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2202112030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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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22021120304693
(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附) 219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
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同主险合同。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从事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高风险运动(释义见第七部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则主险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中,关于高风险运动的免责条款不再适用。
本附加保险合同具体承保的高风险运动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约定,并在保单载明。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半职业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二)被保险人违反相关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第四部分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五部分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及其保险金额,应由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
第六部分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主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 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与高风险运动的相关凭证如门票、xx等;
(二)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