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就乙方申請「新竹市○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設計審議案」(以下簡 稱本都審案),依「○都市計畫書」開發獎勵要點之「綠建築設計之獎勵 容積(△V6)」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獎勵容積,並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次會議審 議通過,乙方保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經雙方同意訂 立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條款如后,以茲遵守:
「新竹市○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設計審議案」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容積獎勵
協議書
甲方立協議書人:新竹市政府乙方立協議書人: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新竹市○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設計審議案」申請建築基
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容積獎勵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xxxxx (xxxxxx)
(xxxxxx)
茲就乙方申請「新竹市○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設計審議案」(以下簡 稱本都審案),依「○都市計畫書」開發獎勵要點之「綠建築設計之獎勵 容積(△V6)」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獎勵容積,並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次會議審 議通過,乙方保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經雙方同意訂 立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條款如后,以茲遵守:
第一條 x都審案審議範圍
包括新竹市○段○地號等○筆土地,面積○平方公尺(詳附件)。
第二條 甲方核定本都審案申請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額度(△V6)合計○平方公尺(佔法定容積之○%),乙方並依相關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乙方應於本都審案申報開工前,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 建築分級評估「○級」(註:有關本協議書內之綠建築分級評估 等級文字,均依都市計畫書內容承諾取得之綠建築標章等級填 入,以下亦同。);且乙方應於本都審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級」之綠建築標章。
第四條 乙方同意依規繳交保證金,其數額、繳納時間及方式、退還時間及方式,說明如下:
一、保證金數額:以本都審案因綠建築所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建築物法定造價5倍計算之,其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依建造執照數據核算,並由甲方通知乙方憑辦。
二、保證金繳納時間及方式:乙方應繳之保證金於本案取得使用執照前,將應繳納保證金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方式,繳交予甲方。
三、保證金退還時間及方式:乙方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級」之綠建築標章時,檢附使用執照、綠建築標章、核定書圖文件,依下列規定向甲方申請保證金退還:
1.依限取得該等級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2.未依限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3.依限取得銀級以上但未達原申請等級者,保證金於扣除原申請等級與實際取得等級之獎勵容積差額之樓地板面積乘以該建築物法定造價5倍之金額後無息退還。
第五條 乙方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級」之綠建築標章後,應告知該建 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 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第六條 保證金處理
乙方如未能於本都審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或「取得銀級以上但未達原申請等級」者,同意所繳納保證金依第四條規定,即全額或差額納入甲方設立之「新竹市都市開發暨更新基金」,不得請求歸還,亦不得提出異議。
第七條 不可歸責任何一方時之處理方式
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件,影響本協議書之進行者,應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第八條 x協議書為行政契約,其內容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 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協議書修正:本協議書簽訂後之任何修正及補充均經雙方協議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二、權利、義務轉讓之禁止:非經雙方之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任何第三人。經雙方之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時,第三人須與甲方重新簽訂本協議書。
三、乙方未依第三條規定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級」之綠建築標章,經甲方依第六條規定辦理,甲方得將乙方未依本協議書承諾事項之情形公布周知,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條 協議書份數
x協議書正本○份、副本○份,由甲方及xxx執正本○份、副本○份。
立合約書人:
甲 方: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xxx
地 址:xxxxxx000x
x x:
x x x x:負 責 人: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