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学校办〔2023〕65 号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经学校 2023 年第二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电子科技大学
2023 年 11 月 27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电子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校及所属机关部处、中心、学院、直属部门以及其他非法人主体(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人事聘用及劳务合同的管理办法由人事、人才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防控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协同配合。
第五条 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草拟、审核、签订、履行、归档、监督等。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
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合同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主管基建、后勤保障、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学、科研、终身教育、财务、国资、招采、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各涉及合同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审定;
(二)根据学校所涉及合同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三)确定重大合同事项范围;
(四)特别重大合同事项商谈和审议。
重大合同事项范围根据学校合同管理需要动态调整,涉及调整的,由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校内公布。
第九条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合同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决策;
(二)起草学校合同管理基本规章制度,对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和重大合同进行审查;
(三)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维护;
(四)学校合同信息归档统计和备案管理;
(五)协调校内各部门合同管理工作, 为校内合同相关事务
提供咨询;
(六)起草重大合同事项范围。
涉密合同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保密办公室具体参照本办法落实。第十条 学校合同管理按照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的
基本要求,推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负责相应类型合同管理的业务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在本办法框架下建立相应类型合同的管理实施细则;
(二)起草相应类型合同范本或格式合同;
(三)对相应类型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核;
(四)对涉及多部门业务的合同类型,发起合同审核意见会签申请,进行统一牵头管理;
(五)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六)本部门负责的合同信息汇总。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归口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审核的合同业务类型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归口管理对外战略合作协议等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等;
(二)审计处归口管理审计等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
审计合同、财务审计合同等;
(三)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本科学生活动等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科学生活动合同、本科学生就业实习合同等;
(四)校团委归口管理共青团、学生会工作等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实践基地合同、共青团业务合同、学生会业务合同、学生创新创业业务合同、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合同等;
(五)教务处归口管理本科层次办学、教务等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科层次教学实践基地合同、本科层次联合培养办学合同、本科层次教材出版合同等;
(六)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归口管理科研等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合作协议、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研制和培训合同等)、技术外协合同、技术产品销售合同、专利代理合同等;
(七)产业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产研等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产学研合作协议、校企联合科研平台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作价入股协议等)等。
(八)研究生院归口管理研究生办学、学生活动等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生层次办学合同、研究生学生活动合同、研究生学生就业创业实习合同、研究生层次教材出版合同等;
(九)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等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学校合作合同等;
(十)合作发展部归口管理学校捐赠等相关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接受校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物资捐赠协议、学校对外资金/物资捐赠协议等;
(十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等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国有资产处置合同、校内设备(仪器)共享合同、仪器设备及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家具采购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测试合同等;
(十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涉外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来华留学教育合同、中外合作办学合同、学生出国(境)短期交流合同、出国(境)实习实训合同、国际联合培养合同;
(十三)基建处归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类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咨询服务类合同(方案咨询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咨询坐标放线合同、项目评估合同等)、技术服务类合同(材料检测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消防检测合同、防雷检测合同、基坑变形检测合同、房产面积测量合同等)等;
(十四)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中心归口管理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等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生文化艺术活动合同、学生素质教育活动合同等;
(十五)终身教育处归口管理继续教育等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教育相关办学合同(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合作协议、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协议等)、继续教育相关办学合同(成人
高等学历教育函授站合作协议、自学考试校外助学站点办学协议等)、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对校外合作培训协议、学校合作框架协议等)、职业教育相关办学合同(职业培训合作办学协议书等)等;
(十六)后勤保障部归口管理后勤保障等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后勤保障类货物(食堂用大宗物资、维修物资、绿化物资、清洁/卫生间用品、员工工作服等)、服务(维修服务、定点加油服务、车辆租赁、车辆保险服务、园林绿化服务、垃圾清运服务等)、后勤保障工程类(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采购合同,以及经营性采购项目合同(超市商家供货合同等)、非采购类项目合同(学生宿舍自助洗涤服务等)、非学校或后勤保障部经费项目合同(学生床上用品经销授权合同等)等;
(十七)其他未分类合同,学校有相关规定或办法的,从其约定,未有规定的,由合同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由合同管理部门组织法律、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按照各自职责对外签订合同的学校各单位,为相应合同的承办单位,负责具体承办有关合同签订、履行等具体事项。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确认已具备签署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采用两种以上文字的涉
外合同应提供中文文本,依照本办法提交审核和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对性质复杂或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提请法律咨询、审核和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负责合同具体执行,及时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五)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三条 学校合同文本分为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两类。学校推行使用标准合同,加强对非标准合同的审核。
学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合同范本即为标准合同。国家或行业推行的格式合同、范式文本等,经合同管理部门确认后,视同为学校的标准合同范本。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归口业务类型标准合同文本,并提请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的标准合同如有重大条款变动,由归口管理部门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请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与学校标准合同主要内容条款、合同形式不一致的合同文本为非标准合同。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型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合同草拟、审核、签订、履行、归档等流程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型合同经合同承办单位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可以直接报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征求归口管理部门、法务管理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 对校捐赠的收入型合同,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提交合作发展部进行业务内容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开发合同管理系统,实行合同线上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与签署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合同签署授权制度,除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其他人员签署合同必须获得学校授权,分为集中统一授权和临时授权。
学校每年依据合同承办单位职责及分工,集中统一为全校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合同签署授权,发放授权委托书。
合同承办单位经办授权范围之外的合同业务或非受托人确需代表学校签署合同的,可向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合同签署授权,临时获得合同签署资格。
第十九条 校领导根据学校分管工作安排,可以代表学校签署分管工作内容的合同。
第二十条 学校合同签署授权以自然年为单位,除特别授权期限外,原则上授权期限为一个自然年。
在授权期间,如出现委托人决定变更受托人或受托人职务变化等情形,委托授权从变化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废止。受托人原则上不能签署超过本人本届任期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签署合同前,应当完成前期论证、项目审批、招标采购等程序。未完成校内相关程序的,不得以学
校名义签署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签署前因采购程序需要提前确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应采用学校标准合同执行。没有标准合同的,招标采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向合同管理部门提交草拟的合同文本,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其他情形需要提前确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金额在五万元(含)以上人民币,应当签署书面合同。
费率协议、仅约定单价或数量等无法确定具体合同金额的合作项目,应当签署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五万元以下人民币的对外合作项目,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保留经合作单位签章确认的订货单、收货单、验收单、付款单等相关合作凭证。
合同承办单位或合同相对方要求签署书面合同的,可以签署书面合同,须按五万元以上合同管理要求和程序办理完成后,提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合同管理部门再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书面合同文本签署数量应不少于四份。
第二十六条 合同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下人民币的标准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向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后,受托人可直接签署合同。第二十七条 合同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下人民币的非标准合
同,应当先提交法务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再向合同管理部
门备案,受托人方可签署合同。
此类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合同金额在二十万元(含)以上人民币或无具体约定金额的,应当先提交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内容审核,再进行合法性审查,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后,向合同管理部门备案,方可签署合同。
归口管理部门拟定对合同业务内容审核事项,并告知合同承办单位,审核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此类标准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期限为三个工作日,非标准合同的审查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纵向项目科研合同、专利代理合同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进行业务内容审核,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再向合同管理部门备案,方可签署合同。
第三十条 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应当出具合同备案表,生成合同编号。
第三十一条 合同印章包括学校公章、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外签署的合同原则上都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确需加盖学校公章的,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出具“不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特殊事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统一刻制三枚电子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分别编号为(1)(2)(3)。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作
为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
(1)(2)号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管理,可以加盖全校各类型合同,但以非科研类合同为主。(1)号合同专用章原则上用于清水河校区业务,(2)号合同专用章原则上用于非清水河校区业务。
(3)号合同专用章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管理,负责加盖科研类合同。
第三十五条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有权调整合同专用章数量或变更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同备案表”;
(二)经学校授权的受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的签名;
(三)合同签署日期;
(四)合同相对方的签名、合同印章(如在我方加盖合同印章后才加盖对方合同印章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经审查通过,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份合同文本签署人位置加盖合同专用章,同时在每份合同文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对提交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交盖章的合同版本与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的版本需保持一致。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署生效后,由合同承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跟踪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履行。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约定办理价款结算等手续。未加盖合同印章的合同,财务部门不予结算。第四十一条 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实质内容需变更或合
同确需解除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向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变更或解除合同申请,合同管理部门视情况征求归口管理部门、法务管理部门、招标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等的意见予以审核。
第四十二条 审核同意变更合同内容的,合同管理部门组织合同承办单位与合同相对方共同签署合同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备案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审核同意解除合同内容的,合同管理部门组织合同承办单位与合同相对方共同签署合同终止协议,备案后用印。
第四十三条 合同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
(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
(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签署补充协议,应按照原合同履行
程序审批或备案;
(五)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合同的协议应经原公证机关再次公证;
(六)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核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第四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现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害时,必须及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但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应当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共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合同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在收到相关书面材料后三日内向法务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涉案全部材料、情况说明,由法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归档
第四十八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四份,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计划财务处应妥善保管合同原件。合同承办单位还应将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完整地整理归卷。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统计、分类、归档,建立合同分类管理台账。
第四十九条 归档的合同原件应当加盖合同双方的合同印章,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保留一份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原件。
第五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约定的履行期限截止,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汇总整理合同文本,送档案馆归档。
第五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档案管理对合同文本归档有其他明确要求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合同文本归档后,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借阅、复印、扫描等,需经合同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校内单位在对外签订、履行合同时,因渎职、失职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签署、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多次出现纠纷进入法律程序或仲裁程序,经法务部门牵头处理,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暂停责任人员合同签署授权,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署合同的;
(二)应签署书面合同而未签署的;
(三)签署阴阳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恶意倒签合同的;
(四)合同用章不符合规定的;
(五)丢失或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六)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七)有其他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单位或分管
领域的合同管理细则,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职能如果发生变化,相应合同管理职能由承接部门继续承担。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电子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学校办〔2019〕14 号)及《电子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学校办〔2019〕34 号)同时废止。
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主动公开 | 2023 年 11 月 28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