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SZGZW20220401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服务类)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特别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以上两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四、《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 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 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 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深圳市国资委智慧国资项目工程咨询服务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 SZGZW20220401
项目名称:
深圳市国资委智慧国资项目工程咨询服务
包 号: A
项目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货币类型: 人民币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内容 |
1 | 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的资格 要求”) |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内容 |
1 | 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
2 |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相应预算金额(或设定的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 |
4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标委 员会的意见); |
5 | 所投货物、服务在技术、商务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 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 |
6 |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 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
7 | 开标一览表未出现无报价、报价为零或有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 需求; |
8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1 | 价格 | 15 | ||
2 | 技术部分 | 50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
1 | 项目总体响应 | 10 | 评审内容:考察供应商对本项目①主要工作 内容理解程度和②总体服务思路进行综合评价 |
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总体响应内容满足上述两点得 3 分,满足任意一点得 1 分,未满足不得分。 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优:理解程度和总体服务思路详细、可行,完全满足并优于用户需求,得 7 分; 良:理解程度和总体服务思路较详细、可行,较能满足用户需求,得 5 分; 中:理解程度和总体服务思路基本可行,基本满足用户需求,得 3 分 差:理解程度和总体服务思路不可行,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得 0 分。如果评审为差,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 以上 1、2 项内容累计最高得分 10 分。 | ||||
2 | 项目实施方案 | 15 | 评审内容:考察供应商提供的实施方案,包括①重难点分析和对策、②管理措施、③实施方法、④进度保证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价 1、供应商提供的实施方案满足上述四点得 5 分,满足任意三点得 4 分,满足任意两点得 3 分,满足任意一点得 2 分,未满足不得分。 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 优:实施方案详细、可行,完全满足并优于 用户需求,得 10 分; |
良:实施方案较详细、可行,较能满足用户需求,得 7 分; 中:实施方案基本可行,基本满足用户需求,得 4 分 差:实施方案不可行,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得 0 分。如果评审为差,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 以上 1、2 项内容累计最高得分 15 分。 | ||||
3 |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 | 10 | 一、评审内容: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证书,在满足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评分(不满足的得 0 分): 1、具有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注册资格 QMS 审核员证书的,每 1 项证书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2、作为项目负责人,提供近 3 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承接的政府部门数字政府及智慧城市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报告编制服务项目的经验证明,每 1 个项目得 1 分,最高得 7 分 以上 1、2 项内容累计最高得分 10 分。二、评审依据: 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购买的项目负责人 个人社保证明(社保证明资料应当至少包含医疗保险,可为社保收缴部门盖章证明资 |
料、社保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官网截图)作为得分依据。不提供社保证明的,作不得分处理。 2、要求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其中,要求提供学历证书扫描件以及学信网查询记录,原件备查。对于较早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除要求提供证书扫描件、注明原件备查外,须同时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如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可以得分的依据。海外留学人员学历无法通过学信网站查询的,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截图。 4、考察项目负责人的经验,要求提供项目合同、验收证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关键信息扫描件作为得分依据,通过合同、验收证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关键信息扫描件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5、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 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4 | 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 | 10 | 一、评审内容: 拟安排的项目团队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均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不满足的得 0 分),在满足的基础进行以下评分: 1、具有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注册咨询工程师证书; 2、具有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工程师证书(计算机、电子、通信工程相关专业)证书; 3、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书; 4、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颁发的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高级)资格证书; 5、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资格证书; 每提供一名人员具备任意 1 项证书的得 1 分,同一名人员具备 2 项或以上证书的得 2 分,累计最高得 10 分。二、评审依据: 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购买的项目负责人个人社保证明(社保证明资料应当至少包含医疗保险,可为社保收缴部门盖章证明资料、社保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官网截图)作为得分依据。不提供社保证明的,作不得分 处理。 |
2、要求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其中,要求提供学历证书扫描件以及学信网查询记录,原件备查。对于较早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除要求提供证书扫描件、注明原件备查外,须同时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如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可以得分的依据。海外留学人员学历无法通过学信网站查询的,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截图。 4、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 分处理。 | ||||
5 | 服务承诺 | 5 | 评审内容:投标人提供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格式自定),要求包括:①关于项目后续支持时间、②主动交接手续办理时间等。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承诺满足上述两点得 2 分,满足任意一点得 1 分,未满足不得分。 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优:服务承诺内容具体详细、可行,完全满 足并优于用户需求,得 3 分; |
良:服务承诺内容较详细、可行,较能满足用户需求,得 2 分; 中:服务承诺内容基本可行,基本满足用户需求,得 1 分; 差:服务承诺内容不可行,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得 0 分。如果评审为差,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 以上内容累计最高得分 5 分。 | ||||
3 | 综合实力 | 35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
1 | 供应商实力情况 | 15 | (一)评审内容: 1、具有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得 5 分;具有乙级资信 证书,得 3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具有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颁发的智慧城市标准工作组成员单位证书,得3 分; 3、具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或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颁发的《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符合性证书》(DCMM)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得 2 分; 4、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得 3 分; 5、具有 CMMI 研究院官方授权的机构颁发的 CMM/CMMI3(或以上)证书,得 2 分。 (二)评审依据: |
1.要求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扫描件作为得分依据。 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或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 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2 | 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 20 | (一)评审内容: 供应商商提供的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承接的政府部门关于数字政府及智慧城市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案例进行综合评价。每提供一份业绩得 2 分,最高得 20 分。 (二)评审依据: 1.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和已完成,且履约评价合格或者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作为得分依据,履约评价合格或者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需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或甲方业务章)。 2.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 处理。 |
目 录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 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七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深圳市国资委智慧国资项目工程咨询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xxxx://xxx.xx.xxx.x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05 月 06 日 14:30
时(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GZW20220401
2、项目名称:深圳市国资委智慧国资项目工程咨询服务
3、预算金额:人民币 75 万元
4、最高限价(如有):/
5、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以及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备案截图,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定);
4.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
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 年 4 月 20 日 18 时至 2022 年 5 月 6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登录采购人网站 xxxx://xxx.xx.xxx.xx,下载招标文件;
3、方式:在线下载;
4、售价:免费。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 年 5 月 6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2022 年 5 月 6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3、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 9 楼 9002 会议室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澄清事项: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日五日前,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送达采购人,逾期不予受理。采购人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将集中答疑结果在采购人网站 xxxx://xxx.xx. xxx.xx 以公开发布方式发送给所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以发出的通知为准。
质疑事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应一次性针对同一程序环节的质疑以书面
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自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x x:xxxxxxxxxxxxxx 00 x 0000 x 2、项目联系方式
张先生:0755-83883925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
第二章 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第一部分 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项目编号 | SZGZW20220401 |
2 | 项目名称 | 深圳市国资委智慧国资项目工程咨询服务 |
3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4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5 | 预算金额 | 75 万元 |
6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7 | 开标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8 | 投标文件递交及 开标地点 | 投标截止时间前 30 分钟(2022 年 5 月 6 日 14:00)开始接收投标文 件,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 9 楼 9002 会议室。 |
9 | 信息发布网站 |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网 站 : xxxx://xxx.xx.xxx.xx 重要提示: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上述网站,采购人在 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
10 | 澄清答疑 |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于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所述答疑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人。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投诉。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 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
11 | 踏勘/样品/演示 | 无 |
12 | 投标保证金 | 无 |
13 | 履约保证金 | 无 |
14 | 投标有效期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120 个日历日 |
15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6 | 定标方法 | 非评定分离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7 | 投标文件份数 |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
18 | 投标文件电子档 | 光盘或 U 盘(投标文件正本盖章彩色复印件,PDF 格式) |
备注:本表是通用条款相关条款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第二部分 其他关键信息
非评定分离项目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 | 3 |
中标供应商数量 | 1 |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全部均由优惠主体承接,则对其投标总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备注:(a)优惠主体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b)优惠主体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本项目采购标的(服务需求)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中“三、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章节提供的格式)。
(4)享受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第一部分 项目基本信息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预算限额(万元) |
1 | 深圳市国资委智慧国资项目工程咨询服务 | 75 |
本项目在财政预算金额下设定最高限价,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将按照符合性审查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第二部分 项目概况
深圳市国资委是深圳市政府特设机构,代表深圳市政府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能。市国资委成立以来,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应用成效。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系列决策部署和广东省、深圳市数字政府建设相关工作要求,市国资委信息化建设在推进国资国企监管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方面,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为加快推进智慧国资建设,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选一家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市国资委开展智慧国资项目政府投资立项相关工作。
第三部分 服务需求明细
序号 | 服务需求名称(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1 | 智慧国资项目工程咨询服务 | 1 | 项 |
第四部分 实质性条款
序号 | 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
1 | 完全满足本项目服务期限的要求。 |
2 | 完全满足本项目★标记条款的要求。 |
备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负偏离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第五部分 技术要求
(一)服务内容 1.开展现场调研,提供需求分析相关服务;
2.依据《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指南》《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协助我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立项材料,并最终通过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数局)与市发展改革委的审批,获得立项和可研批复;
3.提供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阶段的技术支持和配合服务。
(二)项目管理要求
1.工作制度要求
服务商应制定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制度,通过制度规范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相关流程,达到有效协调各方关系的目的。
2.文档管理要求
服务商应制定有关本项目咨询工作的管理流程,规范咨询工作相关文件,并负责整理记录归档服务商与采购单位来往的文档、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等各种资料。
3.项目人员安排要求
服务商在合同签订后 5 个日历日内委派 1 名项目负责人和咨询工程师(不少于 4 名)开展现场调研、需求分析、立项材料(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档编制工作。
未经采购单位书面同意,服务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咨询工程师,如需更换,应书面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并获得采购单位书面同意。
4.保密要求
服务商要制定一套安全保密制度(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确定项目保密责任人,同时要求服务商:
(1)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履行保密责任,中标后须与采购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协议样本请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2)中标后按照公司内部保密规定和保密协议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咨询文档编制工作。
(三)项目交付成果要求
1.咨询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按照市国资委业务实际需要,符合《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指南》《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和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
2.咨询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总体架构、逻辑架构、系统功能、部署方式进行合理的设计和规划,并理清各子系统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物理关系,保证所服务的实体之间能够安全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3.咨询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充分考虑整体安全要求,必须从一个完整的安全体系结构出发,综合考虑系统及其相关的各种实体和环节,综合使用各层次不同的安全手段,为系统提供安全管理和安全服务。
4.咨询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不少于 3 份纸质文档和 1 份电子文档,最终所需纸质文档数量根据采购单位实际情况而定。
第六部分 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项目实际服务期限以智慧国资项目正式获得市发展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间为准,其中关键里程碑节点如下:
1.2022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和市国资委内部评审,提交市政数局与市发展改革委立项评审。
2.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市国资委内部评审,提交市政数局与市发展改革委立项评审。
★二、风险条款
中标服务方须在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金额变动处理方式:
1.本项目合同金额以智慧国资项目正式概算批复的项目总概算(前期咨询费)金额为准,由市财政局拨付的年度资金中支出;
2.如市发展改革委概算批复的前期咨询费多于中标服务商报价,采购方按照中标服务商的报价金额支付咨询服务费;
3.如市发展改革委概算批复的前期咨询费少于中标服务商报价,采购方按照概算批复的前期咨询费金额支付咨询服务费。
三、关于付款:支付方式与智慧国资项目政府投资立项批复情况关联,根据实际批复进度进行支付。 1、项目首期款: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相关要求,咨询服务机构交付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市政数局与市发展改革委的立项和可研相关评审,获得市发展改革委的正式立项和可研批复,支付可研批复的项目总投资估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咨询费的 50%。
2、项目尾款: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相关要求,咨询服务机构协助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的初步设计评审,获得正式概算批复,支付项目尾款,具体金额为概算批复的项目总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咨询费与项目首期款的差额(若项目首期款大于概算批复的项目总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咨询费,则由咨询服务单位退还差额)
四、项目验收:智慧国资项目正式获得市发展改革委的可研批复,即满足项目验收条件。
五、违约责任:中标人不能交货的,需偿付不能履约部分合同金额的 5%的违约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中标人逾期履约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中标人所交付产品、工程或服务不符合其投标承诺的,或在投标阶段为了中标而盲目虚假承诺、低价恶性竞争,在履约阶段则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获取利润的,将被履约评价为“差”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不可抗力: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5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履行合同的期限相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瘟疫、地震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2、如从协商开始 28 天内仍不能解决,任一方可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八、合同解除和终止
如果中标人未能在协议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服务,采购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采购人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合同,采购人在合同总价中扣除该终止部分货物/服务的价款,并且不再对中标人作出额外赔偿。
九、税费: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中标人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人负责。
第七部分 其他重要条款
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成本、法定税费和相应的利润,应涵盖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需求自行测算投标报价。
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3、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4、鼓励采购人积极运用公共信用信息,明确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列明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对上述企业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具体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5、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6、“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四章 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
投标文件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函
(3)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5)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6)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
(7)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8)项目详细报价(格式自定)
(9)项目总体响应(格式自定)
(10)实施方案(格式自定)
(11)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格式自定)
(12)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格式自定)
(13)服务承诺(格式自定)
(14)供应商实力情况(格式自定)
(15)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自定)
(16)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格式自定)
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投标单位公章:
注:如投标人同时对多个项目包进行投标,开标一览表必须分包单独制作。
致: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根据已收到贵单位的项目编号为 (项目编号)的 (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投标价格见投标文件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总价。
3、如果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4、我单位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明确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单位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合同的重要内容。
6、我单位理解贵单位将不受必须接受所收到的最低报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投标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邮箱: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致: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所投标(响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已知悉并同意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示(公开)的内容。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4.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
5.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不造假,不围标、串标、陪标。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投标将作无效处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同时将被提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7.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
我单位清楚,若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8.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9.我单位承诺中标后项目不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进行分包。
10.我单位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11.我单位保证,若所投货物涉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列明的政府采购强制产品,则所投该产品符合节能产品的认证要求。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投标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加盖公章);港澳台居民可提供来往通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非中国国籍管辖范围人员,可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或未签章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单位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请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加盖公章);港澳台居民可提供来往通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非中国国籍管辖范围人员,可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声明函
填写指引:
1、该部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可以不填写或直接删除相应的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1)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下简称 300 号文)。
3、请依照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声明函不需要盖章或签字;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投标人,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4、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
(1)声明是中小企业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下内容:
第一处,在“单位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人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本项目的采购人,而是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处,在“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项目名称;
第三处,在“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所采购服务(标的)的具体名称(以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服务需求明细”的“服务需求名称”一栏为准);如果涉及多个服务需求(标的)由同一企业承接,“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可以如实填写多个服务需求(标的);
第四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下划线处填写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所属行业可在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章节查看);
第五处,在“企业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承接企业名称;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下划线处如实填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划线处如实依照 300 号文填写相应的企业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以不填报。
(2)声明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相关内容(填写位置的字体已加粗),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3)声明是监狱企业须填写《监狱企业声明函》的相关内容(填写位置的字体已加粗),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5、声明函的有效性最终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如评标委员会判定声明函无效,相关供应商不享受价格扣除(但不作投标无效处理)。
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投标人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 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服务类)
本投标人xxxx,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相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承接企业为(单位名称),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 (标的名称) ,承接企业为(单位名称),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本投标人已知悉《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监狱企业声明函【服务类,监狱企业如需享受优惠政策,还须另行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本投标人xxxx,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监狱企业承接。相关监狱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
2. (标的名称) ,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
……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七、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序号 | 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 投标响应 | 偏离情况 | 说明 |
1 | 完全满足本项目服务期限的要求。 | |||
2 | 完全满足本项目★标记条款的要求。 |
注:1. 上表所列各项均为不可负偏离条款。
2.“投标响应”一栏应当详细填写投标人自身响应情况,而不能不合理照搬照抄招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3.“偏离情况”一栏应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正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优于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负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不满足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无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与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一致”。
4.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响应情况作出判断(作出评审结论)。
5.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响应情况”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响应情况”为准。
八、项目详细报价表(格式自定)
序 号 | 需求名称 | 金额(元) | 说明 | |
一 | ****** | |||
二 | **费用 | |||
**费用小计 | ||||
三 | 其他费 用 | ** | ||
其他费用小计 | ||||
四 | 税金 | |||
…… | ||||
合计(元) | 以上各项之和 |
九、项目总体响应(格式自定)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项目总体响应”这一评审因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十、实施方案(格式自定)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实施方案”这一评审因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十一、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格式自定)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这一评审因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十二、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格式自定)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这一评审因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十三、服务承诺(格式自定)
招标文件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服务承诺”这一评审因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十四、供应商实力情况(格式自定)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供应商实力情况”这一评审因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十五、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自定)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这一评审因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十六、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格式自定)
包括但不限于: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中“第五部分 技术要求”要求提供的“安全保密制度”
1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仅供参考,具体以项目需求及采购结果为准)
根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中标(成交)结果,***单位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以下简称甲方)和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服务时间: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 元,含一切税、费。本合同总价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 所需的设备仪器费、车辆租赁费、服务和技术费用等,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
支付方式:分期支付。第二条 服务范围
1、
2、
3、
4、 其他合同未明示的相关工作。第三条 时间要求及阶段成果
1、合同签订天内完成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包括工作大纲和试验细则的编制;
2、
3、
4、
第四条 咨询服务资料归属
1、所有提交给甲方的咨询服务文件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咨询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3、合同履行完毕,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负责与本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
3、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试验成果评估报告的评审。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按期完成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
2、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工程进度和成桥荷载试验工作质量,并满足交通部交工验收相关标准。
3、向甲方提交检测资料等各套,一套电子版文件。
4、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咨询服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第十条 甲方的责任
1、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一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乙方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3、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
4、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
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人员要求
1、参加本项目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2、 参加本项目的试验人员的配置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书和试验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一致。
3、必须以直属试验人员参与本项目服务,不得使用挂靠队伍。第十三条 乙方咨询服务工具要求
1、乙方应配备中标项目所需的足够数量的仪器、仪表以及工具等设备。用户不需向乙方提供施工工具和仪器、仪表。
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自备车辆。第十四条 保密要求
1、由甲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乙方。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3、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4、乙方参加项目的有关人员均需同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五条 验收
1、下列文件的验收分为 个阶段:
2、其余文件和工作由用户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用户需求直接验收。
3、验收依据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第十六条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后,甲方于 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款项。
2、检测完成并提交评估报告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后 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款项。
3、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款项。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办法
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 风险责任
1、乙方应完全地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出于自身财务、技术、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实施荷载试验过程中应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若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的各种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可在支付合同余款中扣除合同价款千分之一。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试验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大纲要求时,应继续完善试验工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交付的成果经验收不合格,应于 7 日内无条件修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甲方要求整改后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 %支付违约金。。
4、若甲方发现乙方派出的试验服务人员或提供的试验仪器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在 3 天之内按要求派出人员或提供满足投标文件承诺的仪器设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 %支付违约金;造成不良影响或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消除影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6、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受到侵权指控或者引发法律纠纷,影响甲方使用服务成果或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 %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其他
1、本合同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如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号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2)投标文件;
(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xx)认可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甲方(采购人): | (盖章) | 乙方(供应商):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日期: 年 | 月 | 日 | 日期: 年 月 | 日 |
第二册 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第一章 总则
1. 通用条款说明
1.1 采购人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采购人可以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
1.2 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用户需求书、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合同条款及格式等内容。
1.4“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5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招标说明
x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采购人”: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2“投标人”,即供应商,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3“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审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4“日期”指公历日;
3.5“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6 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 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4.1 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5.1 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内容。
5.2 联合体投标
5.2.1 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5.2.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投标截止前,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注册成采购人供应商;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人;
(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9)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 6.政策导向
6.1 政府采购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6.2 本项目落实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政策要求。
7. 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7.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 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如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
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 工期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交货进度、交货计划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7.7 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踏勘现场
9.1 如有需要(详见专用条款),采购人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时间、地点踏勘现场。
9.2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以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踏勘。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于统一时间地点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前往。
9.3 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人网站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书面资料和数据。
9.4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采购人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9.5 未参与踏勘现场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0.标前会议
10.1 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组织标前会议,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采购人另行书面通知
(包括采购人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的时间和地点,参与标前会议。
10.2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标前会议时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采购人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10.3 未参与标前会议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第二章 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11.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采购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等相关公告或通知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 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册 通用条款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七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11.2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人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 招标文件澄清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疑问或询问。
12.2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澄清(提问)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人。
12.3 不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人网站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投标人。答复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其有效性按照本通用条款第 13.3、
13.4 款规定执行。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 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人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内容均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人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3.4 采购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内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人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 投标人与采购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但翻译错误的除外。
1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进行规定。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 15 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均可按同样格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x项目的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均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18.2 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提供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 投标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xx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不 合理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2.4 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
18.2.5 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18.3 相关资料不符合 18.2 款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投标无效处理。
18.4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18.2 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来评判。
18.5 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1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等内容以及《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或照片,原件备查。有关复印件或扫描件(或照片)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照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投标无效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 0 分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投标资料是否异常、是否有效问题进行核查和判定,如认为供应商投标资料有异常或无效的,若涉及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条款的,则应作投标无效处理;若涉及评分的,则作不得分处理。
19.2 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资格)证书,若原有资质(资格)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资格)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资格),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资格)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人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人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20.3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期结束。
21.关于投标保证金
21.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本项目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以招标文件“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规定的保证金为准,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项目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案的条款将初审不通过,作投标无效处理。
22.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23.1 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四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另须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光盘或 U 盘)1
份,与纸制投标文件一并密封。当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与纸制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制投标文件为准。
2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经正式授权的投标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2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和盖章。
23.4 采购人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文件。
23.5 各类资格(资质)文件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并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
24.2 密封包上注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24.3 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按 24.1-24.2 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公告注明的地址送至采购人。
24.4 如果投标文件通过邮寄递交,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
(1)内层信封的封装与标记同 24.1-24.2 规定。
(2)外层信封装入 24.1-24.2 所述全部资料,并注明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地址。同时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编,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3)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 24.2 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5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
25.1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等事项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进行规定。 26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6.1 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修改并重新提交。
26.2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6.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27 采购人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开标
28.开标(谈判按第六章要求)
28.1 采购人将按“第二章 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出席。
28.2 开标时,采购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开标一览表(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除了按照第 24.4 条规定原封退回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文件。
28.3 按照投第 26 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8.4 无论如何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8.5 采购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 28.2 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第六章 评审要求
29.评标委员会组成
29.1 开标结束后召开评审会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负责评审活动。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部分条件下为 7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定分离项目评审专家均由评审专家组成。
29.2 评审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9.3 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9.4 评审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9.5 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外)。
30.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30.1 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30.2 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0.3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31.独立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
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32.投标文件初审
32.1 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
32.2 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32.3 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
32.3.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
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2.3.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2.3.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2.4 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4.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32.4.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4.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4.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4.5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4.6 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32.4.7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2.4.8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2.4.9 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32.4.10 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2.5 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和 32.4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33.澄清有关问题
33.1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不含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33.2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经确认后,项目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3.3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文书、信件(含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4.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为准;
34.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 33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书面作出说明,否则视为无异议。
36. 实地考察或资料查验
36.1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或资料查验(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实地考察或资料查验的准备。
37.评审方法
37.1.1 最低价法
最低价法,是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37.1.2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7.2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37.3 重新评审的情形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37.3.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7.3.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7.3.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37.3.4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进行书面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37.4 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37.4.1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37.4.2 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7.4.3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37.4.4 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38.定标方法
38.1 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根据评审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
38.1.2 采用最低价法的,评审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
38.1.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 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 取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38.2 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2.1 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38.2.2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三个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8.2.3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自定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三家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38.2.4 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安排专人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形成定标报告,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存档,并及时将定标结果反馈采购人。具体定标程序及相关要求以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 号)执行。
说明:采购人及投标供应商应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38.3 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39.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xx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 40.中标公告
40.1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确定)评审结果,采购人将在“深圳市国资委官网(xxxx://xxx.xx.xxx.xx)”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 监督电话:0000-00000000。公示时间为三日,若在公示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该评审结果。
40.2 质疑、投诉供应商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中标通知书
41.1 中标公告公布以后无异常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可向采购人索取《中标通知书》(电话: 0000-00000000)。
41.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1.3 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采购人有权吊销中标通知书。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2.1 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
42.2 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可以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2.3 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采购人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42.4 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采购人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
42.5 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3.合同授予标准
x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经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供应商。 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采购人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5.合同的签订
45.1 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5.2 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 45.1 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45.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6.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47.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不是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不要求中标人提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
48.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49. 项目验收
49.1 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
50. 宣传
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传方案报采购人,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 b.案例介绍、推广等;
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
51. 供应商违法责任
5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51.2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 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列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1)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2.质疑提出与答复
52.1 提出质疑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52.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2.3 质疑条件
52.3.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共同提出;
52.3.2 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为招标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结果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
52.3.3 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对象、质疑事项和质疑请求;
(4)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
(5)事实依据;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52.4 提交材料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自身性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52.5 提交方式
52.5.1 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送达采购人。
52.5.2 质疑送达地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20 楼,质疑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52.6 收文办理程序
52.6.1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符合受理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质疑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向供应商出具质疑函收文回执并可以要求其递交质疑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质疑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52.6.2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采购人应当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质疑主体不满足要求的;
(2)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
(3)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4)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要求补正后,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质疑事项不予受理的,采购人应当向供应商出具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
52.7 质疑答复时限
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53. 质疑后续处理
53.1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53.2 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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