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透過台灣票據交換所(下稱票交所)媒體交換自動轉帳(ACH)系統扣繳(ACH 批次服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幣收款服務合約書
(以下簡稱「甲方」)為向客戶收取 款項,委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代收甲方客戶繳款之服務,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本服務合約書,約定遵守條款如下:
第一條、乙方提供甲方客戶繳款方式
一、透過國內各金融機構分行櫃台或電子銀行通路匯款/轉帳(虛擬帳號收款):
(1)乙方預先指定一組 4 位或 5 位數字,且專屬於甲方之辨識碼,用於與甲方為每一客戶個別編
訂之客戶代碼結合為 14 位、15 位或 16 位數字之帳號(虛擬帳號),供甲方客戶用於匯款/轉帳。
(2)甲方須將乙方總(分)行名稱、銀行代碼(812)、收款專戶名稱及帳號(虛擬帳號)告知其每一客戶。
請加蓋騎縫章
(3)甲方客戶得自行透過國內各金融機構之分行櫃台、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系統、網路銀行等電子銀行通路進行匯款/轉帳之交易,即可繳付甲方款項。惟虛擬帳號長度為 15 位或 16 位者,則甲方客戶將無法透過國內各金融機構之分行櫃台辦理匯款交易。
(4)甲方客戶透過國內各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系統、網路銀行等電子銀行通路進行轉帳交易時,每筆、每日轉帳限額及轉入帳號限制,悉依該扣帳行規定辦理。
(5)乙方收到甲方客戶匯款/轉帳之入帳通知後,將檢核甲方客戶匯入/轉入之虛擬帳號,且該帳號之前 4 位或 5 位數字須為上述乙方為甲方所指定之辨識碼時,乙方始收受該款項。
二、透過台灣票據交換所(下稱票交所)媒體交換自動轉帳(ACH)系統扣繳(ACH 批次服務):
(1)甲方客戶先向其往來金融機構(限為已參加票交所「ACH 代收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辦 ACH 批次服務,授權甲方以乙方為發動行透過票交所ACH 系統自其在該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扣取款項。甲方須於該金融機構辦妥ACH 扣款授權書核印及註記作業後,始能進行扣繳。
(2)甲方客戶授權每筆扣繳金額上限為新台幣 元,如逾前揭扣款金額上限者,乙方一概不予受理。
(3)甲方客戶申辦 ACH 批次服務之文件得由甲方收集及製作相關電子檔後,委由乙方透過票交所之票據交換管道及ACH 系統將文件及檔案分送各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再由乙方彙整各指定扣款銀行辦理帳戶自動扣繳授權書核印之結果,並提供甲方。
(4)甲方於每次扣款前須將扣繳資料製作成扣款檔案,並於應扣繳日前一個營業日中午十二點前將該檔案以媒體或網路傳輸方式送交乙方。乙方於應扣繳日前一個營業日(檔案處理日)透過票交所ACH 系統提出該扣款檔案,由各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提回所屬之扣款檔案,並於扣繳日辦理扣款。甲方客戶須於應扣款日前一個營業日結束前將應扣繳金額存入指定扣款帳戶。甲方客戶若亦為乙方之存款戶時,乙方得不透過票交所 ACH 系統提出及提回檔案,逕行扣款。
(5)各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若無法成功扣款時,將於次一個營業日結束前將扣款失敗訊息透過票
交所ACH 系統通知乙方,若未提出扣款失敗訊息者即表示扣款成功。
(6)乙方透過中央銀行清算機制與各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進行清算及轉帳後,始表示收妥甲方客戶扣繳款項。
(7)如檔案處理日遇票交所ACH 系統暫停開放,則乙方得順延至系統重新開放日(須為乙方營業日)辦理檔案提出,如扣繳日遇票交所ACH 系統暫停開放亦得順延至系統重新開放日(須為乙方營業日)辦理。票交所系統是否開放以票交所總所是否營業為準。
三、透過票交所電子化授權(下稱 eDDA):
(1)甲方客戶可經由乙方自動櫃員機設備(以下簡稱 ATM 設備)辦理「eDDA 銀行帳號驗證授權」扣款申請。甲方客戶申辦 eDDA,應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及身分證字號相關資料,並得以晶片金融卡確認身分,即時將授權資料傳輸至 eDDA 系統,進行身分確認。
請加蓋騎縫章
(2)甲方客戶於乙方 ATM 設備設定「eDDA 銀行帳號驗證授權」扣款服務,甲方以及甲方客戶須同意本服務效力與書面申請授權扣款文件相同,且不得主張本服務約定方式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無效或不成立,亦即本服務約定方式與甲方客戶憑與各扣款帳號銀行所加蓋之原留印鑑之書面授權扣款約定、或甲方客戶依甲方規定出具予甲方之紙本授權書,或其他網路銀行約定之行為具同等效力,乙方始同意受理。於甲方客戶憑其該約定帳號留存於各扣款帳號銀行之往來印鑑,並填具相關書面表單向各扣款帳號銀行方終止本服務授權扣款,或甲方客戶依各甲方規定以書面向甲方終止本服務授權扣款時,經通知乙方後,乙方提供之本服務即
為終止。如甲方與甲方客戶因前述終止事由產生爭議,甲方須自行負責處理,與乙方無涉。
(3)若甲方傳輸資訊錯誤或未確認甲方客戶核印資訊之正確性致甲方客戶扣繳產生爭議,甲方須
自行負責。
(4)「eDDA 銀行帳號驗證授權」之 eDDA 費用依所傳送之資料為計算基礎,eDDA 費用以甲方客戶授權資料提出日期為收費計算基準日。
(5)甲方在企業(法人)網路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GB2B 全球數位企金網或台新 e 直通 iHub(以下合稱企網銀)上傳甲方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客戶身分證字號、用戶號碼、交易項目。若乙方要求在服務開始前先進行作業測試時,甲方應提供乙方所需之測試資料,並依乙方要求改正測試資料,直至作業測試通過為止。
(6)甲方應依據乙方企網銀提供之核印結果回覆檔,盡速確認甲方客戶核印資訊的正確性,如有不符時,由甲方自行向甲方客戶說明並處理後續更正事宜。如甲方因故意或過失未能妥適處理甲方客戶的相關疑義,以致有影響甲方客戶以及乙方權益之虞,乙方通知後有權停止甲方申辦本項服務並請求賠償。
(7)甲方應清楚告知並提供甲方客戶選擇辦理授權扣款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本服務方式),以及甲方客戶選擇在乙方 ATM 操作本服務的應注意事項及規範,同時應告知甲方客戶就扣款事宜有任何疑問,應請逕洽各扣款帳號銀行及甲方,甲方並應於與甲方客戶間之契約記載或以其他方式明確與甲方客戶約定前述情事。
(8)倘甲方違反本條上述各項約定,因而致生損害於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客戶向乙方主張或請求) ,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及費用。
四、透過票交所 ACH 系統圈存扣款(下稱 eACH 扣款):
(1)甲方客戶先向其往來金融機構(限為已參加票交所「eACH」之金融機構)申辦 eACH 扣
款,授權甲方以乙方為發動行透過票交所ACH 系統自其在該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扣取款項。甲方須於該金融機構辦妥 eACH 扣款授權核印及註記作業後,始能進行扣繳。
(2)eACH 扣款提供全日 24 小時服務,乙方應協助甲方將 eACH 扣款交易透過票交所系統或乙方系統發送至他行及自行,並完成即時入帳。其各項交易、換日及結、清算之時間,以票交所系統之時間為準,eACH 扣款於每一營業日之 15 時 30 分換日。
(3)乙方透過中央銀行清算機制與各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進行清算及轉帳後,始表示收妥甲方客戶扣繳款項。
(4)如繳款日遇票交所 eACH 扣款系統暫停開放則順延扣繳至系統重新開放(須為乙方營業日)辦理。eACH 扣款系統是否開放以票交所總所是否營業為準。
五、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臨櫃劃撥繳款(郵局劃撥):
請加蓋騎縫章
(1)乙方已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代理收款合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郵局」)皆可代收甲方客戶繳款。惟乙方若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代理收款合約時,乙方於通知甲方後,即得逕自取消郵局之代收繳款服務。
(2)甲方客戶須持甲方所印製提供之郵局繳款專用單據至任一家郵局辦理繳款。
(3)郵局代收甲方客戶繳款,須以其櫃台配備之條碼掃描機器能讀取該繳款單據上條碼為前提,
倘因甲方客戶未持繳款單據、該繳款單據上條碼無法讀取或未以現金一次繳付繳款單據所載金額之全額時,郵局一概不予受理。
(4)乙方與郵局間每日進行代收款項結算,郵局並於次一個營業日將代收款項存入乙方指定之存款帳戶。
六、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扣款系統扣繳(郵局扣款):
(1)甲、乙方與郵局須另立契約,並依據該契約辦理七、透過信用卡繳付學雜費平台繳款
(1)甲方同意乙方委由第三方機構之代收信用卡繳付學雜費平台提供甲方客戶使用信用卡繳付學雜費。
(2)甲方客戶限於學雜費繳付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方式即時取得信用卡授權碼繳付學雜費。
(3)甲方客戶僅限使用參加第三方機構代收信用卡繳付學雜費平台之銀行所發行之信用卡。
(4)甲方客戶使用信用卡繳納學費之帳款經授權核准後,將併入各銀行信用卡帳單,後續衍生之處理費及利率將依各發卡銀行規定。
(5)甲方客戶得申請信用卡繳付學雜費之金額以學雜費總金額為限。
(6)甲方應於銀行營業日下午三時半前,依甲、乙雙方所約定之檔案格式,透過媒體或網路傳輸方式上傳學校與學生繳款之基本資料;上傳資料成功後,甲方客戶即可於次營業日透過前述方式繳費(該日下午三時半前取得授權碼者屬當日交易,超過則屬隔日交易);
(7)第三方機構於每日晚上批次提供乙方甲方客戶繳款明細,並於次三個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將代收款項撥付乙方(隔日交易則再順延一日)而乙方應於甲方客戶成功取得授權碼之次營業日中
午十二時前,提供甲方銷帳資料,並於次三個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將代收款項存入甲方之收款專戶(隔日交易則再順延一日存入收款專戶)。
(8)甲方客戶如欲取消交易,應自行向甲方辦理取消交易及退費事宜,甲方僅就學雜費金額部分處理。
八、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系統扣繳(以下簡稱財金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
(1)甲方客戶先向其往來金融機構(限為已參加財金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辦自動扣款,授權甲方以乙方為代理銀行透過財金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自其在該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扣取款項。甲方須於該金融機構辦妥財金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書核印及註記作業後,始能進行扣繳。
(2)甲方客戶授權每筆扣繳金額上限為:
□新台幣 元
□依財金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規定
如逾前揭扣款金額上限者,乙方一概不予受理。
請加蓋騎縫章
(3)甲方客戶申辦財金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之文件得由甲方收集及製作相關電子檔後,委由乙方將文件送至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辨理核印並透過財金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系統將檔案分送各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再由乙方彙整各指定扣款銀行辦理帳戶自動扣繳授權書
核印之結果檔,並回覆甲方。
(4)甲方於每次扣款前須將扣繳資料製作成扣款檔案,並於應扣繳日(須為銀行營業日)當日上午
十一點前將該檔案以媒體或網路傳輸方式送交乙方。乙方將透過財金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系統提出該扣款檔案,由各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提回所屬之扣款檔案,並於扣繳日辦理扣款。甲方客戶須於應扣款日前一個營業日結束前將應扣繳金額存入指定扣款帳戶。甲方客戶若亦為乙方之存款戶時,乙方得不透過財金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系統提出及提回檔案,逕行扣款。
(5)各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若無法成功扣款時,將於次扣款日營業時間結束前將扣款結果訊息透過財金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系統通知乙方。
(6)乙方透過中央銀行清算機制與各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進行清算及轉帳後,始表示收妥甲方客戶扣繳款項。
(7)如扣繳日遇財金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系統暫停開放亦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財金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系統是否開放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營業為準。
九、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使用活期性帳戶非約定(ID+Account)或晶片金融卡繳費(以下簡稱全國性繳費(稅)即時性繳費業務)
(1)甲方應確認繳費當事人身份,並依照即時繳費業務之規格,傳送客戶轉帳資料。
(2)甲方應受理客戶繳費之相關查詢、退費等客戶服務處理,且應提供必要之交易記錄或帳務報表予客戶。
(3)甲方如提供客戶連線繳費機制者,資訊網路作業繳費系統應確保其安全性。
(4)依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全國繳費(稅)業務適用繳費模式規範,依甲方業務類別之不同,繳費方式區分為活期性帳戶非約定繳費或晶片金融卡繳費。
(5)活期性帳戶非約定繳費,繳款金額上限為帳戶每天累積不得超過新台幣 10 萬元、每月累積
不得超過新台幣 20 萬元;晶片金融卡繳費,繳款金額上限為單筆新台幣 200 萬元、單日新台
幣 300 萬元(依扣款行而定)。
(6)若甲方客戶否認其曾為轉帳扣款之委託或指示金額有誤時,除係由甲方客戶自行使用晶片金融卡繳費外,甲方同意自接獲乙方書面通知後,立即退還扣款銀行客戶帳戶原轉帳之金額,加計自扣款日起至返還日止,按該扣款帳戶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其他損害。
(7)乙方得自甲方之收款專戶中抵扣墊付前款所定之款項予扣款銀行或客戶,倘不足抵扣,甲方應立即就不足之金額如數支付予乙方,絕無異議。
(8)甲方應妥善處理客戶申訴事宜,若一週內有三件以上之客戶申訴經查明為甲方疏失或甲方怠於處理之情形,乙方得暫時停止本業務之運作。
(9)如繳費時遇全國性繳費(稅)即時繳費業務系統暫停開放,須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財金全國性繳費(稅)即時繳費業務系統是否開放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營業為準。
請加蓋騎縫章
(10)若甲方申請晶片金融卡(QR Code)服務提供甲方客戶以 QR Code 掃碼方式繳費,甲方須能依據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制定之規格製作並印製繳費 QR Code。
十、透過農業金庫整合之農會及漁會臨櫃代收:
(1)乙方已與農業金庫簽訂代理收款合約,農業金庫整合之各農漁會皆可代收甲方客戶繳款。惟乙方若與農業金庫終止代理收款合約時,乙方於通知甲方後,即得逕自取消農業金庫整合之農會及漁會所提供的代收繳款服務。
(2)甲方客戶須持經乙方確認可使用之繳款專用單據至可收款之農漁會辦理繳款。
(3)農業金庫整合之各農漁會代收甲方客戶繳款,須以其櫃台配備之條碼掃描機器能讀取該繳款單據上條碼為前提,倘因甲方客戶未持繳款單據、該繳款單據上條碼無法讀取或未以現金一次繳付繳款單據所載金額之全額時,一概不予受理。
(4)乙方與農業金庫間每日進行代收款項結算,農業金庫於代收款項繳款日次二個營業日將代收款項存入乙方指定之存款帳戶。
十一、透過「行動代收掃碼 123」繳款:
(1)甲方同意依據票交所訂定之「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服務作業要點」等相關作業規定,完成本服務之交易流程。
(2)甲方之繳款單、條碼格式需符合乙方標準,如繳款單之列印品質不佳致無法讀取條碼或金額無法辦識時,乙方則無法提供服務。
(3)乙方與票交所間每日進行代收款項結算,票交所於代收款項繳交日次一個營業日將代收款項存入乙方指定之台新銀行存款帳戶。
第二條、乙方代收款項之交付
一、乙方收妥甲方客戶所繳付之款項後,須將代收款項存入甲方開立在乙方之指定存儲帳戶(以下簡
稱「收款專戶」),並視為乙方已交付受甲方委託代收之款項,收款專戶依照收款服務申請書內容約定之。
二、乙方代收甲方客戶繳款之交付時間如下:
(1)如甲方客戶透過國內各金融機構分行櫃台或電子銀行通路匯款/轉帳,則乙方於收到繳款人所繳款項當日內將代收款項匯/存入甲方之收款專戶。
(2)如甲方客戶透過票交所ACH 系統扣繳(ACH 批次服務/eACH 扣款),則乙方透過中央銀行清算機制收妥各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代扣款項後,將於當日內將該款項存入甲方之收款專戶。
(3)如甲方客戶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臨櫃劃撥繳款,乙方於收到郵局匯/存入款項次一個營業日內應將該款項匯/存入甲方之收款專戶。
(4)如甲方客戶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扣款系統扣繳,乙方應於收到郵局匯/存入款項次一個營業日內應將該款項匯/存入甲方之收款專戶。
(5)如甲方客戶透過信用卡繳付學雜費平台繳款,乙方應於收到第三方機構匯/存入款項之次一營業日(如遇休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個營業日)應將款項存入甲方之收款專戶。
請加蓋騎縫章
(6)如甲方客戶透過財金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系統扣繳,則乙方透過中央銀行清算機制收妥各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代扣款項後,將於當日內將該款項存入甲方之收款專戶,惟甲方須俟次一個營業日始可動用該部分款項。
(7)如甲方客戶透過全國性繳費(稅)即時性繳費業務,則乙方於收到繳款人所繳款項當日逐筆即時存入或次一個營業日匯整存入甲方之收款專戶。
(8)如甲方客戶透過農業金庫整合之農會及漁會臨櫃代收,乙方於收到農業金庫匯/存入款項次一個營業日內應將該款項匯/存入甲方之收款專戶。
(9)如甲方客戶先向其往來金融機構申辦指定費用的扣款授權約定後,透過行動代收掃碼 123 繳款,乙方於收到票交所匯/存入款項次一個營業日,應將該款項匯/存入甲方之台新銀行收款專戶。
三、xxxxx任一代收方式代收款項時,如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按時將款項交付甲方時,得順延至該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後之乙方營業日再予辦理,甲方不得因此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惟乙方應將前述不可抗力事由通知甲方。
第三條、乙方代收資料之提供
一、乙方須彙整甲方客戶繳款資料,並以電子檔案形式提供予甲方,以便於甲方核對及銷帳,且保留期限至少一年。電子檔案格式悉由乙方制定,甲方無異議。甲方須自行透過乙方網站查詢及下載其客戶之繳款資料。
二、乙方每日代收甲方客戶繳款之資料/電子檔於下列時間後可供查詢/下載:
(1)甲方客戶透過國內各金融機構分行櫃台或電子銀行通路匯款/轉帳資料,則乙方應於代收款項存入收款專戶後立即提供查詢及下載。
(2)甲方客戶透過票交所 ACH 系統扣繳資料,於扣款日次一個營業日中午 12:00 前可供查詢及下載。
(3)甲方客戶透過票交所 eACH 扣款系統扣繳資料,乙方應於代收款項存入收款專戶後提供查詢及下載。
(4)甲方客戶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臨櫃劃撥繳款資料,郵局代收甲方客戶繳款後次一個營業日中午 12:00 前可供查詢及下載。
(5)甲方客戶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扣款系統扣繳資料,扣款日次一個營業日中午 12:00 前可供查詢及下載。
(6)甲方客戶透過信用卡繳付學雜費平台繳款,甲方客戶於每日下午三時半前取得授權碼者,乙方於次營業日十二時前可供查詢及下載(超過則順延一日)。
(7)甲方客戶透過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系統扣繳資料,於扣款當日扣款成功後可供查詢及下載。
(8)甲方客戶透過全國性繳費(稅)即時繳費業務繳款,乙方應於代收款項存入收款專戶後提供查詢及下載。
(9)甲方客戶透過農業金庫整合之農會及漁會臨櫃代收,農漁會代收甲方客戶繳款後次一個營業日中午 12:00 前可供查詢及下載。
請加蓋騎縫章
(10)甲方客戶透過行動代收掃碼 123 繳款,乙方於繳款後次一個營業日中午 12:00 前可供查詢及下載。
三、經乙方同意後,上述電子檔案亦得由乙方主動以 sFTP 或 FTPS 方式傳送予甲方傳送週期及時間由乙方訂定。倘為虛擬帳號服務之電子檔案傳送週期及時間應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幣虛擬帳號自動化傳輸申請書」約定之。
四、甲方若對乙方提供之客戶繳款資料有疑問時,乙方應負責核對及查明,若有錯誤應予更正。 五、乙方若無法於約定期限內提供甲方客戶繳款資料時,乙方須主動通知甲方,並盡力排除造成延
誤之事故。
第四條、服務費用或條件一、費用計收方式:
(1)開辦費於本服務開始前,甲方即須一次繳付予乙方。
(2)交易處理費之計收限於甲方客戶扣/繳款成功,且已存入甲方收款專戶者,
1、甲方客戶透過國內各金融機構分行櫃台或電子銀行通路匯款/轉帳時,乙方按月結算交易處理費,並於次月 10 日自甲方指定帳戶扣款取償,如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2、甲方客戶透過票交所ACH 系統扣繳時,
□內扣:乙方逐次結算交易處理費,並逕自代收款項扣款取償。
□外加:乙方逐次結算交易處理費,並於收款成功後自甲方指定帳戶中扣款取償。
□月結:乙方按月結算交易處理費,並於次月 日逕自甲方指定帳戶扣收。 3、甲方客戶透過票交所 eACH 扣款系統扣繳時,
□乙方按月結算手續費,並於次月 日逕自甲方指定帳戶扣收。
4、甲方客戶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臨櫃劃撥繳款時,乙方逐日結算交易處理費,並逕自
代收款項扣款取償。
5、甲方客戶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扣款系統扣繳時,乙方逐日結算交易處理費,並逕自代扣款項扣款取償。
6、甲方客戶透過農業金庫整合之農會及漁會臨櫃代收時,乙方逐日結算交易處理費,並逕自代收款項扣款取償。
7、甲方客戶透過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系統扣繳時,乙方按月結算交易處理費,並於次月 日逕自甲方指定帳戶扣收。
8、甲方客戶透過全國性繳費(稅)即時繳費業務繳款時,
□由甲方客戶逐次支付交易處理費。
□由乙方按月結算交易處理費,並於次月 日逕自甲方指定帳戶扣收。
9、甲方客戶透過行動代收掃碼 123 繳款時,乙方按日結算交易處理費,並逕自代收款項扣款取償。
(3)ACH 批次服務、eACH 扣款授權核印費按月結算,已註記授權結果成功者,均應計收核印費,並於次月 日逕自甲方指定帳戶扣款取償。
請加蓋騎縫章
(4)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扣款授權書核印費按月結算,並於次月 日逕自甲方指定帳戶扣款取償。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核印費,郵局逐日結算核印處理費,由乙方逕自甲方指定帳戶扣收。
二、甲方授權乙方逕行扣收服務費用之帳戶如下(請擇一勾選,簡稱甲方指定帳戶):
□同收款專戶
□甲方開立於乙方 分行之 號存款帳戶
三、乙方自甲方指定帳戶扣收服務費用後,應提供甲方相關服務費用之收據及計費明細。四、甲方同意維持收款專戶月平均存款餘額至少新台幣 元。
第五條、甲方應配合事項
一、甲方在本服務開始前須在乙方開立存款帳戶,以供甲方存入交付代收款項及扣收服務費用,並在本服務合約有效期間內維持存款帳戶之有效存在,如須變更時應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請並取得其同意。
二、甲方須另向乙方申請使用企網銀服務,並指定適當人員上網操作,以查詢及下載甲方客戶之繳款資料。
三、若乙方要求在服務開始前先進行作業測試時,甲方應提供乙方所需之測試資料,並依乙方要求改正測試資料,直至作業測試通過為止。
四、甲方擬提供其客戶透過國內各金融機構分行櫃台或電子銀行通路以匯款/轉帳方式繳款時,須自行訂定虛擬帳號之客戶代碼編碼規則及為每一客戶編組各自不同之虛擬帳號,並逐一通知客 戶。(2)甲方擬提供其客戶透過票交所ACH 系統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性繳費整批轉即時業務自動扣款系統辦理自動扣款時,須預先印製空白授權書,備供
客戶索取使用,並負責收集客戶已填妥及用印之授權書。甲方為辦理授權書核印及自動扣款,須依照乙方指定格式製作相關電子檔案,並遵守乙方要求之作業方式、時程提出及提回檔案。
五、若有任何不屬於甲方之款項誤匯入或存入甲方收款專戶時,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立即配合辦理退款。
六、甲方已授權乙方逕自甲方指定帳戶扣取各項服務費用者,應於約定扣款日前在甲方指定帳戶內備妥足額存款以供乙方扣款。若存款餘額不足,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立即補足。
七、甲方應對甲方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客戶、甲方會員、甲方交易對象、合作夥伴及其他具有類似關係之人員或公司;以下均合稱「甲方關係人」) 之身分嚴加確認,並應對虛擬帳號嚴格控管,以及設定虛擬帳戶資訊監控系統並紀錄,如發現異常,應主動通報乙方。如甲方為第三方支付業者,應明確訂定確認買賣家身分措施。
八、如乙方認定或合理懷疑虛擬帳號被不當或不法使用,乙方得要求甲方將疑有異常之甲方關係人帳號停權、甲方須停止提供虛擬帳號予甲方關係人,或設定其他經乙方認可之控管措施。
九、甲方並應對於網路消費者與使用甲方提供之虛擬帳號之消費者加強宣導:「於網路上進行交易時,應慎選信譽卓越的網站,交易前務必三思,以防杜詐騙。」
請加蓋騎縫章
十、就本合約事項之範圍,甲方同意無條件配合乙方抽查確認代收款項係實質交易收入,並同意於乙方要求時限內提出相關資料。若該資料涉及第三人要求保護內容時,甲方須得該第三人同 意,如有違反,甲方須自行承擔一切責任,與乙方無關;甲方亦不得以消極不作為(例如遲不取
得第三人同意),妨礙乙方抽查。
十一、誠信經營 :為遵循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與健全發展,甲方同意如下:
(1)甲方聲明及承諾,於本合約之磋商階段、履行階段及履行完畢後均應遵守相關規範(包含但不限於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主管機關函釋),並以誠實及信用之方法行使其權利及履行其義務。
(2)甲方均應確認其本身及其所屬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對本合約之權利義務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以下同)於本合約之磋商階段、履行階段及履行完畢 後,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當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回扣、佣金、疏通 費),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其或第三人獲得或維持不正當利益。
(3)甲方及其所屬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含離職人員)、代理人、輔助 人、使用人、或其他具有類似關係之人員或公司)未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逕自使用乙方名稱或乙方商標為任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做為行銷使用), 亦不得為任何使人易誤認或混淆其係乙方分支機構、合作對象或乙方人員之行為,如有違反,該行為對乙方不生效力,倘因而致生損害於乙方或衍生相關爭議,甲方除應負責處理與負擔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罰鍰、罰金、賠償金、訴訟費用與律師費用)外,並應對乙方負擔賠償責任。
(4)甲方知悉有上述(2)或(3)任一事由,或有構成上述(2)或(3)任一事由之疑慮時,應即主動通知乙方,並配合後續處理與調查 。
十二、如甲方是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及電子支付業等),甲方應要求受款
方(賣方)不得販售或提供國內法令及國際組織規定禁止之產品或服務且該客戶不得接受其他提供 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簽約成為受款方(賣家)。若甲方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除應符合前述規範外,亦不得接受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簽約成為付款方或收款方。
十三、若甲方使用虛擬帳號代收服務,如於 3 個月內帳號警示通報達 15 次以上、未依本合約第五條
第十項於乙方要求之 20 個營業日內配合提供資料及訂立相關控管措施,乙方有權先行暫停提供虛擬帳號服務,待甲方提供妥善完整之證明資料及訂立適宜之控管措施,並經乙方認可後始恢復服務。
十四、如甲方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並申辦台幣虛擬帳號服務時:
(1)乙方將依甲方填寫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幣收款服務申請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幣虛擬帳號收款服務附表」設定虛擬帳號之帳號、金額、到期日、禁止重複繳款與單筆交易限額並予以檢核。
(2)甲方應建立警示帳戶處理機制與交易監控機制並予以紀錄,且提供上開機制之規範文件予乙方。
請加蓋騎縫章
(3)甲方須提供以下任一文件予乙方,以確認甲方是否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和具備適當之 控管政策、執行效力與責任作為:
1. 已遵循「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聲明書;
2. Wolfsberg Group Financial Crime Compliance Questionnaire(FCCQ)
3. 依「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由具查核能力之其 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查核(例如:會計師)。
(4)甲方應依「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將支付款項取得足額履約保證或存入信託專戶,並提供證明文件予乙方。
(5)甲方應與乙方其他業務往來滿一年並提供甲方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登錄審查結果予乙方。
十五、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之虛擬帳號服務時,應配合乙方依據風險胃納及特性調整虛擬帳號控管措施,乙方並應於調整控管措施前取得甲方書面或電子郵件同意。倘甲方不願配合前開事項致
虛擬帳號交易有發生風險之虞(包括但不限於持續發生警示交易、誤入款交易),乙方有權暫停其虛擬帳號服務至甲方配合調整為止。
第六條、資料保密責任
一、乙方對於因提供本服務而取得甲方及其客戶之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洩漏予任何與本服務無關之第三人,亦不得運用於與本服務無關之目的。若乙方為提供本服務所必要而告知第三人時,應使該第三人負相同之保密義務,且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負連帶責任。
二、甲方依本合約委託乙方辦理之事項,甲方應自行對其繳款客戶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事 宜。甲方同意並聲明:在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代收客戶繳款服務」之目的範圍內,甲方會將甲
方繳款客戶之個人資料提供予乙方,乙方並得將系爭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機構(例如票交所及金融機構等),且甲方提供之本合約目的範圍內之個人資料,均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無須另行告知個人資料當事人;甲方在維護甲方客戶的個人資料應與乙方維
護客戶的個人資料維護程度及注意義務相當;倘甲方違反前述聲明者,概由甲方自行負責處理。
三、甲方對於本合約之內容及相關合作事宜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洩漏予任何與本服務無關之第三人,亦不得運用於與本服務無關之目的。
第七條、損害賠償
甲乙雙方同意任一方有違反本合約之情事致使另一方遭受損害時,違約之一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賠償範圍限於積極損害部分及利息,不含所失利益。
如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阻止、妨礙或延誤任一方履行本合約之任何義務,不視為違反合約,該一方無須賠償其未能履約所生之損害,惟於知悉不可抗力事由發生時,應立即通知另一方,並盡力尋求可行之解決方案。
請加蓋騎縫章
不可抗力事由係指任何當事人無法合理控制之事由所致之情事,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其他金融機構、財金資訊公司、票交所、農業金庫整合之農會及漁會及郵局等與本服務之提供有關第三方之系統故障、通訊中斷、停止服務或作業疏失。
第八條、合約期限及終止
一、本合約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有效期間一年。本合約到期一個月前,若無任何一方通知他方不擬續約時,則本合約自動續約一年,而無須另立新約,爾後亦同。
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欲提前終止本合約,應至少於擬終止合約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三、如有下列任一情形,乙方得隨時以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通知方式,通知甲方暫停提供本合約一部份或全部服務,或亦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合約一部份或全部終止本合約,並於通知後立即生效:
(1)甲方收款專戶連續 6 個月無任何客戶繳款入帳紀錄。
(2)甲方連續 3 個月未付清應支付乙方服務費用。
(3)甲方結清或停用收款專戶。
(4)甲方違反本合約經乙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能於期限內改善。
(5)甲方遭受法院為破產或重整之宣告。
(6)經乙方認定或合理懷疑甲方或甲方關係人非法(包括但不限於從事或意圖從事詐騙之行為)或不當使用本服務時,乙方有權終止本服務之提供。
(7)甲方因故意或過失未能妥適處理甲方客戶的相關疑義,以致有影響甲方客戶以及/或乙方權益之虞。
(8)甲方違反本合約第五條第十項或有其他妨礙乙方抽查檢核之情事。
(9)甲方違反本合約第五條第十一項之誠信經營原則。
(10)甲方無法配合本合約第五條第十四項與第十五條之約定事項。
四、本合約終止後,甲方應即通知其客戶,並自行處理後續甲方客戶繳款事宜。如甲方客戶仍繼續繳款,乙方將拒絕收受,甲方應自行負責所生之任何後果。
五、甲方應確保委託代收款僅限於甲方之合法營業項目及營業活動,以及若有收入或營業規模顯不
相當、或與甲方本身營業性質無關、或不符合甲方商業模式、無合理解釋或資金來源不明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隨時暫時停止本合約所載各項業務相關事項、或隨時終止本合約。
六、甲方結清收款專戶,視同終止本合約,甲方無須另行申請終止本合約,乙方亦無須另行通知。七、甲方使用之企網銀服務終止生效時,相關延伸服務及本合約併同終止。
第九條、準據法及管轄權
本合約之解釋、效力及執行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且因此發生訴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其他
一、 除本合約服務約定條款外,甲方並同意遵守乙方「存款業務總約定書」之約定條款辦理。
請加蓋騎縫章
二、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如乙方因任何因素須變更內容者,乙方應將變更內容於生效日三十日前於乙方網站明顯處公告之,並應載明甲方得於該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終止本合約,逾期未終止者,視為甲方同意該調整。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協議後,亦得將未盡事宜或變更內容以書面方式予以補充或修訂。
三、本合約正本一式二份,由雙方各收執乙份。立合約書人
甲 方: (經濟部大小章)
※若無經濟部大小章,則以銀行立約章取代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地 址:xxxxxxxxxx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