1 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 56 天内进行核实,并向
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在承包人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含补充资料)且资料完整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的初审工作应在 30 天内完成。
33.3 结算文件复审及终审限制: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初审后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 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
报发包人复审,发包人的复审工作应在 90 天内完成。
工程竣工结算终审的时间按发包人有权审核部门的办理时间为准,工程结算款总额以发包人有权审核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33.4 拖延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60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承包人承担一切与此相关的责任及损失。
33.5 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结算书;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3)工程承包合同;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6)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
(7)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8)图纸会审纪录;
(9)设计变更单;
(10)工程洽商记录;
(11)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12)会议纪要;
(13)现场签证单;
(14)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5)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6)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17)乙供材料合格证,甲供材料证明;
(18)其他结算资料;
(19)移交资料签收表。
33.6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拟定的“工程结算办法”编制工程结算书,并遵守发包人有权审核部门的有关规定。
33.7 结算款支付
33.7.1 工程结算款支付:竣工结算文件经终审完成后,且完成工程竣工文件验收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申请表和发票后办理工程结算款支付手续,累计向承包人支付(含所有款项)至工程结算款(含补充合同、协议)的 97%,余下 3%(工程结算款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
33.7.2结算审定时间:结算审定时间以发包人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结算并经承包人、发包人等确认后次日开始计算,x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手续,按第23.5.2 款规定计算并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7.3 工程结算其它约定:发包人保留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的权力。
33.8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1.1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4.1.2 缺陷责任期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34.1.3 缺陷责任: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 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
(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xx,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34.1.4重新检(试)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18
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合同当事人中的责任方承担。
34.1.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入工程现场,并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34.1.6 质量保修期计算: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4.1.7 工程质量保修: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34.1.8 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4.4 质量保证金
3 4 . 4 . 1 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34.4.2约定质量保证金: 约定工程结算款(含补充合同、协议)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34.4.3质量保证金返还:发包人无息返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满 2 年后承包人完全履行缺陷保修义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
成后 14 天内支付质量保证金的100%。若承包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完全履行缺陷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留质量保证金,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不按时办理支付工程进度款手续的,按专用条款第 23.5.2条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支付给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手续的,按专用条款第 23.5.2条承担违约责任。
35.2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35.2.1承包人在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 0.2—5%承担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另行发包相关项目,承包人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如果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金数额时,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5.2.2承包人在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x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工期(整体竣工时间及节点工期)延误时,每延误 1 天,承包人应按合同价 0.3%承担违约金。
35.2.3承包人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x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材料、半成品及施工过程达不到约定标准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竣工验收不能达到一次验收合格时,必须无偿返工,达到合格标准;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问题,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 10%承担违约金。
因上述原因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应承担工程延误的违约责任。
35.2.4承包人在xx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1)现场垃圾应当天清理,不得过夜,必要时用水冲洗,保证清洁卫生,达到xx施工标准。发包人及监理将对承包人xx施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承包人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如未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或严重违约责任。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承包人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 2 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35.2.5承包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 2 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 3 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生一级重大事故,违约金 5 万元;发生二级重大事故,违约金 3 万元;发生三级重大事故,违约金 2 万元;发生四级重大
事故,违约金 1 万元;
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力。
35.2.6承包人主要人员到位或更换方面的违约责任
(1)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主办施工员及安全员不到位或擅自更换,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项目经理不到位或擅自更换,违约金标准为 合同价2% 万元;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或擅自更换,违约金标准为 2 万元/人;主办施工员及安全员不到位或擅自更换,违约金标准为 1 万元/人。
(2)投标文件中承诺参加本项目管理的管理人员必须驻工地现场办公并参加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外,项目经理不到位或不参加会议,每日(每次)违约金为 2000 元;项目副经
理、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或不参加会议,每日(每次)违约金为 1000 元/人;部门负责人(含施工员、安全员)或不参加会议,每日(每次)违约金为 800 元/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25天,施工员、安全员不在现场不允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以监理周报及会议纪要为准。
除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则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35.2.7承包人在主要设备到位及更换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低于其投标文件或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标准与数量,或承包人擅自变更机械投入计划的,根据设备型号或功率,按 0.5---2万元/台承担违约金。影响工程工期时,同时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35.2.8承包人在档案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做好资料整理工 作,每发现三次,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影响工程竣工时,同时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影响进度款计量支付与工程结算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损失。
35.2.9 承包人逾期撤场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或提前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 7 天内按发包人要求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撤走全部人员,并保证场内的清洁。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如逾期拆除、移交或清理时,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
承包人不得占用、留置工程,或采取滞留施工场地的方法拖延撤场、干扰发包人的继续施工。如逾期撤场或干扰发包人继续施工,发包人将按 合同总价0.1%元/天的标准扣留承包人违约金 。承包人对未撤场的设备、材料遗失问题自行负责。
无论因何种原因承包人提前撤场的,承包人必须在撤场的同时向发包人或发包人指令向后续施工单位移交其所掌握的全部有关本工程的资料,并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工程档案的归档手续或相关政府批准或备案手续。否则,承包人须承担“承包人在档案管理方面违约责任”,发包人不再退还承包人的竣工档案保证金。
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35.2.10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分包工程款及材料设备款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分包工程款及材料设备款,并杜绝发生工人(分包单位或供货商)聚集事件、围阻影响发包人办公及教学、集体上访事件或其它不良影响事件。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每发生一次,按合同总额的 0.1%承担违约金;如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等)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
被曝光 1 次,按合同总额的 0.2%承担违约金。
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时,经查实,发包人可使用应付承包人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分包工程款及材料设备款,不足部分从承包人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拖欠工人工资,分包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等原因所引起涉及发包人的法律纠纷,在处理法律纠纷过程中,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5.2.11承包人对其它工人聚集事件、集体上访事件或其它不良影响事件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执行合同产生争议时,应循合法途径解决(如诉讼),承包人不应拒绝将工程交付使用,并保证不发生工人聚集事件、围阻影响发包人办公及教学、集体上访事件或其它不良影响事件。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每发生一次,按合同总额的 0.1%承担违约金;如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等)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 1 次,按合同总额的 0.2%承担违约金。
35.2.12承包人在提供配合服务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完成工程部位和己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卫生间、电力线路等)供专业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承包人拒绝为专业分包人提供配合服务,或阻止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为专业分包人合同价的 5% 。造成整体工期延误时,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5.2.13承包人在主要材料设备选用方面的违约责任
(1)对于招标文件中已确定了品牌范围的主要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使用了招标文件推荐范围以外的主要材料时,发包人保留拒绝验收的权力。同时,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内该项材料总价的 30%承担违约金。
(2)对于招标文件中已确定了品牌范围的主要材料设备,承包人以在市场上无法采购为由,要求更换品牌时,应提供招标文件中已确定品牌范围的主要材料设备厂家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法人代表签名确认)。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书面证明文件时,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品牌,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内该项材料总价的 30%承担违约金。
(3)对于招标文件中未确定品牌范围的主要材料,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使用时,发包人保留拒绝验收的权力。同时,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内该项材料总价的 30%承担违约金。
(4)因上述原因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应承担工程延误的违约责任。
35.2.15承包人在配合发包人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拒绝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根据新校区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和按设计要求变更部分工程,承包人须按“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35.2.16投标文件存在算术错误的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存在算术错误,发包人有权按招标文件关于 “投标文件算术校核”约定原则进行修正。当修正后总价大于原报价时,在工程结算总价中扣除修正总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算术错误值
(即修正总价与原报价的差额)的 1%—5%承担违约金。
35.4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整改。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承包人须按该通知要求进行改进工作。
(2)限期改正。承包人收到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次。
(3)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须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次;若承包人再发生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 2 次 1.5 万元,2 次以上(不含本数)2 万元/次。
(4)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次。
(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
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88 条的相关约定执行。
(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除合同专项约定外,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8)整改通知及限期改正通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一般违约责任通知书由发包人基建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严重违约及以上违约事项的处罚由发包人领导机构决定。《违约责任通知书》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
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违约金。
36.索赔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
(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发出索赔意向书: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2)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3)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 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4)无权索赔: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
(5)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 28 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2 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
但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通用条款第38.1~38.4款不适用,修改为以下内容:
38.1 分包工程的要求: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38.2 分包工程的批准:如果承包人不具备人防、消防、防雷、幕墙、采光棚(钢结构)等专项资质,必须进行分包。其它项目不允许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范围或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进行专业项目分包时,发包人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确定专业分包单位:(1)由本合同承包人提供三家及以上业绩优良的专业分包单位,并按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送监理工程师审查,报发包人审批。(2)发包人依法另行发包专业项目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原则向本合同承包人交纳总包管理配合费用。
38.3 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38.4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1)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分包的项目: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
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必须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的证明资料,否则,经承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可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未能履行确认手续时,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发包人可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的分包工程价款应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2) 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项目: 按相应专业分包合同执行。
38.5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38.6 分包合同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38.7 指定分包人工作: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依法选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
(1)发包人依法另行选定的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发包人选定的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指定分包人是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根据法规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动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事件。政府对本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
(1)异常天气:仅指 50 年一遇以上(含 50 年)的洪水、8 级以上(含 8 级);
(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
(3)持续 1 天 80mm 以上的大雨。
承包人应予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广州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xx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
39.4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赔偿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39.5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40.保险
通用条款第40.1~40.6款不适用本工程,修改为以下内容:
40.1 发包人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宜购买本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的保险。该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
x(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0.2 承包人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其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及32.1(3)点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40.3 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40.4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
(1)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付。
(2)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发包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赔偿金应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0.5 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
40.6 工程变更被保俭人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0.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40.8 投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还应根据以下要求为此办理相应保险,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所需保险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如承包人未办理相关险种,由此引起的后果与责任由承包人自费承担相应责任。
(1)承包人应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2)对于用于本项目的建筑材料的运输投保运输一切险。
(3)保险期限自本合同项下工程开工起或承包人雇佣员工、财产实际进驻施工现场之日以先发生时间为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后1个月止。
(4)若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则应要求其所有其他分包人投保本条款中相同的保险。若其他分包人对投保险别、保险限额或背书要求有任何违反,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5)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指定的代表有权随时查询承包人保险安排及保险事故赔付情况。承包人有义务就此提供相关信息和便利。
(6)如果工程状况发生变化,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以上各项保险安排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以确保保险保障的有效性。
(7)当风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或者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办理保险理赔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弥补损失,恢复工程进度。
41.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保证金(以银行本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交纳)或采用发包人提供格式的无附加条件银行保函。
(1) 履约担保的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 ,货币采用合同货币。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合同签定后 10天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
(3)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发包人接受的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营业的地市级以上银行。
(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提供的履约银行保函有效期小于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当履约银行保函有效期到期时,承包人应办理履约银行保函续期事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项,同时,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总价中考虑。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详见《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此类事件属于合同风险范围内。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
(1)未按期开工,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催促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
(2)按照第 10 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 12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56天的;
(3)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5)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
(7)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10)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11)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2)承包人违反第 28.10 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合同约定进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经监理工程师指正后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13)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4)安全xx施工不符合标准,承包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
(15)承包人违反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被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仍然不予整改及不发放拖欠的款项,导致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6)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
44.4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合同解除按以下规定支付。
44.6.1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根据第44.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44.6.2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44.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按施工进度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直接投入到施工现场,尚未形成成品(尚未完全达到合同计价条件的半成品)的费用;
(4)根据第 39.3 条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2 条、第 33 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
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44.6.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44.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33 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44.6.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44.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按施工进度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46.2 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一)是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应共同遵守。
46.3 提供合同文本: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47.合同附件
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一
发包人(全称):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即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装修工程为 二 年,屋面、水池防水工程为 /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
3.供热及供冷为 /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给水、排污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二 年;
5.交通(标志标线等)工程保修期为 / 年;
6、绿化工程养护期为 一 年 ;
7、路桥工程保修期为 / 年;
8、给、排水工程保修期为 二 年;
9、照明工程保修期为 二 年;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植物养护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养护满1年后再进行一次验收,如达不到验收标准,承包人须在10天内按要求进行补种。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x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 3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无息)。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扣留工程结算价的3%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发包人): 承包人(承包人):
(xx) (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发包人:(名称)
廉 政 合 同
承包人:(名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的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在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已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并,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
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分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
~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x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
6合同法律效力
x合同作为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生效
x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8 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相关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所有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否则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公民。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要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
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要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要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要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人,要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这里所指“其他组织”不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法人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由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具有其特殊性,如果能够提供其法人给予的相应授权证明材料,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详见资格性审查表要求)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5.信用记录查询
(1)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进行查询;
(2)查询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当天;
(3)查询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报告进行查询;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查询渠道、查询时间节点、查询记录内容进行查询,并存档。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中显示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作无效响应处理。
6.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响应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封面
(正本/副本)
采购计划编号:440001-2021-68274
采购项目编号:XXXX00000000所响应采购包:第 包
(供应商名称)年 月 日
响应文件目录
一、响应承诺函二、首轮报价表三、分项报价表
四、政策适用性说明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七、响应保证金
八、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九、资格性审查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十一、监狱企业
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十三、联合体共同响应协议书 十四、供应商业绩情况表
十五、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十六、商务条件响应表
十七、履约进度计划表十八、各类证明材料
十九、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二十、需要采购人提供的附加条件
二十一、询问函、质疑函、投诉书格式
二十二、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二十三、附件
格式一:
响 应 承 诺 函
致:广州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你方组织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编号为:XXXX00000000],我方愿参与响应。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
我方在参与响应前已详细研究了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磋商文件没有倾向性,也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磋商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磋商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力。
(供应商名称)作为供应商正式授权(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代表我方全权处理有关本响应的一切事宜。我方已完全明白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xx如下:
(一)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全部货物(工程、服务)与相关服务的磋商总价详见《首轮报价表》。
(二)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如成交,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在此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均至响应截止日有效,如有在响应有效期内失效的,我方承诺在成交后补齐一切手续,保证所有资格证明文件能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直至采购合同终止日有效。
(三)我方明白并同意,在规定的开启日之后,响应有效期之内撤回响应或成交后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则贵方将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
(四)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五)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磋商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响应。
(六)我方如果成交,将保证履行磋商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采购需求》及《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
(七)我方作为法律、财务和运作上独立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在此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八)我方磋商报价已包含应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支付的所有相关税费,并保证采购人在中国使用我方提供的货物时,如有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主张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九)我方接受采购人委托向贵方支付代理服务费,项目总报价已包含代理服务费,如果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承诺向贵方足额支付。
(十)我方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十一)我方承诺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十二)我方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十三)我方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承诺如下:
(1)我方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违法记录,或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已届满: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我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磋商小组可将我方做无效响应处理,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我方对在本函及响应文件中所作的所有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所有与本磋商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代表姓名: ,职 务: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加盖公章: 日 期:
格式二:
首轮报价表
注:采用电子响应的项目无需编制该表格,响应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首轮报价表﹐若在响应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首轮报价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首轮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在线填写报价并生成的内容为准。(下列表样仅供参考)
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响应供应商名称: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包名称 | 响应报价(元/%) | 交货或服务期 | 交货或服务地点 |
1 |
供应商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三:
分项报价表
注:采用电子响应的项目无需编制该表格,响应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分项报价表,若在响应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在线填写报价并生成的内容为准。(下列表样仅供参考)
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响应供应商名称:采购包:
品目号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产地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数量 | 总价 |
1 |
品目号 |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期限 | 服务标准 | 单价 | 数量 | 总价 |
1 |
供应商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四:
政策适用性说明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要求,在本次的技术方案中,采用符合政策的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主要产品与核心技术介绍说明如下:
序 号 | 主要产品/技术名称(规格型号、 注册商标) | 制造商(开 发商) | 制造商企业 类型 | 节能 产品 | 环保标志 产品 | 认证证书 编号 | 该产品报价在总报价中占 比(%)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
1.制造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时才需要填“制造商企业类型”栏,填写内容为“小型”或“微型”;
2.“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须填写认证证书编号,并在对应“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栏中勾选,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格式五:
(供应商可使用下述格式,也可使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现任我单位 职务 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有效期限: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供应商名称(盖章):
地 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日 期:
格式六: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对于银行、保险、电信、邮政、铁路等行业以及获得总公司响应授权的分公司,可以提供响应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广州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x授权书声明: 是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任 职务,有效证件号码:
。现授权 (姓名、职务) 作为我公司的全权代理人,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购[采购项目编号为XXXX00000000]的响应和合同执行,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章):
地 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日 期:
格式七:
响应保证金
响应文件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格式八:
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格式九:
资格性审查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详见资格性条款要求
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表
我单位为本项目实施提供以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 |||
序号 | 设备名称或专业技术人员 | 数量及单位 | 备注 |
1 | |||
2 | |||
3 | |||
… |
格式十:
(以下格式文件由供应商根据需要选用)
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投产品制造商为中小企业时提交本函,所属行业应符合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本项目所属行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希望获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承建本项目工程为中小企业或者承接本项目服务为中小企业时提交本函,所属行业应符合磋商文件中明确
的本项目所属行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应当自行核实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并认真填写声明函,若有虚假将追究其责任。
格式十一:
(以下格式文件由供应商根据需要选用)
监狱企业
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格式十二:
(以下格式文件由供应商根据需要选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
(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本函未填写或未勾选视作未做声明。
单位名称(xx): 日 期:
格式十三:
(以下格式文件由供应商根据需要选用)
联合体共同响应协议书
立约方:(甲公司全称)
(乙公司全称)
(……公司全称)
(甲公司全称)、(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的响应活动。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就项目的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有关事务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如下:一、联合体各方关系
(甲公司全称)、(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的响应。
(甲公司全称)、(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作为联合体成员,若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甲公司全称)作为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双方负责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在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本联合体成交,(甲公司全称)负责本项目 部分,(乙公司全称)负责本项目 部分。
4.如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书,并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5.联合体成员(公司全称)为(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将承担合同总金额 %的工作内容(联合体成员中有小型、微型企业时适用)。
三、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参与本项目响应,联合体各方不能作为其它联合体或单独响应单位的项目组成员参加本项目响应。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响应成为无效报价,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四、联合体如因违约过失责任而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或被索赔时,本联合体任何一方均同意无条件优先清偿采购人的一切债务和经济赔偿。
五、本协议在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有效,如获成交资格,合同有效期延续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随响应文件装订 份,送采购人 份,联合体成员各一份;副本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
甲公司全称: (xx) ,乙公司全称: (xx) ,……公司全称: (xx)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联合响应时需签本协议,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确认。
2.本协议内容不得擅自修改。此协议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之一。
格式十四:
(以下格式文件由供应商根据需要选用)
响应供应商业绩情况表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及合同金额(万元) | 签订合同时间 | 竣工验收报告时间 | 联系人及电话 |
1 | |||||
2 | |||||
3 | |||||
4 | |||||
… |
根据上述业绩情况,按磋商文件要求附销售或服务合同复印件。
格式十五:
《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序 号 | 标的名称 | 参数性质 | 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 和服务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的具体内容 | 型号 | 是否偏离 | 证明文件所在 位置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说明:
1.“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应与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的 “技术要求”的内容保持一致。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上表“响应文件响应的具体内容”处内容,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列明具体响应数值或内容,只注明符合、满足等无具体内容表述的,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内容若需特殊表达,应先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再另页应答,否则响应无效。
2.参数性质栏标注“★”、“▲”号条款标志,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响应条款。
3.“是否偏离”项下应按下列规定填写: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
4.“备注”处可填写偏离情况的说明。
格式十六:
《商务条件响应表》
序号 | 参数性质 | 磋商文件规定的商务条件 | 响应文件响应的具体内容 | 是否偏离 | 证明文件所在位置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说明:
1.“磋商文件规定的商务条件”项下填写的内容应与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的 “商务要求”的内容保持一致。
2.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上表“响应文件响应的具体内容”处内容,对磋商文件规定的商务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列明具体响应数值或内容,只注明符合、满足等无具体内容表述的,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内容若需特殊表 达,应先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再另页应答,否则响应无效。
3.参数性质栏标注“★”、“▲”号条款标志,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响应条款。
4.“是否偏离”项下应按下列规定填写: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
5.“备注”处可填写偏离情况的说明。
格式十七:
(以下格式文件由供应商根据需要选用)
履约进度计划表
序号 | 拟定时间安排 | 计划完成的工作内容 | 实施方建议或要求 |
1 | 拟定 年 月 日 | 签定合同并生效 | |
2 | 月 日— 月 日 | ||
3 | 月 日— 月 日 | ||
4 | 月 日— 月 日 | 质保期 |
格式十八:
(以下格式文件由供应商根据需要选用)
1.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