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及归属安排后,可在归属期内分次获得公司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等。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证券代码:300624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x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及归属安排后,可在归属期内分次获得公司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0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7.70%。其中首次授予9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6.9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90.00%;预留部分1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10.00%。
公司于2018年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解限合计65.78万股,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行权合计388.00万份,加上本次授予的1,000.00万股,合 计1,453.78万股权益,占目前股本总额的11.19% 。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40.00元/股。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实际授予价格,但不得低于40.00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5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上述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且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签署劳动合同。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五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10%、15%、20%、25%、30%。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五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10%、15%、20%、 25%、30%;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四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20%、25%、 25%、3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万兴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 | 指 | x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归属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业务办理指南》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
《公司章程》 | 指 |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
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x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核心团队长期服务于公司,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x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x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x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59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上述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且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
x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x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0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7.70%。其中首次授予9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6.9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90.00%;预留部分1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10.00%。
公司于2018年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解限合计65.78万股,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行权合计388.00万份,加上本次授予的1,000.00万股,合 计1,453.78万股权益,占目前股本总额的11.19% 。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次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x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 (万股) | 占授予总 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xxx | xx总监 | 25.00 | 2.50% | 0.19% |
xxx | xx、财务总监 | 5.00 | 0.50% | 0.04% |
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 257 人 | 870.00 | 87.00% | 6.70% | |
预留部分 | 100.00 | 10.00% | 0.77%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7.70% |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第六章 x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x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日内。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x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5%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四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 25%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和归属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次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第五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x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x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5%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x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四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五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和归属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x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x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x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四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和归属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 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x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40.00元/股。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实际授予价格,但不得低于40.00元/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x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40.00元/股,约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5.22%,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2.13元/股的50%,为21.07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2.01元/股的50%,为21.01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应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当日收盘价格;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归属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归属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x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5 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对应考核年度 | 年度营业收入 相对于 2020 年增长率(A)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1 | 30% | 15%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2 | 60%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3 | 100% | 50% | |
第四个归属期 | 2024 | 150% | 75% | |
第五个归属期 | 2025 | 200% | 100% | |
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1 年 12 月 31 日(含)前授予】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1 | 30% | 15%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2 | 60%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3 | 100% | 50% |
第四个归属期 | 2024 | 150% | 75% | |
第五个归属期 | 2025 | 200% | 100% | |
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1 年 12 月 31 日(不含)后授予】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2 | 60%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3 | 100% | 50%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4 | 150% | 75% | |
第四个归属期 | 2025 | 200% | 100%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
年度营业收入 | A≥Am | X=100% |
An≤A<Am | X=50%+(A-An)/(Am-An)*50% | |
A<An | X=0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管理层、薪酬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年的归属比例。
考核结果 | S | A | B+ | B | B- | C | D |
归属比例 | 100% | 80% | 50% | 0% |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结果将于每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与公司业绩考核周期一致,考核结果划分为 S、A、B+、B、B-、C、D七个档次,依据考核结果,按下表确定归属比例: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部分,则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并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x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x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万股) |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2024 年 (万元) | 2025 年 (万元) | 2025 年 (万元) |
900.0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当前,公司暂以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产生的费用应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9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1年4月底):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数量等相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无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将带来公司业绩的提升。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归属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四)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既得利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二)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且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若正常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可按照返聘岗位的要求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纳入归属条件。同时,激励对象需根据相关规定缴纳限制性股票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根据相关规定缴纳限制性股票归属部分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其它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