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YMZFCG[ 2022 ] 133 号 .
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财政贴息贷款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第一批)
招 标 文 件
(八包)
项目编号: YMZFCG[ 2022 ] 133 号 .
采购单位: 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代理机构: 甘肃新希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财政贴息贷款采购医疗设备项目 (第一批)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财政贴息贷款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第一批)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 15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MZFCG[2022]133 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财政贴息贷款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第一
批)
采购预算总金额:¥10263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贰拾陆万叁仟元整)
一包:¥318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捌万元整)二包:¥16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 三包:¥13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 四包:¥108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整) 五包:¥12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 六包:¥8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七包:¥55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伍万伍仟元整)八包:¥548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肆万捌仟元整)采购需求:
一包: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四维彩超 | 1 | 台 |
二包: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质谱分析仪 | 1 | 台 |
三包: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低温等离子灭菌器 | 1 | 台 | 进口产品已论证 |
2 | 监护仪 | 4 | 台 |
四包: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阻抗心输出量测量系统 | 2 | 台 | 进口产品已论证 |
2 | 综合手术床 | 1 | 台 |
五包: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麻醉机 | 3 | 台 | 进口产品已论证 |
六包: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冷冻治疗仪 | 1 | 台 | |
2 | 亚低温治疗仪(帽子+毯) | 2 | 台 | |
3 | 智能 6 分钟步行实验分析系统 | 1 | 台 |
七包: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硬质输尿管镜 | 1 | 台 | 进口产品已论证 |
2 | 腹腔镜镜头 | 1 | 台 | |
3 | 腹腔镜高流速气腹机 | 1 | 台 | |
4 | 腹腔镜高频电刀 | 1 | 台 | 进口产品已论证 |
八包: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血液透析水处理系统(30 人) | 1 | 台 | |
2 | 血液透析机 | 1 | 台 | |
3 | 床单元臭氧消毒机 | 1 | 台 | |
4 | 呼吸内镜氩气刀 | 1 | 台 |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包、二包、三包、四包、五包、六包、七包、八包: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2)投标人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投标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 2021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提供 2022 年任意一期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的证明材料;
(5)提供 2022 年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相关证明;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7)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
(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 自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及“信用甘肃”网站(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包:还需提供进口产品经销商提供生产厂家(中国总代理)针对本项目(低温等离子灭菌器)正式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生产厂家红章及供应商的红章);
四包:还需提供进口产品经销商提供生产厂家(中国总代理)针对本项目(阻抗心输出量测量系统)正式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生产厂家红章及供应商的红章);
五包:还需提供进口产品经销商提供生产厂家(中国总代理)针对本项目(麻醉机)正式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生产厂家红章及供应商的红章);
七包:还需提供进口产品经销商提供生产厂家(中国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硬质输尿管镜、腹腔镜高频电刀)正式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生产厂家红章及供应商的红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 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 日 15 点 0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登录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登记并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详见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x/)“办事指南”中的《酒泉市公共资源电子服务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 》。
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制作及开评标使用“甘肃省政府采购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及“甘肃省政府采购电子辅助开评标系统”,具体操作详见甘肃交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下载中心”的《交易通电子标书生成器数字证书及固化电子印章办理须知》和《交易通政府采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手册》。
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2 年 12 月 2 日 15 点 00 分
开标地点:玉门市市民中心四楼开标厅。(仅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及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参加,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
开标形式:线上开标
注:投标截止时间前 24 小时,投标人须登陆“酒泉市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签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注册须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 日 15 点 00 分(节假日除外)。登录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登记并在酒泉市公共
资源交易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详见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x/)“办事指南”中的《酒泉市公共资源电子服务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 》。
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制作及开评标使用“甘肃省政府采购电子辅助评审系统”及“甘肃省政府采购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具体操作详见甘肃交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下载中心”的《交易通电子标书生成器数字证书及固化电子印章办理须知》和《交易通政府采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手册》。
注: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各供应商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投标保证金依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政府采购类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 址:玉门市新市区
联 系 人: 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新希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玉门市新市区永宁路 1088 号
联系人:包勇
联系方式:180893789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包勇
电 话:18089378998
甘肃新希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11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供应商前附表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采购人 | 单位名称: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 甘肃新希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包勇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3 | 项目名称 | 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财政贴息贷款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第一批) |
4 | 供货地点 | 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
5 | 资金来源 | 财政贴息贷款 |
6 | 采购预算 | 八包:¥548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肆万捌仟元整) |
7 | 招标范围 | 详见第三章采购内容 |
8 | 供货期 | 30 日历天 |
9 | 合同款支付 | 签订合同时与甲方另行约定 |
10 | 质量要求 | 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
1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2.投标人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投标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 2021 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提供 2022 年任意一期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的证明材料; |
5.提供 2022 年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相关证明;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7.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及“信用甘肃”网站 (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13 | 分包 | 不允许 |
14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2 年 11 月 18 日 18 时 00 分 |
15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12 月 2 日 15 点 00 分 |
16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起 60 天(日历天) |
17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必须合法有效 |
18 |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 时间:于开标前 24 小时内上传至不见面开标系统地点:线上开标 |
19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2 年 12 月 2 日 15 点 00 分开标地点:线上开标 |
20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采购人代表 1 人,相关专业专家 4 人,共计 5人组成。 |
2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标价法 |
2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确定八包中标供应商人数:1 |
二、供应商须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1.1.1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前附表。
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供应商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供货地点:见供应商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采购预算: 见供应商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供货周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供应商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供货周期:见供应商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后审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前附表。
1.4.2 本招标项目的联合体投标:见供应商前附表。 1.5.费用承担
1.5.1 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件规定,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
代理机构支付 1.5%作为代理服务费。
账户名:甘肃新希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号:2713035309200337437
开户行地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代理费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1.6.保密
1.6.1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1.7.1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分包
1.9.1 本招标项目的分包:见供应商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组成
2.1.1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前附表及须知
(3)采购内容
(4)评标办法
(5)合同格式
(6)文件格式
2.2 招标文件的更正及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更正或修改将在供应商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 “ 电子 版形 式” 在甘 肃政 府采 购网 、 酒 泉市 公共 资源 交易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 )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届时请供应商及时了解相关更正信息或修改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了解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标文件
按照系统投标文件格式目录制作 3.2.投标报价
3.2.1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人前附表所规定方式,按照投标报价的要求编制完整、真实的文件。
3.2.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2.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投标人前附表所载明的工期及工程质量的全部。
3.2.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投标文件为依据。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
3.4.投标文件的编制
3.4.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并编制目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4.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服务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投标文件的递交
3.5.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3.5.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见供应商前附表。
3.5.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6.开标
3.6.1 开标时间和地点
x项目开标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前附表。
3.6.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介绍参加本次开标会议的采购人代表、监督单位代表、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2)采购代理机构对有效的招标文件进行唱标, 供应商核对本公司报价。供应商对记录内容无异议, 请签字确认。采购人代表、监督单位代表在《投标报价表》上签字确认。
(3)暂时休会, 招标小组根据本项目的评标办法, 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接受询问。
(4)宣布评标结果。
(5)开标会议结束。 3.7.评标
3.7.1 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内容。 3.8.定标
3.8.1 除供应商前附表规定招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招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前附表。
3.9.中标通知
3.9.1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3.10.质疑、投诉
3.10.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0.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 权益
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x,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的, 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规范的格式,有效的证明材料,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
质疑联系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地址:玉门市新市区永宁路 1088 号。
3.10.3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
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0.4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3.10.5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10.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10.7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3.10.8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1.签订合同
3.11.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供应商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
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4.1 政府采购政策
4.1.1 根据财库【2020】46 号、财库【2022】19 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20%的扣除
(具体比例见评标办法),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4.1.1.1 根据财库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4.1.2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具体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
4.1.3 节能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优惠政策:
4.1.3.1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产品所在清单的文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后,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和甘肃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
4.1.3.2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4.1.3.3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条第 4.1.3.1 款、
4.1.3.2 款、4.1.3.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1.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
(a)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b)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4.1.5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
(其投标报价不变)。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采 购 内 容
一、血液透析水处理系统(30 人)
1、工作条件与电气技术参数:
1.1 环境温度范围:+5℃~+40℃;
1.2 相对湿度范围:≦80%;
1.3 大气压力范围:70kPa~106kPa;
1.4 电源条件:a.c.380V±38V,50Hz±1Hz;
1.5 输入功率: 6kW;
1.6 原水水质:水质符合 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7 给水量:给水量至少大于 2 倍的标称处理水量;
1.8 给水温度: 10℃~35℃;
1.9 给水压力:0.25MPa~0.45MPa。 2、产水技术参数:
2.1 产水量:900L/h(25℃);
2.2 产水水质:符合 AAMI 透析用水标准,符合国家 YY0572-2015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标准;
2.3 水质检验:细菌总数<100CFU/mL,内毒素<0.03EU/ml(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3、设备具体配置要求:
3.1 设备设计符合 YY0793-2010 行业标准;
★3.2 全自动智能一体变频源水供水系统一套;
3.3 全自动砂滤罐一套,应配备进口控制阀;
3.4 全自动活性炭罐一套,应配备进口控制阀;
3.5 全自动软化器一套,应配备进口控制阀;
3.6 软水xx装置应为筒体锥底设计,采用镜面不锈钢材质;
3.7 微电脑控制器及人机触控界面,采用 7 寸彩色触摸屏;
3.8 双级反渗透装置一套,膜组采用 4040 型膜元件,数量不得少于 8 支;
3.9 反渗透装置触水管件均为不锈钢 316L 材质; 4、设备性能要求:
4.1 智能排废功能:设备依据纯水电导率的高低,实现一、二级反渗水过滤系统废水的排放,此项技术比国外水处理的靠控制流量来控制废水的排放,更为先进,更为合理,真正达到节水的目的,保证透析水的质量。
★4.2 具有休息功能,自动用高纯度反渗水对一、二级反渗透膜组及输送管路进行大流量间隔冲洗,彻底抑制细菌/内毒素滋生。
★4.3 系统具有缺相、短路、接地、电机过流、过载等保护功能。
4.4 设备系统要求应具有自我诊断、运行检测、状态控制、测量显示、文字提示、指示灯显示及实时报警功能。
4.5 全自动控制功能,应根据设定时间机器自动启停和间隔运行,可根据用水时间进行自由设制。
4.6 控制系统面板上应配以流程图形式配以指示灯,实时跟踪显示系统的运行状态,使工作人员对系统的运行了如指掌。
4.7 设备可同时监测源水、一级产水、二级产水的电导率测量值。
4.8 故障信息的记录和存储功能,将机器各元件的运作情况和报警记录并存储,方便操作人员查询。
4.9 控制系统应由自动/手动控制系统,可一键转换。
4.10 设备应具有完善的低压保护功能:系统设置了源水无水保护功能;一、二级泵低压保护功能;在制水过程全程检测,对系统进行安全保护,自动停机。
4.11 设备具有全自动程控消毒功能,在该模式下,可对系统 RO 膜进行清洗、消毒,使被污染后的 RO 膜迅速恢复其性能;同时,实现对系统内部及外部管路全部清冼消毒,使以往复杂的工作变得简单易行。
4.12 设备的双级系统中任一级均可单独工作,如其中任何一级系统出现故障,另一级也可继续正常工作。
4.13 具备监测夜间漏水自动关断功能,对于设备的安全运行起到有效保证。
二、血液透析机
★1.机身尺寸:机身宽度≤430mm,便于医护人员操作。 2.供电:220VAC,50/60Hz。
3.供水:压力范围 1-7bar;温度范围:5℃~30℃。
4.透析液流速:300~700mL/min,1ml/min 可调。
5.透析液温度:33.0~40.0°C,实时监测可调,有超温保护装置。
6.超滤速度:0.00;0.10~4.00L/h;超滤速度可精准到 0.01L/h。
7.漏血检测器:光学检测;灵敏度:≤0.35ml/min。
8.动脉血泵:40~600mL/min。
9.肝素泵:设置范围:0.0~9.9mL/h;可设定停止时间,单次注入量。
★10.空气监测器:超声波检测;最高精度≤0.0005ml。
10.动脉压力:测量范围:-300~+480mmHg;测量精确度:±10mmHg。
★12.静脉压力:测量范围:-300~+480mmHg;测量精确度:±10mmHg。 13.TMP:测量范围:-100~+500mmHg;测量精确度:±10mmHg。
★14.透析液压测量范围:-400~+400mmHg; 15.透析液浓度:12.5~17.0mS/cm。
16.治疗模式:用于血液净化治疗,具有血液透析、单纯超滤、序贯透析, 可使用碳酸氢盐干粉筒或浓缩液进行透析。
17.人机交互:15 英寸彩色液晶显示器,触摸屏操作,可旋转,全中文 操作系统。治疗,调校均为中文显示
18.可实时图文显示参数,包括泵前动脉压、静脉压、透析器入口压、跨 膜压、总电导度、碳酸氢盐电导度、透析液温度、血流速度、超滤速度。
★19.报警提示功能:具有可视 360°声光报警提示,4 种颜色指示灯, 可帮助医护及时准确判断报警提示内容。
20.消毒模式:具备药液消毒和热消毒方式,热水柠檬酸消毒温度最高≥ 90℃,消毒脱钙一体化完成时间≤40 分钟。
21.设备具备自动预冲功能,自动完成血液管路以及透析器的预冲,具备 动静脉双向引血和回血功能,引血完成后可自动开始治疗,治疗结束后 可自动回血。 22.设备具备自动补液功能,补液界面可显示单次补液量以及总补液量。
23.后备电池:停电时自动跳转后备电池供电,支持体外循环监测,报警 系统。运行时间应≥29 分钟,断电数据保存功能;
24.原液配方:原液配方全开放,默认记忆多种原液配方,可任意更改。
25.超滤系统:采用容量式xx与超滤控制系统。
★26.透析液浓度曲线:可进行透析液浓度曲线治疗,每种均可预存≥8 条曲线,实现个性化透析。
★27.碳酸氢盐浓度曲线:可进行碳酸氢盐浓度曲线治疗,每种均可预存 ≥8 条曲线,实现个性化透析。
28.超滤曲线:可进行可调超滤曲线治疗,可预存≥8 条曲线,实现个性 化透析。
29.配液方式:先吸 B 浓缩液后吸 A 浓缩液,有单独的 A、B 浓缩液泵, 透析液浓度和 B 液浓度可单独监测并控制,调节方便。
29.B 液干粉筒组件:标配碳酸氢盐干粉自动配制系统。 30.透析液过滤:标配双透析液过滤器支架组件。
32.液面调整:具备泵前动脉壶、泵后动脉壶和静脉壶液面电动调整功能, 操作更加简便。
33.自检:全功能数字化自检,包括所有控制、监测、水路等系统,自检不可跳过。
34.设备可记录操作信息和设定信息,具备搜索查找操作记录功能。 35.标配患者卡读卡器组件和 RJ45 网络接口。
三、床单元臭氧消毒机
1.消毒因子:臭氧
★2.电压环境及额定功率:a.c. 220V±22V 50Hz±1Hz ;功率≤100W(提供检测报告)
3.消毒效果:设备工作 60min 对白色念珠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对数值>3。(提供检测报告)
★4.设备具备嵌入式软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国家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设备分四个步骤对床单位目标物体进行消毒,支持一键操作。
★6.设备支持单个步骤的自定义调整,时间可调值≥150Min。(提供证明材料) 7.设备支持两张床位的消毒。
8.内置空气压缩机。
★9.设备工作 5Min,输气管中臭氧含量≥3000mg/m3。(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0.设备工作 5Min,在消毒袋内的臭氧含量≥1000mg/m3。(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1.设备安全性:若受潮,设备外壳漏电流≤8*10-3。(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2.设备消毒 60min,对铜绿假单胞菌的杀灭对数值≥3.1(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3.设备消毒 60min,对自然细菌的杀灭对数值≥1.1(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4.臭氧发生器寿命≥10000h(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5.臭氧发生器臭氧产量≥4500mg/h(提供证明材料)
16.设备工作时臭氧泄漏量≤0.02mg/m3。(提供检测报告)
17.提供床单位臭氧消毒机安全卫生评估报告。
18.提供生产厂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呼吸内镜氩气刀
1、工作频率:电切: 430kHz±50kHz,双凝/柔和凝:430kHz±50kHz,电凝:600kHz
±50kHz
2、电切额定输出功率:
纯切:功率 5-300W(负载 400Ω)混切 1:功率 5-200W (负载 400Ω)
3、电凝额定输出功率:
强力凝:功率 5-120 W(负载 500Ω)氩束凝:功率 5-120 W(负载 500Ω)喷射凝: 功率 5-120 W(负载 500Ω)柔和凝:功率 5-120 W(负载 125Ω) 4、切凝额定输出功率:
切凝 1:功率 5-370W/5-120W(负载 400Ω)
5、双凝功率:5-100 W(125Ω负载)
6、低频漏电流(正常状态):对地漏电流: ≤0.5mA
外壳漏电流: ≤0.1mA患者漏电流: ≤0.01mA
7、高频漏电流: ≤150mA
8、电切调节模式 5W 至 50W,以 1 步进;50W 至 370W,以 5 步进。
9、电凝调节模式 5W 至 50W,以 1 步进;50W 至 120W,以 5 步进。
10、供电电源:220±10%,50Hz±1Hz ,整机输入功率:900VA,最大输出功率
370W。
11、氩气高频电刀国械注准,氩气高频电刀是具有氩气功能的一体机,CF 型设备,全浮地形式输出,由 标志表示。
12、具三种电切、五种电凝输出模式,可满足内镜下各种需高频治疗的手术。
★13、单、双中性极板检测功能,极板故障时,发出声光报警,并停止输出。
★14、氩气高频电刀采用三联脚踏或按键控制,可以自动转换,方便操作者的使用。
15、可用于内镜电切模式。
★16、凝切联动功能具有时间调节功能,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电切、电凝的输出时间。
17、具有微电脑处理系统对切割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不同负载情况下自动补偿调整输出功率,从而确保各选定的切割质量得以重复并保持稳定。
★18、电凝功率的自动区分,通过脚踏就可实现功能和功率的转换。 19、氩束激发距离在 7-10mm 以上,保证内镜下的视野清晰
★20、氩气流量控制为全数字化自动控制保证气流的精确稳定。
★21、氩气压力不足时,将发出声光报警,并停止输出。
22、具有单独记忆功能,能独立记忆上次工作的功能状态和数值设定。
第四章 评 标 办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8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招标评标办法如下:
一、评标小组组成
1.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组织进行评标;
2.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玉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相关专业专家 4,采购人代表 1 人,共计 5 人组成。
3.本次评标活动全过程邀请监督单位现场监督。二、评标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2.采用综合评标法,不承诺最低价中标。
3.坚持回避原则
与招投标单位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曾任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或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以上人员均应予以回避。
4.坚持保密原则
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开标之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为止,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评标程序:
1、评委会对所有投标文件按照价格、资信、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维修等因素进行审查评议;
2、按照评议情况,推荐叁名中标候选人,确定壹名中标供应商。
3、评标结束后,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及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四、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阶段:采购人和招标代理会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的,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按无效投标处理,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2.投标人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投标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 2021 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提供 2022 年任意一期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的证明材料;
5.提供 2022 年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相关证明;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7.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信用甘肃”网站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页截图;(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注:以上 1-7 项所需证件证书全部提供原件扫描件,不提供原件扫描件的视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三)《投标文件》填写潦草,字迹或数据难以辨认的;
(四)《投标文件》内容不真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假技术参数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五、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期间,评标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的组成部分。
六、评标方法
1、此次采购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评标委员会以开标审标情况为基本依据,对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打分,总分值设为 100分。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具体扣除见评标办法细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见附件),以声明函为依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1)综合评分表具体如下:
评标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按照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出现最高得分并列时,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技术得分相同的,按技术评分中的“技术风险防范指标响应”内容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 技术风险防范指标响应得分相同的按技术评分中的“投标总体设计方案”内容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若评分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评分标准:(满分 100 分)
评审内容 | 分数 | 评分标准 |
报价评审 | 30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得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超出采购人采购预算价的投标报价不得参加评分。 投标报价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小、微型企业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
商务评审 | 15 分 | (由专家集体打分) |
4 分 | 投标文件合理规范、内容齐全,优得 4 分,一般得 2-1 分,差不得分。 | |
6 分 | 生产厂家具备针对所投产品名称的有效 ISO9001 体系认证或 CE 类认证得 3 分,具备针对所投产品名称有效的 ISO13485 认证证书得 3 分,共计 6分,不提供不得分(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商公章及厂商公章装入投标文件) | |
5 分 | 提供投标产品类似项目成功案例的,每一项得 1 分,最多得 5 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装入投标文件,没有提供的不得分】 | |
技术评审 | 55 分 | (由专家独立打分) |
7 分 |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应答清晰、明确且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持的(必须在产 品说明书、检验报告或者彩页中有相关的支持资料或者证明文件),得 7分;不提供不得分。 | |
30 分 | 投标产品技术性能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 30 分;标注★关键技术参 数每负偏离一项扣 4 分;其他非关键性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 2 分,扣完该项分为止。 |
10 分 | 具有有针对性且详细的实施进度计划、安装调试计划、验收计划,并提出项目组织与管理方案、质量控制方案、项目验收方案等。优得 10 分,一 般得 5 分,差不得分。 | |
4 分 | 项目培训方案,提供的培训方案包含培训内容、人员安排、培训周期等方面,方案详尽可行。优得 4 分,一般得 2-1 分,差不得分。 | |
4 分 | 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措施,接故障通知后 2 小时内电话响应, 4 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处理的。优得 4 分,一般得 1-2 分,差不得分。 |
七、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八、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后,根据本项目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九、其他注意事项:
1、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
2、为了有助于对投标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供应商质疑。供应商有责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答疑、澄清、提供有关资格材料。
3、在投标,开标期间,供应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情况,不得进行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4、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方解释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5、在评标过程中如有供应商恶意进行投标报价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中止其投标资格。
6、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承诺书及定点供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中标项目。
第五章 合 同 格 式
项目
合同
项目编号:采购单位:供货单位:代理机构:
时 间: 年 月 日
xx(xxxx):xx(xxxx):
xxxxxxxxx 年 月 日经过招标, 确定 为成交单位,甲乙双方经协商,就项目供货方案、价格、供货承诺等相关内容,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项目名称、内容及价格
1. 项目名称:
2. 合同总价款:(大写) ¥: 元第二条:甲方与乙方
甲方为 ,在《合同》中所述各处甲方(或采购人)均为 。
乙方为 ,在《合同》中所述各处乙方(或中标单位)均为 。
第三条:服务要求、质量要求和服务承诺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
一、服务要求: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工作,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供货。
二、质量要求:
1.所有服务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三、服务承诺:
1 .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方案”提供服务。
2. 所有相关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四条:项目完成期限
乙方必须在 日历天完成中标项目工作的全部内容。第五条:项目验收
乙方在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后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
按采购内容要求,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验收。第六条:合同款的支付
签订合同时与甲方另行约定第七条:质量保证
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要求执行。第八条: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中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服务,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如果可能遇到妨碍按时完成项目的情况时,应及时将延期的事实、可能延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合同完成的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乙方如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合同完成的时限,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费或终止合同。乙方逾期未完成合同项目,每逾期一日提交人民币壹仟元作为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三十日扣除该项目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先通过友好协商形式解决,如协商开始 30 天后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
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方对中标项目建立档案,记录相关的执行情况资料,并及时负责向甲方提供相关复印件;中标供应商须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
3.甲方将不定期地对乙方执行项目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违约终止
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
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
(1)乙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服务承诺标准;
(2)乙方没有按承诺的时间或甲方同意延长限期内完成项目内容及要求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承诺的价格签订合同;
(4)乙方无故不按照甲方要求完成项目内容的;
(5)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违约通知后 20 天内,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6)违反本合同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提出中止合同的同时,取消乙方中标人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采购人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向乙方提出超
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监督单位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3.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其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产品,乙方应对购买的货物产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第十二条:破产终止
乙方如果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采购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三条: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方招标文件(编号: );
(2)乙方投标文件;
(3)投标报价表、质量保障措施、售后服务及相关承诺等;如上述文件与本合同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监督单位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
第十五条: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合同,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附件一:招标文件
附件二:服务承诺书
附件三:中标通知书
(签章页无其它内容)
采购单位(甲方) | 供货单位(乙方) | ||||||
单位名称: | 单 位 名称: | ||||||
地 址: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 话: | 电 话: | ||||||
签 订 日期: | 年 | 月 | 日 | 签 订 日期: | 年 | 月 | 日 |
附件一:
对中小企业发展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 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
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22 年 5 月 30 日
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x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 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 (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 “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 | (精确到元) |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日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2011.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造法》和《国务院关于造一步促造中小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 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造法》和《国务院关于造一步促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
(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二) 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 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五) 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七) 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八) 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九) 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 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一)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 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五)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 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造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 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造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 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 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 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 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 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 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 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 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
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 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 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 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 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 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 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
附件三: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 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 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货物。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 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 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 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 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 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 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财政贴息贷款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第一批)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标 包 名 称:
供应商名称: (公章)
供应商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目录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开标一览表
4 资格审查资料
4.1 公司营业执照
4.2 财务状况
4.3 社保缴纳与纳税证明材料
4.4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证明
4.5 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4.6 信用截图
5 分项报价表
6 招标内容及技术规格偏离表
7 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8 技术支持资料
9 相关服务计划
10 政策性支持
10.1 小微企业声明函
10.2 支持残疾人就业声明函
10.3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声明函
11 其他资料
致:(采购人)
我方仔细研究了“ ”《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 组织的本次投标。我方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 的投标总价,供货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货物质量达到 要求。我方提交投标文件保证其真实性,并承诺,以下情况若未完全履行,愿无条件接 受我方投标被拒绝的后果:
1.我方完全接受《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愿承担该项目的实施和售后服务任务,并将履行《招标文件》对中标供应商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
2.我方已全面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无其他不明事项。
3.我方接受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4.我方接受 60 天的投标有效期(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在此期间我方将受此约束。
5.如我方中标,将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前向甘肃新希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费。
投标有关的一切资金往来请使用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如中标缴纳代理费账户名称:(该名称必须与投标企业名称完全一致)开户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注:如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发票信息错误,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6.如我方中标,中标通知书将选择 方式领取(下列方式二选一):
(1)快递(提供详细准确的通讯信息)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单位公章:
(2)自取(到 甘肃新希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中标通知书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项目名称: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财政贴息贷款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YMZFCG[2022]133号
采购包名称: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财政贴息贷款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第一批)八包
项目名称 | 供货期 | 质量 | 投标总价(元) | 备注 |
注:
投标报价(大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1 公司营业执照
1. 如果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对投标材料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2 财务状况
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对于可以现货供应的标准材料(非定制材料),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宜作为审查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因素。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信用甘肃”网站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页截图;(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项目名称: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财政贴息贷款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YMZFCG[2022]133号
采购包名称: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财政贴息贷款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第一批)八包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台/套) | 单价 | 品牌 | 生产厂家 | 投标总价(元) | 备注 |
注:
合计总金额(大写):
货物名称 | 条款号 | 招标文件技 术参数要求 | 投标响应技术 参数 | 备注 | 偏离情况 |
10.1、小微企业声明函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10.2 支持残疾人就业声明函